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理條例范文10篇

時間:2024-02-02 10:04: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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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條例

消防管理條例

第一條為了加強消防管理工作,預防和減少火災,保護公共財產和公民生命財產安全,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消防工作實行“預防為主,防消結合”的方針,堅持“誰主管,誰負責”的原則。

第三條消防工作由各級人民政府統一領導,公安機關實施監督,公安消防監督機構具體負責消防監督。

規劃、計劃、建設、勞動、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門應當配合公安消防監督機構做好有關消防工作。

文化、教育、新聞出版、廣播電視、司法行政等部門應當做好消防法律、法規和消防知識的宣傳教育工作。

第四條每年的11月9日為本省消防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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煙草管理條例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加強煙草專賣管理,維護消費者和經營者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煙草專賣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煙草專賣法實施條例》和《四川省煙草專賣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結合成都市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本條例所稱煙草專賣品,是指卷煙、雪茄煙、煙絲、復烤煙葉、煙葉、卷煙紙、濾嘴棒、煙用絲束、煙草專用機械。

卷煙、雪茄煙、煙絲、復烤煙葉統稱煙草制品。

第三條在本市行政區域內從事煙草專賣品生產、運輸、存儲、銷售以及專賣監督管理等活動的單位和個人,應當遵守本條例。

第四條市煙草專賣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市行政區域內的煙草專賣監督管理工作。區(市)縣煙草專賣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煙草專賣監督管理工作,受市煙草專賣行政主管部門和本級人民政府雙重領導,以市煙草專賣行政主管部門領導為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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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毒管理條例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加強消毒管理,預防和控制感染性疾病的傳播,保障公民身體健康,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實施辦法》等法律法規規定,結合四川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本條例適用于四川省行政區域內需要消毒的物品、場所和從事消毒服務、消毒產品生產經營及監督監測管理的機構或個人。

第三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主管轄區內的消毒衛生監督管理工作。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藥品監督、工商行政管理等有關部門按照各自的職責范圍,負責有關消毒的管理工作。

第二章機構、場所、物品的消毒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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獸藥管理條例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加強獸藥管理,保證獸藥質量,防治動物疾病,促進養殖業的發展,維護人體健康,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從事獸藥的研制、生產、經營、進出口、使用和監督管理,應當遵守本條例。

第三條國務院獸醫行政管理部門負責全國的獸藥監督管理工作。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獸醫行政管理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獸藥監督管理工作。

第四條國家實行獸用處方藥和非處方藥分類管理制度。獸用處方藥和非處方藥分類管理的辦法和具體實施步驟,由國務院獸醫行政管理部門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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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防管理條例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加強城市消防規劃管理,促進城市消防基礎設施建設,保障城市消防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規劃法》等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四川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在四川省行政區域內,編制、實施城市消防規劃,適用本規定。

本規定所稱城市是指國家按行政建制設立的市和鎮。

第三條城市消防規劃是對城市消防安全布局和城市消防基礎設施建設所作的專業規劃。城市消防規劃經批準后應納入城市規劃,作為城市消防建設的依據。城市消防建設應在城市消防規劃的引導和控制下實施。

第四條縣以上人民政府應加強本地區城市消防規劃工作的領導,組織、協調城市消防規劃的編制、實施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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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鎮管理條例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進一步加強城鎮管理,推進城鎮化建設,促進經濟社會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族區域自治法》和有關法律、法規,結合自治縣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在自治縣行政區域內的單位和個人應當遵守本條例。

第三條本條例所稱城鎮,是指自治縣人民政府所在地的鎮及按國家行政建制設立的建制鎮。

城鎮規劃區,是指城鎮建成區及城鎮發展需要規劃控制的區域。

城鎮管理,是指對城鎮規劃、建設、園林綠化、公共設施、環境衛生等的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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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園管理條例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規范森林公園管理,保護和合理利用森林風景資源,改善生態環境,促進森林旅游業發展,提高人民生活質量,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森林法》等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本條例所稱森林公園,是指依法設立,以森林資源為依托,具有一定規模和質量的森林風景資源與環境條件,可供人們游覽、休閑和進行科學研究、文化教育等活動的區域。

第三條森林公園建設和管理應當堅持統籌規劃、嚴格保護、合理開發、永續利用的原則,促進森林資源的生態效益、經濟效益和社會效益相統一。

第四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將保護和發展森林公園納入本地區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增加對森林公園基礎設施建設和森林資源保護的投入,組織協調、解決森林公園管理中的重大問題。

第五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林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森林公園管理工作??h級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關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依法做好森林公園有關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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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毒管理條例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加強消毒管理,預防和控制感染性疾病的傳播,保障人體健康,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及其實施辦法的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于醫療衛生機構、消毒服務機構以及從事消毒產品生產、經營活動的單位和個人。

其他需要消毒的場所和物品管理也適用于本辦法。

第三條衛生部主管全國消毒監督管理工作。

鐵路、交通衛生主管機構依照本辦法負責本系統的消毒監督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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屠宰管理條例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加強生豬屠宰管理,保證生豬產品質量安全,保障人民身體健康,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國家實行生豬定點屠宰、集中檢疫制度。

未經定點,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從事生豬屠宰活動。但是,農村地區個人自宰自食的除外。

在邊遠和交通不便的農村地區,可以設置僅限于向本地市場供應生豬產品的小型生豬屠宰場點,具體管理辦法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制定。

第三條國務院商務主管部門負責全國生豬屠宰的行業管理工作??h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商務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生豬屠宰活動的監督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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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家畜屠宰管理條例

第一條為規范家畜屠宰管理和家畜產品流通秩序,保證家畜產品質量,保障人民身體健康,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動物防疫法》、國務院《生豬屠宰管理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在*市行政區域內從事家畜屠宰及家畜產品收購、加工、儲存、運輸、銷售活動的單位和個人應當遵守本條例的規定。農村地區個人自養自宰自食家畜的除外。

第三條本條例所稱家畜,是指豬、牛、羊。本條例所稱家畜產品,是指家畜屠宰后未經加工的胴體、肉、脂、臟器、血液、骨、頭、蹄、皮。

第四條屠宰供應少數民族食用的牛、羊產品,應當尊重少數民族風俗習慣和宗教信仰。

第五條市、區、縣(市)商務主管部門主管本行政區域內家畜屠宰的監督管理工作。商務主管部門可以委托家畜屠宰監督管理機構具體實施本行政區域內家畜屠宰的監督管理工作。農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家畜及家畜產品的防疫工作,動物防疫監督機構具體實施家畜及家畜產品的防疫和防疫監督工作。工商、衛生、質監、規劃、環保、公安、物價、食品藥品監管等有關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根據各自的職責,做好本條例的實施工作。

第六條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協助商務主管部門和其他有關行政主管部門共同做好本條例的實施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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