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務員賠償責任范文10篇
時間:2024-01-31 10:38: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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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賠償責任與公務員賠償責任綜述
摘要:國家與公務員都是在國家侵權案件發生以后責任的承擔主體,具體該由何方來承擔就需要具體案件具體對待了。無論是何方承擔,最終的目的都是要最大限度地保障公民的合法權益,使得公民權益不受侵害,或者在受到侵害時能夠得到有效賠償,從而維持社會的穩定健康。
關鍵詞:國家賠償責任;公務員賠償責任;公務員連帶賠償責任
法官職業本來是法治社會最令人崇敬、最令人羨慕、最穩定和最有保障的職業,但我國法官目前卻是有高度風險的職業。由于社會公眾中部分人法律意識淡薄,暴力抗法事件時有發生,對法官的人身安全造成了嚴重威脅和侵害,使法官承受著較高的職業安全風險。近幾年來,侵害法官人身權及其他職業權益的惡性事件層出不窮,特別是近年來頗受關注的法官心理壓力和心理安全的問題,更值得我們深思。法官的執業難度、工作壓力、社會壓力日漸加大,加上潛在的社會風險、政治風險、家庭責任風險,都時時刻刻的在侵蝕著我們法官的身心健康。下面,筆者就法官職業的風險與防范談談自己的看法。
一、法官職業風險的范疇及其現實存在
當代中國正處于社會轉型期,社會變革期??梢赃@樣說,所謂社會變革,實際上就是社會利益的重新調整與分配。由于利益調整而導致各種不同的利益處在變動不定的狀態,由此而引起的利益沖突也就隨之產生。盡管國家努力用立法來進行調整,但往往無法及時地和具體地回應社會變化,這就要求履行司法職能的法官能夠發揮主觀能動性,按照法律原則,充分運用司法的手段來維護社會利益的平衡,對隨時可能發生的不當行為所造成的損害提供及時的法律救濟,通過定紛止爭,緩解社會矛盾,從而依法保障改革和發展,促進社會穩定。
由于利益沖突引發的訴訟的大量增加,以及法律制度的不盡完善,致使法官所承擔的定紛止爭的角色地位顯得越來越重要,法官的裁判權起著至關當事人利益的作用。如何在法律之外尋求法官的偏袒,必然成為一些當事人謀求的一種策略。這些策略無外乎是制造虛假事證和賄賂法官,前者是誤導法官,后者則是直接影響法官的公正,使法官陷入一種經常性的職業風險之中。
國家賠償責任與公務員賠償責任透析
摘要:國家與公務員都是在國家侵權案件發生以后責任的承擔主體,具體該由何方來承擔就需要具體案件具體對待了。無論是何方承擔,最終的目的都是要最大限度地保障公民的合法權益,使得公民權益不受侵害,或者在受到侵害時能夠得到有效賠償,從而維持社會的穩定健康。
關鍵詞:國家賠償責任;公務員賠償責任;公務員連帶賠償責任
法官職業本來是法治社會最令人崇敬、最令人羨慕、最穩定和最有保障的職業,但我國法官目前卻是有高度風險的職業。由于社會公眾中部分人法律意識淡薄,暴力抗法事件時有發生,對法官的人身安全造成了嚴重威脅和侵害,使法官承受著較高的職業安全風險。近幾年來,侵害法官人身權及其他職業權益的惡性事件層出不窮,特別是近年來頗受關注的法官心理壓力和心理安全的問題,更值得我們深思。法官的執業難度、工作壓力、社會壓力日漸加大,加上潛在的社會風險、政治風險、家庭責任風險,都時時刻刻的在侵蝕著我們法官的身心健康。下面,筆者就法官職業的風險與防范談談自己的看法。
一、法官職業風險的范疇及其現實存在
當代中國正處于社會轉型期,社會變革期??梢赃@樣說,所謂社會變革,實際上就是社會利益的重新調整與分配。由于利益調整而導致各種不同的利益處在變動不定的狀態,由此而引起的利益沖突也就隨之產生。盡管國家努力用立法來進行調整,但往往無法及時地和具體地回應社會變化,這就要求履行司法職能的法官能夠發揮主觀能動性,按照法律原則,充分運用司法的手段來維護社會利益的平衡,對隨時可能發生的不當行為所造成的損害提供及時的法律救濟,通過定紛止爭,緩解社會矛盾,從而依法保障改革和發展,促進社會穩定。
由于利益沖突引發的訴訟的大量增加,以及法律制度的不盡完善,致使法官所承擔的定紛止爭的角色地位顯得越來越重要,法官的裁判權起著至關當事人利益的作用。如何在法律之外尋求法官的偏袒,必然成為一些當事人謀求的一種策略。這些策略無外乎是制造虛假事證和賄賂法官,前者是誤導法官,后者則是直接影響法官的公正,使法官陷入一種經常性的職業風險之中。
公務員賠償責任論文
國家賠償因國家機關及公務人員侵權行為所致。然侵權行為又有執行職務與非職務,故意過失與無過錯之分,因而,在什么情況下公務員個人承擔責任,什么情況下國家承擔責任,國家責任與公務員責任有何關系等問題值得探討。
在許多國家,由于存在民事賠償與國家賠償之分,因此解決公務員行為造成的損害也出現了幾種途徑:一是要求公務個人負賠償之責;二是要求國家與公務員連帶責任;三是國家負賠償責任,公務員對受害人負責。
一、公務員個人的賠償責任
這里所指的"公務員"既包括領取薪金的正式國家工作人員,也包括受國家機關委托執行公務的個人及法律授權行使行政職能的人員。簡言之,凡依以法律或委托從事國家公務或協助公務的人員,均在此列,但不包括假冒公務員從事公務的犯有欺詐行為的個人。公務員承擔個人賠償責任分為幾種情形:
1.凡從事與國家公務無任何關聯的純私人民事行為造成損害的,公務員須負個人侵權賠償責任,如稅務管理員與鄰居打架的致人傷害,國家機關司機為家人運貨撞傷他人等均屬之。
2.與執行公務無關的個人犯罪行為造成他人損害,由公務員個人承擔民事侵權責任。如公務員犯有殺人、詐騙、盜竊之罪造成他人損害的,均由個人賠償。
國家賠償責任與公務員賠償責任分析論文
國家賠償因國家機關及公務人員侵權行為所致。然侵權行為又有執行職務與非職務,故意過失與無過錯之分,因而,在什么情況下公務員個人承擔責任,什么情況下國家承擔責任,國家責任與公務員責任有何關系等問題值得探討。
在許多國家,由于存在民事賠償與國家賠償之分,因此解決公務員行為造成的損害也出現了幾種途徑:一是要求公務個人負賠償之責;二是要求國家與公務員連帶責任;三是國家負賠償責任,公務員對受害人負責。
一、公務員個人的賠償責任
這里所指的"公務員"既包括領取薪金的正式國家工作人員,也包括受國家機關委托執行公務的個人及法律授權行使行政職能的人員。簡言之,凡依以法律或委托從事國家公務或協助公務的人員,均在此列,但不包括假冒公務員從事公務的犯有欺詐行為的個人。公務員承擔個人賠償責任分為幾種情形:
1.凡從事與國家公務無任何關聯的純私人民事行為造成損害的,公務員須負個人侵權賠償責任,如稅務管理員與鄰居打架的致人傷害,國家機關司機為家人運貨撞傷他人等均屬之。
2.與執行公務無關的個人犯罪行為造成他人損害,由公務員個人承擔民事侵權責任。如公務員犯有殺人、詐騙、盜竊之罪造成他人損害的,均由個人賠償。
國家賠償責任與公務員賠償責任論文
國家賠償因國家機關及公務人員侵權行為所致。然侵權行為又有執行職務與非職務,故意過失與無過錯之分,因而,在什么情況下公務員個人承擔責任,什么情況下國家承擔責任,國家責任與公務員責任有何關系等問題值得探討。
在許多國家,由于存在民事賠償與國家賠償之分,因此解決公務員行為造成的損害也出現了幾種途徑:一是要求公務個人負賠償之責;二是要求國家與公務員連帶責任;三是國家負賠償責任,公務員對受害人負責。
一、公務員個人的賠償責任
這里所指的"公務員"既包括領取薪金的正式國家工作人員,也包括受國家機關委托執行公務的個人及法律授權行使行政職能的人員。簡言之,凡依以法律或委托從事國家公務或協助公務的人員,均在此列,但不包括假冒公務員從事公務的犯有欺詐行為的個人。公務員承擔個人賠償責任分為幾種情形:
1.凡從事與國家公務無任何關聯的純私人民事行為造成損害的,公務員須負個人侵權賠償責任,如稅務管理員與鄰居打架的致人傷害,國家機關司機為家人運貨撞傷他人等均屬之。
2.與執行公務無關的個人犯罪行為造成他人損害,由公務員個人承擔民事侵權責任。如公務員犯有殺人、詐騙、盜竊之罪造成他人損害的,均由個人賠償。
國家賠償責任與公務員賠償責任分析論文
國家賠償因國家機關及公務人員侵權行為所致。然侵權行為又有執行職務與非職務,故意過失與無過錯之分,因而,在什么情況下公務員個人承擔責任,什么情況下國家承擔責任,國家責任與公務員責任有何關系等問題值得探討。
在許多國家,由于存在民事賠償與國家賠償之分,因此解決公務員行為造成的損害也出現了幾種途徑:一是要求公務個人負賠償之責;二是要求國家與公務員連帶責任;三是國家負賠償責任,公務員對受害人負責。
一、公務員個人的賠償責任
這里所指的"公務員"既包括領取薪金的正式國家工作人員,也包括受國家機關委托執行公務的個人及法律授權行使行政職能的人員。簡言之,凡依以法律或委托從事國家公務或協助公務的人員,均在此列,但不包括假冒公務員從事公務的犯有欺詐行為的個人。公務員承擔個人賠償責任分為幾種情形:
1.凡從事與國家公務無任何關聯的純私人民事行為造成損害的,公務員須負個人侵權賠償責任,如稅務管理員與鄰居打架的致人傷害,國家機關司機為家人運貨撞傷他人等均屬之。
2.與執行公務無關的個人犯罪行為造成他人損害,由公務員個人承擔民事侵權責任。如公務員犯有殺人、詐騙、盜竊之罪造成他人損害的,均由個人賠償。
行政賠償范圍分析論文
所謂行政賠償,是指行政機關和行政機關的工作人員,在執行職務的過程中,侵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國家所應承擔的賠償責任。行政賠償的范圍包括兩部分內容:一是國家承擔賠償責任的行為范圍;二是承擔賠償責任的侵權損害范圍。前者指國家對哪些行為予以賠償,哪些行為可以免予賠償或不賠。后者則指國家對哪類損害予以賠償,對間接損害、精神損害是否賠償。
國家負責賠償的行政侵權行為
確定行政侵權行為的范圍是許多國家賠償立法的一項重要內容。多數國家是通過規定國家豁免范圍確定賠償范圍的,國家豁免范圍越大,賠償范圍就越小。當然,各國豁免范圍是有差異的,這也就決定了各自的賠償范圍的區別。它們既是各國法律傳統、政法制度決定的,也是與其他法律已有規定相協調的結果,同時還夾雜著一些財政經濟上的考慮,因而是相當復雜的??傮w而言,凡符合國家賠償責任的構成要件,又未被豁免原則排除的所有行政行為,國家都應予以賠償。
(一)國家不負行政賠償責任的行為
盡管各國關于行政機關不負賠償責任的規定有很多差異,即使同一國家前后法律規定和判例也不一樣,但一般來說,對以國家名義實施的國防、外交行為,行政機關制定規則條例行為、軍事行為及法律已有規定的國營公用企業事業行為等,國家不負賠償責任。即使可以賠償,也不適用于國家賠償法,而適用特別法。
1.國家行為又稱政府行為、統治行為。指行政機關以國家名義實施的,與國家重大政治、軍事和安全有關的行為,如宣戰、媾和、備戰、戰爭動員等國防行為,建交、斷交、批準、締約參加退出國際條約協定等外交行為,因公共安全采取緊急衛生、經濟、軍事等措施的行為(宣布戒嚴、重大防治救災行為、抗傳染病措施等重大的公益行為),國家重大建設項目的調整、重要行政區劃變動、調整工資、物價等重大經濟政府行為。國家行為是最高國家行政機關實施的具有高度政治性的行為,一般不受法院司法審查。
國外行政賠償范圍比較分析論文
論文關鍵詞:行政賠償侵權行為歸責原則
論文摘要:行政賠償制度的核心問題是行政賠償的范圍問題。美國和法國分別是英美法系和大陸法系的代表國家,而兩國的行政賠償范圍從可以引起承擔這種責任的原因行為即侵權行為角度去比較,可以從一定的程度上看出兩大法系在這兩個問題上存在的一些差異以及發展的趨勢,也簡單地給我國行政賠償法的修訂提供一點意見。文章從立法模式具體內容和理論根據等方面來比較,介紹了兩國的行政賠償范圍的區別。
一、我國國家賠償法對行政賠償范圍的界定
談到這個行政賠償范圍,這個概念一直在范疇上存在不同的見解。比如“行政賠償范圍這個概念可以在兩個層次意義上使用,一是指導致行政賠償責任的原因行為即侵權行為的范圍或者說行政賠償應當界定在哪些事項上……二是指賠償損失的程度,即是否僅賠償直接損失?……我國國家賠償法是在第一個層次意義上使用行政賠償范圍這個法律概念的,西方國家在國家賠償立法及理論研究中一般是在第二層次意義上使用‘賠償范圍’這個概念?!边€有不少學者對此還談及行政賠償主體的范圍,也就是哪些主體應當承擔行政賠償責任。筆者主要談第一個層次。因為第二個層面。大家都知道已經被眾多學者談到要擴展精神損害賠償和間接損失賠償等內容,對這個趨勢已經比較清楚,而筆者鑒于對哪些侵權行為可以引起國家賠償還存在不少學界爭論,將行政賠償的范圍界定在引起行政賠償的原因行為上。
二、英美法系代表之美國和大陸法系代表之法國行政賠償比較
下面將作為英美法系的代表國家的美國再結合大陸法系的法國簡單比較兩國的行政賠償概況。
行政賠償范圍分析論文
一、我國國家賠償法對行政賠償范圍的界定
談到這個行政賠償范圍,這個概念一直在范疇上存在不同的見解。比如“行政賠償范圍這個概念可以在兩個層次意義上使用,一是指導致行政賠償責任的原因行為即侵權行為的范圍或者說行政賠償應當界定在哪些事項上……二是指賠償損失的程度,即是否僅賠償直接損失?……我國國家賠償法是在第一個層次意義上使用行政賠償范圍這個法律概念的,西方國家在國家賠償立法及理論研究中一般是在第二層次意義上使用‘賠償范圍’這個概念?!边€有不少學者對此還談及行政賠償主體的范圍,也就是哪些主體應當承擔行政賠償責任。筆者主要談第一個層次。因為第二個層面。大家都知道已經被眾多學者談到要擴展精神損害賠償和間接損失賠償等內容,對這個趨勢已經比較清楚,而筆者鑒于對哪些侵權行為可以引起國家賠償還存在不少學界爭論,將行政賠償的范圍界定在引起行政賠償的原因行為上。
二、英美法系代表之美國和大陸法系代表之法國行政賠償比較
下面將作為英美法系的代表國家的美國再結合大陸法系的法國簡單比較兩國的行政賠償概況。
首先,從行政賠償范圍的立法模式來看,目前統觀世界各國這方面的立法例大致分為三種,“其一為僅規定概括性條款,未加具體列舉,日本國是這樣;其二是通過行政法院判例薈萃而成的,比如法國;其三是采取概括與列舉并用的方式,這可以在美國的《聯邦侵權求償法》中找到,我國也是這種體例?!薄懊绹?946年的《聯邦侵權求償法》,但法國卻沒有一個有關行政賠償的法規?!狈▏紫仁切姓ㄔ汉推胀ǚㄔ翰⒋娴捏w制,而在法國行政法中,判例等非成文法占有首要的地位,行政賠償制度由行政法院的判例,而不是由成文法確立和發展。至于原因筆者認為除了本身判例是行政法主要淵源之外,還不可剔除國家賂償制度在法國的演進過程中對判例的依賴性。
第二,從兩國行政賠償范圍得以確立和發展的沿革來看。西方國家行政賠償制度的確立經歷了國家主權完全豁免時期、國家主權有限豁免時期以及行政賠償制度的全面確立時期。在19世紀70年代以前,所有國家都否定國家賠償責任的存在。例如當時美國的“國家免責”,即非經政府同意不得對政府起訴。這一原則既適用于聯邦政府,也適用于州政府。自19世紀70年代到第二次世界大戰期間是行政賠償制度的初步確立階段。最初法國的國家賠償是由普通法院受理的,但是這遭到了法國行政法院的堅決反對,并在1873年于著名的勃朗哥案件的判例確立了行政侵權賠償的基本思想。這個判例第一次明確了國家對公務活動所引起的損害應當承擔賠償責任,開創了國家承擔行政賠償責任的先例,標志著行政賠償制度的誕生。二戰后,國家賠償制度得到了全面發展,世界各國進行社會、政治、經濟、法律諸方面的改革,其中一個重大變化就是拋棄主權絕對、國家免責觀念,確立了國家賠償制度。20世紀40年代后,法國行政賠償范圍的不斷擴大,國家不負賠償責任的范同逐步縮小,僅限于法律明文規定和最高行政法院判例所確認的事項。法國成為國家賠償制度較為發達的國家之一。而美國作為以不成文法為傳統的英美法系國家代表也開始制定了專門的國家賠償法典。美國于1946年頒布了《聯邦侵權賠償法》,經過1966年的修改,至今仍在適用。該法規定凡政府的任何人員于其職務范圍內因過失、不法行為或不行為,引起人民財產上的損害或人身上的傷亡,聯邦政府應與私人一樣,負有被提起訴訟并進行賠償的責任。
行政不作為違法國家賠償行政裁量論文
摘要:我國的《國家賠償法》并沒有明確規定園行政主體不作為侵害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合法權益時應負的責任問題。但在實際生活中因行政主體未履行其法定義務,從而造成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財產損失或公民人身傷亡的案件時有發生。本文從行政不作為的表現入手,詳細分析了行政不作為違法引起的國家賠償責任要件,即行政不作為違法國家賠償的責任主體、行政不作為違法行為、行政不作為違法損害事實及不作為違法行為與損害事實之間的因果關系。
關鍵詞:行政不作為違法;國家賠償;行政裁量;賠償責任并存
一、國家賠償理論界說
在20世紀以前,西方資本主義國家由于受封建專制制度的影響,“絕對國家主權論”“國家無過失及不能違法論”等思想和觀念占統治地位,普遍推行國家無責任制度,政府對其行政行為不論是否違法,均不負賠償責任。從19世紀來到20世紀,國家行政事務增加和行政權力擴大,國家對公民和社會主體可能產生的損害范圍在逐步擴大,同時,經濟發展的結果,也使社會及企業中的賠償責任不斷得到擴張,加之民主政制和法治觀念在公共意識中的加強,國家不負賠償責任已顯然違背時代潮流。于是,國家承擔賠償責任的觀念逐漸在西方許多資本主義國家形成,并陸續在法律上予以規定。
與此發展趨勢相應的,是行政不作為違法國家賠償理論與實務的發展。如在日本,20世紀70至90年代以后,國家賠償責任的擴張使行政裁量權變成一個主要的爭議問題,人們要求國家對公共官員的不作為承擔賠償責任,即使法律授權公共官員裁量是否作為,國家也要對不作為承擔賠償責任。在我國大陸地區,隨著依法治國方略的實施,在擴大社會主義民主,健全社會主義法制,建設社會主義法治國家等方面,取得了長足的進步,但是我們也看到,在具體執法工作中仍然存在一些問題,與國家民主法治發展形勢和人民群眾的期望相比尚有較大差距。尤其是不作為違法的國家賠償問題,仍有進一步發展與探討的必要。
二、行政不作為違法國家賠償的主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