鄉鎮人大代表培訓學習材料
時間:2022-11-25 02:47: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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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人民代表大會制度基本理論
1、人民代表大會制度的含義和地位
含義:是按照民主集中制原則,由人民選擇代表組成人民代表大會作為國家權力機關,統一管理國家事務的政治制度。
地位:以人民代表大會為基石的人民代表大會制度是我國的根本政治制度。
2、人民代表大會制度的基本內容
(1)國家的一切權力屬于人民;
(2)人民在普選的基礎上選舉代表,組成各級人民代表大會作為國家權力機關;
(3)由國家權力機關產生其他國家機關,依法行使各自的職權;
(4)實行民主集中制的組織和活動原則。
3、人民代表大會制度的優越性
(1)保障了人民當家作主;
(2)動員了全體人民投身于社會主義建設;
(3)保證了國家機關協調、高效運轉;
(4)維護了國家統一和民族團結。
二、人大代表的產生、性質、地位和作用
1、人大代表的產生
各級人大代表都是依照法律規定,民主選舉產生的。
(1)公民選舉權和被選舉權是普遍的。凡年滿18歲的中國公民,不分民族、種族、性別、職業、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財產狀況、居住期限,都有選舉權和被選舉權;但是依照法律被剝奪政治權利的人除外。
(2)選舉采取直接選舉和間接選舉兩種方式。不設區的市、市轄區、縣、自治縣、鄉、民族鄉、鎮的人大代表,由選民直接選舉產生。全國人大代表、省、自治區、直轄市、設區的市、自治州的人大代表,通過間接選舉方式,由下一級人民代表大會選舉產生。
2、人大代表的地位
(1)代表是依法選舉產生的,他們既不是由誰任命的,也不是通過非法途徑產生的,因此,其地位是受法律保護的。
(2)代表集體組成國家權力機關,作為國家權力機關組成人員的一分子,其地位應當受到一切組織和個人的尊重,具有權威性。
(3)代表所代表的利益和意志,是全體人民的利益和意志,這表明代表的地位是基于人民的委托,具有廣泛的人民性,另一方面也說明他們不是不受任何約束的特殊公民。
(4)代表集體行使國家權力,但是作為個人,代表是無權行使國家權力的。代表集體的地位,是在由國家權力機關選舉、受國家權力機關監督的行政機關、審判機關和檢察機關之上的,而代表個人的地位就不同了,其相對國家機關而言,基本上與公民的地位相同,只是其在執行代表職務時,將受到有關保障,并得到國家機關的支持。
3、人大代表的性質
(1)我們國家的一切權力屬于人民,而行使國家權力的機關是各級人民代表大會。人大代表作為人民代表大會的組成人員,應代表人民的利益和意志,依照憲法和法律賦予本級人民代表大會的各項職權,參與行使國家權力,包括參與對國家和地方重大事項的決定,參與對行政機關、審判機關和檢察機關等國家機關工作的監督,參與選舉任免國家機關的領導人員,參與法律和地方性法規的制定,參與對人民群眾的各種權利和利益的保護等。
(2)無論在人民代表大會開會期間,還是在人民代表大會閉會期間,人大代表都要執行法律規定的代表職務。這些代表職務是人大及其常委會得以行使權力的重要基礎。也就是說,人大及其常委會的權力行使都要通過代表執行代表職務來實現。
(3)人大代表要協助政府推行工作,要為人民群眾辦實事,帶領當地人民群眾發展本地區的經濟,走共同致富的道路。
因此,人大代表的職務,就其性質和內容來看,就是參加對國家事務的管理、對經濟和文化事業的管理、對社會事務的管理,簡單地說,就是要參政議政,參與國家權力的行使。
4、人大代表的作用
①聯系群眾②維護黨和人民的利益③體現民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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