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所得稅會計準則范文10篇

時間:2024-04-02 19:29: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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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所得稅會計準則

新所得稅會計準則應用分析論文

【摘要】新企業會計準則中,所得稅的會計核算變化較大,增加了遞延所得稅資產和遞延所得稅負債兩個科目。本文通過對新舊準則差異的分析,并列舉具體數據進行運算,以利于對新所得稅準則的理解和正確運用。

2006年2月15日,財政部了《企業會計準則第18號——所得稅》。新所得稅準則與以《企業所得稅會計處理的暫行規定》為代表的舊制度相比,無論在制定準則所依據的基礎觀念,還是所得稅會計差異的分類、所得稅會計方法、財務報表列報與披露等方面都存在著重大差異。

一、新所得稅準則與舊制度之間的差異分析

(一)制度準則所依據的基礎觀念不同

在會計準則制定過程中,存在著兩種不同的理念(或稱準則建立的基石)——資產負債觀和收入費用觀。

資產負債觀基于資產和負債的變動來計量收益,因此只有當資產的價值增加或是負債的價值減少時才會產生收益;而收入費用觀則通過收入與費用的直接配比來計量企業收益,按照收入費用觀,會計上通常是在產生收益后再計量資產的增加或是負債的減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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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所得稅會計準則計量研究論文

一、新舊所得稅會計準則的比較

(一)會計觀念的轉變——由收入費用觀轉向資產負債觀

新所得稅會計準則下的資產負債表債務法正是堅持資產負債觀念,通過比較資產、負債的賬面價值與其計稅基礎,分析兩者之間差異的性質,確定應納稅暫時性差異與可抵扣暫時性差異,從而得到資產負債表日遞延所得稅負債和遞延所得稅資產的應有金額,并與期初遞延所得稅負債和遞延所得稅資產的余額相比,確定當期應予進一步確認的遞延所得稅資產和遞延所得稅負債金額或應予轉銷的金額,作為構成利潤表中所得稅費用的遞延所得稅。這一方法保證了資產負債表中所反映的遞延所得稅資產和遞延所得稅負債與資產和負債概念的符合性,也保證了資產負債的真實公允。

(二)所得稅會計處理方法的變化

舊準則中企業在進行所得稅會計處理時,可以選擇應付稅款法,也可以選擇納稅影響會計法中的遞延法或損益表債務法。從理論上來說,納稅影響會計法優于應付稅款法,更能體現“所得稅是企業在獲取收益時發生的一種費用”這一觀點。

新的所得稅會計準則摒棄了應付稅款法,要求企業一律采用資產負債法來核算遞延所得稅,在理論上更符合會計要素確認的要求。同時新所得稅會計準則體現了與國際慣例趨同的原則,實現了與國際通行做法的接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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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所得稅會計準則論文

財政部2005年8月12日公布的《企業會計準則第X×號——所得稅》(征求意見稿)(以下簡稱“新準則”),與企業目前適用的《企業所得稅會計處理的暫行規定》([94]財會字第25號)及1995年的《企業會計準則——所得稅會計(征求意見稿)》(二者以下簡稱“舊準則”)相比,存在較大的差異。筆者將在對其比較的基礎上,剖析新準則隱含的問題,并據此提出建議。

新舊準則的比較

新準則主要在所得稅的會計處理方法及其相關信息的披露等方面進行了規范,與舊準則相比,會計重心由原來的以損益表為重心轉向了以資產負債表為重心,從而使新準則中計稅差異、會計處理方法等發生了變化。

1.計稅差異的不同

新準則以資產負債表為會計重心,計稅差異部分源于會計準則和稅法確認的資產或負債的金額不一致。新準則引入了資產的計稅基礎、負債的計稅基礎概念,并在此基礎上引入了暫時性差異的概念,即資產負債表內某項資產或負債的賬面價值與其按照稅法規定的資產或負債計稅基礎之間的差額。如:流動資產中包括賬面價值為100元的應收賬款,相關的收入已包括在應稅利潤中,對此項應收賬款不需要再納稅,該應收賬款的計稅基礎就是其賬面價值100元,二者的暫時性差異為0.再如:流動負債中包括賬面價值為100元的預收利息收,由于稅法規定相關的利息收入按收付實現制予以征稅,該預收利息收入的計稅基礎是0,二者的暫時性差異為100.

舊準則以損益表為會計重心,計稅差異源于會計準則和稅法對收入和費用的確認與計量在口徑上和時間上的不一致,將根據會計準則確定的稅前會計利潤與根據稅法確定的應納稅所得額之間的差異區分為永久性差異和時間性差異。永久性差異產生于當期,以后各期不作轉回處理,如企業發生的超標準的業務招待費和公益救濟性捐贈等;時間性差異發生于某一時期,但以后一期或若干期可以轉回,如企業的固定資產折舊費和廣告費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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探索執行新所得稅標準對單位財務現狀的影響

摘要:新會計準則率先在上市公司執行,新會計準則的執行標志著我國會計準則與國際會計準則實現了實質性趨同。與舊準則會計處理方法不同的是資產負債表債務法是以資產負債為重心,按企業資產負債的賬面價值與稅法規定的計稅基礎之間的差額等確認所得稅費用的方法。

關鍵詞:暫時性差異,時間性差異,資產負債表債務法

2006年2月財政部《企業會計準則第18號——所得稅》,對所得稅的核算作了重大改變。新所得稅準則引入了“資產的計稅基礎”、“負債的計稅基礎”等概念,所得稅核算采用了資產負債表債務法,這是資產負債表觀在會計準則中的一個具體運用,目的就是通過比較資產、負債等項目按照企業會計準則確定的賬面價值與按照稅法確定的計稅基礎之間的差異,將該差異的所得稅影響確認為遞延所得稅資產或遞延所得稅負債,并在此基礎上確定當期所得稅費用。本文從新舊會計準則會計處理不同的角度,分析執行新所得稅會計準則對企業財務狀況產生的影響,并對執行新所得稅準則可能存在的問題進行了分析。

一、新舊所得稅準則主要差異

新所得稅準則會計核算采用的是資產負債表債務法,與舊準則會計處理方法不同。資產負債表債務法是以資產負債表為重心,按企業資產、負債的賬面價值與稅法規定的計稅基礎之間的差額,計算暫時性差異,據以確認遞延所得稅負債或資產,再確認所得稅費用的方法。舊所得稅準則中,企業對所得稅核算方法選擇余地很大,既可以選用應付稅款法,也可以選擇納稅影響會計法。在采用納稅影響會計法下,既可以采用遞延法,也可以采用利潤表債務法。資產負債表債務法要確認遞延所得稅負債或遞延所得稅資產,就要求企業在取得資產、負債時應當確定其計稅基礎。計稅基礎,是新舊所得稅會計準則基本理論上的差別。舊會計準則所得稅會計核算注重時間性差異,時間性差異是指在一個期間產生而在以后的一個期間或多個期間轉回的應稅利潤與會計利潤之間的差額,它側重從收入和費用角度分析會計利潤和應稅所得之間的差異,揭示的是某個期間內的差異。新準則采用全新的資產負債表債務法進行所得稅核算,依據國際慣例,按照資產與負債的賬面價值與其計稅依據之間的差額定義暫時性差異。暫時性差異是指一項資產或負債的計稅基礎與其在資產負債表中的賬面金額之間的差額,它側重從資產和負債角度分析會計利潤和應稅所得之間的差異,揭示的是某個時點上的差異,更強調差異的內容和原因。新所得稅準則企業彌補虧損時在一定條件下可以確認遞延所得稅資產,對遞延所得稅資產可以計提減值準備,而舊準則沒有這方面的規定。

二、執行新所得稅準則產生的客觀財務效果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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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舊所得稅會計準則比較及對企業的影響

*年2月15日,財政部了新會計準則,并于2007年1月1日起首先在上市公司中執行。這次新會計準則體系的制定,是我國會計改革路上一個新的里程碑。其中新所得稅準則格外引人注意,新所得稅準則直接借鑒《國際會計準則第12——所得稅》所得稅準則,引入計稅基礎和暫時性差異概念,要求企業采取資產負債表債務法所得稅處理方法。這是一次所得稅會計革命性的變革。

一、新舊所得稅會計準則的差異

1.計稅基礎

舊準則強調收入和費用與納稅收益和納稅扣除之間的差異,主要是從發生額的角度進行分析。新準則則強調企業在某一特定時日的資產、負債的賬面價值與其計稅基礎之間所存在的暫時性差異。

2.暫時性差異取代時間性差異

暫時性差異取代時間性差異,是采用資產負債表債務法的結果,也是與國際會計準則第12號趨同的結果。暫時性差異在以后年度資產收回或負債清償時,會產生應稅所得或可抵扣金額。暫時性差異又分為應納稅暫時性差異和可抵扣暫時性差異。所有的時間性差異均是暫時性差異,但某些暫時性差異并非時間性差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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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善新制度下企業所得稅的對策

摘要:新所得稅會計準則與舊制度相比,無論在會計處理方法上,還是在相關會計信息的披露方面都進行了較大程度的規范。本文將在詳細探討這些差異的基礎上,提出進一步完善新所得稅會計準則的對策。

關鍵詞:新會計準則;企業所得稅

一、新舊所得稅準則的主要變化比較

1.新所得稅會計準則使用“暫時性差異”概念取代“時間性差異”概念

新會計準則中規定暫時性差異指的是一項資產或一項負債的稅基和其在資產負債表中的賬面金額之間的差額;而時間性差異指的是因收入或費用在會計上確認的期間與稅法規定申報的期間不同而產生的差異。如果資產負債表中資產的賬面價值低于其計稅基礎或負債的賬面價值高于其計稅基礎時,就是遞延所得稅資產;反之,則是遞延所得稅負債。暫時性差異包括舊制度中所稱的時間性差異和永久性差異中的能轉回的差異,其范圍比時間性差異廣,也就是說,時間性差異一定是暫時性差異,但是暫時性差異不一定是時間性差異。

2.新舊準則中關于所得稅會計的處理方法也存在一定程度的差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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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企業納稅影響會計條例應用論文

編者按;本文主要從我國所得稅會計發展簡介;我國新舊所得稅會計處理方法比較;目前我國應用新所得稅會計準則存在的問題及建議進行論述。其中,主要包括:應稅所得是企業在一定時期內按照稅法規定確定的計稅所得、我國所得稅的開征及立法較晚、《企業所得稅會計處理的暫行規定》——舊制度、應付稅款法是指企業不確認時間性差異對所得稅的影響金額、納稅影響會計法、納稅影響會計法是指企業確認時間性差異對所得稅的影響金額、《企業會計準則18號——所得稅》——新準則、暫時性差異是指資產或負債的賬面價值與其計稅基礎之間的差額、比較分析、與國際會計準則協調、減少會計政策的選擇范圍,增強可比性、與我國國情相結合的需要、主管部門應加大宣傳力度,把握新政策的精髓、企業負責人都應全力支持新所得稅會計準則的推廣應用等,具體請詳見。

所謂所得稅會計,就是研究如何對按照會計制度計算的稅前會計利潤與按照稅法計算的應稅所得之間的差異進行會計處理的會計理論和方法。稅前會計利潤是指企業在一定時期內按照會計準則規定的方法和程序確認的經營成果;應稅所得是企業在一定時期內按照稅法規定確定的計稅所得。由于財務會計和稅務會計在目標、法律依據和核算規則上的不同,稅前會計利潤與應稅所得之間也會產生差異。企業本期應負擔的所得稅費用是按稅前會計利潤計算還是按應稅所得計算,對這個問題不同的選擇會產生不同的所得稅會計處理方法。

一、我國所得稅會計發展簡介

我國所得稅的開征及立法較晚,1980年頒布了第一部所得稅法《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所得稅法》,國有企業從1983年利改稅之后開始繳納所得稅。長期以來我國會計與稅法高度一致,企業所得稅被視為利潤分配的一項內容,所得稅會計沒有產生的必要。1994年初《中華人民共和國所得稅暫行條例》的頒布,標志著稅前會計利潤和應稅所得的分離。1994年6月29日財政部以財會字[1994]第25號的形式頒布的《企業所得稅會計處理的暫行規定》指出,企業應在損益類科目中設置“所得稅”科目,取消“利潤分配”科目中的“應交所得稅”明細科目,即將企業所得稅視為一項費用。2006年2月15日財政部頒布了《企業會計準則18號——所得稅》,新的會計準則定義了暫時性差異并要求所得稅會計采用資產負債表法,從而使我國企業會計準則與國際財務報告之間實現了實質性趨同。

二、我國新舊所得稅會計處理方法比較

(一)《企業所得稅會計處理的暫行規定》——舊制度。《企業所得稅會計處理的暫行規定》將稅前會計利潤與應稅所得之間的差異分為永久性差異和時間性差異,規定永久性差異和時間性差異的會計核算可采用“應付稅款法”或“納稅影響會計法”,納稅影響會計法在具體運用時又分為遞延法和債務法,如果企業選擇納稅影響會計法,建議采用遞延法,有條件的企業,也可以采用債務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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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得稅會計資產負債分析論文

摘要:在新頒布的會計準則中,所得稅會計由利潤表觀轉變為資產負債表觀。文章從這一轉變出發,分析了什么是所得稅會計及其成因,論述了資產負債表觀和資產負債表債務法的具體涵義,總結了所得稅會計中資產負債表觀的具體體現,并指出了新會計準則采用資產負債表觀的積極意義。

關鍵詞:所得稅會計;資產負債表觀;利潤表觀

2006年2月財政部正式頒布了包括1項基本準則和38項具體準則在內的企業會計準則體系,目前已在我國全面執行。

在這38項具體準則中,第18號準則——《所得稅》會計準則尤為引人注目。其中一個關鍵的原因就是由于該準則制定時所遵循的基本理念發生了根本性轉變,由原來的利潤表觀轉變為資產負債表觀。新的所得稅會計處理方法采用資產負債表債務法,與原有的建立在利潤表觀下的所得稅會計的處理方法相比,不僅在概念、特點和核算程序上不同,更重要的是二者在基本理念上也發生了本質的區別。這一處理方法的轉變,是較為完全體現資產負債表觀在我國會計準則中應用的一個典型,也是我國所得稅會計的重大改革。

一、所得稅會計的涵義及成因

所謂所得稅會計,通俗地說,就是研究如何對按照會計制度計算的稅前會計利潤(或虧損)與按照稅法計算的應稅所得(或虧損)之間的差異進行會計處理的理論和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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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得稅會計改革論文

論文摘要:損益表債務法;資產負債表債務法;會計準則

論文摘要摘要:2006年頒布的新所得稅會計準則全面確立了資產負債表債務法的地位。從準則制定理念的轉變入手,闡述并比較了資產負債表債務法和損益表債務法,分析了我國采用資產負債表法的動因,并對新準則實施中可能碰到的新問題提出了自己的看法。

1損益表觀向資產負債表觀的轉變

美國財務會計準則委員會(FASB)在1976年公布的《會計報表的概念框架》中,提出了三種不同的會計理念摘要:資產負債表觀(Asset-LiabilityView)、收入費用觀(Revenue-expenseView,也稱損益表觀)和非循環觀(Non-articulateView)。非循環觀認為資產負債表和損益表分別是各自獨立的報表,其數據不需要銜接。顯然,這和目前人們注重這兩個表間勾稽關系的觀念相矛盾,故這種觀念已被人們摒棄。現在討論較多的是準則制定以資產負債表觀還是損益表觀為導向。

資產負債表觀以資產負債表為重心,是準則制定者在制定規范某類交易或事項的準則時,先規范和此類交易事項產生的資產和負債的確認和計量,然后再根據資產和負債的變化來確認收益。這種觀念是一種全面收益觀,認為企業的收益是凈資產期末比期初的凈增加額,所有者權益的變動(如業主投資、向所有者分配利潤等)不包括在其中。這種收益是企業的實際收益,既考慮交易的影響也考慮非交易因素的影響。損益表觀以損益表為重心,是準則制定者應先考慮和某類交易相關的收入和費用的直接確認和計量,然后再確認資產、負債的變化。這是一種當期收益觀,可以得到有關收益的明細數據。

上世紀20年代開始,公司制盛行,企業所有權和經營權普遍分離,會計的主要目標是向企業所有者提供可考核經營者業績的信息,因此,當期收益的核算是會計核算的主流。1940年,美國聞名會計學家W.A.Paton和A.C.Littleton出版了其著作《公司會計準則導論》,該書系統總結了當時的會計實務,完善了當期收益的確認、計量原則和方法,確立了損益表觀的主流地位。后來,隨著公司規模的擴大,股權分散,企業權力向管理層轉移,企業投資者和潛在投資者更關注的是如何買賣股票以期獲得投資收益,因此更重視獲得有助于判定企業財務狀況和長期贏利能力的會計信息。1978年FASB的第1號財務概念公告中,將提供決策有用的信息作為財務報告的主導目標。以此為導向,FASB在第3號概念公告中,從導致未來經濟利益的流入和流出中定義了資產和負債,并定義了全面收益這一會計要素。另外,FASB在第6號概念公告《財務報表的要素》中,首先定義了資產和負債,然后根據資產和負債的變化定義了其他會計要素。這一系列財務概念公告的,確立了資產負債表觀的主流地位。非凡是安然等一系列會計丑聞曝光后,美國證券交易委員會(SEC)在其針對會計改革的報告中呼吁FASB在制定準則時,應以資產負債表觀代替收入費用觀。FASB在答復SEC的報告中,表示同意SEC的觀點,并打算在其準則制定項目上,繼續采用資產負債表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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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得稅準則研究論文

【摘要】本文立足于以往利潤表觀的角度,較為通俗地分析了對所得稅準則的理解,著重從三個方面論述了所得稅準則的核心問題:一是資產負債表觀與利潤表觀;二是兩種所得稅準則核算觀融合分析;三是利潤表觀下賬面價值與計稅基礎的分析。

【關鍵詞】會計準則;所得稅;資產負債表債務觀;利潤表觀

2006年2月的中國會計準則,在所得稅準則的核算理念上發生了巨大的變動,要求采用資產負債表債務法,這一變化引起了各方會計界人士的關注,普遍認為有一定的難度,其基本思路就是通過資產和負債的賬面價值和計稅基礎揭示兩者之間的暫時性差異,從而確認遞延所得稅資產和遞延所得稅負債,以此確認所得稅費用并將相關要素在報表中予以列示。筆者在已有的相關理論領會分析的基礎上,對所得稅的變化有一些變通的思考,以求對所得稅準則的進一步認識,以便與原準則基本思路的融會貫通。

一、資產負債表觀與利潤表觀

國際會計準則體系倡導全面的資產負債表觀。我國的會計準則體系基本實現了與國際會計準則的趨同,在2006年2月的基本準則及諸多具體會計準則中基本上體現了資產負債表觀之理念,而所得稅會計準則是這一理念的充分體現。資產負債表觀是相對于利潤表觀而言的,它是以資產負債表為報表重心而強調全面收益,是經濟學上的收益觀,強調收益計量從屬于資產的計價,一般通過對期末資產進行計量來求得一定時間內資產的凈增量,并以此作為當期收益。以這種理念為指導,要求根據未來期間經濟利益流入流出企業情況對相關資產、負債等進行確認與計量。利潤表觀是以利潤表為報表重心而強調當期收益,是會計學上的收益觀,直觀地體現為收益就是指一定時期內企業實現的收入與相關的成本、費用之間的差額(夏鵬,2006)。以這種觀念為指導,以會計利潤為核心,通過當期確認的收入和費用對比求得。這種方式盡管簡單,易于理解,但是利潤表觀具有一定的局限性,一方面對暫時性差異揭示得不夠充分,也就是對我國目前經濟發展過程中所出現的許多非時間性差異的暫時性差異沒有較全面地加以考慮;另一方面對于遞延稅款不能全面地分門別類地進行揭示和披露。對于會計信息的相關性及資產、負債真實公允都具有一定的影響。現已開始執行的所得稅準則的資產負債表債務法是以資產負債觀為指導,旨在真實體現資產(或負債)未來可收回金額,真實、公允地反映資產和負債未來為企業帶來的實際的現金流量,既符合會計要素的確認條件,又科學合理。

二、兩種核算觀的融合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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