贍養范文10篇

時間:2024-03-11 08:27: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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拿什么贍養父母

隨著越來越多的“80后”開始結婚生子,他們的父母也進入了老年。如何“二養四”(即兩個獨生子女贍養四個老人)?一份調查顯示,74。1%的人表示生活工作壓力大,照顧父母力不從心。

農村人流行一句話——養兒防老,不僅流行這句話,而且對這句話深信不疑,正因為這句話才使得農村的計劃生育實施的非常之困難。最嚴重的時候應該是上世紀80年代吧,那時候基本上每個家庭都必須有一個男孩,不然在村里就有可能抬不起頭了。我對這些深有感觸,因為我自己就屬于超生,我上面有幾個姐姐,那時候父母非要男孩不可,帶著我們到處亂跑,那時候被稱為超生游擊隊,終于第四個孩子有了我。

現在的調查結果顯示超過九成的80后無法贍養父母,我覺得應該有超過半數的80后在啃老,剩下半數不是品德高尚,而是父母沒得啃而已。城市人大部分都有養老保險,就算沒有也有最低生活保障。那么農村呢?農村的老年父母什么都沒有,他們就只能靠孩子,靠孩子養老本來就是生男孩的初衷,那么農村的80后有能力贍養自己的父母嗎?

據我了解,這一代農村人基本上沒有在農村生活的,他們努力在城市安家,村里只剩下留守老人。而運氣好的能在城市奮斗出首付做個房奴,大部分運氣不好的根本就連房奴都做不了,在為做房奴努力著。農村出來的年輕人全靠自己努力打拼,因為他們沒有背景,在城市只有孤零零的背影。但是大部分人根本就不愿意回農村,表面上憤青譴責這些那些,實則羨慕或者是嫉妒。

就拿我做比喻吧,我工作三年了,沒有任何積蓄,等于白給別人打了三年工,給父母的錢也是寥寥無幾,自己各方面的事情也很多,總覺得錢不夠,不知道這算不算貪婪。現在一個月的工資也就兩千多,自己交房租水電大約要300,一個月的生活吃飯抽煙等雜事大約800,兄弟朋友總得聚聚吧幾百塊又沒了,總得找女朋友吧,我這樣的人家愿意跟已經不錯了,總不能一毛不拔吧。還剩下多少錢?有時候月底還不夠呢。

自己跟父母都沒有什么保險,生個病什么的全靠自己,哪里有什么報銷的!小病小災的還能承受的了,這要是萬一生個大病,一個家庭就基本完了。年初的時候家里的一個叔叔出了車禍,責任全部在他,另一方沒有責任,在醫院治療了兩個月,花光了家里所有積蓄加上借遍了所有親戚朋友的錢,最后就回家躺著了,不到一個月便去世了。叔叔的兒子跟我差不多也是農民工,工資還沒有我高,他能做什么?無奈,甚至是眼睜睜的看著自己的父親就這么走了。公務員之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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贍養繼承協議書

贍養繼承協議書

協議人:(基本情況)

關系人:(基本情況)

上列當事人為贍養老人和財產繼承一事,依照國家法律和政策,本著互諒互讓、團結友愛精神,從實際情況和需要出發,經共同協商一致,并征得關系人同意,達成以下協議:

以上協議,各協議人均屬自愿,保證遵照執行。

協議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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贍養父母法評介及啟示

本文作者:徐振華胡苷用工作單位:,西南政法大學

贍養父母的條件根據《贍養父母法》,年老的父母申請贍養令的條件是,必須居住在新加坡,并且是新加坡的居民,年齡在60歲以上,生活不能完全自理。該法規定,只有符合“如果他的所有的收入和其它財產,都不足以滿足其基本的需求時”,父母才屬于“生活不能自理”。《贍養父母法》還規定,救濟不是依據經濟需要給予的,甚至即使子女有這種能力。考慮到“請求人已經花費了其經濟資源”,《贍養父母法》規定的贍養條件只是基于“公平正義”的情況下才能適用。因此,對于那些揮霍浪費的人是不能依法要求其子女承擔其贍養之責,法律規定可以抗辯的因素,集中在年邁的父母沒有完全履行照顧子女義務的過錯上。《贍養父母法》規定:“如果法庭查明有證據證明,原告遺棄、虐待被告,法庭可以駁回其起訴,或者可以減少贍養的費用,以達到公平正義之目的。”沒有盡到父母之責的人,是沒有權利要求其子女贍養的。但根據民事訴訟法的“可能性平衡”標準,子女應承擔證明父母有遺棄、虐待等行為的舉證責任。

父母提起贍養之訴的人的范圍一般而言,老年父母都是自己申請要求贍養,但《贍養父母法》規定允許在以下二種情形下由他人代為提起訴訟。第一,由于生理、心理或其他原因,父母不能自己提起訴訟時,贍養訴訟可以由以下組織或個人提起:任何家庭成員之一;和他居住的照顧他的人;或者是任何已經獲得批準代為提起訴訟的其他人。第二,根據《贍養父母法》成立的贍養父母委員會,在原告年滿60周歲以上時,可以代為提起贍養之訴。允許他人代為提起訴訟,這保證了那些沒有訴訟能力的老年人仍然可以實現自己的愿望。

贍養令的期限在決定贍養的程度時,《贍養父母法》規定法庭應考慮的情形:應當考慮原告的經濟需求,包括住房和醫療等合理開支;原告的收入、賺錢能力、財產以及其他的財產資源,原告花費其存款或消費其他財產的方式;原告在生理或心理上是否正常;被告的收入、賺錢能力、財產和其他金錢上的財產;被告扶養其妻子或子女的開支;被告在經濟或其他方面為原告所作出的貢獻。并且,《贍養父母法》明確規定,對于子女及配偶的扶養應當優先于父母的贍養。贍養令的頒發只是給予父母經濟上的一種補充,如果不是一個人承擔贍養父母的義務,法庭就會根據公平原則在各義務人間進行分配。為老年人簽發的贍養令,可以是一次性支付,也可以是按月支付或是以其他固定的期限支付。款項的數額可以是全部也可以是部分支付,將財產信托的,贍養費可以從財產的收入中支付。法庭也可以指令原告,到銀行存一定數量的存款或者向保險公司投保。除非贍養令期限非常短或是已經被撤銷,贍養令的期限取決于是否得到履行。如果贍養令已經執行,則至老年父母死亡時到期。如果沒有被履行,贍養令在子女或老年父母任何一方死亡時到期。如果贍養令適用于多個子女,其中一個子女的死亡并不影響其他子女繼續履行贍養義務。但是,法庭可以在現有子女間進行責任的重新分配。(五)贍養之訴的類型及其審理模式根據《贍養父母法》的規定,兩種類型的訴訟是可能的。第一,父母直接提起訴訟,要求其子女贍養。在父母無法或不愿意以個人的名義提起訴訟時,該法規定可以由他人代為提起訴訟。第二種類型的訴訟是由第三方提起間接訴訟,例如由照護機構或醫院,訴請老年人的子女補償因其承擔扶養照顧老年人的責任所產生的費用。當然,對于此類案件,只有經過批準的個人或組織才可以提起訴訟,法庭根據《贍養父母法》所判定的扶養費,必須支付到以其父母名義開設的銀行賬戶里,或法庭指定的賬戶。但個人或組織要取得此訴訟身份,必須向社區發展與運動部門申請,并由部長簽字批準。此外,新加坡還注重輿論導向增強子女的家庭觀念,使其自覺承擔起對老人的贍養義務。同時,政府還以利益為導向,把贍養老人同購買或租賃組屋掛鉤,規定年輕的單身男女不得購買或租賃組屋,如與父母或四、五十歲以上的獨居老人同住,條件可適當放寬,如三代同堂可優先解決住房問題。建屋局還特意設計了三間一套和一間一套的新組屋,便于新婚夫婦照顧老人。

贍養父母的責任范圍《贍養父母法》規定,“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收養的子女、繼子女”對于其年邁的父母承擔扶養責任。值得指出的是,該法規定承擔贍養父母的義務男女平等,因為該法規定的子女包括兒子、女兒(出嫁和未出嫁的)。在新加坡有學者認為,法律要求繼子女承擔贍養繼父母的義務,這似乎超出了正常人的期待范圍。因為一個人決定與一個小孩的父或母結婚,并不一定意味接受這個小孩。在繼父母子女關系的案件中,非血親父母缺少撫養繼子女的自愿義務。新加坡的繼承法明確拒絕事實收養具有法律上的效力。因為承認事實收養的效力將會破壞法定收養的整個制度。還有,新加坡《贍養父母法》中的“子女”,沒有明確包括女婿或兒媳。但事實上,如果一個人的女兒嫁入豪門,則其女婿也可能會承擔贍養他們的責任,同樣的問題在中國也是可能存在的。在某種意義上,《贍養父母法》是建立在互利的基礎之上,子女承擔贍養父母的義務,是因為父母曾經撫養了他們。因此,女婿或兒媳就不用承擔贍養岳父母或公婆的義務。

贍養義務的相互性承擔《贍養父母法》強調權利與義務的一致性,承擔贍養年老父母的義務是一碼事,扶養妻子或子女的義務又是另一碼事,都要同等考慮父母是否對要求贍養的子女給予了足夠的撫養。在新加坡的一案例中,法庭認為“根據具體案件的具體情形,法庭相信存在該行為或其可能存在時”,就已經可以被證明了。雖然《贍養父母法》規定,父母如果有遺棄、虐待等行為,子女可以作為拒絕贍養的抗辯事由,但法庭仍然需要制定一個明確的標準。在法庭起草這樣一份較詳細的標準之前,子女受到虐待的事實必須要有確定的事實,至少應當達到能夠有效抗辯的程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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兒媳列為贍養案件被告之思考

在審理農村贍養案件過程中,筆者發現贍養案件主要基于下列三種情況,一是認為父母偏心,二是認為分家不公,三是婆媳之間矛盾。對前兩種引起的贍養糾紛,只要法官能做耐心細致的思想和法律教育工作,基本上能調解解決,即使是判決,兒子與媳婦也能接受。但對第三種引起的贍養案件,往往很難處理,下判也容易引起矛盾激化,主要原因是媳婦與公婆有矛盾,堅決不同意贍養,如果贍養,就以死威脅,要么就是回娘家或者與丈夫鬧離婚。由于媳婦不是案件當事人,對其行為,法院很難采取措施,影響案件正常處理,因而只能在其丈夫身上下功夫、做工作,但效果不是很好。故提出設想,將媳婦列為贍養案件的被告,這樣有利于贍養案件的處理。筆者認為,媳婦成為贍養案件的被告是能夠成立的,下面從以下幾個方面談談其理由,以期拋磚引玉之效果。

一、從現實情況來看,將兒媳列為被告有利于案件的解決。

從贍養案件的實際情況來看,目前不少家庭是妻子當家作主,丈夫在家無地位,唯老婆是從,老婆講一,丈夫不敢講二,而不是男女平等。老婆與父母有矛盾,丈夫不是從中做工作,化解矛盾,而是附隨妻子,幫助妻子與父母吵罵,甚至和妻子共同毆打父母。妻子不贍養公婆,丈夫就一粒米也不給。所謂“妻管嚴”現象在贍養案件中特別突出,如果丈夫在家說話有份量,一般都不存在贍養糾紛的問題,除確無贍養能力和極個別的“不孝子”外。筆者也作了一些調查,結果表明,就是在“妻管嚴”的家庭中,只要媳婦能寬厚待人,不斤斤計較,家庭都比較能和睦相處,贍養也不會存在問題。但一旦兒媳與父母的關系惡化,就很容易產生贍養糾紛,并且易激化矛盾。

但按照現行的法律規定,出現贍養糾紛,父母只能將兒子告上法庭,要求兒子盡贍養義務。由于媳婦不同意贍養,兒子不是不肯就是不敢贍養,任憑法官做工作都無濟于事。媳婦不但思想不通,不表態,還在幕后操縱指揮,致使工作難以進行。當法官試圖能從媳婦處做通工作時,她就東扯西拉、胡攪蠻纏,致工作無法進行。

現在很多贍養案件的被告在外面打工,平時很少回來。從訴訟角度來看,送達副本、應訴通知書、開庭傳票、往往送不到當事人手上,只能讓其妻代收轉交或留置送達,而其妻一是會推諉,不肯簽收,二是簽收了,也不及時告知當事人,致使開庭時當事人不到庭,不利于查清案件的真實情況。盡管《民訴法》規定可以缺席判決,但容易造成判決說理部分有事實不符的地方,當事人對法院有意見。如果夫妻都列為被告,這樣夫妻倆只要有一人能到庭發表意見足可以了,妻子就再無法以丈夫未參加開庭為由來胡攪蠻纏。從執行看,也存在這個問題。當事人外出打工回來,申請人申請執行,法院采取方法送達有關執行文書后,被執行人仍未履行,法院就很難處理。因為被執行人家屬不是案件當事人,不好對其采取強制措施,而贍養人要生活,過日子,執行不到,老年人生活則受到影響。如果夫妻倆都列為被告,執行也就方便了。

綜上所述,事實表明,只有把媳婦列為被告,才有利于法官開展工作,才能正面直接做工作,才能對妨礙訴訟行為采取措施,有利于案件的審理和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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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村父母贍養管理論文

摘要:農民占我國人口的絕大多數、農村老年人較城市老年人的劣勢地位,決定了我國農村贍養問題的重要性、復雜性;農村目前存在的贍養父母的問題暴露了我國立法的缺陷,也說明我國法律與鄉規民約之間存在一定程度的沖突。因而,一方面應完善贍養立法;另一方面,應正確處理好國家法律與鄉規民約二者之間的關系。

關鍵詞:農村父母;家庭;贍養

一、農村父母贍養中現存的主要法律問題

1.農村中女兒一般不盡贍養父母的義務

這是幾千年來形成的一種習俗,至今在我國農村普遍存在。也有學者將此情形歸結為“鄉規民約”所造成的局面。盡管有現代化的法律作為強制性的后盾,但依然不能加以改變。當然,對于農村中只生育女兒的父母的贍養問題,女兒還是承擔了父母贍養的義務,可以說這是傳統習俗的一種重大突破。目前,上述問題主要體現在有子有女的農村家庭當中。而這種情形與我國婚姻家庭方面的法律是相沖突的。那么,如何妥善解決這一問題呢?

2.農村父母的精神贍養幾被忽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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淺析贍養案件上升的原因及對策

我國已逐漸進入老年社會,關注老年人的生活,是每個公民的責任,然而近幾年贍養案件有增長趨勢,根據某法院有關情況的統計,二000年共收贍養案件45件,二00一年共收贍養案件63件,二00二年共收贍養案件68件,二00三年頭兩個月就收贍養案件24件。

一、贍養案件上升的原因分析

(一)社會原因

贍養案中產生的原因多種多樣,筆者認為主要原因有以下幾種,城市不少夫妻雙雙下崗或者一方下崗,收入較低,經濟來源受到限制,只有靠打工來維持生活,子女上學,生活處于困難期。而農民經濟不發達,再加上農村及相關組織對他們政治思想工作做的少,道德觀、價值觀宣傳教育少了。久而久之,子女打罵父母的現象出現了,不贍養父母的現象也多起來了。加之,一些老人社會保險意識又很淡薄,不能從國家和社會獲得養老金、養老保險金、醫療保障等物質幫助。

(二)公民素質原因

1、有的父母年輕時只知道自己辛苦操勞,而不知道和自己的子女溝通、交流,從生活上、學習上去關心、愛護,對子女缺乏了解,從而導致父母和子女之間無感情、無親情之言。等父母到了一定的年齡,無勞動能力了,生災害病了,子女同樣對父母也是漠不關心,有的甚至還虐待父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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領導在贍養協議現場會講話

同志們:

一、充分認識貫徹落實老年人優待政策的重要意義

老齡問題涉及政治、經濟、文化和社會生活等諸多領域,是一個重要的社會問題。加強老齡工作,貫徹落實好老年人優待政策是維護老年人合法權益的重要舉措,是構建和諧社會的重要內容。這不僅關系到老年人的切身利益,而且關系到加強黨的執政能力建設、全面建設小康社會的偉大事業。黨和國家歷來十分重視老齡工作。為了切實加強老齡工作,國家先后頒布了《中華人民共和國老年人權益保障法》和《關于加強老齡工作的決定》;、回良玉等黨和國家領導人曾多次對老齡工作做出重要指示。市委、市政府也非常重視老齡工作。早在1991年,我市就在全省率先出臺了優待老年人規定。市政府根據全市經濟社會發展情況和老年人的實際需要,又分別于1998年、2011年和2012年先后三次對老年人優待規定進行了充實調整完善。全市社會各界通過深入貫徹落實這些老年人優待政策,發揚了中華民族尊老敬老的光榮傳統,維護了老年人的合法權益,使全市老年人能夠享受我市改革開放和經濟社會發展取得的各項成果。應該說,全市的老齡工作經過各級各有關部門和社會各界的共同努力,取得了顯著成績,市委、市政府是滿意的。

但是,我們也應該清醒的認識到,我市老齡工作在有些方面仍存在著薄弱環節,如有的地方和單位貫徹落實省、市老年人優待規定的工作力度還不夠,發展也不平衡;有的單位對這項工作認識不足,重視不夠,措施不強,要求不高;特別是隨著農業稅的取消,原有的對農村老年人的優待政策相比之下不夠明顯等等。對此,各級各有關部門必須引起高度重視,進一步增強責任感和使命感,切實抓好老年人優待政策在農村和基層的貫徹落實,促進老年人合法權益的保障,促進經濟和社會的協調發展。

二、采取切實有效措施,抓好老年人優待政策的貫徹落實

一是要全面落實好省、市老年人優待規定。省政府和市政府分別于2011年調整充實出臺了魯政發〔2011〕73號文件和淄政發〔2011〕94號文件,2012年市政府辦公廳又下發了《關于調整我市有關老年人優待規定的通知》。各區縣和有關單位都要不折不扣的貫徹好、落實好這三個文件的精神。同時,要進一步制定完善貫徹落實省、市老年人優待規定實施細則,在工作中要做到認識、政策、措施“三到位”,借鑒學習高青等區縣的先進經驗和做法,確保優待老年人的各項政策落到實處。有優待老年人責任和義務的單位,要進一步增強為老年人服務的意識,提高為老年人服務的質量,自覺落實政策,為老年人提供優質全面的服務;工作上有差距的地區和單位,要加大工作力度和措施,力爭上游,切實把落實老年人優待政策作為保持共產黨員先進性教育活動整改提高階段的重要內容來抓,確保省、市現有的老年人優待政策全面落實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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贍養抗辯權透析法律論文

【摘要】現如今,許多父母在追求自己第二次人生幸福的同時忽略了對未成年子女的撫養和教育的義務。文章從贍養抗辯權透析了法律與道德的關系。

【關鍵詞】贍養抗辯權;撫養義務;贍養權;贍養義務;法律

在改革開放春風的沐浴下,我們的物質生活得到了極大的改善,思想觀念日新月異,但是不可否認的在思想進步的同時也伴隨著某些糟粕,造成一些道德的淪喪。比如說,離婚率的不斷攀升體現了婚姻自由程度的提高,同時在一定程度上,它也是造成未成年人犯罪的主要原因。大多數父母在追求自己第二春幸福的時候,卻忽略了未成年子女的撫養和教育,以及他們的心理健康。有的父母甚至惡意地不撫養、放任孩子,使他們失去父母的關心和愛護,從而使他們對生活和社會失去了信心,走上違法犯罪的道路。即使有些孩子沒有犯罪,但是在他們的心理永遠都會留下一片陰影,這成為人格不健全和心理不健康的潛藏因素。

對于這類事情,我國的法律并沒有進行完整調整和規范,只是有零星的法律條文或者是法律原則涉及這個方面的問題。例如:在婚姻法中第二十一條規定父母對子女有撫養的義務,子女對父母有贍養扶助的義務,在父母不履行撫養義務時,未成年的或者不能獨立生活的子女有要求父母付給撫養費的權利。以及第二十三條規定父母有保護和教育未成年子女的權利和義務。而且,即使是在刑法中也只是規定了遺棄小孩只有到達情節惡劣的時候才構成犯罪,才能剝奪父母老年的贍養權。其他的情形比如說,父母只給錢撫養但不教育,或者既不給錢撫養也不教育,或者遺棄小孩但是沒有達到情節惡劣的,法律都不能調整或規范,而這個時候靠的僅僅是道德的調整。我們只能說這個父母不好,那個父母狠心,但卻不能為這些孩子做什么。法律只規定了父母有撫養未成年子女的義務,也規定了他們不履行撫養義務時子女可以要求他們給付撫養費用,但卻沒有明確具體的救濟措施,唯一的救濟方法也只不過是社會輿論譴責一下,并不能切實的給以未成年人保護。

因此,筆者認為正確處理法律與道德的關系,將道德譴責上升為法律責任的承擔,使法律道德化,道德法律化,從而使這個問題能夠得到更好的解決。

一、什么是贍養抗辯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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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老年人權益保障法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保障老年人合法權益,發展老年事業,弘揚中華民族敬老、養老的美德,根據憲法,制定本法。

第二條本法所稱老年人是指六十周歲以上的公民。

第三條國家和社會應當采取措施,健全對老年人的社會保障制度,逐步改善保障老年人生活、健康以及參與社會發展的條件,實現老有所養、老有所醫、老有所為、老有所學、老有所樂。

第四條國家保護老年人依法享有的權益。

老年人有從國家和社會獲得物質幫助的權利,有享受社會發展成果的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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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老年人權益保障法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保障老年人的合法權益,發展老年事業,弘揚中華民族敬老、養老的美德,根據憲法,制定本法。

第二條本法所稱老年人是指六十周歲以上的公民。

第三條國家和社會應當采取措施,健全對老年人的社會保障制度,逐步改善保障老年人生活、健康以及參與社會發展的條件,實現老有所養、老有所醫、老有所為、老有所學、老有所樂。

第四條國家保護老年人依法享有的權益。

老年人有從國家和社會獲得物質幫助的權利,有享受社會發展成果的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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