單據范文10篇

時間:2024-01-17 06:44: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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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際貿易信用證單據扣取論文

在國際貿易業務中,經常會遇到申請人向法院申請止付令,法院裁定中止支付信用證項下款項的情況,但申請人向法院申請訴前或訴訟保全扣押出口信用證項下議付單據,使開證行無法退單給議付行及受益人的情況卻很少見。下面根據辦理的一起國際貿易糾紛案件,通過法院對信用證項下議付單據的扣押,成功地為當事人挽回了經濟損失。現就其中的法律問題進行分析,希望能對大家辦理同類案件有所啟示。

一、糾紛的形成及處理

2005年11月28日,山東某貿易有限公司(以下簡稱WB公司)與香港某有限公司(以下簡稱CS公司)簽訂了從馬來西亞進口30000噸鐵礦砂的合同,合同約定鐵礦砂鐵含量不低于61.5%,二氧化硅含量不高于6.5%.合同簽訂后WB公司依約申請中國建設銀行某分行(以下簡稱“建設銀行”)開出可轉讓信用證,第一受益人為CS公司,第二受益人為馬來西亞某運輸公司即馬來西亞出口商(下稱MR公司),第一受益人的通知行為香港匯豐銀行上海分行(下稱匯豐銀行)。2006年2月貨物裝船后,MR公司將全套議付單據寄給作為轉證行的上海匯豐銀行,由作為第一受益人的香港CS公司換單后將單據寄開證行建設銀行要求付款。在議付單據到達開證行尚未付款前,貨物先期到達日照港,在卸貨過程中WB公司發現貨物表面與合同約定明顯不符,申請人遂委托當地的中國商檢機構檢驗貨物,中國商檢出具的檢驗報告結果為鐵含量56.75%,二氧化硅含量9.98%,與出口商提供的SGS檢驗報告大相徑庭。WB公司一邊向賣方提出貨物存在嚴重質量問題,同時通過開證行以不符點為由拒付了信用證。第一受益人CS公司作為中間貿易商也對第二受益人的做法很憤慨,表示讓WB公司與其配合共同向MR公司索賠,但在WB公司及CS公司向第二受益人提出降價的要求時,遭到了第二受益人的拒絕。

根據WB公司側面了解的情況,馬來西亞出口商因貨在裝貨港被人盜賣,為滿足數量要求,將堆場的泥土一塊裝上湊數。三方就價格及賠償問題協商一月之久未果,后馬來西亞出口商通過議付行發電開證行建設銀行要求立即退回全部單據。經了解,CS公司和MR公司都不是有實力的公司,一旦退單,再追索損失幾無可能,所以必須對提單及其項下貨物采取保全措施,當然由CS公司出面申請法院保全最好,因為其與馬來西亞公司有直接的買賣合同,但CS公司系一香港公司,在大陸申請必須辦理營業執照、委托手續等的公證,需要約十天的時間,根本來不及,而且CS公司與MR公司的買賣合同約定有仲裁條款,申請訴前保全法院不一定會支持,所以只能由WB公司申請法院對單據及其項下貨物保全。WB公司與CS公司雖然在買賣合同中也有仲裁條款,但一旦法院提出異議,雙方隨時可以變更;WB公司與MR公司雖無合同關系,在申請中,為確保法院能支持請求,在申請書中以CS公司與MR公司合謀欺詐構成共同侵權為由將馬來西亞公司與CS公司均列為被申請人。因在建設銀行扣押提單時間上已來不及,WB公司選擇在上海匯豐銀行扣押提單,次日上午向法院提交了扣押議付單據并查封貨物的申請及擔保,第三日上午法院趕到匯豐銀行上海分行將信用證項下議付單據全部扣押。馬來西亞MR公司得到匯豐銀行關于議付單據被扣的消息后,馬上通過使館、商會等給法院、申請人及匯豐銀行施壓,要求退還單據、解封貨物,同時委托律師向法院提出書面異議,以WB公司與MR公司雙方無合同關系、單據所有權歸馬來西亞公司、扣押超標的等為由要求解除保全措施,同時也表示愿意三方坐下來協商處理。

在法院就MR公司的復議申請進行研究答復期間。申請人WB公司一邊和MR公司協商,一邊督促CS公司辦理相關申請手續,以備一旦法院下達解封手續,由CS公司申請法院繼續保全,并將此意見明確告訴MR公司。三方經過近半個月的談判,最終達成了和解協議,MR公司賠償WB公司11萬美元。

二、案件主要涉及的兩個法律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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銀行處理信用證單據論文

[內容摘要]在信用證業務中,各有關當事人處理的是單據。而相關銀行在處理信用證單據時的規則和責任已成為諸多此類法律糾紛的焦點。本文緊密結合國際著名的典型案例,深入分析了下列四個問題:

(1)處理單據的時間要求;

(2)獨立審單責任;

(3)拒受通知的內容;

(4)拒受通知的傳遞方式。

[關鍵詞]信用證嚴格相符原則單據不符拒受單據拒受通知眾所周知,信用證已成為國際經貿中最主要的一種結算支付方式。而信用證業務最大的特點之一在于它是一種純粹的單據業務,即在信用證業務中,各有關當事人處理的是單據,而不是與單據有關的貨物、服務或其他行為。也就是說,在信用證業務中,只要受益人提交了符合信用證條款要求的單據,開證行就應承擔付款或承兌的責任。受益人與有關銀行之間實際上是一種單據買賣關系。根據已被全世界各國和地區的銀行普遍接受并在信用證條款中采用的《跟單信用證統一慣例》的規定,這種單據買賣中的單據提交、傳遞、審查和因單據與信用證不符而產生的銀行拒絕付款“買單”行為都應嚴格遵守相應的規則。因此,《跟單信用證統一慣例》中有關信用證單據處理的這些規則將成為解決信用證糾紛和判定相關責任的重要法律依據。本文將從《跟單信用證統一慣例》的規則和規定入手,結合國際上最新的典型司法判例,對信用證單據處理中以下四個方面的規則和責任進行分析和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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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運提單全套結匯單據論文

編者按:本文主要從信用證業務是單證買賣業務;信用證項下的提單風險分析;信用證項下的提單風險的防范措施進行論述。其中,主要包括:國際商品貿易實質上是貨物流和資金流的對流活動、國際商品貿易廣泛采取象征性交貨的方式、出口商在信用證有效期內可憑符合信用證條款規定的單據獲得開證銀行的支付、提單與貨物不符的風險、貨物實際數量與提單不符、運輸延遲的風險、承運人責任之外的海上運輸的風險、加強資信調查、審慎選擇交易伙伴、仔細訂立信用證條款、認真審核提單內容、當合同金額較大時,最好在合同中采取FOB條款等,具體請詳見。

摘要:隨著國際貿易的發展,國際商品貿易日益廣泛采用象征性交貨的方式以及信用證支付的結算方式。在這種情況下,單據成為了交易的關鍵。單據與貨物的實際情況不符,就可能產生嚴重的風險。海運提單代表貨物的物權,從而成為全套結匯單據中最為核心的單據,也理所當然成為出口商雙方、承運人、銀行等當事人關注的焦點。

關鍵詞:信用證;提單;風險

國際商品貿易實質上是貨物流和資金流的對流活動。其中,貨物流是通過出口商交付貨物給承運人,依托承運人的跨境運輸來完成的;資金流則是由進口商在保障自己能夠得到物權的前提下,通過銀行交付貨款實現的。貨物流與資金流的時間差是形成貿易風險最直接原因。

目前,國際商品貿易廣泛采取象征性交貨的方式,即出口商的交貨義務是在約定的出口國地點完成裝運,獲得承運人或其人簽發的提單,通過銀行向進口商提交包括提單在內的有關單據,就視為完成了交貨義務,而無需保證到貨,如CIF、FOB等。在象征性交貨條件下,單據成為交易的關鍵,單據既是出口商履約的證明,也是進口

商付款、提貨的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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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證單據法律案例論文

[內容摘要]在信用證業務中,各有關當事人處理的是單據。而相關銀行在處理信用證單據時的規則和責任已成為諸多此類法律糾紛的焦點。本文緊密結合國際著名的典型案例,深入分析了下列四個問題:

(1)處理單據的時間要求;

(2)獨立審單責任;

(3)拒受通知的內容;

(4)拒受通知的傳遞方式。

[關鍵詞]信用證嚴格相符原則單據不符拒受單據拒受通知眾所周知,信用證已成為國際經貿中最主要的一種結算支付方式。而信用證業務最大的特點之一在于它是一種純粹的單據業務,即在信用證業務中,各有關當事人處理的是單據,而不是與單據有關的貨物、服務或其他行為。也就是說,在信用證業務中,只要受益人提交了符合信用證條款要求的單據,開證行就應承擔付款或承兌的責任。受益人與有關銀行之間實際上是一種單據買賣關系。根據已被全世界各國和地區的銀行普遍接受并在信用證條款中采用的《跟單信用證統一慣例》的規定,這種單據買賣中的單據提交、傳遞、審查和因單據與信用證不符而產生的銀行拒絕付款“買單”行為都應嚴格遵守相應的規則。因此,《跟單信用證統一慣例》中有關信用證單據處理的這些規則將成為解決信用證糾紛和判定相關責任的重要法律依據。本文將從《跟單信用證統一慣例》的規則和規定入手,結合國際上最新的典型司法判例,對信用證單據處理中以下四個方面的規則和責任進行分析和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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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證單據法律規則管理論文

[內容摘要]在信用證業務中,各有關當事人處理的是單據。而相關銀行在處理信用證單據時的規則和責任已成為諸多此類法律糾紛的焦點。本文緊密結合國際著名的典型案例,深入分析了下列四個問題:

(1)處理單據的時間要求;

(2)獨立審單責任;

(3)拒受通知的內容;

(4)拒受通知的傳遞方式。

[關鍵詞]信用證嚴格相符原則單據不符拒受單據拒受通知眾所周知,信用證已成為國際經貿中最主要的一種結算支付方式。而信用證業務最大的特點之一在于它是一種純粹的單據業務,即在信用證業務中,各有關當事人處理的是單據,而不是與單據有關的貨物、服務或其他行為。也就是說,在信用證業務中,只要受益人提交了符合信用證條款要求的單據,開證行就應承擔付款或承兌的責任。受益人與有關銀行之間實際上是一種單據買賣關系。根據已被全世界各國和地區的銀行普遍接受并在信用證條款中采用的《跟單信用證統一慣例》的規定,這種單據買賣中的單據提交、傳遞、審查和因單據與信用證不符而產生的銀行拒絕付款“買單”行為都應嚴格遵守相應的規則。因此,《跟單信用證統一慣例》中有關信用證單據處理的這些規則將成為解決信用證糾紛和判定相關責任的重要法律依據。本文將從《跟單信用證統一慣例》的規則和規定入手,結合國際上最新的典型司法判例,對信用證單據處理中以下四個方面的規則和責任進行分析和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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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信用單證審核風險

一、信用證自身的理論缺陷——“純單據性”

信用證自身存在的理論缺陷是風險形成的根源所在。信用證結算方式是純單據業務,它針對的是單證文件而非貨物。這一“獨立抽象性”原則(thePrincipleofAbstractionandIndependence)體現在UCP500(國際商會1993年修訂本《跟單信用證統一慣例》500的簡稱)第4條規定中:“在信用證業務中,有關各方所處理的是單據,而不是與單據有關的貨物、服務或其他行為?!钡珕螕募O易偽造。在印刷業發達、便利的今天,偽造鈔票、名畫已能以假亂真,偽造信用證或是與信用證要求相一致的提單等單證文件則更為容易,也更容易成功。從我國的實際看,最常見的是出口方以假單證特別是提單行騙,說明貨物已經付運,其實沒有這回事,銀行僅機械地“審核信用證規定的所有單據,以確定其表面上是否與信用證條款相符(UCP500第3條)后即支付貨款,毫無義務核對受益人(出口方)所提供單據的實際真實性,這對進口方和銀行都是很危險的。除了假提單外還有其他一些欺詐形式,如買賣雙方互相勾結,虛構本不存在的交易,或簽訂高價購銷合同,騙取銀行開立信用證,然后雙方偽造全套單據,通過議付詐騙銀行資金,待銀行發覺,詐騙者已攜款逃跑或宣告破產,即使銀行擁有物權,也因貨價高估,無法抵付已付出的款項。除這種構成刑事犯罪的詐騙外,各方當事人很容易利用信用證“純單據性”的特點鉆空子,以獲得對自身有利的結果。比如當市場不景氣的時候,進口人和開證行往往對單據百般挑剔,借口與信用證規定不符而提出異議,拖延甚至拒絕付款。

可見,信用證脫離于實體經濟的獨立自主性的交易規則與程式給不法分子進行信用證詐騙以及各方當事人謀求自身最大限度的利益提供了可以利用的間隙,造成大量的爭執和糾紛,是風險形成的源頭。

二、關于信用證項下單證審核原則的爭論

針對上述情況,各當事人尤其是從事外貿結算的銀行,如何把好單證審核關以減少不必要的風險損失,這就涉及到單證審核原則、標準的問題。關于信用證項下單據審核的原則,長期以來存在嚴格符合原則和實質一致原則兩種。所謂“嚴格符合”原則(theDoctrineofStrictCompliance)是指單據就像是信用證的“鏡子影像”(MirrorImage)一樣,單據中的每個字、字母皆必須與信用證中的寫法相同,否則即構成不符點。通常將其歸納為“單證一致”和“單單一致”,即單據表面必須與信用證條款相符,單據之間表面必須互為一致。所謂“實質一致”原則(thePrincipleofSubstantialCompliance)是指允許受益人所交的單據與信用證有差異,只要該差異不損害進口人,或不違反法庭的“合理、公平、善意”的概念即可。國際商會為了統一做法,在“跟單信用證統一慣例”(UCP)中做出如下規定,“銀行必須合理審慎地審核信用證規定的一切單據以確定其表面上是否符合信用證條款?!盪CP歷經幾次修改,但其條例中對單據審核須把握的標準卻始終如一,嚴格規定單據的“表面一致”是單據審核的唯一依據。然而在實務中,對這一原則的把握是一大難點,造成大量的不符點問題和訴訟案件的激增。試舉一例說明。

我國作為出口方向西歐銷售重晶石粉,出口合同使用的品名為"Barytesinpowder",收到的信用證中規定的品名為"Baryteinpowder",少了一個"s"?!癇arytes"與"Baryte"原本可以通用,我方按照合同品名繕制發票,并以此向開證行索償,卻遭到拒付,其理由是開證申請人不接受“商品的描述與信用證的品名不同”的發票。實際情況是,裝運時,西歐的重晶石粉的價格有較大幅度的下降。后幾經爭取,我方被迫同意降價后進口人才付款了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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銀行拒付信用證研究論文

摘要:信用證作為較安全的付款結算工具,開證銀行在拒付時應當具備必要的時間及其他條件,若這些條件未能得到滿足,則開征銀行喪失了基于信用證的拒付權利,得面臨付款之義務。

跟單信用證統一慣例UCP600已經得到信用證當事人的執行,基于UCP600的權利行使也成為信用證當事人的義務。信用證雖然是開證行應申請人所做的承諾,但信用證的核心在于在單證相符的情況下保證信用證得到兌付。當相應單據提交給開證銀行被認定為不符單據時,則開證銀行即可能做出拒付的意思表示。一旦單據被認定為不符合信用證規定,則受益人即得不到開證行的兌付,受益人即會竭力從單據角度出發爭取自己的權利,以得到信用證的庇護。作為信用證義務的首要承擔人,開證行一旦拒付不當,則應當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一、信用證拒付的時間條件

UCP600在其第14條b中明確表述“Anorminatedbankactingonitsnormination,aconfirmingbank,ifany,andtheissuingbankshalleachhaveamaxiumoffivebankingdaysfollowingthedayofpresentationtodetermineifapresentationiscomplying.Thisperiodisnotcurtailedorotherwiseaffectedbytheoccurrenceonorafterthedateofpresentationofanyexpirydateorlastdayforpresentation.”該條的中文意旨是指定銀行或者保兌銀行以及開證銀行有最多5個銀行工作日的審單期限,從提交單據的第二天開始起算。而且這個期限不受提交單據日適逢最后一天期限等有所縮短。本條款可以視為開征銀行審核單據關于時間規定的核心條款,值得注意的是,該條款的規定和UCP500有著明顯的區別,在UCP500中規定的時間為7天,且適用的詞匯為“reasonable”即合理的期限。依據原先的規定,許多信用證開證行將其理解為有最多7天來審核單據,但是這種觀點卻遭到了銀行委員會的明顯反對。在相應的司法案例中也得到了確認,即開證銀行首先應當在合理期限內審核單據,其次才是7天,如果提交的單據非常簡單,而銀行審核的時間仍為7天,則開征銀行被認為未能在合理期限內審核單據并對外拒付,從而判令開證銀行喪失了拒付的權利。

在UCP600中該說法得到了更改,將銀行的拒付時間正式表述為5個銀行工作日,從而賦予了銀行在5個工作日內進行審核單據的權利。該時間是開征銀行應當遵循的絕對期間,不因任何情況發生中斷、延長、終止。開征銀行如不能在5個工作日內審核單據完畢,并對外發出拒付的指令,則開證銀行即喪失了宣稱單據不符的權利,換言之,開證銀行必須付款。

二、信用證拒付的首要不符為準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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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議開證銀行拒付信用證的必要條件

摘要:信用證作為較安全的付款結算工具,開證銀行在拒付時應當具備必要的時間及其他條件,若這些條件未能得到滿足,則開征銀行喪失了基于信用證的拒付權利,得面臨付款之義務。

跟單信用證統一慣例UCP600已經得到信用證當事人的執行,基于UCP600的權利行使也成為信用證當事人的義務。信用證雖然是開證行應申請人所做的承諾,但信用證的核心在于在單證相符的情況下保證信用證得到兌付。當相應單據提交給開證銀行被認定為不符單據時,則開證銀行即可能做出拒付的意思表示。一旦單據被認定為不符合信用證規定,則受益人即得不到開證行的兌付,受益人即會竭力從單據角度出發爭取自己的權利,以得到信用證的庇護。作為信用證義務的首要承擔人,開證行一旦拒付不當,則應當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一、信用證拒付的時間條件

UCP600在其第14條b中明確表述“Anorminatedbankactingonitsnormination,aconfirmingbank,ifany,andtheissuingbankshalleachhaveamaxiumoffivebankingdaysfollowingthedayofpresentationtodetermineifapresentationiscomplying.Thisperiodisnotcurtailedorotherwiseaffectedbytheoccurrenceonorafterthedateofpresentationofanyexpirydateorlastdayforpresentation.”該條的中文意旨是指定銀行或者保兌銀行以及開證銀行有最多5個銀行工作日的審單期限,從提交單據的第二天開始起算。而且這個期限不受提交單據日適逢最后一天期限等有所縮短。本條款可以視為開征銀行審核單據關于時間規定的核心條款,值得注意的是,該條款的規定和UCP500有著明顯的區別,在UCP500中規定的時間為7天,且適用的詞匯為“reasonable”即合理的期限。依據原先的規定,許多信用證開證行將其理解為有最多7天來審核單據,但是這種觀點卻遭到了銀行委員會的明顯反對。在相應的司法案例中也得到了確認,即開證銀行首先應當在合理期限內審核單據,其次才是7天,如果提交的單據非常簡單,而銀行審核的時間仍為7天,則開征銀行被認為未能在合理期限內審核單據并對外拒付,從而判令開證銀行喪失了拒付的權利。

在UCP600中該說法得到了更改,將銀行的拒付時間正式表述為5個銀行工作日,從而賦予了銀行在5個工作日內進行審核單據的權利。該時間是開征銀行應當遵循的絕對期間,不因任何情況發生中斷、延長、終止。開征銀行如不能在5個工作日內審核單據完畢,并對外發出拒付的指令,則開證銀行即喪失了宣稱單據不符的權利,換言之,開證銀行必須付款。

二、信用證拒付的首要不符為準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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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際貿易信用證探究論文

在國際貿易業務中,經常會遇到申請人向法院申請止付令,法院裁定中止支付信用證項下款項的情況,但申請人向法院申請訴前或訴訟保全扣押出口信用證項下議付單據,使開證行無法退單給議付行及受益人的情況卻很少見。下面根據辦理的一起國際貿易糾紛案件,通過法院對信用證項下議付單據的扣押,成功地為當事人挽回了經濟損失?,F就其中的法律問題進行分析,希望能對大家辦理同類案件有所啟示。

一、糾紛的形成及處理

2005年11月28日,山東某貿易有限公司(以下簡稱WB公司)與香港某有限公司(以下簡稱CS公司)簽訂了從馬來西亞進口30000噸鐵礦砂的合同,合同約定鐵礦砂鐵含量不低于61.5%,二氧化硅含量不高于6.5%.合同簽訂后WB公司依約申請中國建設銀行某分行(以下簡稱“建設銀行”)開出可轉讓信用證,第一受益人為CS公司,第二受益人為馬來西亞某運輸公司即馬來西亞出口商(下稱MR公司),第一受益人的通知行為香港匯豐銀行上海分行(下稱匯豐銀行)。2006年2月貨物裝船后,MR公司將全套議付單據寄給作為轉證行的上海匯豐銀行,由作為第一受益人的香港CS公司換單后將單據寄開證行建設銀行要求付款。在議付單據到達開證行尚未付款前,貨物先期到達日照港,在卸貨過程中WB公司發現貨物表面與合同約定明顯不符,申請人遂委托當地的中國商檢機構檢驗貨物,中國商檢出具的檢驗報告結果為鐵含量56.75%,二氧化硅含量9.98%,與出口商提供的SGS檢驗報告大相徑庭。WB公司一邊向賣方提出貨物存在嚴重質量問題,同時通過開證行以不符點為由拒付了信用證。第一受益人CS公司作為中間貿易商也對第二受益人的做法很憤慨,表示讓WB公司與其配合共同向MR公司索賠,但在WB公司及CS公司向第二受益人提出降價的要求時,遭到了第二受益人的拒絕。

根據WB公司側面了解的情況,馬來西亞出口商因貨在裝貨港被人盜賣,為滿足數量要求,將堆場的泥土一塊裝上湊數。三方就價格及賠償問題協商一月之久未果,后馬來西亞出口商通過議付行發電開證行建設銀行要求立即退回全部單據。經了解,CS公司和MR公司都不是有實力的公司,一旦退單,再追索損失幾無可能,所以必須對提單及其項下貨物采取保全措施,當然由CS公司出面申請法院保全最好,因為其與馬來西亞公司有直接的買賣合同,但CS公司系一香港公司,在大陸申請必須辦理營業執照、委托手續等的公證,需要約十天的時間,根本來不及,而且CS公司與MR公司的買賣合同約定有仲裁條款,申請訴前保全法院不一定會支持,所以只能由WB公司申請法院對單據及其項下貨物保全。WB公司與CS公司雖然在買賣合同中也有仲裁條款,但一旦法院提出異議,雙方隨時可以變更;WB公司與MR公司雖無合同關系,在申請中,為確保法院能支持請求,在申請書中以CS公司與MR公司合謀欺詐構成共同侵權為由將馬來西亞公司與CS公司均列為被申請人。因在建設銀行扣押提單時間上已來不及,WB公司選擇在上海匯豐銀行扣押提單,次日上午向法院提交了扣押議付單據并查封貨物的申請及擔保,第三日上午法院趕到匯豐銀行上海分行將信用證項下議付單據全部扣押。馬來西亞MR公司得到匯豐銀行關于議付單據被扣的消息后,馬上通過使館、商會等給法院、申請人及匯豐銀行施壓,要求退還單據、解封貨物,同時委托律師向法院提出書面異議,以WB公司與MR公司雙方無合同關系、單據所有權歸馬來西亞公司、扣押超標的等為由要求解除保全措施,同時也表示愿意三方坐下來協商處理。

在法院就MR公司的復議申請進行研究答復期間。申請人WB公司一邊和MR公司協商,一邊督促CS公司辦理相關申請手續,以備一旦法院下達解封手續,由CS公司申請法院繼續保全,并將此意見明確告訴MR公司。三方經過近半個月的談判,最終達成了和解協議,MR公司賠償WB公司11萬美元。

二、案件主要涉及的兩個法律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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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證結算風險論文

[摘要]本文通過對常見的信用證欺詐手段分析,提出了信用證結匯同樣存在著潛在風險,并針對這些風險,從結匯單據審核、開證行資信調查、軟條款規避等方面,提出了信用證結匯風險的規避方法。

[關鍵詞]國際貿易信用證風險規避

信用證(LETTEROFCREDIT)是建立在銀行信用基礎上的結算方式,在國際貿易結算中占有相當的比重。但是,因為信用證業務自身的復雜性和獨立于合同的抽象性增加了風險防范的難度,了解并規避信用證結匯風險,對從事國際貿易的相關人員意義重大。

一、常見的信用證欺詐使用的手段

1.進口方設置客檢條款。信用證中規定“貨物出運前須經買方檢驗并出具質量證明(AQUALITYCERTIFICATESHOULDBEISSUEDBYTHEAPPLICANTBEFORESHIPMENT)”,即通常所說的“客檢證明”。在實際操作中,如果買方拖延時間遲遲不出具質量證明,出口商就無法在規定的時限交單,開證銀行并不會追究到底是哪一方導致單據延誤,大部分開證行會站在進口商的角度和立場上對單據做出處理,不利于出口商。當前國際市場商品交易價格波動非常平凡,一些惡意的進口商就會在信用證中設置客檢條款規避價格下降的風險。

2.正本提單之一徑交進口方。隨著運輸業的快速發展,貨物的運輸速度加快,而信用證項下單據的處理往往需要較長的時間,進口方為了盡早提貨,往往在信用證條款中要求賣方將三份正本提單中的一份于直接快遞給買方,余下的兩份提單與其他所需單據一起送銀行議付。(1/3OFTHEORIGINALB/LSHOULDBECOURIEREDTOTHEAPPLICANTWITHINXXDAYSAFTERSHIPMENT,ANDTHELEFT2/3OFTHEORIGINALB/LSHOULDBEPRESENTEDTOTHEISSUINGBANKWITHOTHERDOCUMENTS.)根據慣例,不論一套海運提單有幾份正本,收貨人只要提交其中的一份有效正本,船公司或其就可以給予放貨,并不要求遞交全套的正本提單,而且不管收貨人是否已給付貨款,正本提單提前出手無疑增加了出口商的風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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