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調查范文10篇
時間:2024-04-01 11:26: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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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察行政調查分析論文
[摘要]警察行政調查即警察機關出于治安行政管理的目的,對治安信息的收集和處理活動。行政調查不僅僅是事后證據的收集,另外還包括事前信息的收集。警察行政調查的啟動常常出于具體執行者——警察個人的意圖和判斷,帶有很大的自由裁量性。加強警察調查權的控制,對調查行為可能存在的瑕疵事前給予充分的重視與事后完善的救濟。
[關鍵詞]行政調查警察行政調查行政程序法行政證據
公安部在《公安機關辦理行政案件程序規定》中單列一章調查,說明我國的行政機關,特別是具有極強國家強制力的公安機關開始逐步注重和貫徹行政行為依據取得程序的合法性,即行政調查開始從理論研究向實踐發展。然而行政調查究竟該如何定義和定性,行政調查和行政證據是何種關系,行政調查如何救濟等方面都很值得研究。不將這些問題作深入細致的考量,那么依法行政這一行政法的大原則也就難于真正的實現。基于這樣的考慮,我們有必要以警察行政調查入手,為我國行政程序法行政調查制度的建立提供一點參考意見。
一、行政調查分析
行政調查相對于依法行政的重要意義就在于,行政機關做出的一切行政行為都應該以事前深入的行政調查為合法性和合理性基礎。無行政調查就難于保障行政管理目的的實現,也就削弱了行政行為的合理性基礎;行政調查的不合法實質上就是行政程序的不合法,從而從根本上動搖了行政行為的合法性基礎。故而在有著“重實體、輕程序”傳統的我國,研究和規范行政調查行為就更為迫切。
1、目前我國行政法學者對行政調查還未形成較統一的認識,就其性質的認識而言基本上有以下幾種看法:第一種認為行政調查是一種行政事實行為,即僅以影響和改變事實狀態為目的,僅涉及程序權利和義務,而與實體權利和義務無關的行為;第二種認為行政調查是一種產生行政程序法律關系,從而間接影響行政實體法律關系的程序性行政行為;第三種認為行政調查是一種階段行為,是行政主體的某一行政行為的中間階段,其性質從屬于該行政行為。
行政決策調查研究制度
為保持和發揚理論聯系實際,密切聯系群眾的優良作風,不斷提高重大行政決策的科學化、民主化水平,根據都江堰市政府全面推進規范化服務型政府建設的有關要求,結合我辦實際,特制定重大行政決策事項調查研究工作制度。
一、移民辦全體會議、主任辦公會是重大行政決策的決策機構。
二、重大行政決策事項是指:
(一)移民辦年度計劃的中、長期規劃;
(二)財務預決算草案;
(三)有關移民穩定方面的重大問題;
逃費行政處罰調查
高速公路法制化管理進程也在不時進步。省高速公路管理條例》公布,隨著我省高速公路發展步伐不時加快。將交通行政處罰列入到省高速公路收費管理的范疇中,這既是對推進我省高速行業行政管理體制的改革,也是對完善我省高速逃費處理模式的突破。如何借助交通行政處罰的力量,打擊惡性逃費行為,維護正常收費秩序,促進高速行業管理規范,擺在面前的一個嶄新而迫切的課題。
一、目前打逃工作中存在的問題
目前,我省高速公路對少交、逃交、拒交高速公路車輛通行費的行為,依照《高管條例》的規定均采取補交車輛通行費票款的處理,以往對逃費行為加收票款的政策不再施行。但以補票作為處理逃費車輛的唯一措施,根本無法對高速公路逃費行為進行全面、有效的管理和控制,集中問題有以下三點:
(一)對逃費車輛的處理較輕,造成逃費行為屢禁不止。大量不法司機們意識到,現行逃費處理措施僅為補交票款,逃費成本幾乎為零,就紛紛大行其道。高速公路出現了頻頻作案,屢禁不止的逃費車,并有擴張漫延的趨勢。據不完全統計,僅京珠高速公路的逃費車就達1.26萬輛,查處逃費金額288萬元;逃費車更加嘆為觀止,截止11月20日,逃費車達7.51萬輛,累計查處逃費金額達978.8萬元,逃費車輛增長率為496.03%。
(二)對逃費車輛的處理缺乏主動權,制約了對假證、假軸等逃費車輛的有效打擊。逃費車輛經常通過使用假行車證虛報座位和限重的方法逃費,而行車證的真偽只有通過公安內部網才能查詢到。收費管理人員即使當場就識別出假證,卻拿不出逃費者制假的依據。目前多半采取聯動稽查的方式,聯合公安、交警部門共同查處此類逃費車輛,此方法雖在一定程序上打擊逃費車輛,但此舉多因收費管理人員不具備執法主體資格,無法當場獨立取證,執行力薄弱,工作效率較低。
(三)逃費車輛肆意干擾正常收費秩序,對收費管理工作造成嚴重困擾。大量逃費車輛利用沖磅、繞磅、跳磅進行逃費,情節惡劣者甚至在磅稱上反復通過數次,對收費人員的政策宣傳和嚴厲制止置之不理,還與收費人員爭執糾纏,經常造成車輛滯留,車道堵塞,嚴重干擾了收費現場的通行秩序,對收費現場安全保暢工作形成壓力。
行政專業調查報告
一、社區管理中存在的問題
(一)社區居委會的工作行政化傾向嚴重、工作任務繁重
1、社區居委會自治功能尚未到位
通過調查發現,社區居委會的功能當前還未能突破辦理政府行政事務為主,辦理社區事務為輔的現狀,還習慣于上級領導布置什么就干什么,工作中表現較強的依賴性,自主性、自治性沒有得到體現。一是社區自治的任務與工作要求有距離。社區居委會的自治工作應有三方面內容,即:首先要做好社區服務,但實際上社區服務做得極少或是空白;其次要做好社區事務的民主決策與管理,但實際上的效果不明顯;第三是豐富社區教育活動,倡導科學文明健康的生活方式、建設社會主義精神文明,但實際上文體活動多,教育活動少。二是社區居委會已經成為事實上的“政府的腿”。《居民委員會組織法》規定了社區居委會有協助政府有關部門做好管理工作的職責,具體規定了必須要協助政府部門做好社區治安、公共衛生、優撫救濟、最低生活保障、計劃生育和青少年教育等有關工作。通過調查,以上這些職責應該是社區居委會通過居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務等形式開展的,但是大多數情況是街道辦事處要求社區居委會替政府部門填表格、建檔案、出具證明材料等行政性工作;同時政府部門臨時性的統計、調查任務也都通過街道辦事處落實到社區居委會來執行。這使得社區居委會的大部分時間都花在協助政府部門的工作上,居民自治組織的作用被行政化所覆蓋。
我結合工作對40人進行了調查,當問到居委會是什么性質的組織時,有28人回答是代表政府的機構,只有8人回答是代表居民的,還有4人不清楚。在社區專職工作者隊伍中也有很大一部分有“吃人俸祿,為人分憂”;“拿政府的薪水,替政府干活”的思想。在街道辦事處工作人員中絕大多數都認為社區居委會是街道辦事處的下屬單位,理所應當地完成街道辦事處布置的各項工作任務。
2、社區事務纏身,工作任務繁重
行政強制法調查報告
一、《行政強制法》的現狀
從1999年開始醞釀,歷經全國人大常委會五次審議修改,前后歷時12年,備受關注的《行政強制法》于2011年6月30日由第十一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一次會議審議通過,并已于2012年1月1日起實施。
《行政強制法》的出臺,力求解決我國當前存在的執行難問題,執行難主要表現在:①被執行人難找;②執行財產難尋;③執行權力受拘束;④執行結果不到位。“執行難”作為中國司法難以克服的痼疾之一,已顯得積重難返,“執行難”也已成為影響法院工作的瓶頸,“執行難”一直制約著我國有關行政機關的工作,成為社會關注的難點,法院的威信往往因許多案件得不到執行而受到質疑。《行政強制法》是繼《行政訴訟法》、《國家賠償法》、《行政處罰法》、《行政許可法》之后,我國在行政法領域出臺的重要法律。行政強制,包括行政強制措施和行政強制執行。行政強制措施,是指行政機關在行政管理過程中,為制止違法行為、防止證據損毀、避免危害發生、控制危險擴大等情形,依法對公民的人身自由實施暫時性限制,或者對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財物實施暫時性控制的行為。行政強制執行,是指行政機關或者行政機關申請人民法院,對不履行行政決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依法強制履行義務的行為。
二、《行政強制法》在實施中存在的問題及其對策
所有的立法目的都在于要解決現實中存在的問題,實現把文字上的規定變成社會實踐和事實,然而剛剛通過的《行政強制法》,其立法宗旨的實現,由于受多種因素的影響和制約仍需不斷完善。
(一)、關于查封、扣押財物的處理問題
獨家原創:銀行行政管理調查報告
近段時間以來,根據行政管理專業在實踐環節中的要求,結合所在銀行及自身工作實際,運用在行政管理專業中所學到的知識,對銀行行政管理工作進行了調查研究,以期達到學有所用,鍛煉提高。調查對象自身所在銀行及其下屬各網點的部分員工,調查采取訪談法、觀察法等相結合的方式,對銀行員工在工作和生活中遇到的主要困難、壓力狀況、身體和心理狀況、工作態度、工作效率等方面。
一、基本情況
在這次社會調查中,發現了一個較為突出的問題:員工職業倦怠較為嚴重,執行力、戰斗力低下。根據對部分員工的調查發現,有近70%的人還沒有患上職業倦怠癥,工作狀態不錯;有20%的人已經開始出現了職業倦怠癥的前期癥狀;有10%的人很危險,工作狀態很不佳,職業倦怠狀況嚴重。這些倦怠者的主要表現為:在別人眼中他們是白領一族,是很多人羨慕的對象。但其本人卻對職場“索然無味”,對工作失去興趣,認為工作枯燥乏味,機械煩瑣。情緒上波動很大,敷衍工作,得過且過,沒有任何抱負,個人發展停滯等。但他們原有的自身素質、工作經驗、社會影響等都有較好的基礎。
二、原因分析
主要有兩個方面:一是個人因素。倦怠者心理健康水平低,不能正確認識自我,不能認清自我價值,掌握自己的優勢與不足,預測自己倦怠的征兆,了解自己的主觀情緒是否影響了自己的生理和心理變化,沒有做好應激的積極準備。例如有的新員工,從學校到銀行工作以來,思想壓力太重,總認為自己能力欠佳,在工作中謹小慎微,始終不能放開手腳工作,心理素質低下,導致工作沒有創新和起色。二是客觀因素。銀行業作為經濟部門,工作業務要求高,部分員工職業工作的創造性低,部分員工人有明顯的情緒衰竭,甚至出現玩世不恭的維度。在工作中以執行為主,自主性差,只是依仗著一種“慣性”工作,他們因循守舊、枯燥乏味的機械重復著煩瑣事務,缺乏主動性和創造性。
三、具體對策
行政調查權利保護建議
行政調查,是指行政機關為達成特定行政目的,所行使的個別具體權限,以對特定相對人所為的相關事實與資料進行的調查搜集活動。行政機關在行政管理過程中的行政決策是以所掌握的事實和證據為基礎的,只有掌握了正確的信息或資訊,才能保證行政決策的正確性。因此,為了實現這一目的,就必須進行行政調查,通過行政調查獲取充分的事實和證據,并以此來支持行政行為的合理性。行政調查是行政機關行使行政調查權的行為方式,行政調查直接涉及公民私權利,因此,實踐中行政調查可能會對公民私權利產生影響甚至限制。行政行為的合法性與合理性是建立在行政調查的合法性基礎之上的,違法行政調查必然會對行政相對人的權利構成侵害。鑒于此,本文將以行政調查相對人權利的保護為視角,探析保護相對人權利的路徑。
一、我國行政調查中對相對人權利亟待保護
行政調查是行政上的一般制度,廣泛適用于行政管理各領域。我國許多行政法律中都存在行政調查的相關規定,如我國《反洗錢法》第23條規定:“國務院反洗錢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省一級派出機構發現可疑交易活動,需要調查核實的,可以向金融機構進行調查,金融機構應當予以配合,如實提供有關文件和資料。”其他法律法規中雖沒有直接規定行政調查,但也存在相關的規定,我國《行政處罰法》第36條規定:“除本法第三十三條規定的可以當場作出的行政處罰外,行政機關發現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有依法應當給予行政處罰的行為的,必須全面、客觀、公正地調查,收集有關證據;必要時,依照法律、法規的規定,可以進行檢查。”《公安機關辦理行政案件程序規定》(2006年修訂)第七章關于調查取證的規定;《稅收征收管理法》第四章關于稅務檢查的規定等等,這些法律及行政法規都體現了行政調查。從這些法律法規關于行政調查的規定中,我們不難看出,我國沒有對行政調查作專門的規定,更沒有制定一部關于行政程序的法律。而我國行政調查的相關規定基本上也是零散地存在于不同的行政法規、規章之中,缺乏系統性和協調性,甚至存在沖突,不能從整體上對行政行為進行調整。我國的行政調查側重于相對人的協助義務,在這種情況下,行政調查利害關系人的權利極易受到侵害,這種侵害包括對實體權利侵害和對程序權利的侵害。對行政調查相對人的實體權利的侵害主要發生在強制調查中,如對公民的人身自由、隱私、財產等權利的侵犯。對相對人程序權利的侵害主要包括對實體權利的輔助性權利的侵犯如舉證權、申訴權等,還有調查過程中要求公平對待的、不受歧視的權利,以及對調查相關的知情權等。行政調查對相對人權利的侵害不僅存在于調查過程中,還存在于在行政調查基礎之上所實施的具體行政行為所造成的侵害。因此,對于行政調查中的相對人權利的保護必須引起重視。
二、行政調查相對人權利保護的域外考察
(一)英國
英國一直重視程序正義,這種程序正義源于自然正義觀念的傳統。自然正義在英國歷史上逐漸發展成為兩個重要的規則:公平聽證規則和排除偏私規則。公平聽證規則是指行政相對人有陳述和被傾聽的權利。具體來說,行政機關必須聽取對方意見的原則包含三個內容:公民有在合理時間以前得到通知的權利;了解行政機關論點和根據的權利;為自己辯護的權利。[1]排除偏私規則要求在行政程序中,行政決定不能由存在利害關系的行政主體作出,也不能就同一件事情自己既是訴求方,又是裁判者,簡單地說,就是自己不能做自己的法官。這些規則在英國行政調查中得到了很好的貫徹,英國早在1921年的《調查裁判所證據法》以及后來取代它的《調查法》,都體現了自然公正基本原則。英國在行政調查中,基于效率的考慮,《調查法》賦予了調查主體法定的強制權,可以以通知或者命令的形式要求被調查中提供證據資料。必要時,可以通過司法途徑強制被調查者遵循調查通知或者命令。這是被調查者協助義務的強制規定,對于違反協助義務破壞調查的被調查者可以對其進行追訴,要其承擔法律責任。但同時也基于人權保障的考慮,被調查者在其權利受到損害時同樣具有救濟的權利,無論是實體權利還是程序權利,只要受到了行政調查的侵犯,被調查者以及與調查有利害關系的人,都可以在規定的時效屆滿前提起司法審查。由此可以看出,英國的行政調查制度,一方面保障了行政調查的效率性,另一方面針對違法行政調查為相對人的提供了及時保護,這就為公權力與私權之間的平衡提供了法律基礎。
行政調查的公民權利與義務詮釋
摘要:我國目前對行政調查定性不準,對其制度研究不應偏重于授予行政機關調查權,應更加重視對相對人和相關公民的權利保障以及對他們設定協助義務的合理限度,確保三者的平衡。本文以行政調查中對公民權利的保障與救濟,以及公民的義務為線索,結合案例及國外相關法律制度,分析行政調查權的行使與控制、行政調查程序的構建等相關理論。
關鍵詞:行政調查公民權利公民義務
以往學界對行政調查的研究極不重視,相關論著也屈指可數。其實,行政調查的理論體系相當龐雜,在整個行政法學理論體系中的地位也日益重要,我國行政調查的研究較國外已十分落后。這不僅表現在對行政調查的定位存在爭議,與相關概念區別不清;還表現在目前沒有統一的《行政程序法》,行政調查制度散見于各部門行政法,以規定授予行政機關調查權為主,缺乏對行政主體義務的規定,缺乏對被調查人權利的關注;并且具體程序構建混亂。本文旨在解決上述問題。
一、理論基礎
對行政調查是否是獨立的行政行為,它與行政檢查等相關概念的區別與通用,一直存在不同觀點。我國有些學者認為行政調查是行政決定前的一個環節,不應視之為獨立的行政行為;而行政檢查是獨立的行政行為,二者不具有可比性,當然不能通用。有的學者認為行政調查與行政檢查是一回事,屬于因過去理論研究的落后而遺留下的概念混亂。筆者認為,從廣義角度而言,凡是行政機關在行政職權范圍內所作出的行為都是行政行為,那么行政調查行為也是行政行為,只不過它通常表現為行政決定前的一個環節,因此可以推論:行政調查權是獨立的行政權力,完全可能直接或間接地影響相對人的權利;行政調查程序也是獨立的行政程序,應完善其各個環節;行政調查與行政檢查是兩個概念,不應餛淆。
如前所述,學界長期以來不重視對行政檢查的研究,認為行政檢查只是行政決定前的一個環節,不是獨立的行政行為,行政檢查權的行使也不會對相對人造成獨立于行政決定的影響。通過上述分析,可以澄清:行政調查行為具有獨立性,也是行政行為。有了這一理論前提,關于行政調查權行使過程中對相對人的影響及行政調查具體程序設計時應如何保障相對人權利等一系列問題都迎刃而解。
剖析行政調查領域的不得自證己罪原則
摘要:不得自證已罪原則在行政調查領域的適用,在美國等西方國家,是一個憲法問題。在我國,從長遠來看,不得自證已罪原則的適用,包括刑事訴訟領域和行政調查領域,是必然的趨勢。在行政調查領域,適用不得自證已罪原則,應當考慮行政法本身的特點,與行政程序中的證據規則配合使用。
關鍵詞:不得自證己罪原則行政調查刑事偵查
簡單地說,行政調查就是行政機關的信息搜集活動,它普遍而廣泛地應用于各個行政領域,為行政機關實現行政職能、達到行政目的所必須。行政調查中,經常要求公民提供有關的信息、資料。這必然涉及不得自證己罪原則的適用問題。在美國,不得自證己罪原則是一個基本的刑事司法原則,由憲法修正案規定。所以,不得自證己罪原則在美國行政調查領域的適用是一個憲法問題。在我國,雖然不得自證己罪原則尚未完全確立,但是,行政調查領域中是否適用不得自證己罪原則,關乎公民權利的保護,同樣需要理論和實踐的關注。
一、不得自證己罪原則的淵源和內涵
不得自證己罪原則可以追溯至拉丁法諺Nemoteneturprodereseipsum,即沒有人必須作為對抗自己的證人,NemoTeneturSeIpsumAccusare,即沒有人必須自我抗訴。
公元13世紀教皇英諾森三世建立了職權宣誓制度,即法院可以依職權命被告宣誓自己必須據實回答所有問題,若拒絕陳述將受處罰。職權宣誓制度被英國1487年設立追訴異議人士的星法院和1585年設立的追訴異教徒的高等宗教事務法院采納,但許多英國教士在宗教法庭依據上帝的律法或是自然法拒絕宣誓作證。當時星法院和高等宗教事務法院的很多判決后來被普通法法官以職權宣誓制度違反自然法為由,予以廢棄。與此同時,不得自證己罪原則在普通法院以Lilburne案為代表的一系列判例中逐漸得以確立。到了18世紀初,不得自證己罪權利成為英國根深蒂固的公民權利。
滇西自治區行政文化調查探討
【摘要】該調查報告指出民族自治地方傳統行政文化中存在的消極成分阻礙著現代政府改革與發展,必須對其進行從封閉保守型到進取開放型、從集權型到民主參與型、從人治型到法治型的變革與創新,并且創建參與型、法治型和學習型政府才能順利推進地方政府的行政改革與發展。
【關鍵詞】民族自治地方;行政文化;政府發展
一、民族行政文化是民族自治地方政府在長期的行政管理活動中逐步形成的,并為公務員所普遍認同的價值觀、團體意識、態度、情感傾向、行為規范和思維模式等的總和。由于民族自治地方行政管理的特殊性,導致了該地方的行政文化有其特殊的內涵、內容和特征。云南省滇西地區包括德宏州、臨滄市、大理州、保山市、怒江州、迪慶州、麗江市七州市,而民族自治地方有傣族景頗族自治德宏州、大理白族自治州、怒江傈僳族自治州、迪慶藏族自治州。滇西民族自治地方雖民族眾多,但主要以白族、傣族景頗族、傈僳族、藏族和納西族為居多,各民族千百年來,地域相鄰、雜居為生、互相往來,因此,歷史文化有一定的共性,本文以大理白族地區的行政文化為調查對象,以發放調查問卷、個別訪談、走訪公務員等田野調查的形式,試圖分析滇西民族自治地方行政文化的具體表現形式,并在此基礎上提出民族自治地方政府建設良好行政文化,實現政府又好又快發展的初步設想。
二、研究設計
1、研究對象
大理白族自治州5個縣市,分別是D市、R縣、H縣、W縣和J縣,共824名政府公務員參加了調查,發放問卷824份,有效問卷822份,其中漢族227人、白族548人、回族29人,彝族18人;他們當中中共黨員759人,共青團員27人,派22人,群眾14人;具有大學文化及以上的有649人,占79%,中專(高中)文化115人,占14%,初中文化58人,占到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