票據范文10篇
時間:2024-03-03 10:38: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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票據喪失
一、何謂票據喪失
票據之喪失,指票據權利人在違反自己意思之狀態下喪失票據占有。這一概念包含這樣兩個構成要素:票據的喪失是違反票據權利人本身意思的,票據權利人已喪失票據之占有。對這兩個構成要件分述如下:
(1)違反權利人的意思表示:指票據權利人本身沒有喪失票據權利的意思而票據事實上喪失。主要包括兩種情形:票據權利人在無意識的狀態下喪失票據占有,如遺失,被盜:票據權利人有意識但無力抗拒情形下喪失票據之占有,如強奪,搶劫。
(2)喪失占有:占有,指事實上占有、控制票據之狀態。事實上占有、控制票據的狀態,包括票據權利人自己支配票據以及排除他人支配票據,同時時間上必須具有連續性。喪失占有,即票據權利人喪失對票據的占有和控制,包括喪失對票據的直接占有和間接占有兩種情形。
票據喪失包括絕對喪失和相對喪失兩種情況。絕對喪失又稱票據的滅失,是指票據的物質形態發生根本性變化,從外觀上已不再表現為一張完整的票據;相對喪失又稱為票據的遺失,是指票據的物質形態沒有改變,只是脫離了持票人占有。在絕對喪失的情況下失票人較易通過法定措施補救自己的票據權利,對絕對喪失票據的救濟不是通常所討論的票據喪失之救濟。權利救濟中的票據喪失一般是指票據的相對喪失。
票據的喪失是票據流通過程中常見的情形,不能簡單地把責任歸咎于票據權利人,很多情況下即使票據權利人盡了保護自己所占有的票據的最大注意,也不能完全避免票據的喪失。如果把票據喪失的風險責任單純地由票據權利人承受,無疑將降低票據在票據使用人心目中的價值,極大地損害票據流通性。顯而易見,當票據當事人在取得票據后還要擔心若票據因為不可抗力或者意外事件而喪失后仍要由自己承擔票據喪失的風險時,票據當事人將會盡量排斥對票據的使用,以保證利益不受損失。因此,為了保證票據的流通性這一至關重要的根本屬性,必須在票據權利人喪失票據后對其進行救濟,保護票據權利人的利益。
論補救票據喪失
票據作為一種特殊的有價證券,它的喪失會導致失票人面臨兩個問題:第一,失票人因不占有票據而無法依據票據法行使票據記載的權利,如背書轉讓、申請貼現、提示付款等票據權利;第二,在票據相對喪失的情況下,因票據具有的無因性和極強的流通性,而導致該票據可能被他人非法轉讓、貼現、冒領或者被善意第三人合法獲得,使失票人面臨受到損失的風險。因此,對于票據喪失后采取適當的補救措施是非常有必要的。
對票據喪失的補救,是指對嚴格意義上的票據即匯票、本票和支票的喪失的補救,不包括其他意義上的票據或者有價證券。雖然我國金融及訴訟方面的法律法規對此均有相應的規定,但在實際操作中,失票人往往因不了解這些規定而做出了錯誤的處理。我們近日接觸到這樣一個個案,失票人為一家成立不久的外商獨資企業,其九張共計數百萬元人民幣的銀行匯票和銀行承兌匯票在準備申請貼現前被盜。該企業開始認為這些票據都注明自己為收款人而他人無法獲得支付,也可能被毀掉,決定采用自行在報刊上刊登遺失啟示的方式宣告這些票據作廢,并口頭通知了出票人;但在知悉這些票據仍然可能被他人惡意或善意地取得并進行流通和貼現、申請支付等等的嚴重后果后,又決定向公安機關報案、向所有的前手及出票人書面通知和掛失,并向法院申請公示催告,但又不知道先辦哪一項,也不知道每一項的程序、需要的材料以及后果是怎么樣,需逐項咨詢和調查。這樣的處理不僅延誤了大量的時間和耗費大量的人力財力,還未能取得保障自己權益的效果。另一方面,我們亦接觸到銀行在處理票據喪失的補救過程中,單純地從方便行事和“保護”銀行利益的角度出發,采取了諸如不依法受理掛失止付的申請或者法院的止付通知、惡意支付或支付有重大過失等不當措施,導致損害了失票人或善意第三人的利益而被判承擔相應的責任。所以,我們在此對我國法律明確規定的三種票據喪失后的補救措施,即掛失止付、公示催告和訴訟分別作簡要介紹。
一、掛失止付。根據我國《票據法》和《支付結算辦法》的規定,可以掛失止付的票據包括:已承兌的商業承兌匯票和銀行承兌匯票、填明“現金”字樣和付款人的銀行匯票、填明“現金”字樣的銀行本票、支票。不能掛失止付的票據包括:未記載付款人或者無法確定付款人及其付款人的票據;未填明“現金”字樣和付款人的銀行匯票以及未填明“現金”字樣的銀行本票;空白票據。此處的付款人或者付款人,具體是指銀行匯票的付款銀行或者出票銀行、商業匯票的承兌人、銀行本票的出票人和支票的付款銀行。掛失止付的申請人,為最后持票人即失票人。掛失止付的受理人,為票據的付款人或者付款人,除商業承兌匯票的承兌人為非金融機構外,其他票據的付款人或者付款人均為票據上記載的金融機構。
根據《票據實施管理辦法》、《支付結算辦法》和《支付結算會計核算手續》等金融法規的規定,掛失止付的程序為:(1)允許掛失支付的票據喪失,失票人掛失止付時,應填寫掛失止付通知書并簽章。掛失止付通知書應當記載下列事項:票據喪失的時間、起點、原因;票據的種類、號碼、金額、出票日期、付款日期、付款人名稱、收款人名稱;掛失止付人的姓名、營業場所以及聯系方法。欠缺上述記載事項之一的,銀行不予受理;已經依法向持票人付款的,不予受理。(2)對于符合條件的掛失止付申請,付款人或者付款人在核對相符并確未付款的,應當受理并立即暫停支付,如受失票人的委托,付款人和付款人應進行相互通知。(3)失票人應當在通知掛失止付后3日內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申請公示催告或提起訴訟,同時,付款人或者付款人自收到掛失止付通知書之日起12日內沒有收到人民法院的止付通知書的,自第13日起,掛失止付通知書失效。此規定的目的是要求失票人及時申請法院凍結票據的流通,亦反映出掛失止付僅產生該票據不獲付款的效力,并無產生票據轉讓行為無效的法律效力。(4)失票人憑借人民法院出具的其享有票據權利的證明,向受理掛失止付人請求付款或退款,此處的法院證明,應是法院在依據公示催告程序終結后或者訴訟審理后所做出的判決。
二、公示催告。《民事訴訟法》規定,按照規定可以背書轉讓的票據持有人,因票據被盜、遺失或者滅失,可以向票據支付地的基層人民法院申請公示催告。《票據法》規定,票據喪失,失票人可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請公示催告。由此我們認為,可適用公示催告的票據范圍大于掛失止付的范圍,除了空白票據喪失不能確定付款人不能適用以外,其余形式的票據喪失后均可適用公示催告的補救措施,人民法院應當受理,人民法院發出的止付通知,付款人或者付款人亦應當受理。公示催告的申請人,為最后持票人即失票人。公示催告的管轄法院,為票據支付地的基層人民法院。何為票據支付地?《支付結算辦法》第52條明確規定:銀行匯票的付款地為付款人或出票人所在地,銀行本票的付款地為出票人所在地,商業匯票的付款地為承兌人所在地,支票的付款地為付款人所在地。
公示催告程序為:(1)失票人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遞交申請書,寫明票面金額、出票人、持票人、背書人等票據主要內容和申請的理由、事實;(2)人民法院決定受理申請后,應同時通知支付人停止支付,根據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釋,受理法院通知支付人停止支付的,可以要求申請人提供擔保;(3)受理法院在3日內發出公告,催促利害關系人申報權利,公示催告的期間,不少于60日;(4)在公示催告期間有利害關系人申報并未經法院裁定駁回的,受理法院裁定終結公示催告程序,公示催告申請人或者利害關系人可以向有管轄權的法院另行起訴;(5)在公示催告期間無人申報或者申報被駁回的,公示催告申請人應在公示催告期間屆滿次日起一個月內申請受理法院作出判決,逾期不申請的,終結公示催告程序;(6)公示催告申請人依據生效判決向票據付款人請求付款或者退款。
票據研究論文
內容提要:我國票據法只用了一個條文(第五條)規定了票據。在學者們論述票據法具體制度時,也很少有人對票據問題做深入闡述。其實,這一貌似簡單的問題背后蘊涵著深厚的民法理論與商法技術問題。尤其是無權的不同情形中,法律的天平始終在被人與善意持票人之間搖擺。票據是文義性證券,在很大程度上,票面記載決定了票據權利和責任。但在票據問題上,票據的文義性受到了挑戰,因為有權無權是不能從票面上體現出來的。因此,如何在票據的形式要件與實質要件之間找到平衡點是本文試圖論證的問題。關鍵詞:票據行為票據票據無權票據責任
由于票據附隨于日益廣泛且復雜的貿易關系,在社會主義市場經濟條件下,票據有可能在很短的時間內跨越一個市、一個省乃至一國界。因此,票據當事人實施的票據活動都不可避免地受到來自制度、時間、空間、精力和能力這幾個要素的制約,從而使自己的票據活動能力及市場活動能力大大受損。而承認票據關系則可以補充和延伸委托人的票據活動效力。有鑒于此,各國票據行為法均允許票據關系之存在。
票據行為的簡稱為票據,指的是有權實施某種票據行為的人由于某種原因不能或不愿親自實施該票據行為,而由他人代為實施的一種票據法律制度。票據為法律行為,是人為本人即被人的利益而為的意思表示。民法對采取表示主義,即須以本人名義為之。而票據法對票據進一步采取證券表示主義。未在票據上記載關系的,不發生票據的效力,僅發生人本身的票據行為的效力。然而,票據法更加注意保護善意第三人的市場交易利益,更加注意從票據本身的特點出發,即票據文義性和要式性出發,從票據本身的記載入手,賦予簽章人一定的權利和要求其履行一定的義務。因此,相對于普通民事來說,票據有特殊之處。
一、票據有權的要件
(一)形式要件
我國《票據法》第五條第一款規定:“票據當事人可以委托其人在票據上簽章并應當在票據上表明關系。”依此規定,票據有權的成立應具備以下形式要件:
電子票據改革對財務票據管理的影響
隨著時代的發展以及我國政府職能的轉變,我國政府也深化改革,2016年總理就提出了“將政放權、放管結合、優化服務”這一概念,通過這種方式提高政府能效。財政部進行全面推開財政電子票據改革也是在著力貫徹這一概念,同時基于互聯網的發展將服務流程變得更加簡潔以及能夠更好的服務于人民。而與此同時我們也必須知道隨著互聯網信息技術的發展,電子票據的發展也將成為必然。
一、電子票據的發展存在著很大的優勢
(一)節約成本。電子票據不再像原有的票據那樣需要以紙張作為載體,電子票的使用將原有票據需要紙張以及打印郵寄等相關費用都節省下來,而通過網絡的方式進行保存以及傳遞。(二)提高效率。電子發票是通過網絡數據進行傳輸,而不再通過交通運輸,數據傳輸速度更快同時準確性也更高,這樣還可以很大限度的減少后期當中可能出現的爭議及相關問題,即便出現問題也能夠更快的得以解決,從而提高財務效率。(三)更有利于財務管理。因為電子發票的準確性更高并且互聯網的發展,電子票據的轉移可能僅僅需要一個碼就可以很好的進行其他相關信息的傳遞,這也減少了紙質票據錄入過程中出現錯誤的可能性。
二、電子票據改革面臨的問題
新事物都是在摸索中逐漸前行的。針對已經能夠預見到的問題,需要提前著手做好準備應對。(一)普及速度較慢。電子票據普及的速度并不是很快,在電子商務高速發展的情況下,電子票據在這一行業得以很快的發展,因為電子票據發展的很多必要條件電商都具備,但是電子票據在其他行業發展并不快,因為電子票據可能會在短期內造成企業成本的上升,而且從傳統票據到電子票據的轉變也需要財務人員進行新的培訓以及學習等等,這一系列因素導致電子票據的普及速度是比較慢的。(二)相關部門面臨著角色調整。財政部全面推進電子票據進行改革,而在改革的同時,稅務部門的角色會出現一定的變化,原先財政部門是作為稅務的征收部門,而電子票據全面推行之后,財政部門將更多的偏向于監管的角色,這樣對于財政部門的整體營收來說將產生一定的影響,與此同時,財政部門人員安置也將產生較多問題。(三)安全性問題。電子發票存在一定的安全問題,因為電子發票完全依賴于網絡數,因此對于網絡安全的要求程度更高,如何保證點在票據的安全性是一個非常重要的問題,也是電子票據能否進一步普及的關鍵因素。以上幾點分析來看,我們能夠清晰的知道電子票據的優勢以及點在票據在發展過程面對的問題,但是即便存在一系列問題,電子票據的發展已經成為必然。電子票據發展中存在的問題也將一一解決。電子票據在發展的過程中對很多企事業及相關單位會產生較大的影響。比如高校,接下來我們將重點分析,電子票據改革對高校財務票據管理產生的一系列影響。高校不同于企業,我國高校目前在經費支出審核方面更加復雜,也面對較多的矛盾。因為我國高校目前財務存在一定的特殊性,財務事物多集中在報銷上,所以報銷人滿為患,這就使得高校財務管理部門面臨著接收大量的票據,目前高校的電子發票使用其實還是處于初級階段,因為高校和企業不同,對于開具電子發票,目前大部分高校并沒有完全接受,即便接受電子票據更多的也還是需要打印出來使用。因而對于票據處理有較大的工作量,財務人員面臨著較大的工作壓力。而電子票據的優勢也并沒有發揮出來,更多的還是遵循了原先的票據模式。這是我國高校目前在票據管理方面以及電子票據接受方面的現狀。電子票據改革必然會給高校帶來巨大的變革。
三、電子票據普及給高校財務票據管理帶來的好處
票據詐騙的形成與預防思索
隨著市場經濟的發展與市場交易手段的多樣化,銀行票據已成為人們現代生活交易中最重要的信用支付工具。但近些年來,社會不法分子將犯罪矛頭指向了銀行,金融詐騙的案件已時常成為新聞版的熱點話題。銀行票據的詐騙案件更是屢見不鮮,犯罪不斷,不僅給銀行與客戶造成了重大的經濟利益損失,而且嚴重影響了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和諧發展與金融秩序的穩定。因此,了解銀行票據犯罪類型、犯罪手段的慣常運用與形成因素,對加大對銀行票據犯罪的打擊力度,加強銀行的業務風險防范能力,整肅金融行業秩序,穩定金融市場的健康長遠發展顯得尤為重要。
一、票據詐騙的類型與常用犯罪手段分析
1.偽造票據。它的表現形式是無權限的人假冒他人或者以虛構的人的名義進行不正當的票據行為,一般分為偽造票據與偽造票據上的印簽兩種情況。而犯罪份子慣常使用的是偽造銀行匯票與銀行承兌匯票達到非法占有銀行資金或他人財物的目的。
2.變造票據。表現為無權更改票據內容的人,對票據上簽章以外的記載事項或內容進行變更的行為。犯罪分子往往會采取高科技手段進行票據的變造,令人不易察覺。防不勝防。
3.犯罪分子在非法取得他人票據后,對根據正常商品交易簽發出的合法有效票據,辦理非正常止付手續,騙取銷貨方的貨物或銀行資金。犯罪分子一慣常用的做法是向銀行申請簽發一份銀行匯票。隨后以“該匯票丟失”為由向法院申請公示催告,法院通過后就會向出票行出具止付通知。如果止付成功,受損失的是銷貨方;如果止付失敗,則有相當大的因素是付款收不到止付通知。如此一來責任就得銀行來負。
4.冒充身份非法提款。有調查發現,某些票據詐騙分子在非法取得他人票據后。利用事先偽造或者盜竊等非法途徑得來的票據合法持有人的身份證件、印章或其他身份證明材料。冒充持票人到銀行行使付款請求權,進行非法提款。
票據抗辯研究論文
【內容提要】文章論述了票據抗辯的概念,并且分析了票據抗辯的構成要件及其抗辯事由。在對票據抗辯全面而又系統地論述以及分析得的基礎上,文章又著重探討了在我國票據法的審判實踐中應當注意的幾個問題,并對我國現行的票據法提出了幾點看法和認識。
【關鍵詞】票據抗辯票據抗辯
眾所周知,票據是商品經濟發展到一定階段的產物,是社會經濟生活中的重要支付手段。商品經濟愈發展,就愈需要運用票據這一工具來清償由于頻繁而又大量的經濟活動所產生的債權債務;而票據的被廣泛使用和流通的發展,反過來又有利于推動和促進商品經濟的發展。市場經濟從一定意義上說是法制經濟,因而,要使市場交易行為規范化和市場管理法制化,就必須及時進行經濟立法,更好地發揮票據這一支付和信用工具的作用。
隨著我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建立和發展,票據已成為我國社會經濟活動中法人、公民進行資金清算的主要支付工具。為了約束票據債權人的行為,保障票據債務人的合法權益,《中華人民共和國票據法》(以下簡稱《票據法》)已由八屆人大常委會第13次會議于1995年5月10日通過,并于1996年1月1日起施行。這部票據法中設置了許多制度,票據抗辯制度即是其中之一。該《票據法》對票據抗辯制度的規定集中體現在第13條,但該條只是原則規定了對票據抗辯的限制,而關于抗辯事由等的其他規定,則分散于《票據法》各處。為全面、系統地掌握票據抗辯制度對我國市場經濟的推動作用,本文將結合我國《票據法》有關規定就此作一下探討。
一、票據抗辯的概念及構成要件
我國《票據法》第13條第3款對票據抗辯下的定義是“票據債務人根據本法規定對票據債權人拒絕履行義務的行為。”學說中對其定義不盡相同。有的學者認為,票據抗辯是指票據債務人可以依法對票據權利人的權利主張指出對抗,從而拒絕履行票據債務的情形。[1]也有的學者認為,票據抗辯是指仲裁或訴訟中,被申請人或被告防御及抵抗申請人或原告主張票據權利的一切行為。[2]上述定義并無本質的區別。其中,票據債務人進行抗辯所依據的事實稱為抗辯事由或抗辯原因;票據債務人提出抗辯而拒絕履行債務的權利稱為抗辯權。
票據喪失研究論文
[內容概要]:票據喪失是指票據權利人在違反自己意思之狀態下喪失票據之占有,它是以違反票據權利人意思的狀態和票據占有喪失的狀態二者為要件的。票據喪失是票據在流通過程中所產生的一種非正常的狀態,它嚴重損害了原票據權利人的權利,影響了票據的流通性這一最為重要的根本屬性。當前我國票據法所規定的票據喪失的救濟方法主要有掛失止付、公示催告、提起訴訟三種方法。本文在研究票據喪失及其救濟的一般理論的基礎上,指明我國目前票據喪失救濟的規定存在的缺陷,結合國外有關票據喪失救濟的立法經驗提出筆者的一些見解,以期闡明票據喪失救濟中所存在的一些問題以及今后的發展方向。
在有價證券這個龐大的體系中,票據是很有特色的一種,學者多稱之為完全的有價證券。之所以稱票據為完全有價證券,是說票據權利與體現該權利的票據密不可分,權利的產生以作成票據為必要,權利的轉移以交付票據為必要,權利的行使以提示票據為必要。票據是所載權利的物質載體,票據權利則表現了票據的實質內容。如果持票人不慎喪失所持票據,則行使票據權利就失去了載體和依據。為了補救失票人的權利,同時也為了保障票據的正常流通,有必要通過法律法規規定來完善票據喪失之救濟。
一、何謂票據喪失
票據之喪失,指票據權利人在違反自己意思之狀態下喪失票據占有。這一概念包含這樣兩個構成要素:票據的喪失是違反票據權利人本身意思的,票據權利人已喪失票據之占有。對這兩個構成要件分述如下:
(1)違反權利人的意思表示:指票據權利人本身沒有喪失票據權利的意思而票據事實上喪失。主要包括兩種情形:票據權利人在無意識的狀態下喪失票據占有,如遺失,被盜:票據權利人有意識但無力抗拒情形下喪失票據之占有,如強奪,搶劫。
(2)喪失占有:占有,指事實上占有、控制票據之狀態。事實上占有、控制票據的狀態,包括票據權利人自己支配票據以及排除他人支配票據,同時時間上必須具有連續性。喪失占有,即票據權利人喪失對票據的占有和控制,包括喪失對票據的直接占有和間接占有兩種情形。
財政票據管理意見
各街、鎮、鄉,縣府各部門:
為加強我縣財政票據管理,根據《**市票據管理辦法》(渝府令第149號,以下簡稱《辦法》),結合我縣實際,制定本實施意見。
一、財政票據管理制度
(一)財政票據實行統一印制、分級管理。市財政部門是財政票據的主管機關,負責全市財政票據的印制和管理,縣財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轄區的財政票據管理。
(二)縣財政主管部門根據財政票據管理需要,建立財政票據管理中心,統一管理《辦法》明確的七類財政票據。
(三)財政票據管理中心入駐縣行政服務中心集中辦公。縣財政局相關職能科室應配合財政票據管理中心監督檢查依據財政票據收取資金的解繳、使用和管理情況。
票據保證研究論文
為了避免妨礙票據在國際間的流通,票據法的國際統一運動正在轟轟烈烈地進行,但不容否認的是日內瓦法系和英美法系的票據立法在諸多方面仍然存在著差異。票據保證即為顯例。本文旨在對日內瓦法系和英美法系的票據保證作番比較研究,以期對各國立法有所明了。
一.日內瓦法系關于票據保證的立法
(一)票據保證的含義
票據保證是指行為人在已簽發的票據上對特定票據債務人,以擔保票據債務一部或全部履行為目的所為的附屬票據行為。這里所謂的“行為人”即保證人,“特定票據債務人”即為被保證人,保證人所保證的票據債務為被保證債務,但立法上對這幾個要素的規定并不一致。
1、保證人。《中華人民共和國票據法》(以下簡稱《票據法》)第45條第2款規定:“保證人應由匯票債務人以外的他人擔當。”《臺灣票據法》第58條第2款也規定:“前項保證人,除票據債務人外,不問何人,均得為之。”這種立法把保證人限制在除票據債務人以外的第三人。但日本、法國、德國等立法認為,即使是票據債務人,也不妨允許其再為票據保證而自行增加一項票據義務,因此,票據的保證既可由第三人為之,也可由已簽名于票據上的債務人為之。(參見《日本票據法》、《德國票據法》第30條,《法國票據法》第130條)。筆者以為,票據保證的目的在于增強票據上的總信用(債務人的清償能力),而票據債務人當然應該依票據文義承擔票據責任,即使再為保證并不能因此而增加有關票據的信用,亦即只有在已有的票據債務人之外尋求保證人才能達到目的。因此,比較而言,前一種立法較為可采。[1]
2、被保證人。原則上,凡是票據債務人都可充當票據保證的被保證人,對此,各國票據法都無限制。故保證人可為任何票據債務人的票據債務進行保證,包括出票人、承兌人、背書人、參加承兌人等。當然,若票據保證人所確定的被保證人并非該票據的債務人(如未進行承兌的匯票付款人、委托取款背書的背書人、設定質權背書的背書人等),則該票據保證歸于無效。
財政票據個人述職報告
時光荏苒,轉眼間2014年已漸行漸遠,自2014年1月調入財政票據管帶中心以來,一年多時間,我在領導和同事的關心照顧下,緊密圍繞管帶中心制定的工作目標,積極學習業務知識,既做到團結協作,相互支持,又做到各負其責,各盡其職,取得了一定的成績,較好地完成了本職工作和領導交辦的其它工作。下面,就我任職期間的工作情況做以下簡要匯報,請予評議:
一、加強學習,不斷提高素質和能力
作為財政票據管帶中心,我深感自身肩負的責任重大,因此我在工作和生活中特別注重加強自身建設,加強政治理論和業務知識學習,不斷提高素質,同時工作作風嚴謹踏實,把求真務實的作風落實到每一項工作、每一個環節,熟悉各項業務和各個環節,扎扎實實做好自己分管的各項工作,自覺遵守規章,廉潔自律,起到了模范帶頭作用。
二、緊抓實干,認真履行崗位職責
在管帶中心我主要負責票據入庫,票據發放,機關事業單位票據審核,以及小庫票據的管理工作。一年來,我緊抓實干,密切配合,按時按質完成領導交辦的各項工作任務,共發放微機票據1869萬份,手工票據968萬冊;審核微機票據318萬份,手工票據35萬冊。非稅收入系統的開通,增加了用票單位的透明度,實現了收支兩條線的管理,源頭和基礎。2014年底新程序起用,為了更好的工作,在幾天的培訓中,我努力學習,認真培訓,快速掌握并熟練了操作,為來年各項工作的順利開展奠定了扎實的基礎。
三、優質服務,充分發揮管理職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