辯論理論范文10篇

時間:2024-05-14 15:54: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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辯論理論

演講與辯論;辯論理論

演講與辯論 本文關心的是語言在由新加坡電視機構和中國中央電視臺聯合舉辦的國際漢語大專辯論賽--再推而論之--在我們生活中起到什么樣的作用?無論是按照做學術的慣例還是漢語大專辯論陳詞的傳統,我在闡述觀點前都應該先來一段開篇立論,為語言這個概念做一番定義。首先,我想先考察語言的傳統和后傳統定義,因為定義不同,得出的結論也必然是仁者見仁,智者見智。我認為,傳統學術給語言的定義存在著太多的想當然、理所當然和自然而然。如果我要揭露這些表面上的當然和自然,捅些婁子,添些亂子,必須要先以語言的傳統定義做為突破口。

有關語言的美麗童話

什么是語言?讓我們首先參考《辭海》對語言的定義:語言是"人類最重要的交際工具。它同思維有密切的聯系,是思維的工具,是思想的直接現實,是人區別于其他動物的本質特征之一"。把語言定義為人類不可或缺的工具,這是無可厚非的。同樣道理,語言也是辯論、甚至贏得辯論比賽的工具。可是,一旦語言被定義成人類的文明或文化水平的標志,就會產生這樣一個結論,即語言是中性的、客觀的、自然的、不含任何偏向性的。無獨有偶的是,《現代漢語詞典》注明語言"一視同仁地為各個階級服務"。

按照以上定義,語言對人類具有兩種不可或缺的作用:1)語言作為思想載體的工具性作用;2)語言作為文明標志的中立性客觀標志性作用。從這兩個作用可以推論出兩個引伸意義,即:有什么樣的思想就有什么樣的語言,以及誰的語言說得更好誰就更文明更高級更偉大。在歷屆國際漢語大專辯論賽上,漢語做為攻城拔寨、克敵致勝的刀槍,其工具作用自然不可低估。與此同時,漢語作為思想水平和文化文明水平的標志也得到無微不至的彰顯。

隨著國際漢語大專辯論賽歷史的延伸,語言的引伸意義,即作為思想文化水平的標志,遠遠超越其工具性作用。而且,語言本身越來越異化成藝術,而不是思想表達、溝通和交鋒的工具。資深辯論教練和評委張靄珠女士曾撰文指出,漢語已"達到至善至美的藝術境界。漢語不僅有豐富的詞匯、靈活多變的語法結構;歷代積累的典故成語、詩詞、警句、諺語、箴言之豐富堪稱世界之最,使漢語在世界各種語言之中出類拔萃、魅力無窮"。語言的藝術化,表現在漢語大專辯論賽上的結果是,辯論不再是思想觀點、想象力和創造力的交鋒,而是語言藝術的展覽。據張靄珠女士稱,"華語既是辯論的工具,對華語掌握運用的水平又是評判的標準……"。漢語大專辯論賽展示的可能就是上面羅列的種種語言美妙之處吧。

對語言有什么樣的定義,對辯論就會設制什么樣的標準,最終必然會造就什么樣的辯論風格和辯手。由于我們把語言理解成思想、藝術和美的結晶,導致辯論成為語言秀,導致辯手成為語言的表演者或者--說得難聽點--成為語言的賣弄者。我們反省一下歷史,就會發現歷屆漢語大專辯論賽確實是一出不斷自我重復的語言秀。雖然每位辯手的發言時間通常只有3分鐘,但他們通常都會表現出如下的幾種語言秀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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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科學生論辯技能培養分析

摘要:論辯技能是法律職業者的一項基本技能。法律職業技能的培養需要法學專業的專門訓練,因此,法學教學中論辯技能的培養、論辯能力的提升,應圍繞知識的儲備、表達能力培養、應變能力培養三個方面進行,才能使學生初步掌握論辯的基本技能,從而實現法學教學與司法實務的對接,增強法學回應社會的能力。

關鍵詞:法律職業教育;論辯能力;邏輯思維;表達能力;應變能力

司法實務中,法律職業共同體中法官、檢察官、律師盡管在司法活動中角色不同,但相互之間的交流互動是必不可少的,特別是控辯抗辯中對對方觀點提出質疑、論證,更是體現一名法律職業者基本法律素養。因此,在法學職業化教育中,技能培養是專業法學教育的核心。但是,我國當前法學教育重要的缺陷在于法律技能培養的全方位功能缺席[1]。民國法學大家孫曉樓先生說:“凡是要整理思想以探求真理,皆不可不從論理的方法來著手,尤其是對于法律方面,無論于法律事實應如何推定,證據應如何采納,律師應如何辯論,法律應如何編制,…我們可以說,論理是各種理性的骨干,因為這個緣故,英美方面的律師,于論理學特別的注重。他們認為法官不懂得論理學,不能做成好的法官;律師不懂得論理學,不能做成好的律師。”[2]論辯能力作為論理學的重要部分,也是法律職業者的一項基本職業技能,但是,從目前國內高校法學的實踐教學來看,無論是專門研究,還是教學課程設置,都明顯不足。對學生論辯技能的培養應從以下方面進行。

一、知識儲備的培養

“知識是一切的基礎。我們任何人理解事物、判斷事物、解釋事物都以腦子里面固有的知識為基礎。”[3]因此,無論是辯論的技巧、辯論的金律掌握的如何熟練,論辯的技藝如何高明,但是,都必須是在所占有的廣博知識基礎之上。中外古今概莫能外,無論是古希臘蘇格拉底、德摩斯梯尼,還是古羅馬的西塞羅,還是我國古代的鄧析、孟子,近代的林肯、圣雄甘地等等,除了悟性極高之外,都是靠努力來完成知識的積累。因此,法學功底不厚、學業不精,不可能展開自由的辯論,也難以做到以理服人。知識的儲備可分為兩個方面:(一)法學專業知識的儲備。從服務社會的角度來說,社會需要具有各種知識的人。從理想的角度來說,任何部門都希望所用之人為全能型人才,但是這顯然是不現實的,每個個體不可能都是具有廣博知識的百科全書者,而且從個人發展的角度來說,這個社會更需要的是具有特定行業專業知識者。而從用工方來看,他總是首先關注你的專業知識如何。作為法科學子來說,將來踏入社會也必然面臨這一選擇:選擇一個崗位為社會提供法律服務。既然如此,我們論辯能力的培養,當然也是圍繞這個為社會提供法律服務的主題。基于此,法科學子參與的論辯當然主要為法學辯題。因此,論證過程不可避免要進行說理,應熟練掌握相關法學知識,特別是法理學基礎理論、各部門法基礎理論。因此,法科學子首先要掌握好法學理論知識,特別是參與法學辯論之前,一個重要的前提就是要熟悉與辯題相關的法學知識,如果沒有足夠的法學知識儲備,是很難進行針對性的進攻和防守——缺乏充足的彈藥,更難以抓住論辯的要點。(二)邏輯知識的儲備。對一個法律職業者來說,“能說會道”“能言善辯”可以說是其不可或缺的基本功,無論是檢察官、律師還是法官,都應長于說理,善于論證。而論證的前提就是要熟練掌握證明和反駁的邏輯方法。所以說,論辯并不是僅僅擺事實,還要講道理。這個“講道理”,從思維的角度來看,實質上就是運用概念、判斷進行推理、歸納和論證的一個邏輯思維過程——說理。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并不是證據的簡單堆砌,而是要通過依照邏輯思維的基本規律和規則進行論證才能得出。刑事庭審辯論,無非是對被告人有罪與無罪、罪重與罪輕的邏輯證明。而這個證明則需要控辯審三方來進行充分說理。比如說,日本著名律師佐佐木靜子在其著作《火紅的歲月》中介紹當年震動日本的“八海案件”,在終審判決前,最高法院組織了一場口頭辯論。在歷時三天累計十三個小時的辯論中,辯護團中二十多位律師出庭為被告辯護,徹底地駁倒了控方指控被告犯有謀殺罪的證明。最高法院終于作出四名被告全部無罪的判決[4]。因此,邏輯思維在論辯的過程中起著至關重要的作用,任何一場辯論,缺少一個良好的邏輯設計,是絕不可能做到思路清晰、論證合理充分的,更不可能揭露并反駁對方的邏輯錯誤。因此,邏輯思維可以說是論辯的靈魂,它直接決定著論辯的嚴密度和深廣度。掌握邏輯這個工具,是提高論證能力的必由之路。首先,邏輯形式:概念、判斷、推理。概念是反映事物本質屬性的思維形式。其重要的特征是概念的內涵和外延,內涵是指概念所反映的事物本質屬性;外延是指概念所反映的事物本質屬性的那些事物。弄不清事物的概念內涵和外延,就會出現邏輯錯誤[5]。判斷,則是對事物要么肯定,要么否定,不能既不肯定又不否定。推理,是指按照一定的邏輯規律、規則,從已有的判斷推出新的判斷的思維形式。推理是由兩個部分組成,即前提和結論[5]117-118。例如,犯罪都應當有作案時間,所以,沒有作案時間者肯定沒犯罪。其次,邏輯基本規律:同一律、矛盾律、排中律、充足理由律。無論是在論辯過程中,還是制作一篇論辯文稿,正確的邏輯思維是必不可少的。而正確思維的必要前提,是遵守邏輯思維的基本規律。只有遵守邏輯思維的基本規律,我們的思維才能具有確定性、首尾一貫性、明確性和論證性。比如矛盾律,是指對任何一個特定對象的判斷,不能對其同一方面既肯定又否定,否則,這兩個判斷不能同真,其中必有一假[5]279。辯護人做無罪辯護,結論就不能說“請法庭對被告人從寬處罰”——無罪,怎可能還處罰?又如充足理由律,指在思維過程中,任何一個被確定為真的論斷,必須有充足的理由。它要求,一是論斷只有提出充足的理由才是可信的;二是作為充足理由的判斷自身必須是真實的;三是理由和論斷之間有必然的邏輯聯系,即從理由能夠必然地推出所要論證的論斷[5]287-288。比如,貴州興仁縣長滅門案,警方認定是入室槍劫。媒體和受害者家屬同時提出質疑:一是為什么兇手“選人多時入室搶劫”?更何況兇手只有1.7米左右,而文建剛身高1.84米,十分魁梧,案犯怎么一下子就殺了6人呢?二是劫財為何連四歲熟睡小孩也殺?三是被害人及妻子手上帶的價值兩萬元的手表、脖子上的金項鏈為何不取?四是殺了6個人后為什么不跑呢?輕輕招招手乖乖上警車![6]很顯然,上述疑點表明推出“入室搶劫”這個論斷的理由顯然并不充分,它不能排除合理性懷疑。此外,還有假說、論證等邏輯方法、邏輯規則等。(三)綜合知識的儲備。無論是法律實務中,還是法學教學中,法律論辯并不僅僅依據法學理論知識和法律的規定,還要依據豐富的綜合知識。這能使學生從多個角度去觀‐74‐察、思考問題,從而更全面地分析問題、解決問題。而這些知識常常又是相互交叉、相互補充的,他們時常相互作為論據進行論證的某個論題。有些著作也是既包含有法學理論,也包含有經濟學或者其他學科的知識,比如哈耶克的名著《通往奴役之路》,既是一本經濟學名著,又是法學名著,也可以說是政治學名著。比如,西安“利之星事件”而引發的網上流傳的美國“BMWofNorthAmerica,Inc.v.Gore(寶馬汽車油漆案)”,因銷售一輛價值2萬美元的寶馬汽車頂部的一小塊噴漆,而被地方法院判決賠償客戶200萬美元(當然聯邦最高法院最終沒有支持),最終結局是州法院給Gore先生兩個選擇:拿5萬美元或者案件重審。原告拿到五萬美金[7]。對此懲罰性賠償,法官所采用的就是經濟學中“事前分析”理論:案件裁決結果要使今后發生同樣不幸的可能性大為減少,即案件的裁決都考慮其在將來能否使他人產生良好的動因[8]。

二、表達能力的培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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趣味識字法管理論文

小學低年級的識字量特別大,引導孩子們感受識字的樂趣,是解決識字難的捷徑。在不同年段的教學中,我試著引導孩子們主動觀察字形,想辦法記住這些字。

一、你有什么新發現?孩子對新鮮的事物都感到好奇,如何利用孩子們的這種好奇心,調動他們的積極性,培養他們識字的興趣,讓他們一開始就能主動地認識漢字,是我們必須探索的課題。孩子們好觀察、愛表達,我就引導他們從“看字”和“說字”做起。

在學習“人、大、個”這三個字時,我用紅粉筆寫這三個字中的“人”字,不等我提問,已有小朋友高高地舉起了手要求發言。他們的發現讓我欣喜萬分:

“這三個字里都有‘人’。”“‘大’和‘個’的‘人’不一樣,‘大‘的撇變長了,‘個’的撇變短了。”

“老師,‘個’的‘人’跑到上半格去了。”“‘大’的撇變成了豎撇。”

真沒想到一年級的孩子會觀察得這么細致,我決心要多提供這樣的機會、讓孩子們自主地、愉快地識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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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治經濟學參與式教學模式分析

摘要:參與式教學以教師的參與教和學生的參與學為核心,強調學生在教學過程中的主體作用,通過師生間、生生間、群體間的交流與合作,充分發揮教師“教”和學生“學”兩個主體的作用,使師生在互動過程中順利完成教學任務,實現教學目標。以重慶師范大學涉外商貿學院政治經濟學教學改革為例,闡述了參與式教學法的特點及模式,對其在課堂教學中的應用進行了探討,對其推廣進行了相關分析。

關鍵詞:參與式教學;政治經濟學;辯論式教學

參與式教學最早以“主題參與”為核心作為一種教學理念而出現,在這一理念的指導下,古今中外的教育工作者創造出了許多方法和手段并將其應用到教學過程中,大大地提高了授課效果與學習質量,同時也在一定程度上推動著各國教育教學模式的改革。比如在西方,典型代表是杜威,以“從做中學”為參與式教學的指導思想,開展“設計教學法”等實驗,以此來引導學生積極、主動地參與到教與學之中;而在我國,參與式教學的思想也淵源流傳,孔子的啟發式教學便滲透著這一思想。本文以我院政治經濟學的教學改革為例,闡述了參與式教學法的特點及模式,探討其在課堂教學中的應用,以期對參與式教學法在各課程教育教學改革中的運用及推廣有所啟示。

一、參與式教學法概述

國內學者對“參與式教學法”的認識側重各不相同,有的學者認為其為一種教學方法,有的學者認為其是一種教學理念,還有的學者認為其是教學方法和教學理念的統一。本文認為,參與式教學法可用一個公式表示其含義:參與式教學=教師參與教∪學生參與學,其中教師與學生的關系為交集關系:教師參與教∩學生參與學。換句話說,參與式教學法就是認知與行動、過程與結果的統一,在平等、民主的基礎上,將教師和學生都置于主體地位,通過師生之間、生生之間、群體之間的交流與合作,讓師生雙方在教與學之間相互參與、相互激勵,充分發揮教師“教”和學生“學”兩個主體的作用,使師生在互動過程中順利完成教學任務,實現教學目標的方法。當前,參與式教學法有兩種主要形式。一種是正規的參與教學法,另一種是在傳統的教學過程中加入參與式教學法的元素。與傳統灌輸式教學法相比,參與式教學法強調和突出學生在教學過程中的主體作用,旨在激發學生的學習興趣和樂趣,引導學生變被動為主動;從機械地聽和記,變為自覺地探索與思考。從根本上改變目前高校許多學生“上課記筆記,下課抄筆記,考試背筆記,畢業扔筆記”的現狀,營造一種民主、自由、平等、和諧、愉快的教學氛圍,從而培養學生獨立求知和獨立思考、解決問題的能力,促進教學質量和人才培養規格的提高。

二、參與式教學法在政治經濟學課程中的應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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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話能力結構管理論文

說話是人們交流思想的主要形式,說話能力則是人人必須具有的處理社會生活的重要能力。說與聽緊密聯系,二者是互為因果,相互制約的。在語文能力結構中,說與寫都屬信息的表達,而聽與談則是對信息的吸收。在聽說訓練中,如能明確說話能力的結構與訓練方式,有利于增進訓練的自覺性,提高培養說話能力的效率。

一、說話能力的結構

說話是指用語言表情達意,它是一個復雜的心理和生理活動的過程。人們為了表情達意的需要,就將內部言語(思考問題的言語活動),借助于一定的詞語、句式,迅速轉化為外部語言。外部語言用語音來表達,便是口頭語言。可見,說話能力是由以下幾種因素構成的:

1.內部言語的能力。

人們在用口語表情達意時,對于說話的內容、目的、方法等都得經過一定的思考,這種思考問題的活動,即內部言語。內部言語精密,口頭表達就清楚、嚴密、有條理;內部言語敏捷,口頭表達就流暢、連貫,而沒有不必要的停頓。內部言語,即說話時的思維活動,是與說話同步的。

2.快速選詞組句的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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思想道德修養教學模式探索

“思想道德修養與法律基礎”課(以下簡稱“基礎”課)是一門理論性、時代性和實踐性都較強的課程。該課程堅持以學生為中心,并且為其提供一種關于價值和意義的思考。

一、“基礎”課課堂實踐教學的創新模式設計

課堂實踐教學是“基礎”課整個教學系統的有機組成部分,作為這個系統的重要的子系統,課堂實踐教學系統的內涵可以拓展延伸,在時間、空間上有更大的彈性,可以在更大程度上根據受教育者的差異特點,創設相應的實踐形式,因材施教。在教學實踐中,我們根據“基礎”課的特點嘗試和設計了以下課堂實踐形式,初步構建了“基礎”課多樣化的實踐教學系統。

1.課前五分鐘活動

在每一次課的前五分鐘,學生注意力還不足以集中在課堂上,教師可以將其充分利用起來,組織“課前五分鐘”活動,集中學生的注意力,充分發揮學生在課堂上的積極性和主導性。教師提前安排兩個學生在課后做準備,在課前五分鐘的時間里進行話題分享,話題可以從以下范圍內任選其一進行展示,第一:在最近一周所發生的時事要聞,結合其談自己的理解和看問題的角度;第二:選取和課本章節相關的感興趣的理論知識點,結合現實問題做一個闡述;第三:關注自己和生活,從中找到自己認為有意義和價值分享的主題。

2.課堂案例分析實踐教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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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副院長黨風建設年度述職匯報

年任區人民法院副院長以來,一直分管民一、二庭的民商事審判工作。年1月4日,增加分管立案庭的收案、庭前準備和審判改革等工作。

年,在區委的領導和上級法院、人大、政協及社會的廣泛監督下,在院長的帶領下,通過廣大法官和其他干警共同努力以及各機關、部門協力配合幫助下,我所分管的立案和民商事審判工作取得了巨大突破:多元調解機制得到進一步鞏固和完善,訴訟案件及執行案件、上訴發改案件繼續下降,新的上訪明顯減少,迅速推進了法官職業化,積極營造良好司法環境,使區人民法院發生了前所未有的“質變”,絕大部分審判指標已從地區末位越居前茅,為社會穩定、和諧及經濟的發展作出了應有的貢獻。中政委、最高人民法院、省政法委、省高級人民法院、市中級人民法院和區委等,對區多元調解經驗給予高度評價和肯定。

一、工作實績

在履行分管業務庭審判管理、隊伍管理、政務管理和黨組、審委會職責外,拓展性地開展了以下工作:

1、積極探索和實踐多元化解決糾紛機制,取得全國空前的成效,進而帶動全院工作進入了一個嶄新的歷史階段。

年3月初,我帶隊應邀參加了最高院舉辦的全國多元調解研討會,并作為唯一地方法院代表和國內專家同臺作了專題講座,受到最高法院領導和國內專家的高度重視并給予高度評價,在全國法院系統引起轟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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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量刑改革調研報告

按照市人大常委會2011年工作計劃和主任會議安排,10月中旬,市人大常委會組織部分委員和、市人大代表,對市法院量刑規范化改革工作情況進行了調查。調查組聽取了市法院工作情況的匯報,現場旁聽了刑事庭審,查閱了有關案卷資料,并召開了由法院相關負責同志、職能庭室負責人和部分代表、群眾參加的座談會。現將調查情況綜合如下:

一、基本情況

今年以來,市法院認真按照上級法院的統一部署要求,緊密結合工作實際,不斷強化工作措施,積極推進量刑規范化改革工作,取得了明顯成效。今年1-10月份,全院共受理改革范圍內的15類案件288件,審結237件,分別占同期全部刑事案件收結案總數的84.7%和85.3%,其中上訴7件,一審服判率97.1%,上訴案件二審全部維持原判。法院刑事審判庭先后被市委、市政府表彰為“人民滿意政法單位”,并榮立集體二等功、三等功各一次,被省高院表彰為“刑事審判工作先進單位”。

(一)強化工作措施,保障量刑規范化工作順利實施

一是精心組織,激發動力。法院成立了由院長任組長,分管院長任副組長,全體刑事審判人員參加的量刑規范化改革工作小組,負責這項工作的組織協調、統籌安排和具體實施。同時,組織召開會議,傳達上級法院量刑規范化工作會議精神,通過學習研究,開展討論交流,充分認識量刑規范化的意義、作用和內容,進一步激發了審判人員積極參與量刑規范化工作的積極性,為量刑規范化工作的有效實施奠定了堅實的思想和理論基礎。

二是加強學習,提高能力。采取舉辦培訓班、以會代訓等形式,組織刑事審判工作人員對最高法院《量刑指導意見》、《量刑程序指導意見》和省法院《量刑指導意見實施細則》進行學習,使法官盡快熟悉并掌握新的量刑方法和量刑幅度。通過組織開展庭審觀摩,交流學習,全體審判人員逐漸適應了量刑規范化的庭審程序,較好地理解和掌握了量刑步驟和量刑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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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訴立法完善論文

一、關于反訴的原告與被告

按照傳統的理論學說,所謂反訴,指的是本訴中的被告,以本訴中的原告為被告而提起的反請求。因而在反訴中,“反訴的被告必須是本訴的原告。反訴、本訴的當事人必須相同,只是他們的訴訟地位互換而已。”{1}從世界一些國家的立法、司法實踐,乃至于理論發展的角度上看,對于這種傳統的理論學說,以及根據這種理論學說提出的有關反訴原、被告立法建議的正確性、合理性,就是值得研究了。

首先,從社會的發展與解決糾紛現實需要的角度上看,這種規定形式不僅不適應現實糾紛的復雜性,也不利于糾紛的一次性解決。由于在現實社會中,隨著社會的發展,民商事關系的發達,糾紛也日趨復雜,傳統的糾紛解決模式已經很難適應社會經濟發展的要求。現實社會生活中的公司股權爭議、名譽侵權損害賠償、消費者權益保護、產品瑕疵責任等等現代型糾紛所涉及的復雜實體權利義務關系,客觀上要求訴訟在解決糾紛的方式和功能上作必要的調整和擴張,保證糾紛的一次性解決。而要適應現代糾紛的這種多重性、多面化和復雜化趨勢,以及糾紛解決中的經濟、及時和一次性解決的需要,按照一定的準則在同一程序內,根據糾紛的實際情況適當擴大原、被告的范圍,就成為了現實的一種客觀需要。換言之,訴訟作為一種解決糾紛的重要方式,并不僅是一種純技術性的法律規范,這種規范的形成和發展,既有特定的歷史背景,也有現實的社會要求。因而,對于訴訟制度的設置,任何理論以及立法都必須隨著社會的需要而發展,以及社會的需要而調整和適度擴張。為此,就這一角度上看,把反訴的原告、被告僅僅局限于本訴之中的傳統理論及其立法,不僅人為地限制了反訴的功能,也難以適應解決糾紛的現實需要。

其次,從有關反訴制度的立法上看,反訴中的當事人必須是本訴中的原告和被告,也并非世界各國有關反訴制度統一的立法例。這一特征最為突出的表現在英美法系國家有關反訴制度的立法規定之中。《美國聯邦民事訴訟規則》第13條第8款規定:“本訴當事人之外的人可以按照本規則第19條和第20條的規定成為反請求或交叉請求的當事人。”{2}第14條規定:“接到傳喚狀和第三當事人原告起訴狀的人,以下稱為第三當事人被告。第三當事人被告根據本規則第12條規定,可以對第三當事人原告的請求提出抗辯;根據本規則第13條規定,可以對第三當事人原告提出反請求及對其他第三當事人被告提出交叉請求”。{2}29《英國民事訴訟規則》第20.5條規定:“對原告之外的其他人提起的反訴:(1)希望對原告以外其他人提起反訴的被告,須申請法院作出命令,要求追加被訴人為反訴之被告。(2)要求法院作出本條第1款命令之申請,可無須送達通知書,但法院另有指令的除外。(3)法院基于本條第1款簽發命令的,應就有關案件的管理作出指令。”{3}從英國和美國的上述立法可見,民事訴訟中的反訴的原告與被告并不局限于本訴中的原告與被告,可以是與案件有關的其他人。

最后,從有關反訴司法實踐的情況來看,已發生了較大變化,反訴當事人已不局限于本訴當事人的范圍。

德國作為大陸法系最具代表性的國家,其傳統理論也將反訴的當事人限制在本訴當事人之內的。但是隨著社會的發展,德國不僅在理論認識上,而且民事司法實務上對于這一問題的處理都發生了很大的變化。上個世紀60年代以來,不僅德國的理論界發表了大量的論文,對于這一問題進行了深入的探討,如德國的著名法學雜志ACP和ZZP,先后發表了Schrder的WiderklagegegenDritte(對于第三人之反訴){4};Nieder的DieWiderklagemitDrittbeteiligung(第三人參加之反訴){5};Wieser的ZurWiderklageeinesDrittengegeneinenDritten(關于第三人對于第三人之反訴){5}36;Rüssmann的Einziehungserm?chtigungundklagebefügnis(授權收取與訴訟權限){4}55。等等論文對于這一問題展開了深入研究,而且德國聯邦最高法院也于1963年采用司法判例的形式,突破了長久以來反訴當事人只能是本訴當事人的限制,并認為在某種情況下,反訴不僅可以對本訴的原告提起,而且也可以同時對未曾參與訴訟的第三人提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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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學課程案例教學論文

1什么是案例教學

在課堂講述法學理論和法律知識時,通過結合案例進行教學,以便加深學生對法學理論知識的認知和了解,更重要是增強學生分析和解決法律問題的能力。這種方法被稱為案例教學法。案例教學法最早是由美國法學院使用。經調研發現,在提升現代法學教學質量方面,案例教學起到了非常重要的作用。

2為什么在法學課程中要應用法學教學

案例教學具有具體性、實際性,在法學課堂引入這種方法,利于把知識性較強的法論理論知識應用于實際的生活中,使學生理解法學理論知識,同時也可以引起學生的興趣,因此對法學教學具有重要的意義。主要表現為以下幾點:

2.1理論與實踐相結合

法學教育的最終目的是使學生嫻熟運用法學知識和原理去分析解決相關法律問題。因此在法學教學過程中,對學生要求有三點:一是掌握教材。因為教材能為學生提供系統的法學知識,可以幫助學生掌握法律基礎理論。二是熟讀法律法規。因為法律法規可以使得學生了解和掌握中國法律實際情況。三是學習分析案例。因為通過實際案例的分析,可以使學生將法學知識和法律法規綜合運用通過邏輯去分析,達到“學以致用”的目的,使得學生體會所學法律法規應用的環境和時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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