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范文10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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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權法上共同侵權責任探析
共同侵權是相對于單獨侵權而言的,共同侵權涉及復數侵權主體,在構成要件與責任承擔上與單獨侵權相比,存在著特殊性;同時,共同侵權的形態在侵權法中的表現也是多樣的,各種類型的共同侵權相互之間在要件構成、責任承擔與抗辯事由等多方面也各具特殊性.因此,許多國家通常都以制定法形式分別類型對其作出特殊規定.我國新通過的《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以下簡稱《侵權責任法》)作為全面規范侵權責任的基本法,在借鑒國外立法經驗的基礎上,也對共同侵權的幾種具體類型進行了歸類,并在第二章用五個具體條文(第8條、第9條、第10條、第11條、第12條)對其分別進行規定;此外,還用兩個條文(第13條、第14條)對作為共同侵權責任承擔方式的連帶責任作了具體規定.這樣規定的好處在于使比較復雜的共同侵權問題讓人一目了然.
一、共同侵權的涵義廣義上的共同侵權行為,是指兩個或兩個以上加害人實施的導致同一損害結果的行為.這一概念包含了以下含義:
第一,加害主體的復數性.共同侵權行為中的加害人必須是兩人或兩人以上,否則不構成共同侵權.當然,數人中的人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法人.民法理論認為,侵權行為人承擔侵權責任的前提是其應當具有侵權責任能力,即對于事物之是非利害有認識辨別之能力.
我國侵權法上沒有明確侵權責任能力這一概念,但實際上我國侵權法上是承認侵權責任能力理論的,這可以從監護人的監護責任的設計中推導出來.
第二,損害結果的同一性.共同侵權中損害結果的同一性主要表現為如下幾種情形:一是指在狹義的共同侵權中,數人的侵權行為造成了同一損害結果.共同侵權行為的特點就在于數個侵權行為造成了同一的損害后果.二是指在無意思聯絡的共同侵權中,各行為人的行為偶然結合造成對受害人的同一損害.我國《侵權責任法》第11條和第12條都規定,無意思聯絡的共同侵權是二人以上分別實施侵權行為造成同一損害.當然,這里的同一損害是數個行為偶然結合的結果.三是指在共同危險行為中,雖然數個行為人都從事了危險行為,但是最終只是造成了一個損害結果.四是指在教唆和幫助侵權中,其結果也表現為同一個損害結果的發生.
二、共同侵權的具體類型我國《侵權責任法》在借鑒各國立法經驗的基礎上,對廣義的共同侵權行為進行了歸類,共用五個具體條文規定了四種類型的共同侵權形態.
共同侵權研究論文
我國民法通則第一百三十條對共同侵權作出了原則性規定,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釋也涉及到了教唆、幫助他人實施侵權行為的連帶責任問題(參見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若干問題的意見(試行)》第一百四十八條),但是如何掌握共同侵權行為的構成要件、如何認定幾種主要形態的共同侵權行為、共同危險行為以及如何確定共同加害人的民事責任,仍然是需要深入研究的問題。對這些問題的正確回答,不僅能夠幫助解決司法實踐中的一些疑難問題,也可以為正在進行的民法典起草和相關的司法解釋提供有益的參考意見。
共同侵權的構成要件
共同侵權行為是指加害人為2人或者2人以上共同侵害他人民事權益,共同加害人應當承擔連帶責任的侵權行為。共同侵權行為首先是侵權行為,其構成應當符合某一特定侵權行為的要件,一般而言需要有加害行為、損害、因果關系和過錯這四個要件。此外,共同侵權行為還需要一些特別要件,才能構成“共同”的侵權行為,加害人也才因此而承擔連帶責任。
1.主體的復數性
所謂主體的復數性,是指加害人為2人或者2人以上的多數人。這些多數人均為獨立承擔民事責任的主體,而不存在雇主與雇員之間的關系或者其他替代責任關系。同一企業的數個雇員在執行職務時對第三人造成損害也不屬于共同侵權,因為承擔責任的不是這些雇員而是他們共同的雇主。
2.意思聯絡或者行為關聯
債權侵權分析論文
一、問題的提出
在傳統民法中,債是特定當事人間得請求一定給付或特定行為的法律關系。債的法律關系中有兩個特定:一是當事人特定,特定的債權人與特定的債務人;二是債的內容特定,即特定的給付。債權人債權的實現只能依賴于債務人的行為。債權人既不能向債的關系之外的第三人請求給付,第三人也不對債權人負擔給付義務。基于此,債權被稱為相對權,其只能向特定人請求的特性被稱為相對性,這是債權的基本特性。
然而,在實際社會生活中債的關系的封閉性只是相對的,債的當事人作為生活在社會大環境中的個體,莫不與社會其他成員有千絲萬縷的聯系。隨著民法的發展,債的相對性不斷地被突破,而這其中爭議最大的莫過于債權侵權問題,即由于第三人的原因導致債權不能實現。如,第三人侵害債務人人身或標的物致使債務人無法履約;第三人采取勸說、利誘等手段使債務人違約從而侵害債權人的債權等。按傳統民法,由于債的相對性,債權人只能追究債務人的違約責任,再由債務人根據侵權法的規定向第三人追償(上述例子中債務人是否會追償是一個問題)。
二、債權是否可以成為侵權的客體
學理上一般認為,侵權行為是以絕對權作為侵害客體的,它是違反了法律規定的針對一般人的義務,而不是違反了由當事人自行協議所約定的、針對特定人的合同義務。而作為相對權的債權,除特定的債權債務人以外,其他第三人沒有法定的義務,又何以成為侵權行為的客體呢?《民法通則》第5條規定:“公民、法人的合法的民事權益受法律保護,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侵犯。”債權作為一種基本的民事權利,法律應給予保護,賦予其不可侵性,以對抗債之關系以外的第三人。正是債權的這種不可侵性,使得債權可以構成侵權行為的客體來源。
債權可成為侵權行為客體,有兩個重要的特點:一是債權的財產性質。與所有權不同的是,它反映的是動態的財產關系,一方面最終要確定財產由誰所有,另一方面要決定財產利益歸誰所有,歸根到底債權的基本性質仍然是財產和財產利益的權利,侵害債權仍然會造成財產的損失與財產利益的損失。二是債權關系以外的第三人所負的義務的不作為性質。盡管這與財產所有權的義務人所負的絕對義務有所不同,但它仍然是不得侵犯債權的不作為義務,違反就構成侵權行為。由此得出,債權侵權行為的性質是侵害財產權的行為,該侵權行為的實施方式主要是作為方式。
專利侵權責任保險
一、專利權的侵權責任范圍
專利侵權責任保險,是為被保險人(潛在的侵權人)所設計的一種責任保險,其保險標的主要是侵權損害賠償責任。我國《保險法》第50條規定:“責任保險是指以被保險人對第三者依法應負的賠償責任為保險標的的保險;保險人對責任保險的被保險人給第三者造成的損害,可以依照法律的規定或者合同的約定直接向該第三者賠償保險金。”因此,在我國,專利侵權責任完全可以作為責任保險的一種標的予以投保或承保。
依據包括我國專利法在內的各國法律,未經專利權人的同意侵犯了他人的專利權須承擔損害賠償責任,這也是專利侵權責任保險中,保險人所承擔的保險責任。但由于各國法律的相關規定有所差異,因而如何確認被保險人的侵權責任范圍則成為專利侵權責任保險首先必須解決的問題。
我國《專利法》的規定表明,侵害他人專利權的責任范圍包括故意和非故意兩種侵權責任,故意侵權的損害賠償將超過非故意侵權,且將被處以懲罰性的損害賠償。
二、保險人的賠償責任范圍
從理論上講,專利侵權責任保險的保險人應賠償在保險有效期間,因承保事故的發生,被保險人對第三人應負的專利侵權損害賠償。但多數國家的專利法將專利侵權損害賠償責任分為懲罰性的和非懲罰性的。目前多數責任保險都承保非懲罰性的損害賠償,但對于懲罰性的損害賠償,各國的保險人則采取不同的方式來處理,如瑞士再保國際商業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瑞士再保)的示范專利侵權損害保險合同(以下簡稱示范合同)將懲罰性的損害賠償列為除外不保事項;有的保險人在保險合同中不提及懲罰性的損害賠償,也有保險人在保險合同中對懲罰性的損害賠償特別約定承保。當然有些國家的法律明文規定禁止保險人承保懲罰性的損害賠償。
專利侵權責任保險
一、專利權的侵權責任范圍
專利侵權責任保險,是為被保險人(潛在的侵權人)所設計的一種責任保險,其保險標的主要是侵權損害賠償責任。我國《保險法》第50條規定:“責任保險是指以被保險人對第三者依法應負的賠償責任為保險標的的保險;保險人對責任保險的被保險人給第三者造成的損害,可以依照法律的規定或者合同的約定直接向該第三者賠償保險金。”因此,在我國,專利侵權責任完全可以作為責任保險的一種標的予以投保或承保。
依據包括我國專利法在內的各國法律,未經專利權人的同意侵犯了他人的專利權須承擔損害賠償責任,這也是專利侵權責任保險中,保險人所承擔的保險責任。但由于各國法律的相關規定有所差異,因而如何確認被保險人的侵權責任范圍則成為專利侵權責任保險首先必須解決的問題。
我國《專利法》的規定表明,侵害他人專利權的責任范圍包括故意和非故意兩種侵權責任,故意侵權的損害賠償將超過非故意侵權,且將被處以懲罰性的損害賠償。
二、保險人的賠償責任范圍
從理論上講,專利侵權責任保險的保險人應賠償在保險有效期間,因承保事故的發生,被保險人對第三人應負的專利侵權損害賠償。但多數國家的專利法將專利侵權損害賠償責任分為懲罰性的和非懲罰性的。目前多數責任保險都承保非懲罰性的損害賠償,但對于懲罰性的損害賠償,各國的保險人則采取不同的方式來處理,如瑞士再保國際商業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瑞士再保)的示范專利侵權損害保險合同(以下簡稱示范合同)將懲罰性的損害賠償列為除外不保事項;有的保險人在保險合同中不提及懲罰性的損害賠償,也有保險人在保險合同中對懲罰性的損害賠償特別約定承保。當然有些國家的法律明文規定禁止保險人承保懲罰性的損害賠償。
論“侵權”犯罪的預防
“侵權”犯罪,是指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之便,侵犯公民人身權利和民主權利的犯罪。它是一種國家工作人員的職務犯罪,屬廣義的瀆職行為。“侵權”犯罪侵犯了公民的合法權利,損害了黨和政府的形象,具有較強的社會危害性。預防此類犯罪必須從以下三個方面入手,加強對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的監管力度,不斷提高依法行政水平。
一、法制教育方面
法制教育分為兩個方面:一是對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的教育,二是對公民的法制教育。
對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的教育,主要是進行依法治國理論教育和職務思想教育。黨的十五大確定的依法治國基本方略,是我們黨從社會主義法制建設實踐中得出的結論。法治不同于法制,依法治國,建立社會主義法制國家的含義,也不是社會主義法制所能概括的。歷史上任何性質的國家都有適應其性質的法制,即使是在人治國度也存在法制。依法治國的前提是依法行政,它要求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依法履行其職權,如果一個國家連國家機關工作人員都不能在依法行政、依法辦事作出表率的話,那么如何讓老百姓執行法律呢?對國家機關工作人員進行依法治國理論的教育,要從講政治的高度出發,讓他們認識到法治的意義,認識到將依法治國思想貫徹到實際工作中的重要意義。其次是職務思想教育,作為一個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必須認識到執行公務的宗旨是為人民服務,而不是呆板、機械地執行上級指示,拋開“人治”思想和“特權”觀念,把自己放在為老百姓辦事的立場上,秉公辦事,依法行政,杜絕簡單、粗暴的不文明執法行為,消除枉法、賣法的違法現象,避免報復、泄憤的“侵權”行為。職務思想教育還應包括對履行職務造成“侵權”后果的認識。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應將自己放到與普通公民同等的地位上,決不能因為履行職務就可以侵犯其他公民的權利,侵犯了其他公民的權利,因為帶上“官帽”就可以逃避法律的追究,有時造成“侵權”行為,主要動機可能是為了工作,但“侵權”的責任是無法推卸的,發生該類行為的部門,要認真對待,嚴肅處理,決不護短,教育才是真正的愛護,護短只能使“侵權”者產生錯誤認識,有恃無恐。
教育的另一個方面就是教育公民,要樹立主人翁意識,樹立法律意識。作為一個公民,享有憲法和法律賦予的不可侵犯的權利。他們的權利不因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履行職務而被肆意剝奪、侵犯。現在個別部門、個別國家工作人員仍存在“門難進、臉難看、事難辦”的現象,更有甚者“官氣十足,動輒訓人,打擊報復,壓制民主”,以至于濫用權力,構成“侵權”犯罪。一些群眾在面對上述情況時,敢怒不敢言,因為不懂法,自己有哪些權利不知道,自己的合法權利被侵犯不知道,忍氣吞聲,任人擺布,結果助長了“特權”思想,造成了更多的權利被侵犯。通過加大法制教育的力度,宣傳法律,讓公民懂法,學會用法律武器維護自身權益,從而遏止“侵權”行為的蔓延,有效預防“侵權”行為的發生。
二、健全制度方面
專利侵權責任保險
一、專利權的侵權責任范圍
專利侵權責任保險,是為被保險人(潛在的侵權人)所設計的一種責任保險,其保險標的主要是侵權損害賠償責任。我國《保險法》第50條規定:“責任保險是指以被保險人對第三者依法應負的賠償責任為保險標的的保險;保險人對責任保險的被保險人給第三者造成的損害,可以依照法律的規定或者合同的約定直接向該第三者賠償保險金。”因此,在我國,專利侵權責任完全可以作為責任保險的一種標的予以投保或承保。
依據包括我國專利法在內的各國法律,未經專利權人的同意侵犯了他人的專利權須承擔損害賠償責任,這也是專利侵權責任保險中,保險人所承擔的保險責任。但由于各國法律的相關規定有所差異,因而如何確認被保險人的侵權責任范圍則成為專利侵權責任保險首先必須解決的問題。
我國《專利法》的規定表明,侵害他人專利權的責任范圍包括故意和非故意兩種侵權責任,故意侵權的損害賠償將超過非故意侵權,且將被處以懲罰性的損害賠償。
二、保險人的賠償責任范圍
從理論上講,專利侵權責任保險的保險人應賠償在保險有效期間,因承保事故的發生,被保險人對第三人應負的專利侵權損害賠償。但多數國家的專利法將專利侵權損害賠償責任分為懲罰性的和非懲罰性的。目前多數責任保險都承保非懲罰性的損害賠償,但對于懲罰性的損害賠償,各國的保險人則采取不同的方式來處理,如瑞士再保國際商業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瑞士再保)的示范專利侵權損害保險合同(以下簡稱示范合同)將懲罰性的損害賠償列為除外不保事項;有的保險人在保險合同中不提及懲罰性的損害賠償,也有保險人在保險合同中對懲罰性的損害賠償特別約定承保。當然有些國家的法律明文規定禁止保險人承保懲罰性的損害賠償。
探索間接侵權論在我國商標侵權中的意義
摘要:隨著我國社會經濟的迅猛發展,侵犯商標權的行為方式日益翻新,侵權成本日益降低傳統直接侵權理論或是共同侵權理論已難以全面保護商標權人的利益。間接侵權,特別是商標間接侵權理論順應時代的需要,以更有效地保護商標權人的利益為落腳點,充分體現了其自身存在的必要性和實際價值
關鍵詞:間接侵權商標商標權
商標制度建立初期,受經濟條件和技術條件限制,對商標權人的保護重點在于防止那些具備一定財力的經濟實體在事實上作出嚴重損害商標人利益的侵權行為,從而創建了商標直接侵權制度。隨著科學技術的不斷發展,特別是網絡時代的來臨,侵犯商標權的方式不斷翻新。侵權成本大大降低,侵權方法日益簡單,傳統直接侵權理論已經不能有效保護商標權人的利益。在此背景下,商標間接侵權理論便真正體現其存在的價值。
一、間接侵權的定義及分類
(一)商標間接侵權的定義
“商標直接侵權”可概述為未經商標人許可,也缺乏“合理使用”等法定免責理由而在相同或類似的商品上使用相同或近似的商標,導致消費者對商品來源產生混淆的行為。
知識產權侵權歸責原則綜述
論文關鍵詞:高等學校知識產權管理體系
論文摘要:高等院校聚集了大批優秀的科技人才,擁有豐富的智力資源和知識財富,是科技創新的重要基地。但高校的知識產權管理體系并不完善,存在著管理機構不健全、制度不完善、管理失衡等諸多的問題,大大阻礙了知識產權的創造、利用和保護。本文主要針對以上問題,借鑒國外經驗,參考國內部分高校的做法,提出完善我國高校知識產權管理體系的建議與對策,以期對改善我國高校知識產權管理工作有所裨益。
2005年3月28日,國務院總理在全國科學技術獎勵大會上宣布,要把我國建設成為具有國際影響力的創新型國家。而建設創新型大學是建立創新型國家的必然要求。因此,知識產權的管理工作就顯得尤為重要。但目前,我國高校尚未建立一個系統的知識產權管理體系,知識產權管理存在諸多問題,高校知識產權侵權屢見不鮮。這大大阻礙了高校知識產權的發展和創新型大學的建立。所以,高度關注并完善高校知識產權管理體系成為當務之急。
一、高校知識產權管理概述
(一)知識產權管理
在現代知識經濟時代,知識產權不僅是一種經法律確認和保護的財產權利,更是一種能為人力所控制,并帶來巨大財產性利益的經濟資源。然而這種經濟資源只有通過系統、有效的管理才能充分發揮其價值。知識產權管理就是一個企業或者其他經濟組織乃至國家對其所擁有的知識產權資源進行有效的計劃、組織、領導和控制,以實現最佳經濟效益和提高國際競爭力的過程。
行政侵權探討論文
(一)主體
行政侵權的主體是指以自己的名義履行行政職權損害了相對方的法益,并依法獨立承擔侵權責任的行政主體。
行政侵權主體首先必須是行政主體,這一點不同于行政違法主體,行政違法主體不是單一的組織主體,而是兩個實施違法行為的主體——一個是對外的整體的組織主體,一個則是具體實施行政違法的行政公務人員。由此,行政違法的主體類型可分為兩類:一類是行政違法的外部主體,另一類是行政違法的內部主體(楊件君《論行政違法的主客體的構成》)。行政侵權的主體是法律授權的行政組織,被授予的權力之所以具有公權力的性質,是因為此類組織本身具有管理公共事務的職能。但公務員不能作為行政侵權主體,因為只有能以自己名義實施行政職權行為并對職權行為獨立承擔法律責任的才可成為行政主體,公務員并不具備這一條件,其行為只是行政主體的而已,其身份被行政主體所吸收。而刑事責任的主體則為具有相應行為能力的自然人或法人,并無特別要求。
(二)客體
行政侵權的客體是指行政主體在違法或不當行使行政職權時所侵害的行政相對方的法益。“法益”不同于“合法權益”,其不僅包括有實定法依據的權益,而且包括符合法律原則、法律精神的權益。
民事侵權的客體一般可以適用于行政侵權,但兩者并不完全一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