繳存范文10篇
時間:2024-02-10 10:29: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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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房公積金繳存辦法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貫徹落實國務院《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住房公積金條例》,根據《住房公積金繳存管理暫行辦法》(公積金管委〔2006〕5號)等有關規定,結合本市住房公積金管理工作的實際,制訂本實施辦法。
第二條本實施辦法適用于本市市區和各縣(市)住房公積金繳存的實施。
第三條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負責全市住房公積金繳存實施的管理,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下設的各管理部和分中心(以下統稱管理機構)按照授權負責各自行政區域或管理范圍內住房公積金繳存實施的管理和具體繳存業務的辦理。
第四條住房公積金管理委員會指定的中國工商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分行、中國農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州分行和中國建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分行等三家銀行及下屬的有關分支機構(以下統稱代辦銀行)受管理機構的委托承辦本市住房公積金繳存的相關金融業務。
第二章繳存范圍
住房公積金繳存管理制度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貫徹落實國務院《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省住房公積金條例》,根據《**市住房公積金繳存管理暫行辦法》(溫公積金管委〔**〕5號)的有關規定,結合我市住房公積金管理工作的實際,制訂本實施辦法。
第二條本實施辦法適用于本市市區和各縣(市)的住房公積金繳存的管理。
第三條**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負責全市住房公積金繳存的管理工作,**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下設的各管理部和分中心(以下統稱管理機構)負責各自行政區域內的住房公積金繳存的管理和具體業務的辦理。
第四條**市住房公積金管理委員會指定的中國工商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市分行、中國農業銀行**市分行和中國建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市分行下屬的有關分支機構(以下統稱代辦銀行)受管理機構的委托承辦我市住房公積金繳存的相關金融業務。
第二章住房公積金繳存范圍
小議財政性繳存款管理的建議
一、財政性存款繳存與管理中存在的問題
(一)財政性存款繳存范圍界定不清。一是資金范圍不明確、不具體。
人民銀行對財政存款繳存的資金范圍只在1998年下發的《關于改革存款準備金制度的通知中》(銀發[1998]118號),指出“金融機構代辦的中央預算收入、地方金庫存款和發行國債款項等財政存款是中央銀行的資金來源”。對資金范圍界定的比較籠統,未進一步明確地方金庫存款都包括那些資金。之后,再無文件對資金范圍進行界定或做出具體的解釋和說明。基層人行在執行監管時,難以掌握界定依據和確定資金的真實性質,從而缺乏有效監管手段對其金融機構財政存款的資金性質、來源進行甄別二是會計科目范圍與金融機構會計報表不一致。人民銀行總行不定期印發文件,核定金融機構繳存款范圍,基層人民銀行會計營業部門依據文件審查、考核、辦理繳存款業務。但是,由于金融機構改革步伐不斷加快,科技水平不斷提高,新業務的推陳出新,會計科目的更換也較為頻繁。當人民銀行收到金融機構報送會計科目變更信息后再印發文件,到基層人民銀行會計部門收到文件就會產生一定的時間差,從而導致人民銀行核定的繳存款范圍出現滯后的現象。
(二)劃繳財政性存款會計處理手續亟待規范。1998年3月,存款準備金制度改革,人總行在《人民銀行改革存款準備金制度會計處理手續》中,僅對一般性存款的會計處理手續進行了規范,對于財政性存款僅在第五條第一款規定?s“財政存款的繳存款范圍調整后,其劃繳方式仍采取現行做法不變。”此后,人民銀行未印發任何規范存款準備金會計核算手續的文件。
(三)占壓財政性存款處罰依據不足,對財政性存款繳存管理處于兩難境地。目前,基層央行對占壓、遲繳、少繳財政存款的處罰主要有以下幾個依據?
一是人民銀行總行在1984年以(84)銀發字(70)號文明確了處罰標準,即欠繳行為處以“罰息率為日萬分之二”的罰息,遲繳行為處以“日萬分之四”的罰息。而在以后的存款準備金管理和利率管理的相關文件中,對財政性繳存款的違規行為都沒有做出明確規定。
住房公積金繳存和提取管理制度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加強對住房公積金繳存和提取的管理,維護住房公積金所有者的合法權益,根據國務院《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和建設部、財政部、中國人民銀行《關于住房公積金管理若干具體問題的指導意見》,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住房公積金是指各單位及其在職職工繳存的長期住房儲金。
第三條本辦法適用于我市行政區域內住房公積金的繳存和提取管理。
第四條職工個人繳存的住房公積金和職工所在單位為職工繳存的住房公積金屬于職工個人所有,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截留、挪用。
第五條市住房公積金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管委會)是我市住房公積金管理的決策機構,負責制定和調整我市住房公積金管理的具體措施,并監督實施。包括擬定我市住房公積金的具體繳存比例;確定降低繳存比例、緩繳住房公積金的適用條件;審批或授權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以下簡稱公積金中心)辦理單位降低繳存比例或緩繳申請。
房公積金繳存管理意見
各行政、事業單位:
為了規范我市行政、事業單位住房公積金繳存管理,穩妥推進部門預算改革,提高預算管理水平。根據國務院《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浙江省住房公積金條例》和**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公布**市市區和各縣(市)住房公積金繳存比例的通知》(溫政辦[***]167號)文件等規定以及
公開、公平、公正、透明的原則,現就規范我市行政、事業單位繳存住房公積金管理提出如下意見:
一、住房公積金繳存比例。行政、事業單位及其在職職工的住房公積金繳存比例按各12%執行。
二、住房公積金月繳存基數:
1、行政單位:是指執行公務員工資制度的單位,住房公積金月繳存基數按應發工資數減去煤氣誤餐補貼、電話補貼和目標考核獎后的余額,即基本工資、職務(崗位)津貼、地方崗位補貼及工作人員補貼,保留津補貼、地區補助、物價補貼、考勤考績獎,省定及以上的特崗津貼的合計數。
房產局住房公積金繳存報告
一、基數調整的范圍和時間
已完成2009年6月份住房公積金匯繳的單位,應參加基數調整。基數調整工作在2009年7、8、9三個月內集中進行,9月底基本完成。
二、基數調整的操作事項
(一)基數調整的方式
基數調整采取盤片調整、網上調整等方式。
(二)基數調整的操作程序
黨費收繳存在問題思考
黨員交納黨費,是黨章規定每個黨員應盡的義務,是黨員黨性覺悟和組織觀念的重要體現,也是黨要管黨、從嚴治黨的一個方面。黨費收繳工作的正常開展,能促進基層組織建設上水平,否則,就會影響到黨的建設,在現今改革開放和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新形勢下,黨費收繳工作也出現一些新情況,新問題。要認真查找存在的問題,研究和分析所產生的原因,并制定相應的措施,是新形勢下加強基層黨組織建設,加強黨員管理教育和建設的需要。
一、存在的問題
(一)部分黨員黨費不能按時交納。主要表現在鄉鎮黨員、企業單位黨員和下崗黨員、外出流動黨員。一是由于個別鄉鎮財政困難,職工的工資發放不及時,至使一些黨員和教師不能及時交納黨費。二是個別企業由于單位效益不好,導致工資發放不及時。三是由于個別企業破產,導致一些黨員下崗,生活困難,還有一些黨員外出打工,有的幾個月甚至一年都不能回到本地或原單位,組織關系不能正常轉接,致使黨費很難按時交納。
(二)部分黨員不能按照比例交納黨費。主要表現在離退休老黨員和收入較高的中省直單位,如:國、地稅和事業單位、郵政、通訊等部門。一是存在錯誤認識。一些離退休老黨員主動交納黨費的積極性不高,不能按時按比例交納黨費,部分老黨員甚至不交黨費。二是工資組成復雜的事業單位和收入較高的國、地稅和郵政等部門,其工資構成為固定和活化等部分,有的是以獎金的形式發放的,工資額度不好確定,并且上報的工資總額也比他們實際工資總額要低,至使按比例交納黨費的困難比較大。
(三)黨費收繳制度不健全不完善。部分基層黨組織沒有建立起完善的黨費收繳制度,有的也只是寫在紙上貼到墻上,只是應付了事,沒有具體落實,使得有些黨員沒有依照制度按時按比例交納黨費。
二、產生的原因
非公企業建制繳存住房公積金意見
為進一步擴大我市住房公積金制度覆蓋面,建立健全住房保障體制,切實維護廣大職工的合法權益,根據國務院《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以下簡稱《條例》)、《省住房公積金管理實施辦法》(省政府令第272號)和建設部、財政部、中國人民銀行《關于住房公積金管理若干具體問題的指導意見》(建金管〔〕5號)精神,結合我市實際,現就加快全市非公有制企業建制繳存住房公積金提出如下意見:
一、充分認識加快非公有制企業建制繳存住房公積金的重要性和緊迫性
住房公積金是職工法定收入。住房公積金制度是住房保障體系的重要組成部分。加強住房公積金監管,是當前穩定房地產市場、強化住房保障的重要方面。目前,我市住房公積金監管總體較好,但非公有制企業住房公積金監管相對薄弱,相當一部分企業還未建制繳存住房公積金,這與我市非公有制企業快速發展的實際不符,不利于職工隊伍的穩定和企業的發展壯大。在非公有制企業建立住房公積金制度,有利于完善社會保障體系和企業保障機制;有利于企業增強凝聚力,穩定職工隊伍,招攬人才、留住人才;有利于企業做大做強,實現可持續發展。各地各有關部門要進一步統一思想,提高認識,切實增強加快非公有制企業建制繳存住房公積金的緊迫感和責任感。
二、非公有制企業建制繳存住房公積金的基本原則
㈠依法行政。依據《條例》相關規定要求和程序,認真做好建制繳存住房公積金工作。
㈡積極穩妥。從促進企業發展出發,充分征求各方意見,因企制宜,分類指導,穩步實施,全面推行。
地質環境治理保證金管理制度
第一條為了規范礦山地質環境治理恢復保證金的繳存、使用和管理,保證礦山地質環境治理恢復,根據《**省礦山地質環境保護條例》等有關規定,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于本省行政區域內礦山地質環境治理恢復保證金(以下簡稱保證金)的繳存、使用和管理。
第三條本省行政區域內開采礦產資源的采礦權人,應當按照本辦法的規定繳存保證金。
第四條縣(含縣級市,下同)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保證金繳存、使用和管理工作的領導,及時協調、解決保證金繳存、使用中的問題。
第五條保證金及其利息屬采礦權人所有,專門用于礦山地質環境治理恢復。
采礦權人履行礦山地質環境治理義務,礦山地質環境治理恢復工程經驗收合格后,依法返還其繳存的保證金及其利息。
市住房資金管理制度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加強住房公積金管理,維護住房公積金所有者的合法權益,促進住房建設,提高職工居住水平,根據國務院《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住房公積金,是指國家機關、事業單位、各類企業、民辦非企業單位、社會團體(以下統稱單位)及其在職職工逐月繳存的具有義務性、互助性的長期住房儲金。
本辦法所稱職工是指與單位建立或形成勞動關系的從業人員,不包括離退休職工、外方及港澳臺籍職工。
第三條本辦法適用于本市行政區域內住房公積金的繳存、提取、使用、管理和監督。
第四條職工個人繳存及其所在單位為職工繳存的住房公積金,均屬職工個人所有。住房公積金應當用于職工購買、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消費,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挪作他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