簽購房合同范文10篇
時間:2024-05-04 06:36:04
導語:這里是公務員之家根據多年的文秘經驗,為你推薦的十篇簽購房合同范文,還可以咨詢客服老師獲取更多原創文章,歡迎參考。
簽購房合同要較真兒
在房地產買賣交易中,個別房地產公司使用不規范購房合同,其中對客戶不排除有“挖坑、埋雷”之嫌,消費者應給予足夠的重視,否則極容易吃啞巴虧。一般說來,購房者應該從以下幾方面加以防范。
個別不規范的購房合同,對購買者的制約條款十分到位,對開發商的制約則顯得含糊,一旦產生問題買賣雙方對簿公堂,消費者將立于不利之地。例如有的合同約定:“購房者不按合同約定時間付款,則應按公務員之家,全國公務員共同天地中國人民銀行固定資產貸款利率計算利息及繳納滯納金……”以上條款雖然十分合理,但如果在合同中沒有對房地產發展商的相應制約條款就顯失公平。例如購房合同中應該有對房地產發展商延遲交房,不具備條件、降低條件和標準交房的相應制約或懲罰性條款。同理,購房者在與房地產發展商簽訂購房合同的時候,都可以用以上的反向思維去推理對方應承擔的義務以及違約責任,并毫不客氣的將其簽署在補充協議里,這樣日后發生糾紛時往往能使自己立于不敗之地。
如果說以上反映出某些房地產發展商對人嚴、對己寬的行為方式,那么以下做法,房地產發展商則給自己留下了一個巧妙掩護自己的“尾巴”。例如有的購房合同中約定:“房地產發展商在交房后三個月內負責辦理產權證”。以上雖然是一項響當當的承諾,但由于后面沒有相應的違公務員之家,全國公務員共同天地約條款,就顯得華而不實了。三個月辦不下來怎么辦?合同中應該有相應的違約條款,購房者應予重視,以免屆時陷入漫長的等待之中。
有的購房合同中把房屋的配套設備開列在合同附件里,但往往不注明以上房屋配套設施何時到位。例如某小區住戶已辦理了入駐手續但享受不到購房合同中許諾的門戶可視對講系統,甚至連單元門都沒有裝。去問發展商,答復說,門戶對講系統終歸會有的,但得等到小區住戶達到百分之九十五以上才給裝。這種隨意性的解釋顯然得不到客戶的理解和配合,為此一些客戶聯名起訴,但卻沒有結果,只因為在購房合同中并沒有對交房時設備的狀態加以說明和承諾。同樣,消費者要認真審視購房合同中關于“預留電話線、有線電視插座、管道煤氣入戶、24小時熱水”等等,交房時都應該具備使用條件。這些不妨叫個“真章”,避免消費者的新生活從工地中開始。
簽購房合同一定要較真兒
在房地產買賣交易中,個別房地產公司使用不規范購房合同,其中對客戶不排除有“挖坑、埋雷”之嫌,消費者應給予足夠的重視,否則極容易吃啞巴虧。一般說來,購房者應該從以下幾方面加以防范。
個別不規范的購房合同,對購買者的制約條款十分到位,對開發商的制約則顯得含糊,一旦產生問題買賣雙方對簿公堂,消費者將立于不利之地。例如有的合同約定:“購房者不按合同約定時間付款,則應按中國人民銀行固定資產貸款利率計算利息及繳納滯納金……”以上條款雖然十分合理,但如果在合同中沒有對房地產發展商的相應制約條款就顯失公平。例如購房合同中應該有對房地產發展商延遲交房公務員之家,全國公務員共同天地,不具備條件、降低條件和標準交房的相應制約或懲罰性條款。同理,購房者在與房地產發展商簽訂購房合同的時候,都可以用以上的反向思維去推理對方應承擔的義務以及違約責任,并毫不客氣的將其簽署在補充協議里,這樣日后發生糾紛時往往能使自己立于不敗之地。
如果說以上反映出某些房地產發展商對人嚴、對己寬的行為方式,那么以下做法,房地產發展商則給自己留下了一個巧妙掩護自己的“尾巴”。例如有的購房合同中約定:“房地產發展商在交房后三個月內負責辦理產權證”。以上雖然是一項響當當的承諾,但由于后面沒有相應的違約條款公務員之家,全國公務員共同天地,就顯得華而不實了。三個月辦不下來怎么辦?合同中應該有相應的違約條款,購房者應予重視,以免屆時陷入漫長的等待之中。
有的購房合同中把房屋的配套設備開列在合同附件里,但往往不注明以上房屋配套設施何時到位。例如某小區住戶已辦理了入駐手續但享受不到購房合同中許諾的門戶可視對講系統,甚至連單元門都沒有裝。去問發展商,答復說,門戶對講系統終歸會有的,但得等到小區住戶達到百分之九十五以上才給裝。這種隨意性的解釋顯然得不到客戶的理解和配合,為此一些客戶聯名起訴,但卻沒有結果,只因為在購房合同中并沒有對交房時設備的狀態加以說明和承諾。同樣,消費者要認真審視購房合同中關于“預留電話線、有線電視插座、管道煤氣入戶、24小時熱水”等等,交房時都應該具備使用條件。這些不妨叫個“真章”,避免消費者的新生活從工地中開始。
簽定正式購房合同
簽完認購書后,接下來就是簽定正式的購房合同,在擬定的時間地點,購房者備齊所有憑證,與開發商或商正式簽定購房合同。公務員之家,全國公務員共同天地
預售合同(期房)和出售合同(現房)區別
購房合同一般包括商品房預售契約(期房)和商品房買賣契約(現房)兩種。
二者區別在于:
1:預售合同在商品房預售時采用,房屋竣工交付使用,買受方付清全部房價款后,可直接辦理過戶手續。
2:商品房出售合同適用于商品房現居(竣工驗收合格取得房地產權證的商品房)銷售。
商品房預售認購法律效力研究論文
樓市中購房定金糾紛一直高居眾多投訴之榜首,而該糾紛產生的最主要原因就是在簽約購房合同之前要簽一份認購書并交納數額不菲的定金,如買受人不能在出售人限制的期限內與其簽約購房合同,則出售人有權沒收定金。筆者就該認購書的法律效力及其存在意義在此作一番探討。
第一,筆者以為認購書是一種雙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礎上簽約的預約合同,具有法律效力,其存在也符合我國現有法律規定。
按照民法理論,合同可分為本約和預約。預約是指當事人雙方約定將來訂立一定合同的合同,將來應當訂立的合同稱為“本約”,而約定訂立本約的合同,稱為“預約”。在預約中,本合同在預約成立時尚未成立,預約合同的成立和生效,僅僅只是使當事人負有將來要訂立本合同的義務。兩者之間具有不同的性質和法律效力,不能混淆。預約合同當事人的義務是訂立本合同,所以,當事人一方只能請求對方訂立合同,而不能依預約的本合同內容請求對方履行。
認購書的成立與生效只是對當事人在可預見的期限內有簽約購房合同的義務,其“本認購書簽約之日起十日內正式簽約”,只是預售人向買受人發出了在十天內其有簽訂購房合同的義務,而不是向買受人發出簽訂購房合同的要約。約定在一定時期內有簽約購房合同的義務,只是對一個后啟簽約行為來時要有簽約意圖的約束,而不是對將來要簽約的內容進行先期肯定。因此,筆者認為,認購書其實是一份預售人向買受人發出的訂立本合同的預約,屬于債權合同,適用一般合同法的規則。
簡單地說,某人簽約了認購書,只要其在規定的期限內根據認購書的條款去和預售人洽談購買的具體事宜,即可認為買受人已經履行了義務,至于是否洽談成功并簽訂合同則是另一新的合同事宜了。
另有觀點認為,預約是一種附期限的民事法律行為。所謂附期限的民事法律行為,是指當事人在法律行為中規定一定的期限,把期限的到來作為法律行為生效和失效的根據。從表面上看,“本認購書簽約之日起十日內正式簽約”,這似乎約定了一段合同正式生效的時間。但實際上并不以然。因為在附期限合同中,合同已經成立,只是因為當事人在合同里約定了在一定時期,在該期限到來后合同才生效。但在認購書簽約之時,當事人之間根本沒有成立正式的購房合同關系,故也就無所謂附期限的合同了。
小議商品房認購書法律效力
樓市中購房定金糾紛一直高居眾多投訴之榜首,而該糾紛產生的最主要原因就是在簽約購房合同之前要簽一份認購書并交納數額不菲的定金,如買受人不能在出售人限制的期限內與其簽約購房合同,則出售人有權沒收定金。筆者就該認購書的法律效力及其存在意義在此作一番探討。
第一,筆者以為認購書是一種雙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礎上簽約的預約合同,具有法律效力,其存在也符合我國現有法律規定。
按照民法理論,合同可分為本約和預約。預約是指當事人雙方約定將來訂立一定合同的合同,將來應當訂立的合同稱為“本約”,而約定訂立本約的合同,稱為“預約”。在預約中,本合同在預約成立時尚未成立,預約合同的成立和生效,僅僅只是使當事人負有將來要訂立本合同的義務。兩者之間具有不同的性質和法律效力,不能混淆。預約合同當事人的義務是訂立本合同,所以,當事人一方只能請求對方訂立合同,而不能依預約的本合同內容請求對方履行。
認購書的成立與生效只是對當事人在可預見的期限內有簽約購房合同的義務,其“本認購書簽約之日起十日內正式簽約”,只是預售人向買受人發出了在十天內其有簽訂購房合同的義務,而不是向買受人發出簽訂購房合同的要約。約定在一定時期內有簽約購房合同的義務,只是對一個后啟簽約行為來時要有簽約意圖的約束,而不是對將來要簽約的內容進行先期肯定。因此,筆者認為,認購書其實是一份預售人向買受人發出的訂立本合同的預約,屬于債權合同,適用一般合同法的規則。
簡單地說,某人簽約了認購書,只要其在規定的期限內根據認購書的條款去和預售人洽談購買的具體事宜,即可認為買受人已經履行了義務,至于是否洽談成功并簽訂合同則是另一新的合同事宜了。
另有觀點認為,預約是一種附期限的民事法律行為。所謂附期限的民事法律行為,是指當事人在法律行為中規定一定的期限,把期限的到來作為法律行為生效和失效的根據。從表面上看,“本認購書簽約之日起十日內正式簽約”,這似乎約定了一段合同正式生效的時間。但實際上并不以然。因為在附期限合同中,合同已經成立,只是因為當事人在合同里約定了在一定時期,在該期限到來后合同才生效。但在認購書簽約之時,當事人之間根本沒有成立正式的購房合同關系,故也就無所謂附期限的合同了。
論商品房認購書法律效力
對商品房預售認購書法律效力的探討
樓市中購房定金糾紛一直高居眾多投訴之榜首,而該糾紛產生的最主要原因就是在簽約購房合同之前要簽一份認購書并交納數額不菲的定金,如買受人不能在出售人限制的期限內與其簽約購房合同,則出售人有權沒收定金。筆者就該認購書的法律效力及其存在意義在此作一番探討。
第一,筆者以為認購書是一種雙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礎上簽約的預約合同,具有法律效力,其存在也符合我國現有法律規定。
按照民法理論,合同可分為本約和預約。預約是指當事人雙方約定將來訂立一定合同的合同,將來應當訂立的合同稱為“本約”,而約定訂立本約的合同,稱為“預約”。在預約中,本合同在預約成立時尚未成立,預約合同的成立和生效,僅僅只是使當事人負有將來要訂立本合同的義務。兩者之間具有不同的性質和法律效力,不能混淆。預約合同當事人的義務是訂立本合同,所以,當事人一方只能請求對方訂立合同,而不能依預約的本合同內容請求對方履行。
認購書的成立與生效只是對當事人在可預見的期限內有簽約購房合同的義務,其“本認購書簽約之日起十日內正式簽約”,只是預售人向買受人發出了在十天內其有簽訂購房合同的義務,而不是向買受人發出簽訂購房合同的要約。約定在一定時期內有簽約購房合同的義務,只是對一個后啟簽約行為來時要有簽約意圖的約束,而不是對將來要簽約的內容進行先期肯定。因此,筆者認為,認購書其實是一份預售人向買受人發出的訂立本合同的預約,屬于債權合同,適用一般合同法的規則。
簡單地說,某人簽約了認購書,只要其在規定的期限內根據認購書的條款去和預售人洽談購買的具體事宜,即可認為買受人已經履行了義務,至于是否洽談成功并簽訂合同則是另一新的合同事宜了。
商品房預售探討論文
樓市中購房定金糾紛一直高居眾多投訴之榜首,而該糾紛產生的最主要原因就是在簽約購房合同之前要簽一份認購書并交納數額不菲的定金,如買受人不能在出售人限制的期限內與其簽約購房合同,則出售人有權沒收定金。筆者就該認購書的法律效力及其存在意義在此作一番探討。
第一,筆者以為認購書是一種雙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礎上簽約的預約合同,具有法律效力,其存在也符合我國現有法律規定。
按照民法理論,合同可分為本約和預約。預約是指當事人雙方約定將來訂立一定合同的合同,將來應當訂立的合同稱為“本約”,而約定訂立本約的合同,稱為“預約”。在預約中,本合同在預約成立時尚未成立,預約合同的成立和生效,僅僅只是使當事人負有將來要訂立本合同的義務。兩者之間具有不同的性質和法律效力,不能混淆。預約合同當事人的義務是訂立本合同,所以,當事人一方只能請求對方訂立合同,而不能依預約的本合同內容請求對方履行。
認購書的成立與生效只是對當事人在可預見的期限內有簽約購房合同的義務,其“本認購書簽約之日起十日內正式簽約”,只是預售人向買受人發出了在十天內其有簽訂購房合同的義務,而不是向買受人發出簽訂購房合同的要約。約定在一定時期內有簽約購房合同的義務,只是對一個后啟簽約行為來時要有簽約意圖的約束,而不是對將來要簽約的內容進行先期肯定。因此,筆者認為,認購書其實是一份預售人向買受人發出的訂立本合同的預約,屬于債權合同,適用一般合同法的規則。
簡單地說,某人簽約了認購書,只要其在規定的期限內根據認購書的條款去和預售人洽談購買的具體事宜,即可認為買受人已經履行了義務,至于是否洽談成功并簽訂合同則是另一新的合同事宜了。
另有觀點認為,預約是一種附期限的民事法律行為。所謂附期限的民事法律行為,是指當事人在法律行為中規定一定的期限,把期限的到來作為法律行為生效和失效的根據。從表面上看,“本認購書簽約之日起十日內正式簽約”,這似乎約定了一段合同正式生效的時間。但實際上并不以然。因為在附期限合同中,合同已經成立,只是因為當事人在合同里約定了在一定時期,在該期限到來后合同才生效。但在認購書簽約之時,當事人之間根本沒有成立正式的購房合同關系,故也就無所謂附期限的合同了。
商品房預售探討論文
樓市中購房定金糾紛一直高居眾多投訴之榜首,而該糾紛產生的最主要原因就是在簽約購房合同之前要簽一份認購書并交納數額不菲的定金,如買受人不能在出售人限制的期限內與其簽約購房合同,則出售人有權沒收定金。筆者就該認購書的法律效力及其存在意義在此作一番探討。
第一,筆者以為認購書是一種雙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礎上簽約的預約合同,具有法律效力,其存在也符合我國現有法律規定。
按照民法理論,合同可分為本約和預約。預約是指當事人雙方約定將來訂立一定合同的合同,將來應當訂立的合同稱為“本約”,而約定訂立本約的合同,稱為“預約”。在預約中,本合同在預約成立時尚未成立,預約合同的成立和生效,僅僅只是使當事人負有將來要訂立本合同的義務。兩者之間具有不同的性質和法律效力,不能混淆。預約合同當事人的義務是訂立本合同,所以,當事人一方只能請求對方訂立合同,而不能依預約的本合同內容請求對方履行。
認購書的成立與生效只是對當事人在可預見的期限內有簽約購房合同的義務,其“本認購書簽約之日起十日內正式簽約”,只是預售人向買受人發出了在十天內其有簽訂購房合同的義務,而不是向買受人發出簽訂購房合同的要約。約定在一定時期內有簽約購房合同的義務,只是對一個后啟簽約行為來時要有簽約意圖的約束,而不是對將來要簽約的內容進行先期肯定。因此,筆者認為,認購書其實是一份預售人向買受人發出的訂立本合同的預約,屬于債權合同,適用一般合同法的規則。
簡單地說,某人簽約了認購書,只要其在規定的期限內根據認購書的條款去和預售人洽談購買的具體事宜,即可認為買受人已經履行了義務,至于是否洽談成功并簽訂合同則是另一新的合同事宜了。
另有觀點認為,預約是一種附期限的民事法律行為。所謂附期限的民事法律行為,是指當事人在法律行為中規定一定的期限,把期限的到來作為法律行為生效和失效的根據。從表面上看,“本認購書簽約之日起十日內正式簽約”,這似乎約定了一段合同正式生效的時間。但實際上并不以然。因為在附期限合同中,合同已經成立,只是因為當事人在合同里約定了在一定時期,在該期限到來后合同才生效。但在認購書簽約之時,當事人之間根本沒有成立正式的購房合同關系,故也就無所謂附期限的合同了。
購房合同能否改名
問:劉先生說自己與開發商簽訂了商品房買賣合同,說好今年底交房,現在想把產權人改成兒子的名字,是否可行?
答:這要有個前提,劉先生的兒子必須領到身份證。在這個前提下再分兩種情況,一是商品房買賣合同未拿到交易中心登記。這時只要同房產商協商,公務員之家,全國公務員共同天地把合同注銷,以其兒子的名義重新簽訂一份商品房買賣合同就可以了,此種情況不涉及稅費。第二種情況是已經登記過,這就麻煩些了,如果該商品房未竣工驗收,則可以更名,但要到市有關單位開具未竣工檢查報告,并由開發商提交合同更名的原因,此時只需支付相關手續費用。如果該商品房已經竣工驗收,則無法進行更名,需要產權證辦理出來后再以贈予的形式將產權證的名字改在劉先生兒子的名下,這實質上是一種房產繼承了。人們常說的“合同改名字”,嚴格來講是不規范的。建議購房者在簽購房合同時,不妨在合同上同時寫上自己和兒子的名字,產權人寫劉先生的名字,共有人寫兒子的名字,表示二人共同擁有這份產權。因此到最后兒子就是第一繼承人,產權可以全部落到兒子身上(前提公務員之家,全國公務員共同天地是兒子是惟一的繼承人),但同時作為惟一繼承人的兒子必須到時去房產交易中心辦手續,再重新核發一份有其單獨名字的產權證。也可以按份共有,在產權證上標明各自所占的份額,可避免在產權繼承時交納全額的稅費。
房地產按揭合同研究論文
第一節概述
一、“按揭”的淵源
學術界基本一致的看法是,“按揭”一詞來源于英美法的mortgage,先為香港使用,后傳入大陸。“按”字既反映廣州話的發音的特點,在南方又有“押”的含義,“揭”字則來源于mortgage的尾音,所以,“按揭”是mortgage一詞的音譯和意譯的結合體。
近代英美法中的mortgage,是一種以不動產為主要標的的權證轉移(transferringoftitle)和權證回贖(redeption)相結合的擔保制度。債務人為擔保債務之履行,將不動產權證轉移給債權人,在債務履行完畢后,債務人有將不動產權證贖回的權利;在債務人不能履行債務時,該不動產權利則完全歸債權人擁有。已經設定mortgage的財產,債務人欲再次設定mortgage時,則需轉移其回贖權給新的債權人。Mortgage不同于以轉移動產占有進行擔保為特征的pledge(質押),也不同于法定的、在債務清償前可以保有特定財產作擔保的lien(留置)。Mortgage的本質類似羅馬法的信托質和讓與擔保,據說日本學者就將mortgage翻譯成讓與擔保〖注:參見許明月著:《抵押權制度研究》,法律出版社1998年出版,第47頁〗,可見mortgage與讓與擔保在通過讓與財產所有權證或相關權益以擔保債務履行方面具有共同的特征。
1925年英國頒布物權法,對傳統的mortgage制度作了較大調整,除引進大陸法的登記制度,要求設定mortgage必須登記外,還用變價取代債權人對財產權利的獲得,即在債務人不能履行到期債務時,債權人不能直接取得用于mortgage的財產的所有權或相關權益,而只能申請對相關財產進行拍賣或以其他方式取得變價以獲得受償,或在不能實現變價時由法院將相關財產判給債權人。英國物權法的規定使mortgage與大陸法中的“抵押”更為接近,但權證的轉移仍為mortgage的基本特征。
香港1984年頒布的《轉讓和物權條例》(ConveyanceandPropertyOrdinance)則更進一步,不僅不允許債權人在未經債務人的同意的情況下取得相關財產的所有權,還規定債務人無須轉移權證而繼續保有按揭財產的所有權,但該財產所有權應從屬于對債權人的財產負擔〖注:SeeSarahNield:《HongKongLandLaw》,PublishedbyLongman,SecondEdition,1998,P444〗。至此,權證的轉移已演變為按揭登記和權證保留,權證的回贖權已演變為清償債務后撤銷抵押的請求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