縣計生局行政執法責任制度
時間:2022-03-01 06:06: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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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為規范全縣計劃生育行政管理機關及工作人員的行政行為,提高行政執法水平,明確行政執法責任,根據人口與計劃生育法律、法規、規章,結合縣計劃生育局行政職能,制定本執法責任制。
第二條:縣計劃生育局為全縣計劃生育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全縣人口與計劃生育行政執法工作的管理、監督、檢查和評估工作。
第三條:縣計劃生育局局長為全縣計劃生育行政執法工作第一責任人,分管局長為第二責任人,具體行政執法人員為直接責任人。
第四條:縣計劃生育局主要職責是:
(1)全面貫徹黨和國家的人口政策,組織實施國家和省、(市、縣)有關計劃生育的法律、法規和規章,制定本年度人口計劃、報批后實施。
(2)具體實施人口與計劃生育工作目標,指導協調鄉鎮及有關部門的計劃生育工作,負責人口與計劃生育工作目標執行的督導與評估。
(3)負責轄區內的流動人口計劃生育管理,組織協調有關部門對流動人口計劃生育工作進行綜合治理,并組織檢查。
(4)負責計劃生育避孕藥具的發放管理,指導避孕節育措施的落實,協同相關部門對本轄區藥具零售點的管理監督和執法檢查。
(5)負責全縣社會撫養費的征收、管理。
第五條:縣計劃生育局為育齡夫婦核發生育第二個子女生育證的行政主管部門,主要職能是:
(1)核發生育第二個子女生育證;
(2)經辦特殊照顧生育對象報審材料的調查取證,審核報批;
(3)為符合收養條件的對象出具有關證明。
第六條:對符合法定條件,申辦生育第二個子女生育證的應嚴格依照計劃生育法律、法規的規定,在法定的期限內予以辦理,不得拖延或拒絕辦理。
第七條:當事人申辦生育證,而不明白辦證程序或缺少相關材料的應耐心指導,不得無故拒絕辦證。
第八條:對違反人口與計劃生育法律法規,不依法申辦生育第二個子女生育證的生育行為(包括符合條件的),嚴格依據法律法規,以事實為依據,征收社會撫養費或處罰。
第九條:計劃生育行政管理人員,憑《行政執法證》亮證執法,秉公執法,正確行使職權,恪守督管范圍,不越權和違規執法。
第十條:行政執法人員違法行使職權造成過錯的,按照《南鄭縣計劃生育行政執法過錯責任追究制度》追究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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