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會危害性范文10篇
時間:2024-03-11 21:31: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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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會危害性與刑事違法性詮釋
摘要:我國刑法以綜合式定義模式確立了刑事違法性與社會危害性中犯罪概念的堅實地位,并且建構了二者的內在統(tǒng)一。然而,近年來。國內一些學者開始陸續(xù)質疑刑事違法性與社會危害性的關系,認為二者是沖突不可調和的,并認為應當將社會危害性驅逐出注釋刑法學領域。在刑事一體化視域中,社會危害性與刑事違法性之關系進程是行為事實與價值評價相統(tǒng)一的進程,其關系則演繹為經由初始的緊張走向一體的和諧。
關鍵詞:社會危害性;刑事違法性;初始緊張;一體和諧
一、社會危害性與刑事違法性關系之緣起與時下的論爭
對于犯罪的定義,大陸法系國家素來有形式定義與實質定義兩種方式。形式的犯罪定義是從法規(guī)范本身出發(fā),旨在解答“犯罪是什么”的定義方式,而實質的犯罪定義則是從政治的功利的角度出發(fā),闡釋“為什么是犯罪”的定義方式。此二者各自有其閃光之處,但同時也不可避免地帶有一定的片面性。鑒于此,犯罪的綜合定義方式作為對前述二者的修正得以產生并為大部分學者所推崇。在我國,集中體現為1997年《刑法》第13條有關犯罪的定義立法上:“一切危害國家主權……以及其他危害社會的行為,依照法律應當受到刑罰處罰的,都是犯罪,但是情節(jié)顯著輕微危害不大的,不認為是犯罪。”可以看出,我國現行刑法對犯罪所下的定義是一種典型的綜合式的犯罪定義,即分別對犯罪從法律特征和本質特征兩方面下了定義,并且將犯罪的法律特征(主要指刑事違法性,至于是否包含應受刑罰處罰性理論界尚存爭議,因而為了便于論述下文無特殊注明僅指刑事違法性。)與實質特征(即社會危害性)予以有機統(tǒng)一。依此定義,犯罪的法律特征(刑事違法性)與犯罪的實質特征(社會危害性)關系可以作此理解:“某些行為侵犯我們的社會主義國家或公民的利益,具有嚴重社會危害性時,立法者從維護國家和人民的利益出發(fā),將這些行為在刑事法律中規(guī)定為犯罪和相應的刑罰,犯罪就是具有刑事違法的性質。由此可見,首先由于行為具有嚴重的社會危害性,然后才將這種行為在刑法上規(guī)定為犯罪,才有刑事違法性。因而可以說,行為的嚴重危害性是刑事違法性的前提,刑事違法性是行為的嚴重社會危害性在刑事法律上的表現。”
我國1997年《刑法》第13條以綜合式定義模式確立了刑事違法性與社會危害性在犯罪概念中的堅實地位,并且建構了二者的內在統(tǒng)一。然而,近年來,在倡導“法學研究(特別是刑法學研究)的主體意識”的思潮下,國內一些學者開始陸續(xù)質疑刑事違法性與社會危害性的關系:如有學者從概念的屬性角度出發(fā),結合罪刑法定原則,提出了罪刑法定原則與社會危害性相沖突的命題,并據此對社會危害性提出質疑,認為社會危害性是一個社會政治的評估,而非一個法律上的概念。作為近來社會危害性與刑事違法性關系論爭的發(fā)起人—陳興良教授運用韋伯的實質合理性與形式合理性為分析工具,認為,“在刑法中,主要是在刑事司法中,我們經常面臨這種實質合理性與形式合理性的沖突,傳統(tǒng)的以社會危害性為中心的刑法觀念是以實質合理性為取舍標準的,但罪刑法定所確立的刑事法治原則卻要求將形式合理性置于優(yōu)先地位。因此,形式合理性是法治社會的公法的根本標志。”從司法角度論證了在犯罪概念中應當消解社會危害性并用刑事違法性來取代它,使之成為犯罪的唯一特征。換言之,論者力挺刑事違法性而竭力否定社會危害性。這樣看來,社會危害性與刑事違法性的關系似乎是緊張而對峙的。傳統(tǒng)觀點所建構的理想圖景在主張“刑法知識去蘇俄化”的一些學者那里遭受嚴重的“創(chuàng)擊”。那么,刑事違法性與社會危害性之間的關系究竟是誠如傳統(tǒng)觀點所言之統(tǒng)一抑或是倡導刑法學研究主體意識學者所指責之緊張乃至沖突,在筆者看來,這似有詳細考究之必要。
二、刑事法一體化視域下的社會危害性與刑事違法性關系新解
刑事犯罪社會危害性與違法性研究
摘要:在法學界,社會危害性、刑事違法性以及應收刑法處罰性被譽為犯罪行為的三大性征。社會危害性與刑事違法性之間相互聯系、相互影響。毋庸置疑,理想的狀況是這樣的:立法者在制定刑法的時候盡善盡美地把所有社會危害性達到一定程度的行為都列入刑法規(guī)范之中。而司法者則嚴格按照制定好的刑法來執(zhí)行,打擊犯罪,保護人民。然而在現實生活中,刑事違法性作為法律評價和司法考量,與作為社會評價和立法考量的社會危害性無法相互替代,因而必然會產生一定的沖突和矛盾。所以如何在立法和司法中正確處理社會危害性和刑事違法性的矛盾關系,是一個值得探討的問題。為此,本文將這一話題進行探討,以期解析與調和兩者的關系,并為完善我國刑法體系建言獻策。
關鍵詞:社會危害性;刑事違法性;刑事犯罪;刑法
一、社會危害性與刑事違法性的理論研究
(一)社會危害性的概念與特征。社會危害性,是指行為給社會帶來一定不利后果的屬性,通俗意義上來說就是給社會帶來的危害。所有的刑事犯罪都有社會危害性。社會危害性是我國刑法規(guī)定犯罪行為的基本特征之一,是懲治犯罪行為的重要依據。通說認為,行為的嚴重的社會危害性是犯罪的本質特征。現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13條指明了犯罪行為概念的社會危害性特征,而且明確了犯罪行為對社會危害結果量的規(guī)定性,是認定犯罪行為實質危害性的法定根據。社會危害性主要有以下特征:1.易變性。隨著社會的發(fā)展,人們對于社會危害的界定也在發(fā)生著變化,這便是社會危害性的易變性,其包括量變和質變。首先,就質變而言,在古代,并不是一個罪名,因為當時的人們并不認為它有什么社會危害性。但在民主法治的當代社會,不僅被認為有社會危害性,同時其社會危害性還是相當巨大的,所以現在將列入刑事犯罪的罪名當中——這是質變的表現。至于量變,筆者以危險駕駛為例。在2008年以前,危險駕駛只是被列入《治安管理處罰法》中的一項行政違法行為。但在今天,危險駕駛被列入了《刑法》當中,足見立法者對其社會危害性的重視。2.模糊性。社會危害有兩個評判標準:客觀實際和主觀個性。大眾在判斷一個行為是否具備社會危害性時依據的不僅是法律規(guī)范,還有道德規(guī)范。不同人對于社會危害性的評價有較大的分歧性和不確定性。(二)刑事違法性的概念與特征。刑事違法性是指行為違反刑法規(guī)范的屬性。在該說內部又有規(guī)范違反說和禁止規(guī)范違反說之分。規(guī)范違反說學者認為,刑事違法性是指行為違反刑法規(guī)范性,也可以說是行為符合刑法規(guī)定的犯罪構成。禁止規(guī)范違反說學者則認為,刑事違法性是指刑法禁止性,即犯罪行為是刑法所禁止的行為,具體來說是指行為違反通過犯罪構成所體現出來的禁止規(guī)范的屬性。刑事違法性具有以下特征:1.穩(wěn)定性。所謂穩(wěn)定性,就是刑事違法性在一段時間內的相對穩(wěn)定性及不易變性。相對于社會危害性來說,刑事違法性的承載物,即《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是穩(wěn)定的,為了讓其有更大的社會公信力,刑法是不易變的。這直接決定了刑事違法性的穩(wěn)定性。2.明確性。顧名思義,便是觸犯刑事違法性以后判斷標準的確定性。我國是一個依憲治國、依法治國的國家,任何侵害到人民利益的行為在刑法中都應有明確的定罪和量刑標準。這便是刑事違法性確定性的一個重要表現。
二、社會危害性和刑事違法性之間的關系
(一)社會危害性與刑事違法性之間的統(tǒng)一關系。學界內普遍認為社會危害性決定刑事違法性,社會危害性是第一性,刑事違法性是第二性,社會危害性是本質。但有學者就這一觀點提出質疑。他們認為:第一,社會危害性是人們的社會評價,不具有規(guī)范性。第二,犯罪社會危害性的性質不足以區(qū)別于其他行為。一般的違法行為也具有社會危害性,只是相比犯罪行為來說,程度不同。第三,若單以社會危害性會作為判斷的標準,會造成刑事類推的泛濫,加重個體負擔,侵犯人權。筆者認為該學者的觀點是有一定道理的,但有也有漏洞。首先,他們只批判了社會危害性,未論證刑事違法性的優(yōu)越性,單從這樣的觀點出發(fā),是無法論證刑事違法性系犯罪的本質,進而作為犯罪本質的。其次,若是規(guī)定一切被刑法規(guī)制的行為叫犯罪的話,那么勢必會使得立法權被無限制擴大,造成社會問題。而刑事違法性是社會危害性的表現形式。一般的犯罪量刑過程是某一個體的行為造成了一定的社會危害性,構成了犯罪,法院依據其社會危害性量刑與判刑。所以說刑事違法性是社會危害性的表現形式,二者相輔相成。(二)社會危害性與刑事違法性之間的對立關系。首先,在司法實踐中存在著一些個體行為雖有刑事違法性,卻無社會危害性。前一段時間,天津大媽非法持有槍支案在網上掀起了熱潮。天津大媽用玩具槍擺攤射氣球,而所謂的玩具槍已達到國家規(guī)定的槍支標準。相對于其他非法持有槍支的罪名,大媽的行為不具備同等的社會危害性,但依然被判刑了。在我國,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槍支管理法》的規(guī)定,如果槍支所發(fā)射金屬彈丸或其他物質的槍口比動能小于1.8焦耳/平方厘米(不含本數)、大于0.16焦耳/平方厘米(不含本數),便達到了國家規(guī)定的槍支標準。大媽的玩具槍已然達到了這個標準,可在深入探討時,我們卻發(fā)現她所造成的社會危害性幾乎可以忽略不計。這也體現了社會危害性與刑事違法性之間的矛盾。筆者認為,造成這種矛盾的原因有:一是立法水平具有局限性。世間萬物,無奇不有,無法將所有情況很好地考慮在內,從而造成這種局面。二是時代在變化,但是相關的法律沒有相應的變化,導致了當前的情況不適用于過去的法律的情況。其次,在司法實踐中也存在著一些個體行為雖符合社會危害性,卻并未被《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規(guī)制。這是一個比較顯著的社會問題。比如說,醉酒駕駛在刑法中有相應的量刑規(guī)定,但是吸毒駕駛卻無相關的量刑規(guī)定。實際兩者的危害后果是非常相似的,駕車人在吸毒后可能產生與飲酒后強度相似的幻覺,精神狀態(tài)被麻痹甚至失常,進而成為威脅道路交通安全的重大隱患。由于吸毒駕駛并未被我國刑法體系吸納,因此相關部門在面對此類案件時,僅能依據我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九條、二十二條之規(guī)定,以駕駛人服用國家管制的精神藥品或者麻醉藥品為由,對其進行罰款的行政處罰。但這樣的處罰相對于醉酒駕駛而言,顯然是過輕的,不足以起到震懾違法者的作用。綜上所述,犯罪行為的社會危害性與刑事違法性之間的相輔相成只是存在于一種理想狀態(tài)當中。在實際生活中,二者依然有著顯著的沖突與矛盾,這是我們的立法部門與司法部門,還有我們每一個公民應該重視的問題。
小議社會危害性與刑事違法性關系
摘要:我國刑法以綜合式定義模式確立了刑事違法性與社會危害性中犯罪概念的堅實地位,并且建構了二者的內在統(tǒng)一。然而,近年來。國內一些學者開始陸續(xù)質疑刑事違法性與社會危害性的關系,認為二者是沖突不可調和的,并認為應當將社會危害性驅逐出注釋刑法學領域。在刑事一體化視域中,社會危害性與刑事違法性之關系進程是行為事實與價值評價相統(tǒng)一的進程,其關系則演繹為經由初始的緊張走向一體的和諧。
關鍵詞:社會危害性;刑事違法性;初始緊張;一體和諧
一、社會危害性與刑事違法性關系之緣起與時下的論爭
對于犯罪的定義,大陸法系國家素來有形式定義與實質定義兩種方式。形式的犯罪定義是從法規(guī)范本身出發(fā),旨在解答“犯罪是什么”的定義方式,而實質的犯罪定義則是從政治的功利的角度出發(fā),闡釋“為什么是犯罪”的定義方式。此二者各自有其閃光之處,但同時也不可避免地帶有一定的片面性。鑒于此,犯罪的綜合定義方式作為對前述二者的修正得以產生并為大部分學者所推崇。在我國,集中體現為1997年《刑法》第13條有關犯罪的定義立法上:“一切危害國家主權……以及其他危害社會的行為,依照法律應當受到刑罰處罰的,都是犯罪,但是情節(jié)顯著輕微危害不大的,不認為是犯罪。”可以看出,我國現行刑法對犯罪所下的定義是一種典型的綜合式的犯罪定義,即分別對犯罪從法律特征和本質特征兩方面下了定義,并且將犯罪的法律特征(主要指刑事違法性,至于是否包含應受刑罰處罰性理論界尚存爭議,因而為了便于論述下文無特殊注明僅指刑事違法性。)與實質特征(即社會危害性)予以有機統(tǒng)一。依此定義,犯罪的法律特征(刑事違法性)與犯罪的實質特征(社會危害性)關系可以作此理解:“某些行為侵犯我們的社會主義國家或公民的利益,具有嚴重社會危害性時,立法者從維護國家和人民的利益出發(fā),將這些行為在刑事法律中規(guī)定為犯罪和相應的刑罰,犯罪就是具有刑事違法的性質。由此可見,首先由于行為具有嚴重的社會危害性,然后才將這種行為在刑法上規(guī)定為犯罪,才有刑事違法性。因而可以說,行為的嚴重危害性是刑事違法性的前提,刑事違法性是行為的嚴重社會危害性在刑事法律上的表現。”
我國1997年《刑法》第13條以綜合式定義模式確立了刑事違法性與社會危害性在犯罪概念中的堅實地位,并且建構了二者的內在統(tǒng)一。然而,近年來,在倡導“法學研究(特別是刑法學研究)的主體意識”的思潮下,國內一些學者開始陸續(xù)質疑刑事違法性與社會危害性的關系:如有學者從概念的屬性角度出發(fā),結合罪刑法定原則,提出了罪刑法定原則與社會危害性相沖突的命題,并據此對社會危害性提出質疑,認為社會危害性是一個社會政治的評估,而非一個法律上的概念。作為近來社會危害性與刑事違法性關系論爭的發(fā)起人—陳興良教授運用韋伯的實質合理性與形式合理性為分析工具,認為,“在刑法中,主要是在刑事司法中,我們經常面臨這種實質合理性與形式合理性的沖突,傳統(tǒng)的以社會危害性為中心的刑法觀念是以實質合理性為取舍標準的,但罪刑法定所確立的刑事法治原則卻要求將形式合理性置于優(yōu)先地位。因此,形式合理性是法治社會的公法的根本標志。”從司法角度論證了在犯罪概念中應當消解社會危害性并用刑事違法性來取代它,使之成為犯罪的唯一特征。換言之,論者力挺刑事違法性而竭力否定社會危害性。這樣看來,社會危害性與刑事違法性的關系似乎是緊張而對峙的。傳統(tǒng)觀點所建構的理想圖景在主張“刑法知識去蘇俄化”的一些學者那里遭受嚴重的“創(chuàng)擊”。那么,刑事違法性與社會危害性之間的關系究竟是誠如傳統(tǒng)觀點所言之統(tǒng)一抑或是倡導刑法學研究主體意識學者所指責之緊張乃至沖突,在筆者看來,這似有詳細考究之必要。
二、刑事法一體化視域下的社會危害性與刑事違法性關系新解
小議社會危害性與刑事違法性關系
摘要:我國刑法以綜合式定義模式確立了刑事違法性與社會危害性中犯罪概念的堅實地位,并且建構了二者的內在統(tǒng)一。然而,近年來。國內一些學者開始陸續(xù)質疑刑事違法性與社會危害性的關系,認為二者是沖突不可調和的,并認為應當將社會危害性驅逐出注釋刑法學領域。在刑事一體化視域中,社會危害性與刑事違法性之關系進程是行為事實與價值評價相統(tǒng)一的進程,其關系則演繹為經由初始的緊張走向一體的和諧。
關鍵詞:社會危害性;刑事違法性;初始緊張;一體和諧
一、社會危害性與刑事違法性關系之緣起與時下的論爭
對于犯罪的定義,大陸法系國家素來有形式定義與實質定義兩種方式。形式的犯罪定義是從法規(guī)范本身出發(fā),旨在解答“犯罪是什么”的定義方式,而實質的犯罪定義則是從政治的功利的角度出發(fā),闡釋“為什么是犯罪”的定義方式。此二者各自有其閃光之處,但同時也不可避免地帶有一定的片面性。鑒于此,犯罪的綜合定義方式作為對前述二者的修正得以產生并為大部分學者所推崇。在我國,集中體現為1997年《刑法》第13條有關犯罪的定義立法上:“一切危害國家主權……以及其他危害社會的行為,依照法律應當受到刑罰處罰的,都是犯罪,但是情節(jié)顯著輕微危害不大的,不認為是犯罪。”可以看出,我國現行刑法對犯罪所下的定義是一種典型的綜合式的犯罪定義,即分別對犯罪從法律特征和本質特征兩方面下了定義,并且將犯罪的法律特征(主要指刑事違法性,至于是否包含應受刑罰處罰性理論界尚存爭議,因而為了便于論述下文無特殊注明僅指刑事違法性。)與實質特征(即社會危害性)予以有機統(tǒng)一。依此定義,犯罪的法律特征(刑事違法性)與犯罪的實質特征(社會危害性)關系可以作此理解:“某些行為侵犯我們的社會主義國家或公民的利益,具有嚴重社會危害性時,立法者從維護國家和人民的利益出發(fā),將這些行為在刑事法律中規(guī)定為犯罪和相應的刑罰,犯罪就是具有刑事違法的性質。由此可見,首先由于行為具有嚴重的社會危害性,然后才將這種行為在刑法上規(guī)定為犯罪,才有刑事違法性。因而可以說,行為的嚴重危害性是刑事違法性的前提,刑事違法性是行為的嚴重社會危害性在刑事法律上的表現。”
我國1997年《刑法》第13條以綜合式定義模式確立了刑事違法性與社會危害性在犯罪概念中的堅實地位,并且建構了二者的內在統(tǒng)一。然而,近年來,在倡導“法學研究(特別是刑法學研究)的主體意識”的思潮下,國內一些學者開始陸續(xù)質疑刑事違法性與社會危害性的關系:如有學者從概念的屬性角度出發(fā),結合罪刑法定原則,提出了罪刑法定原則與社會危害性相沖突的命題,并據此對社會危害性提出質疑,認為社會危害性是一個社會政治的評估,而非一個法律上的概念。作為近來社會危害性與刑事違法性關系論爭的發(fā)起人—陳興良教授運用韋伯的實質合理性與形式合理性為分析工具,認為,“在刑法中,主要是在刑事司法中,我們經常面臨這種實質合理性與形式合理性的沖突,傳統(tǒng)的以社會危害性為中心的刑法觀念是以實質合理性為取舍標準的,但罪刑法定所確立的刑事法治原則卻要求將形式合理性置于優(yōu)先地位。因此,形式合理性是法治社會的公法的根本標志。”從司法角度論證了在犯罪概念中應當消解社會危害性并用刑事違法性來取代它,使之成為犯罪的唯一特征。換言之,論者力挺刑事違法性而竭力否定社會危害性。這樣看來,社會危害性與刑事違法性的關系似乎是緊張而對峙的。傳統(tǒng)觀點所建構的理想圖景在主張“刑法知識去蘇俄化”的一些學者那里遭受嚴重的“創(chuàng)擊”。那么,刑事違法性與社會危害性之間的關系究竟是誠如傳統(tǒng)觀點所言之統(tǒng)一抑或是倡導刑法學研究主體意識學者所指責之緊張乃至沖突,在筆者看來,這似有詳細考究之必要。
二、刑事法一體化視域下的社會危害性與刑事違法性關系新解
漫談社會危害性與刑事違法性關聯
摘要:我國刑法以綜合式定義模式確立了刑事違法性與社會危害性中犯罪概念的堅實地位,并且建構了二者的內在統(tǒng)一。然而,近年來。國內一些學者開始陸續(xù)質疑刑事違法性與社會危害性的關系,認為二者是沖突不可調和的,并認為應當將社會危害性驅逐出注釋刑法學領域。在刑事一體化視域中,社會危害性與刑事違法性之關系進程是行為事實與價值評價相統(tǒng)一的進程,其關系則演繹為經由初始的緊張走向一體的和諧。
關鍵詞:社會危害性;刑事違法性;初始緊張;一體和諧
一、社會危害性與刑事違法性關系之緣起與時下的論爭
對于犯罪的定義,大陸法系國家素來有形式定義與實質定義兩種方式。形式的犯罪定義是從法規(guī)范本身出發(fā),旨在解答“犯罪是什么”的定義方式,而實質的犯罪定義則是從政治的功利的角度出發(fā),闡釋“為什么是犯罪”的定義方式。此二者各自有其閃光之處,但同時也不可避免地帶有一定的片面性。鑒于此,犯罪的綜合定義方式作為對前述二者的修正得以產生并為大部分學者所推崇。在我國,集中體現為1997年《刑法》第13條有關犯罪的定義立法上:“一切危害國家主權……以及其他危害社會的行為,依照法律應當受到刑罰處罰的,都是犯罪,但是情節(jié)顯著輕微危害不大的,不認為是犯罪。”可以看出,我國現行刑法對犯罪所下的定義是一種典型的綜合式的犯罪定義,即分別對犯罪從法律特征和本質特征兩方面下了定義,并且將犯罪的法律特征(主要指刑事違法性,至于是否包含應受刑罰處罰性理論界尚存爭議,因而為了便于論述下文無特殊注明僅指刑事違法性。)與實質特征(即社會危害性)予以有機統(tǒng)一。依此定義,犯罪的法律特征(刑事違法性)與犯罪的實質特征(社會危害性)關系可以作此理解:“某些行為侵犯我們的社會主義國家或公民的利益,具有嚴重社會危害性時,立法者從維護國家和人民的利益出發(fā),將這些行為在刑事法律中規(guī)定為犯罪和相應的刑罰,犯罪就是具有刑事違法的性質。由此可見,首先由于行為具有嚴重的社會危害性,然后才將這種行為在刑法上規(guī)定為犯罪,才有刑事違法性。因而可以說,行為的嚴重危害性是刑事違法性的前提,刑事違法性是行為的嚴重社會危害性在刑事法律上的表現。”
我國1997年《刑法》第13條以綜合式定義模式確立了刑事違法性與社會危害性在犯罪概念中的堅實地位,并且建構了二者的內在統(tǒng)一。然而,近年來,在倡導“法學研究(特別是刑法學研究)的主體意識”的思潮下,國內一些學者開始陸續(xù)質疑刑事違法性與社會危害性的關系:如有學者從概念的屬性角度出發(fā),結合罪刑法定原則,提出了罪刑法定原則與社會危害性相沖突的命題,并據此對社會危害性提出質疑,認為社會危害性是一個社會政治的評估,而非一個法律上的概念。作為近來社會危害性與刑事違法性關系論爭的發(fā)起人—陳興良教授運用韋伯的實質合理性與形式合理性為分析工具,認為,“在刑法中,主要是在刑事司法中,我們經常面臨這種實質合理性與形式合理性的沖突,傳統(tǒng)的以社會危害性為中心的刑法觀念是以實質合理性為取舍標準的,但罪刑法定所確立的刑事法治原則卻要求將形式合理性置于優(yōu)先地位。因此,形式合理性是法治社會的公法的根本標志。”從司法角度論證了在犯罪概念中應當消解社會危害性并用刑事違法性來取代它,使之成為犯罪的唯一特征。換言之,論者力挺刑事違法性而竭力否定社會危害性。這樣看來,社會危害性與刑事違法性的關系似乎是緊張而對峙的。傳統(tǒng)觀點所建構的理想圖景在主張“刑法知識去蘇俄化”的一些學者那里遭受嚴重的“創(chuàng)擊”。那么,刑事違法性與社會危害性之間的關系究竟是誠如傳統(tǒng)觀點所言之統(tǒng)一抑或是倡導刑法學研究主體意識學者所指責之緊張乃至沖突,在筆者看來,這似有詳細考究之必要。
二、刑事法一體化視域下的社會危害性與刑事違法性關系新解
刑法中社會危害性理論研究
摘要:在我國刑法中,社會危害性理論不僅是最為基礎的理論,同時其也具有非常重要的作用,和犯罪及刑罰間的關系也需要進行重視。但直到目前為止,我國的法律研究者們仍舊對社會危害性理論有著較大的爭議性,當前還未出現一致性的意見。因此,在這種背景下,就需要能夠以更加辯證的態(tài)度關注此理論,通過對于社會危害性理論的多種爭議觀點進行分析,促進我國刑法社會危害性理論解釋的完善。
關鍵詞:刑法;社會危害性理論;研究
自1997年正式頒布《刑法》以后,有關社會危害性理論的相關問題就長久處于爭議中,刑法學界對其的討論從未中斷。但需要注意的是,雖然社會危害性理論有一定的弊端問題存在,但絕對不能對其刑法地位進行完全的否定,還需要以辯證的思維看待相關問題,從而了解社會危害性理論在中國刑法環(huán)境中實際的應用價值。
一、刑法中社會危害性理論的爭論及辨析
(一)社會危害性屬于事實說或屬性說
目前,我國刑法學者在對社會危害性概念進行理解主要分為事實說及屬性說兩個方面。其中,事實說認為社會危害性指的是行為對社會產生不利結果的客觀事實。主要的表述方式有:影響了我國社會主義的社會關系、破壞了刑法保護下的社會關系、侵犯了一定的刑法保護的固定的社會關系,還有就是對我國社會主義社會關系產生了實際的損害。而屬性說則認為,社會危害性指的是某些行為對社會產生了不利的后果。其具體的表述方式則為:行為對于刑法保護下的社會關系可能造成一定損害的具體特性;或由于行為人對刑事法律規(guī)范進行的侵犯使得法律所保護的一定社會關系產生了危害的具體行為屬性。再者指的是,對于國家及人民利益造成危害。但本文認為,與事實說相比,屬性說具有較強的合理性。社會危害作為社會危害性的直接體現,事實說的理論將社會危害性與社會危害畫上了等號。首先,社會危害性作為行為的客觀屬性,其同時是進行評價的客觀對象。此外,其也是作為主體進行行為評價的主要標準,行為主體則對危害行為開展了定性、定量的分析工作。因此,也能夠說社會危害性不僅是評價的對象也有著評價的標準雙重屬性。所以,社會危害性主要表述為某些行為對于刑法保護下的社會關系產生一定的損害的特性是較為合理的。
社會危害性與刑事違法性的關系透析論文
論文摘要:我國刑法以綜合式定義模式確立了刑事違法性與社會危害性中犯罪概念的堅實地位,并且建構了二者的內在統(tǒng)一。然而,近年來。國內一些學者開始陸續(xù)質疑刑事違法性與社會危害性的關系,認為二者是沖突不可調和的,并認為應當將社會危害性驅逐出注釋刑法學領域。在刑事一體化視域中,社會危害性與刑事違法性之關系進程是行為事實與價值評價相統(tǒng)一的進程,其關系則演繹為經由初始的緊張走向一體的和諧。
論文關鍵詞:社會危害性;刑事違法性;初始緊張;一體和諧
一、社會危害性與刑事違法性關系之緣起與時下的論爭
對于犯罪的定義,大陸法系國家素來有形式定義與實質定義兩種方式。形式的犯罪定義是從法規(guī)范本身出發(fā),旨在解答“犯罪是什么”的定義方式,而實質的犯罪定義則是從政治的功利的角度出發(fā),闡釋“為什么是犯罪”的定義方式。此二者各自有其閃光之處,但同時也不可避免地帶有一定的片面性。鑒于此,犯罪的綜合定義方式作為對前述二者的修正得以產生并為大部分學者所推崇。在我國,集中體現為1997年《刑法》第13條有關犯罪的定義立法上:“一切危害國家主權……以及其他危害社會的行為,依照法律應當受到刑罰處罰的,都是犯罪,但是情節(jié)顯著輕微危害不大的,不認為是犯罪。”可以看出,我國現行刑法對犯罪所下的定義是一種典型的綜合式的犯罪定義,即分別對犯罪從法律特征和本質特征兩方面下了定義,并且將犯罪的法律特征(主要指刑事違法性,至于是否包含應受刑罰處罰性理論界尚存爭議,因而為了便于論述下文無特殊注明僅指刑事違法性。)與實質特征(即社會危害性)予以有機統(tǒng)一。依此定義,犯罪的法律特征(刑事違法性)與犯罪的實質特征(社會危害性)關系可以作此理解:“某些行為侵犯我們的社會主義國家或公民的利益,具有嚴重社會危害性時,立法者從維護國家和人民的利益出發(fā),將這些行為在刑事法律中規(guī)定為犯罪和相應的刑罰,犯罪就是具有刑事違法的性質。由此可見,首先由于行為具有嚴重的社會危害性,然后才將這種行為在刑法上規(guī)定為犯罪,才有刑事違法性。因而可以說,行為的嚴重危害性是刑事違法性的前提,刑事違法性是行為的嚴重社會危害性在刑事法律上的表現。”
我國1997年《刑法》第13條以綜合式定義模式確立了刑事違法性與社會危害性在犯罪概念中的堅實地位,并且建構了二者的內在統(tǒng)一。然而,近年來,在倡導“法學研究(特別是刑法學研究)的主體意識”的思潮下,國內一些學者開始陸續(xù)質疑刑事違法性與社會危害性的關系:如有學者從概念的屬性角度出發(fā),結合罪刑法定原則,提出了罪刑法定原則與社會危害性相沖突的命題,并據此對社會危害性提出質疑,認為社會危害性是一個社會政治的評估,而非一個法律上的概念。作為近來社會危害性與刑事違法性關系論爭的發(fā)起人—陳興良教授運用韋伯的實質合理性與形式合理性為分析工具,認為,“在刑法中,主要是在刑事司法中,我們經常面臨這種實質合理性與形式合理性的沖突,傳統(tǒng)的以社會危害性為中心的刑法觀念是以實質合理性為取舍標準的,但罪刑法定所確立的刑事法治原則卻要求將形式合理性置于優(yōu)先地位。因此,形式合理性是法治社會的公法的根本標志。”從司法角度論證了在犯罪概念中應當消解社會危害性并用刑事違法性來取代它,使之成為犯罪的唯一特征。換言之,論者力挺刑事違法性而竭力否定社會危害性。這樣看來,社會危害性與刑事違法性的關系似乎是緊張而對峙的。傳統(tǒng)觀點所建構的理想圖景在主張“刑法知識去蘇俄化”的一些學者那里遭受嚴重的“創(chuàng)擊”。那么,刑事違法性與社會危害性之間的關系究竟是誠如傳統(tǒng)觀點所言之統(tǒng)一抑或是倡導刑法學研究主體意識學者所指責之緊張乃至沖突,在筆者看來,這似有詳細考究之必要。
二、刑事法一體化視域下的社會危害性與刑事違法性關系新解
虛假新聞傳播的社會危害性透視論文
摘要:虛假新聞緣于新聞工作者滿足受眾的心理需求,緣于激烈的媒體競爭。也緣于新聞自身容易造假。通過采取完善的用人機制、強化行業(yè)自律性以及加強新聞工作者的職業(yè)道德和職業(yè)素養(yǎng)等措施,避免虛假新聞對社會造成更多危害。
關鍵詞:虛假新聞;信息傳播;職業(yè)道德
一、虛假新聞對社會的危害
2007年7月8日,北京電視臺“透明度”欄目以“紙做的包子”為題,播出了記者暗訪朝陽區(qū)一無照加工“紙箱餡包子”的新聞。節(jié)目播出后,北京市人民政府高度重視,要求工商局立即派人檢查并了解情況。7月l1日一l4日,北京市工商局等單位迅速部署,在朝陽區(qū)范圍內組織開展了拉網式專項檢查行動,卻沒有發(fā)現包子餡中含有紙纖維及其他違禁成分。隨后調查人員發(fā)現,新聞“紙箱餡包子”存在虛構舉報,未對包子和肉餡進行法定檢測等疑點。7月15日,北京市公安局刑偵總隊成立專案組對此進行立案偵查。偵查發(fā)現,此節(jié)目內容是由北京電視臺2007年新聘用人員訾北佳一手策劃、編造的虛假新聞報道。一度被媒體炒得沸沸揚揚的京城“紙箱餡包子”事件最終以“虛假新聞”收場,導演這起“鬧劇”的北京電視臺聘用記者訾北佳等6人已被公安機關刑事拘留。7月18日晚,北京電視臺為此在“北京新聞”中公開向社會道歉。無獨有偶,假新聞“女兒狀告爸爸的吻”“錯位夫君夜換嬌妻30年”等都在社會上引起了較大反響。假新聞不僅損害了新聞工作者的聲譽。而且影響了黨和政府的形象,對社會造成了嚴重的危害,具體表現在以下3個方面。
1)誤導輿論,危害社會。新聞報道具有輿論導向的社會功能,虛假新聞不僅浪費了受眾的時間和精力,更使他們的感情受到欺騙和傷害,直至造成思想行為方面的誤導,有礙整個社會的常態(tài)發(fā)展。更為嚴重的是,虛假新聞輕則對社會公眾形成誤導,引發(fā)公眾思想的混亂。重則可能給社會帶來不安定因素,造成社會的動蕩不安。
2)影響形象,喪失威信。虛假新聞影響黨和政府的形象。通常意義上說,新聞是黨和政府的喉舌,是傳播國家大政方針的重要渠道,是思想政治工作的重要陣地。從某種意義上說,新聞傳達的是黨和政府的聲音。代表的是黨和政府的形象。如果虛假新聞不遏制,不僅對社會和受眾傷害嚴重,對于新聞界自身的損害也是不言而喻的。虛假薪聞在破壞了人們對媒體信任的同時,也嚴重影響我們的黨、政府在公眾心中的形象。因此,虛假新聞是把雙刃劍,既害人害己,又害社會。
我國社會人格弊端的危害性透析論文
【摘要】社會的現代人格體系的構建,是建設以人為本的和諧發(fā)展社會的重要內客。理性地闡釋我國社會人格現狀存在的若干弊端、形成弊端的原因以及該弊端對所引發(fā)的人格障礙,指出面對人格現狀必須進行社會人格整合與重塑的必要性以及整合重塑應循的基本原則。我們以馬克思主義理論武器,推動當前我國社會主義人格文明的全面建設,適應并促進我國社會的和諧發(fā)展。
【關鍵詞】社會人格現狀弊端障礙整合重塑
進入新世紀后,我國加快了改革開放的步伐,這將使得我國社會進一步走向現代社會。現代社會是可持續(xù)發(fā)展的社會,它要求社會的諸方面,物質文明與精神文明、政治與軍事、“硬”件與“軟”件并重,和諧地發(fā)展,在彼此互動的發(fā)展中求得社會總體上的進步。因此,在國民經濟發(fā)展水平大幅度提高的態(tài)勢下,人們開始關注社會的“軟”件建設,關注社會的精神文明、人文精神的狀態(tài)。因為不和諧的社會將引發(fā)沖突、暴力甚至動亂,這不僅妨礙社會的經濟建設,甚至影響整個社會的進步。包含著社會公民的個性、品德、潛能等方面的社會人格狀態(tài)關系到公民的基本精神狀態(tài),關系到公民的基本素質。付我國社會的現實人格狀態(tài)作出實事求是的分析和評價,發(fā)現其中的弊端及其危害并尋求付策,將有利于構建現代人格范型和新的人文精神,并促進社會的和諧發(fā)展。
一、我國社會現實的人格狀態(tài)及其弊端
自上世紀}o年代末,我國社會進行的社會改革和開放以來,社會發(fā)生了巨大變化,生產力得到了空前提高,社會物質財富大大增加,人民的生活也有了大幅度的改善。伴隨著物質文明的發(fā)展與進步,社會的政治文明、精神文明方面雖然也有一些可喜的進步,但勿庸諱言的是,比之于物質文明則有著較大的差距。反映在社會精神領域,表現為人文精神的嚴重缺失,物欲至上、急功近利盛行,我國社會的人格狀態(tài)在這樣的社會人文環(huán)境中存在諸多弊端,其現實表現不容樂觀,甚至有某些危機的跡象。有學者將此概括為人格的“三失”—即傳統(tǒng)人格失效、現實人格失范、理想人格失落,是很有道理的。這些弊端可概括為以下幾個方面:
第一,原有的傳統(tǒng)人格與發(fā)展了的社會經濟形態(tài)不相適應。改革開放前,我國社會的經濟體制是一大二公的計劃經濟體制,與這一經濟體制相適應的是依附性強、缺少自主獨立的人格狀態(tài)及人格范式。人們在社會活動中想問題辦事情,習慣于統(tǒng)一安排和聽命,習慣于通過依靠他人或社會來達到自己的行為目的,缺少自立、主見和開創(chuàng)精神。改革開放后,我國的經濟體制發(fā)生了大的變化,實行了以公有制為主導的多元所有制并引入了市場經濟機制。多元的市場經濟,要求社會的人格狀態(tài)能充分展現人們內在精神氣質的多樣性,充分發(fā)揮人的潛在能力,并倡導人性中的獨立、自主、競爭、富于責任感以及開拓創(chuàng)新的人格精神。這就使得原有的人格范式與發(fā)展了的社會經濟形態(tài)很不適應,巫待構建新的社會人格。
法律視野下犯罪特征研究論文
關鍵詞:研究類型/面向立法/面向司法/社會危害性/刑事違法性
內容提要:目前我國刑法學中有關犯罪特征的爭論,其核心就是沒有明確在何種意義上討論犯罪特征問題。從刑法學研究類型的角度分析,刑法學中有關犯罪特征的研究包括面向立法的研究和面向司法的研究,面向立法的刑法學研究認為犯罪的特征是應受刑法懲罰的社會危害性,面向司法的刑法學研究認為犯罪的特征是刑事違法性。
一、刑法學研究的類型劃分
如果將刑法學研究與刑法的運行過程相聯系,并且以此為標準來進行劃分的話,刑法學研究可以分為面向立法的刑法學研究和面向司法的刑法學研究。
所謂面向立法的刑法研究是以刑事立法為最終目標的研究,包括事實判斷、價值判斷、解釋選擇和立法技術等問題。其中事實判斷問題,意在揭示生活世界中存在哪些類型的利益關系、以往對于這些利益關系進行協調的手段是什么、其績效如何;價值判斷問題,意在以討論事實判斷問題得出結論為前提,依據特定的價值取向,決定生活世界的哪些類型的利益關系適合采用刑法手段進行協調,并依據特定的價值取向對相應的利益關系做出妥當的安排;解釋選擇問題,意在用刑法語言將價值判斷的結論及其附屬因素表述出來,完成從“生活世界”向“刑法世界”的轉換,為刑法的成文化開辟道路;立法技術問題則是討論在刑法成文化過程中,如何在一部法典或一部專門法律中,妥善容納價值判斷的結論。
所謂面向司法的刑法研究就是以司法適用為最終目標的研究,研究在司法實踐中如何落實法典中所體現出來的價值取向,主要是指司法技術問題,即主要討論裁判者在適用法律解決糾紛的過程中,如何妥當地認定案件事實以及如何妥當理解、轉述立法者體現在法律規(guī)定中的價值判斷及在必要時填充法律漏洞,并進一步評價行為的問題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