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日記范文

時間:2023-04-10 10:45:57

導語:如何才能寫好一篇勞動日記,這就需要搜集整理更多的資料和文獻,歡迎閱讀由公務員之家整理的十篇范文,供你借鑒。

勞動日記

篇1

今天,媽媽答應讓我來生煤爐。

我原來以為生煤爐很容易,實際上煤爐很不好生著。媽媽先對我說了生煤爐的要點:“生煤爐時,先要在爐子里放上木屑、廢紙等容易燃的引火物,然后把引火物點燃,再輕輕夾起煤塊,放入爐中,就行了。”說完,媽媽買菜去了,留下我一個人來學。

我照著媽媽說的,先把木屑和廢紙放入爐子里,用火柴去點,但由于我胳膊短,不是燒疼了手,就是火柴滅了。我正愁眉不展時,忽然看見了酒,我不由眼睛一亮,一拍大腿,一個好注意涌上了心頭。我用火鉗把里面的廢紙夾出來,向上澆了一些燒酒,再放入爐里,然后把兩根火柴點燃后一起扔進去。“呼”的一聲,燃了!我高興極了,急忙添紙、加煤,忙得不亦樂乎!待爐燒紅后,我又把一塊煤放進去,等它燒著。我站在一邊想:“原來這到容易!”不由得意起來。誰知,“驕兵必敗”,正當我得意之時,只見爐里冒出一股煙,煤一下子碎了。呀!這是怎么回事?我只好哭喪著臉把碎煤夾出來,又用鉗子夾了一塊干的煤,踮著腳,雙手捏緊火鉗柄,小心翼翼地把煤放進去,這才放下了心頭大石。

過了一會兒,下面的煤紅了,我又把另一塊放了進去。一會兒,兩塊煤都著了。我高興地喊:“成功了!”

這時,媽媽回來了,我正要告訴她成功的消息,她卻看著我笑了。我莫名其妙地走到鏡子前一看,啊!我成了大花臉了。我不由得也笑了起來。

篇2

 

【勞動節日記1】

有一群人,不論是烈日炎炎的夏天,還是大雪紛紛的冬天,他們都日夜不息地保衛著我們家園的美好的環境。他們就是環衛工人,一群最美的人!

五一節來了,可他們依舊堅持在自己的崗位上。他們今天干得特別地賣力:認真地掃著每一寸土地,豆大般得汗珠從臉頰上滑落,他們也覺得沒什么,也沒有一句怨言。

五一是人們放假的日子,可就有一群人,一直堅持在自己的崗位上,任勞任怨。這天,是他們展示自己的勞動成果的日子!

【勞動節日記2】

今天是五月一日勞動節,我和爸爸一起去了月湖公園。月湖公園是以前舉辦奧運向前沖的地方,離月湖公園不遠處還是演金鷹卡通的地方。我玩了漂浮在水面上的地方的滾球。我大約玩了十分鐘。玩的方法是:人走進滾球里,手推著球,腳往后不停的跑步。我似乎使用了輕功水上漂。結果又來了一個女生。我和她比賽,看誰游得快,我們你追我趕,一會兒快,一會兒慢,10分鐘后,可把我們累的滿頭是汗。后來,我和爸爸又去看了智勇大沖關賽道,可好看了。原來許多高手就是在這表演的啊!

月湖公園真好玩,我下次還要來!

【勞動節日記3】

今天我們做了義務小勞動,所謂義務小勞動并不是在大街上做勞動,而是在學校里做勞動,在教室里做勞動。

正是第四節課,但只差幾分鐘了,秦老師走了進來,我以為秦老師又會給我們加作業了呢,幸好老師是這樣說的:今天要做義務勞動,誰要參加?老師話音一落,同學們齊刷刷地把手舉了起來,老師很欣慰。

吃完飯后,老師都還沒布置任務,同學們就自己先勞動起來了,陳燁強等同學紛紛卻搶拖把,望舒蔓等同學,就已經開始掃地了,等我回來時,他們已經把桌上抹上了84,那味兒,一進教室,就有一股刺鼻的味道,使我們不敢接近,彭筱熙等諸位同學加入到這次義務小勞動,我們就這樣開始了勞動,周思潔同學帶領著大家完成了任務,在勞動中我們干得不亦樂乎,這邊忙完后,有去幫助其他同學。我呢,忙完了這個,沒有忙的啦,我就去幫清潔區的同學,啊,多有趣啊。

【勞動節日記4】

五一那天,天氣晴朗,我和爺爺一起去栽棉花苗。

山坡上各種各樣的花兒競相開放,一大群蜜蜂“嗡嗡翁”地在花間飛來飛去;幾只蝴蝶也飛來了,它們美麗的翅膀在花叢中時隱時現。田埂旁邊,到處是青青的小草,葉片上面還有幾顆露珠兒,迎著太陽閃閃發亮。兩只鴨子跳進池塘,在水里歡騰跳躍,互相追逐。老牛打著響嚏,在辛勤地耕田;遠處傳來一陣陣拖拉機的轟鳴聲。

我和爺爺來到棉花地,爺爺刨坑,我插棉花苗,最后爺爺蓋土。爺爺刨坑真迅速,我插苗還沒有他刨坑快,他一會兒就走到前面去了,我不由得加快了速度。很快我們就插了五攏地,直累得我腰酸背疼。

篇3

今天是勞動節,我和媽媽去公園山玩。猛烈的太陽發出耀眼的光芒,照耀著喜氣洋洋的人們。

我們來到“三國迷陣”,媽媽買了票,剛進去,我以為迷宮很簡單,只要繞一圈就可以出來了。可我們在第二圈繞來繞去,就是沒有找到門。還好幾次走進了死胡同。

我們又去看動物,我看到了美麗的孔雀,可愛的鳳凰鳥、小小的山鹿、呲牙咧嘴的猴子、兇猛的老虎、懶洋洋的獅子、笨重的黑熊等等許多動物,我用相機把它們都拍了下來。

篇4

一審:東京地方裁判所2001年1月25日判決,載《勞動判例》第802號第12頁(2001年6月15日)

二審:東京高等裁判所2002年7月11日判決,載《勞動判例》第832號第13頁(2002年11月1日)

一、 本案精粹:

簽訂承包合同的承包者,在承包期間因病死亡,能否以勞動者的身份適用于勞動法規,從而獲得勞動者災害補償?本案告訴我們,無論當事人之間簽訂的合同形式如何,都要依據事實上是否存在使用從屬關系等要素來綜合判斷勞動者的性質。

一般來說,電影的拍攝制作是在導演的指揮監督下進行的,攝像師有服從導演指示的義務,雖然該工作的特殊性決定了攝像師要有相當的專業技術和對藝術的理解、表現方式,但不能以這種“自由”的藝術發揮來否定指揮監督關系的存在。wwW..CoM本案也是一樣,本案攝像師雖然與電影公司簽訂的是承包合同,但是攝像師的報酬以勞務提供的期限為基準 計算 支付,每項工作的諾否的自由受到制限,勞務提供的代替性不予存在、攝像器材基本上由電影公司提供,電影公司將攝像師的報酬作為計算勞動災害保險費的基數,等等。從這些因素加以綜合判斷,攝像師是在與電影公司的使用從屬關系下提供勞務的,因此屬于勞動者概念的范疇,受勞動者災害保險法的保護。本案歷經16年,終以勞動者側勝訴結案。

隨著文學、藝術、影視等特殊領域就業形態的多樣化,如何及時準確地界定和判斷勞動者的身份成為十分復雜的課題,因此本案判決對今后實務的影響值得關注。

二、案件回放:

本案電影攝像師(1926年8月出生,當時59歲),是日本著名的獨立職業者,曾拍攝過多部電影電視片并多次獲獎,[1] 1985年出任日本電影技術獎審查委員,1986年出任日本電視技術協會紀錄片部門審查委員。

本案電影公司欲拍攝一部反映日本東北部文化的影片,導演(兼編劇)與攝像師是故友,對其攝像技術極為賞識,且該攝像師也是出生于日本東北部,有那里的生活經歷和文化熏陶,便極力向社長推薦由其出任該片攝像師,社長表示同意。社長在與該攝像師商談時說,作為本公司的攝像師每天的報酬是2.3萬日元,本片預計拍攝50天計115萬日元,考慮到拍攝前后要來公司處理一些事情,故加算5萬日元,合計120萬日元。另外該電影公司員工每月25日支付工資,本案攝像師提出希望月末支付或者外景拍攝完畢后支付,社長表示同意。由于拍攝實際期間一般要比預定時間長,提前結束的情況幾乎沒有,雙方遂商定即使拍攝時間有所變化,報酬也不改變。就此雙方簽訂了從1985年10月至1986年5月間,該攝像師隨劇組在日本東北部地區拍攝,預定分三個階段共進行50天,電影公司在月末或外景拍攝后向該攝像師支付120萬日元報酬的承包攝像合同。

該攝像師在拍攝期間,曾在日本東北部嚴寒的寺院里連續9天長時間拍攝,有時徹夜拍攝,有時在雪中拍攝,工作環境十分艱苦。1986年2月19日早晨該攝像師在下榻的旅館跌倒,被送往 醫院 ,23日因腦血栓病亡。

由于攝像工作已經完成了三分之二,所以電影公司在已經向該攝像師支付了50萬日元的基礎上,在其死后的1986年3月25日向其遺屬支付了34萬日元,總計支付報酬84萬日元。

本案中,該攝像師還推薦了兩名攝像助手和一名與攝像工作密切相關的照明技師。該攝像師在電影的整個拍攝過程中,只從事攝像工作。根據拍攝的日程安排,沒有拍攝任務時,可以任意從事其它工作,而不必征得電影公司同意。但實際上,該攝像師并沒有充裕的時間同時從事其它電影的拍攝等工作。后來其妻子說,有可能利用2、3天時間為老朋友勅便河原宏的花展攝影。

該電影公司勞動人事管理制度完備,但工作時間、休息時間、休息日、工作守則、勞動紀律等等對本案攝像師都不適用,沒有約束力。

本案攝像師于過去的20年間,在該電影公司工作過5、6次,其報酬一直是按“經營所得稅”來申報,電影公司雖然以文娛人的報酬名義進行所得稅的事先預扣,[2] 但在1985年4月至1986年3月期間電影公司在向所轄勞動基準監督局支付該公司的勞動災害保險費時,已經將該攝像師的報酬包含在內作為計算的基數。另外該攝像師加入了東京文化人國民健康保險。

該攝像師死后兩年,其子于1988年2月17日以其父的病故是由該攝像工作直接引起為由,向管轄區的勞動基準監督署長提出依據《勞動者災害保險法》支付 經濟 補償的請求。1989年8月28日該基準監督署長作出了該攝像師不是《勞動基準法》第九條規定的勞動者,故不予支付經濟補償的決定。

其子于1989年10月請求管轄區勞動者災害補償保險審查官審查,1994年11月24日請求被駁回。

其子又于1995年1月20日向勞動保險審查會提出再審查的請求,1998年6月17日又被駁回。

其子遂向東京地方裁判所提起訴訟。2001年1月25日東京地方裁判所一審判決,其子敗訴。其子不服一審判決結果,上訴東京高等裁判所,2004年7月11日二審判決推翻原判,其子勝訴。當事人均未提出三審上訴,本案歷經16年艱辛曲折終以勞動者側勝訴結案。

三、判決要旨:

本案一審和二審均從以下9個相同的方面(順次不同)對該攝像師是否為勞動者進行了綜合分析判斷。為便于比較,筆者在每個相同判斷基準中將一、二審的判決意見同時列出。

1、 工作上的指揮監督關系

一審判決認為,雖然導演有最終的決定權,但導演與攝像師的職能是業務分工的問題,而不是指揮命令關系。具體來說:

①導演對該攝像師的工作只是給予原則上的把握,而不是事無巨細。

②從追求藝術性的角度來看,導演和該攝像師所處的地位是同等的。

③導演對該攝像師提出的建議予以采納。

二審判決認為,作為電影拍攝來說,攝像師在拍攝過程中,理解和把握導演意圖,基于自己的技術和藝術感悟將攝像具體化,但導演對電影的拍制負有最終的責任。本案也是一樣,關于攝制方法等方面的問題都是在導演的指示下進行,對該攝像師拍攝膠片中的鏡頭的選取和編輯也都由導演最終確定。無論該攝像師技術有多高,工作的獨立性有多強,都不能脫離導演的指導監督而無限制的自由發揮,該攝像師基于導演的意圖進行拍攝,發揮藝術才能,雖然不是顯在的具體的直接的指揮命令,但不能以此否定指揮命令的性質。本案電影拍攝的最終決定權由導演掌握,與該攝像師之間存在指揮監督關系。

2、 報酬的性質和數量

一審認為,本件報酬是完成該部電影的攝像任務支付120萬日元,攝像日數有所變化報酬也不變,可見該報酬不是與勞務提供的一定的時間相等價,而是與作品的完成相等價的,因此是承包性質的報酬。

二審認為,雖然是完成該部電影的攝像支付120萬元,但這是以預定拍攝日數等為基準算定的數額,與其攝像助手等的報酬形式沒有本質差異。另外該攝像師合計工作了33天,電影公司雖然以完成了一部的三分之二為理由支付了84萬日元,但33天也恰好相當于當初預定拍攝日期50天的三分之二。所以也是考慮到了與勞動時間等價的因素的。因此與承包性質報酬相比,更具有工資的性質。

3、 對委托的工作的諾否的自由

一審承認,合同簽訂后,該攝像師按拍攝日程表工作,而且要理解把握導演的意圖將影像具體化,因此對每項具體工作加以拒絕的自由是受到制限的。但同時又強調指出這種制限是由電影制作的特殊性決定的,而不能認為是由使用者的指揮命令所造成的。比如按照日程安排去拍攝寺院的廟會,地點和時間事實上都是確定好了的,沒有選擇和拒絕的自由。而且在這種情況下攝像、錄音、演出等獨立部門必須合作進行,該攝像師作為工作人員之一也必須按預定日程表統一行動,以提高外景拍攝的效率。此外,把握導演意圖將影像具體化是攝像師本來的職責和應該發揮的作用。所以該攝像師所受到的限制與指揮命令沒有直接關系。

二審認為,一旦簽訂了合同,該攝像師就必須在電影公司指示下按照日程表工作。作為攝像師必須依導演的意圖將攝像具體化,所以該攝像師對每項具體的工作的諾否的自由受到制限。至于一審提到的“電影制作的特殊性質”,應該認為使用者的指揮命令更多的是通過工作內容來實現的,該工作內容已經包含了工作的“一般性質”和“特殊性質”。而且一般來說,使用方對委托的個別工作的諾否自由加以制限是共通現象,并不是電影制作行業所特有的。

4、 時間的、場所的制限性

一審承認本案攝像師的工作是按照預定的日程表進行的團體活動。工作場所(包括外景拍攝地)都是被指定的,所以存在很強的制限性。但是一審仍然堅持認為這種制限性發生的原因在很大程度上還是由于“電影攝制的特殊性質”導致的必要的指揮命令所造成的,因而很難說是直接造成的制限。

二審同意一審關于“有很強的制限性”的認識。但否認一審強調的“電影拍制的特殊性質”是造成制限原因的結論。認為時間、場所的制限對電影拍制的使用者來說必不可少。

5、 勞務提供的代替性的有無

一審認為,本案攝像師向電影公司推薦了兩名攝像助手和一名照明師,鑒于該攝像師的聲譽,電影公司尊重了他的推薦意見(以前拒絕其他人的推薦的情況是存在的)。助手們在該攝像師指導下一同工作,但在業務上不能代替該攝像師。

二審認為,導演因為賞識該攝像師的技術才向電影公司推薦,促成了該攝像師與電影公司簽約。其后該攝像師又推薦了攝像助手,所以他的工作有不可代替性,但這正是肯定指揮監督關系存在的一個要素。

6、 機械、器具的負擔關系

一審認為,該攝像師使用的器材,除了一次在寺院里使用的是自己的攝像機以外,其它全部由電影公司提供,由此可見該攝像師符合作為“勞動者”的這一要素。

二審同意一審對此問題的事實認證和結論。

7、 專屬性的程度

一審認為,在這20年之間,該攝像師在該電影公司只從事了5、6次攝像工作,在本案的電影攝像中,有同時從事其它工作的自由,雖然這在事實上存在困難,但該攝像師仍打算利用2、3天時間為老友勅便河原宏拍攝花展。另外從該攝像師的工作經歷來看,為勅便河原宏拍攝的工作很多,最多的一年從中獲得了600萬日元的收入,所以該攝像師在 經濟 上不必依靠本案電影公司,其專屬性的程度很低。

二審認為,該攝像師在經濟上不必依靠本案電影公司,這被一審認為是“專屬性的程度很低”,但是,如果對照被承認的指揮監督關系,雖然專屬程度低,但對判斷該攝像師是否是“勞動者”并沒有直接的過多的影響。

8、 勞動管理規則的適用

一審認為,本案攝像師與電影公司員工的工作時間、休息時間、報酬形式和報酬支付時間等不同,因此不適用于本案電影公司的勞動管理規則。

二審認為,雖然不適用于勞動管理規則,但由于本案事實上存在指揮監督關系,所以不適用于管理規則這一要素對是否是“勞動者”的判斷沒有大的影響。是電影公司的員工也好,不是電影公司的員工也好,在電影拍攝期間,劇組有關工作人員不適用于管理規則幾成慣例。對于本案攝像師來說,不能把他不適用于該電影公司的管理規則一定看成是否定他為“勞動者”的要素。

9、 稅金的負擔關系

一審認為,本案攝像師的報酬被作為文娛者報酬進行預先扣稅,所得稅按經營所得進行申報,雖然僅以報酬的所得稅申報形式來否定使用從屬關系的存在是不恰當的,但是上述稅金的負擔關系的確與該攝像師的報酬形態相吻合。另外雖然該電影公司從1985年4月至1986年3月將該攝像師的收入包含在勞動者災害保險費的 計算 基數內,這是對該攝影師是“勞動者”的肯定要素。但是這只不過是該電影公司的判斷,不能將其作為該攝像師是否為勞動者的判斷依據,因此不能以此直接判斷該攝像師為“勞動者”。

二審認為,本案攝像師的報酬被作為文娛者報酬進行預先扣稅,所得稅按經營所得進行申報,但僅以報酬的所得稅形式來否定使用從屬關系的存在是不恰當的,而且作為經營所得進行申報與其他被承認為“勞動者”的攝影助手基本上是一樣的,所以不能以所得稅的申告形式來否定該攝像師為“勞動者”。

另外,該電影公司的勞動者災害保險費的計算基數包含了該攝像師的收入,這正如一審判決所說的那樣,是對該攝像師為“勞動者”的肯定要素,至于一審判決認為這不能作為判斷該攝像師“勞動者”的依據,但事實上不能否定它已經成為判斷該攝像師之所以為“勞動者”的要素之一。

從以上9個方面綜合分析和判斷,一審、二審得出了截然不同的結論。

一審判決認為,本案攝像師的業務,存在對每項工作的諾否的自由的制限,也存在工作時間、工作場所的很強的制限,但這只是反映了使用從屬關系的表象,電影的拍攝制作,其報酬可以看成是承包工作的報酬,所得稅申報也是按經營所得稅的名目申報,電影公司也以文娛人的報酬為名事先扣除所得稅款,另外本案攝像師對電影公司來說專屬程度很低,也不適用于電影公司的勞動管理制度。

從以上要素綜合分析的結果,該攝像師從事的電影攝像工作是在考慮到工作的風險性并自己計劃承擔其風險的以勞動成果為目的的承包勞動,而不是在使用從屬關系下向使用者提供的勞動,所以不是《勞動基準法》第九條規定的“勞動者”,[3] 因此也就不能成為《勞動者災害保險法》上的“勞動者”。

二審判決則認為,本案攝像師與本案電影公司的專屬性低,不適用于電影公司的勞動管理規則,報酬的所得按照經營所得申報,電影公司以文娛人的名目預先扣除稅款等等,這些影響使用從屬關系存在的因素是不可否認的。但另一方面,電影拍制是在導演的指揮監督下進行,攝像師有服從導演指揮的義務。本案也是一樣,被譽為具有高度技術和 藝術 表現力的本案攝像師也不例外。此外,報酬是按提供勞動的期間算定,對每個具體工作的諾否的自由存在制限,勞動時間、場所的約束性強,勞務提供的代替性不予存在,攝像器材基本上由電影公司提供,電影公司將該攝像師的報酬作為勞動者災害保險費的計算基數,等等。對這些因素綜合分析,該攝像師是在與使用者存在從屬關系的條件下提供的勞務,相當于《勞動基準法》第九條規定的“勞動者”,也相當于《勞動者災害保險法》上的“勞動者”。

四、思考與課題:

1、 本案意義

如今的日本電影產業被稱為“夕陽產業”,各種娛樂形式的豐富和手段的更新,以及外國優秀影片的沖擊,給日本電影界帶來了極大的生存危機。為了降低成本,各電影公司盡可能地采用承包等靈活的方式雇傭員工。這也符合電影拍制的特殊性質。因為一部電影從策劃立項到播出放映,要經過較長的周期,而拍制的不同階段又只需要不同性質和類型的勞動者。拿拍攝階段來說,導演、攝像、美術、照明、演員等缺一不可,需要共同合作完成。而到了后期制作階段,則又換了另一批人馬,拍攝階段的許多人可能等待很長的周期才有機會拍攝下一部電影,這樣就造成了人員的閑置,一個方面使他們的專業能力難以保持和提高,甚至出現下降,另一方面增加了電影公司的費用支出。正因為如此,特別是對專業技術較強的崗位,電影公司越來越希望使用承包等靈活的用工形式,既可以保證電影拍制工作的高效率、高質量的完成,又實現了降低成本、節約費用支出的目的。

另一方面,電影拍制工作又是十分艱苦和存在一定危險性的工作。特別是當勞務提供者發生安全事故時,其是否享受勞動法保護的問題便提上日程。

本案歷經16載,其審理過程從一個側面反映了伴隨非典型雇傭的迅速 發展 ,理論認識的不斷深入和對非典型勞動者保護意識的不斷增強,相信本案判決對影視行業的相關實務會帶來一定影響。

2、 對使用從屬關系的再認識

對本案的二審判決,筆者認為還是有值得商榷之處的。

勞務提供者是否是“勞動者”,其中最重要的判斷要素就是與使用者是否存在指揮監督命令的從屬關系。本案導演之所以推薦本案攝像師,是因為賞識該攝像師的才能,是期待該攝像師發揮自己的藝術創造力而不是為了服從自己的指揮命令而去機械地拍攝。這種強烈的藝術要素的確有別于其它行業的勞動。這種創造性的藝術勞動,不是對導演意圖的機械表現和還原,而是基于這種意圖的再創造和藝術升華。有人認為這是“先行的抽象判斷”[4],其實最先行的是導演的“意圖”,“意圖”本身就是抽象的,攝像師就是通過膠片把這種抽象藝術地記錄為現實,而這一過程也同時是啟迪、豐富、修正導演“意圖”的過程。

導演當然有最終決定權,但該權利的行使不僅僅是對某一個具體環節,而且是對該部影片的整體性進行的,比如為形成一個統一的風格,適當的節奏,基調的旋律,等等。從這樣的角度來認識,對攝像師每個具體問題的指揮監督的使用從屬性就變得相對薄弱了。

另外時間上、場所上的制限也是由該工作的特殊性質決定的,不存在選擇上的余地。就好像一名自由職業的歌手,與使用方即使再沒有使用從屬關系,也必須根據合同約定按規定的時間、地點、曲目和演出順序進行演出,這是基于工作內容和工作性質決定的,而不應該認為一定是由指揮監督關系決定的。

本案一、二審判決完全是按照1985年12月勞動基準法研究會提出的對“勞動者”判斷的基準[5]進行逐條對照分析的,多少有一些機械的、演繹的推導出結論的感覺。在多樣化、復雜化的雇傭形態下,比機械演繹更重要的是要對照和遵循法的宗旨來對具體問題進行綜合的判斷和對應。

注釋:

[1] 其中1962年的《陷井》一片(導演:勅便河原宏)以其大膽新穎的藝術創造給日本電影界帶來很大沖擊。1964年拍攝的《沙女》(導演:勅便河原宏)獲法國夏納國際電影節金獎。

[2] 根據日本稅收制度,根據不同職業者的預期收入先行將所得稅扣除。年終時根據一年收入所得和家庭成員、經濟狀況等計算出應納稅總額,對預先扣除的稅款實行多退少補。

[3] 《勞動基準法》第九條規定的勞動者是“不同職業的種類,在 企業 或事務所被使用并且被支付報酬者”。

篇5

 

      一審:東京地方裁判所2001年1月25日判決,載《勞動判例》第802號第12頁(2001年6月15日)

      二審:東京高等裁判所2002年7月11日判決,載《勞動判例》第832號第13頁(2002年11月1日)

 

      一、  本案精粹:

      簽訂承包合同的承包者,在承包期間因病死亡,能否以勞動者的身份適用于勞動法規,從而獲得勞動者災害補償?本案告訴我們,無論當事人之間簽訂的合同形式如何,都要依據事實上是否存在使用從屬關系等要素來綜合判斷勞動者的性質。

      一般來說,電影的拍攝制作是在導演的指揮監督下進行的,攝像師有服從導演指示的義務,雖然該工作的特殊性決定了攝像師要有相當的專業技術和對藝術的理解、表現方式,但不能以這種“自由”的藝術發揮來否定指揮監督關系的存在。本案也是一樣,本案攝像師雖然與電影公司簽訂的是承包合同,但是攝像師的報酬以勞務提供的期限為基準 計算 支付,每項工作的諾否的自由受到制限,勞務提供的代替性不予存在、攝像器材基本上由電影公司提供,電影公司將攝像師的報酬作為計算勞動災害保險費的基數,等等。從這些因素加以綜合判斷,攝像師是在與電影公司的使用從屬關系下提供勞務的,因此屬于勞動者概念的范疇,受勞動者災害保險法的保護。本案歷經16年,終以勞動者側勝訴結案。

      隨著文學、藝術、影視等特殊領域就業形態的多樣化,如何及時準確地界定和判斷勞動者的身份成為十分復雜的課題,因此本案判決對今后實務的影響值得關注。

 

      二、案件回放:

      本案電影攝像師(1926年8月出生,當時59歲),是日本著名的獨立職業者,曾拍攝過多部電影電視片并多次獲獎,[1] 1985年出任日本電影技術獎審查委員,1986年出任日本電視技術協會紀錄片部門審查委員。

      本案電影公司欲拍攝一部反映日本東北部文化的影片,導演(兼編劇)與攝像師是故友,對其攝像技術極為賞識,且該攝像師也是出生于日本東北部,有那里的生活經歷和文化熏陶,便極力向社長推薦由其出任該片攝像師,社長表示同意。社長在與該攝像師商談時說,作為本公司的攝像師每天的報酬是2.3萬日元,本片預計拍攝50天計115萬日元,考慮到拍攝前后要來公司處理一些事情,故加算5萬日元,合計120萬日元。另外該電影公司員工每月25日支付工資,本案攝像師提出希望月末支付或者外景拍攝完畢后支付,社長表示同意。由于拍攝實際期間一般要比預定時間長,提前結束的情況幾乎沒有,雙方遂商定即使拍攝時間有所變化,報酬也不改變。就此雙方簽訂了從1985年10月至1986年5月間,該攝像師隨劇組在日本東北部地區拍攝,預定分三個階段共進行50天,電影公司在月末或外景拍攝后向該攝像師支付120萬日元報酬的承包攝像合同。

      該攝像師在拍攝期間,曾在日本東北部嚴寒的寺院里連續9天長時間拍攝,有時徹夜拍攝,有時在雪中拍攝,工作環境十分艱苦。1986年2月19日早晨該攝像師在下榻的旅館跌倒,被送往 醫院 ,23日因腦血栓病亡。

      由于攝像工作已經完成了三分之二,所以電影公司在已經向該攝像師支付了50萬日元的基礎上,在其死后的1986年3月25日向其遺屬支付了34萬日元,總計支付報酬84萬日元。

      本案中,該攝像師還推薦了兩名攝像助手和一名與攝像工作密切相關的照明技師。該攝像師在電影的整個拍攝過程中,只從事攝像工作。根據拍攝的日程安排,沒有拍攝任務時,可以任意從事其它工作,而不必征得電影公司同意。但實際上,該攝像師并沒有充裕的時間同時從事其它電影的拍攝等工作。后來其妻子說,有可能利用2、3天時間為老朋友勅便河原宏的花展攝影。

      該電影公司勞動人事管理制度完備,但工作時間、休息時間、休息日、工作守則、勞動紀律等等對本案攝像師都不適用,沒有約束力。

      本案攝像師于過去的20年間,在該電影公司工作過5、6次,其報酬一直是按“經營所得稅”來申報,電影公司雖然以文娛人的報酬名義進行所得稅的事先預扣,[2] 但在1985年4月至1986年3月期間電影公司在向所轄勞動基準監督局支付該公司的勞動災害保險費時,已經將該攝像師的報酬包含在內作為計算的基數。另外該攝像師加入了東京文化人國民健康保險。

      該攝像師死后兩年,其子于1988年2月17日以其父的病故是由該攝像工作直接引起為由,向管轄區的勞動基準監督署長提出依據《勞動者災害保險法》支付 經濟 補償的請求。1989年8月28日該基準監督署長作出了該攝像師不是《勞動基準法》第九條規定的勞動者,故不予支付經濟補償的決定。

      其子于1989年10月請求管轄區勞動者災害補償保險審查官審查,1994年11月24日請求被駁回。

      其子又于1995年1月20日向勞動保險審查會提出再審查的請求,1998年6月17日又被駁回。

      其子遂向東京地方裁判所提起訴訟。2001年1月25日東京地方裁判所一審判決,其子敗訴。其子不服一審判決結果,上訴東京高等裁判所,2004年7月11日二審判決推翻原判,其子勝訴。當事人均未提出三審上訴,本案歷經16年艱辛曲折終以勞動者側勝訴結案。

 

      三、判決要旨:

      本案一審和二審均從以下9個相同的方面(順次不同)對該攝像師是否為勞動者進行了綜合分析判斷。為便于比較,筆者在每個相同判斷基準中將一、二審的判決意見同時列出。

      1、  工作上的指揮監督關系

      一審判決認為,雖然導演有最終的決定權,但導演與攝像師的職能是業務分工的問題,而不是指揮命令關系。具體來說:

      ①導演對該攝像師的工作只是給予原則上的把握,而不是事無巨細。

      ②從追求藝術性的角度來看,導演和該攝像師所處的地位是同等的。

      ③導演對該攝像師提出的建議予以采納。

      二審判決認為,作為電影拍攝來說,攝像師在拍攝過程中,理解和把握導演意圖,基于自己的技術和藝術感悟將攝像具體化,但導演對電影的拍制負有最終的責任。本案也是一樣,關于攝制方法等方面的問題都是在導演的指示下進行,對該攝像師拍攝膠片中的鏡頭的選取和編輯也都由導演最終確定。無論該攝像師技術有多高,工作的獨立性有多強,都不能脫離導演的指導監督而無限制的自由發揮,該攝像師基于導演的意圖進行拍攝,發揮藝術才能,雖然不是顯在的具體的直接的指揮命令,但不能以此否定指揮命令的性質。本案電影拍攝的最終決定權由導演掌握,與該攝像師之間存在指揮監督關系。

      2、  報酬的性質和數量

      一審認為,本件報酬是完成該部電影的攝像任務支付120萬日元,攝像日數有所變化報酬也不變,可見該報酬不是與勞務提供的一定的時間相等價,而是與作品的完成相等價的,因此是承包性質的報酬。

      二審認為,雖然是完成該部電影的攝像支付120萬元,但這是以預定拍攝日數等為基準算定的數額,與其攝像助手等的報酬形式沒有本質差異。另外該攝像師合計工作了33天,電影公司雖然以完成了一部的三分之二為理由支付了84萬日元,但33天也恰好相當于當初預定拍攝日期50天的三分之二。所以也是考慮到了與勞動時間等價的因素的。因此與承包性質報酬相比,更具有工資的性質。

      3、  對委托的工作的諾否的自由

      一審承認,合同簽訂后,該攝像師按拍攝日程表工作,而且要理解把握導演的意圖將影像具體化,因此對每項具體工作加以拒絕的自由是受到制限的。但同時又強調指出這種制限是由電影制作的特殊性決定的,而不能認為是由使用者的指揮命令所造成的。比如按照日程安排去拍攝寺院的廟會,地點和時間事實上都是確定好了的,沒有選擇和拒絕的自由。而且在這種情況下攝像、錄音、演出等獨立部門必須合作進行,該攝像師作為工作人員之一也必須按預定日程表統一行動,以提高外景拍攝的效率。此外,把握導演意圖將影像具體化是攝像師本來的職責和應該發揮的作用。所以該攝像師所受到的限制與指揮命令沒有直接關系。

      二審認為,一旦簽訂了合同,該攝像師就必須在電影公司指示下按照日程表工作。作為攝像師必須依導演的意圖將攝像具體化,所以該攝像師對每項具體的工作的諾否的自由受到制限。至于一審提到的“電影制作的特殊性質”,應該認為使用者的指揮命令更多的是通過工作內容來實現的,該工作內容已經包含了工作的“一般性質”和“特殊性質”。而且一般來說,使用方對委托的個別工作的諾否自由加以制限是共通現象,并不是電影制作行業所特有的。

      4、  時間的、場所的制限性

      一審承認本案攝像師的工作是按照預定的日程表進行的團體活動。工作場所(包括外景拍攝地)都是被指定的,所以存在很強的制限性。但是一審仍然堅持認為這種制限性發生的原因在很大程度上還是由于“電影攝制的特殊性質”導致的必要的指揮命令所造成的,因而很難說是直接造成的制限。

      二審同意一審關于“有很強的制限性”的認識。但否認一審強調的“電影拍制的特殊性質”是造成制限原因的結論。認為時間、場所的制限對電影拍制的使用者來說必不可少。

      5、  勞務提供的代替性的有無

      一審認為,本案攝像師向電影公司推薦了兩名攝像助手和一名照明師,鑒于該攝像師的聲譽,電影公司尊重了他的推薦意見(以前拒絕其他人的推薦的情況是存在的)。助手們在該攝像師指導下一同工作,但在業務上不能代替該攝像師。

      二審認為,導演因為賞識該攝像師的技術才向電影公司推薦,促成了該攝像師與電影公司簽約。其后該攝像師又推薦了攝像助手,所以他的工作有不可代替性,但這正是肯定指揮監督關系存在的一個要素。

      6、  機械、器具的負擔關系

      一審認為,該攝像師使用的器材,除了一次在寺院里使用的是自己的攝像機以外,其它全部由電影公司提供,由此可見該攝像師符合作為“勞動者”的這一要素。

      二審同意一審對此問題的事實認證和結論。

      7、  專屬性的程度

      一審認為,在這20年之間,該攝像師在該電影公司只從事了5、6次攝像工作,在本案的電影攝像中,有同時從事其它工作的自由,雖然這在事實上存在困難,但該攝像師仍打算利用2、3天時間為老友勅便河原宏拍攝花展。另外從該攝像師的工作經歷來看,為勅便河原宏拍攝的工作很多,最多的一年從中獲得了600萬日元的收入,所以該攝像師在 經濟 上不必依靠本案電影公司,其專屬性的程度很低。

      二審認為,該攝像師在經濟上不必依靠本案電影公司,這被一審認為是“專屬性的程度很低”,但是,如果對照被承認的指揮監督關系,雖然專屬程度低,但對判斷該攝像師是否是“勞動者”并沒有直接的過多的影響。

      8、  勞動管理規則的適用

      一審認為,本案攝像師與電影公司員工的工作時間、休息時間、報酬形式和報酬支付時間等不同,因此不適用于本案電影公司的勞動管理規則。

      二審認為,雖然不適用于勞動管理規則,但由于本案事實上存在指揮監督關系,所以不適用于管理規則這一要素對是否是“勞動者”的判斷沒有大的影響。是電影公司的員工也好,不是電影公司的員工也好,在電影拍攝期間,劇組有關工作人員不適用于管理規則幾成慣例。對于本案攝像師來說,不能把他不適用于該電影公司的管理規則一定看成是否定他為“勞動者”的要素。

      9、  稅金的負擔關系

      一審認為,本案攝像師的報酬被作為文娛者報酬進行預先扣稅,所得稅按經營所得進行申報,雖然僅以報酬的所得稅申報形式來否定使用從屬關系的存在是不恰當的,但是上述稅金的負擔關系的確與該攝像師的報酬形態相吻合。另外雖然該電影公司從1985年4月至1986年3月將該攝像師的收入包含在勞動者災害保險費的 計算 基數內,這是對該攝影師是“勞動者”的肯定要素。但是這只不過是該電影公司的判斷,不能將其作為該攝像師是否為勞動者的判斷依據,因此不能以此直接判斷該攝像師為“勞動者”。

      二審認為,本案攝像師的報酬被作為文娛者報酬進行預先扣稅,所得稅按經營所得進行申報,但僅以報酬的所得稅形式來否定使用從屬關系的存在是不恰當的,而且作為經營所得進行申報與其他被承認為“勞動者”的攝影助手基本上是一樣的,所以不能以所得稅的申告形式來否定該攝像師為“勞動者”。

      另外,該電影公司的勞動者災害保險費的計算基數包含了該攝像師的收入,這正如一審判決所說的那樣,是對該攝像師為“勞動者”的肯定要素,至于一審判決認為這不能作為判斷該攝像師“勞動者”的依據,但事實上不能否定它已經成為判斷該攝像師之所以為“勞動者”的要素之一。

      從以上9個方面綜合分析和判斷,一審、二審得出了截然不同的結論。

      一審判決認為,本案攝像師的業務,存在對每項工作的諾否的自由的制限,也存在工作時間、工作場所的很強的制限,但這只是反映了使用從屬關系的表象,電影的拍攝制作,其報酬可以看成是承包工作的報酬,所得稅申報也是按經營所得稅的名目申報,電影公司也以文娛人的報酬為名事先扣除所得稅款,另外本案攝像師對電影公司來說專屬程度很低,也不適用于電影公司的勞動管理制度。

      從以上要素綜合分析的結果,該攝像師從事的電影攝像工作是在考慮到工作的風險性并自己計劃承擔其風險的以勞動成果為目的的承包勞動,而不是在使用從屬關系下向使用者提供的勞動,所以不是《勞動基準法》第九條規定的“勞動者”,[3] 因此也就不能成為《勞動者災害保險法》上的“勞動者”。

      二審判決則認為,本案攝像師與本案電影公司的專屬性低,不適用于電影公司的勞動管理規則,報酬的所得按照經營所得申報,電影公司以文娛人的名目預先扣除稅款等等,這些影響使用從屬關系存在的因素是不可否認的。但另一方面,電影拍制是在導演的指揮監督下進行,攝像師有服從導演指揮的義務。本案也是一樣,被譽為具有高度技術和 藝術 表現力的本案攝像師也不例外。此外,報酬是按提供勞動的期間算定,對每個具體工作的諾否的自由存在制限,勞動時間、場所的約束性強,勞務提供的代替性不予存在,攝像器材基本上由電影公司提供,電影公司將該攝像師的報酬作為勞動者災害保險費的計算基數,等等。對這些因素綜合分析,該攝像師是在與使用者存在從屬關系的條件下提供的勞務,相當于《勞動基準法》第九條規定的“勞動者”,也相當于《勞動者災害保險法》上的“勞動者”。

 

      四、思考與課題:

      1、  本案意義

      如今的日本電影產業被稱為“夕陽產業”,各種娛樂形式的豐富和手段的更新,以及外國優秀影片的沖擊,給日本電影界帶來了極大的生存危機。為了降低成本,各電影公司盡可能地采用承包等靈活的方式雇傭員工。這也符合電影拍制的特殊性質。因為一部電影從策劃立項到播出放映,要經過較長的周期,而拍制的不同階段又只需要不同性質和類型的勞動者。拿拍攝階段來說,導演、攝像、美術、照明、演員等缺一不可,需要共同合作完成。而到了后期制作階段,則又換了另一批人馬,拍攝階段的許多人可能等待很長的周期才有機會拍攝下一部電影,這樣就造成了人員的閑置,一個方面使他們的專業能力難以保持和提高,甚至出現下降,另一方面增加了電影公司的費用支出。正因為如此,特別是對專業技術較強的崗位,電影公司越來越希望使用承包等靈活的用工形式,既可以保證電影拍制工作的高效率、高質量的完成,又實現了降低成本、節約費用支出的目的。

      另一方面,電影拍制工作又是十分艱苦和存在一定危險性的工作。特別是當勞務提供者發生安全事故時,其是否享受勞動法保護的問題便提上日程。

      本案歷經16載,其審理過程從一個側面反映了伴隨非典型雇傭的迅速 發展 ,理論認識的不斷深入和對非典型勞動者保護意識的不斷增強,相信本案判決對影視行業的相關實務會帶來一定影響。

      2、  對使用從屬關系的再認識

      對本案的二審判決,筆者認為還是有值得商榷之處的。

      勞務提供者是否是“勞動者”,其中最重要的判斷要素就是與使用者是否存在指揮監督命令的從屬關系。本案導演之所以推薦本案攝像師,是因為賞識該攝像師的才能,是期待該攝像師發揮自己的藝術創造力而不是為了服從自己的指揮命令而去機械地拍攝。這種強烈的藝術要素的確有別于其它行業的勞動。這種創造性的藝術勞動,不是對導演意圖的機械表現和還原,而是基于這種意圖的再創造和藝術升華。有人認為這是“先行的抽象判斷”[4],其實最先行的是導演的“意圖”,“意圖”本身就是抽象的,攝像師就是通過膠片把這種抽象藝術地記錄為現實,而這一過程也同時是啟迪、豐富、修正導演“意圖”的過程。

      導演當然有最終決定權,但該權利的行使不僅僅是對某一個具體環節,而且是對該部影片的整體性進行的,比如為形成一個統一的風格,適當的節奏,基調的旋律,等等。從這樣的角度來認識,對攝像師每個具體問題的指揮監督的使用從屬性就變得相對薄弱了。

      另外時間上、場所上的制限也是由該工作的特殊性質決定的,不存在選擇上的余地。就好像一名自由職業的歌手,與使用方即使再沒有使用從屬關系,也必須根據合同約定按規定的時間、地點、曲目和演出順序進行演出,這是基于工作內容和工作性質決定的,而不應該認為一定是由指揮監督關系決定的。

      本案一、二審判決完全是按照1985年12月勞動基準法研究會提出的對“勞動者”判斷的基準[5]進行逐條對照分析的,多少有一些機械的、演繹的推導出結論的感覺。在多樣化、復雜化的雇傭形態下,比機械演繹更重要的是要對照和遵循法的宗旨來對具體問題進行綜合的判斷和對應。       

 

 

 

注釋:

  [1] 其中1962年的《陷井》一片(導演:勅便河原宏)以其大膽新穎的藝術創造給日本電影界帶來很大沖擊。1964年拍攝的《沙女》(導演:勅便河原宏)獲法國夏納國際電影節金獎。

  [2] 根據日本稅收制度,根據不同職業者的預期收入先行將所得稅扣除。年終時根據一年收入所得和家庭成員、經濟狀況等計算出應納稅總額,對預先扣除的稅款實行多退少補。

  [3] 《勞動基準法》第九條規定的勞動者是“不同職業的種類,在 企業 或事務所被使用并且被支付報酬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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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詞]語文教學 日記 作用

對于大部分小學生來說,尤其是教育條件較差的農村小學生,他們很少進行寫日記的專門訓練,甚至有小部分學生都覺得“日記”是一個新生事物。針對此種現狀,我認為教師應把握時機因地制宜的把日記教學納入正常的課堂教學中,因為寫日記在語文教學中有不可替代的作用。

一、有利于激發與培養學生的寫作興趣

熱愛是最好的老師。日記寫作習慣的養成不是一日之功,貴在持之以恒。學生由不寫到寫,由間隔地寫到連續地寫,天天寫,不叫一日閑過,方能習慣成自然,興趣也隨即產生,一天不寫心里就好像缺少了什么。這樣,日記書寫由開始的老師強制學生寫,變成了學生順其自然地主動寫。每天的生活瑣事、見聞感受、對某一事件的態度看法等就見諸學生筆端,日記成了學生抒發思想感情,剖析自我的朋友。它珍藏了學生心中的秘密、成長的經歷和生活的體驗。如此堅持下去,寫日記的習慣就會養成,學生就不再為作文而頭疼,冥思苦想,而是下筆有文,急于表達。事實證明,日記習慣的養成有利于學生寫作興趣的激發與培養。

二、有利于培養學生高尚的道德情操

日記具有不可低估的育人功能。學生在寫作過程中,自己的心靈、感情,經過過濾、沉淀,得以凈化、升華。一則日記,實際上是學生的一次情緒的發泄,一次心靈的洗禮,一次思想的凈化,一次人格的自我完善。學生在日記中更能夠表現一個真實的自我,袒露心扉,認識自我,評價自我,反省自我,更好地指導自己的做人、生活與學習,精神滿足的同時帶來的是人格的更加完善。譬如,我們在農忙假中要求學生寫的勞動日記,很多學生能夠從勞動中、從親眼所見中體會到父母勞動的艱辛,從而體諒父母,關心父母,并決心發奮讀書,以報答父母的養育之恩。因此,從育人這方面出發,我們應重視學生的日記書寫指導,讓其發揮學校教育所不能達到的作用,不斷凈化學生心靈,培養學生高尚的道德情操。

三、有利于培養學生觀察分析的能力

學生開始寫日記,容易產生這樣的感覺:生活平淡無奇,沒什么可寫的。之所以有這樣的感覺,是因為沒有養成觀察分析的習慣,缺少觀察分析的能力。生活中不可能每天都有驚天動地的大事發生,幾乎都平淡無奇,這決定了日記幾乎都記日常瑣碎的小事。但缺乏觀察分析的能力,即使遇到驚天動地的大事,也不可能表達好,描述到位。問題主要不在于寫什么,而在于怎樣寫,怎樣挖掘分析。如果要求學生寫日記,就會促使他們去認真觀察分析生活現象,從而提高觀察分析的能力。觀察分析的能力提高了,就會發現并寫好生活中的瑣碎小事。學生作文乃至所有文章,無非是寫自己對生活的某種體驗與認識,無非是寫自己對生活的某種見識與見解;見識見解從何而來?主要靠貼近生活,觀察生活,認識生活。

四、有利于學生積累豐富的寫作素材

日記內容多種多樣,可有工作日記、學習日記、思想日記、勞動日記、讀書日記等等。其表達方式也靈活多變,不拘一格,或記敘、或描寫、或議論、或抒情、或說明,根據內容的需要選取不同的表達方式。我們要求學生多觀察社會,多觀察自然,生活中處處留心,善于發現生活中的美與丑、真與假、善與惡,將這些見聞感受隨時記錄下來,同時也要求學生將自己生活學習中的快樂與煩惱、得與失、成功與失敗以及讀書后的收獲與感受隨時記錄下來。這樣一來,不但培養了學生的觀察能力、認識水平和判斷理解能力,豐富了學生的日記內容,而且為寫作文積累了大量的素材。寫作時,學生可從日記中隨意采擷,加以裁剪,成為自己的作文題材,寫作就不再是無源之水,無本之木,而是儲備了豐富的材料庫,有取之不竭、用之不盡的“源頭活水”。

五、有利于提高邏輯思維能力和語言表達能力

很多人都有這樣的體驗:很多東西,看似簡單,但要把它說清楚寫通順是不容易的。這既有認識不清楚、思維不清晰的原因,也有語言表達能力差的原因。如果要求學生寫日記,就會使他們認識得到深化、思維得到鍛煉、語言得到錘煉,從而提高邏輯思維能力和語言表達能力。而如果缺少寫的“檢驗”,這些能力就不會得到提高。

六、有利于提高課外學習質量

學生學習,尤其是語文學習,僅靠課內的幾節語文課是遠遠不夠的,還必須在課外學習,向社會學習。所謂“語文學習的外延與生活的外延相等”,說的就是這個道理。事實上,隨著傳播媒介日益廣泛,隨著影視書報及網絡信息進入千家萬戶,學生會自覺地進行課外學習,只不過學習質量高低有別罷了。日記形式靈活,內容廣泛,可寫生活中的人和事,可寫影視觀后感、書報讀后感等。如果要求學生寫日記,就會促使他們在日記中自覺地把所見所聞,所思所想,記錄下來,從而提高分析思考及欣賞吸收的能力。這就會使學生視野得到開闊,知識得到豐富,情操得到陶冶,從而提高課外學習的質量,而課外學習質量的提高又會促使課內學習質量的提高,形成良性循環。

七、有利于改進教育教學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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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目前,小學生勞動習慣養成現狀令人堪憂。某論壇帖子貼出的一份明細單,溫州某班家長為了不讓孩子自己勞動,自己花150元請鐘點工打掃衛生、擦桌子;《新華新聞》2013年3月22日“新華親子”有文形容:“越來越多的‘公子哥’和‘嬌小姐’把勞動看成了一種功勞,即使干他自己的事也理直氣壯地跟我要酬勞,而不認為那是自己分內的事。”

可見,學生勞動意識亟待培養,勞動態度需要積極矯正,勞動效率需要不斷加強,勞動習慣亟待養成。筆者結合現狀與勞動實踐,提出以下四個策略:

一、編程序

學生在勞動中通常有這些情況:直接不勞動就回家當逃兵的,站在一邊不勞動像哨兵的,有只管“女士優先”的“小紳士”,有只管動口不動手的“君子”等。根據“分粥原則”,我為班級勞動制作了表格,立下規章制度,將勞動管理任務化、程序化、制度化、激勵化,這樣學生很難成為漏網之魚,加上監督計時員的督促、登記、管理,教師的及時評價,反饋獎勵,大大激發了孩子們勞動的積極性。

二、樹榜樣

教師應該是熱愛勞動的好榜樣。每次勞動,教師不僅要做好組織者,更要做好參與者。教師自己帶頭打掃衛生,同時也對打掃不得法的學生進行指導,帶領學生積極參與到勞動中去,這樣學生才能更好地按照程序行動,而不認為自己是在做苦力,教師則可以指手畫腳,坐享其成。平常勞動中,對于天花板上的蜘蛛網,窗體外側的玻璃等我都自己搬來大凳子,然后請學生給我扶穩凳子,遞給抹布等親自動手。如此,教師自身首先養成講衛生、愛勞動的好習慣,言傳身教,以身作則,就能讓那些不想參加勞動的學生覺得原來勞動是一件很光榮的事情,同時分享到勞動的喜悅。

當然,教師對學生中勞動積極的個例也要及時表彰,樹立典型。不斷肯定、宣傳他們的事跡,從而形成良好的勞動氛圍,帶動全體。

三、下鄉村

學校依賴德育活動平臺,創設各種勞動實踐基地,精心組織,帶領學生走農村,下農田,挖土豆,做家務,煮泡面,縫針線,套棉被……開展力所能及的勞動實踐,為學生學會勞動、學會生活、學會健體、學會審美打基礎,為學生養成良好的勞動習慣打基礎。以下是學生勞動日記的摘錄:

“下午的勞動課,我們到蔬菜基地自己動手挖土豆,在城里衣來伸手、飯來張口的,我們哪會干這種活?在老師、鄉村小同學的指導下,我們很快也挖出了一些土豆,勞動帶來收獲讓我們樂翻了天!”

“一位高年級的姐姐帶我們去廚房蒸飯,蒸飯還真有學問,水放多了飯會很稀不好吃,水少了飯會很硬難以下咽。還好有這位姐姐的幫忙,我裝上一杯的米放進飯盒,淘米兩次后把水裝到高于1厘米的位置。這樣反復蒸了幾次,蒸出來的飯就正合我自己的口味了。”

四、強意識

增強學生們的勞動意識,需要樹立正確對待勞動的觀念。在日常的教育過程中,這樣的例子很多,班主任對調皮的孩子做出的處罰常常是罰掃地幾天;對上課不認真的學生說:“某某,上課再不專心聽講,放學留下來掃地!”罰掃地,其實是在給孩子們灌輸一種意識――打掃衛生是一件不光彩的事。

篇8

關鍵詞:科學教育;家庭實驗室;家校合作

中圖分類號:G62 文獻標志碼:A 文章編號:1673-9094(2014)12-0041-04

隨著基礎教育改革的不斷深入,單憑有限的小學科學課堂教學,難以激發小學生學習科學的積極性和創造性。2009年10月,鹽城市第一小學醞釀并確立了家庭實驗室項目,即通過家校合作互動,引導學生以家庭為主要空間,自主進行與科學學科相關的實驗,從而提高其科學素養的教育活動體系。學校把家庭實驗室活動與科學學科教學相結合,將科學教育引向多元化、素質化,為學校課程改革提供了一個扎實而充滿魅力的載體。

一、家庭實驗室項目的開發緣起

家庭實驗室項目萌芽于我校的“少兒科學院”。成立于2001年的這一學生社團經常開展各種融科學性、知識性、趣味性于一體的科技活動,在科學教育方面取得了豐碩的成果。但是,這種活動機制存在一定的局限性:一是部分“尖子生”是主要活動對象,學生參與的面還不夠廣;二是突出了圍繞競賽項目開展活動,往往以獲獎作為活動的動力,學生參與科學教育的廣度和深度都不夠。

我們知道,近幾十年來,重視學生主動性、創造性的杜威“實用主義”教學模式對教學思想的發展產生了重大影響,主張“做中學”的理論受到了普遍重視。新一輪課程改革以來,科學課堂在以“探究”為核心的新理念引領下,已經向前邁進了一大步。但是,我們總覺得科學教育受到課堂教學的局限性和校園時空局限性的制約較多,難以讓每個孩子得到充分的施展。故而我們探索在每個家庭為孩子建立一片小小的實驗空間,希望給每一個孩子提供更多參與科學探究的機會,同時學校可以作一些積極的引導,組織一系列家庭實驗競賽,聯合學校、家庭的力量,利用各自的優勢,為每個孩子創造更為廣闊、開放的動手實驗平臺,從而讓學校科學教育得到有效延伸,使科學教育的實效性大幅提升。

為了讓這一項目有序、有效,從一開始起,我們就擬定了明確的實施方略:探索小學生家庭實驗室組建指導策略,形成一批家庭實驗室示范點;探索網絡環境下家庭實驗室活動策略,建成一個富有活力的專題網站;探索家庭實驗活動有效性策略,形成學生家庭實驗室指南;探索家庭實驗室活動的家校聯動策略,打造家校活動品牌;探索家庭實驗室持久性策略,形成開放的家庭實驗室活動、評價機制。在實踐中我們還對專題網站欄目和功能不斷進行完善,與江蘇省鳳凰教育小學科學網站建立了網絡互鏈,達成了資源共享。家庭實驗室項目為學生提供了展示智慧的舞臺,搭建了操作實踐的平臺,同學們大膽探索,勇于實踐,在失敗中歷練品質,在成功時增強自信,享受成功的喜悅,有效地提高了學生的科學素養和全面素質。

二、家庭實驗室項目的實施要素

我們以“人人親歷科學過程”為核心理念,提出“不怕失敗,分享成功”的口號,聚焦學生科學素質的核心要素――科學態度、創新精神和實踐能力,通過一系列操作設計,尤其是教育要素的引入來實現核心理念,形成一套完整的、體系化的、破解科學過程缺失的科學教育解決方案。

1.驅動要素――真實的科學任務。學生在家庭實驗室中探究的科學實驗項目來源有三個方面:一是科學課堂的延伸,二是生活現象,三是課外書和其他途徑。這些內容都有一個共同的特點,即是真實開放的、生動鮮活的、復雜奇妙的探究任務,因而與課堂教學中簡化的、虛擬的書面科學問題或任務不同,與一般的科學實踐活動不同,學生是在完成任務的過程中學科學,具有發自內心的好奇心和驅動力。

2.保障要素――家校的有效結合。我們通過三個“一”形成的家校之間的聯動機制,來保證學生家庭實驗目的的實現,即一種協作、一項載體、一個網站。一種協作,是指學生升入三年級接受科學教育的開始,學校召開家庭實驗室家長動員會,向家長介紹家庭實驗室的宗旨和意義,取得家長對家庭實驗室的理解與支持。同時,輔之以校信通、告家長書等形式向家長告知、說明、動員,較好地實現了家校溝通。一項載體,是指“科普活動周”。每年春學期的第四周,是我校的“科普活動周”,也是我們家庭實驗室項目的嘉年華,我們通過親子項目、主題活動、宣傳展示等形式,在學校開展科學教育的宣傳和普及活動,成為家庭實驗室項目的有效載體。一個網站,是指我校的家庭實驗室專題網站。家校溝通不可能實現經常性面對面的交流,于是我們開辟家校結合的綠色通道,搭建家庭實驗室項目專題網站,突破時空限制。網站設立了“最新動態”“操作指南”“實驗天地”“百舸爭流”“特色活動”“博覽天下”“資源下載”“留言小屋”等欄目。專題網站自2010年1月正式以來,共收到學生實驗圖文結合的稿件9200余篇,評論2萬多條,網站點擊率已超40萬,網站文字信息達100萬字,圖片4萬余張。

3.激勵要素――多元展示與量性評價。我們在家庭實驗進展的不同階段,設計不同的展示載體,持續激發學生的實驗熱情,如課堂交流會、班級展示墻、科學之星展示牌、主題活動等,引導實驗研究展開、深化并指導跟進,促進學生有形研究成果的形成。同時,專題網站還開通了學生實驗投稿和評論、自動積分統計等功能,學生把自己家庭實驗的照片、文字說明通過網絡投稿平臺發送到網站后臺,管理員審核后,優秀的實驗內容將會及時在網站上,學生還可以對同學的實驗進行評論,稿件可以獲得積分,參與評論就有機會獲得“科學之星”評選資格,學生進入“統計”欄目可以知道自己的積分情況,非常有效地激發和調動了全體學生開展家庭實驗的積極性。幾年來,學校共評選出100個百佳家庭實驗室和195個星級家庭實驗室,科學明星28人,科學之星179人,科苑新星265人,十佳評論員10人,精彩實驗稿件586篇,并制作了家庭實驗科學之星實驗展牌300多塊進行展覽。每學期,學校還對各班級墻壁家庭實驗室布置進行評比,以促進活動的有序進行。

三、家庭實驗室項目的指導策略

1.強化互動性。互動性是家庭實驗室項目有效實施的重要前提。我們有計劃、有指導地為學生創設平臺,注重學校與家庭的融合,強化教師、學生、家長三者之間的互動。一是示范引領。每學年,我們根據家庭實驗室的建設情況進行星級評比,并跟蹤學生開展家庭實驗和網站投稿情況進行科學之星的評比,加強示范性家庭實驗室的建設。二是競賽助推。每個月,學校會開展以年級部為單位的親子主題實驗比賽,一學年下來,全校所有班級及很多家長會參與其中,諸如“吹出夢想”泡泡樂、“撐起夢想”支架承重、“推動夢想”氣球動力、“放飛夢想”讓雞蛋飛、“架起夢想”工程結構、一張A4紙的承受力、創意樹葉貼畫、“紫甘藍變色實驗”、“變廢為寶”創意作品展等都已經成為學校的精品活動。三是教師指導。班主任老師會聯合科學老師提前兩周在班級進行科學指導、組織比賽,最終評選出兩個家庭代表隊參加年級的競賽。師生互動、親子互動、家校互動,推進了家庭實驗室項目的深入開展,激發廣大學生樂于動手,敢于實踐的實驗熱情,吸引更多學生家長關注、支持家庭實驗室項目,營造濃烈的活動氛圍,也有效促進家庭在長期參與家庭實驗室項目后科學素養的提升。

2.體現趣味性。興趣是最好的老師。家庭實驗室項目的實施,同樣需要關注、激發學生的興趣。我們在學校開辟了生物角、種植園、開心農場等趣味盎然的科學實驗基地,讓孩子們探究科學的奧秘,體驗合作的快樂,提高觀察力、想象力、獨立動手能力等綜合能力。我們在學校操場圍墻邊開辟現實版的“開心農場”。學校將農場土地分配給全校各中隊,每中隊7平方米左右,每班同學經討論后為園地命名,討論種植植物的品種,并將所需的種子、秧苗數量記下,交到班級的副場長。學校將各農場所需的物品統計、整理后,統一購買、發放。在規定的勞動時間中,每個中隊隊員協作勞動,每日派組員利用課余時間管理菜地,通過照片、影像、日志等方式記錄農作物生長的過程,寫下勞動日記。一塊塊方寸農場,在同學們的悉心種植、精心澆灌下儼然成了蔬菜的“大觀園”。開心農場得到了家長的積極支持,很多家長表示自己的孩子自從參加了種菜活動后,懂得了許多植物的生長規律,還懂得了生活的艱辛,養成了寫觀察日記的好習慣。

3.凸顯文化性。地域文化是家庭實驗室項目持續推進的不竭源泉。鹽城因鹽置縣已有2100多年的歷史。鹽阜先民用茫茫灘涂上的茅草燃起的熊熊烈火,把取之不盡的海水煮煉成為海鹽,并在漫長的與自然和命運的抗爭中,在創造物質文明的同時,孕育出了獨特的海鹽文化。我們充分挖掘這一獨特的地域文化,并與家庭實驗室項目有效整合。我們先后舉行以“尋訪鹽場的昨天――海鹽文化之尋根”和“走進鹽場的今天――人間真鹽閃銀光”為主題的科學考察活動。組織師生尋訪鹽城海鹽博物館,開展“鹽從哪兒來”“鹽是如何溶解的”“鹽怎樣結晶”“雞蛋怎么浮起來了”“哪個杯子里的水先結冰”“哪根鐵棒先生銹”“杯上的霜是從哪里來的”等科學實驗,培養學生科學實踐能力。我們研發了校本課程“四色文化”叢書之《銀灘情韻》,并建成與之相輔相成的“四色文化館”,讓學生在滋養海鹽文化的同時享受科學實驗的樂趣。

四、家庭實驗室項目的長效機制

家庭實驗室項目立足學生發展實際,著眼學生發展未來。我們在建立科學的長效機制方面進行了有效的探索,推動家庭實驗室教育模式不斷走向成熟。

1.規范化引導機制。家庭實驗室所倡導的課余開放性科學實驗探究,是一項創新嘗試,其創新性不僅體現在倡導人人參與科學實驗,更體現在它立足于正規學校生活之外的學生課外生活。在家庭實驗室項目啟動伊始,我們就制訂了《家庭實驗室創建標準》《家庭實驗室活動操作指南》等規章制度,根據家庭實驗室器材的數量、實驗的質量等方面,開展了百佳家庭實驗室評比活動,對學生創建家庭實驗室、進行家庭實驗予以指導,通過這些規范化的制度引領,為家庭實驗室與家庭實驗探究設定可參照的標準。

2.平臺式推進機制。為更好地體現和開發家庭實驗室的教育內涵,提升其教育價值,我們設計并搭建了家庭實驗展評的系列平臺,既有校園科普周、專題報告會、實驗成果墻的集中展示,又有校刊、校園網、櫥窗等宣傳陣地的側重推介,還有特長生、科學之星、少科院小院士的評比機制,有效地引導學生不斷瞄準更高的科學探究目標、追求更優的科學探究成果。學校還聘請科技教育專家、高校教授擔任特聘顧問,為家庭實驗室項目的推進提供強有力的理論支撐。同時,我們還召開科技教育工作研討會,通過問卷調查、座談等形式聽取家長建議,為活動深入開展提供了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