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TF范文10篇

時間:2024-01-22 09:18: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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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TF投資措施論文

摘要:ETF自誕生以來,在全球范圍內受到了普遍的認可。ETF以其自身具有的諸多特點,在金融市場上正發揮著越來越大的作用。本文通過介紹ETF作為一種金融產品的優缺點及其特性,對如何利用ETF進行資產配置,以期實現多樣化的投資目標這一問題進行了初步的探討。

關鍵詞:ETF資產配置投資策略

一、ETF簡介

作為一位理性的投資者,對于任何一種金融投資產品,都要在看到其優點的同時,認識到該產品的缺點和不足,只有這樣,才能合理有效運用這一金融工具,使其充分發揮應有的功能。

1.ETF的概念

中文正式名稱為“交易型開放式指數證券投資基金”,是一種追蹤標的指數變化并且在證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開放式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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淺析ETF的投資方針

【摘要】ETF自誕生以來,在全球范圍內受到了普遍的認可。ETF以其自身具有的諸多特點,在金融市場上正發揮著越來越大的作用。本文通過介紹ETF作為一種金融產品的優缺點及其特性,對如何利用ETF進行資產配置,以期實現多樣化的投資目標這一問題進行了初步的探討。

【關鍵詞】ETF資產配置投資策略

一、ETF簡介

作為一位理性的投資者,對于任何一種金融投資產品,都要在看到其優點的同時,認識到該產品的缺點和不足,只有這樣,才能合理有效運用這一金融工具,使其充分發揮應有的功能。

1.ETF的概念

中文正式名稱為“交易型開放式指數證券投資基金”,是一種追蹤標的指數變化并且在證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開放式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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淺析ETF的投資方案

【摘要】ETF自誕生以來,在全球范圍內受到了普遍的認可。ETF以其自身具有的諸多特點,在金融市場上正發揮著越來越大的作用。本文通過介紹ETF作為一種金融產品的優缺點及其特性,對如何利用ETF進行資產配置,以期實現多樣化的投資目標這一問題進行了初步的探討。

【關鍵詞】ETF資產配置投資策略

一、ETF簡介

作為一位理性的投資者,對于任何一種金融投資產品,都要在看到其優點的同時,認識到該產品的缺點和不足,只有這樣,才能合理有效運用這一金融工具,使其充分發揮應有的功能。

1.ETF的概念

中文正式名稱為“交易型開放式指數證券投資基金”,是一種追蹤標的指數變化并且在證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開放式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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光大證券內幕交易定性分析

摘要:光大證券“烏龍指”事件對我國證券市場產生了重大影響,其中,錯單交易信息能否構成內幕信息和光大證券行為是否構成內幕交易成為學界爭論的焦點。從證監會作出的處罰決定錯單交易信息是否構成內幕信息,以及光大證券實施對沖交易是否屬于內幕交易,證監會對此持肯定態度。然而,錯單交易信息并非由所涉及證券的發行人、上市公司作出,內幕信息的產生主體存疑,同時,光大證券對沖止損行為是否利用內幕信息所致,仍需商榷。

關鍵詞:內幕信息;知情人;內幕交易

一、內幕信息界定

我國《證券法》和《期貨交易管理條例》均對內幕信息及內幕交易作出規定。首先,《證券法》第75條第1款規定:“內幕信息是指在證券交易活動中,涉及公司的經營、財務或者對該公司的證券價格有重大影響的尚未公開的信息”。第2款對內幕信息的內容進行了列舉式規定,包括公司股權結構、債務擔保的重大變更等,所列舉內容均為證券發行人或上市公司有關自身經營、投資或資產變動等信息。其次,根據《期貨交易管理條例》第82條第十一項,期貨交易中的內幕信息除了包含上述所提及內容,還包括期貨交易相關的政策信息。值得一提的是,在上述兩個法律規定中,內幕信息內容的規定都運用了“口袋條款”,即《證券法》第75條第2款第八項以及《期貨交易管理條例》第82條第十一項“口袋條款”可由證監會靈活解釋,適用于新型或復雜案件,事實上,證監會就是以“口袋條款”為依據對光大證券“烏龍指”事件做出行政處罰。我國立法對內幕信息的界定借鑒了美國經驗,判斷內幕信息是否成立主要參照以下兩個標準:非公開性與重大性。非公開是指信息不為市場公眾所知悉。信息是否公開需要從兩個角度進行認定,一是發行人或上市公司是否按照規定公布信息,二是該信息是否為市場、公眾吸收。重大性是指信息對證券價格產生重大影響的可能性。另外,根據《證券法》,內幕信息的界定還需考慮相關性,即信息與發行人或上市公司本身的關聯性。從《證券法》第75條第2款對內幕信息情形的列舉可知,除了最后一項“口袋條款”外,其他每一項都強調了“公司”,即內幕信息是指與上市公司本身密切相關的經營和財務信息。換言之,《證券法》始終強調,內幕信息產生“重大影響”的是“該公司證券的市場價格”,強調的是內幕信息的上市公司本身。綜上,從我國證券法條文對內幕信息的規定,可以得出我國判斷內幕信息是否成立的標準應為非公開性、重大性和相關性。

二、錯單交易信息性質分析

錯單交易信息主要涉及的主體是光大證券公司和180ETF證券所屬的公司。因此,討論錯單交易信息是否構成內幕信息,應分別從光大證券和180ETF證券所屬公司角度分析。(一)以光大證券公司為主體。1.證券法法律分析光大證券公司因為錯單交易持有大量180ETF證券,成交額高達70億元,這可以理解為光大證券公司的重大投資行為,與光大證券公司經營、財務有關聯。根據《證券法》第75條第2款第一項和第67條第2款第二項,本公司的重大投資行為屬于內幕信息范疇。因此,筆者認為,錯單交易信息對光大證券公司而言屬于內幕信息。2.“三性”分析“三性”是判斷內幕信息是否成立的標準,即非公開性、重大性和相關性。從中國證監會做出的《市場禁入決定書》中可知,光大證券錯單交易造成滬深指數大幅振動,對證券市場有重大影響,巨量申購和成交可能對投資者的判斷和決策產生影響。而該信息在光大證券自身實施對沖交易前,未按規定合法披露,屬于非公開信息。在相關性評估上,光大證券公司錯單交易的成交額高達70億元,可以理解為光大證券的重大投資行為,與光大證券公司經營、財務具有相關性。從光大證券投資這一角度出發,錯單交易信息符合內幕信息的“三性”標準。根據法律分析和“三性”分析,錯單交易信息是光大證券公司的內幕信息,且為光大證券公司本身知曉,但光大證券公司是否利用該內幕信息進行內幕交易,仍需商榷。(二)以180ETF證券所屬公司為主體。1.證券法法律分析首先,錯單交易信息不屬于證券法具體列舉的內幕信息情形。錯單交易是光大證券內部操作系統故障而發生的事件,所以,對于被購買證券的上市公司而言,該影響重大的信息并非由其公司內部決策引起,而是由外部人引起。根據證券法具體列舉的內幕信息情形,相關內幕信息應當是被大量購買的證券所屬的上市公司自身做出的決策或信息,而非光大證券所造成的信息。簡單而言,內幕信息應由發行人或上市公司本身做出,而非其他主體。對180ETF證券所屬公司來說,錯單交易是外部信息,而非內部信息。因此,證券法對內幕信息的具體規定不能直接成為判斷錯單交易是否為180ET證券所屬公司內幕信息的法律依據。其次,錯單交易信息適用“口袋條款”不適當。根據《市場禁入決定書》、《證券法》第75條第2款第八項和《期貨交易管理條例》第82條第十一項,即“口袋條款”,是證監會認定錯單交易信息為內幕信息的法律依據。換言之,證監會通過解釋適用“口袋條款”,判斷、認定錯單交易信息為180ETF所屬公司的內幕信息。但是,盡管“口袋條款”可作為證監會靈活適用法律的依據,“口袋條款”的解釋仍需遵守一定規則:(1)預先規定原則。依據“口袋條款”,經“口袋條款”授權后,被授權機構應先出臺相關“規定”,然后依據“規定”才能對未來出現的新情況、新問題進行解釋。即便“規定”制定時難以框定具體事項,但至少要預先建立兜底解釋的標準。而證監會對前述《證券法》“口袋條款”下授權解釋的相關規定目前還未出臺。(2)邏輯一致原則。成文立法中“口袋條款”往往緊隨之前的列舉條款,以此構成一個完整的規則體系。在沒有明確的兜底識別標準的情況下,其解釋路徑不應超越前面列舉各事項所隱含的范圍,以保持規則內在邏輯的一致性。具體而言,前述兩項“口袋條款”應當是對公司相關性信息可能構成內幕信息目前不確定情形的概括規定,而不應超越現有規則的一般邏輯,將其擴大解釋至他公司做出的與本公司具有相關性信息。本案中,證監會依據“口袋條款”做出處罰,把內幕信息范圍擴大至非發行人、上市公司自身做出的與本公司相關的信息。而上文提到,前七項規定的內幕信息均為發行人、上市公司自身做出的對自身經營、財務有關聯的信息,此處“口袋條款”的解釋明顯與前七項規定相悖,適用于本案有不正當之嫌。2.錯單交易信息是180ETF證券所屬公司的外部信息美國證券法規定的內幕交易范圍逐步擴大,在信息獲取主體和實施主體上突破了“內部人”,同樣,我國證券法對內幕交易的規定也突破了“內部人”的限制,即獲取內幕信息和實施內幕交易的主體不限于發行人或上市公司的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還包括其親屬或相關的公司。但是,內幕交易是否能突破“內部信息”至“外部信息”,目前美國證券法和中國證券法都沒有明確的規定。內部信息與外部信息的界分是以某特定的上市公司為參照系,外部信息是外部人對本公司實施的將對本公司證券價格有影響的信息。顯然,本案錯單交易信息對180ETF公司而言是外部信息。目前為止,我國證券立法和司法實踐都未曾出現內幕信息認定突破“內部信息”至“外部信息”的先例,所以,外部信息不屬于內幕信息。綜上,以180ETF證券所屬公司為主體,錯單交易信息不是內幕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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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極投資策略基金對股市的影響

【摘要】既要在國內和國外的雙重壓力下堅持對外開放,又要防控重大金融風險,是中國股票市場必須兼顧的兩大問題。消極投資策略是有效市場假說倡導的主流投資策略,隨著經濟全球化的發展,消極投資策略在國際投資領域也進一步發展為國際消極投資策略,即進行國際指數基金投資。MSCI指數是大多數國際ETF跟蹤的指數,因此在國際消極投資中具有很強的代表性。文章以跟蹤MSCI指數的國際ETF為例,深入剖析了ETF在國際消極投資策略中的作用,指出通過優先吸引國際消極投資策略基金,中國股市能夠在不增加金融風險的前提下,吸引國外的增量資金與先進的管理經驗,從而促進股市健康發展。

【關鍵詞】國際消極投資策略基金;MSCI指數;ETF;金融風險;對外開放

主席在報告中首次提出要堅決打好三大攻堅戰,即防范化解重大風險、精準脫貧和污染防治;總理在2018年和2019年政府工作報告中都反復強調三大攻堅戰的意義,表示打好三大攻堅戰要精準發力、務實求效。防范化解重大風險位于三大攻堅戰之首,其重要性不言而喻。在2018年中央經濟工作會議上,黨中央不僅指出防范化解重大風險的重點是防控金融風險,而且把防控金融風險上升到治國理政和國家戰略的高度。股票市場作為金融行業的重要組成部分,如何化解股市風險就是我國需要解決的一大問題。同時,我國也一直在強調要擴大對外開放,這不僅是出于我國自身發展的需要,而且由于國外資本一直有很強的動力要進入我國市場。因此主席多次強調金融業對外開放的重大舉措“宜早不宜遲、宜快不宜慢”。因此,我國在既要防控金融風險又要擴大股票市場對外開放的背景下,應著重吸引哪些國外投資者呢?現有文獻尚未對此問題做出回答。MSCI(MorganStanleyCapitalInternational,即摩根士丹利資本國際公司,在中國又稱明晟公司)指數是目前大多數國際ETF(Ex-change-TradedFunds,交易型開放式指數基金)跟蹤的股票市場指數,在國際消極投資策略中具有很強的代表性。因此,本文以跟蹤MSCI指數的國際ETF為例,采用案例研究與規范研究的方法,試圖回答這一問題,并且闡述A股加入MSCI指數對中國證券市場與投資者帶來的影響與啟示。

一、股票市場對外開放:壓力與風險

既要對外開放,又要防控金融風險,是近期中國股市面臨的重要問題。股市對外開放一方面是中國40年來改革開放政策在股市的自然延伸,另一方面也有來自國外的壓力。首先,就我國來說,從1978年實行改革開放以來,逐步放開金融業,且近幾年不斷加快金融業開放進程,初步分享到了金融、經濟全球化的好處。擴大股市開放,有利于吸引外國資本流入我國,帶來增量資金,激發股市活力,提升國內金融機構的國際競爭力,同時也會倒逼我國進一步規范股市監管、提升金融監管水平,從而加速我國與國外資本市場的接軌。此外,這也滿足目前我國企業和居民“走出去”以及“一帶一路”建設中對金融的需求。所以,股票市場對外開放是毋庸置疑的。主席在2018年博鰲亞洲論壇開幕式上也強調我國在金融業方面要放寬市場準入,拓寬中外金融市場合作領域。其次,我國金融市場對外開放也面臨來自國外的壓力。一方面,在當前經濟全球化的大背景下,一個發達國家的投資者如果要做到充分地分散化投資,就不能只局限于購買本國的證券,而應該購買世界主要經濟體(包括發達FRIENDSOFACCOUNTING友209年第22期金融財務國家和新興市場國家)的證券。作為全球第二大經濟體的中國,對國外投資者有著很強的吸引力,這些投資者迫切需要在中國分散其投資風險。另一方面,股市對外開放也是正在激烈進行的中美貿易談判的重要議題,美國國務卿蓬佩奧在2019年3月18日受訪時稱,中美貿易協議要達成的第一個主要目標就是美國要求中美雙方在公平和對等的基礎上開放市場準入,這其中就包括金融市場準入①。所以,面對各種來自國內和國外的壓力,我國股票市場對外開放是必然選擇。主席在報告中強調要打好三大攻堅戰,其中位于第一位的就是防范化解重大風險。2018年中央經濟工作會議進一步指出防范化解重大風險的重點是防控金融風險,且我國證券市場與發達國家相比本身就有許多不規范的地方,特別是關于股票市場操縱的監管[1]。在這樣的背景下,引入境外投資者如果不慎重,就可能引發重大金融風險。最典型的例子就是2008年的金融危機,部分美國機構投資者大量投資于金融衍生品及一些高風險業務是這場危機爆發的根本原因,之后的一系列連鎖反應更使得這場危機蔓延為全球性的金融危機,企業倒閉、工人失業,危害不可謂不大。所以若放任這類投資者進入我國金融市場,則很有可能重蹈覆轍,1997年的亞洲金融危機就是的前車之鑒。因此,我國要在擴大股市開放的過程中防控金融風險,其中最重要的就是審慎地選擇合適的投資者。理想的國際投資者不僅能給我國帶來增量資金和管理經驗,而且不會頻繁地選擇最佳交易時機進行投機來增大金融風險。在投資實務中,采用國際消極投資策略的投資者是比較理想的選擇,如跟蹤MSCI指數的國際ETF。

二、國際消極投資策略與國際ET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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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TF的投資策略探討論文

摘要:ETF自誕生以來,在全球范圍內受到了普遍的認可。ETF以其自身具有的諸多特點,在金融市場上正發揮著越來越大的作用。本文通過介紹ETF作為一種金融產品的優缺點及其特性,對如何利用ETF進行資產配置,以期實現多樣化的投資目標這一問題進行了初步的探討。

關鍵詞:ETF資產配置投資策略

一、ETF簡介

作為一位理性的投資者,對于任何一種金融投資產品,都要在看到其優點的同時,認識到該產品的缺點和不足,只有這樣,才能合理有效運用這一金融工具,使其充分發揮應有的功能。

1.ETF的概念

中文正式名稱為“交易型開放式指數證券投資基金”,是一種追蹤標的指數變化并且在證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開放式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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機構投資者比較啟示論文

1.從投資者資金量大小來進行定義,將機構投資者定義為:資金量大到其交易行為足以影響一段時期某只股票價格的投資者,其中包括個人大戶。(注:趙濤、趙祖玄:《信息不對稱與機構操縱》,《經濟研究》2002年第7期。)

2.從投資者身份或組織結構出發,將機構投資者限定為與個人相對應的一類投資者即法人,(注:莊序瑩:《中國證券市場監管理論與實踐》,中國財經出版社2001年版,第313頁。)具體體現是開設股票賬戶的法人,包括三種類型:按照《證券法》和相關法規,有明確的法律規定的從事股票交易權利的證券公司和證券投資基金管理公司;按照《證券法》和相關法規,可以參加股票交易、但操作受到限制的“三類企業”,即國有企業、國有控股公司和上市公司;在能否參與股票交易及參與股票交易的方式上缺乏明確法律規定或權利義務不具體的法人,如“三資”企業、私營企業、未上市的非國有控股的股份制企業、社團法人,等等。

3.在2002年11月中國人民銀行和中國證監會聯合的《合格境外機構投資者境內證券投資管理暫行辦法》中,將合格境外機構投資者定義為:符合有關條件,經中國證監會批準投資于中國證券市場,并取得國家外匯管理局額度批準的中國境外基金管理機構、保險公司、證券公司以及其他資產管理機構。

對比上述關于中外機構投資者的各種含義,中外機構投資者的差別最明顯地體現在業務活動的專門性上,即國外強調機構投資者的主營業務應主要集中在證券投資活動方面,而我國幾乎未能對此加以關注。與之相對應的是,國外的機構投資者隱含有在金融領域尤其是證券投資領域有豐厚的理性判斷能力和操作技巧等先決條件,而我國對這個問題的看法則是比較模糊的。

二、中外機構投資者運作實踐的比較

從運作實踐的角度來進行考察,中外機構投資者的差別可從以下兩個方面來加以理解:1.機構投資者的起源是基于完全不同的原因。在西方發達國家,作為最典型的機構投資者——證券投資基金,其始祖是1868年誕生于英國的“海外和殖民地政府信托”。18世紀末英國由于經歷了一場深刻的產業革命而出現資金過剩,使得許多人將資金投資于海外以謀取更高的資金報酬,但國際投資知識的缺乏以及投資國證券市場風險的不時爆發,致使這些投資者中有相當一部分遭受到比較大的損失,這樣就產生了由政府出面組建基金的市場需求,在此背景下推出的基金受到投資者的青睞也就順理成章。緊隨其后發行的幾家基金,如1873年蘇格蘭人創立的“蘇格蘭美洲信托”、1926年美國波士頓馬薩諸塞金融服務公司設立的“馬薩諸塞州投資信托公司”等,都是基于市場需要的原因而發展起來的。由此不難看出,機構投資者發展的動力來源于市場投資者的需要,是一種市場的自發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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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外機構投資比較論文

1.從投資者資金量大小來進行定義,將機構投資者定義為:資金量大到其交易行為足以影響一段時期某只股票價格的投資者,其中包括個人大戶。(注:趙濤、趙祖玄:《信息不對稱與機構操縱》,《經濟研究》2002年第7期。)sO100

2.從投資者身份或組織結構出發,將機構投資者限定為與個人相對應的一類投資者即法人,(注:莊序瑩:《中國證券市場監管理論與實踐》,中國財經出版社2001年版,第313頁。)具體體現是開設股票賬戶的法人,包括三種類型:(1)按照《證券法》和相關法規,有明確的法律規定的從事股票交易權利的證券公司和證券投資基金管理公司;(2)按照《證券法》和相關法規,可以參加股票交易、但操作受到限制的“三類企業”,即國有企業、國有控股公司和上市公司;(3)在能否參與股票交易及參與股票交易的方式上缺乏明確法律規定或權利義務不具體的法人,如“三資”企業、私營企業、未上市的非國有控股的股份制企業、社團法人,等等。

3.在2002年11月中國人民銀行和中國證監會聯合的《合格境外機構投資者境內證券投資管理暫行辦法》中,將合格境外機構投資者定義為:符合有關條件,經中國證監會批準投資于中國證券市場,并取得國家外匯管理局額度批準的中國境外基金管理機構、保險公司、證券公司以及其他資產管理機構。

對比上述關于中外機構投資者的各種含義,中外機構投資者的差別最明顯地體現在業務活動的專門性上,即國外強調機構投資者的主營業務應主要集中在證券投資活動方面,而我國幾乎未能對此加以關注。與之相對應的是,國外的機構投資者隱含有在金融領域尤其是證券投資領域有豐厚的理性判斷能力和操作技巧等先決條件,而我國對這個問題的看法則是比較模糊的。

二、中外機構投資者運作實踐的比較

從運作實踐的角度來進行考察,中外機構投資者的差別可從以下兩個方面來加以理解:1.機構投資者的起源是基于完全不同的原因。在西方發達國家,作為最典型的機構投資者——證券投資基金,其始祖是1868年誕生于英國的“海外和殖民地政府信托”。18世紀末英國由于經歷了一場深刻的產業革命而出現資金過剩,使得許多人將資金投資于海外以謀取更高的資金報酬,但國際投資知識的缺乏以及投資國證券市場風險的不時爆發,致使這些投資者中有相當一部分遭受到比較大的損失,這樣就產生了由政府出面組建基金的市場需求,在此背景下推出的基金受到投資者的青睞也就順理成章。緊隨其后發行的幾家基金,如1873年蘇格蘭人創立的“蘇格蘭美洲信托”、1926年美國波士頓馬薩諸塞金融服務公司設立的“馬薩諸塞州投資信托公司”等,都是基于市場需要的原因而發展起來的。由此不難看出,機構投資者發展的動力來源于市場投資者的需要,是一種市場的自發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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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外機構投資者啟示論文

1.從投資者資金量大小來進行定義,將機構投資者定義為:資金量大到其交易行為足以影響一段時期某只股票價格的投資者,其中包括個人大戶。(注:趙濤、趙祖玄:《信息不對稱與機構操縱》,《經濟研究》2002年第7期。)

2.從投資者身份或組織結構出發,將機構投資者限定為與個人相對應的一類投資者即法人,(注:莊序瑩:《中國證券市場監管理論與實踐》,中國財經出版社2001年版,第313頁。)具體體現是開設股票賬戶的法人,包括三種類型:(1)按照《證券法》和相關法規,有明確的法律規定的從事股票交易權利的證券公司和證券投資基金管理公司;(2)按照《證券法》和相關法規,可以參加股票交易、但操作受到限制的“三類企業”,即國有企業、國有控股公司和上市公司;(3)在能否參與股票交易及參與股票交易的方式上缺乏明確法律規定或權利義務不具體的法人,如“三資”企業、私營企業、未上市的非國有控股的股份制企業、社團法人,等等。

3.在2002年11月中國人民銀行和中國證監會聯合的《合格境外機構投資者境內證券投資管理暫行辦法》中,將合格境外機構投資者定義為:符合有關條件,經中國證監會批準投資于中國證券市場,并取得國家外匯管理局額度批準的中國境外基金管理機構、保險公司、證券公司以及其他資產管理機構。

對比上述關于中外機構投資者的各種含義,中外機構投資者的差別最明顯地體現在業務活動的專門性上,即國外強調機構投資者的主營業務應主要集中在證券投資活動方面,而我國幾乎未能對此加以關注。與之相對應的是,國外的機構投資者隱含有在金融領域尤其是證券投資領域有豐厚的理性判斷能力和操作技巧等先決條件,而我國對這個問題的看法則是比較模糊的。

二、中外機構投資者運作實踐的比較

從運作實踐的角度來進行考察,中外機構投資者的差別可從以下兩個方面來加以理解:1.機構投資者的起源是基于完全不同的原因。在西方發達國家,作為最典型的機構投資者——證券投資基金,其始祖是1868年誕生于英國的“海外和殖民地政府信托”。18世紀末英國由于經歷了一場深刻的產業革命而出現資金過剩,使得許多人將資金投資于海外以謀取更高的資金報酬,但國際投資知識的缺乏以及投資國證券市場風險的不時爆發,致使這些投資者中有相當一部分遭受到比較大的損失,這樣就產生了由政府出面組建基金的市場需求,在此背景下推出的基金受到投資者的青睞也就順理成章。緊隨其后發行的幾家基金,如1873年蘇格蘭人創立的“蘇格蘭美洲信托”、1926年美國波士頓馬薩諸塞金融服務公司設立的“馬薩諸塞州投資信托公司”等,都是基于市場需要的原因而發展起來的。由此不難看出,機構投資者發展的動力來源于市場投資者的需要,是一種市場的自發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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黃金在外匯儲備中地位探究論文

一、黃金在國家外匯儲備中的作用

(一)國家避險工具

歷史上,作為財富的象征、綜合國力的標志、紙幣發行的基礎、國際收支的支付工具和所謂“最后的保障”,黃金長期成為世界的特殊貨幣。1976年牙買加會議取消黃金的官價以后,黃金不再充當國際貨幣,黃金在官方儲備中的地位降低。盡管如此,由于黃金的長期價值穩定可靠,在出現突發事件時仍然是最有效的避風港。就連曾經激烈批評金本位制“已經成為野蠻的遺物”的凱恩斯先生也不得不承認,黃金“作為最后的衛兵和緊急需求時的儲備金,還沒有任何其他更好的東西可以替代”。美聯儲前主席格林斯潘認為,黃金是“最終的支付形式”。1999年度諾貝爾經濟學獎得主芒得爾也認為,對不使用歐元和美元的國家來說,黃金仍然是重要的儲備資產。萬一美元或歐元大幅下滑、通貨膨脹加速,或戰爭爆發,黃金就會成為很好的避險工具。

同其他國家一樣,黃金在我國的國家儲備中曾占有重要地位,在新中國經濟建設的歷史上也曾經發揮了重要作用。我國在20世紀50年代帝國主義封鎖時期,三年困難時期和“六四”以后的制裁時期,都曾用黃金換取外匯以解燃眉之急。例如,1958年,政府用黃金儲備換取美元,進口國內急需的生產資料和生活資料;1960年用黃金換匯購買糧食,1976年唐山大地震后用黃金換取外匯救災、1989年用黃金換匯抵制西方國家的經濟封鎖等等。

從國家儲備多元化的角度看,黃金可以很好避免貨幣貶值帶來的風險,不管是內部風險(通貨膨脹)還是外部風險(對沖其他貨幣風險)都很有效。在外部風險中,黃金特別被視為是規避美元匯率風險的有效途徑。

(二)貨幣政策工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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