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活垃圾管理范文10篇
時間:2024-05-02 13:06: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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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活垃圾管理制度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加強城市生活垃圾管理,改善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等法律、行政法規,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于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城市生活垃圾的清掃、收集、運輸、處置及相關管理活動。
第三條城市生活垃圾的治理,實行減量化、資源化、無害化和誰產生、誰依法負責的原則。
國家采取有利于城市生活垃圾綜合利用的經濟、技術政策和措施,提高城市生活垃圾治理的科學技術水平,鼓勵對城市生活垃圾實行充分回收和合理利用。
第四條產生城市生活垃圾的單位和個人,應當按照城市人民政府確定的生活垃圾處理費收費標準和有關規定繳納城市生活垃圾處理費。
生活垃圾管理制度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加強城市生活垃圾管理,改善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等法律、行政法規,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于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城市生活垃圾的清掃、收集、運輸、處置及相關管理活動。
第三條城市生活垃圾的治理,實行減量化、資源化、無害化和誰產生、誰依法負責的原則。
國家采取有利于城市生活垃圾綜合利用的經濟、技術政策和措施,提高城市生活垃圾治理的科學技術水平,鼓勵對城市生活垃圾實行充分回收和合理利用。
第四條產生城市生活垃圾的單位和個人,應當按照城市人民政府確定的生活垃圾處理費收費標準和有關規定繳納城市生活垃圾處理費。
生活垃圾管理規章制度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加強城市生活垃圾管理,改善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等法律、行政法規,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于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城市生活垃圾的清掃、收集、運輸、處置及相關管理活動。
第三條城市生活垃圾的治理,實行減量化、資源化、無害化和誰產生、誰依法負責的原則。
國家采取有利于城市生活垃圾綜合利用的經濟、技術政策和措施,提高城市生活垃圾治理的科學技術水平,鼓勵對城市生活垃圾實行充分回收和合理利用。
第四條產生城市生活垃圾的單位和個人,應當按照城市人民政府確定的生活垃圾處理費收費標準和有關規定繳納城市生活垃圾處理費。
城市生活垃圾處理費管理制度
根據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財政部、建設部、國家環境保護總局《關于實行城市生活垃圾處理收費制度促進垃圾處理產業化的通知》(計價格[2002]872號)和四川省物價局、財政廳、建設廳、環保局《關于實行城市生活垃圾處理收費制度促進垃圾處理產業化的通知》等有關文件規定,制定《*州市城市生活垃圾處理費征收管理辦法》,請有關部門、單位、個人遵照執行。
一、*州市城市生活垃圾處理費征收范圍和征收標準
(一)征收范圍
城市生活垃圾是指城市人口在日常生活中產生或為城市日常生活提供服務的活動產生的固體廢物,以及法律、行政法規規定,視為城市生活垃圾的固體廢物(包括建筑垃圾和渣土,不包括工業固體廢物和危險廢物)。
凡江陽區劃、龍馬潭區城市建成區范圍內所有產生生活垃圾的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事業單位(包括交通運輸工具)、個體經營者、城市居民和城市暫住人口等,均應按規定交納城市生活垃圾處理費。江陽區建成區指城區半島、瓦窯壩、藍田、茜草、城南開發區(重灣)等城區范圍;龍馬潭區建成區指小市、大驛壩、城北新區、高壩、魚塘等城區范圍。
納溪區城市建成區依照本辦法執行。
生活垃圾處理費征收管理辦法
第一條為促進生活垃圾無害化處理和資源化利用,改善生態環境,促進綠色發展,規范縣城鎮生活垃圾處理費的征收管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規定,并依照建設部令第157號《城市生活垃圾管理辦法》、發改價格規〔2018〕943號《關于創新和完善促進綠色發展價格機制的意見》、晉發改服價發〔2018〕709號《關于完善固體廢物處理收費機制的通知》的要求,參照《市城市生活垃圾處理費征收與使用管理辦法》(同政辦發〔2018〕89號)的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城鎮生活垃圾,是指城鎮人口在日常生活中產生或為城鎮日常生活提供服務活動產生的固體廢物,以及法律、行政法規規定,視為城鎮生活垃圾的固體廢物(包括建筑垃圾和渣土、不包括工業固體廢棄物和危險廢物)。
第三條產生城鎮生活垃圾的單位和個人,應當按照規定繳納城鎮生活垃圾處理費。
城鎮生活垃圾處理費,是指對生活垃圾實行無害化、資源化集中處理過程所需的費用,主要包括垃圾收集、運輸和集中處理的費用,不含清掃保潔費用。
第四條城鎮生活垃圾處理費的征收對象為本縣縣城建成區和鵲兒山鎮、店灣鎮的鎮政府駐地建成區范圍內產生生活垃圾的國家機關、企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個體經營者、常住居民(包括城中村居民)、暫住人口、交通運輸工具等。
第五條縣住房和城鄉建設局是我縣城鎮生活垃圾處理費征收的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辦法的實施。具體征費工作由縣公用事業管理中心組織執行,并履行下列職責:
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制度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加強城市生活垃圾管理,改善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等法律、行政法規,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于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城市生活垃圾的清掃、收集、運輸、處置及相關管理活動。
第三條城市生活垃圾的治理,實行減量化、資源化、無害化和誰產生、誰依法負責的原則。
國家采取有利于城市生活垃圾綜合利用的經濟、技術政策和措施,提高城市生活垃圾治理的科學技術水平,鼓勵對城市生活垃圾實行充分回收和合理利用。
第四條產生城市生活垃圾的單位和個人,應當按照城市人民政府確定的生活垃圾處理費收費標準和有關規定繳納城市生活垃圾處理費。
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制度
第一條為了加強城市生活垃圾的管理,改善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根據《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城市生活垃圾,是指城市中的單位和居民在日常生活及為生活服務中產生的廢棄物,以及建筑施工活動中產生的垃圾。
第三條國家鼓勵發展城市生活垃圾的回收利用。城市生活垃圾應當逐步實行分類收集、運輸和處理,逐步實行城市生活垃圾治理的無害化、資源化和減量化,搞好綜合利用。
第四條國務院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全國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工作。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工作。
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城市生活垃圾的監督管理工作。
城市生活垃圾管理辦法
第一條為了加強城市生活垃圾管理,改善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等法律、行政法規,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于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城市生活垃圾的清掃、收集、運輸、處置及相關管理活動。
第三條城市生活垃圾的治理,實行減量化、資源化、無害化和誰產生、誰依法負責的原則。
國家采取有利于城市生活垃圾綜合利用的經濟、技術政策和措施,提高城市生活垃圾治理的科學技術水平,鼓勵對城市生活垃圾實行充分回收和合理利用。
第四條產生城市生活垃圾的單位和個人,應當按照城市人民政府確定的生活垃圾處理費收費標準和有關規定繳納城市生活垃圾處理費。
城市生活垃圾處理費應當專項用于城市生活垃圾收集、運輸和處置,嚴禁挪作他用。
城市生活垃圾袋裝管理制度
第一條為規范城市生活垃圾收集清運方式,提高城市環境衛生質量,創造整潔、優美、舒適的生活環境,根據省人大批準的《*市市容環境衛生管理辦法》,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本市城區、城郊結合部及其他區、縣(市)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城鎮區域內的單位和個人,必須遵守本規定。
本規定所稱城市生活垃圾袋裝是指前款規定區域內產生垃圾的單位和個人將生活垃圾(建筑垃圾除外)裝入塑料袋并扎緊袋口,與環衛部門共同搞好垃圾密封管理的一種方式。
已經實行物業管理的,按照物業管理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三條城市生活垃圾袋裝管理實行分工負責制。市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全市城市生活垃圾袋裝管理工作;區、縣(市)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轄區城市生活垃圾袋裝管理工作;街道辦事處、居民委員會、城郊結合部的鄉人民政府、村民委員會、工商及其他有關部門負責具體組織實施;環衛部門負責城市袋裝生活垃圾的收集、清運。
第四條各級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及新聞單位應大力宣傳生活垃圾袋裝管理的意義,提高市民的環境衛生意識,養成良好的衛生習慣。
城市生活垃圾管理辦法
第一條為了加強城市生活垃圾的管理,改善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根據《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城市生活垃圾,是指城市中的單位和居民在日常生活及為生活服務中產生的廢棄物,以及建筑施工活動中產生的垃圾。
第三條國家鼓勵發展城市生活垃圾的回收利用。城市生活垃圾應當逐步實行分類收集、運輸和處理,逐步實行城市生活垃圾治理的無害化、資源化和減量化,搞好綜合利用。
第四條國務院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全國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工作。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工作。
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城市生活垃圾的監督管理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