黨員權利保障與黨內監督

時間:2022-12-04 04:58: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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黨員權利保障與黨內監督

黨員權利與黨內監督有著密切的內在聯系。黨員權利是黨內監督的前提條件;黨內監督則是黨員權利的有效保障,二者只有相互協調,才能相得益彰,推動黨內民主的發展。毋庸諱言,現實中黨內監督仍存在一些突出的問題,如果說在一些地方或單位還缺乏監督,那么,造成這種局面的一個重要原因,就是監督者的權利尚未得到切實的保障。若以無權監督有權,勢必造成“弱監”、“虛監”等問題。因此,切實保障黨員權利,是不斷完善黨內監督的一條重要途徑。

一、權力監督需要權利保障

我們黨一貫強調,在我們黨內,任何人都沒有不受監督的特權。黨內監督的目的,就是保證各級領導干部正確行使手中的權力。監督權力,必然要求監督者享有應有的權利。只有監督權利得到切實的保障,才能對權力的行使實施有效的監督。

監督者的權利是否得到切實的保障,是監督的關鍵問題。衡量權力是否受監督,固然要看是否有一定的監督機構和相應的法律規定,但這不是問題的關鍵,問題的關鍵在于監督主體是否切實享有和能否真正行使監督權利,以及相應的法律規定是否切實落到實處。實踐證明,如果監督主體的權利沒有得到切實的保障,這樣的主體就軟弱無力,監督就容易形同虛設。因為很難想像,以無權監督有權、以弱勢監督強勢,監督能得到有效的實施。

缺乏監督的權利,于事無補。缺少了監督者的權利這個重要環節,所謂的監督,就無從談起。回顧歷史,早在中國封建社會,監督機構就相當龐大,在有的朝代堪稱相當嚴密。秦朝在中央設立御史府,作為專門監察機關,在地方派駐監御史,以監理諸郡。這種監督機構為后來歷代統治階級所重視,在歷朝歷代得到承襲、修補和擴展。結果,機構越來越龐大,監督卻越來越弱化。封建社會龐大的監督機構,并沒有改變權力不受監督這一封建社會的突出特征,更沒有起到遏制權力腐敗的作用。之所以如此,根本原因就在于封建社會的監督主體沒有監督的權利,人民即“臣民”,官吏即“奴才”,何談監督權利?即便是龐大的監督機構,也在封建皇權的控制之下,是依附于皇權的。監督主體沒有監督的權利,不僅不能制約封建專制集權,反而是為其服務的;不僅不能遏制腐敗的發生,反而助長了腐敗的猖獗。由此可見,實現權力監督的關鍵,主要在于監督主體的權利如何,沒有權利或者缺乏權利的監督,只能形成無效的監督。

歷史的經驗值得注意。我們黨為實現人民監督和黨內監督進行了不懈的努力,先后建立了各種監督機構,制定了各種監督制度。黨的十一屆三中全會以來,黨和國家為建立健全適合我國國情的監督制度進行了大量卓有成效的工作,取得了前所未有的成績。特別是隨著《中國共產黨黨內監督條例(試行)》和《中國共產黨黨員權利保障條例》的頒布,黨內監督取得新的突破性進展。兩部《條例》都重點強調并規定了對黨員權利的“保障措施”以及相應的“責任追究”,這具有很強的科學性、現實性、針對性和可操作性。現在的主要問題是,兩部《條例》的貫徹實施不會一蹴而就,需要一個實踐的過程。如何在這個實踐過程中解決現實中存在的突出問題,使《條例》精神切實得到貫徹執行,則是下一步需要著力探討的重點內容。

二、當前在權利保障方面存在的突出問題

缺乏監督的權力不僅會導致腐敗,而且會導致監督缺乏權利。缺乏監督的權力與缺乏監督的權利之間似乎有這樣一種“辯證關系”:由于監督缺乏權利,出現權力缺乏監督;權力缺乏監督,又反過來加劇監督缺乏權利。二者之間形成惡性循環。大凡缺乏監督的權力,都有一個共同的特征,蔑視監督、敵視監督、壓制監督、千方百計削弱監督,由此造成缺乏權利的監督。這可以從以下幾個層面加以分析:

首先,監督權利嚴重失衡。在黨內監督體系中,最有力的監督是自上而下的監督,自下而上的監督卻十分乏力。監督權利往往受制于職務權力,權利大小取決于職務高低和權力大小。這樣,雖然已有的監督類型齊全完備,但由于不同類型的監督在監督系統內部所擁有的權力不同,就造成頭重腳輕的畸形狀態,特別是下級組織對上級組織、普通黨員對黨員領導干部的監督,經常處于“虛監”、“弱監”、“空監”的態勢,出現監督的盲點或空當。而監督,最本質和最主要的是民主監督,包括黨內民主框架內的監督。黨內監督實質上是黨內民主的體現,而黨內民主框架內的監督,最重要的應當是下級對上級的監督。相對而言,上級監督下級容易解決,下級監督上級則比較困難。何以如此?權力使然。

其次,監督權利缺乏保障。黨章和黨內多種條例,都賦予廣大黨員廣泛的監督權利。但由于缺乏健全的黨員權利保障機制,黨員的權利常常不能正常行使。某些黨員干部的以權謀私現象,違法違紀現象,形式主義、官僚主義現象,不少黨員干部是看在眼里的,也是義憤填膺的,更有監督的愿望,但是缺乏監督的勇氣,怕得罪領導,怕打擊報復,怕自己的利益受損。這種“怕”并非空穴來風、杞人憂天,現實中監督者吃苦果、遭報復的現象屢見不鮮,特別是那些莫名其妙的“潛規則”、有苦說不出的隱形報復,更使人不寒而栗。歷史上“穿小鞋”、“欲加之罪何患無辭”等報復手段,今天被某些人用得“爐火純青”,使被打擊報復者有苦難言。這使一些黨員在意欲監督的時候,必須反復掂量為此要付出的沉重代價,甚至要考慮個人的前途命運、身家性命會不會因此斷了“活路”。可見,雖然憲法和法律、黨章和條例賦予黨員廣泛的監督權利,卻有相當多的黨員因懼怕打擊報復而不敢行使這種權利。這是造成監督乏力的又一深層原因。

第三,監督權利無法行使。公開是監督的前提,知情是監督的條件。要行使監督權利,起碼有兩大基礎性條件必不可少:一是被監督者公開有必要被置于監督之下的事情;二是監督者了解有必要進行監督的內情。現實中在不少地方和單位,都有一種非常奇特的現象,即越是需要監督的事情,越是被封閉得暗若黑箱,神秘莫測。如領導干部的個人及家庭財產狀況,組織人事方面的用人事宜,單位的財務收支、重大工程的招標投標等等,這些都是腐敗的易發部位,是特別需要監督的敏感環節,而越是在這樣的敏感部位和環節,越是缺乏公開性和透明度。這樣,黨員即使有監督的決心、信心和勇氣,也只能望洋興嘆,無可奈何。

第四,監督權利受制于人。監督的要旨在于以權力約束權力,如果監督權利依附或受制于其他權力,就談不上有效的監督。而現實中監督權利依附于行政權力的現象并不少見,特別是當某些地方或單位的主要領導者如日中天、大權在握的時候,監督權利對他們的依附性更為明顯。于是,監督權利與行政權力的關系形成一個荒謬的“怪圈”:行政權力越大,監督權利對它的依附性越強;這種依附性越強,越談不上有效的監督。

三、以權利保障強化黨內監督

以上分析表明,要防止濫用權力,必須從保障黨員的監督權利入手,不斷強化黨內監督。監督權利決不是一個抽象的概念,而是由各種具體的權利組成的,要求相應的制度、體制、機制做保障。針對現實中存在的問題,以下內容至關重要:

高度重視黨員的知情權。知情是監督的前提。正因為這樣,知情也是一種權利,賦予廣大黨員監督權,實際上就意味著他們同時享有知情權。馬克思曾結合巴黎公社的經驗深刻指出:“公社可不像一切舊政府那樣自詡決不會犯錯誤。它把自己的所言所行一律公布出來,把自己的一切缺點都讓公眾知道。”(《馬克思恩格斯選集》第3卷,人民出版社1995年版第65頁)因為只有這樣,公眾才可能鑒別出哪些國家官員是社會的真正公仆,哪些國家官員已經異化為社會的主人,從而能夠采取相應的措施予以有效監督。列寧在蘇維埃政權建立之前,談到蘇維埃政權與舊政權的一個顯著區別就在于,“這個政權對大家都是公開的,它辦理一切事情都不回避群眾,群眾很容易接近它”。(《列寧全集》第12卷,人民出版社1987年版第287頁)革命導師之所以如此強調“公開”,目的是要人民群眾知情,并由此實現真正的社會主義民主原則。可見,知情權和公開性在馬克思主義理論體系中具有重要位置,這一科學的理論同樣適用于黨內監督。知情權包含豐富的內容,諸如:對有關財務方面的知情權;對有關領導干部收入、財產方面的知情權;對有關干部選拔任用方面的知情權;對有關公共事務管理、審批、決策方面的知情權,等等。這里列舉的幾項內容,都是與實現監督關系最為密切的,也是在現實生活中最容易“藏污納垢”的,因而也是最迫切需要進行監督的。正因為最需要監督,也就最需要建立一系列相關的制度,如黨務公開制度、領導干部個人重大事項報告制度、黨組織重大事項通報制度等等,目的是讓黨員知情,為完善黨內監督創造條件。

建立健全黨員權利保障機制。如前所述,自下而上的監督最怕打擊報復。這就迫切需要建立健全黨員權利保障機制,切實貫徹落實《中國共產黨黨員權利保障條例》的有關規定。對于黨員的批評、揭發、檢舉、控告以及提出的有關處分和罷免、撤換要求,黨組織要按照規定及時處理。黨組織要建立健全保護揭發、檢舉人權益的制度。對揭發、檢舉人以及揭發、檢舉的內容必須嚴格保密,嚴禁將檢舉、控告材料轉給被檢舉、被控告的組織和人員;嚴禁對揭發、檢舉人和控告人歧視、刁難、壓制,嚴禁各種形式的打擊報復。黨組織對于署真實姓名的揭發、檢舉人,應以適當方式回訪或者回函并告知其處理結果;對揭發、檢舉嚴重違法違紀問題經查證屬實的,給予表揚或者獎勵。黨的各級紀律檢查機關在同級黨委和上級紀委領導下,做好黨員權利保障工作,受理有關黨員權利保障方面的檢舉、控告和申訴,檢查和處理侵犯黨員權利方面的案件,對黨的領導干部和下級黨組織履行黨員權利保障職責的情況進行監督檢查。保障黨員權利是黨的各級組織和各級領導干部的重要職責。對于在保障黨員權利方面失職、瀆職的,按照規定追究有關責任者的責任。對侵犯黨員權利行為的處理是保障黨員權利的重要環節。對于有侵犯黨員權利行為的黨員特別是黨員領導干部,黨組織應采取責令停止侵權行為、責令賠禮道歉、責令作出檢查、誡勉談話、通報批評等方式給予處理,情節較重的,按照規定給予黨紀處分。對于有侵犯黨員權利行為的黨組織,上級黨組織應當對有關責任者進行批評教育,情節嚴重的,按照規定追究有關責任者的責任。為防止隱形的打擊報復,應由權威公正的機構來依法認定某些行為是否屬于打擊報復。

營造公正和諧的批評氛圍。沒有批評,就談不上監督。世界上一些國家和地區,監督之所以有力,在很大程度上得益于對腐敗現象的公開報道和批評。批評是監督的一種重要方式,對各種不良現象監督常常表現為對其進行客觀、公正、實事求是的批評。同時,這種批評又不能妨礙社會穩定和黨內團結。而要真正做到這一點,特別是黨員和黨組織自下而上的批評,就要把批評作為一種具有制度保障的權利,任何人不得隨意剝奪。中國共產黨素有開展批評與自我批評的優良傳統,我國憲法也明確規定,公民對任何國家機關和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有提出批評和建議的權利。根據《中國共產黨黨內監督條例(試行)》的有關規定,黨員有權在黨的會議上有根據地批評黨的任何組織和任何黨員,勇于揭露和糾正工作中的缺點、錯誤,檢舉黨的任何組織和任何黨員違紀違法的事實,同消極腐敗現象作斗爭,參加黨組織開展的評議黨員領導干部活動,發表意見。領導班子成員在民主生活會上,應當針對自身存在的廉潔自律方面的問題以及黨員、群眾、領導班子其他成員和下級黨組織提出的意見,負責任地作出檢查或說明,積極開展批評和自我批評。輿論監督也是批評各種消極現象的一種有效形式。在黨的領導下,新聞媒體要按照有關規定和程序,通過內部反映或公開報道,發揮輿論監督的作用。黨的各級組織和黨員領導干部應當重視和支持輿論監督,聽取意見,推動和改進工作。新聞媒體應當堅持黨性原則,遵守新聞紀律和職業道德,把握輿論監督的正確導向,注重輿論監督的社會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