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設機構范文10篇

時間:2024-02-29 12:05: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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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設機構

職能配置內設機構方案

根據市政府第27次常務會議和市機構編制委員會第7次會議精神,修訂**經濟技術開發區(**臺商投資區、**高新技術產業園區)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開發區管委會)職能配置、機構設置和人員編制規定。

一、主要職責

(一)招商引資。負責制定開發區招商引資工作的中長期規劃和年度計劃,組織編制年度對外招商合作項目,組織與國內外投資者及各類經濟組織的聯系和投資合作,組織各種形式的聯絡互訪、投資考察、招商洽談等,會同有關部門組織赴國(境)內外開展招商活動。

(二)推動經濟社會發展和科技進步。制定并組織實施開發區經濟、社會及科技、產業發展規劃和計劃,著重抓好工業經濟、科技和工業性投入(技術改造);綜合管理開發區各類項目,做好項目的審批、審核報批、管理、會審和統計等工作。

(三)統計及統計管理。負責組織實施有關統計的法律、法規和規劃;依據《統計法》和有關法規、政策,監督檢查區內各部門和單位的統計和經濟核算工作,協助配合市統計行政部門查處統計違法行為;牽頭組織開發區重大國情國力和區情普查工作;搜集、整理、開發區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的基本統計資料;對開發區的國民經濟、社會發展和科技進步等情況進行統計分析、預測和監督,提供統計信息和咨詢服務。

(四)鄉鎮街道及社會事務管理。按照有關法律法規政策和市政府授權,負責所轄范圍內鄉、鎮、街道的綜合治理、計劃生育和社區管理等社會發展工作;配合市相關部門做好農業農村、林業、水利和民政等有關社會發展與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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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設機構人員制度

根據寧政發〔**〕2號文件精神,將**縣經濟貿易局更名為**縣經濟發展局,縣經濟發展局是主管全縣工業經濟、國內經濟合作的縣政府工作部門,掛縣國內經濟合作辦公室牌子。

一、職能調整

劃出的職能:

(一)原承擔的商貿行業管理,商貿流通、商品市場體系建設和商業網點布局,菜籃子工程建設,生豬定點屠宰管理,物資回收利用,餐飲、美容美發、成品油、廣告、拍賣、典當、煤炭、廢舊機動車經營等行業管理職能劃歸縣貿易糧食局。

(二)原承擔的糧食流通業務、行業指導和縣儲備糧行政管理等職能劃歸縣貿易糧食局。

二、主要職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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監察局內設機構及職能

一、辦公室

1、負責起草工作計劃、報告總結和委、局領導講話等文字材料;

2、負責區紀委常委會、全委會、局長辦公室及有關會議的籌備和組織工作;

3、負責公文處理、印信、檔案、安全、保密等工作;

4、負責編發紀檢監察信息工作;

5、負責機關各室有關工作的溝通、機關人事、財務、老干部、后勤管理和接待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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辦事處內設機構

(一)黨政綜合辦

1、貫徹執行黨和國家的路線、方針、政策、法律、法規;調查研究,收集信息,掌握本街道全方位情況,及時反饋,當好領導參謀。

2、承辦黨政各種會議,文書處理,檔案立卷,歸檔管理,接待辦理群眾來信來訪,管理黨政印章,做好保密工作,網上電子政務信息;機關后勤服務,協調部門關系。

3、負責辦事處黨建、組織、人事、監察、宣傳、統戰等具體工作和街道機關離退休人員的管理、教育、學習等工作。

4、協調團委、婦聯、工會、科協等群團部門日常工作。

5、負責辦事處的思想政治工作和精神文明建設及黨風廉政建設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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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檢察機關內設機構改革的設想

檢察機關是國家的法律監督機關,按照法律的規定行使檢察權。在檢察機關內部設置一定的職能部門,具體負責履行不同內容的檢察權,是有效行使檢察權的重要組織保障。隨著社會的發展,尤其是在司法改革不斷深入的今天,檢察機關的職能其內涵和外延也都在發展變化,為適應新時期檢察工作的需求,其內設機構也應因此而有所改變,這樣才能保證檢察機關更加高效、合理地行使檢察權。

一、檢察機關內設機構的現狀

檢察機關內設機構之間的權力配置,是指檢察權在檢察機關內部各職能部門之間的分配。我國檢察機關的內設機構及檢察權的配置經歷了一個不斷發展變化的過程。當前檢察機關主要內設機構設置是:(1)偵查監督部門,主要行使批準和決定逮捕權,對公安機關立案、偵查活動的監督權。(2)審查起訴部門,主要行使提起公訴權、刑事抗訴權和人民法院審判活動的監督權。(3)反貪污賄賂部門,主要行使對貪污賄賂犯罪的偵查權。(4)瀆職侵權檢察部門,主要行使對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瀆職侵權犯罪的偵查權。(5)監所檢察部門,主要行使對監獄、看守所、拘留所等執法活動的監督權。(6)控告申訴檢察部門,主要行使控告、舉報的受理和刑事申訴案件的復查權。(7)民事行政檢察部門,主要行使對人民法院民事審判、行政訴訟的監督權。(8)其他部門。如政工、辦公室、行政裝備、職務犯罪預防、法律政策研究室、監察、技術等部門。

二、當前內設機構配置存在的問題

1、刑事案件重復審查。偵查監督部門是負責對公安機關、國家安全機關和人民檢察院偵查部門提請批準逮捕的案件,審查決定是否逮捕,對公安機關、國家安全機關和人民檢察院偵查部門提請延長偵查羈押期限的案件審查決定是否延長,對公安機關應當立案偵查而不立案以及偵查活動是否合法實行監督等工作。審查起訴部門是負責對公安機關、國家安全機關和人民檢察院偵查部門移送起訴或不起訴的案件,審查決定是否提起公訴或不訴,出席法庭支持公訴,對人民法院的審判活動實行監督,對確有錯誤的刑事判決、裁定提出抗訴等工作。這二個部門主要是通過審查公安機關、國家安全機關和人民檢察院偵查部門移送的案件,一個審查決定是否逮捕,一個審查決定是否提起公訴或不訴來實現偵查監督。在檢察實踐中,出現閱卷、訊問、熟悉案情重復情況,以及分別裝訂卷宗(副卷)等現象,導致辦案效率低下,浪費檢察資源。

2、偵查部門之間存在職能交叉。反貪污賄賂局是負責對國家工作人員貪污、賄賂、挪用公款等職務犯罪進行立案偵查等工作;瀆職侵權檢察部門是負責對國家工作人員瀆職犯罪和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利用職權實施的非法拘禁、刑訊逼供、報復陷害、非法搜查、暴力取證、破壞選舉等侵犯公民人身權利的犯罪以及侵犯公民民主權利的犯罪案件的偵查工作等工作。實際工作中,反貪部門線索多查案缺人手,瀆職侵權部門案源少,有力無處使;遇到一人涉嫌貪污、瀆職侵權兩罪分別查,遇到不是管轄的案件就轉查,不僅造成重復訊問取證,浪費司法資源,喪失破案良機,而且兩個部門之間容易產生矛盾,造成力量內耗,削弱了檢察權的行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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淺談縣級檢察機關內設機構的設置

淺談縣級檢察機關內設機構的設置

白云

五屆人大二次會議通過的《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檢察院組織法》規定,地方各級檢察機關的機構設置,可以與最高人民檢察院設置相應的業務機構。按照此規定,我國縣級檢察機關自1979年以來內設機構的設置,除了不設行政裝備、研究、監察等部門以外,其它主要業務科(處)室與市級、省級甚至包括最高人民檢察院,幾乎都層層對應,上下一致。盡管其間對機構設置進行過一些調整,如縣級檢察機關不設技術科,增設政治協理員或政工科等,但主要業務科室仍然是對口管理。實踐中,這種機構設置的模式雖然具有上下級便于業務管理,科與科之間案件管轄劃分明確等優點,但是,由于縣級檢察院屬于基層檢察院,存在有人員編制少,管轄權限小,年受理案件數量相差幅度較大等許多自身的特點,其主要業務科室的機構設置和上級檢察機關對口設置,就存在有很多不適應。

一、科室設置多和人員編制少的不適應。檢察機關的人員指數是按照地區人口比例數確定的,由于縣級檢察機關所在地區的人口相對較少,所以,縣級檢察機關人員編制一般都并不多,加之,近幾年來,檢察機關跟隨地方黨政機構的人事改革,檢察人員又幾次受到大幅度的裁減,年齡稍大一點的檢察人員都被減了下來,使本來就并不算多的檢察人員剩余的更少。而進人渠道,由于《檢察官法》實施以來,標準提高,程序繁多,首先必須是法律本科,其次必須通過全國統一組織的司法考試,再次必須通過省級檢察院組織的統一考試,還要通過市級檢察院組織的面試,而所有的這些參試人員至今為至,還都限制為行政事業單位且享受財政負擔工資的人員。如此重重的難關不說,檢察機關招考的時間又一推再推,所以造成了幾乎所有的縣級檢察機關都存在有人員編制少且又嚴重缺編,而又及時得不到補充的情形。這種情況下,要求縣級檢察機關對口設置和上級機關業務處室同樣多的科室,對縣級檢察機關來說確是一件很難辦的事。目前分、市級檢察院設置的處室有政治部、辦公室、研究室、偵查監督、公訴、反貪局、瀆職侵權、控告申訴、民行檢察、監所檢察、法警、技術、行政裝備等13個處室,除去研究、行政裝備、技術3個處室,要求縣級檢察院和分、市院對口設置的還有10個科室,雖然規定人員較少的縣級檢察院可以免設政工科,但必須設立政治協理員,實際上和只配備一人的政工科并沒有多大的區別。在這種人員少、又必設科室多的情況下,縣級檢察院為了落實上級檢察機關的規定,只能近乎平均地分配科室人員,一年內只辦一兩個案件的科室也要配備兩個以上人員,否則辦案就不符合法律規定,而一年內要辦理上百起案件的科室也只能配備三、四個干警,縣級檢察機關的辦公室與上級對口的有辦公室、研究室、行政裝備等多個處室,但大多數縣級檢察院辦公室配備人員也只有兩個人,筆者了解到,能如上述人數安排科室人員的都為人員編制較多的縣級檢察院,事實上只配備一人的科室在縣級檢察院并不是少數,顯然在這種設置下,客觀上勢必造成某些案件多,工作量大的科室人員緊張,效率低下,而另一些一年中只辦幾起案件的科室,干警的作用得不到充分的發揮,人力、資源方面都存在有很大的浪費。

二、有些科室的設立與縣級檢察院現有的管轄權限不適應。縣級檢察院的機構設置目前一般設有政工(政治協理員)科、辦公室、偵查監督科、公訴科、反貪局、瀆職侵權科、控告申訴科、民行科、監所科、法警大隊等9至10個檢察科室,筆者認為,根據縣級檢察機關的檢察職能,有些機構并不適應縣級檢察機關單獨設立。如縣級檢察院的民行部門只承擔對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民事、行政判決、裁定的審查和初查,發現確有錯誤或者違反法定程序,可能影響案件正確判決、裁定的,可依法提請上級人民檢察院向同級人民法院提出抗訴。這種規定,其本意可能是為了防止縣級檢察院濫用抗訴權利,而只授予縣級檢察院有提請上級檢察院抗訴的權利,而沒有直接抗訴的權利,但也正因為有如此規定,本來已由縣級民行檢察部門查明弄清的案件,提請到上級檢察院后,上級民行檢察部門為了保險起見,還需要對案件進行重復的審查和調查,結果導致大量的案件積存在上級檢察院而久久不能夠抗訴,案件申訴人出于心情焦慮又到上級檢察院催辦案件,久之,使案件申訴人逐漸對縣級檢察院失去信心,出現了縣級檢察機關的民行部門無案可以受理的尷尬局面。

三、修訂、修改《刑法》和《刑訴法》后,特別是檢察機關的偵查管轄權發生改變后,有些檢察科室的職能已由全力辦案轉變為著力尋找案件線索,也無必要再單獨設立。如瀆職侵權檢察科,雖然說刑法在修訂時將瀆職罪單列一章表明對懲治瀆職罪的重視,但在免去重大責任事故的偵查管轄權后,近幾年的辦案數字表明,縣級檢察院年辦理瀆職侵權案件最多也就是一至兩件,且真正被起訴、被判刑的更是微乎其微,瀆職侵權部門辦案人員的大部分時間幾乎都放在了尋找案件線索方面。而一但受理了案件,由于多數案件并不只是單一性質的犯罪而表現為多種犯罪相互交叉,如瀆職犯罪往往伴有受賄、挪用等行為,結果又形成了由瀆職侵權檢察科和反貪局兩個業務部門進行偵查的情況。這不僅在偵查的指揮上容易造成不協調,且容易遺罪漏罪,造成打擊不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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監管局內設機構及主要職責

根據《中共委辦公廳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印發〈區人民政府機構改革方案〉的通知》(大委辦發號),設立區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正處級建制,為區政府工作部門。

一、職責調整

(一)取消已由區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審批事項。

(二)劃入區衛生局的餐飲服務許可,餐飲業、食堂等消費環節(以下簡稱消費環節)食品安全監督管理和保健食品、化妝品的監督管理職責。

(三)加強藥品、醫療器械、保健食品、化妝品和消費環節安全的監督管理。

二、主要職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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縣工商內設機構創新交流

縣級局處于執行層,工作性質決定其內設機構沒有必要同上級部門一一對應,必須敢于創新,克服對現有機制的“路徑依賴”,整合有限的人力資源,對職能相近的科室予以合并,真正以“一根針”應對“千條線”,打造“大執法、大監管”格局,才能確立工商執法權威和影響力。

縣級工商局(包括市區分局)在工商行政管理機構序列中,是重要的一線職能部門,是國家相關法律法規和上級部門政策的重要承擔者和執行者,在工商行政管理系統的許多職能中,有很大一部分要依靠縣級工商局來完成。同時,縣級工商局容納著全系統的大部分干部職工,科學、合理、有效地發揮縣級工商局的效能,就能夠充分地履行工商行政管理職能作用。因此,如何科學設置縣級工商局內部機構,應是當前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急需研究的重點課題。本文通過對山東省臨沂市部分縣級工商局執法狀況的調查,對改革和創新縣級局的內設機構和執法體制作粗淺探討。

一、當前工商系統行政體制現狀及特點

就山東省工商系統來講,自年實行垂直管理體制后,在20年前后經過大規模的機構改革,在省局——市局——縣級局基本上設置了上下統一、職責對口的內設機構。在縣級局,按照省、市局的設置,基本上都設立了公平交易局(由原經檢所組成)、企業注冊局(由原企業科、個體科合并而成),二者均為副科級單位,同時還有辦公室、人事政工科、財務裝備科、市場合同科、消費者權益保護科、商標廣告管理科、法制科、監察室8個內設科室,在鄉鎮,設立一定數量的派出機構——工商所。每個科室、所定編少則2人,多則10人,以上科室、所在各自職責范圍內各司其職,行使職權,形成比較完善的內勤、監管和執法網絡。

在縣級局設立以上機構,和市局機構相對應,各機構職責比較明確,能夠迅速落實和貫徹上級的精神,對職責范圍內的事務,不等不靠,及時采取措施,作出有效的反應。對市級局相應的機構來說,能夠迅速將上級有關要求和規定傳達給縣級局相關機構,權責相對,“人”、“事”明確,便于發揮效力;對縣級局領導班子來說,能夠對全局的人力資源進行統籌安排,發揮個人所長,合理配置,取得最佳組合。應該說,經過實踐,臨沂市工商系統縣級局內部機構的設置,在充分發揮工商職能、加強隊伍建設、提高行政效率、樹立工商執法權威等方面起到了積極作用。

二、現行體制及執法狀況存在的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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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局內設機構及主要職責

根據《中共委辦公廳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印發〈區人民政府機構改革方案〉的通知》(大委辦發號),設立區教育局,正處級建制,為區政府工作部門。區教育局黨委履行區委規定的職責。

一、職責調整

取消已由區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審批事項。

二、主要職責

(一)認真貫徹落實黨和國家教育方針、政策、法律法規,對全區教育事業的發展進行統籌規劃,組織協調和監督管理;對全區教育方針、法規、政策的落實實行監督、檢查、評估和指導。

(二)負責本系統行政執法進行的監督檢查,接待處理來信、來訪、熱點問題和各類舉報案件;負責調查、處理本系統違紀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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銀監分局內設機構和職能調整報告

2014年國銀行業新的監管體制運行以來,對銀行業的監管工作取得了初步成效。然而,隨著時間的推移,工作量日益增大,非現場監管和現場檢查任務不斷加重。基層銀監分局在監管中存在的問題也不斷凸顯,作為銀監會的派出機構,基層銀行監管職能部門有必要立足轄內銀行業實際,在認真學習和貫徹執行《銀行業監督管理法》的基礎上,按照銀監會提出的總體監管要求,通過采取各種切實有效的辦法和措施,內設相應的機構,調整職能,不斷提高基層金融監管的能力與水平,強化對轄內銀行業金融機構,有效控制與處理各種金融風險與隱患,維護和促使轄內金融業的健康、持續與穩定發展。

一、銀監分局組織機構運行績效和存在的問題

1.銀監分局組織機構基本上是按照行政管轄區域劃分和組建。地、市分局作為基層監管機構的一級組織平臺,承擔市縣兩級銀行業金融機構的監管工作。縣級監管辦事處是從人民銀行縣支行的監管部門分離的,并作為分局監管觸角的延伸,在分局統一領導下履行屬地監管職能。分局內設部門及職能劃分也是依據上級局統一模式和要求建構。

2.銀監分局組織機構在實際運作中取得了一定的效果。第一,監管責任明確。按機構設崗位、定職責,有利于監管人員明確責任,實行統一的監管行動。第二,監管任務綜合化,有利于監管人員全面掌握銀行業機構狀況。第三,按地域分層次,各監管部門及監管辦能針對監管對象的實際,實行有效的一對一監管。第四,實現了貼身跟進式監管,能及時發現區域內銀行業機構的風險,便于及時報告和處理。

但這種監管機構體系運行中也暴露出一些問題,主要表現是:監管機構組織市縣兩級制,造成監管力量過于分散,組織效率不高;現場檢查和非現場職能分不細,監管精細化、專業化程度不高;監管目標任務無差別化,使得基層監管機構疲于應付上級統一任務,自主開展監管創新較少;監管手和監管信息系統現代化程度不高,基層監管效率亟待提高。

二、影響銀監分局工作效能的主要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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