市房產交易管理制度
時間:2022-01-15 06:36: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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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建立主體誠信、行為規范的存量房市場交易秩序,維護市場交易當事人的合法權益,進一步規范我市存量房交易結算資金管理工作,根據建設部、中國人民銀行《關于加強房地產經紀管理、規范交易結算資金帳戶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建住房〔2006〕321號)文件精神,制定本規定:
一、本市市區范圍內國有土地上存量房交易結算資金實行監管。鎮江市房地產交易所為本市市區存量房交易資金具體監管機構。各轄市內存量房交易結算資金監管參照本規定實施。
存量房交易當事人應當通過鎮江市房地產交易所在銀行開設客戶交易結算資金專用存款賬戶,根據合同約定條件,劃轉交易資金。交易當事人也可以簽署自擔風險聲明書,按照合同約定,由雙方自行決定交易資金支付方式。
二、鎮江市房地產交易所應在銀行開設交易結算資金專用存款賬戶,賬號名稱為[鎮江市房地產交易所]名稱后加“客戶交易結算資金”字樣,該帳戶專門用于存量房交易結算資金的存儲和支付。
買房的購房資金在辦理房屋所有權交易登記前可一次性存入也可分批存入。交易結算資金的所有權屬于交易當事人,不屬于鎮江市房地產交易所的負債。交易結算資金不提現、不收取手續費。
若有關部門對客戶交易結算資金專用存款賬戶進行凍結和扣劃,開戶銀行、鎮江市房地產交易所有義務出示證據以證明交易結算資金及其銀行賬戶的性質。
三、鎮江市房地產交易所應在銀行按房產買賣的資金監管協議建立子賬戶,交易當事人應當向銀行提供個人存款帳戶用于資金劃撥,子賬戶劃撥時應當依據加蓋有鎮江市房地產交易所開據的支取憑證支付。
支取憑證應憑房產買賣雙方簽字的領款申請書開據,應有業務部門和財務部門簽章;監管協議議定的權利義務關系消滅而當事人一方不予配合的,鎮江市房地產交易可以直接開據支取憑證
四、房產買方應將購房資金存入或轉入客戶交易結算資金專用存款賬戶下的子賬戶。交易完成后,通過轉賬的方式劃入房產賣方的個人銀行結算賬戶。交易未達成的,交易雙方就撤銷買賣契約達成一致后,通過轉賬的方式劃回房產買方的原轉入賬戶,以現金存入的,轉入房產買方的個人銀行結算賬戶;貸款存入的,憑還貸憑證直接將本金轉入貸款銀行,利息由貸款人自行支付。
五、加強交易結算資金專用存款賬戶管理。鎮江市房地產交易所應保證客戶交易結算資金專用存款賬戶的資金支付條件和具體方式與房地產經紀合同、買賣契約或監管協議中的約定一致。貸款銀行應憑據存量房資金監管協議及首付款憑證審批發放購房貸款,并將款項劃入資金監管賬戶。
房地產管理部門應當采取定期或不定期檢查的方式,對客戶交易結算資金專用存款賬戶的開立情況、交易資金支付情況等加強監管。對違反合同約定使用資金的行為,要嚴肅查處。
客戶交易結算資金專用存款賬戶的開戶銀行應按照其與鎮江市房地產交易所的約定,加強資金管理,確保存量房交易結算資金專款專用。
為確保存量房交易結算資金專款專用,房地產經紀機構、房地產經紀人員以及交易保證機構,不得通過客戶交易結算資金專用存款賬戶以外的其他銀行結算賬戶代收代付交易資金。
六、建立健全公開辦事制度。房產管理部門要積極籌備開通全市存量房經紀合同網上交易簽約系統,構建統一的網上簽約、交易過戶、產權登記信息平臺,方便房地產經紀人及交易當事人查詢房地產交易登記信息。
七、本規定自頒布之日起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