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有資產管理辦法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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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
(一)房屋管理
政府辦公樓、下屬各部門使用的各種形式辦公住宿等用房、政府所屬各種形式的房屋均系國家所有,任何人無權私自出租、出借、出售及通過其它形式變為私人資產。如下屬資產需出租,必須以申請形式報鄉政府申批,財政所備案,方得出租。對違反管理規定的,將追究責任,違法者將移送司法機關追究法律責任。
(二)辦公器材管理
1、辦公器材購買需報鄉長審批,并報財政所備案。金額高于一千元,需告知財政所,由財政所到區財政局報批,區財政局審批后方能購買。
2、辦公器材購買后,需到財政所備案登記,作為固定資產盤點的依據。
3、辦公器材安置存放在各辦公室中,由各辦公室負責人作為資產管理、使用的責任人,負責資產的使用管理。
4、辦公器材老化,無法再使用時,需報政府批準報廢,政府批準后,將報廢的器材報財政所備案。
5、人為故意損壞、丟失的辦公器材,由損壞人私人賠償。
二、易耗辦公用品管理
(一)日常辦公用品直接告知財政所,由財政所統一購買。如需小件用品或急用時,報黨政辦公室,由辦公室到超市購買。
(二)各辦公室加強對日常辦公用品的使用管理,杜絕浪費,如過分浪費或故意浪費的,將進行紀律處理。
三、費用管理
(一)出差費用管理
如因工作需出差時,報領導批準。如需租車時,報主要領導批準安排,方可執行。出差時間超過一天需安排住宿生活等,須報主要領導批準。
(二)接待費用管理
因各種工作檢查、上報報表、匯報工作或出差需要安排生活時,應報領導同意。如無領導同行,應電話請示告知。
(三)用電、用水管理
1、各部門用水用電以節約為主,杜絕“晝夜燈”、“長流水”現象。如人為故意不關水、不關電器用品,致使單位蒙受巨大損失的,將處以相應的罰款。
2、住宿所產生的水電費由所住的職工自行承擔。
(四)房屋租賃管理
篇2
行政單位國有資產出租出借管理辦法最新版全文第一條 為貫徹落實《黨政機關厲行節約反對浪費條例》,加強省級行政單位國有資產出租、出借的管理,規范行政單位國有資產出租、出借行為,提高行政單位國有資產使用效益,防止國有資產流失,推進行政單位政風行風建設,根據《行政單位國有資產管理暫行辦法》、《行政單位財務規則》、《行政單位會計制度》等有關規定,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省級行政單位。行政單位包括黨的機關、人大機關、行政機關、政協機關、審判機關、檢察機關,各派,以及工會、共青團、婦聯等人民團體和參照公務員法管理的事業單位(含行政性事業單位)。
第三條 行政單位國有資產出租、出借,是指行政單位經批準利用占有、使用的國有資產以出租、出借方式交由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經營使用的行為,包括租賃、承包。
第四條 行政單位嚴禁出租、出借辦公用房(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本辦法施行前已經出租、出借的,到期必須收回。行政單位清理出來多余的辦公用房,累計超過一個自然層次的,交由省政府機關事務管理局統一調劑給辦公用房不足的省直單位使用。
行政單位出租、出借辦公用房以外房屋建筑物的,應按本辦法申報審批;合作建設中產生的房屋產權租賃等事項適用本辦法。長期閑置或不需要的設備,應按照國有資產處置有關規定經批準后公開出售,需出租、出借的設備,應按本辦法申報審批。
本辦法實施前已經出租、出借,但明顯不公正、不合理的要限期整改。
第五條 行政單位出租、出借國有資產,要符合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及政策規定,符合改革發展的總體規劃,同時要進行必要的可行性論證,嚴格履行審批手續。未經批準,不得對外出租、出借。
第六條 行政單位利用國有資產對外出租、出借應當遵循權屬清晰、安全完整、控制風險、注重績效和公開、公正、公平的原則。
第七條 行政單位對批準出租、出借的國有資產,要經評估后采取公開招標的方式確定承租對象。行政單位國有資產評估項目實行核準制和備案制。核準和備案工作按照國家有關國有資產評估項目核準和備案管理的規定執行。
第八條 行政單位出租、出借資產所取得的收入,必須及時足額上繳國庫,涉及相關支出應按《山西省人民政府辦公廳轉發省財政廳關于加強財政支出管理硬化預算約束的意見的通知》﹙晉政辦發﹝20xx﹞4號﹚規定的程序執行。
第九條 各主管部門負責制定本部門國有資產出租、出借管理辦法,加強部門國有資產出租、出借管理,負責審核本部門所屬單位國有資產出租、出借等事項,督促本部門所屬單位接受財政部門的監督指導并報告有關國有資產出租、出借的管理情況。
各行政單位負責制定本單位國有資產出租、出借具體管理制度,辦理本單位國有資產出租、出借等事項的報批手續,負責出租、出借收入的收繳事項;建立健全國有資產出租、出借登記管理制度,加強管理,定期清理,確保國有資產安全完整和保值增值,在單位財務、資產報告中對相關信息進行充分披露。
第十條 行政單位國有資產出租、出借按照下列程序進行,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一)行政單位向主管部門提出申請,由主管部門審核同意后報省財政廳審批;
(二)經批準的擬出租資產,委托有資質的評估機構進行評估,出具評估報告;
(三)省財政廳或省財政廳委托的機構會同資產出租單位,按照公開、公平、公正原則,組織公開競價、招標;
(四)資產出租單位按成交價格與承租人簽訂出租合同。合同應載明:租賃期限、資產使用范圍、租金、租金交付時限、雙方的權利與義務及違約責任條款等,出租合同文本格式由省財政廳統一制定。
第十一條 行政單位出租、出借國有資產應報送以下有關資料:
(一)資產出租、出借申請文件;
(二)產權證明和資產價值證明;
(三)可行性論證報告;
(四)近期的會計報表和相關資料;
(五)審批部門認為需要提供的其他有關資料。
第十二條 行政單位國有資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出租、出借:
(一)已被依法查封、凍結的;
(二)未取得其他共有人同意的;
(三)產權有爭議的;
(四)其他違反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
第十三條 行政單位國有資產租賃期限原則上為三年,最長不得超過五年。
第十四條 在本辦法頒布施行前,行政單位已出租、出借的資產,其合同、協議內容不符合法律規定的要依法終止出租、出借合同、協議的履行。
第十五條 行政單位要切實加強國有資產出租、出借管理,不得擅自出租、出借行政單位國有資產,不得以任何形式隱瞞、截留、挪用、擠占、坐支或者私分出租、出借收入,不得將出租、出借收入轉移到機關所屬工會、培訓中心、服務中心等單位賬戶使用,不得以少收租金的形式抵頂單位或個人不合理的支出,不得將出租、出借收入用于吃喝宴請等三公開支,不得將出租、出借收入用于購買、贈送禮品和用于發放獎金、福利。各有關部門要加大對出租、出借行政單位國有資產的監督管理,對違反本辦法的單位及其工作人員,按照《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規定嚴肅處理。
篇3
(一)國有企業未設置固定資產臺帳
國有企業固定資產盤點制度在執行過程中過于形式化,沒有設置固定資產臺賬,有的使用部門雖然設置了臺賬,但執行不到位,相關的管理部門不清楚本企業所有的固定資產的數目。企業在生產時一些固定資產被損失后,固定資產的使用部門因專注于生產而不作匯報,甚至為了免責故意隱瞞不報,所損壞的固定資產不會出現在財務賬面上;固定資產的不合理使用(如不按使用要求標準使用,或者過度使用),縮短其使用壽命,使用時間遠遠低于折舊年限。
(二)資產流失嚴重
國有企業的財務管理部門對于新購進的固定資產沒有進行嚴格驗收,報銷憑證僅僅是靠發票,購進的固定資產沒有監管,有些固定資產被個人當作私人物品所用,如手提式電腦以及照相攝像機等容易攜帶的資產,公私混用的現象時常會發生。個別基建項目的支出情況只在科目中出現卻不進行結算,企業的隱形資產就是這樣形成的;超出計劃范圍的建設或者對房屋的修建和改造,所有建設資金列入費用之中,卻沒有轉增固定資產。
二、強化國有企業固定資產管理的對策
(一)提升國有企業固定資產的利用效率提高對國有企業的固定資產的管理
第一,應該做好對閑置或已報廢的固定資產的管理,提高其再利用率減少不必要的固定資產閑置。資產管理部門需要及時全面的掌握閑置資產信息,并合理處置相關固定資產的使用等問題。第二,對國有企業固定資產的結構配置進行合理的優化。在最大限度地滿足企業自身對相關核心業務發展的需要的前提下,確立企業的長期發展戰略目標,并以戰略目標為立足點,對企業現有的固定資產進行科學合理的最優配置提高固定資產的利用率,以減少固定資產的閑置。
(二)嚴格制度落實,實現固定資產管理流程規范化
其一,建立固定資產預算管理制度。科學合理的定制固定資產預算管理制度,并且嚴格按照制度的規定落實,依據具體的真實需求,針對在年初制定的購置計劃和購置預算購買企業的固定資產,以免由于沒有計劃的購買導致固定資產的長期存放于倉庫中,造成浪費。其二,對于固定資產要定期進行盤點和清查,并形成制度。企業對所有的固定資產應季查或年查,對本企業的固定資產的使用情況掌握的一清二楚。從固定資產的預算開始,直至資產的入庫和處置等全部環節都應包括在內,規范目標控制和考核制度,使固定資產形成規范的管理模式。
(三)拓展管理渠道,運用信息化的手段實現固定資產的管理
當國有企業的固定資產價值多則上億元,包括的固定資產條目眾多。若離開了現代化的管理手段,對于固定資產的核算和科學的管理就難以實現。國有企業具有資金實力雄厚的特點,信息化的社會資源相當豐富,ERP系統的使用以及條碼信息化管理技術的使用,不斷完善數據庫管理,深化固定資產的智能化管理。
三、提高國有企業固定資產管理和使用效益的發展方向
(一)劃分企業固定資產管理職責,實行分包到人的制度
完善企業的各項規章制度,如企業固定資產管理制度,記賬制度等。固定資產要有專門人員進行管理,對資產進行保管要有專職人員專門負責,實物和財務賬目的管理由不同的專業人員承擔,形成相互監督,相互制約的管理機制。對于貴重物品的使用要實行登記管理,個人必須嚴格遵守企業的領用制度。如果使用資產的部門或個人發生改變,要及時變更固定資產登記使用制度。提高企業員工的職業道德修養,樹立高尚的價值觀,樹立責任感,責任到人。
(二)要強化和完善企業內控體系
篇4
關鍵詞: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管理;監管體系;構建;嚴格管理
最近,周口市市委書記毛超峰對周口市行政事業資產管理工作作出重要批示:要加強行政事業單位資產管理,在統一、嚴格、規范上下功夫。如何落實毛書記重要批示精神,加強我市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管理,發揮國有資產在我市經濟社會發展中的作用,實現資產管理與預算管理、財務管理、價值管理的有效統一,將是我們下一步開展工作的重點。
一、充分認識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管理工作的重要性
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以下簡稱行政事業資產)是保障國家機關運轉和社會事業發展的物質基礎,是國有資產的重要組成部分。隨著經濟和社會事業的發展,我市行政事業資產總量不斷增加,管好、用好行政事業資產,提高行政事業資產綜合使用效益,是各級政府的重要職責。目前,我市行政事業資產管理工作較為薄弱。加強行政事業資產管理,有利于整合政府資源,加快新城區建設;有利于降低行政成本,節約財政開支;有利于機關事務管理體制創新,實現管理的科學化、規范化、社會化;有利于從源頭上防治腐敗。
二、構建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管理的有效監管體系
(一)明確管理原則
行政事業資產管理原則是資產管理與預算管理相結合、資產管理與財務管理相結合、實物管理與價值管理相結合。首先,要實現預算管理、財務管理有機結合;其二,要強化資產管理與政府采購的銜接,對納入政府采購范圍的資產,必須通過政府采購的渠道進行購置,防止違規操作,鏟除滋生腐敗行為的土壤;其三,要推動資產管理與政府非稅收入管理相銜接,研究建立資產管理與政府非稅收入管理有機結合的聯動機制。
(二)理順管理體制
要建立“財政部門-主管部門-行政事業單位”有機結合的管理體制。省政府108號令對我省行政事業資產管理體制作了具體規定,明確了財政部門是政府負責行政事業資產管理的職能部門,對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實行綜合管理;主管部門負責對本部門所屬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實行監督管理;行政事業單位對本單位占有、使用的國有資產實施具體管理。但是,目前還有一些地方仍存在管理體制未理順、政出多門、職責不清的狀況,一些部門和單位沒有明確專門的管理機構和人員,一些二級單位的資產處于無人監管狀態。周口市委市政府對理順行政事業資產管理體制非常重視,2007年12月,下發周編〔2007〕44號文件,將周口市國資委行政事業資產管理職能劃歸市財政局,成立了專司行政事業資產管理的周口市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管理辦公室,為全市行政事業資產步入正常化管理打下良好基礎。
(三)規范配置程序
為使資產配置公平,提高財政資金使用效益,根據2007年9月省政府出臺的《河南省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管理辦法》(省政府108號令,以下簡稱《辦法》)的規定,應在配置環節嚴格控制原則和審批程序,應與預算管理緊密結合。對有規定配備標準的資產,要按照標準進行配備。對沒有規定配備標準的資產,要從實際需要出發,從嚴控制,合理配備。能通過調劑解決的,原則上不允許重新購置。行政事業單位擬購置資產,必須由本單位資產管理部門會同財務部門審核資產存量后,提出品目、數量報同級財政部門審批,經同級財政部門審批同意,各單位才可以將資產購置項目列入單位年度部門預算。
(四)強化使用管理
在資產使用環節,根據《辦法》要求,行政事業單位要保證國有資產的安全完整,還應建立資產調劑制度,著力提高資產使用效率。即對行政事業單位中超標配置、低效運轉或者長期閑置的國有資產,同級財政部門和事業單位主管部門有權調劑使用或者處置。同時,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出租、出借及事業單位利用國有資產對外投資、擔保等行為要嚴格控制和審批。
(五)加強處置管理
為了解決處置無序、資產流失的問題,要明確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處置的內容和要求。即行政事業單位處置國有資產應當嚴格履行審批手續,未經批準不得處置。同時,行政事業單位對國有資產處置應當按照公開、公正、公平的原則,采取拍賣、招投標等方式,在經政府批準或依法設立的產權交易機構中公開進行。
(六)完善收入管理
行政單位出租、出借和經營使用國有資產形成的收入以及處置國有資產獲得的收入屬于國家所有,應當按照政府非稅收入管理的規定,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事業單位對外投資收益以及利用國有資產出租、出借和擔保等取得的收入應當納入單位預算,統一核算,統一管理。同時,事業單位國有資產處置收入屬于國家所有,應當按照政府非稅收入管理的規定,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
三、出臺周口市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管理辦法,在統一、規范管理上下功夫
近年來,由于國有資產管理機構的變化,行政事業國有資產管理法律法規建設滯后,多年來,我省沿襲的還是1990年省政府頒布的《河南省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管理規定》(省政府19號令)。為了徹底改變行政事業國有資產無序管理的狀況,財政部于2006年7月頒布了《行政單位國有資產管理暫行辦法》(財政部35號令)和《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管理暫行辦法》(財政部36號令),2007年9月省政府出臺了《河南省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管理辦法》(省政府108號令)。為規范、統一管理,周口市準備下大力氣建立健全行政事業資產管理法規體系。
第一,根據108號令,出臺周口市具有可操作性的管理辦法。前一階段,市國資辦按照財政部和省政府的《辦法》,借鑒其他省轄市經驗,經過征求財政局科室及縣市區財政局意見,局辦公會議研究,市政府法制辦審核等環節,制定出《周口市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管理辦法》。5月23日,市政府第十九次常務會議研究通過了這個辦法,辦法的通過,為周口市行政事業資產管理提供一個操作性較強指導文件。
第二,圍繞《周口市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管理辦法》,我們還將著手制定《周口市財政局行政事業國有資產管理內部工作規程》、《周口市市直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對外出租、出借管理辦法》、《周口市市直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配置管理辦法》、《周口市市直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收入(益)收繳管理辦法》等相關制度辦法,逐步建立和完善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管理規章制度,形成一整套統一、規范的行政事業資產管理法規體系,使我市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管理工作逐步走上法制化、規范化軌道。
第三,廣泛利用各種媒體大力宣傳加強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管理的重要意義和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管理制度,營造良好的社會氛圍。讓社會各界和行政事業單位深入了解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管理的各項法規,提高依法管理和自覺遵守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管理法規的自覺性。推動《周口市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管理辦法》的貫徹實施和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管理工作的全面開展。
四、抓好監督檢查,在嚴格管理上下功夫
(一)加強購建管理
各級各部門各單位要發揚勤儉辦一切事業的精神,嚴格控制各項資產的購置和建設。對確需添置資產的,由單位提出申請報財政部門,財政部門按照輕重緩急和財力狀況統籌安排,重大購置和建設項目由財政部門審核后報同級政府審批。各級財政部門要不斷健全和完善行政事業資產管理的動態監控系統,隨時掌握各類資產的增減變化情況,實現資產管理與預算管理、財務管理的有機結合。要不斷研究和探索行政事業單位的資產配置標準,根據工作職能和事業發展的需要,科學合理的配置資產,克服鋪張浪費現象。
(二)完善處置程序
各級各部門各單位要嚴格遵守行政事業資產管理的有關規定,在發生資產調撥、轉讓、置換、變賣、報廢、報損等資產處置問題,以及出租、出借、對外投資等非經營性資產轉為經營性資產行為時,應按照“單位申請、部門審核、財政審批”的程序辦理。對重大的資產處置項目,由財政部門呈報政府審批。在發生資產處置和非經營性資產轉為經營性資產行為時,應由財政部門委托社會中介機構進行審計或資產評估,在審計或評估的基礎上委托公物拍賣機構公開拍賣。特殊情況不宜公開競價的,經財政部門批準可以協議轉讓。對產權不明確的,應先進行產權界定,在未明確產權歸屬前不得擅自處置。在辦理房產、車輛過戶、工商登記和土地出讓手續時,應出具政府或財政部門審批的資產處置證明材料。否則,不得辦理相關手續。
(三)加強國有資產收益管理
行政事業單位資產處置、出租出借取得的收入,以及對外投資、聯合經營等所形成的國有股權收入均屬國有資產收益,應當按照國有資產收益收繳管理的有關規定,全額上繳財政,由政府統一管理和調控,任何單位不得截留、挪用。對于確因工作需要更新資產的,由財政部門統籌提出意見,報同級政府審批。
篇5
一、三地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管理體制創新
*年以來,三地經過不斷探索,建立了各具特色的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管理模式,明確了機關事務管理部門、財政部門和占有、使用單位的職責分工,完善了國有資產監管機制,有效地加強了國有資產管理。
(一)*省“統一政策、分級監管”體制。*年*省級政府機構改革后,省委、省政府明確了*省人民政府機關事務管理局(以下簡稱省管理局)在國有資產管理工作中的具體職責:負責省直機關行政事業單位的國有資產管理;根據有關國有資產管理的政策法規,制定省直機關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管理的規章制度并監督執行。為防止國有資產管理工作中的職能交叉和監管空位,省委辦公廳、省政府辦公廳轉發了《關于省屬事業單位機構改革中國有資產處置的意見》,進一步明確了省管理局與財政廳、國資委的職責劃分: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處置中涉及資金問題的處理意見由省管理局與財政廳會商;事業單位轉制的企業,由省管理局會同國資委辦理資產劃轉手續,并移交國資委監管。
*省實行國有資產集中管理模式,即建立統一政策、分級監管的國有資產管理體制。省管理局受省政府委托,作為一級政府(省直)資產所有者代表,以省直113個行政事業主管部門為依托,建立了省直各主管部門對1361個基層單位國有資產進行監督管理的分級監管體制。同時,為發揮各主管部門的積極性和主動性,使其在法定權限內切實履行資產監管的責任,針對垂直管理單位占用的資產分散于各市縣區的特殊情況,以及教育文化衛生等系統突出的行業特點,省管理局委托部分主管部門負責管理國有資產。目前,已委托省工商局、地稅局、勞教局、教育廳、廣電局、衛生廳等13個部門管理本系統的國有資產,其所屬實行獨立會計核算的行政事業單位達600多個。
(二)*市“政府委托授權管理”模式。*市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管理體制改革起步于1997年,其改革探索被概括為“*模式”,即“政府委托授權管理”模式。主要是推行國有資產委托監管制度,由市國資委與有關管委、辦、局簽訂委托監管協議書,委托其代表國有資產所有者管理所屬單位的國有資產,并承擔保值增值的責任。市直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統一在國資委登記建賬,其中的非經營性資產由市國資委委托*市政府機關事務管理局(以下簡稱市管理局)管理,科教文衛事業單位的經營性資產由國資委社會事業處管理。
根據市國資委《關于授權*市政府機關事務管理局所屬*市市級機關國有資產管理辦公室統一管理市級機關國有資產的批復》,成立了市級機關國有資產管理辦公室(即市管理局國資處,以下簡稱國資辦),對市級機關的國有資產所有權實行單一注冊管理。管理范圍包括由財政撥款形成的行政事業單位非經營性國有資產——來自市級機關100多家單位(包括財政撥款的事業單位),形成了縱向由市級機關各部門到所屬事業單位、橫向由經營性單位到非經營性單位的管理格局。在資產的配置、處置上,建立了資產管理和預算管理相結合的模式,資產購置預算和配置由市管理局負責,申請使用和報廢資產由財政局與國資辦會簽,避免了國資管理部門“管而不理”的問題。
(三)*市*區“分工合作、協同管理”模式。*市*區政府從20*年開始,有計劃有步驟地推進全區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管理改革。基本做法是,將行政事業性固定資產的所有權和使用權相分離,建立產權政府所有、管理部門監管、行政事業單位使用的管理體制。具體由區財政局、區機關事務管理局(以下簡稱區管理局)和資產使用單位構成“分工合作、協同管理”模式。區財政局作為固定資產產權所有代表,行使固定資產購置資金的監管職能,負責監管全區行政事業單位固定資產的價值形態,并對資產實施調控;區管理局在財政局監督下,負責統一管理授權范圍內的固定資產產權,即對行政事業單位非經營性固定資產的實物形態進行監管;資產使用單位負責對占用的固定資產進行日常管理,保證固定資產實物信息的及時、準確,確保資產的安全完整。這一模式充分考慮了區管理局與財政局、資產使用單位之間分工協作、相互制約的關系,明確了各部門的職責權限,形成了比較科學、規范的資產管理體制。
二、三地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管理工作成效
三地在明確國有資產管理職責分工的前提下,從加強基礎工作入手,不斷健全工作機制,完善管理制度,創新管理方式,拓展管理范圍,提高了國有資產管理水平。
(一)*省主要工作成效。省管理局首先開展了國有資產專項檢查,進行了產權登記,摸清了國有資產存量,為解決國有資產使用管理中的問題打下了基礎。開發了“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管理系統”,對國有資產實施動態管理,強化了國有資產日常監管。同時,積極探索國有資產投資收益監管方式。今年4月,經省國資委同意,制定了《*省屬事業單位對外投資管理暫行辦法》,加強了對省屬事業單位對外投資的管理。
(二)*市主要工作成效。市管理局自2001年開始,實行了“三核一評”(即核準單位戶數,核定產權性質,核實資產存量,評比管理單位),并與資產使用單位簽訂國有資產管理責任書,建立目標管理責任制,2005年簽訂責任書的單位已增加到60個。同時,由中介機構對國有資產進行專項審計,防范資產監管風險。在資產配置和處置上,市管理局與財政局、國資辦會簽審批,加強了對國有資產的預算約束。
(三)*市*區主要工作成效。從20*年開始,區管理局連續三年開展了資產清理核查工作,在此基礎上推行“資產條形碼”網絡信息管理手段,建立了一整套分級網絡體系,實現了對資產購置、使用和處置的全過程網絡動態管理。在資產處置上,采取集中收繳、集中處置的方式,優先用于支持新農村建設、教育事業、社會公益事業,然后按照公開公平的原則進行拍賣。同時,制定了經營性用房管理辦法,由區管理局對經營性用房及相關收益實行集中統一管理。
三、三地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管理實踐經驗與啟示
(一)理順職責關系,注重協調配合。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管理涉及面廣、政策性強、工作難度大,必須明確相關部門的職能定位和權責分工,相互支持,積極配合,才能做好工作計劃的制定和實施、管理機制的完善和創新、管理制度的制定和執行等各項工作。如*省實行委托管理,充分調動了各主管部門的工作積極性;*市管理局將日常核查與協同相關部門監督相結合,一方面與財政局對限額以上資產配置、處置申請進行會審,另一方面配合審計局對固定資產進行審計;*區建立“分工合作、協同管理”模式,區財政局從財政監督角度把好資產生成支付入賬和對賬關,區管理局從實物信息監督角度把好資產管理全過程的實物動態變化關,各單位從日常管理角度把好資產使用維護關。
(二)做好基礎工作,規范管理行為。由于長期受計劃經濟影響,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日常管理中,重實物輕價值、重購買輕處置、重使用輕管理的現象仍比較普遍,資產家底不清、賬賬不符、賬實不符的問題還很嚴重,資源配置標準不一、各部門占用資產不均的現象普遍存在。因此,只有從夯實管理基礎入手,以規范管理行為為重點,才能切實抓好資產日常管理。如*省建立了產權登記和資產統計制度,定期開展資產專項檢查工作,并且不斷完善規章制度;*市自2001年以來先后進行了三次清產核資,并對固定資產進行了專項審計;*區也從2005年開始,由資產管理辦公室組織,社會中介機構參與,對全區行政事業單位固定資產進行全面清查,建立了網絡動態管理系統。三地都把基礎工作和規范管理作為重中之重,采取的措施針對性強、執行到位,有效地加強和改進了資產管理工作。
(三)創新管理方式,改進管理手段。隨著改革的逐步深化,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管理工作面臨的新情況、新問題日益顯現,要求相關部門必須不斷適應形勢要求,轉變管理理念,創新管理方式,改進管理手段,進一步提高資產使用效率和管理水平,降低政府運行成本。三地在近年來的資產管理實踐中,積極探索、廣泛應用先進管理方式和管理手段:一是在資產購置和處置中充分發揮市場機制的作用。如*市通過整合后勤資源,進行市場化改革,充分發揮了市場在資源配置中的基礎性作用;*區在固定資產管理過程中,采用招投標等社會化、市場化手段進行資產評估、出讓、出租等操作。二是在資產使用的管理上,充分發揮考核機制和程序設計的作用,引入目標管理等理念。如*省對省屬事業單位對外投資的執行情況進行跟蹤管理;*市通過開展“三核一評”活動,與經營者簽訂經營性資產管理責任協議,強化激勵約束機制,促進各單位加強國有資產管理。
四、對中央國家機關國有資產管理工作的建議
今年6月,財政部出臺《行政單位國有資產管理暫行辦法》和《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管理暫行辦法》后,我局至今未能與其在中央國家機關國有資產管理方面的職能分工達成一致意見,相關辦法也沒有及時出臺,對中央國家機關國有資產管理工作產生了較大影響。為盡快解決這一問題,切實做好國有資產管理工作,我們認為,我局應積極借鑒地方的實踐經驗,理順外部關系,轉變傳統觀念,把工作重點放在完善體制、夯實基礎、健全制度和加強研究上,更好地適應行政管理體制改革和公共財政體制改革的需要。
(一)理順與財政部的關系,建立中央國家機關國有資產分級分類管理體制。明確各部門的職責分工,抓緊出臺中央級管理辦法是目前的當務之急。由于中央國家機關國有資產的特殊性和管理的復雜性,財政部、國管局、各部門(中央國家機關各部委)都是不可或缺的一部分。我們認為,應當探索建立財政部—國管局—各部門分級分類管理體制,具體分工如下:
財政部作為全國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管理的職能部門,其工作重點是進行業務指導、信息交流和監督檢查,負責審批中央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管理的重大事項,并對國有資產處置收益進行管理。國管局在財政部的政策指導下,具體組織實施中央國家機關國有資產管理工作,其工作重點是開展清查統計、健全制度標準、規范管理程序、進行監督檢查,負責審核中央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管理的重大事項,并向國務院和財政部定期報告資產管理情況。各部門按照相關制度標準和管理程序,負責具體實施本部門下屬的各級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管理工作,審核本部門國有資產管理的重大事項并審批其他事項。對于垂直管理系統的行政單位和行業特點突出的事業單位,如海關、國稅、科教文衛、新聞出版等,還可以實行委托管理,由各部門根據統一政策,制定本系統、本行業的實施辦法。
在這種體制下,管理方式將由以行政審批為核心轉變為以制度規范和監督檢查為核心。具體而言,國管局主要負責制定制度標準,規范管理程序;各部門按照標準和程序進行審批,報國管局備案;國管局通過專項檢查和清查統計對各部門國有資產情況進行監督,并將結果報國務院和財政部,也可根據情況向社會公告。這種管理方式,一是擴大了各部門的國有資產管理權限范圍,可以充分發揮其積極性和主動性,切實負起資產管理的責任;二是減少了財政部、國管局日常管理的事務,使其集中精力于完善制度標準和加大監督力度;三是減少了審批環節,提高了管理效率;四是為實行資產績效管理奠定了基礎。
(二)改進管理手段,切實做好基礎工作。中央國家機關國有資產管理經過多年實踐,取得了顯著成績,積累了不少經驗。但是,為適應不斷發展變化的形勢要求,必須大力推進管理創新,改進管理手段,夯實管理基礎,進一步提高管理水平和質量。一要進行資產清查,摸清底數,這是規范管理的前提和基礎。由于當前中央國家機關國有資產管理工作面臨較大壓力,全面開展資產清查難度很大,可以考慮先進行專項資產核查,如土地、房屋、公務車輛等。前不久,國辦轉發了國管局、中直管理局《關于進一步加強和改進中央單位用地管理工作的意見》,提出要開展中央單位存量建設用地資源普查工作,為土地資產清查創造了良好條件。二要進一步加強資產處置管理,創新資產處置方式。目前,由于中央國家機關國有資產管理體制尚不健全,管理行為不夠規范,部分單位不僅有一定數量的資產處于閑置狀態,而且在資產的出租、出讓和報廢等方面也存在較大隨意性,資產處置后很難通過資料準確地反映出來。為此,必須切實加強資產處置管理,規范“非轉經”審批,對長期閑置或超標配置的資產,嚴格按照規定程序統一處理。要認真執行報廢審批制度,防止可用資產提前報廢,尤其要嚴格防范一方面報廢可用資產、一方面申請購置同類資產的現象發生。要探索引入市場機制,利用市場手段實現各部門閑置資產的合理流動,使其及時轉化為有效資源。
(三)健全制度標準,規范管理程序,加大對規章制度執行情況的監督力度。1998年以來,我局先后制定了《中央國家機關國有資產處置管理辦法》等一系列規章制度和標準規范,初步建立了中央國家機關國有資產管理制度體系,但在以下方面還需要進一步加強:一是根據財政部的兩個辦法,盡快出臺中央國家機關國有資產管理辦法,理順管理體制,明確職責分工;二是制定資產配置、使用和處置管理等配套辦法,規范國有資產管理的各個環節;三是健全國有資產標準體系,包括配置標準和處置標準等;四是會同有關部門制定垂直管理系統和特點突出的行業國有資產管理辦法;五是針對公務車輛、經營性用房、閑置資產等,制定專項資產管理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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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條辦公用品、低耗物資集中采購配送是指學校委托國有資產管理處以招標采購方式確定供貨商,集中配置貨物、分別送達、統一結算支付的行為。
第三條校內各單位使用學校事業資金采購辦公用品、低耗物資均適應本辦法。校內實行企業化管理的單位應參照本辦法制定相應辦法,報國有資產管理處備案后,自行組織實施采購。
第四條辦公用品、低耗物資集中采購配送管理堅持實事求是、滿足需要、勤儉節約、提高效益的原則。
第五條集中采購配送物資范圍:
(一)辦公用品指辦公文具、紙張、墨盒等辦公所需物品。
(二)低值品指單價100-500元(不含500元)的儀器儀表、工具量具、科教器具、電子產品(U盤、移動硬盤、電話機、打印機、刻錄機、收錄機等)、電器產品(電風扇、電暖器等)等物品。
(三)易耗品指玻璃器皿(投影機燈泡、各種燈具等)、元件、零配件(用于升級和更換的CPU、主板、硬盤、內存條等計算機配件等)、窗簾、打印機硒鼓等物品。
第六條物資采購遵循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由學校統一組織招標,確定物資供貨商,簽訂供貨合同,公告物資采購的具體名稱、規格、型號和單價(以下簡稱“物資采購清單”,由國有資產管理處統一編制)。
第七條物資采購實行計劃管理,采取集中申購、分別送達、統一結算支付的方式進行。
(一)各單位按照學校年度物資設備購置計劃編報要求,編制年度辦公用品、低耗物資購置計劃,并按計劃申購物資的品種、數量、規格、型號、金額等安排支付預算。辦公用品、低耗物資購置經費在各單位相關經費中列支。
(二)學校每年集中兩次安排辦公用品、低耗物資采購配送,具體申購期為每學期期末前三周。各單位應在每學期期末前三周內在公告的“物資采購清單”上選擇并確定具體申購所需物資的名稱、規格、型號、數量,報國有資產管理處;國有資產管理處審核匯總“物資采購清單”后向供貨商下達“供貨單”備貨,供貨商按照“供貨單”分別在每學期開學三周內將物資送達各申購單位;各單位物資設備管理員驗收所供物品的數量、規格、型號,審核付款金額,在“供貨單”(一式四聯)上簽字后,開具“用款單”;國有資產管理處匯總審核簽收的“供貨單”和“用款單”后與財務處統一結算,付款給供貨商。
(三)申購期以外由于工作特殊需要和物資存量不足需臨時采購的物資,可按上述程序另行向國有資產管理處申請購置配送。
第八條加強物資供應使用管理,定期清查存量,做好相關帳務核算管理工作。
(一)國有資產管理處定期對供貨商所供商品的價格、質量和服務等進行監督檢查。各單位對商家供貨中存在的問題有相應的記錄,對不認真履行供貨合同、服務質量達不到合同要求的供貨商,國有資產管理處將按學校招標管理辦法的規定取消其供貨資格。
(二)各單位應加強對物資申購計劃、驗收結算及發放、庫存和報廢等全過程的管理。對在編制計劃、申購物資中發生差錯導致采購回的物資不能使用,未嚴格驗收入庫和發放手續以及庫存物資管理不善造成損失的,物資設備管理人員和單位分管負責人要承擔管理責任。
(三)學校對辦公用品和低耗物資實行一級核算、二級管理制度。
國有資產管理處對辦公用品、低耗物資設置總帳和分戶帳,進行量價核算控制和管理。
各單位對辦公用品設置收發登記薄,做好收發物品管理;對低耗物資應按國有資產管理處的要求設立二級分類明細帳進行數量核算并依據有關憑證做好增減記錄。
國有資產管理處定期與各單位對低耗物資進行帳、物核對,做到帳帳相符,帳物相符。
對報損、報廢的低耗物資各單位應及時報國有資產管理處辦理有關帳務核銷、報廢物品回收處置工作。
第九條由于工作需要,對于招標供貨商不能供應、購置金額較小的物品,可以報經國有資產管理處審核同意后自行采購,財務處依據國有資產管理處審核同意的購置清單辦理報銷、支付手續。
第十條本辦法試行期間,對個人科研項目和學院自行組織的其他辦學所需的辦公用品、低耗物資購置,暫按原采購方式進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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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國有資產清產核資制度……………………………………………………3
二、國有資產產權界定制度……………………………………………………4
三、國有資產產權登記制度……………………………………………………7
四、國有資產評估制度…………………………………………………………8
內容摘要:國有資產是指國家以各種形式投資及收益、接受饋贈形成的,或者憑借國家權力取得的,或者依據法律認定的各類財產和財產權利。我國國有資產管理法律制度大致包括國有資產清產核資制度、產權界定制度、產權登記制度、評估制度等。清產核資,是指依據一定的程序、方法和制度,在既定的范圍內,組織各部門、地區、單位對國有資產進行清查、界定、估價、核實、核銷、核定等各項活動的總稱。產權界定,系指國家依法劃分財產所有權和經營權、使用權等產權歸屬,明確各類產權主體行使權利的財產范圍及管理權限的一種法律行為。國有資產產權登記是指國有資產管理部門代表政府對占有國有資產的企業、行政事業單位的資產、負債、所有者權益等產權狀況,依法確認產權歸屬關系的法律行為。國有資產評估是由評估機構根據特定的目的,按照法定的原則和程序,運用科學的方法,對國有資產的現時價格進行評定和估算。
關鍵詞:國有資產;清產核資;產權界定;產權登記;評估
國有資產是指國家以各種形式投資及收益、接受饋贈形成的,或者憑借國家權力取得的,或者依據法律認定的各類財產和財產權利。國有資產管理法是調整國有資產的占有、使用、收益、處分過程中因對國有資產的監督管理而產生的社會關系的法律規范的總稱。我國國有資產管理法律制度大致包括國有資產清產核資制度、產權界定制度、產權登記制度、評估制度等。
一、國有資產清產核資制度
清產核資,是指依據一定的程序、方法和制度,在既定的范圍內,組織各部門、地區、單位對國有資產進行清查、界定、估價、核實、核銷、核定等各項活動的總稱。這是為摸清國有資產的“家底”而進行的一項基礎管理工作。
(一)清產核資的必要性和重要意義
關于清產核資的必要性和重要意義,正如國務院清產核資領導小組1992年印發的《清產核資總體方案》中指出的,在新舊體制轉換期間,由于原有的管理體制和管理方法已不完全適應新的情況。因而在經濟管理方面存在著國有資產“家底”不清,管理不善,資產價值不實,企業經濟效益較低等問題,國有資產閑置、損失和浪費以及被侵占流失等較為嚴重。這些問題如不及時加以解決,必將制約國民經濟的持續、穩定、協調發展,對社會主義經濟基礎的鞏固和發展產生不利的影響。在全國范圍內有計劃地開展此項工作,不僅能夠摸清“家底”,促進解決占有使用最大化和資產閑置、浪費等問題,而且有利于深化改革,加強國有資產產權管理,促進提高國有資產經營使用效益,同時為宏觀決策提供依據,更有利于解決經濟發展中一些深層次的矛盾和問題。
(二)清產核資要達到的具體目標
通過清產核資要達到的具體目標是:國有資產“家底”清楚,做到賬實相符、賬賬相符;資產所有權界定明確,把應歸國家所有的資產,納入國有資產管理的軌道;初步進行占有使用土地的清查,為今后將土地納入企業資產管理創造條件;資產賬面價值與實際價值大體相符,努力解決國有資本補償不足問題;國有資產價值總量真實,為按資本金效益考核企業經營成果提供依據;推動資產優化組合,促進閑置資產有效利用;按照發展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要求,促進建立健全各項國有資產基礎管理制度,扎扎實實地提高國有資產經營使用效益。
(三)清產核資的范圍和內容
1、清產核資的范圍包括:各地區、部門所屬的各類國有企業和實行企業管理的事業單位,以及各級國有企業、單位以國有資產為主體投資舉辦并擁有實際控制權的國內聯營、合資等企業和單位;各類國有金融企業,含銀行機構和各級政府、各業務部門及企業所舉辦的信托投資公司、投資擔保公司、財務公司、租賃公司、證券公司等;各地區、部門和各級國有企業、單位投資舉辦的境外企業和開設的各類境外機構;各地區、部門的各類行政、事業單位投資舉辦的具有企業法人資格的各種經濟實體;軍隊、武警及其所舉辦的企業和事業單位。
2、清產核資的主要內容是:清查資產,摸清“家底”;界定資產所有權,明確國有資產界限;進行資產價值重估,解決價值不實問題;對企業占用的國有土地進行清查估價入賬;核實各種國有資金占用量,進行國有資產產權登記;建立健全必要制度,切實加強國有資產管理。
二、國有資產產權界定制度
(一)產權界定的含義
產權界定,系指國家依法劃分財產所有權和經營權、使用權等產權歸屬,明確各類產權主體行使權利的財產范圍及管理權限的一種法律行為。此處所謂產權,系指財產所有權以及與財產所有權有關的經營權、使用權等財產權,但不包括債權。
國有資產產權界定包括兩層含義:一是國有資產所有權的界定,即界定哪些財產屬于國家所有的資產;二是與國有資產所有權相關的,由國有資產所有權權能分離產生的其他產權的界定,即界定國有資產各類經營、使用、管轄主體行使資產占有、使用和收益權及依法處分權的界限、范圍和關系。
界定國有資產產權的意義主要表現為:維護國有資產產權,防止國有資產流失;深化產權制度改革,便于實現“兩權分離”;為搞好國有資產管理奠定基礎。
國有資產產權界定應當貫徹“誰投資誰擁有產權”的原則以及“國有資產依法劃轉”的原則。
(二)國有企業中的產權界定的辦法
根據國家國有資產管理局頒布的《國有資產產權界定和產權糾紛處理暫行辦法》的規定,國有企業中的產權界定依下列辦法處理:
1、有權代表國家投資的部門和機構以貨幣、實物和所有權屬于國家的土地使用權、知識產權等向企業投資,形成的國家資本金,界定為國有資產;
2、國有企業運用國家資本金及在經營中借入的資金等所形成的稅后利潤經國家批準留給企業作為增加投資的部分以及從稅后利潤中提取的盈余公積金、公益金和未分配利潤等,界定為國有資產;
3、以國有企業和行政事業單位(以下統稱全民單位)名義擔保,完全用國內外借入資金投資創辦的或完全由其他單位借款創辦的國有企業,其收益積累的凈資產,界定為國有資產;
4、國有企業接受饋贈形成的資產,界定為國有資產;
5、在實行《企業財務通則》、《企業會計準則》以前,國有企業從留利中提取的職工福利基金、職工獎勵基金和“兩則”實行后用公益金購建的集體福利設施而相應增加的所有者權益,界定為國有資產;
6、國有企業中黨、團、工會組織等占用企業的財產,不包括以個人繳納黨費、團費、會費以及按國家規定由企業撥付的活動經費等結余購建的資產,界定為國有資產。
(三)集體企業中國有資產所有權界定的辦法
1、全民單位以貨幣、實物和所有權屬于國家的土地使用權、知識產權等獨資(或全民單位合資合同)創辦的以集體名義注冊登記的企業單位,其資產所有權界定按照對國有企業國有資產所有權界定的規定辦理,但屬于無償資助的除外;
2、全民單位用國有資產在非全民單位獨資創辦的集體企業(以下簡稱集體企業)中的投資及按投資份額應取得的資產收益留給集體企業發展生產的資本資金及其權益,界定為國有資產;
3、集體企業享受稅前還貸形成的資產,其中屬于應收未收的稅款部分,界定為扶持性國有資產;集體企業享受減免稅形成的資產,其中列為“國家扶持基金”等投資性的減免稅部分界定為扶持性國有資產,經核定數額后,繼續留給集體企業使用,由國家收取資產占用費;
4、集體企業使用銀行貸款、國家借款等借貸資金形成的資產,全民單位只提供擔保的,不界定為國有資產;但履行了連帶責任的,全民單位應予追索清償或經協商轉為投資;
5、對供銷、手工業、信用等合作社中由國家撥入的資本金(含實物)界定為國有資產;
6、集體企業和合作社無償占用國有土地的,應核定其占用土地的面積和價值量,并依法收取土地占用費;集體企業和合作社改組為股份制企業時,國有土地折價部分形成的國家股份或其他所有者權益,界定為國有資產。
(四)中外合資經營企業中國有資產所有權界定的辦法
1、中方以國有資產出資投入的資本總額,包括場地使用權、無形資產等形成的資產,界定為國有資產;
2、企業注冊資本增加,雙方協議由中方以分得利潤向企業再投資或優先購買另一方股份的投資活動中所形成的資產,界定為國有資產;
3、可分配利潤及從稅后利潤中提取的各項基金中中方按投資比例所占的相應份額,不包括已提取用于職工獎勵、福利等分配給個人消費的基金,界定為國有資產;
4、中方職工的工資差額,界定為國有資產;
5、企業根據中國法律和有關規定按中方工資總額一定比例提取的中方職工的住房補貼基金,界定為國有資產;
6、企業清算或完全解散時,饋贈或無償留給中方繼續使用的各項資產,界定為國有資產。
(五)股份制企業中國有資產所有權的辦法
1、國家機關或其授權單位向股份制企業投資形成的股份,包括現有已投入企業的國有資產折成的股份,構成股份制企業中的國家股,界定為國有資產;
2、國有企業向股份制企業投資形成的股份,構成國有法人股,界定為國有資產;
3、國有股份制企業公積金、公益金中,全民單位按照投資應占的份額,界定為國有資產;
4、股份制企業未分配利潤中,全民單位按照投資比例所占的相應份額,界定為國有資產。
中外合作經營企業中國有資產所有權界定參照中外合資企業的界定原則辦理。聯營企業中國有資產所有權界定參照股份制企業的界定原則辦理。
此外,國家機關及其所屬事業單位占有、使用的資產以及政黨;人民團體中占用國家撥款等形成的資產,界定為國有資產。
(六)全民單位之間的產權界定
1、各個單位占用的國有資產,應按分級分工管理的原則,分別明確其與中央、地方、部門之間的管理關系,并經有權管理其所有權的人民政府批準或雙方約定。并辦理產權劃轉手續,不得變更資產的管理關系;
2、全民單位對國家授予其使用或經營的資產擁有使用權或經營權,除法律、法規另有規定外,不得在全民單位之間無償調撥其資產;
3、國有企業之間可以相互投資入股,按照“誰投資、誰擁有產權”的原則,企業法人的對外長期投資或入股,屬于企業法人的權益,不得非法干預或侵占;
4、依據國家有關規定,企業之間可以實行聯營,并享有聯營合同規定范圍內的財產權利;
5、國家機關投資創辦的企業和其他經濟實體,應與國家機關脫鉤,其產權由國有資產管理部門會同有關部門委托有關機構管理;
6、國家機關所屬事業單位經批準以其占用的國有資產出資創辦的企業和其他經濟實體,其產權歸該單位擁有。
三、國有資產產權登記制度
國有資產產權登記是指國有資產管理部門代表政府對占有國有資產的企業、行政事業單位的資產、負債、所有者權益等產權狀況,依法確認產權歸屬關系的法律行為。
(一)國有資產產權登記的分類
國有資產產權登記分為企業國有資產產權登記和行政事業單位產權登記兩類。前者的法律依據是1992年國務院辦公廳轉發國家國有資產管理局等部門的《關于1992年在全國范圍內開展國有資產產權登記工作的請示》的通知,和國家國有資產管理局等三部門的《國有資產產權登記管理試行辦法》以及1996年1月國務院正式頒布的《企業國有資產產權登記管理辦法》;后者的法律依據是1995年2月國家國有資產管理局、財政部的《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管理辦法》。
(二)企業國有資產產權登記制度
按照《企業國有資產產權登記管理辦法》的規定,國有企業、國有獨資公司、持有國家股權的單位以及其他形式占有國有資產的企業,應當依照規定,向國有資產管理部門申報、辦理產權登記。
企業國有資產產權登記分為占有產權登記、變動產權登記、注銷產權登記。同時,實行產權登記年度檢查制度。占有產權登記適用于所有占有、使用國有資產的企業。變動產權登記適用于:企業發生名稱、住所或法定代表人改變的;國有資產占企業實收資產比例發生變化的;企業分立、合并或者改變經營形式的;等等。注銷產權登記適用于企業發生解散、被依法撤銷或者被依法宣告破產等情形。
產權登記年度檢查制度適用于辦理了占有產權登記的企業,其主要內容是:出資人的資金實際到位情況;企業國有資產的結構變化,包括企業對外投資情況、國有資產增減變動情況等。
企業國有資產產權登記的主管機關是國有資產管理部門,按照“統一政策、分級管理”的原則,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國有資產管理部門按企業產權歸屬關系組織實施。各級國有資產管理部門負責本級企業單位的產權登記。對極少數特殊類別的國有資產,國家國有資產管理局可委托有關機關辦理產權登記手續。
(三)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產權登記制度
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產權登記也可分為設立產權登記、變動產權登記、撤銷產權登記。同時,實行產權登記年度檢查制度。其各自的含義與企業國有資產產權登記的各類型含義相差不大。
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產權登記的內容主要包括單位基本情況和資產狀況兩個部分,前者包括單位名稱、地址、單位負責人、開戶銀行及賬號、成立日期、編制人數、單位性質等;后者包括資產總額、負債總額、國有資產總額、主要財產情況和非經營性資產轉經營性資產情況等。
四、國有資產評估制度
國有資產評估是由評估機構根據特定的目的,按照法定的原則和程序,運用科學的方法,對國有資產的現時價格進行評定和估算。國有資產評估應當遵循獨立性、真實性、科學性和可行性原則。國有資產評估的范圍包括:固定資產、流動資產、無形資產和其他資產。
(一)國有資產的評估項目
1、法定評估情形。《國有資產評估管理辦法》規定,國有資產占有單位發生下列情形的,必須進行資產評估,即法定評估情形:(1)資產拍賣、轉讓;(2)企業兼并、出售、聯營股份經營;(3)與外國公司、企業和其他經濟組織或者個人開辦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或者中外合作經營企業;(4)企業清算;(5)依照國家有關規定需要進行資產評估的其他情形。
2、自愿評估情形。國有資產占有單位發生下列情形,當事人認為需要的,可以進行資產評估,即自愿評估情形:(1)資產抵押及其他擔保;(2)企業租賃(整體租賃除外);(3)需要進行資產評估的其他情形。
此處所謂可以進行資產評估,是指發生上述情形時,根據實際情況可以對資產進行評估或者不評估,但屬于以下行為時則必須進行資產評估:(1)企業整體資產的租賃;(2)國有資產租賃給外商或非國有單位;(3)國家行政事業單位占有的非經營性資產轉為經營性資產;(4)國有資產行政主管部門認為應當評估的其他情形。
對于應當進行資產評估的情形沒有進行評估,或者沒有按照規定立項、確認的,該經濟行為無效。
(二)國有資產評估管理制度
國有資產評估工作,按照國有資產管理權限,由國有資產管理部門負責管理和監督。國有資產評估組織工作,按照占有單位的隸屬關系,由行業主管部門負責,國有資產管理部門和行業主管部門不直接從事國有資產評估業務。
國家對國有資產評估工作實行統一領導、分級管理的原則。國家國有資產管理局負責組織、管理、指導和監督全國的資產評估工作。地方各級國有資產管理部門按照國家政策法規和上級國有資產管理部門的規定,負責管理本級的資產評估工作。上級國有資產管理部門對下級國有資產管理部門在資產評估管理工作中不符合規定的做法,有權進行糾正。
國有資產評估組織工作,具體由各級政府的行業主管部門對所屬單位的資產評估立項和評估結果進行初審,簽署意見,并對本行業的資產評估工作負責督促和指導。
(三)國有資產評估機構
資產評估機構,必須是經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注冊登記,具有法人資格,并持有國務院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含計劃單列市)國有資產管理部門頒發的資產評估資格證書的單位。只有同時具備上述條件的資產評估公司、會計師事務所、審計事務所等單位,才能從事國有資產評估業務。資產評估機構是社會公正機構,實行自主經營、自負盈虧,獨立承擔法律責任。資產評估機構從事資產評估業務不受地區、行業限制,實行有償服務。
國家對資產評估機構實行統一領導、分級管理的原則,國家國有資產管理局負責組織、管理、指導和監督全國資產評估機構的工作,并直接管理中央級的資產評估機構。省、自治區、直轄市國有資產管理部門或經省國有資產管理部門授權的計劃單列市國有資產管理部門管理和監督本級的資產評估機構。根據國家國有資產管理局1993年修訂的《國有資產評估機構管理辦法》的規定,從事資產評估業務的機構必須具備以下條件方可申請資產評估資格:
1、經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核準注冊登記,具有法人資格,有與開展評估業務相適應的資金和固定的辦公地點;
2、具備一定數量能勝任工作的專業評估專職人員,其中會計經濟人員、工程技術人員共不少于10人(其中土地、建筑、機電設備、會計、經濟等各類專業人員分別不少于2人);具有中級以上專業技術資格的應占50%以上;專職的評估人員不得少于40%,最低不少于8人;資產評估專職人員只能在一家評估機構專職從業;
3、直接從事資產評估業務的人員必須有30%以上經過省以上國有資產管理行政部門認可的培訓;
4、會計師事務所、審計事務所、財務咨詢公司等機構從事資產評估業務,應在機構內設立專職的資產評估機構,配備專職評估人員;
5、國有資產管理部門規定的其他條件。
具備以上條件的社會服務機構,征得主管部門同意后,按其所屬關系向國家或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國有資產管理部門申請資產評估的資格,申請時須提交規定的文件資料。國家或者省一級國有資產管理部門收到申請單位報來的以上文件資料后,根據國家有關規定和其自身的條件認真組織審查,通過審查進一步確認申請單位是否具備資產評估工作的條件,對具備條件的機構,發給《資產評估資格證書》。
(四)資產評估的規則及程序
1、資產評估的規則。根據規定,資產評估機構開展資產評估業務,應遵守以下規則:(1)嚴格遵守國家法律、法規和政策、制度;(1)堅持獨立、客觀、公正的原則;(3)按規定的期限完成評估工作并及時提交資產評估報告書;(4)對委托單位提供的數據材料以及評估結果負有保密責任,并應有完善的評估檔案保管制度;(5)評估機構和評估人員如與委托單位或其他當事人有利害關系的,應當回避,委托單位或其他當事人也有權要求其回避;(6)資產評估機構在執業中發現當事人和有關單位有弄虛作假、營私舞弊等違反國家法律、法規的行為,應及時向國有資產管理部門反映,否則,視同評估機構弄虛作假或營私舞弊;(7)資產評估機構應以良好的服務質量贏得客戶,不得采用不正當的手段承攬業務;(8)國有資產管理部門的其他有關規定和行業自律性的其他規則。
2、資產評估的程序。依照《國有資產評估管理辦法》的規定,國有資產評估按照下列程序進行:
(1)申請立項。國有資產占有單位發生依法應當進行資產評估的經濟情形時,應于該經濟行為發生之前,按隸屬關系申請評估立項。資產評估立項原則上由被評估國有資產占有單位申報。資產評估立項申請書,應經其主管部門簽署意見后,報國有資產管理部門。資產評估立項申請書,應由申報單位和上級主管部門蓋章,并附該項經濟行為審批機關的批準文件和國有資產管理部門頒發的產權證明文件。國有資產管理部門應當自收到資產評估立項申請書之日起10日內進行審核,并作出是否準予資產評估立項的決定,通知申請單位及其主管部門。超過10日不批復的自動生效,并由國有資產管理部門補辦批準手續,國家決定對全國或者特定行業的國有資產進行評估的,視為已準予資產評估立項。
(2)資產清查。申請單位收到準予資產評估立項通知書后,可以委托資產評估機構評估資產。評估機構依據批準的評估立項通知書接受評估委托,按其規定的范圍進行評估,對占有單位整體資產評估時,應在資產占有單位全面進行資產和債權、債務清查的基礎上,對其資產、財務和經營狀況進行核實。
(3)評定估算。評估機構對委托評估的資產,在核實的基礎上,根據不同的評估目的和對象,依照國家的法律、法規和政策規定,考慮影響資產價值的各種因素,運用科學的評估方法,選擇適當的評估參數,獨立、公正、合理地評估出資產的價值。資產評估機構在評估后應向委托單位提交資產評估結果報告書。
(4)驗證確認。委托單位收到資產評估報告書后,提出資產評估結果確認申請報告,連同評估報告書及有關材料報其主管部門審查并簽署意見。主管部門審查同意后,報批準立項的國有資產管理部門確認資產評估結果。國有資產管理部門對評估結果的確認工作,分為審核驗證和確認兩個步驟,即先對資產評估是否獨立公正、科學合理進行審核驗證,然后提出審核意見,并下達資產評估結果確認書。資產評估報告不符合要求的,分別情況作出修改、重評或不予確認的決定。經國有資產管理部門確認的資產評估價值,作為資產經營和產權變動的底價或作價的依據。
(五)國有資產評估的法律責任
根據國務院《國有資產評估管理辦法》的規定,無論被評估單位、資產評估機構,還是資產評估管理機構,若發生違法違規行為的,均應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1、國有資產占有單位違反規定,提供虛假情況和資料,或者與資產評估機構串通作弊,致使資產評估結果失實的,國有資產管理部門可以宣布評估結果無效,可根據情節輕重,單處或者并處下列處罰:(1)通報批評;(2)限制改正,并處以相當于評估費用以下的罰款;(3)提請有關部門對單位主管人員和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行政處分,并可處以相當于本人3個月基本工資以下的罰款。
2、資產評估機構作弊或者玩忽職守,致使評估結果失實的,國有資產管理部門可以宣布資產評估結果無效,并可根據情節輕重,對該評估機構給予下列處罰:(1)警告;(2)停業整頓;(3)吊銷國有資產評估資格證書。國有資產管理部門或者行業主管部門工作人員違反規定,利用職權牟取私利,或者玩忽職守,造成國有資產損失的,國有資產管理部門或者行業主管部門可以按照干部管理權限,給予行政處分,并可以處以相當于本人3個月基本工資以下的罰款。利用職權牟取私利的,由有查處權的部門依法追繳其非法所得。
上述機構和人員違反規定,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參考文獻
[1]謝次昌著:《國有資產法》,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
[2]呂建永主編:《國有資產管理學》,上海三聯書店2003年版
[3]黃達著:《宏觀調控與貨幣供給》,中國人民大學出版社1997年版
篇8
關鍵詞:國有資產;清產核資;產權界定;產權登記;評估
國有資產是指國家以各種形式投資及收益、接受饋贈形成的,或者憑借國家權力取得的,或者依據法律認定的各類財產和財產權利。國有資產管理法是調整國有資產的占有、使用、收益、處分過程中因對國有資產的監督管理而產生的社會關系的法律規范的總稱。我國國有資產管理法律制度大致包括國有資產清產核資制度、產權界定制度、產權登記制度、評估制度等。
一、國有資產清產核資制度
清產核資,是指依據一定的程序、方法和制度,在既定的范圍內,組織各部門、地區、單位對國有資產進行清查、界定、估價、核實、核銷、核定等各項活動的總稱。這是為摸清國有資產的“家底”而進行的一項基礎管理工作。
(一)清產核資的必要性和重要意義
關于清產核資的必要性和重要意義,正如國務院清產核資領導小組1992年印發的《清產核資總體方案》中指出的,在新舊體制轉換期間,由于原有的管理體制和管理方法已不完全適應新的情況。因而在經濟管理方面存在著國有資產“家底”不清,管理不善,資產價值不實,企業經濟效益較低等問題,國有資產閑置、損失和浪費以及被侵占流失等較為嚴重。這些問題如不及時加以解決,必將制約國民經濟的持續、穩定、協調發展,對社會主義經濟基礎的鞏固和發展產生不利的影響。在全國范圍內有計劃地開展此項工作,不僅能夠摸清“家底”,促進解決占有使用最大化和資產閑置、浪費等問題,而且有利于深化改革,加強國有資產產權管理,促進提高國有資產經營使用效益,同時為宏觀決策提供依據,更有利于解決經濟發展中一些深層次的矛盾和問題。
(二)清產核資要達到的具體目標
通過清產核資要達到的具體目標是:國有資產“家底”清楚,做到賬實相符、賬賬相符;資產所有權界定明確,把應歸國家所有的資產,納入國有資產管理的軌道;初步進行占有使用土地的清查,為今后將土地納入企業資產管理創造條件;資產賬面價值與實際價值大體相符,努力解決國有資本補償不足問題;國有資產價值總量真實,為按資本金效益考核企業經營成果提供依據;推動資產優化組合,促進閑置資產有效利用;按照發展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要求,促進建立健全各項國有資產基礎管理制度,扎扎實實地提高國有資產經營使用效益。
(三)清產核資的范圍和內容
1、清產核資的范圍包括:各地區、部門所屬的各類國有企業和實行企業管理的事業單位,以及各級國有企業、單位以國有資產為主體投資舉辦并擁有實際控制權的國內聯營、合資等企業和單位;各類國有金融企業,含銀行機構和各級政府、各業務部門及企業所舉辦的信托投資公司、投資擔保公司、財務公司、租賃公司、證券公司等;各地區、部門和各級國有企業、單位投資舉辦的境外企業和開設的各類境外機構;各地區、部門的各類行政、事業單位投資舉辦的具有企業法人資格的各種經濟實體;軍隊、武警及其所舉辦的企業和事業單位。
2、清產核資的主要內容是:清查資產,摸清“家底”;界定資產所有權,明確國有資產界限;進行資產價值重估,解決價值不實問題;對企業占用的國有土地進行清查估價入賬;核實各種國有資金占用量,進行國有資產產權登記;建立健全必要制度,切實加強國有資產管理。
二、國有資產產權界定制度
(一)產權界定的含義
產權界定,系指國家依法劃分財產所有權和經營權、使用權等產權歸屬,明確各類產權主體行使權利的財產范圍及管理權限的一種法律行為。此處所謂產權,系指財產所有權以及與財產所有權有關的經營權、使用權等財產權,但不包括債權。
國有資產產權界定包括兩層含義:一是國有資產所有權的界定,即界定哪些財產屬于國家所有的資產;二是與國有資產所有權相關的,由國有資產所有權權能分離產生的其他產權的界定,即界定國有資產各類經營、使用、管轄主體行使資產占有、使用和收益權及依法處分權的界限、范圍和關系。
界定國有資產產權的意義主要表現為:維護國有資產產權,防止國有資產流失;深化產權制度改革,便于實現“兩權分離”;為搞好國有資產管理奠定基礎。
國有資產產權界定應當貫徹“誰投資誰擁有產權”的原則以及“國有資產依法劃轉”的原則。
(二)國有企業中的產權界定的辦法
根據國家國有資產管理局頒布的《國有資產產權界定和產權糾紛處理暫行辦法》的規定,國有企業中的產權界定依下列辦法處理:
1、有權代表國家投資的部門和機構以貨幣、實物和所有權屬于國家的土地使用權、知識產權等向企業投資,形成的國家資本金,界定為國有資產;
2、國有企業運用國家資本金及在經營中借入的資金等所形成的稅后利潤經國家批準留給企業作為增加投資的部分以及從稅后利潤中提取的盈余公積金、公益金和未分配利潤等,界定為國有資產;
3、以國有企業和行政事業單位(以下統稱全民單位)名義擔保,完全用國內外借入資金投資創辦的或完全由其他單位借款創辦的國有企業,其收益積累的凈資產,界定為國有資產;
4、國有企業接受饋贈形成的資產,界定為國有資產;
5、在實行《企業財務通則》、《企業會計準則》以前,國有企業從留利中提取的職工福利基金、職工獎勵基金和“兩則”實行后用公益金購建的集體福利設施而相應增加的所有者權益,界定為國有資產;
6、國有企業中黨、團、工會組織等占用企業的財產,不包括以個人繳納黨費、團費、會費以及按國家規定由企業撥付的活動經費等結余購建的資產,界定為國有資產。
(三)集體企業中國有資產所有權界定的辦法
1、全民單位以貨幣、實物和所有權屬于國家的土地使用權、知識產權等獨資(或全民單位合資合同)創辦的以集體名義注冊登記的企業單位,其資產所有權界定按照對國有企業國有資產所有權界定的規定辦理,但屬于無償資助的除外;
2、全民單位用國有資產在非全民單位獨資創辦的集體企業(以下簡稱集體企業)中的投資及按投資份額應取得的資產收益留給集體企業發展生產的資本資金及其權益,界定為國有資產;
3、集體企業享受稅前還貸形成的資產,其中屬于應收未收的稅款部分,界定為扶持性國有資產;集體企業享受減免稅形成的資產,其中列為“國家扶持基金”等投資性的減免稅部分界定為扶持性國有資產,經核定數額后,繼續留給集體企業使用,由國家收取資產占用費;
4、集體企業使用銀行貸款、國家借款等借貸資金形成的資產,全民單位只提供擔保的,不界定為國有資產;但履行了連帶責任的,全民單位應予追索清償或經協商轉為投資;
5、對供銷、手工業、信用等合作社中由國家撥入的資本金(含實物)界定為國有資產;
6、集體企業和合作社無償占用國有土地的,應核定其占用土地的面積和價值量,并依法收取土地占用費;集體企業和合作社改組為股份制企業時,國有土地折價部分形成的國家股份或其他所有者權益,界定為國有資產。
(四)中外合資經營企業中國有資產所有權界定的辦法
1、中方以國有資產出資投入的資本總額,包括場地使用權、無形資產等形成的資產,界定為國有資產;
2、企業注冊資本增加,雙方協議由中方以分得利潤向企業再投資或優先購買另一方股份的投資活動中所形成的資產,界定為國有資產;
3、可分配利潤及從稅后利潤中提取的各項基金中中方按投資比例所占的相應份額,不包括已提取用于職工獎勵、福利等分配給個人消費的基金,界定為國有資產;
4、中方職工的工資差額,界定為國有資產;
5、企業根據中國法律和有關規定按中方工資總額一定比例提取的中方職工的住房補貼基金,界定為國有資產;
6、企業清算或完全解散時,饋贈或無償留給中方繼續使用的各項資產,界定為國有資產。
(五)股份制企業中國有資產所有權的辦法
1、國家機關或其授權單位向股份制企業投資形成的股份,包括現有已投入企業的國有資產折成的股份,構成股份制企業中的國家股,界定為國有資產;
2、國有企業向股份制企業投資形成的股份,構成國有法人股,界定為國有資產;
3、國有股份制企業公積金、公益金中,全民單位按照投資應占的份額,界定為國有資產;
4、股份制企業未分配利潤中,全民單位按照投資比例所占的相應份額,界定為國有資產。
中外合作經營企業中國有資產所有權界定參照中外合資企業的界定原則辦理。聯營企業中國有資產所有權界定參照股份制企業的界定原則辦理。
此外,國家機關及其所屬事業單位占有、使用的資產以及政黨;人民團體中占用國家撥款等形成的資產,界定為國有資產。
(六)全民單位之間的產權界定
1、各個單位占用的國有資產,應按分級分工管理的原則,分別明確其與中央、地方、部門之間的管理關系,并經有權管理其所有權的人民政府批準或雙方約定。并辦理產權劃轉手續,不得變更資產的管理關系;
2、全民單位對國家授予其使用或經營的資產擁有使用權或經營權,除法律、法規另有規定外,不得在全民單位之間無償調撥其資產;
3、國有企業之間可以相互投資入股,按照“誰投資、誰擁有產權”的原則,企業法人的對外長期投資或入股,屬于企業法人的權益,不得非法干預或侵占;
4、依據國家有關規定,企業之間可以實行聯營,并享有聯營合同規定范圍內的財產權利;
5、國家機關投資創辦的企業和其他經濟實體,應與國家機關脫鉤,其產權由國有資產管理部門會同有關部門委托有關機構管理;
6、國家機關所屬事業單位經批準以其占用的國有資產出資創辦的企業和其他經濟實體,其產權歸該單位擁有。
三、國有資產產權登記制度
國有資產產權登記是指國有資產管理部門代表政府對占有國有資產的企業、行政事業單位的資產、負債、所有者權益等產權狀況,依法確認產權歸屬關系的法律行為。
(一)國有資產產權登記的分類
國有資產產權登記分為企業國有資產產權登記和行政事業單位產權登記兩類。前者的法律依據是1992年國務院辦公廳轉發國家國有資產管理局等部門的《關于1992年在全國范圍內開展國有資產產權登記工作的請示》的通知,和國家國有資產管理局等三部門的《國有資產產權登記管理試行辦法》以及1996年1月國務院正式頒布的《企業國有資產產權登記管理辦法》;后者的法律依據是1995年2月國家國有資產管理局、財政部的《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管理辦法》。
(二)企業國有資產產權登記制度
按照《企業國有資產產權登記管理辦法》的規定,國有企業、國有獨資公司、持有國家股權的單位以及其他形式占有國有資產的企業,應當依照規定,向國有資產管理部門申報、辦理產權登記。
企業國有資產產權登記分為占有產權登記、變動產權登記、注銷產權登記。同時,實行產權登記年度檢查制度。占有產權登記適用于所有占有、使用國有資產的企業。變動產權登記適用于:企業發生名稱、住所或法定代表人改變的;國有資產占企業實收資產比例發生變化的;企業分立、合并或者改變經營形式的;等等。注銷產權登記適用于企業發生解散、被依法撤銷或者被依法宣告破產等情形。
產權登記年度檢查制度適用于辦理了占有產權登記的企業,其主要內容是:出資人的資金實際到位情況;企業國有資產的結構變化,包括企業對外投資情況、國有資產增減變動情況等。
企業國有資產產權登記的主管機關是國有資產管理部門,按照“統一政策、分級管理”的原則,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國有資產管理部門按企業產權歸屬關系組織實施。各級國有資產管理部門負責本級企業單位的產權登記。對極少數特殊類別的國有資產,國家國有資產管理局可委托有關機關辦理產權登記手續。
(三)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產權登記制度
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產權登記也可分為設立產權登記、變動產權登記、撤銷產權登記。同時,實行產權登記年度檢查制度。其各自的含義與企業國有資產產權登記的各類型含義相差不大。
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產權登記的內容主要包括單位基本情況和資產狀況兩個部分,前者包括單位名稱、地址、單位負責人、開戶銀行及賬號、成立日期、編制人數、單位性質等;后者包括資產總額、負債總額、國有資產總額、主要財產情況和非經營性資產轉經營性資產情況等。
四、國有資產評估制度
國有資產評估是由評估機構根據特定的目的,按照法定的原則和程序,運用科學的方法,對國有資產的現時價格進行評定和估算。國有資產評估應當遵循獨立性、真實性、科學性和可行性原則。國有資產評估的范圍包括:固定資產、流動資產、無形資產和其他資產。
(一)國有資產的評估項目
1、法定評估情形。《國有資產評估管理辦法》規定,國有資產占有單位發生下列情形的,必須進行資產評估,即法定評估情形:(1)資產拍賣、轉讓;(2)企業兼并、出售、聯營股份經營;(3)與外國公司、企業和其他經濟組織或者個人開辦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或者中外合作經營企業;(4)企業清算;(5)依照國家有關規定需要進行資產評估的其他情形。
2、自愿評估情形。國有資產占有單位發生下列情形,當事人認為需要的,可以進行資產評估,即自愿評估情形:(1)資產抵押及其他擔保;(2)企業租賃(整體租賃除外);(3)需要進行資產評估的其他情形。
此處所謂可以進行資產評估,是指發生上述情形時,根據實際情況可以對資產進行評估或者不評估,但屬于以下行為時則必須進行資產評估:(1)企業整體資產的租賃;(2)國有資產租賃給外商或非國有單位;(3)國家行政事業單位占有的非經營性資產轉為經營性資產;(4)國有資產行政主管部門認為應當評估的其他情形。
對于應當進行資產評估的情形沒有進行評估,或者沒有按照規定立項、確認的,該經濟行為無效。
(二)國有資產評估管理制度
國有資產評估工作,按照國有資產管理權限,由國有資產管理部門負責管理和監督。國有資產評估組織工作,按照占有單位的隸屬關系,由行業主管部門負責,國有資產管理部門和行業主管部門不直接從事國有資產評估業務。
國家對國有資產評估工作實行統一領導、分級管理的原則。國家國有資產管理局負責組織、管理、指導和監督全國的資產評估工作。地方各級國有資產管理部門按照國家政策法規和上級國有資產管理部門的規定,負責管理本級的資產評估工作。上級國有資產管理部門對下級國有資產管理部門在資產評估管理工作中不符合規定的做法,有權進行糾正。
國有資產評估組織工作,具體由各級政府的行業主管部門對所屬單位的資產評估立項和評估結果進行初審,簽署意見,并對本行業的資產評估工作負責督促和指導。
(三)國有資產評估機構
資產評估機構,必須是經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注冊登記,具有法人資格,并持有國務院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含計劃單列市)國有資產管理部門頒發的資產評估資格證書的單位。只有同時具備上述條件的資產評估公司、會計師事務所、審計事務所等單位,才能從事國有資產評估業務。資產評估機構是社會公正機構,實行自主經營、自負盈虧,獨立承擔法律責任。資產評估機構從事資產評估業務不受地區、行業限制,實行有償服務。
國家對資產評估機構實行統一領導、分級管理的原則,國家國有資產管理局負責組織、管理、指導和監督全國資產評估機構的工作,并直接管理中央級的資產評估機構。省、自治區、直轄市國有資產管理部門或經省國有資產管理部門授權的計劃單列市國有資產管理部門管理和監督本級的資產評估機構。根據國家國有資產管理局1993年修訂的《國有資產評估機構管理辦法》的規定,從事資產評估業務的機構必須具備以下條件方可申請資產評估資格:
1、經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核準注冊登記,具有法人資格,有與開展評估業務相適應的資金和固定的辦公地點;
2、具備一定數量能勝任工作的專業評估專職人員,其中會計經濟人員、工程技術人員共不少于10人(其中土地、建筑、機電設備、會計、經濟等各類專業人員分別不少于2人);具有中級以上專業技術資格的應占50%以上;專職的評估人員不得少于40%,最低不少于8人;資產評估專職人員只能在一家評估機構專職從業;
3、直接從事資產評估業務的人員必須有30%以上經過省以上國有資產管理行政部門認可的培訓;
4、會計師事務所、審計事務所、財務咨詢公司等機構從事資產評估業務,應在機構內設立專職的資產評估機構,配備專職評估人員;
5、國有資產管理部門規定的其他條件。
具備以上條件的社會服務機構,征得主管部門同意后,按其所屬關系向國家或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國有資產管理部門申請資產評估的資格,申請時須提交規定的文件資料。國家或者省一級國有資產管理部門收到申請單位報來的以上文件資料后,根據國家有關規定和其自身的條件認真組織審查,通過審查進一步確認申請單位是否具備資產評估工作的條件,對具備條件的機構,發給《資產評估資格證書》。
(四)資產評估的規則及程序
1、資產評估的規則。根據規定,資產評估機構開展資產評估業務,應遵守以下規則:(1)嚴格遵守國家法律、法規和政策、制度;(1)堅持獨立、客觀、公正的原則;(3)按規定的期限完成評估工作并及時提交資產評估報告書;(4)對委托單位提供的數據材料以及評估結果負有保密責任,并應有完善的評估檔案保管制度;(5)評估機構和評估人員如與委托單位或其他當事人有利害關系的,應當回避,委托單位或其他當事人也有權要求其回避;(6)資產評估機構在執業中發現當事人和有關單位有弄虛作假、營私舞弊等違反國家法律、法規的行為,應及時向國有資產管理部門反映,否則,視同評估機構弄虛作假或營私舞弊;(7)資產評估機構應以良好的服務質量贏得客戶,不得采用不正當的手段承攬業務;(8)國有資產管理部門的其他有關規定和行業自律性的其他規則。
2、資產評估的程序。依照《國有資產評估管理辦法》的規定,國有資產評估按照下列程序進行:
(1)申請立項。國有資產占有單位發生依法應當進行資產評估的經濟情形時,應于該經濟行為發生之前,按隸屬關系申請評估立項。資產評估立項原則上由被評估國有資產占有單位申報。資產評估立項申請書,應經其主管部門簽署意見后,報國有資產管理部門。資產評估立項申請書,應由申報單位和上級主管部門蓋章,并附該項經濟行為審批機關的批準文件和國有資產管理部門頒發的產權證明文件。國有資產管理部門應當自收到資產評估立項申請書之日起10日內進行審核,并作出是否準予資產評估立項的決定,通知申請單位及其主管部門。超過10日不批復的自動生效,并由國有資產管理部門補辦批準手續,國家決定對全國或者特定行業的國有資產進行評估的,視為已準予資產評估立項。
(2)資產清查。申請單位收到準予資產評估立項通知書后,可以委托資產評估機構評估資產。評估機構依據批準的評估立項通知書接受評估委托,按其規定的范圍進行評估,對占有單位整體資產評估時,應在資產占有單位全面進行資產和債權、債務清查的基礎上,對其資產、財務和經營狀況進行核實。
(3)評定估算。評估機構對委托評估的資產,在核實的基礎上,根據不同的評估目的和對象,依照國家的法律、法規和政策規定,考慮影響資產價值的各種因素,運用科學的評估方法,選擇適當的評估參數,獨立、公正、合理地評估出資產的價值。資產評估機構在評估后應向委托單位提交資產評估結果報告書。
(4)驗證確認。委托單位收到資產評估報告書后,提出資產評估結果確認申請報告,連同評估報告書及有關材料報其主管部門審查并簽署意見。主管部門審查同意后,報批準立項的國有資產管理部門確認資產評估結果。國有資產管理部門對評估結果的確認工作,分為審核驗證和確認兩個步驟,即先對資產評估是否獨立公正、科學合理進行審核驗證,然后提出審核意見,并下達資產評估結果確認書。資產評估報告不符合要求的,分別情況作出修改、重評或不予確認的決定。經國有資產管理部門確認的資產評估價值,作為資產經營和產權變動的底價或作價的依據。
(五)國有資產評估的法律責任
根據國務院《國有資產評估管理辦法》的規定,無論被評估單位、資產評估機構,還是資產評估管理機構,若發生違法違規行為的,均應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1、國有資產占有單位違反規定,提供虛假情況和資料,或者與資產評估機構串通作弊,致使資產評估結果失實的,國有資產管理部門可以宣布評估結果無效,可根據情節輕重,單處或者并處下列處罰:(1)通報批評;(2)限制改正,并處以相當于評估費用以下的罰款;(3)提請有關部門對單位主管人員和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行政處分,并可處以相當于本人3個月基本工資以下的罰款。
2、資產評估機構作弊或者,致使評估結果失實的,國有資產管理部門可以宣布資產評估結果無效,并可根據情節輕重,對該評估機構給予下列處罰:(1)警告;(2)停業整頓;(3)吊銷國有資產評估資格證書。國有資產管理部門或者行業主管部門工作人員違反規定,利用職權牟取私利,或者,造成國有資產損失的,國有資產管理部門或者行業主管部門可以按照干部管理權限,給予行政處分,并可以處以相當于本人3個月基本工資以下的罰款。利用職權牟取私利的,由有查處權的部門依法追繳其非法所得。
上述機構和人員違反規定,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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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9
事業單位占用的國有資產原則上是非經營性質,以公益事業服務為目的,處于社會直接生產經營過程之外,屬于純公益性質的國有資產。這幾年來,出于減輕國家財政負擔等各種原因,絕大部分事業單位都開展了創收活動。事業單位占用的國有資產也由純公益性質逐步分化成為公益性、準公益性和經營性俱全。
《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管理辦法》規定: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是指由行政事業單位占有、使用的、在法律上確認為國家所有,能以貨幣計量的各種經濟資源的總和。包括國家撥給行政事業單位的資產,行政事業單位按照國家政策規定運用國有資產組織收入形成的資產,以及接受捐贈和其他經法律確認為國家所有的資產 。根據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的定義,可以看出事業單位國有資產增加了局限性,縮小了概念的內涵。
一、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管理中存在的問題
(一)缺乏健全的管理體制和規章制度
在計劃經濟體制下,國家是事業單位的完全出資人,事業單位的資產就是國有資產。用國家的錢辦國家應該辦的事,要辦事,就得向國家申請要錢、要物,至于產權的歸屬、如何管理則無人過問,長期以來形成了只注重需求而忽視管理的局面,使人們對國有資產在事業單位發展中的地位、作用及管理的重要性認識不足。由于對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管理的重要性認識不足,加之事業單位人員編制緊張,一般事業單位都沒有國有資產管理的專門機構,或多部門管理,或由使用者負責管理;國有資產管理的規章制度不健全,責任不明確。由于國有資產的分散管理,責任主體不明確,使用者大多是重使用而輕管理,使已有的國有資產管理規章制度難以得到真正落實,管理工作表面化。
(二)管理機構設置不規范
在宏觀管理層面上,有些地區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的宏觀管理部門是財政部門,而有些地區則是國資部門;與此同時,部分地方省、市(地)、縣三級之間的事業單位國有資產宏觀管理部門也存在類似問題。這種不平等的機構設置不利于資產的宏觀管理。在微觀管理方面,在省級,大部門省級設有省機關事務管理局,負責本級行政機關的部分國有資產管理;在省級以下,許多地方設有事務管理局,特別是在縣級,絕大部分都沒有設機關事務管理機構。另外,一些機關事務管理局本身只能管理行政單位國有資產,而大量的事業單位、社會團體等的國有資產無法管理。在微觀管理方面,許多單位沒有專門的資產管理部門或專職資產管理人。
(三)國有資產的潛在流失正在發生
由于管理體制不完善,管理制度不健全,事業單位資產的產權不明晰,已經導致了事業單位改革中國有資產的潛在流失。如在與其他企事業單位或個人合作時,對投入的國有資產不進行評估或低估,國有資產的產權不明確,形成他人對國有資產的無償占用,造成國有資產的流失;有些單位只知道有固定資產,對無形資產(如科研成果、單位名稱等) 的存在和作用沒有足夠的認識,也造成了國有資產的流失。
(四)業務管理與財務管理相脫節
一些事業單位業務上實行“條條管理”,而財務又實行“塊塊管理”,這種業務管理與財務管理的脫節造成各地方各部門各單位各自為政,缺乏統一管理和協調,導致國家關于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管理的規章制度得不到有效的貫徹執行。此外,一些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管理中還存在著較為普遍的資金管理和財物管理相脫節現象,部分地區資金管理屬于財政部門,而財物管理屬于國資部門,且國資部門與財政部門在業務上是相對獨立的,從而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管理失去了一個重要的約束手段,不利于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的有效管理。
(五)國有資產監督不到位
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的轉讓、出售、處置等活動中普遍存在著沒有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報請國家管理部門審批,也沒有進行嚴格的資產評估工作,而多半是雙方協商,私下交易,使國有資產產權變動脫離了國家監督,私自低價轉讓、出售、變賣和處置國有資產的現象較為嚴重,導致了國有資產產權變動中國家權益被侵蝕,造成國有資產流失。
二、經營性事業單位國有資產保值、增值的政策建議
(一)加強事業單位國有資產預算管理
從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管理實踐來看,預算軟化是我國目前事業單位國有資產購置隨意性強、資產閑置、使用效率不高等現象的重要原因之一。另外從發達國家與地區的經驗來看,預算管理是合理配置政府資產的基本手段。據此,我們必須制定完整的事業單位國有資產預算,并嚴格按預算配置事業單位國有資產。一個單位,需要購置什么資產,如何配置增量資產和處置存量資產,應該充分分析這個單位的存量資產的現狀及其履行工作職能的需要,并將兩者進行科學的匹配,最后得出決策方案。這個匹配的過程就是編制資產預算的過程 。加強事業單位國有資產預算可以有效地提高資產的使用效率,可以為細化部門預算提供直接依據,還能夠進一步深化公共財政體制改革。因此,我們必須非常重視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的預算管理。
(二)制定科學合理的事業單位國有資產配置標準
制定科學合理的事業單位國有資產配置標準是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管理的基礎和條件。是解決目前事業單位國有資產配置隨意性強、配置不合理等問題的一個行之有效的方法。制定配置標準時應注意以下幾方面:(1)既要堅持原則性又要考慮靈活性。在事業單位這一共性下,要充分考慮各地區、各單位工作性質的差別和不同,確保標準的人性化原則,但對在同一時期、同一地區提供同一性質的公共產品的事業單位,其資產配置標準應當統一。使每一單位都在確定的標準下既不導致資產的閑置和浪費,又能保證公共管理需要,實行高效運轉。(2)要考慮人平標準、單位標準和結構標準三大因素。與此同時要抓住重點,要特別對辦公用房、交通工具和現代辦公設備等重要規定資產制定具體細致的標準。(3)以實物標準為主,價值標準為輔。在制定事業單位國有資產配置標準時,能夠制定實物標準的,應盡量使用實物標準。對于一些變化大、型號品種過于復雜而難以采取實物標準的,可采取價值標準,但在實施時應考慮通貨膨脹與地區物價差異等因素。(4)資產配置標準經有關資產管理部門制定頒發后,應具有強制性。其適用范圍內的事業單位都必須照章執行,不得擅自提高標準。與此同時,資產管理部門還應同時出臺相應的違規懲罰及考察監督措施等。(5)要堅持動態性標準。動態性是指由于經濟、技術、社會是不斷發展的,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的具體職責與履行職責所需的物質手段也在不斷發展變化,因而其配置標準不是長期固定不變的,應隨著經濟發展的變化調整。這種調整不是隨意的,而是嚴格按照規定的原則、程序進行的。
(三)建立健全規章制度
建立健全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管理的規章制度,使管理工作制度化、規范化,是管好用好國有資產,使之發揮更大效益的重要保證。1995 年國家國有資產管理局制定了《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管理辦法》等一系列關于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管理的相關規定,但由于有些辦法的不完善和缺乏可操作性,同時對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管理重要性的認識還普遍不足,使這些有關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管理的規定沒有得到真正落實。因此在提高對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管理重要性認識的基礎上,建立健全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管理的規章制度是非常必要的。健全的規章制度,可以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的管理制度化、規范化;管理者有法可依,有章可循,責任明確,管理規范;領導者、管理者和使用者都能自覺地依照規章制度管好用好國有資產,使之發揮更大的效益。同時,健全的規章制度,也為防止國有資產的流失提供了可靠的保障。
(四)完善產權登記制度
當前需要迫切進行的一項工作是,盡快開展事業單位的清產核資工作,摸清家底,建立完備的產權登記制度。一方面可為深入開展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管理工作打下基礎,另一方面也可為科學分配預算、準確評估單位績效、提高資金使用效益提供基礎數據。清產核資工作是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管理的基礎,要較好地實行新模式必須有組織、有領導地對所屬事業單位的現有資產進行一次全面清查 。清查需以賬面價值為基礎,以實物為依據,采取自下而上、自查為主的方法,通過回憶、座談等方式,按購置或調入時間、現狀、用途全面盤點,并登記列入財務賬,從而使賬面價值真實反映實物。通過清查盤點,在弄清資產家底的基礎上,要完善產權登記制度。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產權登記的目的,在于明確國家和事業單位的產權關系。其意義在于:一是明晰了國家享有資產的所有權和事業單位享有資產的占有、使用權,改變了過去那種所有權和占有、使用權混為一談的模糊概念;二是明確了所有者和占有、使用者各自的權利和責任,有利于各司其職、各負其責,從而加強資產管理工作;三是可以保障國有資產的安全完整,防止資產前清后亂,從而可有效防止資產的流失,同時又能做到物盡其用,保證可以充分合理、有效、節約使用所占有、使用的財產去履行職責,完成各項工作任務,降低政府的運行成本。
篇10
【關鍵詞】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處置;管理
在定義上,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的處置指的是行政事業單位對其占有、使用的國有資產進行產權轉讓及產權注銷的一種行為,如國有資產的無償調撥、捐贈、出售、報廢、報損、股權轉讓及其他國有資產處置的方式。屬于行政事業單位處置的國有資產有:閑置資產、確需報廢、淘汰的資產;因單位分離、撤銷、合并、改制、隸屬關系改變等原因發生的產權或者使用權轉移的資產;盤虧、呆賬及非正常損失的資產;已經超過使用年限無法使用的資產;依照國家、地方有關規定需要進行資產處置的其他情形。
一、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處置管理的基本原則
在行政事業單位中,具體的對國有資產的處置通常遵循以下幾個原則。第一是使用效率優先的原則。國有資產是用之于民的,如果不能確保資產安全以及是使用效率優先,就容易在安全性方面出現問題。在這個原則上,就應該做到管理到位來防止資產被非法侵占、丟失和損壞。當然,最重要的是國有資產的管理部門要制定一套完整正確的資產管理制度,使得國有資產的處理合理化。第二是資產管理與預算管理相結合的原則。眾所周知,行政事業單位的國有資產具有公共服務性、使用無償性、財政統一配置性等特征。因此在行政事業單位的資產運用過程中,都需要靠財政預算來維持日常運轉和補償。資產管理與預算管理互相影響,聯系密切。在這個原則中,行政事業單位一般采取的做法是建立健全國有資產數據庫,并及時將資產報告、資產處置和日常財務管理的數據及時入庫。在具體實踐中,體現在堅持資產管理與預算管理相結合、價值管理與實物管理相結合。只有密切的將資產處置同預算管理結合在一起,規范行政事業單位的收入和支出,只有這樣才能符合科學的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處置,才符合中國特色社會主義中市場經濟的發展規律。第三是集中處置管理的原則。在現在的行政事業單位中,對國有資產的形成、使用和處置都是各個單位自行管理的。相對于此,就顯得十分的分散以使得相關部門難以實施有效的監督。也正是因為這樣,才總是出現監督不力,管理分散的情況,國有資產也經常形成流失嚴重、管理失控的情況。正是因為如此才更應該堅持集中處置的原則。對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應該實行集中統一處置管理,例如對行政事業單位的辦公室、公務用車等進行集中管理。同時對財政部門投資的建設項目也要由國有資產管理部門集中管理。第四是及時檢查、審批和監督的原則。由于在實踐中,財政撥款經常只重視前期的資金審批和忽視后期追蹤管理,并且在很多情況下,行政事業單位都認為劃撥于本單位的國有資產就可以自行處理,從而使得許多行政事業單位在使用國有資產的過程中不計成本,最后總是造成國有資產不適當的浪費和流失。因此,也應該堅持及時檢查監督管理的原則,加強管理部門的建設,對相關的國有資產數據依靠計算機等現代化工具來實現其信息化管理。
二、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經營處置管理系統的實現措施
(一)建立健全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經營處置管理系統
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的管理系統由市國有資產管理委員會,下設市國有資產管理委員會辦公室、行政或行業主管部門以及各行政事業單位。在這個系統中,市國有資產管理委員會是全市國有資產管理的最高決策者,下設的辦公室具體組織管理工作的指導、監督和檢查。行政或行業主管部門則對其所屬的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進行監督。最后的各個行政事業單位是具體的國有資產使用者,認真負責和監督本單位日常工作中的國有資產。
通過對不同地方的情況進行分析,我們發現,對于條件比較好國有資產流動比較頻繁的地方,應該尤其注意資產流向透明化,堅決杜絕私下對國有資產進行交易,必須將國有資產的轉讓出售和無償挑撥等所有有關國有資產進行流動的程序交由依法設立的產權交易機構或調劑機構進行統一管理,藉此防止國有資產流失,而對于部分長期長期閑置或低效運轉盈利較低的國有資產,應在同級財政國有資產管理部門進行批準的前提下由監管部門對其進行統一調配或進行轉讓。
1、資產無償調撥
對資產無償調撥,其調撥的主要對象是財政全額撥款的單位和經常性財經經費補助的事業單位,調撥的主要流程是由調撥對象通過資產調劑網絡向省級或相關地級市行政事業單位調撥信息,經相關財政部門審核同意后辦理相關手續進行資產的無償調撥。
2、資產出售
行政事業單位對其本單位閑置資產進行銷售處理的,應本著公平公開公正的原則,在各級財政部門認可的單位進行交易,并應提交相應的手續和相關文件。
3、股權轉讓
對事業單位的股權進行轉讓時,應當由專業的部門將股權的價值進行評估,專業的部門指的是有法定資格的社會中介機構,然后交由主管部門對其進行審核上交至財政部門進行批準,并將材料提交齊全,最后進行股權轉讓手續,一并進行股權變更和產權變動登記等相關手續。
(二)建立健全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監督體系
要建立健全行政事業單位的國有資產經營處置管理體系,首當其沖的應該是建立健全其監督體系。在建立監督體系中,更重要的是加強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制度化的管理。在目前的情況下,應該完善的是國有資產登記制度、國有資產保管制度、國有資產清查制度以及國有資產報告制度。行政事業單位應該有賬必登記,并清楚的對國有資產的來源和使用方向進行嚴格登記。其次是在保管制度中,行政事業單位不能因為是國有資產就不愛惜愛護,而應該認真保管,防止不適當的流失。在清查和報告制度中,就應該及時對國有資產進行盤查和清理,對相關數據進行統計后及時報告給國有資產管理部門,確保信息陽光透明公開化。
(三)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經營處置審批嚴格化
在行政事業單位中,對處置程序以及審批權限應該有嚴格的規定。對涉及到土地資產的處置更應該按有關法律、相關法規進行。當行政單位處置國有資產時,要按相關程序報告審批后,由市國有資產管理委員會辦公室授權產權交易中心公開公正的進行轉讓和評估。對可市場化的事業單位,應該先進行改組來整體改為企業或者是社會型服務組織。然后對該行政事業單位的國有資產統一收繳和處理。只有嚴格審批行政事業單位的國有資產處置,才能確保國有資產的完整性和安全性。而對國有資產的保證以及恰到好處的運用,也是對納稅人的責任和義務。
三、建立健全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經營處置機制
隨著我國經濟的不斷發展,我國科學技術也不斷進步,與之對應的國有資產的淘汰和升級速度也相對加快,為了促進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經營處置工作的進行,首先要建立健全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經營處置機制,從而達到國有資產合理流動的作用。
(一)出臺相應管理辦法
在全國范圍內出臺并應用管理辦法,從中央財政部到省級財政部再到各地級、縣級財政部都要貫徹落實《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處置管理辦法》,并且各級財政部門可以根據各自的實際情況在法律允許范圍內制定符合自己地區情況的管理辦法。
(二)做好事業單位國有資產收入管理工作
對要淘汰的設備和用品,可以進行出售、報廢報損變價工作,對于有關企業可以在法律允許的范圍內進行一定數額的股權轉讓,通過采取上述措施可以增加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的收入。按照我國法律規定這些收入都屬于國家所有,需要有關部門對這些事業單位國有資產收入進行管理。
(三)建立、健全嚴格的資產處置程序
為了防止在進行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經營處置的活動中滋生問題,需要國家有關管理部門建立、健全嚴格的資產處置程序,并在實際的資產處置活動中,嚴格按照資產處置程序進行資產處置活動,當然在資產處置活動不可能完全避免流動性資產損失現象的發生,有關部門要根據相關辦法來進行流動性資產損失的認定和審批工作。并按照相應程序進行資產處置工作。
(四)保證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經營處置機制的透明性
我國社會生產力迅速提高,科學技術迅速發展,事業單位要充分利用當下信息化水平高的特點,并通過信息網絡和市場交易機制的應用來保證國有資產的處置權益,及時向群眾公開有關活動的進度,保證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經營處置機制的透明性。
四、結語
行政事業單位作為為人民辦實事的單位,只有對國有資產管理得當,每一份國有資產都用到點上,才是對人民最好的服務。所以在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的管理中,一定要堅持以上原則,堅持建立健全管理監督系統,確保國有資產管理系統的設置在行政事業單位中完美實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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