價格監測范文10篇

時間:2024-02-08 15:20: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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價格監測

價格監測應急預案

一、目的

及時、準確、有序地做好市場價格異常波動的應急監測工作,及時掌握我市市場價格動態,為政府積極防范和應對市場價格異常波動、切實穩定市場價格秩序提供信息支持。

二、依據

根據國家發改委《價格監測規定》和《市場價格異常波動監測預警和應急監測工作實施辦法》及《云南省價格異常波動監測應急預案》、《××州價格監測應急預案》等有關規定。

三、適用范圍

本預案適用于××縣行政區域內因重大災情、疫情、突發事件等因素引起的市場價格異常波動的價格監測預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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價格監測制度

第一條為加強價格監測質量管理工作,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和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價格監測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價格監測質量,指價格監測報告單位履行價格監測職能,執行政府價格主管部門制定的價格監測報告制度及開展規定的臨時性監測工作,采集上報價格監測數據及反映動態情況的真實性、準確性、及時性。

第三條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負責全國價格監測質量管理,具體組織實施工作由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價格監測中心承擔。

縣級以上價格主管部門負責本地區價格監測質量管理工作,具體組織實施工作由本地區價格監測機構承擔。

第四條各級價格主管部門要建立嚴格的價格監測質量管理崗位責任制度,價格監測機構對價格監測數據的采集、催報、錄入、審核、校對、匯總、上報等各環節都要明確崗位責任,實行專人負責。

第五條采集價格要嚴格按照價格監測報告制度規定的商品(服務)品種、規格等級、時間、市場實地采集;由監測定點單位采報價格的,所在地價格主管部門監測機構應對報送的價格監測數據進行認真復核。對需要多次采價、匯總后上報的價格,不得用一次采價數據替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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價格監測規定

第一條為科學、有效地組織價格監測工作,保障價格監測數據的真實性、準確性和及時性,發揮價格監測在宏觀經濟調控和價格管理中的重要作用,正確引導生產、流通和消費,保持市場價格總水平的基本穩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本規定所稱價格監測指政府價格主管部門對重要商品和服務價格的變動情況進行跟蹤、采集、分析、預測、公布的活動。

價格監測的基本任務是調查和分析重要商品、服務價格,以及相關成本與市場供求的變動情況;跟蹤反饋國家重要經濟政策在價格領域的反映;實施價格預測、預警,并及時提出政策建議。

第三條國務院價格主管部門負責組織和協調全國價格監測工作,縣級以上各級人民政府價格主管部門負責組織和協調本地區的價格監測工作。

價格監測的具體工作,由各級人民政府價格主管部門的價格監測機構及相關業務機構負責實施。

第四條縣級以上各級人民政府價格主管部門要建立健全價格監測機構,明確價格監測工作職責,配備相應的價格監測工作人員,組織開展價格監測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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價格監測通知

各縣、區物價局:

根據國家發改委價格監測中心發改價監中心《關于做好糧油肉等食品價格監測進一步加強預警工作的通知》要求,為切實做好糧油肉等食品價格的監測,密切關注市場動態和價格走勢,進一步加強價格監測預警工作,現就有關事項通知如下,請認真貫徹落實。

一、認真執行市場巡視制度。各縣、區價格機構要指定人員每天對市場進行巡視,調查了解本地重點商場、超市和農貿市場糧油肉禽蛋奶等銷售、價格變化及原因等情況,掌握經營者、消費者對市場變化的反應。

二、加強輿情監測和對其它商品價格的監測預測。要加強對媒體信息的搜集工作,密切關注廣大群眾和社會輿論對價格問題的反映,把握市場預期。對重要情況和傾向性、苗頭性問題,要迅速派人調查核實,并及時向上做出報告。要加強對農畜產品生產情況的調查和對糧油肉蛋奶制品及餐飲業價格的監測,密切關注相關產品價格的連鎖反應和走勢變化,并加強分析預測工作。

三、落實重要情況的及時報告工作。各縣、區在市場監測和巡視中發現的商場、超市和農貿市場進貨、庫存數量明顯減少,經銷點接到廠家或上級單位漲價通知,市場購買明顯增加等情況要及時報告;對市場已出現的價格大起大落、排隊搶購、脫銷斷檔(貨架空)等異常情況,要在第一時間電話報告,隨后迅速以文字報告,重大情況要專題報告。

四、健全完善預警值班制度。各縣、區物價局設置固定電話實行8小時預警值班,發揮好預警值班電話對緊急指令接收和對突發情況報告的作用。重要節假日要安排專人進行市場巡視、巡查,切實做好節假日值班和市場情況報告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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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價局價格監測安排

主動接受社會監督,強化政務公開。增加工作透明度,提高價格決策的民主化、科學化水平。

一、工作指導思想

以科學發展觀為統領,全面貫徹落實黨的十七屆三中全會和市委九屆五次全會精神。服從和服務于我區經濟實現率先發展創百億強區的大局。認真落實區委九屆七次全會提出的各緊緊圍繞“上水平、重服務、促發展”物價工作主題,項任務。根據全市物價工作的整體安排。解放思想,開動腦筋,搶抓機遇,攻堅克難,加強監管,提升服務,把思想和行做好民生價格工作。積極開展價格公共服務,動統一到區委決策布置上來。改進創新價格監管方式。努力維護全區穩定的市場價格秩序。為我區經濟社會又好有快發展,發明良好價格環境。

二、全力堅持市場價格穩定

(一)加強價格監測。

為各級領導宏觀調控服務。認真執行重要商品和服務價格監測演講制度的各項規定,積極開展市場價格監測。積極做好關系群眾生產生活的重要商品和服務價格的監測和上報工作適當增加與群眾生活關系密切商品的監測品種,根據我區實際。提高價格監測的科學性,更好地為群眾服務;繼續加強價格變化分析和預警工作,掌握市場價格走勢,及時發現及時提出穩定市場價格對策建議,影響價格變化的苗頭性、傾向性問題。為區領導和市局領導掌握市場價格的變化趨勢,制定政策和調控價格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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價格監測規定制度

第一條為科學、有效地組織價格監測工作,保障價格監測數據的真實性、準確性和及時性,發揮價格監測在宏觀經濟調控和價格管理中的重要作用,正確引導生產、流通和消費,保持市場價格總水平的基本穩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本規定所稱價格監測指政府價格主管部門對重要商品和服務價格的變動情況進行跟蹤、采集、分析、預測、公布的活動。

價格監測的基本任務是調查和分析重要商品、服務價格,以及相關成本與市場供求的變動情況;跟蹤反饋國家重要經濟政策在價格領域的反映;實施價格預測、預警,并及時提出政策建議。

第三條國務院價格主管部門負責組織和協調全國價格監測工作,縣級以上各級人民政府價格主管部門負責組織和協調本地區的價格監測工作。

價格監測的具體工作,由各級人民政府價格主管部門的價格監測機構及相關業務機構負責實施。

第四條縣級以上各級人民政府價格主管部門要建立健全價格監測機構,明確價格監測工作職責,配備相應的價格監測工作人員,組織開展價格監測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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價格監測管理制度

第一條為了科學、有效地組織和規范價格監測工作,保證價格監測數據的準確性、及時性,發揮價格監測在宏觀經濟調控和價格管理中的重要作用,正確引導生產、流通和消費,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本規定所稱價格監測,是指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價格主管部門對國務院和省人民政府確定的重要商品、服務價格和成本的變動進行跟蹤、采集、分析和公布的活動。

第三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價格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價格監測工作。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關部門在各自的職責范圍內,配合價格主管部門做好價格監測工作。

第四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價格監測工作,根據價格監測的需要,建立健全價格監測機構,完善價格監測網絡。

第五條省人民政府價格主管部門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結合本省經濟活動的實際情況和價格工作的需要,制定全省統一的價格監測報告制度,明確價格監測資料的采集、匯總、計算、傳輸、報告、分析、公布的具體辦法,以及相應的價格監測項目、指標、代碼、表式的統一標準。市、縣人民政府價格主管部門根據省人民政府價格主管部門制定的價格監測報告制度,確定本行政區域內價格監測地區和價格監測定點單位,并可根據本行政區域經濟活動的實際情況和價格工作的需要,制定補充的價格監測項目和標準,但不得與國家和省制定的價格監測報告制度相抵觸。

第六條價格監測以周期性價格監測和定點價格監測為基礎,開展專項調查、臨時性調查、非定點監測等,收集、整理價格監測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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價格監測管理制度

第一條為了科學、有效地組織和規范價格監測工作,保障價格監測信息的真實性、準確性和及時性,發揮價格監測在宏觀經濟調控和價格管理中的重要作用,保持市場價格總水平的基本穩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的有關法律、法規,結合自治區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價格監測,是指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價格主管部門對重要商品和服務價格及其成本的變化情況進行跟蹤、采集、分析、預測、預警和公布的活動。

第三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價格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價格監測工作,其所屬的價格監測機構負責價格監測的具體工作。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關部門在各自的職責范圍內,負責價格監測的相關工作。

第四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價格監測工作的領導,將價格監測工作所需經費列入本級財政預算。

第五條自治區實行價格監測報告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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價格監測工作通知

各縣、市、區物價局:

為落實國家“一保一控”宏觀調控和省物價局“強基礎、抓重點、求質量、出亮點”的價格監測工作要求,認真貫徹潛山價格監測會議精神,現結合宣城市的具體情況,就做好今年后四個月的價格監測工作提出如下要求,請貫徹執行。

1、加強對重要商品市場價格動態的監測,做好監測分析工作。各縣、市、區物價局要扎實做好糧食、食用油、副食品、農資、鋼材、房地產等重要商品的價格監測工作;密切監測成品油、電力等資源產品價格的變動及其影響;加強民生價格監測,關注社會反映強烈的教育、醫療、物業等服務價格。深入開展對熱點商品和服務價格的調研,進一步提高分析預測報告質量,積極向上級部門和本級黨委、政府報送分析預測信息,為領導決策和價格監管提供高質量的信息支持。

2、配合做好農村價格補貼標準制定工作。各縣、市、區物價局要根據省民政廳、財政廳、物價局《關于建立價格上漲與提高特困群體生活補助聯動機制的意見》文件要求,嚴格執行省、市物價局制定的涉農價格監測制度,及時采集、分析監測數據,按要求向省、市物價局和當地黨委、政府上報監測數據和分析材料,配合做好農村低保對象、重點優撫對象、農村五保供養對象價格補貼標準制定工作。同時,要及時做好價格監測信息和補貼政策宣傳解釋工作,正確引導社會輿論,穩定市場預期。

3、積極推進價格服務進農戶工作。各縣、市、區物價局要把開展價格信息服務促進農民增產、增收、減負作為價格服務進農戶活動的重要目標。逐步建立和完善鄉鎮價格工作站和價格信息員制度,積極通過物價網站、集貿市場信息系統、鄉鎮物價宣傳欄和公示牌,及時宣傳涉農價費政策、動態農產品收購價格和農業生產資料價格行情。同時,各地還應結合實際研究價格服務進農戶的新辦法、新措施,不斷總結工作經驗,積極推進價格服務進農戶工作。

4、強化價格監測質量管理。各縣、市、區物價局要進一步強化價格監測數據和信息質量管理,完善監測數據采集、復核、審簽制度和監測信息上報制度,確保上報數據和信息的準確性、及時性。市物價局將在對價格監測數據和信息上報情況進行季度通報的基礎上,制定《宣城市價格監測質量考核細則》,并將價格監測質量考核納入各縣、市、區物價工作年度目標考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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價格監測管理制度

第一條為了科學、有效地組織和規范價格監測工作,保證價格監測數據的準確性、及時性,發揮價格監測在宏觀經濟調控和價格管理中的重要作用,正確引導生產、流通和消費,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本規定所稱價格監測,是指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價格主管部門對國務院和省人民政府確定的重要商品、服務價格和成本的變動進行跟蹤、采集、分析和公布的活動。

第三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價格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價格監測工作。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關部門在各自的職責范圍內,配合價格主管部門做好價格監測工作。

第四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價格監測工作,根據價格監測的需要,建立健全價格監測機構,完善價格監測網絡。

第五條省人民政府價格主管部門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結合本省經濟活動的實際情況和價格工作的需要,制定全省統一的價格監測報告制度,明確價格監測資料的采集、匯總、計算、傳輸、報告、分析、公布的具體辦法,以及相應的價格監測項目、指標、代碼、表式的統一標準。市、縣人民政府價格主管部門根據省人民政府價格主管部門制定的價格監測報告制度,確定本行政區域內價格監測地區和價格監測定點單位,并可根據本行政區域經濟活動的實際情況和價格工作的需要,制定補充的價格監測項目和標準,但不得與國家和省制定的價格監測報告制度相抵觸。

第六條價格監測以周期性價格監測和定點價格監測為基礎,開展專項調查、臨時性調查、非定點監測等,收集、整理價格監測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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