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濟糾紛案例及分析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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導語:如何才能寫好一篇經濟糾紛案例及分析,這就需要搜集整理更多的資料和文獻,歡迎閱讀由公務員之家整理的十篇范文,供你借鑒。

經濟糾紛案例及分析

篇1

一、經濟型酒店的發展歷程

經濟型酒店的概念起始于上世紀80年代的美國,近年來,隨著我國經濟的高速增長,經濟酒店如雨后春筍般在國內的一二三線城市涌現出來,相對于傳統的全服務酒店,它們的宗旨是:經濟衛生、方便快捷。這種全新的酒店業態大致經歷了四個發展階段:萌芽期、發展期、調整期和成熟期。

(一)萌芽期:20世紀30年代,美國的公路高速發展,汽車成為了全家出行的第一選擇,由此而在公路沿途出現了很多的汽車旅館,二戰后,美國的經濟更加繁榮,汽車旅館因為低廉的價格而風靡一時,成為了經濟型酒店最初的雛形。(二)發展期:上世紀60年代,經過戰爭后的休養生息和經濟復蘇,經濟型酒店無論是在數量還是在形態上都進入了一個高速發展期。分散式經營逐漸被連鎖經營所取代,一些發展模式比較成熟的酒店進入到了并購時代,這樣的并購甚至是超越國界的。(三)調整期:由于規模的迅速擴張和數量的急劇增加,從20世紀80年代開始,酒店業進入了較長一段時間的調整期,混亂無序的市場競爭和擠壓從這一時期逐漸開始清晰地市場定位和統一的管理模式。(四)成熟期:20世紀90年代末,行業內的無序競爭變為以合作共贏為基礎的競爭,亞洲的經濟也開始崛起,經濟型酒店高速擴張的動力逐漸減弱,在管理理念與制度上較為先進的酒店逐漸發展壯大,也淘汰了一些資金和管理都不順暢的酒店,對于酒店品牌的打造和產品業態多樣化的建設開始受到重視。

二、本土經濟型酒店成功的外因

(一)得益于中國進入了經濟發展的快車道。國家整體的經濟和個人的收入都有一個比較大的進步,在很大程度上帶動了商業和旅游業的發展,這些都是和酒店業息息相關的產業,因此,一些民族品牌開始占領市場,不僅僅是錦江之星,如家、漢庭等品牌也都呈現出了蓬勃的發展態勢。在短短幾年的時間里就從地區品牌發展為全國品牌。(二)中國的市場需求非常旺盛,長江三角洲、珠江三角區的經濟發展較早,這些城市對經濟型酒店的需要非常突出,而緊隨其后的京津冀也“來勢洶洶”,單就這三個地區,其高需求與高增長就將中國市場的平均水平拉高了。現在,二三線城市成為經濟發展的主戰場后,其市場需求更是可想而知名。(三)投資少,回報高,各類資本涌入經濟型酒店,經濟型酒店不像全服務酒店,投資比較小,因為統一的管理模式,也減低了運營成本,再加上更新率較快,使它的投資回報率明顯高于一般的酒店。中國在改革開放三十余年后,市場上的很多熱錢無處可投,自然就盯上了這款產業,另外,中國房地產市場的翻番升值也使得各類資金更加看好經濟型酒店。(四)外來品牌的入駐,也使我們本土的品牌有了更多的機會和更近的距離去學習他們先進的經驗和成熟的管理模式,甚至是吸引他們的人才儲備,復制他們的電子商務模式,這些都是一筆無形的財富和動力,使我們可以在市場競爭中獲得一定的地位和優勢。

三、本土經濟型酒店成功的內因

(一)品牌意識

商務活動催生出商旅人士,假日經濟帶來了旅游市場,這些旺盛的市場需求在選擇經濟型酒店時首先考慮的是品牌的舒適度,比如“如家”像家一樣、“漢庭”古風古韻、“錦江之星”繁榮閃亮……這就是品牌帶給消費者的第一感受。本土性酒店因為土生土長,更能了解中國人審美喜好,因此在品牌建設時也能投其所好。

(二)周到服務

大數據顯示,入住經濟型酒店的客戶群多為20-40歲之間,是社會上的主力人群,他們或公或私出行不為豪華的享受,只為衛生舒適與便捷。因此,經濟型酒店就將對固定設備設施的經濟投資轉移到對服務的嚴格把關上,比如客房員工比例在1:0.2-1:0.33,就是說每100間客房需要20-33人的服務,盡量以小博大,以少贏多。比如床墊的選購、24小時的淋浴、無線網絡等等,都是在營造舒適和安全的住宿環境。

(三)連鎖經營

企業要想做大做強,就必須尋求合作,走集團化、連鎖式的道路,以規模取勝,再輔以成熟的操作模式才能打造出連鎖的品牌效應。比如錦江之星和如家,現在全國遍布都不下兩百家,他們日常的工作流程和管理流程都是有標準可依的,簡單重復堅持做,就會由連鎖經營成為連鎖反應。

(四)標準管理

連鎖經營就要有連鎖管理,建立連鎖管理系統,是為了便于全國的統一管理,可以實時了解分店的運營情況,再加上和電子商務的合作模式,爭取到更多的中心客源,來進一步加強酒店獲取訂單的能力,都是管理上的進步。

另外,對各個分店的業績進行考核管理,從成本、客源、銷售、服務等方面嚴格管控,也是幫助經濟型酒店管理長效化發展的方式。

其實,連鎖酒店做大和做強的竅門就是標準化復制,公開化可視。即使是一本員工工作手冊,都要把各項流程清晰記錄,做到可視可操作,并定期進行考試。

篇2

一、高校學生檔案管理的現狀

(一)學生檔案內容單一

學生檔案應該是對學生在校期間各種表現的綜合體現,但是在部分高校的學生檔案管理工作中,內容比較單一,僅是對學生學習成績以及個人基本狀況的記載,而對于參加社會實踐、科技創新活動、職業技能考核以及心理狀況等沒有詳細的記載。基于就業背景下,用人單位通過學生檔案無法獲取有價值的信息,無法對學生的綜合素質能力進行判斷,由此檔案對于學生就業沒有起到任何作用。

(二)檔案材料歸檔格式不規范

學生檔案管理應該遵循統一的標準格式,不僅便于管理,同時也為后期的開發利用提供方便。但是部分高校的學生檔案沒有統一的格式要求,檔案材料的歸檔標準不統一。用人單位在參考學生檔案時,無法提取到有價值的信息,并且為以后的轉出工作造成一定的制約。

(三)畢業生檔案意識薄弱

檔案是跟隨學生一升的資料,但是仍有部分高校畢業生對自己的檔案不重視,這是高校檔案管理工作中的很大阻礙。學生畢業后,沒有將檔案遷出至用人單位或者人才市場,或者有些畢業生就檔案自己保管,這對于就業后的職稱、出國政審等造成了很大的影響。

(四)學生檔案轉遞不規范

在學生畢業后,檔案會隨學生一起轉出,原則上檔案是跟隨學生轉到用人單位,但是目前很多學生在中小企業、外資企業或者私營企業工作的居多,但是這些企業大部分不具備檔案接收權。而學生由于不了解檔案管理制度,在就業協議書上的檔案轉遞單位填寫工作單位,在學校審查不嚴的情況下,就會造成檔案在轉遞的過程中丟失,這是高校學生檔案轉遞面臨的重要問題。

(五)高校學生檔案管理制度不健全

高校學生檔案由檔案部門集中統一管理,但是,目前仍有部分高校學生檔案成為某些行政管理部門的附屬任務,沒有單獨的人員管理。有的高校學生檔案歸學生工作管理部門或者學工處;有的高校學生檔案歸學生就業部門或招生辦;有的高校為了便于利用,把學生檔案放在各個學院(系),實行分散管理。畢業期間由于短時間內要將全部學生檔案材料完成歸檔,時間緊、任務重,容易出現錯裝、漏裝現象,給學生就業造成時間上的拖延和工作上的不便,也給用人單位造成不良影響。

二、提高高校學生檔案管理水平,發揮就業指導功能

(一)完善高校學生檔案信息收集內容

高校學生檔案除了收集學籍管理方面的材料外,還應該收集學生在校表現的道德品質、組織能力、實踐能力、思想素養、管理能力等比較有價值的檔案材料。學生檔案管理部門,應采取積極主動的收集方式,全面掌握形成學生檔案材料信息的程序,確保材料的完整性、真實性,規范檔案材料的收集內容,做到學期前安排部署,學期中督促落實,學期末檢查審核,將監督檢查工作貫穿始終。

(二)強化學生檔案意識

高校學生是否具備檔案意識,影響到高校能否恰當利用學生檔案管理來培養和教育學生、提高檔案的就業服務功能。一方面高校應充分利用圖書館的優勢,從資源共享、信息一體化管理的角度將檔案、圖書、情報聯合起來,既拓展學生的知識面,又增加學生的學習興趣。另一方面在學生畢業前,學校應把檔案意識教育作為就業教育的重要內容,依托多種平臺宣傳畢業生檔案的內容、作用和去處,提高學生檔案意識。

(三)嚴格畢業生檔案轉遞手續

畢業生檔案收發要由專門的機構管理,保證收發轉遞的渠道單一,管理有序。每年學生畢業時,數千份檔案都要寄送各地,各地市的情況比較復雜,有的公司沒有機要權限,檔案就會退回來,退回來的檔案要嚴格執行登記手續,確保交換環節的準確無誤。

(四)實現高校學生檔案工作的信息化管理

高校招生規模逐漸擴大,學生檔案數量逐年增加,這就要求學生檔案管理工作實現現代化和信息化管理。提高檔案管理工作效率,服務畢業生就業,首先應該制定統一標準,規范紙質檔案的格式,這就有利于檔案的整理,為進一步開發電子檔案奠定基礎。其次,充分利用新技術、新設備,借鑒高等教育學歷證書電子注冊制度,在學生檔案管理上也采用現代技術方式,逐步實現高校學生檔案管理的標準化、規范化。

篇3

[關鍵詞] 急性酒精中毒;護理干預;不良反應;臨床效果

[中圖分類號] R47 [文獻標識碼] A [文章編號] 1674-0742(2016)11(c)-0158-03

[Abstract] Objective To analyze the effect of nursing intervention in patients with acute alcoholism, provide reference for clinical care.Methods Random selected in our hospital in February 2013 to February 2016 were acute alcohol poisoning patients 80 cases as the object of study, were randomly divided into intervention group and control group, each group had 40 cases, two groups of patients were given conventional treatment, control group were given routine nursing, the intervention group received nursing intervention, the incidence of adverse events in nursing records, and compared between the two groups effect of nursing and patient satisfaction with nursing care.Results After treatment, the total efficiency of the intervention group patients(94.4%) was significantly higher than control group(77.5%) (P

[Key words] Acute alcoholism; Nursing interventions; Adverse reactions; Clinical effect

急性酒精中毒是急\科常見中毒性疾病,是指一次性飲酒過量引起中樞神經系統抑制狀態,患者出現興奮、幻覺等癥狀,存在很大安全隱患。患者在臨床治療期間,由于自身自理能力有限,對周圍事物認知能力下降[1],容易出現各種不良事件,影響治療,護理安全干預有重要價值。為分析護理干預對急性酒精中毒患者的護理效果,以該院2013年2月―2016年2月收治酒精中毒患者80例為研究對象,現報道如下。

1 資料與方法

1.1 一般資料

隨機選取該院收治急性酒精中毒患者80例為研究對象,年齡16~58歲,26例昏迷期,34例共濟失調,20例處于興奮期。隨機分為干預組和對照組各40例,干預組男29例,女11例,年齡(36.4±4.9)歲,18例輕度中毒,14例中度中毒,8例重度中毒。對照組男27例,女13例,年齡(37.6±5.2)歲,15例輕度中毒,14例中度中毒,11例重度中毒,兩組患者一般資料差異無統計學意義(P>0.05),具有可比性。

1.2 方法

兩組患者均給予常規治療,根據患者具體情況,決定給藥劑量,注射鹽酸納洛酮(國藥準字H20023755)注射液治療。對照組患者給予常規護理,無嘔吐癥狀患者,取平臥位,頭部偏向一側,注意刺激患者喉部,及時清除胃內容物,及時清理嘔吐物,避免患者誤吸。同時嚴密觀察患者生命體征變化,觀察意識狀態和瞳孔大小。觀察患者嘔吐物,確定患者是否出現胃黏膜損傷,嚴密監視并觀察患者意識狀態和生命體征。遵照醫囑給予適量納洛酮治療,維持水電解質平衡,重度中毒患者進行急救,同時記錄患者清醒時間,注意保暖。干預組患者實施護理干預,在護理工作中,早期護理及時評估患者護理中可能出現的不安全因素,密切觀察患者生命體征,包括生命體征、瞳孔、臨床癥狀等,并有針對性的開展預防措施。建立靜脈通路,遵照醫囑實施藥物治療,同時給予其他對癥治療,維持電解質平衡,給予保胃保肝治療。在護理期間,嚴密觀察患者臨床癥狀、瞳孔大小等,必要時行常規尿檢、CT檢查等,同時觀察患者是否存在嗜睡、躁動、昏睡等不良情況,重點觀察存在危險因素的患者,避免患者出現不安全因素。護理中注意降低患者周圍環境的危險因素,住院后,及時檢查患者周圍環境,針對興奮期酒精中毒患者,清除地面以及通道障礙物,給予保護性約束,并安排專人看護。針對存在步履蹣跚等異常情況患者,護理中及時攙扶患者,保持地面的干燥,及時清理過道中的障礙物,避免患者出現跌倒情況。針對伴隨攻擊行為的患者,將患者安排在人少治療環境中,并安排家屬看護,注意觀察患者意識和狀態,必要時及時告知醫師處理。根據患者臨床癥狀特征給予相應的處理措施,每15 min觀察1次患者瞳孔變化,發現患者瞳孔變大,及時告知主治醫師處理。患者入院時檢查酒精濃度,避免出現漏診、誤診等異常情況,引起醫療糾紛。

1.3 觀察指標

分析兩組患者護理效果。記錄患者護理后療效,根據患者體征、癥狀等進行評價,患者3 h內恢復神志,臨床癥狀消失為顯效,患者6 h內神志有所恢復,生命體征比較穩定為有效,患者6 h內臨床癥狀無明顯改善為無效。記錄護理期間患者出現不良反應情況,包括自傷、墜床、跌倒、投訴、窒息等。患者護理滿意度采用該自制護理滿意度評分表,分為四個等級,總滿意度=滿意度+非常滿意度+比較滿意度。

1.4 統計方法

采用 Microsoft Excel建立數據庫,用SPSS 19.0統計學軟件進行數據分析,計數資料采用[(n)%]表示,比較采用χ2檢驗,以α=0.05作為檢驗標準,P

2 結果

2.1 臨床療效觀察

護理后,干預組患者總有效率(94.4%)顯著高于對照組(77.5%)(P

2.2 不良反應情況比較

護理期間出現不良反應包括致死、墜床、跌倒等,干預組患者不良反應發生率(5.0%)顯著低于對照組(27.5%)(P

2.3 護理滿意度比較

干預組患者護理總滿意度(100.0%)顯著高于對照組(85.0%)(P

3 討論

急性酒精中毒是急診科常見危重癥之一,是指患者一次性飲酒量過大導致乙醇無法及時代謝引起的乙醇急性中毒,患者由于中樞神經受到抑制,可能引發心血管疾病或者呼吸系統異常,甚至誘發患者死亡[2]。患者酒精中毒可以分為3個程度,在當前治療中多根據患者具體情況給予納洛酮靜脈注射治療[3]。在臨床治療中發現,患者容易出現自傷、窒息等異常情況,因此實施護理干預有重要現實意義。

護理安全實施護理過程中,患者不發生機體結構、功能、缺陷、死亡、心理等情況。急性酒精中毒患者及時開展正確的護理措施能夠有效降低安全隱患,提高治療效果。不少學者在急性酒精中毒患者治療中[4-5],采用護理干預,指出不良事件發生率得到顯著下降。在護理質量管理中,護理安全是第一因素,臨床護理工作中,需要充分認識到可能出現的危險因素,包括躁動、昏迷、動作不協調等,在護理工作中,需要避免出現護理不及時、記錄不準確等失誤情況。針對存在昏迷的患者,顱腦外傷的神經系統癥狀很多都被掩飾,需要有針對性的采取防范措施,減少安全隱患。在藥物應用方面,當前治療急性酒精中毒首選治療藥物為納洛酮,一般輕度中毒患者給予0.8~1.2 mg納洛酮,重度中毒患者一般注射1.2~2.0 mg納洛酮。在該組研究中重點分析急性酒精中毒患者護理干預的實施效果,在護理干預中除了常規護理之外,針對出現異常煩躁等患者,需要及時清理通道障礙物,必要下采用約束帶約束患者行為,避免患者出現墜床、跌倒等意外事件[6]。針對存在攻擊行為或者是幻覺等患者,盡可能將患者安排在獨立診所,并配備必要的護理人員,并安排專人看護,避免患者出現自傷。根據國內有關急性酒精中毒搶救護理效果,輕度、重度患者無死亡病例,護理中常見不良反應包括跌傷、窒息、墜床等,護理糾紛發生率在3.1%[7-8]。該組分析中研究結果中顯示,護理后,干預組患者總有效率(94.4%)顯著高于對照組(77.5%)(P

總之,急性酒精中毒患者實施護理安全干預能夠提高護理效果,降低安全隱患,具有使用價值,急性酒精中毒患者護理中除了積極治療之外,還需要嚴密監視患者臨床表現,加強護理安全管理,改善護理安全狀況,促進患者酒精中毒的恢復。

[參考文獻]

[1] 吳淑芳,趙彩紅.19例急性酒精中毒患者的急救與護理[J].國際護理學雜志,2015,32(11):1505-1507.

[2] 趙寶寧,楊麗艷.醒腦靜注射液聯合護理干預治療急性酒精中毒75例[J].中國藥業,2015(8):122-124.

[3] 劉軍,李玲.護理干預對100例急性酒精中毒患者的護理安全效果觀察[J].現代醫藥衛生,2015,46(3):427-429.

[4] 吳裕范.護理干預對急性酒精中毒患者護理安全的效果觀察[J].世界最新醫學信息文摘:連續型電子期刊,2016,16(21):212.

[5] 黃小芳.護理干預在急性酒精中毒患者護理中的應用效果分析[J].河南醫學研究,2016,25(6):1135-1140.

[6] 王東林.納洛酮搶救急性酒精中毒昏迷[J].中外醫療,2012, 31(18):110.

[7] 楊從和.急性酒精中毒急診搶救254例臨床分析[J].中外醫療,2012,31(4):34-35.

篇4

關鍵詞:借貸糾紛;借貸風險;借貸主體;借貸協議;借貸擔保

本文為2014年國家級大學生創新訓練計劃項目部分研究成果(項目編號:201410354002)

中圖分類號:D9 文獻標識碼:A

收錄日期:2016年1月26日

一、引言

溫州是我國民間借貸最活躍的地區,也曾是我國民間借貸違約率非常低的區域,然而近年來,其民間借貸糾紛卻呈持續快速增長的趨勢。2009年,法院受理的民間借貸糾紛數為4,051件,2010年、2011年與2012年分別增長了86.2%、59.8%與61.4%,經過3年的快速增長,2012年的糾紛數達19,446件,竟是2009年的4.8倍。究竟是什么原因導致近年來民間借貸糾紛的大量爆發?這一問題值得探討。

一個事件的產生必定有內因與外因。目前,國內學者對民間借貸糾紛產生原因的探討,主要聚焦于外部成因。陳成建(2009)認為道德、法律和經濟風險集聚是引起民間借貸糾紛爆發的原因;黃書名(2012)認為主要原因是借貸利率與政策利率脫節、國家金融監管缺位和銀行中介功能弱化;曹(2014)則從特征因素、經濟因素、金融監管機制因素、資本特性因素、民眾法律意識因素五個方面對民間借貸糾紛案件增長進行成因分析。我們認為,盡管法律不完善、監管不到位、經濟環境變化等客觀外在原因非常重要,但引起民間借貸糾紛爆發的內在成因也是不可忽視的,甚至更為重要。

本文試圖以我們對溫州民間借貸糾紛的調查,尤其是對溫州瑞安市的實地調查與案例分析為基礎,充分探討溫州民間借貸糾紛產生的內在原因。之所以選擇瑞安作為調研重點,是基于以下三個方面的考慮:第一,經濟上具有典型性,瑞安市是溫州模式的重要發祥地,其人口占溫州市的15%,年產值占比為16%;第二,民間借貸及其糾紛發生上具有代表性,因為其民間借貸糾紛對溫州全市的占比較高,相對于溫州全市的情況,2009年的瑞安民間借貸糾紛案件數量占比為28%,涉案標的額占比更是高達34%;第三,與溫州全市的情況基本相同,近年來瑞安民間借貸糾紛也呈持續快速增長之勢,2012年其民間借貸糾紛案件高達3,927件,是2009年的3.5倍。本文結構如下:第二部分分析瑞安民間借貸糾紛的現狀及變化特征,第三部分結合案例探討溫州民間借貸糾紛的內在成因,第四部分是結論。

二、瑞安民間借貸糾紛現狀及變化特征

借貸主體、借貸利息、借款數額、借貸期限等是研究民間借貸行為的核心要素。我們以這幾個核心要素的信息掌握為重點,從以下三個層面開展調查:第一,到瑞安民間借貸登記服務中心、若干小額貸款公司開展實地調查,獲取核心要素的樣本數據;第二,拜訪瑞安市人民法院,搜集瑞安市民間借貸糾紛發生的總體數據,以及200余例糾紛案例的樣本數據和其他信息;第三,實地抽樣調查瑞安當地的眾多普通借貸者,了解借貸動機及其對借貸糾紛成因的主觀認識等。在下文分析中,總量分析的對象是總體數據,而各類特征分析的對象是樣本數據。

(一)總體狀況及其變化特征。近年來,瑞安民間借貸糾紛的案件數量不斷增加,涉案標的額也呈持續上升之勢。2008年民間借貸糾紛案僅812件,涉案標的額為1.77億元;而自2009年起,糾紛案件數量及標的額呈快速增長趨勢,2012年到達最高峰,糾紛案件為3,927件、標的額高達34.69億元,分別為2008年的4.8倍和19.6倍。2013年糾紛數量開始減少,2014年出現明顯下降,糾紛數僅為2012年的1/3。從糾紛案件的總體變化來看,大致呈現出以下特征:

1、借貸糾紛案一度成為民商事案的主體。近年來,瑞安民間借貸糾紛案占所有民商事案件的比例不斷大幅上升,一度成為民商事案件的主要組成部分。自2010年起,民間借貸糾紛案件對民商事案件總量的占比超過1/3(2014年除外),2012年和2013年的占比更是高達40%,2014年的糾紛數量有所減少,所占民商事案件的比例也隨之下降。

2、借貸糾紛案平均標的額呈明顯上升之勢。瑞安民間借貸糾紛的平均涉案標的額總體上呈現不斷上升之勢。2008年,糾紛案件的平均標的額為21.8萬元/件;到2014年,達到了111.4萬元/件,為2008年的5.11倍。

3、糾紛當事人分布漸趨多元化。民間借貸的當事人大致包括家庭及個人(下文簡稱個人)、中小企業和民間金融機構。早些年,民間借貸主要發生在熟人圈里,借貸糾紛當事人自然也主要是個人與個人。然而,隨著民間借貸逐步從熟人圈走向民營企業主、典當擔保及小額貸款公司等陌生人圈里,借貸糾紛當事人的分布也逐步走向多元化。調查發現,盡管個人之間的糾紛依然占多數,但個人與企業、個人與民間金融機構,以及企業與民間金融機構之間的糾紛數量呈快速增加之勢,其中尤以個人與企業之間的糾紛數量增長最快,從2008年的18件增加到2014年的298件,年均增長60%。此外,發生借貸糾紛企業的行業分布很廣,既涉及加工與貿易行業、服務業,也包括制鞋、模具、機械等制造業。其中,出現借貸糾紛頻度最高的是房地產、投資咨詢和融資管理等行業企業。

(二)調查樣本及其糾紛特征分析。為梳理瑞安民間借貸糾紛的變化特征,我們以從人民法院獲取的調查樣本為主要對象進行分析。這些樣本為來自瑞安人民法院的近4年的200余件糾紛案例,我們從中選取其信息能夠滿足研究需要的166件糾紛案例。按年度劃分案例,2011~2014年的數量分別為47、44件、40件和35件。

在下文的特征分析中,我們主要關注的是糾紛案由、單筆借款金額、糾紛貸款流向等基本特征,以及借貸的合法性、糾紛的群體性、糾紛的調解難度等深度特征。鑒于保護個人隱私的需要,下文中凡涉及借貸者個人信息的均予以回避。

1、糾紛案由。調查發現,民間借貸糾紛的案由大致可以分為以下三類:

第一類是借款方還款違約導致的糾紛,約占40%。糾紛往往緣于借款期限屆滿后,借方未歸還本息,貸方多次催討無果,故向法院。調查案例中,一種情況是借款方僅支付前兩個月的利息,之后故意違約不還本息;另一種情況是當事人將借款用于生產經營,但因經營不佳失去還款能力。

第二類是因雙方對借貸約定不規范或者認識不一致引起的糾紛,約占50%。糾紛往往源于借貸雙方在合同(欠條,甚至口頭約定)中未明確約定借貸利息、還款期限和借貸擔保等,雙方認定的借貸事實不同。如借貸雙方口頭約定月利率3%,但事后借方推說利率過高,只愿支付2%;又如借貸雙方口頭約定月利率5%,未約定還款期限,借方由此拖欠本金利息,從而引發民間借貸糾紛。

第三類是因非法吸存、集資詐騙產生的借貸糾紛。數量占比雖小,但牽連廣,往往會出現數個原告同一公司或個人,導致糾紛的調解難度大大增加。

2、單筆借款金額。單筆借款金額差距較大,小者僅有3至4萬元,大者可達500萬元以上。從分析樣本來看,瑞安民間借貸糾紛的單筆借款金額近年來總體呈不斷上升之勢,從2011到2014年,糾紛從單筆50萬元以下為主逐步轉向以單筆50萬元以上為主,100萬元以上的大額借款糾紛日益增多。進一步分析還發現,300萬元以上的借貸糾紛案例以集資詐騙為主,且每個案件的單筆借款金額呈現逐年增長的趨勢。

3、糾紛貸款流向。從糾紛的資金流向來看,近年來從以生活消費為主轉變為以經營融資為主的特征變化非常明顯。總體上,貸款資金流入生活消費的借貸,發生糾紛的可能性是最小的,主要原因可能是借貸者關系親近,信息較為對稱,借款雙方對借貸事實的爭議較小。相反,貸款資金用于經營融資及臨時周轉就容易發生糾紛,近4年該類糾紛占總糾紛數的68%,其糾紛發生的主要原因是生產經營或投機失敗、周轉資金鏈斷裂。

4、非法借貸涉及面廣。近年來,非法吸存、集資詐騙等非法借貸行為不斷發生,非法借貸糾紛的數量日益增加,借貸糾紛的涉及面也越來越廣。如,2011年包某某對外宣稱二手車抵押業務利潤可觀,以支付高額回報為誘餌或以共同經營為由向陳某某等14名民眾集資款項共達1,418萬元,用于高利放貸和經營二手車抵押借款生意,后因放出的高利貸無法及時收回,二手車抵押借款生意虧損,資金鏈斷裂,導致1,300多萬元借款無法歸還而產生糾紛。

5、借貸糾紛日趨復雜化。近年來,民間借貸糾紛案件糾紛當事人的人數有增加趨勢。自2011年起,糾紛當事人不再是原告與被告兩個單一主體,而是逐漸向多個糾紛主體轉變。經常出現一名原告多名被告,或多名原告一名被告等現象。此外,因多重借貸的發生,甚至出現了錯綜復雜的糾紛關系,同一個當事人可能既是原告又是被告。

6、糾紛調解難度日益加大。近年來,瑞安民間借貸糾紛案件的調解難度日益加大,案件審理或者調解時間也逐漸拉長。究其原因,我們發現:一是當事人的出庭率低,80%的被告收到法院傳票后拒不出庭,部分被告甚至下落不明致使傳票無法送達;二是部分被告對借據上簽字的真實性或借據的形成時間不予認可,需提起第三方鑒定,頗為費時;三是部分擔保人被告否認自身的擔保義務或擔保期限等。

三、溫州民間借貸糾紛內在成因分析

一般認為,與銀行等正規金融機構的借貸行為相比,民間借貸最為顯著的差異大致可以概括為以下幾點:借貸主體關系可能較近、協議方式簡便、利率較高、擔保形式靈活等。這些特點是民間借貸普遍存在并迅速發展的原因,但也為借貸糾紛的發生埋下了不小的隱患。下文我們將利用166個法院案例樣本,結合實地調查獲取的信息,進一步探討溫州民間借貸糾紛的內在成因。

(一)糾紛案例的內部特征分析。對獲取的166個法院案例樣本,我們從借貸主體間的親疏關系、借貸協議的規范程度與借貸擔保的有效性等方面進行考察。分析2011至2014年的案例發現,借貸主體關系較為親近的數量僅占糾紛案例總數的13.3%,且比例波動小;借貸協議很不規范,僅僅為“口頭協議”的糾紛占糾紛總數的4.8%,比例有逐年下降的趨勢;借貸協議中有擔保形式的糾紛僅占糾紛總數的36.1%,這一比例有明顯的上升趨勢。

(二)借貸主體的親疏關系。瑞安民間借貸行為主要發生在關系比較親近的人之間,比例大約在80%以上,但關系親近的借貸主體占糾紛發生的比例僅為13.3%。如果按照上述80%的比例推算,2011~2014年關系疏遠的借貸雙方發生糾紛的概率,為關系比較親近的借貸雙方發生糾紛概率的26倍。由此可見,借貸主體的親疏程度直接影響借貸糾紛發生的可能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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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法:選取2010年1月至2014年1月我院急診科出現的24件醫患糾紛案例進行分析,總結處理策略和風險規避措施。

結果:急診科出現糾紛原因多是由于患者、醫院及社會因素造成。

結論:分析急診科醫療風險原因,制定相應的風險規避措施及糾紛處理措施,對維持醫療秩序,創建良好的醫療環境,提高醫療質量,減少不必要的醫患糾紛起到積極的促進作用。

關鍵詞:急診科 醫療風險規避 糾紛處理措施

Doi:10.3969/j.issn.1671-8801.2014.03.603

【中圖分類號】R-1 【文獻標識碼】B 【文章編號】1671-8801(2014)03-0388-02

隨著人民生活水平的不斷提高,群眾對健康需求日漸增長,再加上素質教育的全面普及,群眾的法律意識也日益增強,對各行各業的要求也不斷提升。醫療行業具有相應的特殊性,再加上醫療行業本身所具備的風險性,如醫療事故的不可預見性、醫療費用的不一性、醫療效果的不確定性等因素都會引發群眾不滿,誘發醫患的糾紛事故[1]。為了進一步研究急診科醫療風險規避和糾紛處理措施,筆者以24件醫患糾紛案例進行分析,總結處理策略和風險規避措施,現總結如下。

1 資料與方法

1.1 一般資料。選取2010年1月至2014年1月我院急診科出現的24件醫患糾紛案例,包括:8起毆打、辱罵及打傷醫務人員,6起摔打公共醫療設施,5起威脅醫務人員,5起引起經濟糾紛。

1.2 方法。選取調查問卷方式,發放調查問卷,分析引起糾紛的主要原因。

2 結果

2.1 患者自身因素。患者缺乏優秀的社會道德意識,語言粗魯、行為粗魯,思想文化素質較低,無法理解和尊重醫務人員的付出;部分患者為酒后入院,行為意識不清,易出現暴力傾向;患者對醫院治療期望過高,全憑自身意愿要求患者,對病情痊愈期望過高;家屬由于急危重患者的救治而出現焦躁、緊張、恐懼等心理,使醫院之間的關系受到負面影響。

2.2 醫院因素。部分醫務人員未做到真正的關心和體貼患者,未理解患者,針對患者疑問未做到全面解釋,或解釋不清楚,患者治療期間,醫務人員操作技術不熟練,使患者無法信任醫務人員,造成醫患關系緊張。并且急診科未合理分配布局及搶救措施,給患者帶來影響,都易出現糾紛。

2.3 社會因素。隨著信息技術快速發展,在醫院糾紛事件中,過多的輿論導向介入,而在參與期間,媒體的態度傾向于患者,多譴責醫院方面,使部分患者無法理解醫院。另外,醫院收費標準不同,醫療公共設施無法更好滿足患者的需求,醫藥費用過高,使醫患關系緊張。

3 討論

急診科出現糾紛多是由于患者的不理解,輿論的錯誤導向,醫務人員自身疏忽,醫療費用的過高等因素都會造成醫患關系緊張,引起醫患糾紛,因此根據糾紛原因,采取針對性的處理措施。

3.1 創建和諧、良好的醫患環境。和諧的醫患關系可有效避免醫患糾紛,減少醫患沖突,預防發生糾紛。因此,醫務人員需加強自身的職業道德素質,樹立優秀的職業道德素質,要具備以人為本的職業道德素養,尊重患者,關心體貼患者,與患者積極溝通,創建良好的醫患關系,并使患者可真正了解醫務人員,并做到雙向了解[2]。

3.2 提升自我保護意識。在醫患糾紛中,傷害最深的則是醫務人員,面對患者的暴力、刁難及威脅時,醫務人員要樹立高度的自我保護意識。醫務人員要盡量避開鬧事者,并要做好一定的防御措施,借助外界一定力量,求助醫院或鄰近科室工作人員的幫助,若情況嚴重,可及時報告給警察,尋得幫助,從最大程度上減輕患者對自身、家庭、醫院的傷害。同時社會也需要盡可能的理解急診科醫務人員,多尊重和包容人員,以此降低急診科醫患糾紛。

3.3 提高醫療服務質量水平。在構建和諧的醫患關系,減少醫患糾紛時,最關鍵環節需要增強醫療服務行為的規范性,提升醫療服務質量。在提高醫療行為的規范性時,要根據患者的需求采取針對性措施。隨著人民生活水平的不斷提高,患者對醫院的服務質量及服務水平有著更高要求。因此,在醫療服務工作中,需為患者提供個性化服務,溫情呵護[3],創建良好的人文管理,采取優質性的服務措施,根據新時期醫療衛生制度,懷著高度責任意識,并不斷提高醫務人員的工作意識,培養醫患的溝通技巧,需尊重、關心、體貼患者,在最大程度上滿足患者的身心健康需求,尊重患者意愿,不斷提升醫療服務質量,構建和諧的醫患關系。

3.4 提高醫務人員的業務水平。醫務人員需不斷學習專業知識,提高專業技術。急診科具有綜合性、風險性、應急性等特性,醫務人員要具備豐富的文化知識,以高水平的專業技術滿足急診科要求。

3.5 建立完善的管理制度。為了滿足患者需求,滿足急診科急救需求,避免在急救期間出現差錯,必須要創建科學完善的管理制度,提高急救隊伍的專業化,操作水平的流程化,工作規范化,必須要創建優秀的管理制度,調動醫務人員工作積極性,從最大程度上滿足患者的需求。

參考文獻

[1] 徐香馨.急診科醫療風險規避與糾紛處理策略[J].醫學信息,2010,07(11):3397-339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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開證行:B銀行;

出口商:C公司;

進口商:D公司。

2012年3月25日,C公司收到美國某銀行作為通知行的孟加拉國B銀行開來的申請人為D公司的信用證。信用證條款簡潔,索匯路線清晰,價格條款及所需單據等要素與進出口雙方簽訂的合同相符。

2012年4月20日,C公司按信用證要求出貨并將全套單據提交A銀行議付。A行審核單據后,認為單證一致,單單相符,即按信用證要求,將單據徑寄開證行索匯。2012年5月1日,A行收到孟加拉國B銀行的拒付電文:“AS UNSIGNED B/L,SO WE HAVE TO REFUSE ALL DOCUMENTS”。其實,C公司貨運提單完全符合國際慣例及信用證要求。很顯然,開證行的拒付完全屬于無理拒付。A行當天發出電文拒絕接受不符點并強烈要求開證行履行付款責任。隨后的一個月時間內,A行多次發送催收電文并多次去電開證行總行。B行工作人員拒不回復電文。對于A行的催付電話,接聽電話者,不是推脫不負責此業務,便是先講英文后講當地語言,根本不理會A行的任何陳述。業務進展一度陷入僵局。隨后,C公司通知A行說D公司要求降價處理貨物,并且價格一降再降,根本沒有付款的誠意。與此同時A行工作人員也了解到孟加拉國B銀行系當地一家私有制銀行,無任何分支機構,銀行負責人在當地較有影響。

A行了解到這些情況后,果斷要求C公司不要再理睬D公司的任何降價要求,改由A行全面處理業務糾紛。2012年6月1日,A行工作人員與孟加拉國駐中國大使館參贊取得聯系并將前因后果寫成書面文字發送到大使館。同時又聯系了中國駐孟加拉大使館商務部負責人,委托他們聯系當地孟加拉國銀行,詢問業務進展情況。

2012年6月3日上午9點,C公司通知A行:“D公司同意立即全額付款,并一再要求千萬不要再讓任何政府部門給他們施壓。但條件是,C公司必須立即通過A行發電文給B銀行,同意收到全額貨款后立即將貨款的20%退還給D公司。”此時的C公司對于能追回貨款的80%已經非常滿意,急切的催促A行立即發報至B銀行,同意接受回匯貨款的20%。

A行工作人員憑多年的業務處理經驗,耐心勸其靜觀其變。因為B銀行方面根本未提變相降價一事。但C公司態度堅決,執意要求立即發文。2012年6月3日上午10點,貨款全部足額匯至A公司賬戶。此后,B銀行也再未提過降價一事。至此,一樁原本降價也不能解決的貿易糾紛案,被A行工作人員巧妙地利用政府誠信及時追回了全部足額貨款,有力打擊了不誠信商人企圖利用信用證項下不實不符點脅迫客戶降價的陰謀。

案例分析

當開證行提出不符點時,出口方應該在正確理解國際慣例的基礎上多與經驗豐富的議付行工作人員溝通,理性分析不符點實質。倘若不符點確實存在,應立即修改單據,力爭在交單期和有效期內將修改后的正確單據補寄開證行,使不符點不成立,開證行仍舊承擔第一性付款責任;若是開證行為規避其第一性付款責任或是因其他原因而提出一些不實、不符點,出口方應在議付行國際業務專業工作人員的幫助下,及時采取正確處理方法。

此種情況下,議付行工作人員的業務處理水平絕不再是簡單地審單、寄單,而是要求精通國際慣例、具備過往案例處理經驗,對各類經濟糾紛具有回旋把控水平等隱水準。此案例中若A銀行采取僅憑進、出口雙方客戶談判協商解決不符點的慣常做法,則結果不是降價結匯便是退貨退單,給出口方客戶造成較大的經濟損失。而此案例中的A銀行積極了解開證行背景,并果斷采取由銀行工作人員與開證行交涉的專業做法。A銀行一方面繞開進口方單方面以單據存在不符點為由要求降價的無理要求,并且在開證行消極不合作的情況下, 果斷采取徑直聯系雙方國家大使館的正確處理方式;另一方面緊緊抓住了開證銀行負責人在當地較有影響,必定重視負面影響這一事實,將其違背國際慣例無理拒付這一事實及時通知給有關政府部門,使問題最終得以迅速解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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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問題的背景

1.區際法律沖突的存在。區際法律沖突是一個國家內部具有獨特法律制度的不同地區之間的法律沖突。隨著我國對香港、澳門恢復行使主權以后,香港、澳門原有的法律制度基本不變,而這兩個地區的法律又分屬英美法系和大陸法系,這就在我國內部同時存在著四個具有獨特法律制度的法域-內地、香港、澳門、臺灣。由于各個地區法律不一,在各法域的民眾間結成的民事法律關系中,不可避免地會產生法律沖突問題。較之其他多法域國家內的區際法律沖突,具有自己鮮明的特點:(1)中國的區際法律沖突是一種特殊的單一制國家內的的區際法律沖突。從憲法角度說,單一制國家內部各個地區是每有權利從國家分立出去的,所以這就意味著雖然內地和港澳地區有法律沖突,不可能演變為國際的法律沖突。(2)中國的區際法律沖突既有屬于同一社會制度的法域之間的法律沖突,如港澳臺之間的法律沖突,又有不同社會制度的法域之間法律沖突,如內地與港澳臺之間的法律沖突。(3)中國的區際法律沖突既有同屬于一個法系的地區之間的法律沖突,又有不屬同一法系的地區之間的法律沖突。香港屬英美普通法系,澳門屬于大陸法系,臺灣法受德日影響較大,也屬大陸法系。我們內地是相對比較獨立的法系。(4)各法域都有自己的終審法院,而在各個法域之上無最高司法機關,因此,在解決區際法律沖突方面,無最高司法機關加以協調。(5)在民商法領域,中國內地與港澳地區之間的法律沖突是在特定時期內屬于平等地位的中央法律和特別行政區的地方之間法律沖突。比如在內地審理涉港澳案件時,作為全國性的法律當然應該適用于港澳,但是實際上民商法律不能夠適用于港澳,還需在港澳法律和內地法律之間進行選擇。

2.港澳航線的特殊性。香港、后,香港、澳門已成為中國境內的一個沿海港口,根據國家主權原則,內地與港澳間的海上貨物運輸應屬于國內沿海運輸,但根據兩個基本法,港澳地區在航運政策上,仍保持原實行的航運經營和管理體制,仍單獨進行基本自由的開放型船舶登記制度,不同國籍船東的船舶都可以在本地登記注冊獲準懸掛中國國旗和港澳區旗,進而再以中國船東身份經營港澳與內地間的海上運輸,這事實上等于向世界各國開放了港澳與內地的沿海運輸權。因此,三地間的海上運輸雖屬沿海運輸,但應有別于純粹的內地港口間的沿海運輸,應視為國際海上運輸。另根據交通部的有關規定,將內地與港澳航線定為特殊管理的國內航線,內地和港澳航線視同外貿運輸,體現兩種制度的原則:航運管理應該依據內地與港澳各地的航運制度與法規來進行管理,港澳到內地的對外開放港口,允許在港澳登記的船舶來經營。這就反映了在“一國兩制”下,按特殊管理的航線來對待。故海上客貨運輸視同國際海上運輸,在法律適用上,受《海商法》第四章的調整,而不受規制國內沿海、內河貨物運輸的《合同法》及據其制定的《水路貨物規則》和《水路貨運合同實施細則》之約束。這兩者之間在承運人之免責、責任限制等方面規定存在諸多差異,就為實務中適用法律沖突埋下伏筆。

3.法律之規定。早在最高院《關于貫徹〈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試行)〉若干問題意見》中曾規定:“涉港澳同胞案件不屬于涉外案件。鑒于港澳地區的特殊地位,審理這類案件,可參照民訴法第五編(涉外民事訴訟程序的特別規定)和其他有關規定辦理。”后在1987年出臺《關于審理涉港澳經濟糾紛案件若干問題的解答》,嗣后又于1989年頒發《關于印發〈全國沿海地區涉外、涉港澳經濟審判工作座談會紀要〉的通知》,對審理涉港澳案件的管轄、法律適用等問題作了進一步規定,即在訴訟程序方面按民事訴訟法關于涉外民事訴訟程序的特別規定辦理,在實體方面,按民法通則第八章涉外民事關系的法律適用和涉外經濟合同法地五章的規定辦理,應適用香港、澳門地區法律或外國法律的,可以適用。但在試行之民訴法廢止后,最高院在其后所作的關于適用民訴法若干問題意見中卻未能重申這一原則。直至1993年最高院的《全國經濟審判工作座談會紀要》中指出:人民法院審理涉外、涉港澳經濟糾紛案件,應當按照民法通則第八章的規定和涉外經濟合同法等有關規定辦理。

二、沖突之概述。

由于前述之原因,港澳地區雖然與內地屬同一主權國家,但在程序和實體方面按涉外案件處理,故不可避免地發生法律沖突。法律沖突是指涉及兩個或兩個以上不同法域的民事法律關系的規定各不相同,卻又競相要求適用于該民事關系,從而造成的該民事關系在法律適用上沖突的現象。根據最高院《關于審理涉港澳經濟糾紛案件若干問題的解答》,當事人一方或雙方是港澳同胞或法人,或者當事人之間的法律關系介入涉港澳因素,或者爭議的標的物在港澳地區的,屬涉港澳經濟糾紛案件。但作為一個涉港澳海事法律關系,并非有涉港澳因素介入,就成為沖突法調整的對象,還需看是否有了這種因素而涉及港澳法律或外國法或本國法的選擇適用。即要存在法律沖突。目前涉港澳海事案件的法律沖突可分為三類:一是國內海事沖突。如前所述,我國國內的沿海、內河運輸與國際海上貨物運輸分別受不同的法規調整,而內地與港澳航線視同外貿運輸,而兩個法律規范存在諸多差異,如責任基礎不同,《海商法》規定承運人有十二項免責事項,而沿海運輸中承運人享受不到駕船或管船過失免責;又如船東責任限制不同,由于水路貨物運輸有一個海事賠償責任限制的特別規定,與《海商法》責任限額不同,故產生沖突在所難免,雖然此類沖突不屬于國際私法意義上的沖突,但在實務中適用法律時亦有困惑。二是區際法律沖突。目前港澳與內地的海事沖突主要表現在以下幾方面:1.海事法律沖突規范方面的沖突,首先包括基于對同一事實,各地法律賦予其不同的法律性質,從而導致適用不同的沖突規范引起的沖突;其次是由于各地的海事法律把具有共同內容的法律問題歸納到實體法或程序法,進而適用不同的沖突規范引起的沖突;3再次是適用相同的沖突規范,但由于法律觀點或法律概念不同,對同一事實的法律性質認識不同而適用不同的沖突規范引起的沖突,如同為海事責任限制,內地法律認為是實體性權利而適用實體法律規范,香港法律則認為是程序性權利而適用程序法律沖突規范等。2.與整個涉區海事司法制度及海事法律選擇(適用)制度相關的諸如識別、反致(轉致)、法律規避、公共秩序保留、對方法律內容查明等制度方面的沖突。三是國際私法意義上的法律沖突。當涉港澳案件因某事實因素而產生適用除內地或港澳法律以外的外國法律的連接點或當事人選擇適用外國法律時,就產生了國際私法意義上的法律沖突。

三、法律適用之解讀

對于國內法沖突時如何適用法律,可從一宗案件得到啟示。在原告中石化(香港)有限公司訴被告海南南洋船務公司貨損賠償一案中,原告將一批柴油交由被告從福建肖厝港運往蛇口港(途經香港轉換提單),在運輸合同中定明“合同未及之處以交通部有關規定為準。”后發生海損事故,原告請求法院依照交通部《水路貨物運輸規則》第51條的規定判令被告賠償全部損失,而被告抗辯稱,此案是涉港海事糾紛,《貨規》不能適用本案,應適用交通部1959年的“關于海損賠償的幾項規定”,亦可適用海商法或國際慣例,該次海損屬駕船或管船過失,承運人不負賠償責任。顯然此案涉及對法律適用條款的解釋問題,原、被告所簽運輸合同中的法律適用條款中所謂“交通部有關規定”,顯指以我國交通部的部門規章,而不是《海商法》或國際慣例,故被告認為應適用海商法或國際慣例之主張不能成立;本案所涉及運輸關系屬涉港運輸,而非傳統意義上的國內水路貨物運輸,鑒于交通部就國內水路貨物運輸與非國內水路貨物運輸有不同規定,本案“合同未及之處”顯然應適用交通部對非國內水路貨物運輸作出的規定,否則同樣會產生法律適用上的錯誤,故原告要求適用《貨規》亦不成立。對于非國內水路貨物運輸,交通部在1959年了《關于海損賠償的幾項規定》,本案“合同未及之處”應適用這一規定。至此,通過對運輸合同法律適用條款的解釋,找出了適用合同的準據法。由于水路貨物運輸與國際海上運輸的兩套規定,當一種法律關系同時受數種法律規范調整,或某一法律事實或行為涉及數種法律規范調整,而數種法律規范存在沖突,法官應運用法律解釋方法去解決。雖然海事案件法律適用條款的解釋,我國沒有作出相應的立法和司法解釋,但結合《海商法》所確立的法律原則,并參照最高院《關于適用涉外經濟合同法若干問題的解答》,(盡管《涉外經濟合同法》第2條明確規定該法不適用用國際運輸合同)但其所確立的一些法律制度,對涉港澳海事案件的法律適用仍有指導作用。

關于區際法律沖突與國際私法意義上的法律沖突的法律適用問題,雖然國際沖突法與區際沖突法之關系有不同的學說。但主旨還是如何確定法律適用規范,兩者的區別也不妨礙我們參考和借鑒國際沖突法的一般原則、規則來解決區際法律沖突。法律適用問題的關鍵就是確定案件的準據法,即應適用的具體確定當事人之間權利義務的特定法域的實體法。明確了準據法后,就要正確地適用該實體法,從而得出正確、合理的裁判結果。當我們對案件的爭議性質進行“識別”后,找出應適用的沖突規則。因沖突規則是確定準據法的基礎。具體的說,“沖突規則”由“范圍”和“系屬”組成。“范圍”是沖突規則包含的法律關系部分,“系屬”是沖突規則包含的適用法律部分。就法律適用而言,內國法院在一定情況下承認和適用域外法是沖突法理論展開的基本背景。在我國目前現有的法律框架內,只能類推適用國際私法(涉外民事關系法律適用)來解決目前的沖突。根據解決法律沖突的一般原則,對沖突所涉及的多個法域的法律應平等的進行選擇,或可能是域外法,或可能是內域法。我國在區際法律沖突中也應適用這一原則,應根據《民法通則》和《海商法》中涉外關系的法律適用章節的規定來確定涉港澳案件應適用的準據法。

確定適用法律不外乎有如下幾種方法:1.意事自治原則。如我國民法通則第一百五十四條規定:涉外合同的當事人可以選擇處理合同爭議所適用的法律,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海商法》第269條亦規定:“合同當事人可以選擇合同適用的法律,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當然,當事人的法律選擇必須是雙方協商一致的、明示的。如果當事人在訂立合同時未選擇合同適用的法律,合同訂立后或糾紛發生后就合同適用達成協議的,或者合同訂立后雙方當事人協議變更原來選擇的合同適用法律的,法院一般應認定有效。當事人意思自治原則現已成為多數國家處理國際性合同準據法方面一致接受的原則。2.最密切聯系原則。《海商法》第269條在規定意思自治原則的同時也規定了最密切聯系原則。即當事人訂立合同時沒有選擇法律適用或選擇法律協議無效的情況下,由海事法院、海事仲裁機構依照最密切聯系原則確定合同適用的法律。本條所指“最密切聯系的國家”通常是指與履行合同有最密切聯系因素的國家。在調整涉外、涉港澳海商合同關系時,應根據合同的具體種類和合同改造過程中的客觀情況來確定某一國家或地區的法律與合同有最密切的聯系。每個涉外、涉港澳合同都有兩個或兩個以上的連接因素,如合同的簽訂地和履行地、當事人的辦事機構所在地和營業場所所在地、船舶及當事人國籍、仲裁或或管轄地點、標的物所在地或被扣押地等。在審理案件時,要對全部連接點進行比較分析,從質和量方面進行衡量,從中找出與該合同的履行有最密切聯系的因素,進而確定與合同有最密切聯系的法律。3適用侵權行為地法原則。依照《民法通則》第146條規定“侵權行為的損害賠償,適用條規定”侵權行為的損害賠償,適用侵權行為地法。“侵權行為適用侵權行為地法幾乎為世界各國普遍采用,侵權行為地法律包括侵權行為實施地和侵權結果發生地法律。如果兩者不一致時,法院可以選擇適用。

四、法律適用之誤區。

法律學說往往強烈地體現出法官的意向。法官對于向他提供的所有正反論據進行從容的、全面的思索,然后集中其豐富的學識和聰明的才智寫一份關于案件裁判所依據的既詳盡又合符邏輯的理由。舉例說來,該法官的裁判可能與棘手的法律選擇問題密切相關。然而,在兩個本質性領域方面已經為法官作好了適用法的選擇;其一為關于訴訟的問題,法官始終適用起本國法,即法院地法;關于適用法的問題為其二(該法官會不無例外地適用其本國法。而站在律師的視角,適用法的選擇問題往往以選擇的多面性以針對法官的單一性。實務中大量的案例足以形成這一論點。

考察我國法院審理涉外民商案件(包括涉港澳案件)的法律適用,我們會聽到許多批判的聲音。“研究我國法院的判決可以發現,中國法官對涉外民商事案件中法律適用問題的忽視是一個非常普遍的現象,好象不經過沖突規范的指引直接適用中國的或者外國的某一實體法規則是天經地義的事情,我還沒有發現我國法院的判決書有引用《民法通則》或中國其他法律中的沖突規則來說明或分析法院為什么要適用某一實體規則為判決的依據,這是我國法院對涉外民商事案件作出的判決書的一個明顯缺陷。”肖永平教授如是說,雖然此批評有偏激之處,但無疑也指出了法官在審理涉外案件中法律適用的痼疾。另有學者從統計學角度,對我國法院在審判實際中適用法律情況進行系統地實證研究,并發出了我國法院使用外國法的概率為什么如此之小的疑問。還有從事審判實務的法官對涉外海事審判中域外法適用問題,從量的考察和質的品估兩方面,對涉外海事審判法律選擇過程中是否存在濫用法院地法提出了質疑。最高院在2003年7月作出的《關于我國法院審理涉外商事案件適用法律情況的通報》中,對2001年-2002年我國法院審結的部分涉外商事海事裁判文書進行抽樣分析后,也指出了不少法院對適用法律問題意識不強。故肖陽院長亦重申要貫徹國家主權原則和當事人意思自治原則,充分尊重當事人對法律的選擇,認真妥善地適用準據法,正確適用外國法律、國際公約和參照國際慣例審理涉外案件。在這些聲音背后,需要我們檢討在審理涉外商事海事(包括涉港澳)案件法律適用上存在的缺失。概括起來,主要表現在如下幾方面:

(一)對當事人“意思自治”的漠視和干預。航運實務中存在大量的格式合同,其都包含有法律適用條款,如提單、租約、保險單等,如約定的準據法是外國法,法官往往以其未經雙方合意為由予以否定,甚至有將提單背面管轄權(包括法律選擇)條款視為單方面意思表示而予否定其效力的情況存在。有的在某些案件的識別上存在恣意,如在無單放貨案件中,法官往往以無單放貨作為侵權行為而排除適用提單中所訂明的法律。又如香港某公司訴香港某居民漁船抵押債權轉讓合同糾紛一案,當事人在與財務公司所訂之抵押合同和抵押轉讓合同均約定選擇香港法律作為處理合同爭議的法律。但法院在判決中以當事人未提供香港的有關法律,故認定合同當事人沒有選擇處理合同爭議的法律而適用我國法律。該案未通過系列途徑進行法律查明,就認為排除當事人的合意,顯然草率。筆者認為既然當事人在合同中選擇了處理爭議所適用的準據法,就應該充分尊重當事人的意愿,尤其在后,以當事人未能提供為理由置當事人之約定于不顧,是不符合一國兩制精神的,香港享有獨立的法律制度也成為一句空話。

(二)濫用最密切聯系原則。由于最密切聯系原則本身沒有提供必要的精確判斷標準,其應用在很大程度上依賴法官的自由裁量,這就很難排除法官自由裁量權的過度擴張,往往助長擴大法院地法適用的傾向,使法律適用具有太大的隨意性。最密切聯系原則是以特征性履行,保護當事人的特殊需要,以及合同與某個場所的明顯聯系等因素來確定并適用法律,但是當某種特定類型的合同明顯地與另外一個國家或地區有更密切聯系時,應適用該國或地區的法律。而實務中常常只要案件與國內有連接點,就武斷地適用中國法律。

(三)在外國法查明問題上的輕率。最高院《關于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若干問題的意見》中對外國法的查明作了明確規定,考慮到香港、澳門畢竟是同屬一主權國家,法律查明的途徑不宜完全按最高院設定的幾種方法。實務中法官常常以當事人未能提供或提供的外國法不合要求,而排除其適用。對涉港澳案件的法律,可參照外國法的查明來處理。在涉港案件中,因香港的法律制度屬英美法系,法律文牒繁復,其法律淵源包括成文法、判例法、衡平法、習慣法等,給我們了解香港法律造成了一定障礙。但就港澳的法律而言,因內地法院通過中央機關易于查明,故法院應依職權調查。特別是在內地與香港先后達成了《送達文書安排》、《仲裁安排》,與澳門達成了《送達文書與調查取證安排》的情況下,更有條件查明港澳法律。

篇8

對仲裁的認知途徑在很大程度上影響到對仲裁的認知程度。問卷中有22家調查對象是通過兩種以上的方式認知仲裁的,占調查對象的42.3%,有30家是通過單一方式認知仲裁的,占調查對象的57.7%;通過法律書籍成為33家調查對象認知仲裁的途徑,通過實際接觸到的仲裁案件成了22家調查對象了解仲裁的方式,還有21家調查對象是通過媒體報道的一些案例中了解到仲裁的;在對仲裁非常了解的有20份問卷中,有15份選擇了通過實際接觸到的仲裁案件了解仲裁這一認知途徑。對于仲裁所具有的優勢,有10家調查對象認為仲裁具有單一優勢,占調查對象的19.2%,有15家調查對象認為仲裁具有二重優勢,占調查對象的28.8%,27家調查對象認為仲裁具有三重以上優勢,占調查對象的51.9%;對于專家仲裁在銀行糾紛中的作用,2份問卷回答說不清楚,13份問卷認為專家辦案對商業銀行糾紛的解決無關緊要,9份問卷單純認為專家辦案能夠有利于金融爭議公正的審理,并提高效率,9份問卷單純認為對案情復雜的金融糾紛專家仲裁有利于案件的解決,14份問卷認為專家仲裁既有利于金融爭議公正的審理,提高效率,又有利于對案情復雜的金融糾紛案件的解決。商業銀行對于仲裁的優勢與專家仲裁的作用的認知是影響商業銀行選擇仲裁的重要因素,突出宣傳仲裁的優勢與專家仲裁的作用對于仲裁在商業銀行糾紛中的應用至關重要。

二、仲裁在商業銀行金融糾紛中的應用

在所有的調查對象中,有4家通常借助外聘的法律顧問處理業務糾紛,有13家是通過內設的法律事務部或專門熟悉法律工作的職員處理業務糾紛,有11家是通過內設的法律事務部與合作的律師事務所處理業務糾紛,有7家是通過內設的法律事務部或專門的熟悉法律工作的職員與外聘的法律顧問處理業務糾紛,有10家通常是通過內設的法律事務部或專門的熟悉法律工作的職員與合作的律師事務所、外聘的法律顧問處理業務糾紛,可以看出,糾紛處理主體的多樣化已成為商業銀行的一種趨勢。在解決銀行業務糾紛的多種可選途徑中,有7家調查對象選擇了“協商”作為唯一的糾紛解決途徑,有1家調查對象選擇了“調解”作為唯一的糾紛解決途徑,有1家調查對象選擇了“仲裁”作為唯一的糾紛解決途徑,有13家調查對象選擇了“訴訟”作為唯一的糾紛解決途徑,有1家調查對象選擇了“協商”與“仲裁”作為的糾紛解決途徑,有5家調查對象選擇了“協商”與“調解”作為的糾紛解決途徑,有6家調查對象選擇了“協商”與“訴訟”作為的糾紛解決途徑,其余14家選擇了包括“仲裁”在內的三種以上途徑解決糾紛。這一問卷的結果表明,目前訴訟是各商業銀行解決糾紛的主要途徑,并且對糾紛解決途徑選擇越少的調查對象選擇仲裁的可能性就越低。這在商業銀行與客戶簽訂的合同中也說明了這一點。在商業銀行與客戶簽訂的合同中,有37家調查對象在合同中約定協商不成提交法院,有14家調查對象在合同中列明訴訟和仲裁兩個選項,由當事人選擇。在52份問卷中,有15份問卷回答曾以仲裁方式解決過糾紛,占調查對象的28.8%,而在該15份問卷中只有6份問卷給出了近兩年業務糾紛統計數據,數據表明僅有2010年一起金融糾紛通過仲裁結案。這表明仲裁在金融糾紛的解決中應用的比較少,這與仲裁作為一種主要的糾紛解決方式的地位是極不相稱的。以仲裁方式解決過糾紛的15家調查對象中,選擇仲裁理由不盡相同。10家調查對象認為,仲裁是一裁終局,仲裁方式比訴訟方式成本較低,仲裁裁決書與法院的判決書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可申請強制執行,4家調查對象認為當事人可以自行選擇仲裁機構,自主選定仲裁,1家調查對象感覺以前本單位以仲裁方式解決合同糾紛的效果較好。

從認知層面來看,妨礙仲裁在金融糾紛中應用的因素是多方面的,有33家調查對象習慣以訴訟解決金融糾紛,占調查對象的63.5%,可見,“訴訟定式”已成為仲裁在金融糾紛得以應用的主要障礙。上述思維定式的形成與調查對象的幾種觀念有很大關系,28家調查對象認為仲裁的保全、執行要通過法院是妨礙其選擇仲裁的原因,15家調查對象認為仲裁機構的影響力不如法院,14家調查對象認為仲裁的“一裁終局”制不利于其選擇仲裁,9家調查對象認為訴訟的“兩審終審”制是訴訟相對于仲裁的優勢,8家調查對象認為仲裁員素質影響其對仲裁的選擇。從實踐層面分析,商業銀行未選擇仲裁作為糾紛解決方式也存在幾方面的原因,有17家調查對象明確表明不選擇仲裁是因為上級行制定的格式合同文本中解決爭議的方式不包含仲裁,有14家調查對象承認合同管理人員對仲裁法律制度不了解,有9家調查對象未選仲裁的原因是合同雙方雖有仲裁約定但約定不明確,9家調查對象則是因為簽訂合同的對方不同意選擇仲裁作為解決爭議的方式,3家調查對象對以前本單位以仲裁方式解決合同糾紛的效果不滿意,3家調查對象強調未選仲裁的原因主要是仲裁后的執行問題,認為目前仲裁裁決書比較尷尬,在法律效力方面不受認可,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的程序不順暢,1家調查對象認為訴訟的二審終局是仲裁不具備的優勢。

三、目前商業銀行對仲裁的定位

目前各商業銀行在業務領域中所產生的糾紛類型因業務范圍與規模而有所不同,總體而言,如前所述,目前商業銀行采用仲裁解決金融糾紛的比例比較低。在選擇糾紛處理途徑時,銀行所考慮的因素是多方面的,在所有的問卷中,有35家調查對象考慮到成本費用、時間長短的因素,有33家調查對象考慮處理結果的法律效力強度這一因素,有18家調查對象考慮處理機構的專業水準,有15家調查對象考慮爭議標的額大小,有15家調查對象把與糾紛處理機構的關系納入考慮,有12家調查對象考慮社會影響后果,還有8家調查對象考慮其他因素。

目前商業銀行對宜于仲裁的金融糾紛類型也有明顯的傾向性,有37家調查對象認為爭議不大的糾紛適宜仲裁,有30家調查對象認為需快速解決的糾紛適宜仲裁,有18家調查對象認為涉及商業秘密及商業聲譽的糾紛適宜仲裁,有13家調查對象認為銀行與個人貸款糾紛適宜仲裁,有12家調查對象認為涉外糾紛適宜仲裁,有11家調查對象認為中小企業貸款糾紛適宜仲裁,有3家調查對象認為爭議較大的糾紛適宜仲裁。這一結果表明,商業銀行對仲裁的快速便捷有比較一致的認識,但是同時也普遍沒有認識到其解決爭議較大糾紛的作用。仲裁裁決能否得到法院的執行所存在的認識是影響商業銀行選擇仲裁的一個重要因素。在52份問卷中,商業銀行對于仲裁裁決能否得到法院的有效執行有著不同的認識,有26家調查對象認為,仲裁裁決不一定會得到法院的有效執行,占調查對象的50%,有20家調查對象認為仲裁裁決會得到法院的有效執行,占調查對象的38.5%,6家調查對象認為仲裁裁決能否得到法院的有效執行是個說不清的問題,占調查對象的11.5%。對于仲裁與法院審理金融爭議在時間和費用上各自的比較優勢這一問題,20家調查對象認為仲裁審理金融爭議在時間和費用上比法院有優勢,18家調查對象認為須具體問題具體分析,不能一概而論,但是同時9家調查對象認為這一優勢對金融爭議的解決影響不大,11家調查對象認為仲裁與法院審理金融爭議在時間和費用上各有優勢。如果應用仲裁解決金融糾紛,仲裁程序的選擇是一個重要的問題。有21家調查對象認為應依照案件復雜程度來選擇仲裁程序,各有15家調查對象在未置先決條件的情況下分別選擇簡易程序(1名仲裁員)與普通程序(3名仲裁員),另外有9家調查對象認為應當按照案件標的額來選擇仲裁程序。如果采用簡易程序審理金融糾紛,案件標的額是一個重要的影響因素。有21家調查對象認為20萬元以下的金融糾紛適宜采用簡易程序,占調查對象的40.3%;有15家調查對象認為50萬元以下的金融糾紛適宜采用簡易程序,占調查對象的28.8%;有7家調查對象認為100萬元以下的金融糾紛適宜采用簡易程序,占調查對象的13.5%;有7家調查對象認為200萬元以下的金融糾紛適宜采用簡易程序,占調查對象的13.5%;有1家調查對象認為金融糾紛用簡易程序不應當對標的額設限,占調查對象的1.9%。

采用仲裁程序審理金融糾紛,審理期限是仲裁效率的一個重要內容。有31家調查對象認為采用仲裁審理金融糾紛的期限應當不超過30天,占調查對象的59.6%;有14家調查對象認為采用仲裁審理金融糾紛的期限應當依照案件復雜程度確定,占調查對象的26.9%;有4家調查對象認為采用仲裁審理金融糾紛的期限應當不超過60天,占調查對象的7.7%;有2家調查對象認為采用仲裁審理金融糾紛的期限應當不超過90天,占調查對象的3.8%;有1家調查對象認為采用仲裁審理金融糾紛的期限應當不超過7天,占調查對象的1.9%。在目前商業銀行對仲裁的應用與認知的背景下,商業銀行對仲裁工作提出了不少的期望與建議。有35家調查對象建議仲裁委員會應當與金融單位多交流、走訪;有29家調查對象建議仲裁委員會應當加大仲裁宣傳力度;有28家調查對象建議仲裁委員會應當多吸納金融行業人士擔任仲裁員;有26家調查對象建議仲裁委員會應當定期舉辦金融仲裁研討會;有25家調查對象建議仲裁委員會應當編纂案例匯編;有11家調查對象建議仲裁委員會應當出版刊物。

四、總結與對策

(一)加強對商業銀行的仲裁制度的宣傳與普及

作為多元化糾紛解決機制的一種重要形式,仲裁制度具有專業性、公正性、便捷、快速、費用低、保密性強等特點,因而在民商事領域得到了廣泛運用。在市場經濟發達國家90%以上的經濟糾紛是通過仲裁解決的。而仲裁在山東銀行業糾紛中應用則是另一番景象。調查數據表明,在52家調查對象中,只有15曾以仲裁解決過糾紛,占調查總數的28.8%,這表明銀行業普遍缺乏仲裁的實踐經驗。這一現象與銀行業根深蒂固的訴訟習慣存在密切關系,數據表明,在商業銀行與客戶簽訂的合同中,有37家調查對象在合同中約定協商不成提交法院,占調查總數的71.1%。從對銀行業對仲裁的認知與評價上來看,有14家調查對象認為仲裁的“一裁終局”制不利于其選擇仲裁,9家調查對象認為訴訟的“兩審終審”制是訴訟相對于仲裁的優勢,46.1%的調查對象并不認同仲裁的“一裁終局”的優勢。這種傾向實際上隱含著調查對象對于仲裁裁決公正性與權威性的憂慮。調查對象對仲裁這樣的認識不能不說“現行仲裁制度依然存在理想與現實之間比較明顯的反差”,甚至于可以說“仲裁而臨著在制度上和理論上被邊緣化的雙重尷尬境地”。根據調查問卷中調查對象的期望與建議,仲裁委員會應當通過各種方式提高銀行業對仲裁的認識與認同,如與金融單位多交流、走訪、加大仲裁宣傳力度、多吸納金融行業人士擔任仲裁員、定期舉辦金融仲裁研討會、編纂案例匯編或出版刊物,目的首先是促進商業銀行在仲裁觀念、態度上的轉變;其次,進行相應的金融仲裁機制的建設,為仲裁在金融糾紛中的應用鋪平道路;再次,推動仲裁機制在金融糾紛中的應用。

(二)建立獨立的金融仲裁機制

金融消費者保護有研究指出,傳統的信貸業務糾紛解決方式經歷了“單一訴訟方式”、“或訴訟或仲裁”及“單一仲裁方式”三個階段的變化,根據調查的情況來年,山東銀行業糾紛總體上是處于“或訴訟或仲裁”這一階段上,并且金融仲裁也沒有從一般的商業仲裁中獨立出來。從全國的經驗來看,要促進仲裁在銀行業糾紛中的應用,建立獨立的金融仲裁機制是必經之路。首先,建立的獨立的金融仲裁機制本身就是宣傳仲裁的很好的機會,其次,建立獨立的金融仲裁機制能契合解決金融糾紛實際需要。2003年,中國國際經濟貿易仲裁委員會《中國國際經濟貿易仲裁委員會金融仲裁規則》頒布,該規則的創設標志著金融仲裁機制的實質性確立。在該規則的示范作用下,鄭州、大連、上海、武漢、長沙、重慶、珠海、海口、杭州、廣州、太原、南昌等各地仲裁委員會紛紛設立了專門的金融仲裁機構,廣州、天津、上海、武漢等地的金融仲裁機構先后制定了獨立的金融仲裁規則。建立獨立的金融仲裁機制,一方面可以趁勢進行仲裁宣傳,改變原來存在于銀行業中對仲裁片面認識,轉變銀行業所形成的“訴訟定式”思維,提高銀行業對仲裁的認識與認同的程度;另一方面,這也符合了商事仲裁專業化、精細化的發展趨勢。

(三)積極探索新的仲裁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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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詞】人民調解 四個轉變

一、在調解工作根本方向上,推動“單一調解”向“調訴銜接”的轉變

過去,人民調解組織調解矛盾糾紛雙方當事人達成的調解協議,往往因為缺乏必要的法律保障而得不到有效的履行。隨著最高人民法院兩個司法解釋的出臺,通過明確調解協議的可訴性質和設定部分民事糾紛訴訟前置的規定,進一步實現了人民調解與訴訟程序的銜接。

一是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涉及人民調解協議的民事案件的若干規定》的出臺與實施,明確了人民調解協議具有民事合同的性質,為實現人民調解制度與訴訟制度的銜接方面提供了法定的依據,亦為促進當事人自覺履行調解協議提供了有力的法律保障。人民調解組織要嚴格依法開展調解工作,調解糾紛過程中要做到以事實為依據,以法律為準繩,認真做好調查筆錄和調解筆錄,并制作合法規范的人民調解協議書,才能得到法院的支持,達到調解工作與民事案件審判工作協調一致的最佳效果。

二是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民事調解工作若干問題的規定》,經各方當事人同意,人民法院可以委托具有相關法律知識和工作經驗的組織或者個人對案件進行調解,達成調解協議后,人民法院應當依法予以確認。這就實現了將部分民事糾紛列為訴訟前置。法院可將一些事實清楚,爭議標的較小的經濟糾紛和涉及婚姻、贍養、鄰里等簡單的民事糾紛設定為由人民調解組織先行調解,調解不成再由法院受理,既減輕了法院的壓力,也拓寬了人民調解的工作范圍。法院在糾紛結案后,若仍有后續工作需要做的,應將有關情況告知糾紛所在地的人民調解委員會,并附送調解書或判決書,所在地人民調解委員會應做好后續調解工作,并及時向人民法院反映有關情況。

二、在調解工作基本方針上,實現“重調輕防”向“調防結合,以防為主”的轉變

一些基層調解委員會掌握糾紛不及時,以人民調解必須堅持自愿原則為借口,認為當事人不上門就不能主動開展調解工作,對轄區糾紛鬧大了再調、上門了再調等重調輕防的思想比較普遍。人民調解工作為維護社會穩定服務,必須掌握主動,堅持調防結合的原則,重點在防字上下功夫。

一是要做好普法宣傳,提高全社會對人民調解的認識。充分利用人民調解宣傳月活動,以開辟人民調解工作宣傳專欄、舉辦法律知識問答、以案說法形式大力宣傳人民調解工作的地位、作用,正確引導糾紛當事人主動尋求人民調解的幫助;堅持在調解糾紛過程中深入開展法制宣傳和道德教育,充分發揮人民調解員直接面對普法對象的優勢,加強對群眾的法律知識及黨和國家的方針政策的宣傳教育,讓群眾知法、懂法、用法,提高群眾面對糾紛的理性程度,更多考慮成本、效益等因素,使人民調解獲得信賴并深入人心。

二是要建立矛盾糾紛的預防和排查機制。調解委員會要善于從既往調解案件中科學分析把握轄區糾紛產生發展的規律,比如以我街來說,改制公司換屆選舉時期往往是矛盾集中爆發期,年底是勞資糾紛的多發期,房屋宅基地相鄰權糾紛較為頻繁等等,建立因人預防、因地預防、因事預防、因時預防等預防機制。建立矛盾糾紛的排查制度,確保把矛盾消滅在萌芽狀態。排點上以征地補償、城市拆遷、勞資關系、宅基地、婚姻家庭等糾紛為主,排查形式上堅持定期排查與集中排查相結合,平時十天一排查;在政治敏感期、重大節假日等矛盾糾紛高發期開展統一排查行動。

三是要深入基層、深入群眾。調解工作人員必須要化被動為主動,要經常對轄區單位和居民進行走訪,全身心融入到群眾中去,了解社情民意,及時發現糾紛苗頭,真正做到“早發現、早介入、早調處”,把糾紛化解在萌芽狀態。

三、在調解工作運行方式上,確保“單獨調解”向“聯合調解”的轉變

“調解工作只是司法所的事,是調解委員會的事”的思想和內部分工分家的現象仍然存在,一定程度上削弱了調解工作的力量和力度。在當前民間主要矛盾糾紛發生新變化,呈現多樣化、復雜化的新形勢下,開展調解工作必須運用綜合手段,多方協調才能達到更好效果。

一是健全人民內部矛盾調處辦公室牽頭各部門參與的協調配合機制。隨著環境糾紛、醫療糾紛、產品質量糾紛等特殊糾紛的增加,專門性的行政處理、行政調解機制愈發顯得重要,因此其它職能部門要積極參與矛盾糾紛的調處。調處辦應定期召開協調會議,研究推動人民調解工作的思路、方法、措施,及時分析人民調解工作的薄弱環節并探討對策。

二是整合轄區社會資源,優化人民調解員隊伍。根據實際情況,聘請本轄區具有法律專業知識的人員以志愿者或兼職調解員身份加入到調解員隊伍中來,如當地的人大代表、政協委員、律師、法學教師、離退休的法官、檢察官、司法行政工作者等,充分發揮他們的作用,既提高了調解隊伍的專業水平,又擴大了社會參與和社會影響。

三是積極推行人民法院與人民調解委員會調處糾紛互動制度以及公安派出所和司法所“兩所聯調”工作機制。區法院可為各街道指派一名法官作為人民調解工作的業務指導員,負責業務指導,為調委會提供各種形式的業務培訓,對重大疑難案件給予法律上的建議和幫助,調委會可為法院送達法律文書、尋找當事人等方面提供必要的協助,在訴訟、調解和執行過程中給予必要的配合協助。街道司法所與派出所建立聯動聯調的工作機制,派出所接警涉及民間糾紛或者經調解能解決的輕微案件由派出所交司法所或街道調委會解決;改制公司、社區人民調解組織可與社區民警建立聯系會議制度,定期溝通情況,遇到有可能激化的矛盾糾紛,社區民警應積極參與;派出所對案件的民事爭議部分,可移交調委會處理,調委會處理的情況及時反饋給派出所。

四、在調解工作實踐方法上,促進“以德調解”為主向“依法調解”為主的轉變

從實踐來看,目前一些調解組織在調解矛盾糾紛時主要仍是依靠個人威望和傳統道德規范,實施勸說和情感影響,使雙方當事人相互讓步,達到和解和好的目的,有的干脆硬性依靠命令或依靠調解人員的年齡大、輩份高為調解的基礎進行。但隨著人們法律意識不斷增強,法律素質的不斷提高,在矛盾糾紛過程中,雙方當事人手執法律法規各執一詞的情況并不鮮見,甚至有的當事人能將相關法律條文全文背出,這勢必對以往依靠情理進行調解的工作方法提出重大挑戰,如果單純憑勸導說服當事人就很難接受,勢必影響到調解的法律威信和工作效果。這對調解工作人員提出了新要求。

一是調解員要努力提高自身法律素質。人民調解員要通過自學、參加培訓等途徑,一方面要掌握更多的法律知識,重點學習民間糾紛涉及較多的民法通則、合同法、婚姻繼承法、物權法、民事訴訟法及相關的司法解釋,學習省、市、區行政管理的一些政策法規,提高依法辦事的能力;另一方面要學習調解的技巧和方法。要通過工作實踐、經驗交流等不斷改變調解方法,創新調解工作的技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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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詞】 產科護理;風險管理

當前,隨著我國醫療技術不斷的發展,而患者人身維權力意識不斷加強。醫院產科與兒科糾紛事件相對比較多,產科是醫療護理事故高發區,加之患者與家屬對相關護理的知識相對缺乏,易引起各種糾紛。因此,對醫院及患者家屬來說,產科護理的風險管理是非常重要的。在醫院中產科護理風險性在工作中是呈直線上升形勢。因此產科的醫務人員的工作也需要越來越嚴謹,對產婦的分娩工作依然需要警惕和重視,把分娩風險和患者的保護提到首要并不斷增強。對于漠視產婦分娩風險的這種情況,我們將采取一定措施,對醫療相關法律條文里明文規定的條例,要做到宣傳加強護理的風險管理,責任保證患者的安全。這種實施在某種意義上是對產科醫護人員的一種挑戰,同時也提高了護理的技術和水平,照顧每個人的生命,不漠視自己的職責。同樣也反映著人們的生活水平,新醫療技術與新的醫療設備也不斷地在臨床應用,使醫療費昂貴的問題也日益凸顯,久而久之久成為了醫院和患者之間的矛盾,從而也演變出了產科的醫護不愿承擔風險并對病患的護理存在忽視,加上有的對法律的意識淺薄,對病人家屬宣傳風險的教育工作做不夠。對于護理治療、醫療、護理人為與系統因素在工作加大了風險性[1]。針對于這些問題,我們需要做好產前風險教育的宣傳,使在產科護理的風險管理與患者家屬得到理解與應用,這是也降低醫療護理中發生事故的重要方法。所以,產科的護理是一項風險非常高的一項工作,它涉及到病人的生命,因此我們為了降低產科護理中的風險,盡量減少醫療的糾紛產生,這是需要我們長期的加強工作。1 產科護理中影響風險管理的主要因素

1.1 護士因素 產婦患者對產科護工的服務要求和質量越來越高,對產科風險的認識也越來越完整,這樣護士面臨的工作壓力相應的增加,使工作量加大,常處于疲憊狀態,這樣更加導致產科護士對工作的出錯率的提高,這種超負荷狀態就是護士在工作中導致護理風險管理的原因之一:第一,護士對醫院規章制度不能嚴格的遵守、對理論上的知識沒有很熟練的掌握、護理的程序不規范、對臨床發生的事故處理不得當、對病人的護理記錄不登記或登記不完整,再加上臨床護理經驗不足對風險的觀察能力差,這些都會使護理風險管理程度加強。第二,在工作中醫生和護士、護士和護士、以及護士和產婦的協作配合不夠。第三,醫護人員的護理服務與態度。醫療事故糾紛中患者的維權意識增強給產科的護士帶來精神壓力[2]。

1.2 患者與家屬因素 第一風險因素,新生兒的聽、視、感、觸知尚不完全能力將其加大風險因素;并有些的病人有靜脈用藥時會發生速發型的過敏反應,病人與家屬將會懷疑配藥是護士錯誤;病人以其理由擅自離開醫院、不配合工作態度行為與不健康等生活方式。第二風險因素,由于產婦本身的個體差異。住院期間有的產婦本身的身體狀況不好,再加上合并其他疾病的癥狀發生使產科護理中隱藏中很大的風險。第三風險因素,注意產婦的心理承受能力。有的產婦心理反差和情緒容易受環境和條件的刺激而反差很大,要多關心產婦的心理,產婦了解和熟悉產科醫療上的風險不夠,同時外在的壓力比如家庭、經濟和外界等壓力使產婦的情緒受影響,從而影響產婦本人的產科風險。這就提高產科護理在工作中的風險率。

1.3 醫院管理規章的制度因素 醫院是一個完善的機構,它具備著很強組織管理、規章制度和服務職能的醫療機構。不然會出現了很多風險性:第一,組織職能因素、產科護理、管理和監督職責、職責不清與協調配合的工作困難帶來風險。第二,由醫院規定的規章制度不夠合理化、護理工作事項與護理技術沒有完整、再加上在護理上沒有盡職的監督和管理。第三,因醫院的不足產科護理工作人員的配用與護理工作人員培訓與考核缺少。第四,醫院的不合理的用藥導致到用藥數量不足,不合格的醫療器械與長久無維修檢測儀器等成為了后期服務風險主要因素。因此,醫院管理制度好壞已成為了產科護理的工作風險率的高低[3]。2 如何在產科護理中加強風險管理的應用

2.1 有良好的護理風險教育以及提高護理人員風險與法律意識 對護理工作人員的風險意識的教育與法律培訓要得加強。第一,舉辦相關醫療事故處理法律條例知識與規章制度等學習班。第二,請相關律師對護理工作人員進行專題講座,并對組織醫療、護理糾紛案例分析討論會。第三,有計劃性地對產科護理工作人員的相關規范培訓與教育,并定期對護理人員的相關產科安全規程與程序考核。第四,要不斷加強護理工作人員對工作的責任心,積極調動護理人員在產科護中工作積極性。第五,增強個人風險的防范意識,培養和提高產科護理人員的對化解護理風險的能力和警惕性。

2.2 加強產科規范化,提高護理技術與質量管理 第一對基礎護理的操作規程和制度進行良好的規范,同時也合理地規范各科的醫護人員應盡的責任和職責,使工作流程合理化,按排的工作日程也細致化。第二來醫院實習的實習生和剛進科室的工作人員要進行專門的培訓和指導,規范工作內容。第三形成制度化,對護理工作人員護理的操作考核與理論考核有計劃進行指導和檢查。第四擴大提高對護理工作人員的管理與工作隊伍的建設,鼓勵他們學習,樹立好護理安全管理典范。第五前提以提高技術為目標提升整個團體,學習新技術與增加新的護理業務技術以護理為基礎,提高綜合質量盡職的護理患者。

2.3 護理風險管理的制度建立

2.3.1 完善好醫院的管理制度,降低護理風險 為降低醫院實施的風險,在管理中要制定良好各項評價指標,在產科護理的風險和護理風險做好范圍評估,防范和分析一切護理風險,識別各種護理中有可能發生的風險的因素,積極采取有效的管理措施,完善醫療實踐經驗建立一個良好的監管系統。要重視優化醫院的醫療系統,管理制度進行改進。及時對醫療器械進行維護,同時還需要對產科護理的工作人員在護理水平和行為上進行改進在職業道德和操作水平上做個有醫德與醫風的工作人員。

2.3.2 產科用藥風險的管理 在產科的護理工作中的藥物劑量和用法等要求是不同,劑量大小、滴速快慢要適當,不能粗心大意,要嚴格的執行查對及操作的規程,管理者應要從作好每一個環節上的防范。同時,對于特殊藥物標簽應當注意醒目,護士對注謝器的針筒大小、放置地方加以分區,盡量做到孕產婦管理相對的集中。

2.3.3 急產護理的風險管理 對于現在流產與引產分娩等比往的孕婦要多得多,可是病人為了個人隱私需要,將隱瞞她們的病情日趨也增多,因此,在風險管理中對護理工作人員要加強教育安全及專科知識技能培訓,熟練的掌握肛查與產程觀察一些基本的專科技能[4],同時也要加強工作人員在工作中的責任心,要求嚴格執行制度,以及要認真細致檢查收集的病史資料,重點加強了解與溝通對引產史孕婦和經產婦換班工作,以避免發生急產。為提高護士協調工作能力,需模擬強化培訓,制定好急產搶流程。3 討 論

社會對醫療護理的質量要求越來越高。隨著我們社會不斷進步發展,人們對于優生優育觀念越來越強烈,相應產婦與家屬對分娩風險的事故特別關注。對于一名產科護理者在工作中需要全身心的投入工作當中,要把患者利益放在首位地位,以責任心態度,熟練專科技能、敏捷的觀察力與警惕精神對待每一件事,從小事做起,對每項工作認真做好,盡量減少差錯事故發生。提高與完善護理的質量,做到產婦分娩順利,盡量減少醫療糾紛發生。目前存在的問題忽視了護理質量的管理體系與護理質量形成的環節等多方面因素,對于多數臨床存在差錯歸于個人因素,不能從在管理上很好解決一些常見差錯問題[5]。建立良好風險管理的機制,使其有效地推動程序化、系統化、制度化的標準護理服務質量管理[6],有效地避免與減少風險,保障護理行為的安全性,為所有的患者提最佳優質護理服務。

參考文獻

[1] 張仲明.加強醫療風險管理辦法確保醫療質量[J].中華醫院管理雜志,1999,15(9):569-343.

[2] 劉曉紅,何仲,吳麗軍.危機管理理論及其在護患糾紛管理中的應用[J].中國護理管理雜志,2006,6(7):51-53.

[3] 劉慶風.腦卒中后抑郁癥的特點分析及護理干預[J].中國現代醫藥雜志,2007,9(2):103 104.

[4] 曉惠,鄒曉清.臨床護理風險事件分析與對策[J].中華護理雜志,2005,40(5):375-37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