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子商務法律論文范文

時間:2023-04-07 02:09:08

導語:如何才能寫好一篇電子商務法律論文,這就需要搜集整理更多的資料和文獻,歡迎閱讀由公務員之家整理的十篇范文,供你借鑒。

篇1

什么是網絡信息服務提供者

對于什么是網絡信息服務提供者(ISP),人們有著幾種不同的看法。一般認為,網絡信息服務提供者是指提供信息傳播中介服務的人,它包括網絡基礎設施經營者、接入服務提供者、主機服務提供者,電子布告板、郵件新聞組、聊天室的經營者,信息搜索工具的提供者等等。從技術角度看,它們具有這樣兩個最基本的特征:

1、為網絡信息提供傳輸、存儲和交流的空間與技術支持,它們本身不信息;

2、這種技術支持與服務具有自動性,對任何信息交流一律平等適用,它們不主動分選、歸類和取舍任何信息。

正是這樣的特點,使得網絡信息服務提供者與傳統的媒體或出版商有所區別:傳統媒體對其傳播的信息具有主動性和控制力,使得法律賦予其信息審查的義務,而出版商或其他原始信息者,更是自然要對其的信息負責;網絡信息服務提供者在信息面前的中立性和被動性,使得它們無法選擇和取舍信息。這一方面使信息和傳播變得空前的自由,另一方面這種過度的自由也會傷害到原有的良好的秩序。因此,如何合理定位網絡信息服務提供者的法律角色,是個較為復雜的問題。我們可以看以下案例——

網絡信息服務提供者的法律責任

【案例】被告是紐約的一個網絡服務商,向其用戶提供類似“電子圖書館”的信息服務。原告認為,被告供用戶下載的數據庫中,有一份電子新聞對其形成了誹謗,并據此該網絡服務商,要求其承擔法律責任。在該案中,紐約地方法院查明,電子新聞傳到被告的數據庫后,其用戶可以立即下載閱讀。但是被告事先并不知道這份電子新聞的內容。法院據此認定,被告僅僅是信息的傳播者而非者,并做出了有利于被告的判決。這是紐約地方法院在1991年確立的有關網絡服務商對其傳播信息所負法律責任的一項規則。

但是在1995年,這項規則發生了戲劇性變化:被告是一家網絡服務商,其經營的“金融談”論壇具有廣泛的影響,原告是一家證券投資銀行。1994年,有人在被告的“金融談”論壇里發表了一個誹謗原告的聲明,于是原告被告誹謗。依據美國法律,如果媒體對傳播信息的內容行使了“充分的編輯方面的控制權”時,傳媒需要承擔者的法律責任。為了證明被告是與報紙類似的信息者,原告提出了以下證據:

1、被告在論壇上了言論內容指南;

2、被告使用了監視軟件,該軟件可自動搜尋并刪除用戶信息中的侮辱性文字;

3、被告雇有論壇站長負責審查信件內容;

4、被告的論壇具有撤除功能,即在站長發現信件內容不當時,可以將其刪除。

紐約最高法院認為被告既然設置了論壇站長,使用了監視軟件,主動行使了決定用戶信件內容是否適當的權利,就應承擔與該權力相稱的義務,即作為者對信息內容負責。于是判決原告勝訴。

該案判決后,網絡服務商大嘩,認為這使得他們的法律負擔過重,不利于網絡的迅速發展。為此,美國國會眾議院于1995年通過了一項法案。該法的核心在于推行網絡自由化,其中規定:網絡服務商不因對其所傳播的信息行使了編輯行為而負法律責任。但是該法案并未規定網絡信息服務商的必要的法律責任。

看來,這個新生事物著實讓立法者頭疼。在1998年,美國頒布的保護著作權的法案中,對網絡信息服務提供商在版權領域的法律責任作了詳細的規定。根據它們在信息傳輸、系統存儲、超級鏈接、網上索引、搜索引擎中的不同作用,規定了可以免責的情況。這些規定體現了適當限制網絡信息服務提供商的原則。而歐盟對網絡信息服務提供商的規定涉及到了他們服務的幾乎全部領域。例如,在信息傳輸方面,在符合以下規定時,可以免除賠償責任:

1、沒有主動傳輸信息;

2、沒有挑選傳輸信息的接受者;

3、沒有刪選或修改傳輸信息。

在提供儲存服務方面,服務提供者對在服務接受者的要求下儲存的信息不負賠償責任:

1、提供者確實不知為非法的活動或信息,并且在涉及損害賠償時,也不知道非法活動或信息產生的事實背景;

2、提供者一旦確切獲知或意識到為非法活動或信息,就迅速有效地刪除了該信息或使之禁止獲取。但是,他們仍然必須承擔停止侵害的責任。

網絡信息服務提供者的義務

在網絡信息服務提供者是否應承擔信息監督義務方面,歐盟和美國立法均趨向于無此監督義務。這樣的規則是基于:

1、網絡信息服務提供者僅是為網絡用戶之間的信息交流,提供了一種中介服務,其服務過程的技術化自動特征,使它在交流雙方之間,保持了中立地位。

2、網絡用戶或服務對象的無國界性及網絡的技術特性,使得此監控義務難以真正實行。因為這里既存在技術難題,也存在對侵權或違法行為的法律判斷的難題。此外,對于提供信息傳輸通道的服務商而言,如果其履行監控義務,尤其是對用戶之間的通信進行監控,還會遇到各國憲法關于保障通信秘密與隱私權的規定的法律障礙。

但是,網絡信息服務者也并不是完全無監督網上信息內容的義務。實際上,法律要求它們在發現侵權事實時,必須采取補救措施:如有義務向有權機構報告,有義務配合調查。同時,在權利人或有關機構發現所傳遞的信息侵權或違法時,可以要求ISP停止侵害或刪除違法信息。

因此,網絡信息服務提供商的義務是:事先沒有審查、核實的義務,但是一旦發現有侵權或違法信息,就有停止侵權或刪除信息的義務。只有在他們知道他人傳輸的信息是侵權或違法行為,而不予阻止時才承擔賠償責任。從法理上理解,這是一種過錯責任。

網絡信息服務提供者須加強行業自律

我國先后頒布了規范網絡信息服務行為的法規,如《互聯網信息服務管理辦法》和《互聯網文化管理暫行規定》。對于網絡信息服務提供者,應當保證其所提供的信息內容的合法,不得含有反對憲法基本原則等內容的信息,發現這些信息的應當刪除。但是在網絡傳輸的不良信息中,有些涉及侮辱、誹謗他人、侵害他人著作權、隱私權等的信息實難判斷。如果據此要求網絡信息服務提供者,對此類信息在判明的基礎上進行刪除,實是勉為其難。其結果不是使他們承受過重的法律要求,就是使規定流于空文。

篇2

法律是社會關系的調節器,沒有宏觀的法律環境作支撐,電子商務只能是空中樓閣,根本不可能廣泛應用。在傳統的計劃經濟體制下形成的法律體系面對電子商務的沖擊時,已顯得力不從心。盡快地完善電子商務交易的法律法規,強化電子商務的安全管理,規范買賣雙方和中介機構的交易行為,明確交易各方當事人的法律關系和法律責任,嚴厲打擊各種違法交易行為,對電子商務的發展至關重要。

一、發展電子商務面臨的主要法律問題

電子商務是建立在計算機網絡基礎上的極具變革性的商業運營模式。隨著Internet的發展,Internet已成為全世界規模最大、信息資源最豐富的計算機網絡。Internet本身具有的開放性、全球性、虛擬性、自由性的特點,也成為電子商務的內在特征。電子商務的本身屬性決定了它必然會沖擊原有的法律體系,出現一系列新的法律問題。

1.電子交易的安全性問題

電子交易的安全性問題是阻礙電子商務發展的最大問題。國內不少專家學者認為,電子商務是Internet技術應用的全新方向,是建立在技術性的網絡系統基礎上,它源于技術,因此,電子商務發展中出現的問題也只有技術的提高才能解決,即通過防火墻、加密技術、數字簽名、身份認證等技術,來確保網上信息流的保密性、完整性和不可抵賴性。但是,就目前而言,技術的提高并沒有解決電子商務的安全問題。應用比較廣泛的由Netscape公司于1994年推出的安全套接層技術(SSL:SecuritySocketLayer)有明顯的安全隱患。而于1996年2月,由VISA與MASTERCARD兩大信用卡國際組織共同發起的保障在Internet上進行安全電子交易的Scr協議(SecurityElectronicTransation)雖然比較好地解決了現階段的電子商務交易的安全問題。但是,實踐證明,純技術性的防范手段不能對各種惡意攻擊和網絡犯罪起永久性的制約作用。只有法律和技術的雙管齊下,才能維護和保障電子商務的穩健發展。

2.電子合同的法律問題

電子合同是數字化的,根本不同于傳統的書面合同,這使得電子合同效力的認定及操作問題變得非常復雜。

我國電子商務立法中僅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以下簡稱《合同法》)第11條關于書面形式包括“數據電文”及第33條關于當事人采用數據電文訂立合同可以“要求簽訂確認書”的規定。前者承認了電子合同的合法性,后者涉及電子合同生效的要求,是對電子合同法律效力實現方式的一種有益探索。另外,《合同法》第16條、第26條規定了電子合同的生效時間、承諾的生效時間及合同成立地點,但是僅有以上幾點,電子合同仍無法操作。

為解決電子合同的法律問題,中央有關部門及地方如上海、廣州等城市紛紛頒布了一些法律法規。這固然是對電子合同法律問題的探索和嘗試,然而,法出多門,必然與電子商務的無界性和自由性相沖突,最終還是阻礙電子商務的發展。

3.電子商務認證的法律問題

數據資訊的商業化應用,使得認證機構(CA:CertificateAuthority)的服務成為電子商務的必需,否則,電子商務交易形式就可能因為缺乏中介信用而無法發展。

認證機構的核心職能是發放和管理用戶的數字證書,它提出的是經過核實的、交易雙方都關心的基本信息和信用證明,通常包括交易人是誰、在何處、以何種方式電子簽名、其信用狀況如何等。

目前,有不少地區、部門甚至企業都建立起認證中心,存在不少的隱患:一、認證機構是一種專業化的信息服務機構,并非一般的實現某種商業利潤的機構。它對交易各方負有特殊的職業義務,這種義務是一種社會責任,是一種倫理道德。一旦出現認證機構偏袒交易一方或出賣交易方的信用信息等不公現象,法律有何規定?二、從營業目的來看,認證機構屬于公共企業,以向全社會提供電子商務交易信用為已任,并非追求單純的經濟利潤為已任。它的利潤來自其規模化的業務服務。

國內許多專家學者認為,目前,司法公證應介入電子商務,充當認證機構的角色,以避免電子商務法未出臺前發生認證機構的法律糾紛。但這對司法公證部門的信息化建設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4.知識產權問題

電子商務的無形化使知識產權保護更加艱難。

網絡上的諸如域名、網頁上各種各樣的文章、圖像、聲音、軟件及網頁的商標所涉及的商業秘密等都會牽涉到專利權、商標權、版權、著作權等知識產權問題。因此,保護知識產權與發展電子商務有著密切的聯系。

國際組織包括世界知識產權組織、世界貿易組織和聯合國國際貿易法委員會紛紛制定了有關的條約,來保護知識產權。如1996年世界知識產權組織通過的《版權條約》,1996年6月聯合國國際貿易法委員會通過的《電子商務示范法》(ModelLawonElectronicCommerce)。

5.隱私問題

最近,美國《商業周刊》進行了一項有關電子商務的隱私權方面的調查。結果顯示,大多數人擔心個人隱私外泄,而且很多人把拒絕電子商務歸究于個人隱私的無法保障。因此,在個人隱私問題上,各國政府應相互配合,在法律層次上和技術層次上進行廣泛合作,尋找出現尊重個人隱私,又允許個人自由,同時也允許政府以恰當方式進行管理的最佳方式。

6.電子商務的管轄權問題

因電于商務具有全球性和開放性的特點,使各國政府都非常關心電子商務的管轄權。各國政府都希望本國法院擴大管轄權,以維護本國利益。如果管轄權問題處理不當,定會引來各國問不必要的糾紛。因此,各國應相互協調,以國際法的形式確立電子商務管轄權的操作規則。

當然,電子商務在發展過程中遇到的法律問題遠不止上面幾個問題,還有如電子商務運營模式的法律保護、電子商務的稅收等問題,這都需要人們以務實的態度逐一加以克服。

二、借鑒國外電子商務的立法經驗

國外的電子商務的法律建設伴隨著電子商務的發展已經走過多年的路程。

如果沒有一個成熟的、統一的法律系統來仲裁電子商務的各種糾紛,人們對電子商務就會望而卻步。世界各國多年的立法實踐經驗成果相當豐富,我們應充分借鑒和吸收成功經驗,服務于中國的電子商務立法。

三、電子商務立法的基本原則

1.立足于國際立法趨同的取向

力爭與國際立法趨同是由電子商務的無界性和自由性決定的。中國電子商務立法只有爭取與國際立法接軌,才能參與全球性的經濟競爭。新加坡的《電子交易法案》幾乎全部吸收了《電子商務示范法》的有關規定,同時根據《電子商務示范法》的精神增加了一些內容,如網絡服務提供者責任、認證機構及數字簽名的法律標準和驗證、電子記錄和簽名的政府作用等;像《美國電子商務綱要》第四原則所述,政府應該承認Internet的獨一無二的特征,現有的法律規章凡屬可能妨礙電子商務發展者均應修訂。

2.研究《電子商務示范法》尚未涉及的問題

《電子商務示范法》尚未涉及的法律問題,一般指未發出通知或通知錯誤的責任問題、電子提單問題、合同訂立的時間和地點、要約和承諾問題,還有稅收、金融、信息安全、市場準入、知識產權、司法管轄和國際協助消費者權益保護問題等。

此外,中國的電子商務立法還應遵守以下原則:

1.體現國家意志,把國家利益放在第一位;

2、有利于電子商務發展,而不是制約和阻礙;

3.立法要有遠見,要科學、更具可操作性;

篇3

一、信用問題--電子商務的瓶頸尚未得到解決

我們知道,在傳統的商業交易中,商業信用問題始終是個大問題。由于歷史原因,我國一直不是一個法制完善的國家。商業信譽低下,企業三角債問題嚴重,主要原因是企業之間法制觀念不強,不能嚴格履行合同,導致企業之間相互欠債,這種嚴重的三角債問題,使原來信用等級不高的商業信用更加低下,甚至影響到了銀行信用。而電子商務是將傳統的交易方式改為在網絡平臺上進行交易,通過電子計算機、網絡來進行這些經濟活動,電子商務雖然在多方面對傳統商業交易有所改進,但在商業信用問題上仍然沒有徹底的得到改觀。如果說傳統的交易方式里商業信用低下會產生三角債的話,那么在電子商務中,快捷的交易方式就會有更多的三角債問題產生。所以說商業信用問題是制約電子商務發展的瓶頸,也是電子商務發展中始終應該被注意到的核心問題。

為什么我國在發展電子商務方面會有這么嚴重的信用問題呢?究其原因有兩方面。其一是對此問題的忽視;因為電子商務最初起源并發展于美國,因為傳統的美國商業交易方式中并不太多地存在三角債,很自然,當其企業通過網絡發展電子商務時也不會遇到令人感到頭疼的商業信用問題。所以當我國的網絡和電子商務的先驅者們從美國引進電子商務時,自然而然地并沒有把信用問題當做一個大問題,而只是著重在先進的電子商務交易方式上的引進方面,他們忽視了我國的實際國情。先進的科學交易方式固然在技術方面、銀行結算方面、信息傳送方面有其優點,但一定要有與其匹配的社會環境,法律環境和相應道德水準。所以,電子商務在我國一開始發展,商業信用問題就突出表現出來,而直到今天無論各方面都未積極地拿出相應的措施來。其二是我國的歷史原因,企業法制觀念淡薄,企業之間在信守合同方面極不認真,而目前廣大法院對生效判決執行力度不夠又進一步加劇了商業信用本來就低下的窘況。目前我國四大銀行面臨的幾千億的不良信貸資產就更能說明問題。由于上述兩方面的問題,就導致了電子商務在我國發展中所面臨的特點,即突出的商業信用問題。目前電子商務在我國僅僅是剛剛出現,大量的網絡公司和網站所從事的業務僅是提供信息服務,或充其量是從事有限的網上零售業務。截止目前為止,尚未有真正的企業與企業(即BtoB)之間的網絡公司真正問世,如果當大量的BtoB電子商務問世,那么電子商務所遇到的信用問題肯定會多起來。

二、電子商務中的商業零售業為什么不易發展起來?

我們知道目前已有數個網站開展商業零售業務,有的甚至提供送貨上門服務。但是遺憾的是,大多數網絡公司的經營業績不甚理想。人們不禁會問,在網上能購買一切商品嗎,電子商務能取代原有的一切傳統的商業銷售式嗎?如果買家根據網上的介紹和說明買到了自己認定的商品而又不滿意怎么辦,她/他能夠退貨嗎?損失該由誰來承擔?

仔細分析起來,我們會得知,雖然在網上購物極為方便,但并不是購買所有的商品都方便。比如說購買衣服等許多不規則的商品,就很難從網上獲得滿意的商品,而在網上較容易采購的主要屬于那些標準化商品,即規格、容積、體積等極為規范的商品,而在商業零售中大多數是非標準化的商品,而這些非標準化的商品則非常容易引起麻煩。

關于電子商務零售業務方面目前并沒有相應的法規,一旦出現糾紛則極不容易解決。同時,在零售時商品的質量也不能夠得到保障,因為在零售中,假冒偽劣商品較容易魚龍混雜,買家便不容易鑒別。而網上零售使中間環節更為復雜,所以電子商務零售商品領域始終沒有真正發展起來,是確實有其根本原因的。所以有人說電子商務零售商品領域始終不可能取代傳統的商業零售也是有一定道理的。有些專家估計,電子商務真正發展起來主要會在BtoB商務交易領域里,我們認為這種說法一定會在未來的發展中得到應驗。

三、網絡故障及產生的法律后果

在網絡運營過程中會經常遇到一些障礙,這些障礙或來自于技術操作方面或來自互聯網上的病毒,或其他不可預測又一時無法排除的原因,導致電子商務中的交易中止,從而給買賣雙方帶來損失。由于網絡通訊的暫時中斷或由于黑客的侵入使網絡陷于癱瘓,會使買賣雙方的履行出現問題,而由于上述原因導致的損失究竟要由誰來負責,是由網絡服務商,還是由買賣哪一方?至今沒有明確的法律與規定。

雖然有一些互聯網技術服務商提供保障網絡安全使用的服務,但絕不可能完全杜絕電子

商務中的網絡故障及人為的黑客破壞,如果沒有相關的法律規定,一旦在電子商務交易中出現網絡故障影響交易會引發出諸的法律訴訟,而由于沒有相關的具體法規,便會給法院對這些訴訟的審理帶來極大的困難

四、網上的版權侵權

對于版權侵權行為大家早已熟悉而且容易辨別,例如未經著作權人同意,以營利為目的,盜印著作權人的作品或盜用影視作品。但對于在網上刊登或轉載別人的作品,法律就沒有明晰的規定。突出的例子就是有些網站出于各自的經營目的,未經作者同意,將作者的作品刊登上網,而其他網民通過訪問該網站的這些作品,已經給該網站創經濟效益。對于該網站來說實際上已經獲利,但對作品的作者來說,其著作卻遭到侵犯。

還有一種情況是有些網站捕風捉影,隨意自撰文章將涉及有關人士的文章登刊上網,供廣大網民閱讀,這在某種程度上侵犯了這些人士的名譽權。還有些人隨意未經網站允許從網上下載某些作者的作品用于其營利活動,這種行為實際上也是一種侵權行為。只不過上述這些侵權行為和傳統的侵權行為表現的方式不同罷了,實際上本質卻是一樣的。

由于法律在這個領域是相對空白的,所以致使今天在網絡上的法律侵權行為十分嚴重,這種現象使我們的電子商務的發展受到一定影響。

五、亟待采取的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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伴隨著社會經濟和網絡信息技術的快速發展,海外代購作為一種新興的購物模式,受到越來越多的人的追捧,但是對于海外代購的性質至今仍沒有統一的認定。特別是2012年發生的空姐代購案,將海外代購上升到了刑法的層面。在這個背景下,筆者認為應盡快明確海外代購的法律性質,完善立法。

一、海外代購的概述

代購,顧名思義就是代為購買商品。而隨著互聯網絡的發展,海外代購一次應運而生。海外代購,即指通過網絡,為別人購買商品寄回或帶回給國內消費者并從中收取報酬的行為。近幾年,消費者對于海外代購這一購物方式越來越熱衷,海外代購行業也在這一社會背景下快速的發展壯大。中國的海外代購行業在2012年的交易規模接近五百億元,比上一年年增長了約80%,這是中國電子商務中心最新公布的數據。海外代購的市場之所以有如此迅速的發展,主要有以下幾方面的原因。

首先,國內部分產品的質量頻頻出現問題,處于安全的考慮,許多消費者通過海外代購的方式,購買相對有保障的進口產品。奶粉就是這類產品海外代購產品中比較受關注的一種,由于頻頻爆出產品質量問題,越來越多的國內媽媽通過海外代購的方式購買進口奶粉。這一原因在一定程度上促進了海外代購行業的發展。

其次,海外代購商品相對同類產品而言的低廉價格,也是吸引消費者的另一原因。進口到國內的進口商品,因各種稅收項目的各種疊加,商品的價格相對于該商品的本土價格相對較高,。而國內的某部分同類產品,也會出現因各種稅收和某些隱含支出導致產品的價格高于海外代購產品的價格。而國外的電子商務等平臺的發展相較于國內的市場成熟,所以在競爭壓力的作用下,國外本土商品的促銷折扣較多、力度也相對較大,這一情況更加拉大了國內市場產品和海外代購產品之間的價格差距,更加促進了該行業的發展。

最后,國內海外代購行業發展的另一原因在于,隨著世界的互聯性,國際品牌深入人心,而品牌的商品銷售具有地區性的銷售特點。在這種背景下,國內的商品購買者為了擁有某些國內沒有銷售品牌商品,只能選擇從銷售有這種產品的地區購買,而海外代購正好滿足了這部分國內購買者的消費需求。

在這些因素的共同作業下,我國的互聯網海外代購行業在近幾年得以迅速的發展壯大。國內的海外代購的主體,一種是由私人經營的小型網店,一般是根據消費的指示在海外購買相應產品后郵寄給消費者;另一種是電子商務網絡平臺的代購,此種代購方式相對于私人代購更具有安全保障,但沒有私人代購靈活。商品的購買者可以通過該網站的網絡平臺選購固定海外產品,通過網站的渠道購買并郵寄給實際支付貨款的實際消費者。這兩種海外代購形式互相補充,滿足國內民眾的購物需求。

二、海外代購的法律性質

海外代購行為中,一般涉及到三方主體:實際的銷售者、實際的消費者及代購者。兩個法律關系,銷售者和代購者之間的民事關系及消費者與代購者之間的民事關系。這其中最受關注的是消費主體與代購者之間的法律關系,而銷售者與代購者之間的民事關系明確,不需贅述。筆者認為,代購者與消費之間是關系,我們可以從行為的特點做如下分析。

海外代購中是代購者為消費者提供勞務服務。在消費者指定的商品,并郵寄給消費者,從中收取報酬的行為。可見代購者向消費者出售的是他的勞動,而非商品,代購者的購買行為是受托處理事務的表現,而商品的實際購買者是支付貨款的消費者。

海外代購不同于居間和行紀。居間合同是一方當事人向另一方當事人提供訂立合同的機會或者媒介的服務合同,獲得訂立合同機會的一方向提供方支付報酬的合同。居間合同的核心是促成合同相對與第三方直接訂立合同。海外代購則是代購者與商品的銷售者之間是買賣關系,可見海外代購行為與居間行為時存在本質區別的。行紀合同提供的是一種代為從事貿易的商業委托。行紀合同是典型的商事合同,通常要求行紀人具有相應的營業資格,而在海外代購的行為中,我國法律并沒有規定所有的海外代購者都具有相應的營業資格,可見從對主體上的要求看,海外代購行為與行紀行為不同。海外代購屬于委托合同。委托合同是指,一方在他們的授權下,代為處理相應事務的民事合同。海外代購就屬于這類。海外代購者按消費者的指示購買產品,也是按指示處理相應事項。

海外代購行為具有行為的特點。,是指一人方以他人名義或是以本人的名義,獨立與第三方進行民事行為,由此產生的法律后果直接或者間接歸屬于該方的法律制度。海外代購,就是代購者在消費者的指示下購買相應產品,并將產品郵寄給消費者的行為。可見代購者的購買的法律效果間接的歸屬于消費者,符合間接的特征。

2012年發生的前空姐走私案,使得廣大消費者陷入了一個誤區,認為海外的商品屬于走私商品,海外代購行為屬于走私行為。這種認識過于偏頗。不可否認有部分海外代購產品屬于走私商品,但是也有部分產品是正常途徑流通到中國境內,不屬于走私產品。走私,是指違反我國有關海關稅收法律規定,逃避稅款的或違反國家進出口管理規定的行為。

國內流行的海外代購方式有兩種,一種是專營國際代購的電子商務購物網站,另一種是是私人經營的小型的海外代購網店。前一種海外代購的經營者專營某一種或某幾種國際品牌,消費者根據平臺上的展示的商品,根據自身情況選擇心儀的商品。這種海外代購的方式,主要利用的是商品地域間的價格差異及產品銷售的區域差異盈利,主要解決的是國內市場上產品稀缺的問題。通過這種海外代購的方式購買的商品,是通過正規的國際郵寄系統進行貨物流通的,在通過海關時已經繳納了相關的海關稅收,因此不具有走私行為的特點,此種海外代購者的代購行為也就不屬于走私行為。因為這一種類的海外代購商品,在海關繳納了相應的稅款,因稅收的疊加使得商品較之國內的同類產品沒有明顯的價格優勢。后一種通過私人的海外代購模式,相較于國際代購網站而言就有更大的靈活性,可以根據消費者的需要代購某一地區的任何品牌產品。這一類海外代購的經營者,主要是空乘一類的人員,他們可以利用工作的便利頻繁往返于國內外,可以將消費者代購的商品隨身攜帶,將商品作為自用物品帶入境內,進而規避相應的稅款。這種代購產品具有較大的價格優勢,代購者可以在代購過程中獲得較高的代購利潤。但這類通過規避稅收方式獲得價格優勢的海外代購行為,可見此種海外代購行為違反了《海關法》關于繳納進口關稅的相關的規定,屬于走私的行為。

綜上所述,只要海外代購的商品在經過海關時按照相關的法律規定繳納了相應的進口關稅,海外代購行為就不屬于走私行為。可見區別的關鍵在于,海外代購商品在通過海關時是否繳納了相應的進口關稅。

三、海外代購的法律風險

海外代購涉及到了三方當事人和兩個民事關系,在交易過程中存在著多項法律風險,具體的風險根據涉及到的主題和交易環節不同而存在不同的風險。

首先,從實際購買者——消費者的角度分析,在這一行為的購買過程中,面臨著不同的法律風險。其一,在選購代購者這一環節,因為海外代購者對于消費者來說是陌生人,因此,代購者的信用對于消費者而言就格外重要。如果選擇不當可能使消費者購買到非正品的假冒商品,在選擇代購者的過程中國際化的專業代購平臺相對于人私人的代購者具有更高的信用,但是也不能得到絕對的保障,并且存在著維權困難的情況。

其次,消費者向海外代購者支付費用及報酬利用的是網絡的在線支付平臺,通過這種支付平臺進行的交易,存在著金融詐騙的風險。

最后,是購買商品后的售后問題。因為作為實際的消費者與實際的銷售者之間是通過代購者聯系在一起的,并且雙方之間相隔甚遠,這就使得消費者在產品出現質量問題時,申請售后服務存在問題。例如2012年的日本明治乳業公司的奶粉召回事件,就提出通過海外代購途徑購買的奶粉不予以退換,可見海外代購的產品在質量出現問題時,維權困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