低質量船舶治理通知

時間:2022-08-22 04:26: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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低質量船舶治理通知

各有關市、縣(市、區)經貿委(經委、經貿局):

自去年國家交通部、國防科工委、農業部、安全監管總局聯合開展低質量船舶專項治理工作以來,在省專項治理活動領導小組的統一部署下,治理活動取得了明顯的成效。根據國家四部委日前聯合下發的《進一步深化低質量船舶專項治理工作的通知》(交海發〔**〕550號)精神,為堅決打擊非法違規造船廠(點),嚴格船舶生產企業基本生產條件要求,規范船舶生產秩序,建立健全船舶行業管理體系,逐步形成長效治理的管理機制,確保船舶建造基本安全質量,現就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年專項治理(船廠治理)工作計劃

(一)統一思想,落實任務(**年3月31日前)

通過傳達學習全國、全省低質量船舶專項治理活動通知和國防科工委有關文件精神,進一步統一思想,提高認識,認真貫徹落實《船舶生產企業生產條件基本要求(試行)》(以下簡稱《基本要求》),加強船舶建造質量安全監管。各市、縣(市、區)船舶行業主管部門在調查研究、摸底排查的基礎上,按照國家與省的時間段要求,編制適合當地實際的船舶生產企業專項治理推進工作計劃。結合船舶工業統計年報,進一步理清《船舶工業企業基本情況匯總表》(見附件一)。

(二)宣傳貫徹,開展自查(4月1日—4月30日)

在總結第一階段專項治理工作的基礎上,充分發揮行業主管部門在船舶生產企業專項治理工作中的牽頭作用,會同當地船檢、漁檢等相關部門,利用新聞媒介,通過各種方式,廣泛宣傳專項治理的重要性與必要性,尤其是集中做好《基本要求》的宣貫工作,使每個造船廠(點)進一步理解《基本要求》的具體內容,主動配合治理工作,對照《基本要求》開展自查,并認真填寫《船舶生產企業專項治理自查表》(見附件二)。

(三)集中治理,開展核查(5月1日—5月31日)

各市、縣(市、區)船舶行業主管部門進一步梳理本地區治理范圍內的造船廠(點),重新明確《專項治理船廠名錄》(見附件三),在企業自查的基礎上,重點對《專項治理船廠名錄》中的造船廠(點)逐一進行核查,對其它企業進行審查,對照《基本要求》的內容,提出存在的不符合要求項,同時要求企業立即進行相應的整改,并根據需要進行復查。

(四)組織驗收,聯合檢查(6月1日—10月31日)

各市推進船廠治理工作組對已完成整改的造船廠組織驗收。不符合要求的,要求企業繼續整改,進行再驗收,確保治理達到《基本要求》的規定,并及時上報檢查驗收結果。省經貿委在省低質量船舶專項治理領導小組的指導下進行督查,并組織專家組對各地通過驗收的船舶生產企業進行檢查或抽查。

(五)通報公布,停止受檢(11月1日—12月31日)

對達不到《基本要求》的造船廠(點),由省經貿委報請省低質量船舶專項治理領導小組審查,核定確認后,通知船舶檢查部門停止受理相關企業的船舶建造檢驗申請,同時督促市推進船廠治理工作組聯合當地政府對相關船舶生產企業實施關、停、并、轉。并上報國家在全國范圍內進行通報。

二、主要工作措施和要求

(一)各有關市、縣(市、區)要把專項治理工作納入重要議事日程,加強領導,明確責任,落實措施,協調配合。成立由政府牽頭的推進船廠治理工作組,加大推進力度,并負責后續不符合《基本要求》船舶生產企業的關、停、并、轉工作。

(二)各市、縣(市、區)船舶行業主管部門要主動加強與交通、海事、海洋與漁業、安全監管、工商、公安、船檢等部門的協作配合,齊抓共管。嚴格按《基本要求》展開自查與核查,運用多種手段,嚴格船舶檢驗和證照辦理程序,加大執法檢查力度,共同把好船舶“造、檢、航”全過程的監督與管理,從源頭上堵住低質量船舶的生產與營運。

(三)各船舶生產企業要嚴格按照國家已出臺的船舶建造標準和規范進行生產,對照《基本要求》認真填寫《浙江省船舶生產企業生產條件自查表》,開展自查工作。各地要在企業自查的基礎上做好核查,嚴把質量關,加大對非法違規造船行為的查處和整改。同時按船舶工業發展規劃的要求,積極引導企業通過聯合、兼并或股份合作等多種方式,完善生產條件,擴大生產規模,使企業上水平、上檔次。

(四)各市、縣(市、區)級船舶行業主管部門在按時完成船舶工業統計工作的同時要注意收集、分析、研究有關信息,特別是本地區專項治理工作開展情況、取得的成效與存在問題,積極做好相關信息的報送工作。每月負責填寫《造船廠(點)專項治理月度報表》(附件四),并于每月2日前上報。結合**年年報,會同船舶檢驗、漁船檢驗部門對所有造船企業的基本情況進行分析排查,重新確定并形成《專項治理船廠名錄》,于4月2日前連同《船舶工業企業基本情況匯總表》與工作總結一并上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