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層民用建筑消防安全主體責任探討

時間:2022-05-29 08:47:06

導語:高層民用建筑消防安全主體責任探討一文來源于網友上傳,不代表本站觀點,若需要原創文章可咨詢客服老師,歡迎參考。

高層民用建筑消防安全主體責任探討

高層民用建筑是指建筑高度10層及10層以上的建筑或者房屋高度大于28米的住宅建筑,還包括房屋高度大于24米的其他高層民用建筑。據不完全統計,目前我國國內已有高層民用建筑75.6萬幢,高層民用建筑在一定程度上解決了用地緊張的情況,但由于建筑內涉及大量的人和物,給火災預防工作帶來了新的挑戰,隨之而來的推進和落實高層民用建筑消防安全主體責任的任務就顯得十分必要和重要。

一、加強推進落實高層民用建筑消防安全主體責任的重要性

《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以下簡稱《消防法》)明確指出,消防工作是一項社會性極強的工作,它需要政府統一領導、部門依法監管、單位全面負責、公民積極參與。它覆蓋面廣、涉領域寬,每一個單位、每一個家庭、每一個人的生產、生活全過程都涵蓋其中。因此,消防安全責任從宏觀上講包括政府領導責任、行業部門監管責任、單位主體責任三大責任。[1]高層民用建筑作為社會單位成員,消防安全的主體主要指業主和物業服務企業,二者主體責任的落實與否對高層民用建筑的消防安全有著重要的影響。

(一)利于社會政治經濟的發展和穩定

社會政治經濟的發展是由各個社會單位共同努力和促進的。社會單位是社會生產、管理的主要組織形式,是社會財富的主要創造者和社會服務的主要提供者,它囊括了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和個體工商戶等社會組織。應急消防救援更是一項人民至上、生命至上,把保護人民生命財產安全擺在首位的工作。在全面建設社會主義現代化國家的新起點上,推進消防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更是需要不斷推進和落實消防安全主體責任,這對于保障經濟社會高質量發展和人民群眾高品質生活有著重要意義。

(二)減少高層民用建筑火災危險性

高層建筑火災撲救一直是世界性難題,一旦發生火災,面臨較大的救援困難:一是可燃易燃物多,二是蔓延迅速,三是疏散困難,四是供水難度大。因此,火災失控后容易造成巨大傷亡,社會影響惡劣。2010年11月15日,上海余姚區膠州路28層教師公寓因無證電焊違章操作引起火災,導致58人遇難。2015年7月11日,湖北武漢紫荊嘉苑住宅樓電纜豎井,由于線路老化發生自燃引起火災,導致7人死亡,12人受傷。[2]2022年1月9日,美國紐約布朗克斯區一棟19層高層公寓樓,由一個便攜式取暖器引起火災,截至報道時已造成19人死亡,至少63人受傷,其中數十人傷勢嚴重。國內外類似的高層民用建筑火災近年來層出不窮,這些都警示我們:高層民用建筑由于其建筑特點和消防風險,火災危險性較大,發生火災概率大,一旦火勢沒有得到及時控制,人民生命財產會受到嚴重威脅,要抓住“滅早滅小”的最佳時機,采取早發現、早撲救的最有效方法,能夠最大限度地減小火災危險性。所以,一旦發生火災,依靠最早到場的業主及物業服務企業力量抓住火災撲救的最佳時機進行初期火災撲救,是防止小火釀成大災的最有效方法,這便對高層民用建筑消防安全主體責任的落實提出了重要的要求。

(三)有效預防火災的發生

高層民用建筑火災救援難度大,防火就更顯重要,必須實行群防群治。火災的發生應該同時具有可燃物、氧化劑和點火源的存在。所有社會單位的運轉都具備燃燒三要素,對可燃物和點火源的控制是火災防控的中心問題。所以,在火災預防方面,高層民用建筑業主及物業服務企業的主體地位和基礎作用非常明確、不可替代。作為業主一方,除了自身要有消防安全意識和基本自救能力外,還有監督責任。如果發現消防設施不完好有效,外墻保溫材料破損,堵塞消防車通道和電動自行車違規停放充電等情形的,可以向物業服務企業反映。[3]作為物業一方,要督促業主、使用人履行消防安全義務;要定期組織開展防火巡查、檢查,及時消除火災隱患;要隨時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車通道暢通,對占用、堵塞、封閉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車通道等違規行為予以及時制止等。業主和物業共同行使好消防安全主體責任,將有效預防火災的發生。

二、加強推進落實高層民用建筑消防安全主體責任中存在問題的改進措施

2021年以來,高層建筑火災形勢嚴峻,據不完全統計,截至2021年11月底,我國消防救援隊伍接報高層建筑火災共3446起,造成死亡137人,其中高層住宅火災就有2908起,造成死亡123人,分別占總數的84.4%和89.8%,呈高發易發態勢,造成重大傷亡的風險始終存在。究其原因有以下幾點:

(一)消防安全意識不到位

據相關數據顯示,我國高層民用建筑使用者的消防安全意識還比較淡薄,業主和物業服務企業的主要領導缺乏法律意識,對消防安全管理工作不重視、資金投入不足。建筑防火及建筑消防設施的管理投入不直接產生經濟效益,致使相關領導對投入資金做好這項工作的重視程度不夠。個別單位對消防工作還存在麻痹和僥幸心理,火災公眾責任險參保率較低,對火災隱患熟視無睹,甚至對消防安全檢查有抵觸情緒,對存在的消防隱患整改態度消極。據統計,80%以上的重特大火災是人為因素所致。如高層住宅小區違章停車堵塞消防車通道、應急照明設施損壞、電動自行車進樓入戶和“飛線”充電等現象時有發生。今年上半年,上海市人大代表聯系社區征求有關城市運行安全的511條意見中,反映占用消防車通道和應急通道兩個問題的共151條,占比近30%。

(二)消防安全責任壓得不實

消防安全的法律責任包括火災預防的法律責任和發生火災后的法律責任。《消防法》第十六條規定了各類主體應當履行的7項消防安全職責。部分單位重效益、輕安全,沒有建立完整的消防安全制度,日常管理不規范,消防設施故障損壞、疏散通道堵塞和違規施工、違章作業等問題較為普遍,滅火應急預案制定不科學、演練不落實。目前,引起社會關注的主要還是發生火災后的法律責任,而火災預防的法律責任,則沒有引起社會廣泛關注,導致社會單位消防安全責任落實不實。主要表現為物業服務企業對消防設施、設備、器材的設置配備、維護保養、運行管理不落實,消防安全培訓、檢查、整改不落實等問題,往往是發生火災或小火釀成大災的重要原因。這些問題的存在,在沒有發生火災時,基本不會引起足夠重視,甚至被忽略。火災發生后,也依然存在追究責任落實不嚴格,導致無法起到警醒、教育的作用,安全責任形同虛設。

(三)消防安全管理專業性不強

隨著經濟發展和社會進步,新技術、新材料、新產品廣泛應用,火災防控的科技含量越來越大,消防安全管理的專業性越來越強,急需專業的消防團隊和技術人員參與其中。高層民用建筑安全管理的專業人員配置不足、業務能力和管理水平低下或根本未配置也是消防安全管理中存在的一個問題。由于沒有專業的消防安全管理人員,造成消防安全責任人、管理人等“關鍵少數”不懂建筑防火、建筑消防設施國家規范與標準,不具備必要的消防安全管理能力,安全自查、隱患自除、責任自負的水平較低,管理不嚴格,造成火災隱患難以及時排除,應急處置能力不足。如業主使用天然氣灶具沒有依照規范進行安裝、忽視了室內通風、忘記關閉天然氣閥門等行為都有可能造成天然氣泄漏,從而引發火災。物業服務企業為了自身利益,擅自裝修甚至擅自拆除消防設施,破壞火災自動報警系統、自動探測器熱水系統等,產生了火災隱患。

三、加強推進落實高層民用建筑消防安全主體責任的措施

高層民用建筑消防安全主體責任的推進和落實,需要各方齊抓共管,運用多種手段,形成良好機制,切實抓好消防安全工作,自覺落實消防安全責任,為實現全社會消防安全奠定堅實基礎。

(一)營造濃厚的消防安全氛圍

高層民用建筑消防安全主體責任的提升,要進一步強化群眾火災防控意識,提升群眾對于消防安全的關注度,營造良好的消防安全氛圍。首先要增強人們的消防安全意識,提高消防安全常識的知曉率。一是牢記“消防安全,宣傳系于一半”是共識,要充分發揮各類媒體的宣傳教育與輿論監督作用,宣傳消防知識,提高消防工作的曝光率。二是倡導“消防安全從娃娃抓起”的理念。堅持將消防安全教育納入校園教材,充分利用學前教育和義務制教育這一平臺,在學生的授課內容甚至相關教材中加入消防安全的內容,如學習消防常識、掌握火災預防方法、開展疏散自救訓練和演練等等,在潛移默化中讓消防責任上升為國民責任,將消防安全提升至道德層面,促進全社會積極履行消防責任。其次更重要的是提高人民對消防安全的積極參與性和基本處置能力。一是積極鼓勵群眾參與消防志愿服務。提升認識歸根結底是為了運用于實踐,通過健全消防志愿者組織制與認可和激勵機制來提高群眾的參與性。二是要大力支持群眾舉報火災隱患與消防違法行為。堅持走群眾路線,依靠群眾來發現問題、參與監督,最大限度鼓勵群眾參與消防工作的積極性。三是要提升群眾火災初期的基本處置能力。高層民用建筑物業服務企業要充分履行消防安全管理職責,積極建立微型消防站、組織消防安全訓練、進行消防安全演練,切實提升處置初起火災的能力。

(二)完善消防安全責任運行機制

完善高層民用建筑消防安全責任運行機制,必須要通過不斷完善法律規章的方式來約定責任主體責任清單,明確監管職責。為此,《消防法》中已明確規定住宅區的物業服務企業應當對管理區域內的共用消防設施進行維護管理,提供消防安全防范服務。為進一步強化責任,應急管理部于2021年6月21日發布《高層民用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規定》,明確了高層民用建筑的業主、使用人是高層民用建筑消防安全的責任主體,對高層民用建筑的消防安全負責。同時還明確增加了有關物業服務企業應當在服務合同中約定消防安全服務的具體內容,如有效落實防火巡查檢查、用火用電管理、消防安全宣傳教育、消防設施器材維護保養等制度要求,充分明確了物業服務企業在高層民用建筑消防安全管理中的作用、角色和職責。至此,消防安全管理機制通過法律約定的方式得到完善,推進落實了高層民用建筑消防安全主體的責任,提升了高層民用建筑消防安全管理水平。[4]對沒有物業服務企業的高層民用建筑,要提請政府明確街道鄉鎮、居(村)民委員會等基層組織的消防安全管理責任,推行“樓長制”,確定管理人,消除管理盲區,堵塞安全漏洞。此外,消防救援機構作為社會消防安全的監督執法部門,仍然要一如既往致力于消防安全責任運行機制的完善。如推動修訂《消防安全責任制實施辦法》、建立社會單位風險分級管控和隱患排查治理雙重預防體系、編制高層建筑風險防范指南和檢查指南等措施。

(三)推進形成責任監督合力

要提高高層民用建筑落實消防安全責任的主動性,真正落實消防安全主體責任,必須依法依規對其進行管理,使高層民用建筑的責任主體時刻處在監督之下。首先要增強廣大業主遵守消防法規的自覺性。如設置消防宣傳欄、播放消防安全短視頻、掌握消防安全基本常識和消防設施簡單操作規程等方式,加大宣傳和指導的力度。其次要形成社會廣泛監督的氛圍。一是充分利用網絡媒體曝光等方式形成輿論壓力來加大監督;二是消防救援機構通過提升自身消防監督質量和執法水平加強對物業消防安全管理的督促;三是借助司法機關依法對火災防控工作的介入來提升公民和單位訴訟維權意識,特別是在尚未發生火災情況下的訴訟維權意識,促進依法落實消防安全主體責任。

四、結語

消防安全管理能力,是一項關系社會穩定和人身財產安全的重要工作。不僅要從制度層面建立長效管理機制,加深責任人對政策法規的理解領悟,把立足點放在預防上,嚴格落實消防安全主體責任,而且要從營造安全氛圍、完善機制建設、推進監督合力等多個層面,提升消防安全管理的水平和效果,著力構建安全有序的消防環境,保障高層民用建筑的消防安全。

參考文獻

[1]程度云.消防安全責任落實問題研究[J].武警學院學報,2017,33(10):78-84.

[2]曹永安,周電波.高層住宅建筑消防安全管理探析[J].消防技術與產品信息,2018,31(7):64-66.

[3]張先來.推進落實社會單位消防安全主體責任的認識與思考[J].安全,2015,36(4):63-65.

[4]李亞麗.強化責任意識,提升消防安全管理水平[J].中國物業管理,2021(8):38-39.

作者:劉宇 單位:云南省消防救援總隊昆明支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