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征點范文10篇
時間:2024-03-06 20:19: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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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達起征點納稅調研報告
自從2003年6月全區重新確定增值稅、營業稅起征點以來,忻城縣地稅系統目前共認定未達起征點納稅戶750戶,免稅金額達427298元,對鼓勵和支持個體經濟發展,促進下崗失業人員再就業起到了積極的作用。但是,隨著起征點的調整到位,未達起征點戶的逐年增加,基層稅收管理員在稅收征管中面臨著一系列新的問題,這些問題直接影響了稅收征管工作的正常開展,不得不引起我們的重視。為此,本人以忻城縣地稅局為例,就當前未達起征點納稅人稅收管理存在的主要難點提出自己粗淺的見解,與各位同仁共同交流和探討。
一、當前未達起征點納稅人稅收管理存在以下“五難”
(一)征、免稅劃定難。個體戶的起征點提高后,國家稅務總局和自治區地稅局雖然有明確的規定,但是,在具體操作中對納稅人征、免稅卻難以準確界定,特別是界于起征點和免征稅點之間的納稅人,稅務機關無法準確界定納稅人收入是否達到起征點的界線。例如:同一個行業、同一個地域、相同的面積、相同的門店的個體飲食戶,由于經營者自身的經營能力高,可能每月超過2000元營業額,按規定達到起征點,每月至少要征稅100元;而另一個納稅人,不會經營,生意差,每月只有1900多元的營業額,按規定達不到起征點的,可以免稅。這使達到臨界點以上的納稅戶,在納稅上感到不合理,心理不平衡,容易產生矛盾。這些納稅人看臨界點以下的業戶不繳稅,干脆逾期繳納或不繳納,便想方設法使本該達到起征點的收入變化為起征點以下的收入,逃避納稅。
(二)稅務登記難。當前,免稅戶大多數是門店小或沒有門店、沒有固定經營場所的流動經營戶或農村鄉鎮街道個體工商業戶,這些業戶流動性大、季節性強,很不穩定,經常是圩日營業,空日停業,管理十分困難。主要表現在:一是免稅戶稅法觀念淡薄,認為未達稅收起征點,不受稅務管理。二是假停業逃避辦證。不少納稅人仍然存在相互觀望和僥幸逃避的心理,不經批準,擅自營業,一旦追究,則停業逃避,風聲過后,又重新開業,有的只辦營業執照,而不申辦稅務登記,即使稅務機關上門催辦,也故意拖延,逃避稅收管理。
(三)發票管理難。無論是起征點以上的納稅人,還是起征點以下的免稅戶,根據《稅收征管法》的規定,稅務機關都應當給其提供發票。但起征點提高后,部分業戶的發票使用管理意識更加淡薄,使得稅務機關發票管理工作的難度更大。表現為:一是少開或不開發票。一部分接近起征點的個體戶盡量少開或不開或延緩開票。二是免征戶發票用量少,周期長,監管難。有的免征戶一年只購一本發票,有的甚至幾年購一本發票,通過驗舊購新監管困難很大。三是流動性大,發票存根回收難。有的經常“打游擊”,開業、停業是“家常便飯”,很頻繁。有的業戶為了購發票才辦一個登記證,購到發票后,停歇業時未向稅務機關申報,稅務機關不知其去向,發票存根無法收回。四是虛開、代開發票。有的為了拉生意,代開發票或轉借、“大頭小尾”虛開發票現象時有發生。有的則是化整為零,讓已達起征點的納稅戶代開發票;同時,不少已達起征點的納稅戶為了少交稅不開票或讓他人代開票。五是由于難管理,有些地稅機關干脆不論免征戶或是應征戶在領用發票時一律征稅,使應免的不得免,違背國家優惠政策。
(四)稅收監管難。地稅部門對未達起征點納稅人的生產經營情況及開業、停業情況的監管十分困難:一是化整為零,一證多點。少數業戶以不同的名字辦理營業執照、稅務登記證件,一戶多證,一證多點,將門店一分為二,人為造成達不到起征點,逃避納稅;二是前店后廠,掩人耳目。有的只在街面上租一個小門面,擺幾個樣品,從表面上看沒有什么商品,收入小,達不到起征點,不被稅務人員重視。而實際上卻采取送貨上門或批量銷售等手段直接從其存貨地點發售商品,掩蓋其經營規模和收入,逃避納稅。三是以各種手段虛報、隱瞞收入及費用,導致稅務機關難以核實,以達免稅的目的,逃避納稅。
美國不設統一的起征點
每年4月15日是美國人申報上一年度個人所得稅的最后截止日期,據美國國內收入局(IRS)估計,今年將有1.83億美國人申報2004年度的個人所得稅。那么,美國聯邦個人所得稅制度是如何設計的?今年美國人申報聯邦個稅是怎么計算的呢?
兩套個人所得稅系統并存
美國現行的個人所得稅制可以說是兩套系
統并存,除了常規的個人所得稅稅制系統外,還有一套針對高收入納稅人的特殊稅制系統,即“可選擇最低限度稅”(AMT)。納稅人申報個人所得稅時,要按常規系統和AMT分別計算出全年應納稅額,然后取二者中的大者作為其當年實際需要申報繳納的應納稅額,若AMT應納稅額大,則需按AMT繳納個人所得稅。
AMT制度始行于1969年,當年美國有155名調整后的總收入超過20萬美元(相當于2004年的120萬美元)的巨富利用稅法漏洞,沒有繳納一分錢的稅款,美國國會由此出臺了AMT制度,以使這部分人納稅。AMT的計稅方法為:常規個人所得稅的應稅所得、稅收優惠項目、個人和贍養人口扣除、標準扣除與分項扣除二者中的大者三項之和是可選擇最低限度稅應稅所得,現行AMT制度實行兩級累進稅率,即26%和28%。由于AMT制度設計的缺陷及其扣除額不按物價指數逐年調整,使AMT制度已偏離了專門針對巨富征稅的初衷,越來越多的中產階級也需按AMT繳稅。去年美國有4%的納稅人按AMT繳稅,據估計到2010年將有20%的納稅人需按此繳稅。由于AMT制度的復雜怪異,極有可能在美國新一輪稅改中被廢除。
不設統一的起征點
提高個人所得稅起征點探究
【摘要】隨著社會經濟的發展,人們的收入有所提高,各部門各人民團體等相繼建言改革提高個稅起征點,達到降稅減負目的,提高人們生活水準。各種呼聲,將提高個稅起征點寫入政府工作報告,如何制定個稅改革方案?為了適應個稅體制改革,就應建立綜合與分類相結合的稅制,優化稅率結構,完善稅前扣除,規范和強化稅基,加強稅收征管,充分發揮個稅的調節作用。如何完善方案的制定,筆者進行計算分析探究,考慮各因素影響進行比較分析,僅供制方案提供參考依據。
【關鍵詞】個人所得稅;起征點
在今年的兩會上,政協委員提議改革個稅起征點,把起征點從3500元上調至10000元。全國工商聯提議將個稅起征點上調至7000元,同時建議降低個稅最高邊際稅率,從3%~45%降至3%~30%以下。致公黨中央、農工黨中央也提議,以家庭為單位計征個稅。對提高個人所得稅起征點已寫入政府工作報告,并于十三屆全國人大一次會議閉幕后,國務院總理會見記者并回答提問時:個稅起征點會提高至多少?總理表示:我們會抓緊啟動,按法律程序辦理。如何制定個稅改革方案?為適應個稅改革體制,就應建立綜合與分類相結合的稅制,優化稅率結構,完善稅前扣除,規范和強化稅基,加強稅收征管,充分發揮個稅的調節作用。筆者認為主要從以下方面分析探討:
一、提高起征點,應考慮居民生活成本及國家財力
起征點的設定,首先在考慮居民生活成本及國家財力允許的范圍內盡量提高,畢竟提高個稅起征點,是關乎每個居民切身利益,不僅考慮維持居民最低生活水平、還要考慮各地財力、收入水平以及居民承受能力的差異。其次個稅起征點是否合理性,還應考慮個稅的兩大基本職能,即增加財政收入和調節收入分配。個稅主要針對工資薪金收入的,其收入占我國總體稅收收入的比例不高,適度提高起征點對財政收入影響并不大,其在調節收入分配方面具有一定作用。
二、提高起征點,促個稅稅制體系的變革
營業稅起征點調查報告
自去年11月1日起,我省將營業稅起征點調整至最高限額,大幅減輕了個體工商戶的稅收負擔,有力促進了全民創業和下崗失業人員實現再就業,對推動全省經濟發展、解決就業以及藏富于民都有著積極作用。但是從半年多的執行情況來看,筆者發現基層地稅機關在落實和執行營業稅起征點政策中還存在一定的問題。如何強化營業稅起征點調整政策執行到位,努力做到規范管理,是關系到地稅機關依法治稅和支持全民創業的一件大事。
一、我市新起征點政策執行的總體情況
據統計,截止2012年6月底,全市共有個體工商戶總數38340戶。其中純營業稅納稅戶9011戶,其中享受起征點以下稅收減免的純營業稅納稅戶7350戶,1至6月共核定營業額19119.5萬元,減免營業稅額966.64萬元,領用免稅發票5168.23萬元;達到起征點的納稅戶1661戶,月核定營業額6318.37萬元。
二、落實新政策的主要做法和措施
1、做好起征點新政策的宣傳。自2011年11月1日營業稅起征點調整以來,全市地稅系統首先抓了新政策的宣傳。一是組織地稅干部職工特別是在征管一線的稅收管理員、征收員學習新政策規定,使大家全面把握新政策的精神。二是對納稅人做好稅收宣傳,讓他們能在第一時間知道國家的惠民政策,在經營中更好地享受稅收優惠政策。
2、做好分類核定管理。針對個體稅收核定工作的難點,全市實行了分類核定納稅人最低營業額的監控措施。以納稅人的行業類別、經營方式、店面位置和業務大小為基礎,組織人員實地調查,科學評估,選取經營面積、從業人員等硬性指標,結合成本支出測算,制訂分行業分路段核定營業額最低標準。同時,收集各部門涉稅信息,做好日常民主評稅工作,強化評稅透明公開。
公共政策對個稅起征點的影響
一、從公共政策目標實現情況看個稅起征點的調整
公共政策在進行方案規劃時應滿足基本的公共政策目標——公平、效率、自由、安全。所謂公平即機會均等、貢獻標準和需求標準。效率有兩個標準:帕累托最優和帕累托跟進,帕累托最優是指資源分配的一種理想狀態,即假定固有的一群人和可分配的資源,從一種分配狀態到另一種狀態的變化中,在沒有使任何人境況變壞的前提下,也不可能再使某些人的處境變好;帕累托跟進是指不使一個人的狀況變壞而是至少一個人情況變好。自由指一個人能夠做他應該做的事情,而不被強迫做他不應該做的事情。安全即滿足生理生存的最低需求。個稅起征點的調整一定程度上滿足以上標準,但存在一些弊端。首先從公平的角度看,隨著經濟的迅猛發展和物價不斷上漲,提高個稅起征點十分必要,從消費需求角度看,一定程度上有利于縮小貧富差距,體現社會公平,這是由于工資薪金收入是按月收入采用9級超額累進稅率征稅,費用扣除標準變動使不同收入者所對應的納稅級距發生移動,其所對應的稅率隨之而變,負擔率由此發生變化。換言之,由于費用扣除額的調整變化,較高級別納稅人中在原級距點附近也有部分納稅人稅級降低,結果是起征點的提高幅度對高收入者稅級移動的影響較少,對中低工薪收入的影響較大。但另一方面,個稅起征點的調整并不能真正的實現公平。第一,目前的個稅征收采取一刀切的方式是否合適。由于國內區域經濟發展水平的不均衡,所謂的南北差異、大城市與中小城市差異非常明顯,在這種情況下,將全國的平均水平作為征稅的指標顯然有失公平。第二,受傳統思維和模式的影響,包括社會保障等在內的很多事務都是以家庭為單位,家庭事實上部分分擔了本應由國家承擔的社會保障職能等責任。而我們的個稅制度卻尚未考慮家庭因素。其次,從效率的角度看,提高個稅起征點符合帕累托跟進,沒有使高收入者遭到實際的損失而是相對的低收入者減少繳納稅收狀況變好。但是,實際上個稅起征點提高并不能使納稅人的狀況變好多少,從2001到2010年,全國個人所得稅收入總額僅占全國稅收總額的6%到7%之間,如果以政府的實際收入為基數這個比例就更低了。所以納稅人所能得到的實惠其實非常少。就全社會的狀況而言,納稅人的概念及公民的納稅意識是伴隨著個人所得稅的普及出現的。最后,從自由和安全的角度來看,個稅起征點的調整原納稅人繳納稅款的數額的絕對值前后影響不大,而且考慮到經濟發展和物價上漲的因素,起征點的提高并不能真正地給人民帶來很大的實惠。
二、對個人所得稅改革的建議
個人所得稅起征點的調整并不能從根本上使人民得到實惠,針對此,建議個人所得稅進行改革,以更好地維護人民的利益。1.建立多元化的個稅起征體系,避免一刀切。應根據各地經濟發展狀況因地制宜制定符合當地實際的個稅起征點??稍试S在北上東等經濟發達城市或地區,根據當地經濟發展速度做適當調整,從而形成適當多元化的個稅起征體系。2.盡快施行個稅征收指數化,將個稅起征點與收入變化以及通貨膨脹等因素掛鉤,按照消費物價指數的漲落,確定應納稅所得額的使用稅率和納稅扣除額,實行不同年度浮動的個稅起征點制度,從而保護低收入者利益,有利于減輕中低收入者特別是困難群體的負擔,實現稅負公平。3.以家庭為單位按照年度征收。這是因為在我國,包括社會保障等在內的很多事務都是以家庭為單位的。4.個人所得稅應當設置更多減免條款。比如家庭購買房屋、進行裝修等大宗消費就應當獲得稅收減免。有利于促進消費,增強經濟市場活力。
作者:崔倩單位:中央民族大學
個人所得稅起征點問題研究論文
引言
通常所說的“個人所得稅的起征點”,確切名稱為“個人工資、薪金收入所得稅的起征點”,即稅前扣除額。[1]1980年,全國人民代表大會通過了新中國第一部《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其主要適用對象是外籍人員,包括華僑和港、澳、臺同胞,規定個人工資、薪金收入所得稅的起征點為400元。[2]隨著改革開放的深入,90年代中期進行了稅制的重大改革,以1993年10月31日的《個人收入所得稅法》為主要標志。由于該法合并了《工商業戶所得稅》、《個調稅》、《獎金稅》、《工資調節稅》等分項稅法的有關內容,調整并擴大了征稅對象的范圍。其中,個人工資、薪金的收入所得稅起征點也由400元上調到800元,適用分級超額累進稅率計征。[3]
但隨著國民經濟的發展,城市居民的可支配收入平均水平已提高很多。國內一些省市,800元已經成為普遍的工資水平,這個起征點已不適應我國居民現在的實際收入水平,也難實現個人所得稅“調節收入”的功能。而關于起征點為多少才合適,學術界對此大致有兩種意見:一是全國統一提高至1200元-1500元;另一種是根據各個地區的經濟發展水平給予一定的幅度差別。[4]筆者認為,個人所得稅的起征點的確亟需調整,而且其提高是大勢所趨。具體方案則要結合以上兩種觀點的可取之處,在稍微提高全國統一起征點的前提下,賦予地方自主的裁量權,制定出適應區域經濟發展水平的個人所得稅起征點。
一、個人所得稅起征點提高的必要性
(一)個人所得稅法的宏觀調控功能
在稅收歷史發展的早期,其功能主要表現為組織國家財政收入。[5]但隨著人們對市場經濟發展規律和缺陷認識的加深,稅法的宏觀經濟調控職能逐漸受到重視。[6]所謂稅收調控就是國家為實現一定的社會經濟目標,發揮稅收經濟職能,運用法律形式調節經濟主體的物質利益,影響其經濟行為的一種調節、控制社會經濟運行的活動。[7]其中一項重要具體職能即“糾正社會財富分配不公”[8]、“調節人們收入分配不均”。[9]這分別是身處壟斷資本主義階段的德國經濟學家瓦格拉、英國財政學家道爾頓的稅法調控思想,他們首次系統地提出稅法是糾正社會財富分配不均的有效工具,對生產發展具有重要影響。以后,凱恩斯學派、制度經濟學派的學者又對之加以肯定和發展。[10]綜觀稅法中的各個稅種,個人所得稅無疑是最能體現稅法這一宏觀調控職能的稅種。
個人所得稅起征點提高研究論文
摘要:十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三十一次會議通過的關于修改個人所得稅法決定,個人所得稅起征點自2008年3月1日起由1600元提高到2000元。將減除費用標準由現行1600元/月提高至2000元/月,公平原則是稅賦的基本原則之一。征收個人所得稅,主要目的是調節個人收入,縮小收入分配差距,維護社會公平。
關鍵詞:所得稅;征收起點;社會公平
十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三十一次會議通過的關于修改個人所得稅法決定,個人所得稅起征點自2008年3月1日起由1600元提高到2000元。將減除費用標準由現行1600元/月提高至2000元/月,工薪階層納稅人數占全國職工人數的比例將由50%左右降至30%左右,大部分工薪收入者因收入達不到減除費用標準而免于繳稅,中等收入者稅負也將大大減輕。將減少財政收入約300億元。
公平原則是稅賦的基本原則之一。征收個人所得稅,主要目的是調節個人收入,縮小收入分配差距,維護社會公平。起征點偏低,不但會加重中低收入群眾的負擔,影響群眾生產生活,而且還可能弱化個稅調節收入分配的功能,有違稅法的立法精神,影響社會公平。
目前,我國“個稅”收入中,一半以上來自工薪階層。今年以來,在居民收入有所提高的同時,居民生活消費支出出現了較大幅度上漲,普通就業者每月人均負擔的消費支出比3年前增加了400多元,月1600元的“個稅”起征點,已經影響到中低收入群眾的生產生活,適當提高起征點,有利于回歸國家設立這一稅種的主旨,維護社會公平。
1對社會公平的理解
賦予地方自主裁量權制定個人所得稅起征點論文
編者按:本文主要從引言;個人所得稅起征點提高的必要性;個人所得稅起征點提高的路徑探討進行論述。其中,主要包括:通常所說的“個人所得稅的起征點”,確切名稱為“個人工資、薪金收入所得稅的起征點”,即稅前扣除額、城市居民的可支配收入平均水平已提高很多、個人所得稅法的宏觀調控功能、個人所得稅法的立法原則——稅收公平原則和社會政策原則、稅收公平原則是貫徹整個稅法體系的總原則、19世紀德國經濟學家瓦格拉首次歸納出了稅法調控的“社會政策原則”、市場競爭必然意味著優勝劣汰、雖然實質上與國家法律相沖突,但又是解決實際問題的不得不然、平衡社會財富分配的不公,維護社會穩定等,具體請詳見。
引言
通常所說的“個人所得稅的起征點”,確切名稱為“個人工資、薪金收入所得稅的起征點”,即稅前扣除額。[1]1980年,全國人民代表大會通過了新中國第一部《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其主要適用對象是外籍人員,包括華僑和港、澳、臺同胞,規定個人工資、薪金收入所得稅的起征點為400元。[2]隨著改革開放的深入,90年代中期進行了稅制的重大改革,以1993年10月31日的《個人收入所得稅法》為主要標志。由于該法合并了《工商業戶所得稅》、《個調稅》、《獎金稅》、《工資調節稅》等分項稅法的有關內容,調整并擴大了征稅對象的范圍。其中,個人工資、薪金的收入所得稅起征點也由400元上調到800元,適用分級超額累進稅率計征。[3]
但隨著國民經濟的發展,城市居民的可支配收入平均水平已提高很多。國內一些省市,800元已經成為普遍的工資水平,這個起征點已不適應我國居民現在的實際收入水平,也難實現個人所得稅“調節收入”的功能。而關于起征點為多少才合適,學術界對此大致有兩種意見:一是全國統一提高至1200元-1500元;另一種是根據各個地區的經濟發展水平給予一定的幅度差別。[4]筆者認為,個人所得稅的起征點的確亟需調整,而且其提高是大勢所趨。具體方案則要結合以上兩種觀點的可取之處,在稍微提高全國統一起征點的前提下,賦予地方自主的裁量權,制定出適應區域經濟發展水平的個人所得稅起征點。
一、個人所得稅起征點提高的必要性
(一)個人所得稅法的宏觀調控功能
個人所得稅起征點提高利于維護社會公平論文
摘要:十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三十一次會議通過的關于修改個人所得稅法決定,個人所得稅起征點自2008年3月1日起由1600元提高到2000元。將減除費用標準由現行1600元/月提高至2000元/月,公平原則是稅賦的基本原則之一。征收個人所得稅,主要目的是調節個人收入,縮小收入分配差距,維護社會公平。
關鍵詞:所得稅;征收起點;社會公平
十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三十一次會議通過的關于修改個人所得稅法決定,個人所得稅起征點自2008年3月1日起由1600元提高到2000元。將減除費用標準由現行1600元/月提高至2000元/月,工薪階層納稅人數占全國職工人數的比例將由50%左右降至30%左右,大部分工薪收入者因收入達不到減除費用標準而免于繳稅,中等收入者稅負也將大大減輕。將減少財政收入約300億元。
公平原則是稅賦的基本原則之一。征收個人所得稅,主要目的是調節個人收入,縮小收入分配差距,維護社會公平。起征點偏低,不但會加重中低收入群眾的負擔,影響群眾生產生活,而且還可能弱化個稅調節收入分配的功能,有違稅法的立法精神,影響社會公平。
目前,我國“個稅”收入中,一半以上來自工薪階層。今年以來,在居民收入有所提高的同時,居民生活消費支出出現了較大幅度上漲,普通就業者每月人均負擔的消費支出比3年前增加了400多元,月1600元的“個稅”起征點,已經影響到中低收入群眾的生產生活,適當提高起征點,有利于回歸國家設立這一稅種的主旨,維護社會公平。
1對社會公平的理解
公共科目申論筆試試卷答案解讀
作答要求
第一題給定資料(9)提到“一攬子個稅改革方案”,請對這個方案加以簡要解說。限200字以內作答。(15分)
第二題給定資料涉及對是否應該再次提高個人所得稅起征點問題的截然不同的兩種意見。請梳理給定資料,加以分析綜合,分別列出兩種意見各自的理由。要求全面周到,準確無誤,條理清楚,言簡意賅。限400字以內作答。(25分)
第三題針對提高個稅起征點與地方財政之間的矛盾,發表你自己的看法,寫成一篇議論文。要求:自擬標題,自定觀點,作到論點鮮明,論證充分,見解深刻,結構完整,條理清楚,語言順暢,書寫工整。不得照抄給定資料的文字拼湊成文。限900~1100字之間。(60分)
第一題給定資料(9)提到“一攬子個稅改革方案”,請對這個方案加以簡要解說。限200字以內作答。(15分)
答案(202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