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券評級制度范文10篇

時間:2024-04-15 02:09: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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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券評級制度

證券評級制度實現模式思考

一國評級制度的有無及其具體的實現模式,是與該國經濟體制中的銀企關系密切相關的。一般而言,在銀企關系相對微弱、企業以直接融資為主的金融體制中,對評級的需求較強,其制度設計以美國為代表;若銀企關系密切、企業融資以間接方式為主,則對評級的需求不足,其代表國家是德國和80年代以前的日本。隨著我國直接融資比重的逐漸增大,證券評級工作應引起足夠重視。

評級通常包括證券評級、企業評級、金融機構評級、國家主權評級等不同種類,其中證券評級的評估對象又可分為債券、優先股、基金、商業票據、銀行承兌票據、大額可轉讓存單、信用證等。債券評級作為評級制度的起源,不僅是證券評級的核心業務,其做法也是其他評級的重要參考,因此本文的討論將主要圍繞債券評級展開。

證券評級是指運用評估體系,通過對與該種證券有關的諸多因素進行綜合考察與分析,對證券的安全性、盈利性、流動性等方面的質量作一綜合評價,并以約定的符號予以列示的評估活動。作為降低資本市場交易費用的一種重要工具,證券評級已成為西方金融制度中重要的組成部分。在國內,隨著市場經濟的發展,評級制度也在不斷地發展完善。

然而,證券評級制度并非是作為一個制度體系中超然獨立的個體而存在的,它與所處的經濟、法律等環境有著密切的關系。本文將從制度比較的角度出發,對西方國家的評級制度加以研究,并與我國評級業現狀及具體國情進行對比,以期得出具有政策性意義的結論。

西方國家的證券評級制度

證券評級始于本世紀初的美國,隨著世界經濟一體化進程的加快,其積極作用也逐步為其他國家所認識。目前,在日本、英國、法國、瑞典、加拿大、澳大利亞等國家,評級制度都有不同程度的發展。考慮到制度變遷路徑選擇的不同,這里將選取美國、德國和日本的證券評級制度作為三種不同類型的代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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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西方證券評級制度比較研究

一國評級制度的有無及其具體的實現模式,是與該國經濟體制中的銀企關系密切相關的。一般而言,在銀企關系相對微弱、企業以直接融資為主的金融體制中,對評級的需求較強,其制度設計以美國為代表;若銀企關系密切、企業融資以間接方式為主,則對評級的需求不足,其代表國家是德國和80年代以前的日本。隨著我國直接融資比重的逐漸增大,證券評級工作應引起足夠重視。

評級通常包括證券評級、企業評級、金融機構評級、國家主權評級等不同種類,其中證券評級的評估對象又可分為債券、優先股、基金、商業票據、銀行承兌票據、大額可轉讓存單、信用證等。債券評級作為評級制度的起源,不僅是證券評級的核心業務,其做法也是其他評級的重要參考,因此本文的討論將主要圍繞債券評級展開。

證券評級是指運用評估體系,通過對與該種證券有關的諸多因素進行綜合考察與分析,對證券的安全性、盈利性、流動性等方面的質量作一綜合評價,并以約定的符號予以列示的評估活動。作為降低資本市場交易費用的一種重要工具,證券評級已成為西方金融制度中重要的組成部分。在國內,隨著市場經濟的發展,評級制度也在不斷地發展完善。

然而,證券評級制度并非是作為一個制度體系中超然獨立的個體而存在的,它與所處的經濟、法律等環境有著密切的關系。本文將從制度比較的角度出發,對西方國家的評級制度加以研究,并與我國評級業現狀及具體國情進行對比,以期得出具有政策性意義的結論。

西方國家的證券評級制度

證券評級始于本世紀初的美國,隨著世界經濟一體化進程的加快,其積極作用也逐步為其他國家所認識。目前,在日本、英國、法國、瑞典、加拿大、澳大利亞等國家,評級制度都有不同程度的發展。考慮到制度變遷路徑選擇的不同,這里將選取美國、德國和日本的證券評級制度作為三種不同類型的代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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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券評級制度比較研究論文

一國評級制度的有無及其具體的實現模式,是與該國經濟體制中的銀企關系密切相關的。一般而言,在銀企關系相對微弱、企業以直接融資為主的金融體制中,對評級的需求較強,其制度設計以美國為代表;若銀企關系密切、企業融資以間接方式為主,則對評級的需求不足,其代表國家是德國和80年代以前的日本。隨著我國直接融資比重的逐漸增大,證券評級工作應引起足夠重視。

評級通常包括證券評級、企業評級、金融機構評級、國家主權評級等不同種類,其中證券評級的評估對象又可分為債券、優先股、基金、商業票據、銀行承兌票據、大額可轉讓存單、信用證等。債券評級作為評級制度的起源,不僅是證券評級的核心業務,其做法也是其他評級的重要參考,因此本文的討論將主要圍繞債券評級展開。

證券評級是指運用評估體系,通過對與該種證券有關的諸多因素進行綜合考察與分析,對證券的安全性、盈利性、流動性等方面的質量作一綜合評價,并以約定的符號予以列示的評估活動。作為降低資本市場交易費用的一種重要工具,證券評級已成為西方金融制度中重要的組成部分。在國內,隨著市場經濟的發展,評級制度也在不斷地發展完善。

然而,證券評級制度并非是作為一個制度體系中超然獨立的個體而存在的,它與所處的經濟、法律等環境有著密切的關系。本文將從制度比較的角度出發,對西方國家的評級制度加以研究,并與我國評級業現狀及具體國情進行對比,以期得出具有政策性意義的結論。

西方國家的證券評級制度

證券評級始于本世紀初的美國,隨著世界經濟一體化進程的加快,其積極作用也逐步為其他國家所認識。目前,在日本、英國、法國、瑞典、加拿大、澳大利亞等國家,評級制度都有不同程度的發展??紤]到制度變遷路徑選擇的不同,這里將選取美國、德國和日本的證券評級制度作為三種不同類型的代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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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方證券評級制度研究論文

一、美國的證券評級制度

1909年美國的約翰·穆迪(JohnMoody)在《鐵路投資的分析》中,首次運用評級的方法對當時的各種鐵路債券進行了分析。其后,普爾出版公司(S&P公司的前身)、標準統計公司(1941年與普爾出版公司合并)和菲奇公司(Fitch)也先后于1922年和1924年開始對工業證券進行評級。由于證券評級在30年代經濟大危機中對投資者利益的保護,美國金融監管當局開始在資產評估、銀行監管等方面引入評級的分類方法。進入70年代以后,企業財務狀況的持續惡化,以及由此導致的投資風險的加大,也極大地提高了投資者對投資情報分析的需求,從而推動了證券評級制度的發展。

根據美國商法的規定,評級機構屬于一般股份公司。證券交易委員會的立場是“評級機構的地位應由投資者予以確定,政府不得進行干涉,并不得以任何手段加以限制”。為了保證評級的公正,堅持“向投資者提供準確的情報”,評級機構極為重視自身的獨立性和中立性。這樣做對于投資者來說,有利于規避風險、保護自身利益;對于發行者來說,有利于按照優惠條件迅速實現發行,并為在更大范圍內籌資提供了可能;對于監管當局來說,有助于有甄別地實施監管,提高監管效率;而對于社會來說,則可以降低信息成本,提高證券市場的效率,實現資源的合理配置。

從上述美國證券評級的制度性安排和制度變遷的路徑選擇來看,美國評級制度的發展更多地受到投資者的影響。究其原因,主要是美國企業對直接融資的依存度遠大于間接融資。首先,美國法律對銀行發展的限制。1933年的《格拉斯·斯蒂格爾法》和《1935年銀行法》的相繼出臺,標志著自由銀行制度的終結。投資銀行業務與商業銀行業務合法分離,同時禁止商業銀行對活期存款支付利息,以及對利率和銀行買賣證券的限制嚴重影響了銀行的贏利狀況。另外,美國法律也限制了銀行在全國范圍內的經營,分支機構在其他州的經營必須得到州一級政府的批準。1984年,平均每個美國銀行只有2.6個分支機構。與全國范圍內經營的大公司甚至跨國公司相比,區域性銀行的實力往往相對弱小。因此大公司在融資時就必須在金融市場上尋找多家區域性銀行,或是采用直接融資的方式獲得資金。而根據企業公開信息進行的評級,就為多家銀行提供了重要的投資情報,從而大大降低了銀行重復收集和處理信息的成本。

另一方面,則是證券市場的充分發展。在美國,資本市場的主體是企業的長期債券和股票,政府公債僅占10%左右。在這個市場上,企業提供關于自身的有限信息,各類投資者通過對這些信息的分析,選擇效益好的企業作為投資的對象,并通過有效的市場約束機制保證這種契約關系的實現。投資者對投資情報分析的迫切需求,促進了評級制度的發展與完善。另外,有名的大公司在籌措長期資金時,往往通過投資銀行這一中介機構進行。但1933年的證券法禁止證券承購業者對有價證券進行評級,從而也刺激了投資銀行對評級的需求。因此,與美國的自由企業制度和相對微弱的銀企關系相適應,美國的證券評級制度應運而生,并不斷發展壯大。

二、德國的證券評級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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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方證券評級制度分析論文

一、美國的證券評級制度

1909年美國的約翰·穆迪(JohnMoody)在《鐵路投資的分析》中,首次運用評級的方法對當時的各種鐵路債券進行了分析。其后,普爾出版公司(S&P公司的前身)、標準統計公司(1941年與普爾出版公司合并)和菲奇公司(Fitch)也先后于1922年和1924年開始對工業證券進行評級。由于證券評級在30年代經濟大危機中對投資者利益的保護,美國金融監管當局開始在資產評估、銀行監管等方面引入評級的分類方法。進入70年代以后,企業財務狀況的持續惡化,以及由此導致的投資風險的加大,也極大地提高了投資者對投資情報分析的需求,從而推動了證券評級制度的發展。

根據美國商法的規定,評級機構屬于一般股份公司。證券交易委員會的立場是“評級機構的地位應由投資者予以確定,政府不得進行干涉,并不得以任何手段加以限制”。為了保證評級的公正,堅持“向投資者提供準確的情報”,評級機構極為重視自身的獨立性和中立性。這樣做對于投資者來說,有利于規避風險、保護自身利益;對于發行者來說,有利于按照優惠條件迅速實現發行,并為在更大范圍內籌資提供了可能;對于監管當局來說,有助于有甄別地實施監管,提高監管效率;而對于社會來說,則可以降低信息成本,提高證券市場的效率,實現資源的合理配置。

從上述美國證券評級的制度性安排和制度變遷的路徑選擇來看,美國評級制度的發展更多地受到投資者的影響。究其原因,主要是美國企業對直接融資的依存度遠大于間接融資。首先,美國法律對銀行發展的限制。1933年的《格拉斯·斯蒂格爾法》和《1935年銀行法》的相繼出臺,標志著自由銀行制度的終結。投資銀行業務與商業銀行業務合法分離,同時禁止商業銀行對活期存款支付利息,以及對利率和銀行買賣證券的限制嚴重影響了銀行的贏利狀況。另外,美國法律也限制了銀行在全國范圍內的經營,分支機構在其他州的經營必須得到州一級政府的批準。1984年,平均每個美國銀行只有2.6個分支機構。與全國范圍內經營的大公司甚至跨國公司相比,區域性銀行的實力往往相對弱小。因此大公司在融資時就必須在金融市場上尋找多家區域性銀行,或是采用直接融資的方式獲得資金。而根據企業公開信息進行的評級,就為多家銀行提供了重要的投資情報,從而大大降低了銀行重復收集和處理信息的成本。

另一方面,則是證券市場的充分發展。在美國,資本市場的主體是企業的長期債券和股票,政府公債僅占10%左右。在這個市場上,企業提供關于自身的有限信息,各類投資者通過對這些信息的分析,選擇效益好的企業作為投資的對象,并通過有效的市場約束機制保證這種契約關系的實現。投資者對投資情報分析的迫切需求,促進了評級制度的發展與完善。另外,有名的大公司在籌措長期資金時,往往通過投資銀行這一中介機構進行。但1933年的證券法禁止證券承購業者對有價證券進行評級,從而也刺激了投資銀行對評級的需求。因此,與美國的自由企業制度和相對微弱的銀企關系相適應,美國的證券評級制度應運而生,并不斷發展壯大。

二、德國的證券評級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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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方證券評級制度分析論文

1、德國的證券評級制度

德國沒有專門的評級機構,這一現象的成因同樣是與經濟體制內部的制度性安排密切相關的。出于對本文目的的考慮,下面將只對二戰后至90年代初的原聯邦德國進行考察。

1.全能性銀行在金融體系中處于支配地位。

德國奉行的是社會市場經濟體制,其指導思想是建立有法律保證的經濟自由和有社會保障的福利國家的綜合體。這里,銀行和企業同樣是作為獨立自主的參與方進入市場,聯邦銀行和各級政府只能通過制定有關的法律和規定間接干預。但與美國相對微弱的銀企關系不同,德國歷史上的綜合銀行制度使銀行通過股權操作和人事安排,實現了對工商企業的監督和控制。其具體的機制安排如下:

投資者融資形成投資基金,并由投資公司管理,基金的投資者與投資公司之間是一種契約式的合同關系。該公司一般由若干家銀行持股,其中的控股銀行是投資者的真正受托人。根據投資銀行法的規定,銀行可以利用投資基金所持有股票的代表權在股東大會上進行表決。與美國銀企之間在市場基礎上建立的信貸關系相比,這種銀行參與企業內部管理的監控方式,更有利于銀行準確把握企業的內部信息,并且成本更低,從而使評級制度喪失了其經濟上的可行性。

德國法律允許商業銀行超越通常的銀行儲蓄、信貸、匯兌和結算的職權范圍,從事證券市場等所有的投資、融資業務。而企業也十分愿意將公司股票和債券的發行交由有關銀行做主承銷,這樣一方面銀行可以通過投資基金購買企業所發行的債券,保證資金迅速到位;另一方面,銀行通過買進或賣出企業在二級市場上的有關證券,可以使公司股票有較好的市場形象。銀行在債券市場上同時作為發行者和投資者的雙重身份,使得以“向投資者提供準確的情報”為宗旨的評級機構喪失了其存在的必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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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券評級制度研究管理論文

一國評級制度的有無及其具體的實現模式,是與該國經濟體制中的銀企關系密切相關的。一般而言,在銀企關系相對微弱、企業以直接融資為主的金融體制中,對評級的需求較強,其制度設計以美國為代表;若銀企關系密切、企業融資以間接方式為主,則對評級的需求不足,其代表國家是德國和80年代以前的日本。隨著我國直接融資比重的逐漸增大,證券評級工作應引起足夠重視。

評級通常包括證券評級、企業評級、金融機構評級、國家主權評級等不同種類,其中證券評級的評估對象又可分為債券、優先股、基金、商業票據、銀行承兌票據、大額可轉讓存單、信用證等。債券評級作為評級制度的起源,不僅是證券評級的核心業務,其做法也是其他評級的重要參考,因此本文的討論將主要圍繞債券評級展開。

證券評級是指運用評估體系,通過對與該種證券有關的諸多因素進行綜合考察與分析,對證券的安全性、盈利性、流動性等方面的質量作一綜合評價,并以約定的符號予以列示的評估活動。作為降低資本市場交易費用的一種重要工具,證券評級已成為西方金融制度中重要的組成部分。在國內,隨著市場經濟的發展,評級制度也在不斷地發展完善。

然而,證券評級制度并非是作為一個制度體系中超然獨立的個體而存在的,它與所處的經濟、法律等環境有著密切的關系。本文將從制度比較的角度出發,對西方國家的評級制度加以研究,并與我國評級業現狀及具體國情進行對比,以期得出具有政策性意義的結論。

西方國家的證券評級制度

證券評級始于本世紀初的美國,隨著世界經濟一體化進程的加快,其積極作用也逐步為其他國家所認識。目前,在日本、英國、法國、瑞典、加拿大、澳大利亞等國家,評級制度都有不同程度的發展??紤]到制度變遷路徑選擇的不同,這里將選取美國、德國和日本的證券評級制度作為三種不同類型的代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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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方證券評級制度研究論文

一、美國的證券評級制度

1909年美國的約翰·穆迪(JohnMoody)在《鐵路投資的分析》中,首次運用評級的方法對當時的各種鐵路債券進行了分析。其后,普爾出版公司(S&P公司的前身)、標準統計公司(1941年與普爾出版公司合并)和菲奇公司(Fitch)也先后于1922年和1924年開始對工業證券進行評級。由于證券評級在30年代經濟大危機中對投資者利益的保護,美國金融監管當局開始在資產評估、銀行監管等方面引入評級的分類方法。進入70年代以后,企業財務狀況的持續惡化,以及由此導致的投資風險的加大,也極大地提高了投資者對投資情報分析的需求,從而推動了證券評級制度的發展。

根據美國商法的規定,評級機構屬于一般股份公司。證券交易委員會的立場是“評級機構的地位應由投資者予以確定,政府不得進行干涉,并不得以任何手段加以限制”。為了保證評級的公正,堅持“向投資者提供準確的情報”,評級機構極為重視自身的獨立性和中立性。這樣做對于投資者來說,有利于規避風險、保護自身利益;對于發行者來說,有利于按照優惠條件迅速實現發行,并為在更大范圍內籌資提供了可能;對于監管當局來說,有助于有甄別地實施監管,提高監管效率;而對于社會來說,則可以降低信息成本,提高證券市場的效率,實現資源的合理配置。

從上述美國證券評級的制度性安排和制度變遷的路徑選擇來看,美國評級制度的發展更多地受到投資者的影響。究其原因,主要是美國企業對直接融資的依存度遠大于間接融資。首先,美國法律對銀行發展的限制。1933年的《格拉斯·斯蒂格爾法》和《1935年銀行法》的相繼出臺,標志著自由銀行制度的終結。投資銀行業務與商業銀行業務合法分離,同時禁止商業銀行對活期存款支付利息,以及對利率和銀行買賣證券的限制嚴重影響了銀行的贏利狀況。另外,美國法律也限制了銀行在全國范圍內的經營,分支機構在其他州的經營必須得到州一級政府的批準。1984年,平均每個美國銀行只有2.6個分支機構。與全國范圍內經營的大公司甚至跨國公司相比,區域性銀行的實力往往相對弱小。因此大公司在融資時就必須在金融市場上尋找多家區域性銀行,或是采用直接融資的方式獲得資金。而根據企業公開信息進行的評級,就為多家銀行提供了重要的投資情報,從而大大降低了銀行重復收集和處理信息的成本。

另一方面,則是證券市場的充分發展。在美國,資本市場的主體是企業的長期債券和股票,政府公債僅占10%左右。在這個市場上,企業提供關于自身的有限信息,各類投資者通過對這些信息的分析,選擇效益好的企業作為投資的對象,并通過有效的市場約束機制保證這種契約關系的實現。投資者對投資情報分析的迫切需求,促進了評級制度的發展與完善。另外,有名的大公司在籌措長期資金時,往往通過投資銀行這一中介機構進行。但1933年的證券法禁止證券承購業者對有價證券進行評級,從而也刺激了投資銀行對評級的需求。因此,與美國的自由企業制度和相對微弱的銀企關系相適應,美國的證券評級制度應運而生,并不斷發展壯大。

二、德國的證券評級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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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方證券評級制度研究論文

一、美國的證券評級制度

1909年美國的約翰·穆迪(JohnMoody)在《鐵路投資的分析》中,首次運用評級的方法對當時的各種鐵路債券進行了分析。其后,普爾出版公司(S&P公司的前身)、標準統計公司(1941年與普爾出版公司合并)和菲奇公司(Fitch)也先后于1922年和1924年開始對工業證券進行評級。由于證券評級在30年代經濟大危機中對投資者利益的保護,美國金融監管當局開始在資產評估、銀行監管等方面引入評級的分類方法。進入70年代以后,企業財務狀況的持續惡化,以及由此導致的投資風險的加大,也極大地提高了投資者對投資情報分析的需求,從而推動了證券評級制度的發展。

根據美國商法的規定,評級機構屬于一般股份公司。證券交易委員會的立場是“評級機構的地位應由投資者予以確定,政府不得進行干涉,并不得以任何手段加以限制”。為了保證評級的公正,堅持“向投資者提供準確的情報”,評級機構極為重視自身的獨立性和中立性。這樣做對于投資者來說,有利于規避風險、保護自身利益;對于發行者來說,有利于按照優惠條件迅速實現發行,并為在更大范圍內籌資提供了可能;對于監管當局來說,有助于有甄別地實施監管,提高監管效率;而對于社會來說,則可以降低信息成本,提高證券市場的效率,實現資源的合理配置。

從上述美國證券評級的制度性安排和制度變遷的路徑選擇來看,美國評級制度的發展更多地受到投資者的影響。究其原因,主要是美國企業對直接融資的依存度遠大于間接融資。首先,美國法律對銀行發展的限制。1933年的《格拉斯·斯蒂格爾法》和《1935年銀行法》的相繼出臺,標志著自由銀行制度的終結。投資銀行業務與商業銀行業務合法分離,同時禁止商業銀行對活期存款支付利息,以及對利率和銀行買賣證券的限制嚴重影響了銀行的贏利狀況。另外,美國法律也限制了銀行在全國范圍內的經營,分支機構在其他州的經營必須得到州一級政府的批準。1984年,平均每個美國銀行只有2.6個分支機構。與全國范圍內經營的大公司甚至跨國公司相比,區域性銀行的實力往往相對弱小。因此大公司在融資時就必須在金融市場上尋找多家區域性銀行,或是采用直接融資的方式獲得資金。而根據企業公開信息進行的評級,就為多家銀行提供了重要的投資情報,從而大大降低了銀行重復收集和處理信息的成本。

另一方面,則是證券市場的充分發展。在美國,資本市場的主體是企業的長期債券和股票,政府公債僅占10%左右。在這個市場上,企業提供關于自身的有限信息,各類投資者通過對這些信息的分析,選擇效益好的企業作為投資的對象,并通過有效的市場約束機制保證這種契約關系的實現。投資者對投資情報分析的迫切需求,促進了評級制度的發展與完善。另外,有名的大公司在籌措長期資金時,往往通過投資銀行這一中介機構進行。但1933年的證券法禁止證券承購業者對有價證券進行評級,從而也刺激了投資銀行對評級的需求。因此,與美國的自由企業制度和相對微弱的銀企關系相適應,美國的證券評級制度應運而生,并不斷發展壯大。

二、德國的證券評級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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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方證券評級制度比較研究及其對我國的啟示

一國評級制度的有無及其具體的實現模式,是與該國經濟體制中的銀企關系密切相關的。一般而言,在銀企關系相對微弱、企業以直接融資為主的金融體制中,對評級的需求較強,其制度設計以美國為代表;若銀企關系密切、企業融資以間接方式為主,則對評級的需求不足,其代表國家是德國和80年代以前的日本。隨著我國直接融資比重的逐漸增大,證券評級工作應引起足夠重視。

評級通常包括證券評級、企業評級、金融機構評級、國家主權評級等不同種類,其中證券評級的評估對象又可分為債券、優先股、基金、商業票據、銀行承兌票據、大額可轉讓存單、信用證等。債券評級作為評級制度的起源,不僅是證券評級的核心業務,其做法也是其他評級的重要參考,因此本文的討論將主要圍繞債券評級展開。

證券評級是指運用評估體系,通過對與該種證券有關的諸多因素進行綜合考察與分析,對證券的安全性、盈利性、流動性等方面的質量作一綜合評價,并以約定的符號予以列示的評估活動。作為降低資本市場交易費用的一種重要工具,證券評級已成為西方金融制度中重要的組成部分。在國內,隨著市場經濟的發展,評級制度也在不斷地發展完善。

然而,證券評級制度并非是作為一個制度體系中超然獨立的個體而存在的,它與所處的經濟、法律等環境有著密切的關系。本文將從制度比較的角度出發,對西方國家的評級制度加以研究,并與我國評級業現狀及具體國情進行對比,以期得出具有政策性意義的結論。

西方國家的證券評級制度

證券評級始于本世紀初的美國,隨著世界經濟一體化進程的加快,其積極作用也逐步為其他國家所認識。目前,在日本、英國、法國、瑞典、加拿大、澳大利亞等國家,評級制度都有不同程度的發展??紤]到制度變遷路徑選擇的不同,這里將選取美國、德國和日本的證券評級制度作為三種不同類型的代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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