耕地保護講稿
時間:2022-09-29 08:33: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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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耕地保護
耕地保護是關系我國經濟和社會可持續發展的全局性戰略問題。“十分珍惜和合理利用土地,切實保護耕地”是我國的三大基本國策之一。
(1)土地用途管制制度。《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四條第一款規定:“國家實行土地用途管制制度。”該條第二款規定:“國家編制土地利用總體規劃,規定土地用途,將土地分為農用地、建設用地和未利用地。嚴格限制農用地轉為建設用地,控制建設用地總量,對耕地實行特殊保護。”
(2)耕地總量動態平衡制度。《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三十三條規定:“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應當嚴格執行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和年度土地利用計劃,采取措施,確保本行政區域內耕地不減少;耕地總量減少的,由國務院責令在規定期限內組織開墾與所減少耕地的數量與質量相當的耕地,并由國務院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會同農業行政主管部門驗收。個別省、自治區、直轄市確因土地后備資源匱乏,新增建設用地后,新開墾耕地數量不足以補償所占用耕地的數量的,必須報經國務院批準減免本行政區域內開墾耕地的數量,進行易地開墾。”
(3)耕地占補平衡制度。《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三十一條第二款規定:“國家實行占用耕地補償制度。非農業建設經批準占用耕地,按照占多少、墾多少的原則,由占用耕地的單位負責開墾與所占用耕地的數量和質量相當的耕地;沒有條件開墾的或者開墾的耕地不符合要求的,應當按照省、自治區、直轄市的規定繳納耕地開墾費,專款用于開墾新的耕地。”
(4)耕地保護目標責任制度。根據《基本農田保護條例》關于“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將基本農田保護工作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作為政府領導任期目標責任制的一項內容,并由上級人民政府監督實施”的規定,各級政府應當建立以基本農田保護和耕地總量動態平衡為主要內容的耕地保護目標責任制,每年進行考核。2007年我們在落實耕地保護目標責任制上做了大量工作,并得到了省聯合考核組的肯定,但是還有許多方面需要完善。
(5)土地開發整理復墾制度。《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三十八條規定:“國家鼓勵單位和個人按照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在保護和改善生態環境、防止水土流失和土地荒漠化的前提下,開發未利用的土地;適宜開發為農用地的,應當優先開發成農用地。”第四十一條規定:“國家鼓勵土地整理。縣、鄉、鎮人民政府應當組織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按照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對山、水、田、林、路、村綜合整治,提高耕地質量,增加有效耕地面積,改善農業生產條件和生態環境。”第四十二條規定:“因挖損、塌陷、壓占等造成土地破壞的土地,用地單位和個人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負責復墾;沒有條件復墾或者復墾不符合要求的,應當繳納土地復墾費,專項用于土地復墾。復墾的土地應當優先用于農業。”
2、基本農田保護
(1)基本農田保護制度。《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三十四條規定:“國家實行基本農田保護制度。“基本農田保護制度包括基本農田保護責任制度、基本農田保護區制度、占用基本農田嚴格審批、基本農田質量保護制度、基本農田環境保護制度、基本農田保護監督檢查制度等。基本農田五項規定:禁止破壞和閑置、荒蕪基本農田制度禁止任何單位和個人在基本農田保護區內建窯、建墳、挖砂、采石、采礦、取土、堆放固體廢棄物或者進行其他破壞基本農田的活動;禁止任何單位和個人閑置、荒蕪基本農田;禁止任何單位和個人擅自占用基本農田發展林果業和挖塘養魚。
(2)基本農田標識。2008年1月15日國土資源部了基本農田與土地整理全國統一標識。基本農田標識:由紅色襯托下的五星、綠色的田野和金黃的稻穗創意而成,圖案上標有國土資源.基本農田字樣,蘊含著我國基本農田是確保國家糧食安全的重要基礎,是保護和提高農業綜合生產能力的主要載體。主要用于基本農田保護區標識牌和基本農田保護界樁。今后每個基本農田保護區應設立基本農田保護區標志牌。
(3)我縣基本農田保護狀況。我縣耕地保有量指標為35437.63公頃,其中基本農田面積31891.32公頃,基本農田保護率達86%以上,2007年我們順利通過了省耕地保護責任目標落實領導小組的考核并獲得了好評。
二、規劃管理
1、土地利用總體規劃
(1)概念。土地利用總體規劃是指各級人民政府為了貫徹國家的土地利用的政策,根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國土整治和環境保護的要求、土地供給能力以及各項建設對土地的需求而編制的分配土地資源、合理調整土地利用結構和布局的較為長期的總體安排和布局,是國家實行土地用途管制的依據。
(2)規劃的編制和審批。土地利用總體規劃按國家行政管理體系編制,分5級,并實行分級審批。①全國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由國土資源部會同有關部門編制,報國務院批準。②省、自治區、直轄市的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會同有關部門編制,經同級人民政府審查同意后報國務院批準。③省、自治區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人口在100萬以上的城市以及國務院指定的城市的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由該城市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會同有關部門編制,經省、自治區人民政府審查同意后,報國務院批準。如我省的合肥市(省會)、淮南市(人口在100萬以上)必須報國務院審批。④上述規定以外的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由當地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會同有關部門編制,逐級上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批準。其中鄉(鎮)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由上一級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會同鄉級人民政府編制,確定每一塊土地的用途,逐級上報省級人民政府或省級人民政府授權的設區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批準。如我縣灣址鎮由于是城關鎮,其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編制必須經省人民政府批準。而其他五個鎮的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可以由蕪湖市人民政府審批。
(3)規劃的內容。國家通過土地利用總體規劃規定每一塊土地的用途,并依照土地利用總體規劃規定的土地用途實行管制。規劃為耕地的只能用于種植業.規劃為林地的只能用于林業。因此,使用土地的單位和個人必須嚴格按照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確定的土地用途使用土地。下級規劃應當依據上一級規劃編制,耕地保有量和建設用地量不得超過上一級規劃確定的控制指標;省級規劃還應確保本行政區域內耕地總量不減少;縣、鄉級規劃應劃分土地利用區,明確土地用途。土地利用總體規劃還應兼顧社會、經濟和生態效益,綜合協調土地開發、利用、整治和保護,并要和城市、村鎮規劃以及江河、湖泊治理、開發規劃相銜接。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的規劃期限一般為15年。其實質就是①新增建設用地總量控制;②耕地保有量不降低;③基本農田不減少。
(4)規劃的近期要求。目前,全國的土地利用總體規劃修編前期工作已經全面啟動。根據《國務院辦公廳轉發國土資源部關于做好土地利用總體規劃修編前期工作意見的通知》(國辦發〔2005〕32號文件)的要求,本輪規劃要做好“四查清、四對照”(即查清規劃期內新增建設用地總量,與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確定的發展目標對照檢查;查清閑置土地和低效用地數量,與規劃確定的節約用地挖潛目標對照檢查;查清耕地和基本農田保有量,與規劃保護目標對照檢查;查清違法用地數量和處理情況,與違法用地的處理要求對照檢查)工作。目前我縣于2007年成立了新一輪土地利用總體規劃修編領導小組,由于人事變動,今年將對領導小組人員進行調整,2008年會全面開展此項工作。
(5)規劃預審。規劃預審依據《建設用地預審管理辦法》,規劃預審是指國土資源部門在建設項目審批、核準、備案階段,依據對建設項目涉及的土地利用事項進行的審查。
遵循的原則:①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②保護耕地,特別是基本農田;③合理和集約利用土地;④符合國家供地政策。
規劃預審時要注意的情況是根據項目由同級發改部門立項預審,上級立項的項目下級只能提供初審意見。規劃預審受理期限最長是30天,規劃預審文件有效期為二年。
(6)規劃局部調整(修改)。針對一些不符合規劃的單獨選址項目(國家能源、水利、交通等重大項目)在用地報批時必須進行規劃局部調整,該調整一般是對規劃的局部調整。2007年,我們完成了蕪雁高速公路、50萬伏變電站、交投公司等不符合規劃單獨選址的項目的規劃局部調整編制工作。
2、土地利用年度計劃。土地利用年度計劃的編制程序和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編制程序相同。土地利用年度計劃包括農用地轉用計劃指標、耕地保有量計劃指標、土地開發整理計劃指標、新增建設用地控制指標。值得注意的是,《國務院關于加強土地調控有關問題的通知》將新增建設用地控制指標(包括占用農用地和未利用地)納入土地利用年度計劃,以實際耕地保有量和新增建設用地面積,作為土地利用年度計劃考核、土地管理和耕地保護責任目標考核的依據;實際用地超過計劃的,扣減下一年度相應的計劃指標。進一步明確了地方各級人民政府主要負責人應對本行政區域內耕地保有量和基本農田保護面積、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和年度計劃執行情況負總責。
三、建設用地報批
(一)建設用地報批
1、農用地轉用審批。《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四條規定:“建設占用土地,涉及農用地轉為建設用地的,應當辦理農用地轉用審批手續。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批準的道路、管線工程和大型基礎設施建設項目、國務院批準的建設項目占用土地,涉及農用地轉為建設用地的,由國務院批準。在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確定的城市和村莊、集鎮建設用地規模范圍內,為實施該規劃而將農用地轉為建設用地的,按土地利用年度計劃分批次由原批準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的機關批準。在已批準的農用地轉用范圍內,具體建設項目用地可以由市、縣人民政府批準。本條第二款、第三款規定以外的建設項目占用土地,涉及農用地轉為建設用地的,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批準。
2、土地征收審批。
(1)圈外用地報批:概念——在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區范圍外的建設用地。
①符合規劃的單獨選址項目的用地報批,直接組織材料先報批;②不符合規劃的單獨選址項目的用地報批,必須先進行用地項目局部規劃調整(修改)后再組織材料先報批。
(2)圈內用地報批:概念——在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區范圍內的建設用地。
分批次建設用地報批,目前我省除合肥、淮南、淮北三城市批次用地須報國務院審批外,其他城市批次用地由省政府審批。
3、建設用地報批改革。
隨著28號文件的頒布實施給建設用地報批帶來了新的要求。一是首次提出嚴禁建設項目用地拆分審批;二是農用地轉用年度計劃實行指令性管理,并實行農用地和耕地計劃、圈內與圈外計劃指標雙控管理;三是增加了征地報批前告知、調查確認、聽證程序,并將其列入報批必備材料;四是實行占用基本農田論證、聽證和建設占用耕地“先補后占”制度;五是加大征地制度改革力度,出臺了被征地農民就業培訓和社會保障的相關規定;六是明確了農用地轉用和土地征收批準文件有效期為兩年。
另外,省廳針對各地建設用地、未利用地申報數量較大等情況,對報件也作了規定。非農用地(建設用地與未利用地)面積之和大于用地報件總面積的1/3或建設用地、未利用地面積大于150畝的必須提供土地利用現狀圖,并在圖上標出位置、面積,加蓋市、縣國土資源局、地籍科印章。貫徹落實《安徽省人民政府關于加強土地節約集約利用工作的通知》(皖政[2006]111號),嚴格供地備案制度,凡是當年供地量未達到50%或兩年內供地量達不到70%的,都要停止該地農轉用和土地征收的審批。
4、置換報批。
概念——建設用地置換是指依據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將依法取得的零星分散等不宜利用的建設用地,通過調整合并為適宜利用的建設用地或者與規劃為建設用地的農用地進行調整的行為。
擬置換土地——指不適宜用于建設的建設用地。包括現狀為建設用地,以及經過依法批準轉用(征收),現狀為農用地、未利用地的土地。
被置換土地——指適宜用于建設的土地。
置換報批的要求:(1)置換審批權限:①國有建設用地之間、集體建設用地之間的置換由市、縣人民政府審批,②建設用地與農用地之間的置換由省人民政府審批,③國有土地與集體土地之間的置換由省人民政府審批。(2)時間期限:置換批準之日起2年內復墾為耕地;(3)報批費用:置換報批中只收取征地管理費,其他費用一概不收,但申請置換單位必須要保證耕地復墾資金的落實。
置換報批中注意事項:(1)各縣每年上報省廳報件限制在6個批次以內,全年指標面積原則上不突破1000畝。(2)被置換土地將主要用于工業項目、“861”行動計劃項目、新農村建設項目以及文教衛、城鎮基礎設施,控制用于商品房開發。(3)違法用地、占補平衡沒有落實、已經上報的開發復墾項目,現狀已進行整理的,均不能申報置換。
(二)征地程序
征收和征用的區別。征收和征用是兩個不同的法律概念。征收是指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國家把私人所有的財產強制地征歸國有;征用是指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強制性地使用公民的私有財產。征收和征用的主要區別在于:征收是所有權的改變,征用只是使用權的改變。征收是國家從被征收人手中取得了所有權,發生了所有權的轉移;征用則是在緊急情況下對私有財產的強制性使用,在緊急情況結束后,要把被征用的財產歸還給權利人。
征收土地程序。審批前的實施程序:(1)確定用地范圍;(2)進行土地調查(勘測定界并確定土地面積、各地類面積、土地權屬、地上附著物、土地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等,填寫《征收土地情況調查表》調查結果并與被征地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農戶和地上附著物產權人共同確認;(3)下發征地告知書;(4)擬定建設用地報批有關方案;(5)征地聽證;(6)編制《建設用地項目呈報說明書》;(7)上報審批。
審批后征地實施程序:(1)征地公告;(2)辦理征地補償登記;(3)復核登記結果;(4)制訂《征地補償安置方案》;(5)公告《征收土地補償方案》、征詢意見;(6)完善《征用土地補償安置》;(7)將《征收土地補償安置方案》上報縣人民政府批準;(8)實施補償安置。
(三)征地補償安置。依據征地補償安置必須以確保被征地農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長遠生計有保障為原則。近年來,各地補償標準是一提再提,目前,省廳的最新的要求補償標準蕪湖市25000元/-35000元/畝不等,我縣城關所在地灣沚規劃區范圍三項補償費為26000元/畝,其他鎮規劃區內21000元/畝,之外的其他地區為19000元/畝;建設用地和未利用地不低于該標準的50%,該標準確定的最低年產值為1000元/畝,該補償標準包括集體和個人用于社會保障費用。被征地農民的社會保障費用,按有關規定納入征地補償安置費用,不足部分由當地政府從國有土地有償使用收入(土地出讓金)中解決。社會保障費用不落實的不得批準征地。
(四)報批有關稅費。(1)新增建設有償使用費:2007年在現有基礎上提高1倍,我縣原來標準為14元/平方米,將提高到28元/平方米。專項用于基本農田的建設和保護、耕地開發、土地整理,遺跡直接補貼承包經營基本農田的農戶。對違規減免和欠繳的要進行清理,限期追繳。逾期未繳的,暫不辦理用地審批并加收滯納金。(2)耕地占用稅:我縣原來標準分別為2500元/畝和3500元/畝,提高到12500元/畝和17500元/畝。(3)耕地開墾費:雖然標準7元/平方米未變,繳納方式有了變化,原先實行“先占后補”,開墾費實行先繳省后返;但由于現在要求“先補后占”,所以開墾費直接全額繳入縣級專戶。
四、我縣用地應注意方面
1、繼續盤活存量,推行節約集約用地。用地量的不斷加大與土地報批之間的矛盾日益突出,目前,僅蕪湖機械工業園初步用地3萬畝左右,已經批準征收9200畝,流轉用地1550畝,市批農轉用8500畝,尚有10750畝待批,再加上各鎮工業集中區和城鎮配套用地約5000畝左右,約16000畝用地有待解決。因此,在積極努力爭取用地指標的同時推行節約集約用地。
2、新農村建設占用大量耕地。截至2007年,全縣新農村建設點共計94個,規劃總面積4152畝,實際用地面積已達2875畝,其中農用地約2034畝。占用大量耕地未報批,目前是個問題;
3、落實耕地保護目標責任制度。加強耕地保護特別是基本農田保護迫在眉睫,將耕地保有量和基本農田保護納入各鎮政府目標責任考核;
4、完善土地征收補償。當前,我縣現行征地補償安置標準與政策規定差距較大,已成為信訪焦點之一。目前各鎮征地三項補償費均在5000元/畝—9500元/畝不等,必須盡快出臺相關規定,提高補償安置標準;
5、積極爭取2008年農用地轉用計劃指標,努力做好建設用地置換報批這篇文章。今年,我們將繼續加大報批力度,積極做好建設用地置換報批工作。
五、2008年當前的幾點工作
1、土地開發復墾整理項目要早摸底準備,確保項目盡早順利立項;
2、將適合用于建設用地置換的擬置換的村莊項目區進行排一排,為今年置換報批做好準備;
3、土地利用總體規劃修編“四查清四對照”數據核實,2008年規劃修編準備讓中介機構來編制,但我們提供的數據要準確,各所近期要全面將規劃圖紙和數據梳理一下;
4、國土所辦公樓達標用地,各所盡快將報告報來,以便盡快進行用地預審后備案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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