票據喪失范文10篇
時間:2024-03-03 10:53: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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票據喪失
一、何謂票據喪失
票據之喪失,指票據權利人在違反自己意思之狀態下喪失票據占有。這一概念包含這樣兩個構成要素:票據的喪失是違反票據權利人本身意思的,票據權利人已喪失票據之占有。對這兩個構成要件分述如下:
(1)違反權利人的意思表示:指票據權利人本身沒有喪失票據權利的意思而票據事實上喪失。主要包括兩種情形:票據權利人在無意識的狀態下喪失票據占有,如遺失,被盜:票據權利人有意識但無力抗拒情形下喪失票據之占有,如強奪,搶劫。
(2)喪失占有:占有,指事實上占有、控制票據之狀態。事實上占有、控制票據的狀態,包括票據權利人自己支配票據以及排除他人支配票據,同時時間上必須具有連續性。喪失占有,即票據權利人喪失對票據的占有和控制,包括喪失對票據的直接占有和間接占有兩種情形。
票據喪失包括絕對喪失和相對喪失兩種情況。絕對喪失又稱票據的滅失,是指票據的物質形態發生根本性變化,從外觀上已不再表現為一張完整的票據;相對喪失又稱為票據的遺失,是指票據的物質形態沒有改變,只是脫離了持票人占有。在絕對喪失的情況下失票人較易通過法定措施補救自己的票據權利,對絕對喪失票據的救濟不是通常所討論的票據喪失之救濟。權利救濟中的票據喪失一般是指票據的相對喪失。
票據的喪失是票據流通過程中常見的情形,不能簡單地把責任歸咎于票據權利人,很多情況下即使票據權利人盡了保護自己所占有的票據的最大注意,也不能完全避免票據的喪失。如果把票據喪失的風險責任單純地由票據權利人承受,無疑將降低票據在票據使用人心目中的價值,極大地損害票據流通性。顯而易見,當票據當事人在取得票據后還要擔心若票據因為不可抗力或者意外事件而喪失后仍要由自己承擔票據喪失的風險時,票據當事人將會盡量排斥對票據的使用,以保證利益不受損失。因此,為了保證票據的流通性這一至關重要的根本屬性,必須在票據權利人喪失票據后對其進行救濟,保護票據權利人的利益。
論補救票據喪失
票據作為一種特殊的有價證券,它的喪失會導致失票人面臨兩個問題:第一,失票人因不占有票據而無法依據票據法行使票據記載的權利,如背書轉讓、申請貼現、提示付款等票據權利;第二,在票據相對喪失的情況下,因票據具有的無因性和極強的流通性,而導致該票據可能被他人非法轉讓、貼現、冒領或者被善意第三人合法獲得,使失票人面臨受到損失的風險。因此,對于票據喪失后采取適當的補救措施是非常有必要的。
對票據喪失的補救,是指對嚴格意義上的票據即匯票、本票和支票的喪失的補救,不包括其他意義上的票據或者有價證券。雖然我國金融及訴訟方面的法律法規對此均有相應的規定,但在實際操作中,失票人往往因不了解這些規定而做出了錯誤的處理。我們近日接觸到這樣一個個案,失票人為一家成立不久的外商獨資企業,其九張共計數百萬元人民幣的銀行匯票和銀行承兌匯票在準備申請貼現前被盜。該企業開始認為這些票據都注明自己為收款人而他人無法獲得支付,也可能被毀掉,決定采用自行在報刊上刊登遺失啟示的方式宣告這些票據作廢,并口頭通知了出票人;但在知悉這些票據仍然可能被他人惡意或善意地取得并進行流通和貼現、申請支付等等的嚴重后果后,又決定向公安機關報案、向所有的前手及出票人書面通知和掛失,并向法院申請公示催告,但又不知道先辦哪一項,也不知道每一項的程序、需要的材料以及后果是怎么樣,需逐項咨詢和調查。這樣的處理不僅延誤了大量的時間和耗費大量的人力財力,還未能取得保障自己權益的效果。另一方面,我們亦接觸到銀行在處理票據喪失的補救過程中,單純地從方便行事和“保護”銀行利益的角度出發,采取了諸如不依法受理掛失止付的申請或者法院的止付通知、惡意支付或支付有重大過失等不當措施,導致損害了失票人或善意第三人的利益而被判承擔相應的責任。所以,我們在此對我國法律明確規定的三種票據喪失后的補救措施,即掛失止付、公示催告和訴訟分別作簡要介紹。
一、掛失止付。根據我國《票據法》和《支付結算辦法》的規定,可以掛失止付的票據包括:已承兌的商業承兌匯票和銀行承兌匯票、填明“現金”字樣和付款人的銀行匯票、填明“現金”字樣的銀行本票、支票。不能掛失止付的票據包括:未記載付款人或者無法確定付款人及其付款人的票據;未填明“現金”字樣和付款人的銀行匯票以及未填明“現金”字樣的銀行本票;空白票據。此處的付款人或者付款人,具體是指銀行匯票的付款銀行或者出票銀行、商業匯票的承兌人、銀行本票的出票人和支票的付款銀行。掛失止付的申請人,為最后持票人即失票人。掛失止付的受理人,為票據的付款人或者付款人,除商業承兌匯票的承兌人為非金融機構外,其他票據的付款人或者付款人均為票據上記載的金融機構。
根據《票據實施管理辦法》、《支付結算辦法》和《支付結算會計核算手續》等金融法規的規定,掛失止付的程序為:(1)允許掛失支付的票據喪失,失票人掛失止付時,應填寫掛失止付通知書并簽章。掛失止付通知書應當記載下列事項:票據喪失的時間、起點、原因;票據的種類、號碼、金額、出票日期、付款日期、付款人名稱、收款人名稱;掛失止付人的姓名、營業場所以及聯系方法。欠缺上述記載事項之一的,銀行不予受理;已經依法向持票人付款的,不予受理。(2)對于符合條件的掛失止付申請,付款人或者付款人在核對相符并確未付款的,應當受理并立即暫停支付,如受失票人的委托,付款人和付款人應進行相互通知。(3)失票人應當在通知掛失止付后3日內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申請公示催告或提起訴訟,同時,付款人或者付款人自收到掛失止付通知書之日起12日內沒有收到人民法院的止付通知書的,自第13日起,掛失止付通知書失效。此規定的目的是要求失票人及時申請法院凍結票據的流通,亦反映出掛失止付僅產生該票據不獲付款的效力,并無產生票據轉讓行為無效的法律效力。(4)失票人憑借人民法院出具的其享有票據權利的證明,向受理掛失止付人請求付款或退款,此處的法院證明,應是法院在依據公示催告程序終結后或者訴訟審理后所做出的判決。
二、公示催告。《民事訴訟法》規定,按照規定可以背書轉讓的票據持有人,因票據被盜、遺失或者滅失,可以向票據支付地的基層人民法院申請公示催告。《票據法》規定,票據喪失,失票人可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請公示催告。由此我們認為,可適用公示催告的票據范圍大于掛失止付的范圍,除了空白票據喪失不能確定付款人不能適用以外,其余形式的票據喪失后均可適用公示催告的補救措施,人民法院應當受理,人民法院發出的止付通知,付款人或者付款人亦應當受理。公示催告的申請人,為最后持票人即失票人。公示催告的管轄法院,為票據支付地的基層人民法院。何為票據支付地?《支付結算辦法》第52條明確規定:銀行匯票的付款地為付款人或出票人所在地,銀行本票的付款地為出票人所在地,商業匯票的付款地為承兌人所在地,支票的付款地為付款人所在地。
公示催告程序為:(1)失票人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遞交申請書,寫明票面金額、出票人、持票人、背書人等票據主要內容和申請的理由、事實;(2)人民法院決定受理申請后,應同時通知支付人停止支付,根據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釋,受理法院通知支付人停止支付的,可以要求申請人提供擔保;(3)受理法院在3日內發出公告,催促利害關系人申報權利,公示催告的期間,不少于60日;(4)在公示催告期間有利害關系人申報并未經法院裁定駁回的,受理法院裁定終結公示催告程序,公示催告申請人或者利害關系人可以向有管轄權的法院另行起訴;(5)在公示催告期間無人申報或者申報被駁回的,公示催告申請人應在公示催告期間屆滿次日起一個月內申請受理法院作出判決,逾期不申請的,終結公示催告程序;(6)公示催告申請人依據生效判決向票據付款人請求付款或者退款。
票據喪失研究論文
[內容概要]:票據喪失是指票據權利人在違反自己意思之狀態下喪失票據之占有,它是以違反票據權利人意思的狀態和票據占有喪失的狀態二者為要件的。票據喪失是票據在流通過程中所產生的一種非正常的狀態,它嚴重損害了原票據權利人的權利,影響了票據的流通性這一最為重要的根本屬性。當前我國票據法所規定的票據喪失的救濟方法主要有掛失止付、公示催告、提起訴訟三種方法。本文在研究票據喪失及其救濟的一般理論的基礎上,指明我國目前票據喪失救濟的規定存在的缺陷,結合國外有關票據喪失救濟的立法經驗提出筆者的一些見解,以期闡明票據喪失救濟中所存在的一些問題以及今后的發展方向。
在有價證券這個龐大的體系中,票據是很有特色的一種,學者多稱之為完全的有價證券。之所以稱票據為完全有價證券,是說票據權利與體現該權利的票據密不可分,權利的產生以作成票據為必要,權利的轉移以交付票據為必要,權利的行使以提示票據為必要。票據是所載權利的物質載體,票據權利則表現了票據的實質內容。如果持票人不慎喪失所持票據,則行使票據權利就失去了載體和依據。為了補救失票人的權利,同時也為了保障票據的正常流通,有必要通過法律法規規定來完善票據喪失之救濟。
一、何謂票據喪失
票據之喪失,指票據權利人在違反自己意思之狀態下喪失票據占有。這一概念包含這樣兩個構成要素:票據的喪失是違反票據權利人本身意思的,票據權利人已喪失票據之占有。對這兩個構成要件分述如下:
(1)違反權利人的意思表示:指票據權利人本身沒有喪失票據權利的意思而票據事實上喪失。主要包括兩種情形:票據權利人在無意識的狀態下喪失票據占有,如遺失,被盜:票據權利人有意識但無力抗拒情形下喪失票據之占有,如強奪,搶劫。
(2)喪失占有:占有,指事實上占有、控制票據之狀態。事實上占有、控制票據的狀態,包括票據權利人自己支配票據以及排除他人支配票據,同時時間上必須具有連續性。喪失占有,即票據權利人喪失對票據的占有和控制,包括喪失對票據的直接占有和間接占有兩種情形。
票據喪失的法律法規救濟論文
[內容概要]:票據喪失是指票據權利人在違反自己意思之狀態下喪失票據之占有,它是以違反票據權利人意思的狀態和票據占有喪失的狀態二者為要件的。票據喪失是票據在流通過程中所產生的一種非正常的狀態,它嚴重損害了原票據權利人的權利,影響了票據的流通性這一最為重要的根本屬性。當前我國票據法所規定的票據喪失的救濟方法主要有掛失止付、公示催告、提起訴訟三種方法。本文在研究票據喪失及其救濟的一般理論的基礎上,指明我國目前票據喪失救濟的規定存在的缺陷,結合國外有關票據喪失救濟的立法經驗提出筆者的一些見解,以期闡明票據喪失救濟中所存在的一些問題以及今后的發展方向。
在有價證券這個龐大的體系中,票據是很有特色的一種,學者多稱之為完全的有價證券。之所以稱票據為完全有價證券,是說票據權利與體現該權利的票據密不可分,權利的產生以作成票據為必要,權利的轉移以交付票據為必要,權利的行使以提示票據為必要。票據是所載權利的物質載體,票據權利則表現了票據的實質內容。如果持票人不慎喪失所持票據,則行使票據權利就失去了載體和依據。為了補救失票人的權利,同時也為了保障票據的正常流通,有必要通過法律法規規定來完善票據喪失之救濟。
一、何謂票據喪失
票據之喪失,指票據權利人在違反自己意思之狀態下喪失票據占有。這一概念包含這樣兩個構成要素:票據的喪失是違反票據權利人本身意思的,票據權利人已喪失票據之占有。對這兩個構成要件分述如下:
(1)違反權利人的意思表示:指票據權利人本身沒有喪失票據權利的意思而票據事實上喪失。主要包括兩種情形:票據權利人在無意識的狀態下喪失票據占有,如遺失,被盜:票據權利人有意識但無力抗拒情形下喪失票據之占有,如強奪,搶劫。
(2)喪失占有:占有,指事實上占有、控制票據之狀態。事實上占有、控制票據的狀態,包括票據權利人自己支配票據以及排除他人支配票據,同時時間上必須具有連續性。喪失占有,即票據權利人喪失對票據的占有和控制,包括喪失對票據的直接占有和間接占有兩種情形。
支付結算辦法補救票據喪失論文
編者按:本文主要從掛失止付;公示催告;普通訴訟進行論述。其中,主要包括:匯票、支票、本票的持票人在發生票據被盜、遺失、或喪失后應采取那些補救措施、允許掛失止付的票據是有限制的、掛失止付并不是票據喪失后采取的必經措施、公示催告是失票人在失票后向法院申請宣告票據無效、人民法院決定受理申請,應當同時通知支付人停止支付、公示催告期間轉讓票據的行為是無效行為,受讓人的權利不予保護、擔保被告不因票據提出的其他權利主張而受損失、聲明作廢是我國習慣上采取的一種方法、聲明作廢有助于防止票據金額被冒領,也能使善意第三人在受讓一張票據時明確該票據是否為遺失票據等,具體請詳見。
匯票、支票、本票的持票人在發生票據被盜、遺失、或喪失后應采取那些補救措施,我國《票據法》及1997年中國人民銀行的《支付結算辦法》都做了相應的規定。根據這些規定,票據喪失后可以采取的補救措施主要有掛失止付、公示催告和普通訴訟。
一、掛失止付
掛失止付是指失票人將喪失票據的情況通知付款人,并由接收通知的付款人暫停支付的一種方式。允許掛失止付的票據是有限制的,已承兌的商業匯票、支票、填明“現金”字樣和付款人的銀行匯票以及填明“現金”字樣的銀行本票喪失,可以由失票人通知付款人或者付款人掛失止付。失票人申請掛失止付時,應填寫掛失止付通知書。付款人或付款人收到掛失止付通知書后,查明掛失票據卻未付款,應立即暫停支付,否則,應承擔民事責任。付款人或者付款人自收到掛失止付通知書之日起12日內未收到人民法院的止付通知書的,從第13日起,持票人提示付款并依法向持票人付款的,不再承擔責任;付款人或者付款人在收到掛失止付通知書之前向持票人付款的,也不再承擔責任。掛失止付并不是票據喪失后采取的必經措施,而僅僅是一種暫時的預防措施,關鍵是要申請公示催告。
二、公示催告
公示催告是失票人在失票后向法院申請宣告票據無效,是票據權利與票據相分離的一種制度。
空白票據研究論文
內容摘要:空白票據在我國經濟生活中經常遇到,目前我國法律只承認空白支票,而且對空白支票的法律規定過于簡單,不承認空白匯票和本票。空白票據的構成要件、空白票據權利的行使和限制、空白票據喪失后的補救等關于空白票據的理論問題有待于進一步探討,唯有如此才能進一步完善我國票據立法,保障票據的流通。
關鍵詞:空白票據;構成要件;公示催告;立法完善
空白票據又稱空白授權票據,是大陸法系的概念,英美法系稱之為未完成票據,是指出票人在簽發票據時有意識的對票據的法定必要記載事項不記載完全,而是授權持票人在出票后作補充記載,依照票據的記載事項發生法律效力的票據。空白票據包括預留收款人的空白票據、預留出票日的空白票據、預留票據到期日的空白票據、預留票據金額的空白票據等。
票據是一種文義證券、要式證券,依照票據法的一般原理,也就是票據法的確定原理,法定必要記載事項的欠缺會導致票據無效。但在實踐中,出票人有時候在出票時基于某種需要,常將其簽發的欠缺部分必要記載事項的空白票據交付并授權收款人補記。如作為原因關系的債務由于其金額、清償期尚未確定,債務人簽發票據只能不記載金額和到期日,授權他人于確定時再予補記。(1)空白票據在票據法上不具有一般性,只具有特殊性,它只是票據法上一種確定原則例外的法律設計。(2)由于空白票據符合交易雙方的需要,各國票據法對空白票據均予以承認。如英國的《票據法》、美國的《統一商法典》以及《日內瓦統一匯票、本票法》都有關于空白票據的規定,我國的《票據法》也確立了空白票據制度,但只承認空白支票,而對空白匯票和空白本票予以禁止。因此要加強對空白票據的理論研究以促進我國票據法向國際化發展。
一、空白票據的構成要件
綜觀各國的票據法,空白票據要發生法律上的效力必須具備的構成要件包括:
法律保障研究管理論文
【摘要】
本文通過對掛失止付、公示催告、提起訴訟三種制度在實踐中應用的分析,認為我國票據喪失后的法律補救措施已遠遠落后于銀行業務的發展,在實際中無法操作,以致于失票人的權利得不到保障,進而對票據喪失后權利救濟的法律提出改進的建議。
票據喪失,是指持票人非出于本意而喪失對票據的占有。票據喪失有絕對喪失與相對喪失之分,前者又稱票據的滅失,指票據從物質形態上的喪失,如被火燒毀、被洗化或被撕成碎片等。后者又稱票據的遺失,是指票據在物質形態上沒有發生變化,只是脫離了原持票人的占有,如持票人不慎丟失或被人盜竊或搶奪。
票據的喪失在票據實務中經常發生,由于票據具有流通性和無因性等特點,使得票據在喪失后如果不及時采取有效的救濟措施,很可能導致失票人喪失票據利益。但是同時,失票人所采取的措施又必須是合乎法律規定的,否則不能產生相應的救濟效果,我國法律規定的票據喪失的救濟措施相對來說還是比較多的,如《票據法》中規定有掛失止付制度、公示催告制度、提起訴訟制度。《民事訴訟法》中也有專門公示催告程序的規定等。這應該是我國票據立法前瞻性的一個表現,但措施的操作性差,這是其中的不足。筆者就曾遇到有人到銀行止付匯票,但由于單位簽發的均為非現金匯票,全國各地都可兌付,如何掛失?到哪個法院去申請公示催告和提起訴訟,在現在電子記賬的時代,也許在采取這些措施之前,匯票就被人套現了,同時,法律對此類匯票也做了禁止掛失的規定,因此,銀行對此類業務一般是不予受理。隨著我國改革開放的加深,特別是WTO加入,貿易大量增加將使非現金結算成為主要方式,流通票據喪失后如何補救成為一個亟待解決的問題,本文下面以銀行匯票為例來分析票據喪失后的我國法律保障存在的問題。
一、現行法律對票據喪失后權利救濟的規定
1、掛失止付制度
票據權利善意取得論文
票據權利的善意取得,是各國票據法中普遍規定的制度,我國在新頒布的票據法中,也作了相應的規定。它是指票據不論以何種方式喪失,只要票據的受讓人(持票人)是按照票據法規定的轉讓方式,出于善意,并且無重大過失而從無權利人手中取得符合票據法規定的形式完整的票據,該受讓人就取得了票據權利。
該制度保護了善意第三人的利益,而使原權利人受到了一定的損失。因此,票據權利的善意取得是以原權利人的利益受損為代價的。在審判實踐中,什么情況才屬于善意取得票據權利較難以掌握,本文將對此作深入探討。
一、善意取得票據權利必須符合票據法規定的轉讓方式
票據法規定的票據權利轉讓方式有兩種:即背書轉讓和交付轉讓。根據票據法的規定,背書是以轉讓票據權利或將一定票據權利授予他人行使為目的的附屬票據行為。背書必須按照法定要式在票據的背面或粘單上記載,簽字。背書轉讓方式,運用于記名式票據。記名票據的轉讓須由受款人在票據背面簽名為背書行為后轉讓。受讓人(被背書人)如需再為轉讓行為,仍須由其再為背書并簽名。否則,背書即不連續,而影響轉讓的效力,進而影響到受讓人的票據權利。而交付轉讓,亦稱單純交付,一般認為適用于無記名票據的轉讓。無記名票據僅以交付的方式即可轉讓,形式上不存在背書連續的問題。執票人(受讓人)可不在票據背面作任何記載,亦不簽名,僅將票據交付受讓人,轉讓行為即完成。因此,受讓人通過這種方式取得票據,同時也符合票據法規定的其它條件的,持票人即可主張善意取得,以對抗票據債務人。
我國票據法將背書交付規定為票據的唯一轉讓方式。但是,票據法同時叉規定了無記名支票,而對無記名支票的轉讓方式未作規定,只規定支票的背書適用匯票的規定。但是支票與匯票之間有很大差異,匯票原則上是遠期票據,在到期日屆至前之期間可利用為信用工具,而票據上背書愈多、其信用愈強,持票人的權利就愈有保障。支票為即期票據,即見票即付,無須等待到期日屆至,因而是支付最方便的工具。執票人依交付方式讓與票據權利,并不妨礙票據流通。因此,背書交付雖在一定程度上能保護真正權利人,但與國際上通行作法不符。所以,筆者認為,關于無記名票據應以交付方式轉讓為佳。對這一問題在實踐中應注意以下幾點:
(一)、通過繼承、公司合并、指名債權的讓與、贈與等方式取得票據的,系民法上普通債權轉讓方式取得,不應適用票據權利的善意取得。
票據權利與利益償還請求權成立論文
內容提要:我國《票據法》中不僅規定了票據權利,還規定了利益償還請求權。盡管利益償還請求權是在票據法中作出了明確的規定,但其與票據權利又存在著本質的區別。本文試圖從理論和實務兩方面對票據權利和利益償還請求權進行比較分析,以求發現兩者的聯系與區別所在,從而正確界定利益償還請求權的法律性質。
關鍵詞:票據權利利益償還請求權
Abstract:InchinaNegotiableInstrumentsLaw,Itnotonlydefinestitletotheinstrument,butalsoclaimforreinstitutioninterestisfallenunderit。ThoughthespecificregulationaboutclaimforreinstitutionisdefinedinNegotiableInstrumentsLaw,thereissubstantialdifferencewithtitletotheinstrument。Inthispaper,acomparativeanalysisontitletotheinstrumentwithclaimforreinstitutioninterestfromtheorytopracticeisgiventopursuetherelationandthedistinction,soastointerpretcorrectlythelegalnatureofclaimforreinstitutioninterest。
Keyword:titletotheinstrument
claimforreinstitutioninterest
盡管具有現代意義的票據在國際上已經存在了幾百年,但在我國卻仍然是一個新鮮事物,作為票據核心的票據權利自然更加不能為人們所熟悉。依據我國《票據法》第4條第4款的規定,票據權利指持票人向票據債務人請求支付票據金額的權利,包括付款請求權和追索權。該條文明確了票據權利不過是一種特殊的民事金錢債權,雖然特殊,也依舊是請求他人支付一定金錢的權利,它是依出票行為而產生的,依背書行為而流通轉讓的。值得我們注意的是,在我國《票據法》中不僅規定了票據權利,還規定了票據法理論上通稱的利益償還請求權。如我國《票據法》第18條規定:“持票人因超過票據權利時效或者因票據記載事項欠缺而喪失票據權利的,仍享有民事權利,可以請求出票人或者承兌人返還其與未支付的票據金額相當的利益。”利益償還請求權在我國票據法中雖然作出了明確的規定,但是關于法律上對其性質的認定學術界卻有不同的認識,歸納起來有如下五種觀點。第一種觀點是票據上的權利說。該學說認為利益償還請求權是基于票據關系產生的,其為一種票據權利。第二種觀點是不當得利請求說。該學說認為利益償還請求權屬于民法上因不當得利所產生的權利,它是請求權人基于義務人獲得的利益并無合法根據而主張的。第三種觀點是損害賠償請求說。該學說認為利益償還請求權的性質與民法上的損害賠償請求權的性質相同,它是請求權人由于正當利益受到損害而向義務人主張的。第四種觀點是票據上的殘存物說和票據權利的變形物說。該學說認為利益償還請求權是在票據權利消滅后,票據上殘存下的一種請求權。而日本學者進一步認為應從事實上將其考慮為票據權利的變形物。第五種觀點是特別請求權說。此為日本學界、我國臺灣及大陸的主導學說,即認為利益償還請求權是基于衡平理念,為緩和票據的嚴格性而由票據法規定的一種特別請求權或特定請求權。[1]其具有指名債權的性質。
票據權利善意論文
摘要
[內容提要]:《中華人民共和國票據法》以下簡稱我國《票據法》第12條規定:“以欺詐、偷盜或者脅迫等手段取得票據的,或者明知有前列情形,出于惡意取得票據的,不得亨有票據權利。持票人因重大過失取得不符合本法規定的票據的,也不得亨有票據權利。”對于這一規定,理論界普遍認為這是我國第一次以立法形式確立了票據流通中的善意取得或者善意受讓制度,并認為其對民法中的動產善意取得制度的完善具有重要的借鑒和參考意義。本文以票據權利的善意取得為研究對象,從善意取得制度的理論淵源和創建這一制度的目的談起,介紹了票據權利善意取得的概念、立法例,分析了票據權利善意取得與物的善意取得的區別及其為債權的善意取得的實質,討論了票據行為的性質對善意取得的影響,認為用票據行為在理論上的發行說與權利外觀說相結合,能保護票據交易的安全流通,能更好地維護善意第三人的合法權益,并使我國票據法的有關規定在學理上有了合理存在的依據,主張并重點論述了票據權利善意取得的六大構成要件。
[關鍵詞]:票據權利善意取得
現代意義上的票據并不單純是一種權利證書,更重要的是一種結算工具,支付工具,是為商品流通服務的。在流通中,就有可能出現第三人善意取得票據的情形。但如果根據一般原則,從無權利者那里取得票據,當然不能取得票據上的權利。此時,善意第三人為了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在沒有確切知道和自己交易的相對人是真正的權利人之前,是不可能愿意進行交易的。這樣就阻礙了票據的流通,使票據的功能受到抑制。因此,如何確保票據交易的動態安全,如何維護交易中善意第三人的利益,就成為票據所要解決的問題,各國票據法在制訂時,無不出于維護交易安全和保護第三人合法權益的目的,規定了票據的善意取得制度。
一、票據善意取得的概念及立法實踐
善意取得制度的淵源理論界已基本公認其來源于日爾曼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