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自治范文10篇
時間:2024-01-20 08:33: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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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自治研究論文
摘要:地方自治是近代憲政的有機組成部分,最早起源于羅馬的自治城市,后成為資產階級反對封建專制,實現參與和人權保障的表現形式。各國在長期的歷史流變過程中,結合本國情況,發展了不同的地方自治理論,大體有:保護說、欽定說、傳來說、固有權說、制度性保障說、人民主權說、人權保障說、法人說、地方政府論、權力分立制衡說。地方自治被認為是對全國性政府過度集權的一種制衡力量,其理論有一些共同之處,即以中央地方利益上的對立作為解決中央地方關系的觀念前提,發展和確保地方自治權力的實現,在堅持國家主權和國家統一原則的前提下,尊重地方居民的意愿,滿足他們的參與愿望,實現生動、活潑的地方生活。在經濟全球化和政治民主化浪潮的沖擊下,傳統地方自治理論面臨著新的挑戰。
關鍵詞:地方自治,地方分權,中央集權,中央地方關系
地方自治是近代憲政的有機組成部分,“無論對任何一種憲法體制來說,都需要把地方自治和地方分權問題作為民主國家不可或缺的內容,予以明確定位”。[1](P187)與此同時,很多國家和國際組織重申地方自治原則。1985年通過的多國條約《歐洲地方自治憲章》,1985年通過、1993年再次通過的《世界地方自治宣言》加重了對地方自治的關注,這意味著在今天,地方自治和地方分權的積極意義在世界開始得到討論,并逐步得到明確。與地方自治和地方分權相伴隨的是地方公共團體事務優先原則的確立,即市鎮村最優先、然后是省市縣優先的事務分配原則,而中央政府只負責全國民、全國家性質的事務。[1](P187)地方自治及地方自主恰好體現了《世界地方自治宣言》在序言中的主張,實現一種“源于人民,服務于人民的政治”的政治理想。因此,基于地方分權的地方自治在“緩和中央權力過于集中的弊端方面,改善和提高政府活動的效率,激發地方的獨創精神,釋放出具有創造性的革新能力”[1](P187)方面的作用已越來越成為人權和民主主義觀念和制度的輔助成分。因此,認真探討地方自治理論,對我國權力下放的實踐和中央地方關系的完善不無裨益。
地方自治的起源
一般認為,用于某一地域意義上的地方自治來源于早期的自治市。“自治市”最早的定義起源于羅馬,當時的羅馬帝國授予一些城市一定的特權。羅馬帝國衰亡之后,這一做法在歐洲沿襲下來。在歐洲,地方自治最早是對城市而言的,自治是捍衛城市特權的理論根據,是實現城市自由的手段,其在政治和組織上的典型特征是實行代議制。[2](P15)因此,地方自治和城市自治是分不開的。
自治,其字面意思為“自己管理自己”,或“自己治理自己”。[3](P73)從表面上看,自治與“他治”相對,有人就持此論。[4](P1100)但其實不然,自治非與“他治”相對,而與“官治”相對。日本學者阿部齊等人認為,“自治”與“統治”是分別位于兩個極端的概念,它的本來含義是自己的事由自己負責處理。而“地方”一詞與中央相對,因而“地方自治”的反義詞是“官治”(中央統治)或中央集權。[5]此處意義上的地方自治是政治學領域中的意思,而涉及到政治,必與國家分不開,須從探討和思考國家與個人的關系處著手。地方自治是在與國家概念相對的意義上展開的。有學者認為,“地方自治是相對于中央政府對于全國的絕對控制而言的,它是對集中制的突破”。[6](P2)地方政府是實現個人自由和分散過分中央集權危險的方式,[2](P23)說的就是這個意思。我國清末討論地方自治問題時,對自治與官治之間的關系已有清楚論述。如梁啟超從政體結構說明自治與官治的關系,認為“集權與自治二者,相依相輔,相維相系,然后一國之政體乃完”。[7]當時的留學生也對二者之間的關系展開討論,認為“官府為國家直接行政機關,以直接維持國權之目的”,“自治體為國家間接之行政機關,以地方之人,治地方之事,而間接以達國家行政之目的”,故“自治之制,蓋所以補官治之不足,而與官治相輔而行”。[8](P617)
地方自治學研究論文
摘要:地方自治是近代憲政的有機組成部分,最早起源于羅馬的自治城市,后成為資產階級反對封建專制,實現參與和人權保障的表現形式。各國在長期的歷史流變過程中,結合本國情況,發展了不同的地方自治理論,大體有:保護說、欽定說、傳來說、固有權說、制度性保障說、人民主權說、人權保障說、法人說、地方政府論、權力分立制衡說。地方自治被認為是對全國性政府過度集權的一種制衡力量,其理論有一些共同之處,即以中央地方利益上的對立作為解決中央地方關系的觀念前提,發展和確保地方自治權力的實現,在堅持國家主權和國家統一原則的前提下,尊重地方居民的意愿,滿足他們的參與愿望,實現生動、活潑的地方生活。在經濟全球化和政治民主化浪潮的沖擊下,傳統地方自治理論面臨著新的挑戰。
關鍵詞:地方自治,地方分權,中央集權,中央地方關系
地方自治是近代憲政的有機組成部分,“無論對任何一種憲法體制來說,都需要把地方自治和地方分權問題作為民主國家不可或缺的內容,予以明確定位”。[1](P187)與此同時,很多國家和國際組織重申地方自治原則。1985年通過的多國條約《歐洲地方自治憲章》,1985年通過、1993年再次通過的《世界地方自治宣言》加重了對地方自治的關注,這意味著在今天,地方自治和地方分權的積極意義在世界開始得到討論,并逐步得到明確。與地方自治和地方分權相伴隨的是地方公共團體事務優先原則的確立,即市鎮村最優先、然后是省市縣優先的事務分配原則,而中央政府只負責全國民、全國家性質的事務。[1](P187)地方自治及地方自主恰好體現了《世界地方自治宣言》在序言中的主張,實現一種“源于人民,服務于人民的政治”的政治理想。因此,基于地方分權的地方自治在“緩和中央權力過于集中的弊端方面,改善和提高政府活動的效率,激發地方的獨創精神,釋放出具有創造性的革新能力”[1](P187)方面的作用已越來越成為人權和民主主義觀念和制度的輔助成分。因此,認真探討地方自治理論,對我國權力下放的實踐和中央地方關系的完善不無裨益。
地方自治的起源
一般認為,用于某一地域意義上的地方自治來源于早期的自治市。“自治市”最早的定義起源于羅馬,當時的羅馬帝國授予一些城市一定的特權。羅馬帝國衰亡之后,這一做法在歐洲沿襲下來。在歐洲,地方自治最早是對城市而言的,自治是捍衛城市特權的理論根據,是實現城市自由的手段,其在政治和組織上的典型特征是實行代議制。[2](P15)因此,地方自治和城市自治是分不開的。
自治,其字面意思為“自己管理自己”,或“自己治理自己”。[3](P73)從表面上看,自治與“他治”相對,有人就持此論。[4](P1100)但其實不然,自治非與“他治”相對,而與“官治”相對。日本學者阿部齊等人認為,“自治”與“統治”是分別位于兩個極端的概念,它的本來含義是自己的事由自己負責處理。而“地方”一詞與中央相對,因而“地方自治”的反義詞是“官治”(中央統治)或中央集權。[5]此處意義上的地方自治是政治學領域中的意思,而涉及到政治,必與國家分不開,須從探討和思考國家與個人的關系處著手。地方自治是在與國家概念相對的意義上展開的。有學者認為,“地方自治是相對于中央政府對于全國的絕對控制而言的,它是對集中制的突破”。[6](P2)地方政府是實現個人自由和分散過分中央集權危險的方式,[2](P23)說的就是這個意思。我國清末討論地方自治問題時,對自治與官治之間的關系已有清楚論述。如梁啟超從政體結構說明自治與官治的關系,認為“集權與自治二者,相依相輔,相維相系,然后一國之政體乃完”。[7]當時的留學生也對二者之間的關系展開討論,認為“官府為國家直接行政機關,以直接維持國權之目的”,“自治體為國家間接之行政機關,以地方之人,治地方之事,而間接以達國家行政之目的”,故“自治之制,蓋所以補官治之不足,而與官治相輔而行”。[8](P617)
地方自治學說評析論文
摘要:地方自治是近代憲政的有機組成部分,最早起源于羅馬的自治城市,后成為資產階級反對封建專制,實現參與和人權保障的表現形式。各國在長期的歷史流變過程中,結合本國情況,發展了不同的地方自治理論,大體有:保護說、欽定說、傳來說、固有權說、制度性保障說、人民主權說、人權保障說、法人說、地方政府論、權力分立制衡說。地方自治被認為是對全國性政府過度集權的一種制衡力量,其理論有一些共同之處,即以中央地方利益上的對立作為解決中央地方關系的觀念前提,發展和確保地方自治權力的實現,在堅持國家主權和國家統一原則的前提下,尊重地方居民的意愿,滿足他們的參與愿望,實現生動、活潑的地方生活。在經濟全球化和政治民主化浪潮的沖擊下,傳統地方自治理論面臨著新的挑戰。
關鍵詞:地方自治,地方分權,中央集權,中央地方關系
地方自治是近代憲政的有機組成部分,“無論對任何一種憲法體制來說,都需要把地方自治和地方分權問題作為民主國家不可或缺的內容,予以明確定位”。[1](P187)與此同時,很多國家和國際組織重申地方自治原則。1985年通過的多國條約《歐洲地方自治憲章》,1985年通過、1993年再次通過的《世界地方自治宣言》加重了對地方自治的關注,這意味著在今天,地方自治和地方分權的積極意義在世界開始得到討論,并逐步得到明確。與地方自治和地方分權相伴隨的是地方公共團體事務優先原則的確立,即市鎮村最優先、然后是省市縣優先的事務分配原則,而中央政府只負責全國民、全國家性質的事務。[1](P187)地方自治及地方自主恰好體現了《世界地方自治宣言》在序言中的主張,實現一種“源于人民,服務于人民的政治”的政治理想。因此,基于地方分權的地方自治在“緩和中央權力過于集中的弊端方面,改善和提高政府活動的效率,激發地方的獨創精神,釋放出具有創造性的革新能力”[1](P187)方面的作用已越來越成為人權和民主主義觀念和制度的輔助成分。因此,認真探討地方自治理論,對我國權力下放的實踐和中央地方關系的完善不無裨益。
地方自治的起源
一般認為,用于某一地域意義上的地方自治來源于早期的自治市。“自治市”最早的定義起源于羅馬,當時的羅馬帝國授予一些城市一定的特權。羅馬帝國衰亡之后,這一做法在歐洲沿襲下來。在歐洲,地方自治最早是對城市而言的,自治是捍衛城市特權的理論根據,是實現城市自由的手段,其在政治和組織上的典型特征是實行代議制。[2](P15)因此,地方自治和城市自治是分不開的。
自治,其字面意思為“自己管理自己”,或“自己治理自己”。[3](P73)從表面上看,自治與“他治”相對,有人就持此論。[4](P1100)但其實不然,自治非與“他治”相對,而與“官治”相對。日本學者阿部齊等人認為,“自治”與“統治”是分別位于兩個極端的概念,它的本來含義是自己的事由自己負責處理。而“地方”一詞與中央相對,因而“地方自治”的反義詞是“官治”(中央統治)或中央集權。[5]此處意義上的地方自治是政治學領域中的意思,而涉及到政治,必與國家分不開,須從探討和思考國家與個人的關系處著手。地方自治是在與國家概念相對的意義上展開的。有學者認為,“地方自治是相對于中央政府對于全國的絕對控制而言的,它是對集中制的突破”。[6](P2)地方政府是實現個人自由和分散過分中央集權危險的方式,[2](P23)說的就是這個意思。我國清末討論地方自治問題時,對自治與官治之間的關系已有清楚論述。如梁啟超從政體結構說明自治與官治的關系,認為“集權與自治二者,相依相輔,相維相系,然后一國之政體乃完”。[7]當時的留學生也對二者之間的關系展開討論,認為“官府為國家直接行政機關,以直接維持國權之目的”,“自治體為國家間接之行政機關,以地方之人,治地方之事,而間接以達國家行政之目的”,故“自治之制,蓋所以補官治之不足,而與官治相輔而行”。[8](P617)
孫中山的地方自治思想透析
摘要:現代政治發展理論認為,一定形式的地方自治,是政治現代化的重要條件。偉大的民主革命先行者孫中山先生對西方資產階級的地方自治理論與實賤給予了很大的關注。地方自治思想是孫中山三民主義之重要內容,貫穿其民主革合思想發展的始終,值得后人認真學習與研究。
關鍵詞:孫中山地方自治直接民權
孫中山的地方自治思想可劃分為產生、發展和成熟三個階段。
早在1897年,孫中山在與宮崎寅藏、平山周談話時指出:“余以人群自治為政治之極致,故于政治之精神,執共和主義。”這是孫中山首次提出地方自治的主張。隨后,孫中山在與興中會骨干陳少白、鄭士良等8人在致港督仆力書中進一步強調:“于都內立一中央政府,以總其成;于各省立一自治政府,以資分理。”“所謂中央政府者,舉民望所歸之人為之首,統轄水陸各軍,宰理交涉事物。惟其主權仍在憲法之內,設立議會,由各省貢士若干名以充議員,以駐京公使為暫時顧問局員。”“所謂自治政府者,由中央政府選派駐省總督一人,以為一省之首。設立省議會,由各縣貢士若干名為議員。所有該省之一切政治、征收、正供,皆有全權自理,不受中央政府遙制。至于會內之代議士,本由民間選舉”。在信中,孫中山不僅正式提出了地方自治的政治主張,而且為實行地方自治設計出了具體方案。1905-1906年,在其手訂的《同盟會宣言》和《中國同盟會革命方略》中,孫中山將革命過程劃分為軍法之治,約法之治,憲法之治三個階段,此即后期的革命程序論。其中約法之治,即“軍政府授權地方自治權于人民,而自總攬國事之時代”。這是孫中山首次將“地方自治”寫進正式的綱領性文件,它標志著地方自治思想的初步形成。
辛亥革命后,迫于形勢,孫中山決定讓位于袁世凱,但他對地方自治的重視并未因此稍減。在袁世凱倒行逆施,復辟帝制時,他毅然宣布討袁護國,并在其討袁檄文中將“停罷自治”列為袁世凱的主要罪狀之一。袁世凱死后,民國政治形式上回歸民主,但孫中山痛感民國“基礎尚不堅固”,認識到“欲民國之鞏固,必先建其基礎”,而“地方自治,乃建設國家之基礎”。他指出:“吾國自推翻帝制,五年以來,政治尚未完善,政治之所以不完善,實地方自治不發達。若地方自治既完備,國家既可鞏固。”這一時期,孫中山對地方自治簡直到了人迷的程度,僅在1916年7月至8月間,他以地方自治為主題的演講就達六次之多,而在其后的各種場合對地方自治的宣傳更是難以計數。為促進地方自治的實行,孫中山于1920年發表了《地方自治實行法》一文,對試辦地方自治的區域范圍、步驟和方法作出了具體規劃。而在其兼任部長的內政部中,孫中山更是專門設立了“地方自治局”,意在將地方自治落到實處。這一切均標志著孫中山的地方自治思想發展到了一個新的高度。
隨著孫中山政治思想的演進,他的地方自治思想在他去世前的幾年間得到了長足的發展,并逐步走向成熟。他先是發表《中華民國建設之基礎》一文,對中央與地方的關系、主權在民的含義和民治與官治等問題進行了具體的論述,最后指出,要實現主權在民,達致民治,必須要執行四個方略,即分縣自治、全民自治、五權分立和國民大會。其中分縣自治是第一步,也是最重要的一步,“蓋無分縣自治,則人民無所憑籍,所謂全民自治必無由實現。無全民政治,則雖有五權分立,國民大會,亦未由舉主權在民之實也。……當知中華民國之建設,必當以人民為基礎,而欲以人民為基礎,必當先行分縣自治。”但局勢的進展并非一帆風順,面對復雜多變的政治局面和勢單力薄的現狀,孫中山感到困惑絕望。“孫中山在絕望里遇到了十月革命和中國共產黨。孫中山歡迎十月革命,歡迎俄國人對中國人的幫助,歡迎中國共產黨與他合作。”這直接導致了孫中山從舊三民主義向新三民主義的轉變,而“國民黨一大”則是這種轉變的主要標志。1924年1月23日,在孫中山的主持下,國民黨發表了由孫中山起草的《中國國民黨第一次代表大會宣言》和《國民政府建國大綱》。《宣言》的第三部分為國民之政綱,該政綱的對內政策的前三條規定的全是地方自治的相關內容,而《大綱》則用了多達11個條款來規定地方自治,舉凡地方自治開始的時間、規則的制定、應辦的事項、執行的程序和達到的目的無不羅列詳備。這兩個對國民黨具有重要意義的政治文件的發表標志著孫中山地方自治思想的完備與成熟。
地方自治對策研究論文
論文摘要:
地方自治是近代憲政的有機組成部分,最早起源于羅馬的自治城市,后成為資產階級反對封建專制,實現參與和人權保障的表現形式。各國在長期的歷史流變過程中,結合本國情況,發展了不同的地方自治理論,大體有:保護說、欽定說、傳來說、固有權說、制度性保障說、人民主權說、人權保障說、法人說、地方政府論、權力分立制衡說。地方自治被認為是對全國性政府過度集權的一種制衡力量,其理論有一些共同之處,即以中央地方利益上的對立作為解決中央地方關系的觀念前提,發展和確保地方自治權力的實現,在堅持國家主權和國家統一原則的前提下,尊重地方居民的意愿,滿足他們的參與愿望,實現生動、活潑的地方生活。在經濟全球化和政治民主化浪潮的沖擊下,傳統地方自治理論面臨著新的挑戰。
關鍵詞:地方自治,地方分權,中央集權,中央地方關系
隨著社會的發展,經濟、政治及觀念上的變化促使各要素進行重新整合。科技發展和全球化趨勢進-步壓縮空間,政府職能轉化引發的社會事務的增多釋放和增加了更多的權力,打破了原來由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壟斷權力和社會資源的狀態,擴大了參與主體的范圍,中央地方關系的格局也隨之發生了變化。因此地方自治觀念面臨著新的發展。
一、地方自治的起源
1、地方自治的含義
孫中山的地方自治思想探究論文
論文關鍵詞:孫中山地方自治直接民權
論文摘要:現代政治發展理論認為,一定形式的地方自治,是政治現代化的重要條件。偉大的民主革命先行者孫中山先生對西方資產階級的地方自治理論與實賤給予了很大的關注。地方自治思想是孫中山三民主義之重要內容,貫穿其民主革合思想發展的始終,值得后人認真學習與研究。
孫中山的地方自治思想可劃分為產生、發展和成熟三個階段。
早在1897年,孫中山在與宮崎寅藏、平山周談話時指出:“余以人群自治為政治之極致,故于政治之精神,執共和主義。”這是孫中山首次提出地方自治的主張。隨后,孫中山在與興中會骨干陳少白、鄭士良等8人在致港督仆力書中進一步強調:“于都內立一中央政府,以總其成;于各省立一自治政府,以資分理。”“所謂中央政府者,舉民望所歸之人為之首,統轄水陸各軍,宰理交涉事物。惟其主權仍在憲法之內,設立議會,由各省貢士若干名以充議員,以駐京公使為暫時顧問局員。”“所謂自治政府者,由中央政府選派駐省總督一人,以為一省之首。設立省議會,由各縣貢士若干名為議員。所有該省之一切政治、征收、正供,皆有全權自理,不受中央政府遙制。至于會內之代議士,本由民間選舉”。在信中,孫中山不僅正式提出了地方自治的政治主張,而且為實行地方自治設計出了具體方案。1905-1906年,在其手訂的《同盟會宣言》和《中國同盟會革命方略》中,孫中山將革命過程劃分為軍法之治,約法之治,憲法之治三個階段,此即后期的革命程序論。其中約法之治,即“軍政府授權地方自治權于人民,而自總攬國事之時代”。這是孫中山首次將“地方自治”寫進正式的綱領性文件,它標志著地方自治思想的初步形成。
辛亥革命后,迫于形勢,孫中山決定讓位于袁世凱,但他對地方自治的重視并未因此稍減。在袁世凱倒行逆施,復辟帝制時,他毅然宣布討袁護國,并在其討袁檄文中將“停罷自治”列為袁世凱的主要罪狀之一。袁世凱死后,民國政治形式上回歸民主,但孫中山痛感民國“基礎尚不堅固”,認識到“欲民國之鞏固,必先建其基礎”,而“地方自治,乃建設國家之基礎”。他指出:“吾國自推翻帝制,五年以來,政治尚未完善,政治之所以不完善,實地方自治不發達。若地方自治既完備,國家既可鞏固。”這一時期,孫中山對地方自治簡直到了人迷的程度,僅在1916年7月至8月間,他以地方自治為主題的演講就達六次之多,而在其后的各種場合對地方自治的宣傳更是難以計數。為促進地方自治的實行,孫中山于1920年發表了《地方自治實行法》一文,對試辦地方自治的區域范圍、步驟和方法作出了具體規劃。而在其兼任部長的內政部中,孫中山更是專門設立了“地方自治局”,意在將地方自治落到實處。這一切均標志著孫中山的地方自治思想發展到了一個新的高度。
隨著孫中山政治思想的演進,他的地方自治思想在他去世前的幾年間得到了長足的發展,并逐步走向成熟。他先是發表《中華民國建設之基礎》一文,對中央與地方的關系、主權在民的含義和民治與官治等問題進行了具體的論述,最后指出,要實現主權在民,達致民治,必須要執行四個方略,即分縣自治、全民自治、五權分立和國民大會。其中分縣自治是第一步,也是最重要的一步,“蓋無分縣自治,則人民無所憑籍,所謂全民自治必無由實現。無全民政治,則雖有五權分立,國民大會,亦未由舉主權在民之實也。……當知中華民國之建設,必當以人民為基礎,而欲以人民為基礎,必當先行分縣自治。”但局勢的進展并非一帆風順,面對復雜多變的政治局面和勢單力薄的現狀,孫中山感到困惑絕望。“孫中山在絕望里遇到了十月革命和中國共產黨。孫中山歡迎十月革命,歡迎俄國人對中國人的幫助,歡迎中國共產黨與他合作。”這直接導致了孫中山從舊三民主義向新三民主義的轉變,而“國民黨一大”則是這種轉變的主要標志。1924年1月23日,在孫中山的主持下,國民黨發表了由孫中山起草的《中國國民黨第一次代表大會宣言》和《國民政府建國大綱》。《宣言》的第三部分為國民之政綱,該政綱的對內政策的前三條規定的全是地方自治的相關內容,而《大綱》則用了多達11個條款來規定地方自治,舉凡地方自治開始的時間、規則的制定、應辦的事項、執行的程序和達到的目的無不羅列詳備。這兩個對國民黨具有重要意義的政治文件的發表標志著孫中山地方自治思想的完備與成熟。
法律鍥入:政治沖突的秩序和地方自治的缺失
──棲村一樁訴訟案件的解讀
民間法和國家法的分野和沖突是法學界關注農村治理的重要視角(蘇力,2000;田成有,2002)。在村治研究當中,考察國家法和民間法的沖突、效力、整合是建立在現代國家政權建設和現代化話語之上的。顯然,由于這樣的特殊背景,使得這些研究帶有強烈的政治言說傾向:即政權建設和政治力量是實證法學研究的不可忽視的維度。但是由于學科和分析話語的選擇關系,這些研究又偏偏放棄了對于政權建設和政治力量的正面解剖,使得案例描述滯宥于特定的法律關系。本文考慮將法律關系上產生的政治影響和道德影響放在政治制度設計──特別是立憲選擇的角度──考察,試圖揭示村莊治理的困境產生的原因和法律制度設定的理論資源。通過對于一個村莊微觀視角分析,我們試圖建立地方自治在政治制度演進和法律制度構建中的初始和淵源的地位。
表面上看,棲村的一樁村干部之間、村干部和村委會之間的訴訟案,集中體現了民主的政治模式引入村莊社區后的制度困境──對于「民主」生存狀態的迷惑和對于民主力量的迷戀構成的復合體。與此同時,訴訟引起的村治危機和社會成本的最后承擔者就是棲村社區,法律作為力量鍥入后就產生一個非均衡的格局,然后這個格局的均衡的力量又重新在社區內醞釀。不過,我們對棲村訴訟事件的研究在以下三個方面得到初步啟發:一是法律作為國家力量的一種在對村莊作用時和行政權力大為不同,法律的剛性使得政治權威在村莊范圍得到全面、毫無余地的調整,但是正是這樣的調整使得村莊社區道德化氣氛被破壞,而重塑這一氛圍需要村民承擔較多的學習成本;二是村莊約定的個體交易方式和法人交易方式大為不同,實際上,大宗村莊資產引發的內部沖突就是對于交易規則的不認同,對于交易爭端解決的過程,可以認為是達致交易規則認同的過程。三是政治組織通過國家認定的程序集中了大部分人的政治愿望,但是這種程序解決了權利授予的合法性問題,卻難以培育村民自發的政治忠誠。此時,村委會可能被政治精英當作政治競爭和玩弄權術的工具。這些初步的印象引導出一列問題,法律忠誠和政治忠誠在村莊政治中是如何設定的,法律調整政治組織設定的立法意圖和表達的正義觀念是甚么,村委會的法律主體資格是甚么或者法律調整的限度是甚么,精英政治的動員有效性和法律程序自治的外圍支持是如何改變村莊政治秩序的,村莊治理的法律邊界和政治邊界如何劃分──甚么制度可以導致這樣的劃分和維護真正的村民權利。這些問題是我們面對棲村案例的思考方向。
本文的展開,就是隨著訴訟事件的發展而進行鋪陳的。
一訴訟事件的文本解讀
訴訟的起因是對于村里一樁場地出租協議的爭議。前任村委會將村里的一塊場地以租賃的形式交由鄰縣一M姓老板MYT搞建材市場開發經營,棲村的場地約5,500平方,合同期限為11年,由MYT出資建設,合同規定:前7年MYT建市場的投入作為租金,后4年每年交租金25萬元1。合同生效時間為2001年12月。同年底,村民委員會進行改選,PXY不再擔任村委會主任,繼任村委會主任PSM上臺。由于涂鎮城市化進程加快,位于鎮區中心地帶的棲村的地價上升奇快。原先簽訂的合約顯示出利益上的反差,投資方獲利巨大,而村委會財務狀況不佳又加劇了對原來決策的懷疑。這些懷疑,在起訴書的文本上得到最為完整的表現。
自治學說評析管理論文
摘要:地方自治是近代憲政的有機組成部分,最早起源于羅馬的自治城市,后成為資產階級反對封建專制,實現參與和人權保障的表現形式。各國在長期的歷史流變過程中,結合本國情況,發展了不同的地方自治理論,大體有:保護說、欽定說、傳來說、固有權說、制度性保障說、人民主權說、人權保障說、法人說、地方政府論、權力分立制衡說。地方自治被認為是對全國性政府過度集權的一種制衡力量,其理論有一些共同之處,即以中央地方利益上的對立作為解決中央地方關系的觀念前提,發展和確保地方自治權力的實現,在堅持國家主權和國家統一原則的前提下,尊重地方居民的意愿,滿足他們的參與愿望,實現生動、活潑的地方生活。在經濟全球化和政治民主化浪潮的沖擊下,傳統地方自治理論面臨著新的挑戰。
關鍵詞:地方自治,地方分權,中央集權,中央地方關系
地方自治是近代憲政的有機組成部分,“無論對任何一種憲法體制來說,都需要把地方自治和地方分權問題作為民主國家不可或缺的內容,予以明確定位”。[1](P187)與此同時,很多國家和國際組織重申地方自治原則。1985年通過的多國條約《歐洲地方自治憲章》,1985年通過、1993年再次通過的《世界地方自治宣言》加重了對地方自治的關注,這意味著在今天,地方自治和地方分權的積極意義在世界開始得到討論,并逐步得到明確。與地方自治和地方分權相伴隨的是地方公共團體事務優先原則的確立,即市鎮村最優先、然后是省市縣優先的事務分配原則,而中央政府只負責全國民、全國家性質的事務。[1](P187)地方自治及地方自主恰好體現了《世界地方自治宣言》在序言中的主張,實現一種“源于人民,服務于人民的政治”的政治理想。因此,基于地方分權的地方自治在“緩和中央權力過于集中的弊端方面,改善和提高政府活動的效率,激發地方的獨創精神,釋放出具有創造性的革新能力”[1](P187)方面的作用已越來越成為人權和民主主義觀念和制度的輔助成分。因此,認真探討地方自治理論,對我國權力下放的實踐和中央地方關系的完善不無裨益。
地方自治的起源
一般認為,用于某一地域意義上的地方自治來源于早期的自治市。“自治市”最早的定義起源于羅馬,當時的羅馬帝國授予一些城市一定的特權。羅馬帝國衰亡之后,這一做法在歐洲沿襲下來。在歐洲,地方自治最早是對城市而言的,自治是捍衛城市特權的理論根據,是實現城市自由的手段,其在政治和組織上的典型特征是實行代議制。[2](P15)因此,地方自治和城市自治是分不開的。
自治,其字面意思為“自己管理自己”,或“自己治理自己”。[3](P73)從表面上看,自治與“他治”相對,有人就持此論。[4](P1100)但其實不然,自治非與“他治”相對,而與“官治”相對。日本學者阿部齊等人認為,“自治”與“統治”是分別位于兩個極端的概念,它的本來含義是自己的事由自己負責處理。而“地方”一詞與中央相對,因而“地方自治”的反義詞是“官治”(中央統治)或中央集權。[5]此處意義上的地方自治是政治學領域中的意思,而涉及到政治,必與國家分不開,須從探討和思考國家與個人的關系處著手。地方自治是在與國家概念相對的意義上展開的。有學者認為,“地方自治是相對于中央政府對于全國的絕對控制而言的,它是對集中制的突破”。[6](P2)地方政府是實現個人自由和分散過分中央集權危險的方式,[2](P23)說的就是這個意思。我國清末討論地方自治問題時,對自治與官治之間的關系已有清楚論述。如梁啟超從政體結構說明自治與官治的關系,認為“集權與自治二者,相依相輔,相維相系,然后一國之政體乃完”。[7]當時的留學生也對二者之間的關系展開討論,認為“官府為國家直接行政機關,以直接維持國權之目的”,“自治體為國家間接之行政機關,以地方之人,治地方之事,而間接以達國家行政之目的”,故“自治之制,蓋所以補官治之不足,而與官治相輔而行”。[8](P617)
清末城市自治思想論文
開放基層政權、實行地方自治是清末社會各界的強烈呼聲,也是清政府籌備立憲的重要舉措。考察當時的輿論傾向以及自治活動的實施,可以發現側重城市推行地方自治的明確軌跡。
思想界更是依據西方國家的歷史傳統和現實經驗,將城市自治視為實現政治民主化的根基所在,積極要求推進城市自治,改革城市政治。作為尋求社會政治改良的方案,城市自治思想還與20世紀中國近代城市化進程相伴隨,成為城市近代化在政治訴求方面的主要內容,影響著城市的發展走向。盡管城市自治的實施效果與理想相去甚遠,但客觀上有助于近代城市的發展,成為推動近代城市發展的主觀精神動力。
一
地方自治是資本主義國家的一種地方管理制度,是西歐封建社會城市自治傳統在近代的發展和演變。鴉片戰爭前后,地方自治思想隨著對西方議會制度的介紹傳入中國。近年來,學界對晚清地方自治思想的研究相對比較充分,對清末城市自治運動也多有涉及①,但是對清末城市自治思想的形成、流變及其對20世紀較長時段內中國城市發展走向的影響尚缺乏梳理,本文擬在此宏觀角度作些努力。
城市自治思想盡管形成于清末,然而對西方
①研究晚清地方自治思想的論著有沈懷玉:《清末西洋地方自治思想的輸入》,臺灣中研院近史所集刊第8期(1979年10月);丁旭光:《近代中國地方自治研究》,廣州出版社1993年版等。研究清末城市自治運動的論文有吳桂龍:《清末上海地方自治運動述論》,載《紀念辛亥革命七十周年青年學術討論會論文選》下冊,中華書局1983年版;朱英:《戊戌至辛亥地方自治的發展———湖南保衛局與上海總工程局之比較》,載《近代史研究》1999年第4期等。
地方權力憲法化論文
摘要:地方權力的憲法化是商品(市場)經濟發展的必然要求,是一國經濟社會發展不平衡的法律體現。地方權力憲法化是單一制和聯邦制國家憲法的共同規定“,二戰”以后,地方自治和地方權力的憲法化成為世界憲政發展的潮流,就連具有中央集權傳統的法國也在1982年開始了地方自治和地方分權的改革。我國憲法應適應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發展的要求,順應世界憲政發展的潮流,盡快明確規定地方權力。
關鍵詞:商品(市場)經濟單一制地方權力憲法化
地方到底應該擁有哪些權力是我國憲法所沒有解決的問題。在憲法學界,有的學者拘泥于傳統,認為在單一制國家地方是中央的人,地方的權力完全由中央規定;有的學者在這一問題上采取了實用的“描述主義”,對我國的地方制度完全按照現行憲法文本進行描述,不加以評判;更多的學者在論及這一問題時回避我國的“中央與地方權力的關系”,只論及單一制的優越性,似乎我國憲法有關國家結構形式的規定完美無缺。
在許多深諳中國歷史的學者的潛意識里,有一種擔心,他們害怕地方權力憲法化之后,地方主義會抬頭,會不利于國家的團結統一。我們認為這種心態是可以理解的,是學者社會歷史責任感的一種體現,但這種擔心是多余的。一方面,新中國民族區域自治的成功經驗表明,地方權力的憲法化不僅不會損害國家的統一和民族的團結,反而會加強這種團結統一;另一方面,地方權力的憲法化有助于中央對地方權力的監督法律化、制度化,中央可以通過法治化的手段確保國家的團結統一。
一
地方權力憲法化是指在單一制國家由憲法明確規定地方在國家權力體系中的地位或由憲法明確規定地方權力由法律具體化。地方權力憲法化的本質是憲政國家內地方經濟社會發展不平衡,地方權力要求在憲法上的體現,類似于自由狀態下的自然人或市民社會的法權要求。當然地方權力要求與自然人或市民社會的法權要求并不完全是一回事,但從歷史哲學的視角審視,地方權力憲法化是分權或限權的一極,也是憲法之源。王世杰、錢端升在論及憲法起源時說:“歐洲中世紀時代是封建時代,也可以說是近現代憲法觀念萌芽時代。在這個時代內,君主的勢力,每受各地方封建諸侯或各城市團體的限制;而國王對于所屬諸侯或所屬城市,往往以特別法律承認各諸侯或各城市的特權。此項特權,即為國王權力的限制;此項法律,亦頗類于近代的憲法或根本法。”①當然現代地方權力的憲法化與歐洲中世紀諸侯或城市的特權并不完全是一回事,但屬性相同,它們植根于相同或相似的經濟基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