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治論文范文10篇

時間:2024-05-03 17:1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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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論文

農村法治研究論文

中國社科院農村發展研究所和于建嶸先生關于《農民權益保障法》的立法設想,以及對這項工作的推動,有著良好的動機。這種試圖以法律方式維護農民權益的初衷,令人敬重和贊賞。特別是以于建嶸先生為代表的一批杰出人士,對維護農民權益所做的努力和貢獻,有目共睹。他們取得了一些重要的學術成果,而且產生了良好的社會效果。令人十分敬佩。

我贊成以法律方式保障農民權益。但是,以什么樣的法律方式保障農民權益,卻值得研究。制定和頒行《農民權益保障法》是不是種好的方式,也值得研究。我認為,《農民權益保障法》的立法設想,在理論上并沒有抓住農村法治問題的要害,在法律技術上存在難以克服的障礙,即便它真的出臺了也難有多大的實用價值,社會效果不會顯著。與其付出巨大的努力去推動這一立法,不如直奔主題地去研究和推動涉農的關鍵性法律問題,為農村法治框架的建立奠定基礎。

在此需要聲明的是,我對《農民權益保障法》立法設想的具體內容一無所知,沒有接觸到這方面的資料。我所指的這一立法設想,是憑我的經驗和想象來界定其內容的,也許和發起者所說的立法設想不同。

另外,我要談的這個題目,也許要用一篇博士論文的篇幅和架構才能表達清楚。但是,由于忙于生計,沒有時間和機會坐下來寫篇規范的論文,我只能談談我認為重要的觀點,用粗略的方式來表述觀點。

一、《農民權益保障法》立法的必要性及技術和制度障礙

在這個農民權益得不到保障,被大規模侵權的時代,說立法保障農民權益沒有必要,是不是需要點勇氣?作為一個有十年從業經歷的律師,我說制定《農民權益保障法》沒有必要,是出于一種理性的懷疑,而不是出于價值判斷。耳聞目睹農村失落的現實,看到農民特別是青年農民一貧如洗,缺乏生活出路,流落城市,流落風塵,我痛心但無奈。我辦理過一個青年農民殺人的案件,起因是他的未婚妻進城后,最后在各種糾紛引發的沖突中他殺了人。當他面臨法律的制裁時,我能感受他內心的痛苦。曾經有一個被政府執法隊員打傷的農民找我咨詢,問了一個讓我難以回答的問題:鎮政府在抓計劃生育的過程中為了亂收罰款,抓人、打人、搶走財產并毀損財物;既然鎮政府執法隊打我是非法的,我能不能還手,正當防衛?要在法律上把這個問題說清楚并不容易。因為按照法律規定,只有針對正在發生的犯罪行為,才能實施正當防衛。鎮政府執法隊亂抓人、亂打人、搶東西不是執法隊員的個人行為,而是職務行為,如果說其行為是犯罪,犯罪主體是鎮政府。雖然法人可以作為犯罪主體,但政府能成為犯罪主體嗎?這種情況在法律上應當怎樣解決和處理?為此,我思考研究了很長的時間,并完成了《論行政相對人的權利及其救濟》的碩士論文。這篇論文被武大的老師稱為當年武大憲法行政法專業最好的一篇碩士論文。說這些,是想說明我對農民是有感情的,但感情不能代替法律,法律應當合乎法理和邏輯,推敲法理時應當有平靜的心態和嚴謹的論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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禮治與法治分析論文

根據一般流行的見解,傳統的中國社會,從政治學的方面看,是一個“人治”的社會,從社會學的方面看,是一個“禮治”的社會,而無論“人治”還是“禮治”,在今天都不具有超越時代的意義,因為歸根到底,它們只是另一種社會、另一個時代的范疇。在講求自由、民主和法治的現代社會里面,這些范疇既不具有正當性,也無法成為一種積極的精神資源。對繁復的社會事實進行分類和概括,這是人們認識和了解社會的一種基本手段;而且,把傳統的中國社會定義為所謂“人治”的社會或者“禮治”的社會,恐怕也不能說是錯誤。不過,我們在這樣做的時候確實面臨著某種危險,那就是把對象簡單化和將概念絕對化。事實上,作為一種日常話語實踐,“禮治”與“法治”這樣一對概念的運用,已經具有某種絕對的意味,這一點不僅表現在人們對這樣兩種社會和秩序所作的截然劃分上,也表現在他們對這種區分后面的支持性理論的不自覺上面。為了揭示這種狀況,我將從分析一個社會學家所建構的頗具影響的社會模式入手,通過將相關概念語境化和相對化的辦法,達到對這些概念以及概念后面的理論的反思,重新把握被遮蔽的社會現實。

本文所要討論的“禮治秩序”的概念出自著名社會學家費孝通先生。

在1947年出版的《鄉土中國》(注:費孝通:《鄉土中國》,北京,三聯書店,1985年版。)一書中,費氏試圖從中國本土社會里面提煉出一些概念,并用它們來勾畫中國鄉村社會的面貌。這些概念包括“鄉土社會”、“差序格局”、“禮治秩序”、“長老統治”等等。在費氏看來,中國基層社會是鄉土性的,或者,用社會學家的話說,是所謂“禮俗社會”。在這種社會里面,人們安土重遷,其生活富于地方性。鄉土社區的單位是村落,人們彼此熟悉,因此,這又是一個“沒有陌生人的社會”。(注:費孝通:《鄉土中國》,第5頁。)

在這樣一個社會里,“規矩不是法律,而是‘習’出來的禮俗”,(注:費孝通:《鄉土中國》,第5頁。)換言之,鄉村社會秩序的維持,在許多方面與現代社會秩序的維持是不同的。正是著眼于這一點,費氏不以“人”、“法”二字區分“人治”與“法治”,而把它們的分別確定在維持秩序時所用的力量和所依據的規范的性質上面。從這里,便產生了“禮治秩序”的說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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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之法與法治之制研究論文

建立一個和諧有序的法治國家,是我國既定的目標追求。然而,與法治相關的理念無論在學理上、還是在實踐上仍顯混亂。誠如有些學者痛陳的那樣:“近十數年,國人倡言法治,談論民主,雖精神可嘉,終因游談無根,不能成就系統的理論,更難對中國社會發展產生深遠之影響”(注:梁治平、賀衛方主編:《憲政譯叢?總序》,三聯書店1997年出版。)。可見,澄清法治基本理念,乃法治建設之必須,其中法治之法與法治之制關系的辨明,即是一例。

一、法治之法必能導致法治嗎?

中國百年法制變革的歷程表明,傾向于法治的仁人志士,往往對良法情有獨鐘。從清末立法始、中經民國立法再到共和國八屆人大期間以平均28天立一部法律,都深刻表達著法學家和政治家關于“良法先行”的思想意識。然而,法律運行的邏輯卻并未遵循立法者的設定,法律的大量堆砌不但沒有給中國帶來法治的現實,而且整個20世紀是中國歷史上人治最為猖獗的時期之一。這必然啟示我們思考如下問題:法治之法(良法)必能導致法治嗎?

這是一個既需求諸實踐亦需求諸理論的問題。就實踐而言,除前述中國20世紀之大量立法并未帶來法治實效外,相關例證在國外也屢見不鮮。例如當今亞洲各國,幾乎毫無例外地標榜立憲主義,并以此為基礎制定了各式各樣的憲法(注:參見韓大元著:《亞洲立憲主義研究》,中國人民公安大學出版社1996年版。)。但真正奉行憲政者寥寥,從而使憲法帶有明顯的“未來政治計劃”的特征(注:參見[韓]韓泰淵著:《憲法研究》,轉見韓大元著:《亞洲立憲主義研究》,中國人民公安大學出版社1996年版,第229頁以下。)。憲法作為法治的規范母體并未帶來法治的制度母體-憲政,不正說明法治之法與法治之制的睽違嗎?何以法治之法并不必然導向法治?這需從法律和法制(法治制度)相結合的角度探討。

雖然,法治必以規范(良法)為前提,但法治不只是表證規范的概念,除良法規范外,與良法規范相配套的觀念、組織(主體)、行為、監督等皆為法治之必需。因此,法治之法具有單面性、靜態性、機械性、獨在性;而法治之制則具有立體性、動態性、應變性、同構性。這必致兩者的實踐對接一旦失當,則法治之法無以呈現法治之制的情形。

第一,法治之法的單面性與法治之制的立體性可能造成兩者間的錯位。法治之法的單面性指的是它只反映或體現法治某一方面的要求,即法治對規則的要求,但規則的具備對于法治可能有兩種結果:其一是規則導致法治其它要素與之配套,表現為實有的法治;其二是規則未致法治其它要素與之配套,從而在法律與法治間出現錯位。這種錯位,又有兩種形成機制,要么法律違反法治,要么其它制度與法治之法不相配套,或未依法治之法而立。法治之制是一種立體性的存在,所謂立體性是指它由多方面要素結構而成,法律僅是這諸要素中的一種,雖然法律對其它諸要素-觀念、組織(主體)、行為、監督等具有至上的調節功能,但當其它要素與法治之法間出現整體性錯位時,法治之法則徒喚奈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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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論文

在法治輿論的導向上,當代中國的立法和法治似乎被國人寄托了無限的希望,需要承載無數它們不應當承載也承載不了的重任。在現實生活中,常常可以看到的思維定勢是:哪里出現了矛盾和問題,哪里就想到了立法(法治);哪里需要保護、獎勵、促進,哪里就搬出了立法;哪里的麻煩不能化解、困難不能克服、糾紛不能解決,哪里就呼喚立法……,立法(法治)成了當下某些人心目中包治百病的“名方良藥”(“萬金油”)。法治萬能主義必然有失靈的時候。一旦哪里的矛盾、麻煩、困難等問題解決不了,輕者就對法治失望、對法律不信任;重者法律和法治就要受到責備,成為“替罪羊”,背上“無能”的惡名,在個別地方和部門,法律和法治的“無能”甚至還要為干部失職或領導決策失誤承擔責任。法治萬能主義下的法治泛化,必然導致一些法律不能實現或者難以實施,成為“法律白條”,進而又反過來使法治應有的權威受到損害。

我們應當理性地對待法律和法治,切不可對它們抱有過高的不切實際的期望值,更不能從“人治”的極端又走到“法治”的極端。現代社會中,沒有法律和法治是萬萬不能的,但是法律和法治都不是萬能的,是有現實局限和理性邊界的。正如美國哈佛大學法學院昂格爾(RobertoM.Unger)教授指出的法治局限性那樣:法治是對社會秩序衰落的一種反應。它把人變為機械規則的附屬,用冷冰冰的權利義務關系取代了人與人之間的感情與和諧,它忽略社會的豐富多彩和個體的不同,把所有的一切都整齊劃一,而且,更為危險的是,它可以成為統治集團以社會的名義追求某種政策目標的工具。毫無疑問,法律和法治浸入政治生活、經濟生活、社會生活和文化生活到什么程度,應當具有符合科學原則和理性精神的適當比例和限度,應當與這個國家和社會的歷史傳統、政治文化、現實條件等相契合。正所謂“法網恢恢,疏而不漏”。法律(法治)應當與社會保持一定張力,形成適當比例關系:兩者的比例過低,難以成為法治社會;比例過高達到一定程度,則可能導致法律(法治)對社會的專制和恐怖,導致社會的窒息。

法律是社會關系的調整器。但在一個文明、理性、有序的和諧社會里,法律和法治必須有其邊界和限度,它們浸入社會關系的限度,似可按這樣的原則來定奪:1、凡是可以用道德、紀律、鄉規民約、習俗、政策等社會規范解決的問題,就盡量不要納入法律調整的視野;2、凡是既可以用法律和法治又可以用其他社會規范解決的問題,就盡可能減少法律和法治的介入,而盡可能多地采用其他社會規范來調整和解決;3、法律和法治應當恪守“有所為,有所不為”的原則,通常只覆蓋那些必須且應當由法律和法治來分配的社會利益、調整的社會關系、規范的社會行為,此外的社會利益、社會關系和社會行為應當盡可能地由其他社會規范來分配、調整和規范。

法律和法治既是社會文明的標志,又是建設社會文明的重要設施。法律和法治以什么方式進入社會生活領域,也應當符合文明發展和人類進步的要求。英國著名歷史法學家亨利??梅因(SirHenryMaine)爵士說過:一個國家文明的高低,看它的民法和刑法的比例就能知道。大凡半開化的國家,民法少而刑法多,進化的國家,民法多而刑法少。在一個文明、理性、有序的和諧社會里,法律和法治調整社會關系、規范社會行為的方式,應當多向善而勿為惡,多民事而少刑事,多經濟而少行政,多輕刑而少重刑(死刑),多教育而少懲罰,多明確而少模糊,多細膩而少粗曠。一言以蔽之,法律和法治的功能設計,應當充滿和體現現代人文精神、理性精神、民主精神和憲政精神,以人為本,尊重和保障人權與基本自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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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主體與主體法治分析論文

法治的主體與主體的法治盡管法治是“一個無比重要、但未被定義,也不能隨便就能定義的概念”,但是法治是運用法律治理國家的方式的觀點毋庸置疑。是主要運用法律還是主要依靠賢能的個人及善良的道德教化治理國家,對這個問題的回答構成了“法治”與“人治”的最初分歧。在法治的這一邏輯起點中,誰是法治的主體與主體將法律置于何種地位則是法治要素無法回避的問題。

一、法治的主體

主體是指在法律關系中法律權利的享有者和法律義務的承擔者。權利能力是主體資格的法律基石,行為能力是主體資格的外在表現,它們共同構成主體能力的兩個要素。從形態上看,法律關系主體包括個人主體、集體主體和社會構成。個人主體中自然人是最基本的種類;國家機關、社會組織是集體主體的主要內容,而國家、民族、人民則是社會共同體在法律上的表現,是社會構成類主體的基本單元。法治的主體要回答的是誰擁有運用法律治理國家的資格問題。

法治主體既有社會性,又有法律性。前種屬性表明,確定自然人或社會組織、社會構成的主體資格不是任意的,而是由一定的社會物質生活條件決定的,因而法治主體是一個歷史范疇。后種屬性表明,法治主體具有法律的屬性,其主體資格是由法律尤其是憲法特別規定的,因而法治主體又是一個憲法范疇。縱觀法治概念的歷史發展和各國憲政運動的歷史,我們不難發現,作為資產階級革命的理論指導的法治觀念是同“主權在民”或“人民主權”的思想聯系在一起的,表現在憲法關系中,法國憲法將“國家主權屬于人民,由人民通過其代表和通過公民投票的方法行使國家主權,”寫入主權一章。美國憲法開篇即以“我們美國人民,為了建立一個更完善的聯邦,樹立正義,保證國內安寧,籌備公共防務,增進全民福利……”作出宣告,表明了治國的主體是人民;在我國,法治顯然也是以“一切權力屬于人民”為指導思想,表現在憲法關系中,憲法確認了建立中華人民共和國之后,中國人民掌握了國家的權力,成為國家的主人。人民是法治的主體。關于這一點,同志也指出,“依法治國就是廣大人民群眾在黨的領導下,依照憲法和法律規定,通過各種途徑和形式管理國家事務,管理經濟文化事業,管理社會事務,保證國家各項工作都依法進行,逐步實現社會主義民主的制度化、法律化,使這種制度與法律不因領導人的改變而改變,不因領導人的看法和注意力的改變而改變。”顯然,法治的主體是人民群眾。

然而,在人們的日常習語乃至輿論宣傳直至一些學者的專著論文中,將法治主體置換成國家機關尤其是國家行政、司法機關的現象屢見不鮮。如《法制日報》(1997年5月18日)的新聞報道中,就將政府作為推進依法治省的主體;也有著名學者在《光明日報》(1997年11月24日)發表專論,闡釋依法治國的科學含義,在解釋法治的具體主體時指明,“具體行使國家行政管理權或者司法權的國家機構和國家公職人員是行使治理權力的執行者。”這段文字至少有以下幾點值得商榷:第一,行政機關和司法機關不是人民權力的執行者,更不是法治的具體主體。我國憲法在確認我國一切權力屬于人民之后,緊接著又規定:“人民行使權力的機關是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這也就是說,只有人民代表大會才能代表人民行使管理國家的權力。行政機關與司法機關都不是權力機關,而且必須接受權力機關的監督。國家公職人員與人民的關系是仆人與主人的關系,他們只是“人民的公仆”,而不是權力的代表者,當然也不能成為依法治國的主體;第二,作為法治的依據的法律是人民意志的體現,而不是政府意志的體現,這是法理學的常識;第三,法治的初衷主要是制約國家機關和公職人員濫用權力,以保障公民的基本權利和自由,即國家機關和公職人員依法辦事,保障國泰民安,這也是各國法治的通例。因此,無論從理論上講,還是從實踐上看,只有人民才擁有運用法律治理國家的主體資格,國家機關和公職人員都不能成為法治的主體,這是法治的定律。

二、主體的法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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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古代法家法治思想分析論文

論文關鍵詞]法家古代法治現代法治

[論文摘要]法家的“法治”傳統思想包含著以法為本、因時而制、明白易知、刑無等級、強國富民等內容,與現代法治具有一定意義的契合,對現代法治是有所助益的。但是我國古代法家的“法治”思想,與現代意義上的法治相距甚遠,如治吏治民不治君、君主至上、重刑思想等很多封建性糟粕,也可能成為現代法治的障礙。因而對法家的思想必須進行批判和分析,做到古為今用。

我國古代法家是戰國時期代表新興地主階級利益,主張“變法”和“以法治國”的學派。其主要代表人物有:李悝、慎到、商鞅、韓非、李斯等。“法治”是法家法律思想的核心。他們主張將新興地主階級的利益和要求制定為“法”,以“法”作為治國和統一天下的主要方法,即所謂“以法治國”[1]P147、“垂法而治”[2]P163。法家的思想影響了我國古代整個封建社會,我國最早將“法律”二字連用是從法家開始的。自秦漢開始的封建統治者都在統治實踐中一定程度上采納了法家的主張,實行過一定程度的”法治”。然而,無論是從法治的主體、客體還是從其內涵、目的等方面來比較,法家的“法治”與我國現代法治都是不能相提并論的。

一、法家法治思想中的積極因素

1、法家的“明法論”思想。法家所主張的法治,是將法律公之于天下。“務明易”是指法令一定要明白易知,便于遵守。商鞅認為法令的對象是愚蠢的民眾,如果太“微妙”,連聰明智慧的人都看不懂,怎么能讓民眾實行呢?因此他說:“圣人為法,必使明白易知。”[2]P423韓非也提出了“三易”:“易見”即容易使人看見;“易知”即容易使人懂得;“易為”即容易使人執行和遵守。作到了“三易”,就能確立起君主的信用,發揮出政令的效用,使法令得到貫徹。[3]P70法家還主張“以法為教”,官吏和人民都必須學習法律。尤其是向主管法令的官吏學習法律,由司法官員宣講、解釋法律,使天下的人都“知法”。這種使天下吏民知法不犯的思想,有助于增進國家的安定和統治秩序的穩定,一直為后來歷朝歷代所承襲,對今天的法治建設也有積極的意義。

2、法家的“因時立法”的思想。他們認為,歷史在不斷發展變化,社會在向前發展,時代變革,社會條件不同,國家的法制和統治方法也應作相應的改變。商鞅提出:“上世”可以靠“親親”,“中世”便只能靠“仁義”;而到了“下世”,“親親”與“仁義”都已行不通了;“今世”更不能沿用這些舊的方法。其結論是“不法古,不修(循)今”,必須“當時而立法”[2]P143。在立法原則上法家也提出了“循天道、隨時變、量可能”。指立法要符合自然規律,適應時代的要求和社會的實際,考慮實行的客觀可能性。所謂“法與時轉則治,治與世宜則有功”[3]P165;“法與時移而禁與能變”[3]P165;“隨時而變,因俗而動”[1]P148等等。這些思想在今天也是有進步意義的。現代法治雖然提倡保持法律的穩定性,但遵循客觀規律、社會現實,不斷地修訂現有的法律也是無可爭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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現代法治與法律信仰論文

論文關鍵詞:法律信仰現代法治

論文摘要:本文論述了法律信仰與現代法治的關系,并就如何培養國人的法律信仰提出了相關建議,以期為法治國家的建設有所助益。

一、法律信仰與法治的關系

人類社會發展的歷史表明,任何國家或民族步入法治狀態均須創設兩個互相關聯的條件,首先是要設計一套盡可能完善的安排和制度,這是實現法治的最基本條件。第二是作為法治“軟件”系統的法律信仰,由于它深刻地反映了法治的內在意蘊、精神氣質與性格,因而構成了法治得以實現的決定性條件。

作為公民法律素質之核心的公民法律信仰乃法治之精神內核所在。社會成員對法治的普遍認同、信仰,是法治得以實現的社會思想基礎。只有在公民的法律意識中注人法治的理念,使之上升為法律信仰,才能為法治提供堅實可靠的社會精神支撐。一種沒有信仰支持的法治,只有法治的外表而沒有法治的靈魂。如果一個國家要走向法治化,那么只有培養和喚起人們對法律的獻身與熱忱,并把法律當作信仰的對象,惟其如此,法治才能得到人們內心道德信念的支撐,從而最終實現整個國家的法治化。故而,沒有對法律的信仰,就無法實現法治。

二、西方法治的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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傳統法律文化與法治資源論文

[論文關鍵詞]法治傳統法律文化借鑒

[論文摘要]推進中國法治進程,不僅需要學習、借鑒國外先進的法律制度和法治經驗,也要重視對中國傳統法律文化的揚棄。中國的傳統法律文化在價值取向、內容和形式方面都蘊含著現代法治的資源。

如何設計和建設當代中國的法治大廈,無疑是一個政府和民眾都非常關注的問題。達成共識的一點是必須要學習、借鑒國外先進的法律制度和法治經驗,因為盡管各個國家法律產生的歷史條件不同,但作為法律制度則有共同之處。正如當代美國法律哲學家埃德加·博登海默所說:“我以為,任何值得被稱之為法律制度的制度,必須關注某些超越特定社會結構和經濟結構相對性的基本價值。在這些價值中,較為重要的有自由、安全和平等。”“盡管社會秩序會因社會和經濟制度的特定性質不則呈現出不同的表現形式,我卻依然相信,一種完全無視或根本忽視上述基本價值中任何一個或多個價值的社會秩序,不能被認為是一種真正的法律秩序。”①的確,學習和借鑒是非常必要的,但似乎另一點沒有引起人們足夠的重視,那就是如何從中國傳統法律文化中吸收養分。筆者認為,建設當代中國的法治社會,要充分吸取中國傳統法律文化的合理因素,這不僅是因為傳統法律文化已內化為民族精神和民族心理的一部分,而且無論在思想層面,還是在制度層面,中國傳統法律文化都有值得我們汲取的法治資源。

一、在法律價值取向上,整體、系統的法律價值觀具有借鑒價值

在思維方式上,強調整體性、和諧性、統一性,是中國傳統文化的顯著特征。從先秦諸子的天人之辨,到漢代董仲舒“天人合而為一”命題的明確提出,再到宋明理學家“萬物一體”論的形成,整體觀鮮明地貫穿于中國古代思想史的全過程。《中庸》說:“唯天下至誠,為能盡其性;能盡其性,則能盡人之性;能盡人之性,則能盡物之性;能盡物之性,則可以贊天地之化育;可以贊天地之化育,則可以與天地參矣。”這種整體思維方式對中國傳統法律的價值取向和運轉模式都產生了深刻的影響。中國傳統法律的運作模式是,實現太平盛世,僅僅依靠法律是不夠的,“禮樂政刑”交相使用才是合理可行的選擇。《禮記·樂記》稱:“禮以道其志,樂以和其聲,政以一其行,刑以防其奸,禮、樂、政、刑,其極一也,所以同民心而出治道也。”《隋書》稱:“夫為國之體有四焉,一曰仁義,二曰禮制,三日法令,四曰刑罰。”②后來,白居易,朱熹、丘浚等人也有類似的論述。明丘浚說:“禮樂者,政刑之本;刑政者,禮樂之輔。”③“德禮政刑四者,王道之治理之具也。”④可以看出,在中國古代思想家的眼中,禮、樂、政、刑各有其功能和作用,禮樂啟人向善,政刑懲奸止暴,四者各司其職,交相為用,形成一于運動的、系統的整體,從而使自然、社會、人生得以和諧,法律的作用得到充分發揮。在價值取向上,中國傳統法律文化強調“集體本位”。中國古代以家庭和家族作為社會的基本構成單位和國家政權的社會基礎,個人是家族的縮影,國家是家族的放大。法律的功能首先在于確立和維護宗法等級制度,在確認社會總體利益的前提下來規定個人的權利義務。

不可否認,這種系統的法律價值觀一定程度上導致了人倫道德對法的精神的閹割和整體性對個體性的淹沒。但蘊含其中的“以整體的觀點發揮法在治國和維持社會秩序中的作用”的理念,對于推進我國的法治進程仍有借鑒意義。其一,法治是一個系統工程,是一個由法治原則、法治制度、法治組織、法治觀念、法治過程共同構成的整體,是一個由合乎法治要求的立法、執法、司法、守法、法律監督共同構成的整體,甚至是法治內部各要素及其整體與社會協調統一的整體。只有單項發展,沒有全面推進,是不能建成現代法治的。其二,在司法實踐中,應注意防止單純懲罰主義,既重視依法審判,也要重視思想教育,勸人悔過自新,導人向善。其三,就法治的驅動模式而言,中國法治化應當走政府推進型與社會推進型相結合的道路,既需要國家和政府自覺地擔負起正確引導法治方向的時代責任,也需要社會民眾的廣泛參與,使依法治國擁有牢固的社會群眾基礎,進而保證法治旺盛的生命力和動力來源。其四,當前在建設社會主義法治國家時,至少在一段時間內仍須把社會的安全和秩序擺在重要地位,而不是只強調個人權利與自由。現代法治已形成了一套普適性的價值體系,包括正義、安全、權利、自由、秩序等等。然而,在不同的法治模式中,體現這套價值體系的具體內容卻可以有所不同。中國的傳統社會結構具有獨特性,中國的傳統文化強調的是群體、親情、和諧的思維方式和生活方式,法律所要實現的首要價值不是別的,而是社會秩序。當前,我國社會主義初級階段的國情,傳統的群體本位的價值取向和心理慣性的影響,以及體現這種價值取向的習慣法或民間法在調整社會生活中的作用,都要求我們在推進法治的進程中,不能一味地追究排他性的個人本位,而是要同時高度重視社會的秩序和安全,以保障社會的穩定與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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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法治主義審判邏輯論文

[論文概要]司法法治主義要求司法審判必須依法進行,絕不能超越之外,這是法治從宏觀上對司法審判邏輯的規定。從微觀上,司法法治主義要求以法律規范模式為主要裁判模式。法官審判案件有三個重要,對法律規范的認知,對案件事實的構建,將客觀事實解釋為法律規范設定的事實。與法律規范模式相比,法律原則裁判模式有其獨特的邏輯。了解審判在微觀上的邏輯對于正確認識審判過程和把握好案件的審理有基礎性意義。

關鍵詞:審判邏輯法律規范法律原則事實

法制現代化的偉大進程正在我國波瀾壯闊地展開,這一進程需要一系列現代法治理念來支撐和指導,其中一個重要方面即法律的形式化。這一重要理念體現到審判領域,就是要求司法形式主義,而司法形式主義的實質正是司法法治主義。司法法治主義的要義之一就是適用法律的嚴格合法性,這就要求司法審判必須依法進行,絕不能超越法律之外,僅憑非法律依據斷案。(1)這是現代法治對審判的最基本的要求,也是法治從宏觀上對現代司法審判邏輯的規定。那么法治從微觀上對現代司法審判的邏輯又是怎樣規定的呢?本文試從成文法構成的視角來作一展示。

一、法官裁判的模式結構

審判過程實際上是通過法律的適用這一中介環節,把法律規范的抽象設定和普遍要求,轉化為成員的具體單個的行為,法官的任務就在于把一般法規于特殊情況下的具體事實,從而使司法判決具有可靠的預測性。(2)而法官要把法律規范和具體事實聯系起來,主要是通過嚴格的形式邏輯推理。這一形式邏輯集中體現為著名的三段論公式:

T→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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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行政法治求索論文

在應法律出版社要求撰寫這篇自述性文字時,我無法掩飾自己對韓非這句名言的偏愛,將它錄在了本文卷首的題記位置。毫無疑問,韓非的這一論斷是十分深刻和大氣的。當時,戰國紛爭,諸候稱雄,秦王朝順天時,立新法,勵精圖治,變法自強,最后終于滅六國而統一天下。但秦朝統一后,卻行獨裁暴政,施苛刑峻法,終致激起民變,二世而亡。“嗚呼!滅六國者,六國也;非秦也。族秦者,秦也;非天下也。”秦朝興衰強弱的原因固然很多,但行良法之治,人人奮發;施惡法之治,人人自危,則無疑是其內在的根本原因。唯有崇尚和信奉集人民之智慧、聚民族之精神、合一國之力量的良法,才能萬眾一心,所向披靡,推動國家走向強盛。

建國于公元1776年的美國,之所以能在短短的100多年后即成為世界首強,首功當歸因于美國的開國精英們制定了一部順應法治規律、適合美國國情的《美利堅合眾國憲法》,以及在此憲法基礎上建立起來的民主制度、法律制度和市場經濟制度。我有幸生活在中國有史以來真正開始從人治向法治邁進的“盛世”。“法治”已不再是仁人志士的夢想,而是全體中國人民的高度共識,是中國21世紀唯一正確的政治選擇。法治正在由于我們每個公民的不懈努力,而變為可觸可摸的實實在在的具體制度乃至生活方式。“奉法者強則國強”。兩千多年前韓非子揭示的這一深刻道理,正在21世紀的中國再次成為現實。而我決心做這千千萬萬個“奉法者”中的一員,將畢生精力貢獻于探索中國的行政法治之路。“路漫漫其修遠兮,吾將上下而求索”。回顧自己近20年來探索行政法治的漫漫歷程,深感其間既充滿了努力耕耘的艱辛,又洋溢著春華秋實的甘甜。

一、開啟思想的心智

我于1958年7月7日出生于安徽省舒城縣的一個干部和教師家庭。據縣志記載,舒城在周武王克紂后即被立為舒國,戰國時代滅于楚。漢高祖四年(公元前574年)初置舒縣,翌年別置龍舒縣,唐開元23年(公元735年)置舒城縣,沿續至今。舒城自古以來雖未必英雄輩出,卻也不乏人杰俊才。最著名的當數三國周瑜,有蘇東坡的《赤壁懷古》為證:“遙想公瑾當年,小喬初嫁了,雄姿英發。羽扇綸巾,談笑間檣櫓灰飛煙滅。”其文韜武略、風流倜儻的青年英才形象,躍然紙上。近代以來,舒城在教育文化上與鄰縣桐城一樣,尊師重教的傳統十分深厚。可能正是得益于這一傳統,當我6歲時,因不在父母身邊,就自己搬著凳子,從寄養的鄉下舅奶家到二里外的村小學報名上學了。從此與書結下了不解之緣,在中學有一段時間甚至是嗜書如命。如果不是1975—1977年在本縣山區插隊勞動兩年,我的眼睛和身體說不定會嚴重受損于讀書。或許有這個原因,我至今對曾插隊兩年的山村仍有一種懷念之情。

我雖然愛讀書,但與生長在那個極“左”年代的大多數青少年一樣,既沒有讀到太多的好書,也沒有真正讀通書。最明顯的標志就是思想和行動帶有當時極“左”年代的鮮明印記。記得我插隊到山村不久,一些農民在議論年代餓死了很多人。我當時一聽就大為憤怒,斥為謬論,以致雙方差點動起手來。可后來才知道,我自己就差點餓死于三年自然災害時期。還有一件事至今仍印象深刻。那是1976年9月9日,當我正扛著紅旗走在崎嶇的山路上時,突然聽到廣播里播出主席逝世的訃告,我怎么也不相信自己的耳朵,竟下意識地長時間盯著太陽,看太陽有沒有隕落和變色。因為在人生的最初18年里,我是聽著“東方紅,太陽升,中國出了個”的歌聲長大的。紅太陽已經成了的化身。太陽怎么會隕落呢?怎么會去世呢?這是我從來沒有想也不敢想的問題。

但是,從來沒有想也不敢想的問題一個又一個接踵而至。一個偉人去世了,又一個偉人登上了中國的歷史舞臺;一個時代結束了,又一個中華民族的“盛世”改革開放時代來臨了。我們這一代或許命運注定將要承受不同時代社會現實的巨大反差,不同時代價值觀的猛烈撞擊,以及不同時代人生道路的曲折多變。孟子曰:“天將降大任于斯人也,必先苦其心志,勞其筋骨,餓其體膚,空乏其身,行拂亂其所為,……然后知生于憂患,而死于安樂也。”孟子在這里沒有說“必先變其觀念”,我也不敢說我們這一代是“天將降大任”的一代。但歷史已經證明,我們這一代是在兩個時代斷層的擠壓碰撞中成長起來的一代,勤奮、堅韌、勇于追求真理、負有責任感和使命感是我們這一代人的品格主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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