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務員非領導職務通知
時間:2022-09-21 08:3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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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自治區黨委、自治區人民政府《關于印發〈**回族自治區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工作方案〉的通知》(**黨發〔2006〕45號)和《**回族自治區綜合管理類公務員非領導職務設置管理辦法》的有關規定,經研究,現就規范公務員非領導職務名稱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1、全區實施公務員法的各級機關和批準參照執行公務員法的人民團體、群眾團體、事業單位,在完成公務員登記和參照管理人員登記的規定程序后,一律按綜合管理類確定非領導職務名稱,即根據職務層次統一確定為巡視員、副巡視員、調研員、副調研員、主任科員、副主任科員、科員、辦事員,原任的非領導職務一律按照上述非領導職務名稱自行更名,不再另行發文。
2、根據中央有關規定,各級紀檢監察機關的紀檢員和紀檢監察專員、組織部門的組織員、公安部門的偵察員職務均為非領導職務,因職業特點需要,仍使用原職務名稱。
3、非領導職務名稱規范工作中遇到的特殊情況,及時報自治區公務員主管部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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