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10人才培養工程規定

時間:2022-09-22 09:12: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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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0人才培養工程規定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進一步加強我區人才隊伍建設,加快培養各類優秀人才,根據省市有關規定和區委、區政府《關于進一步加強人才工作的意見》,制定本實施辦法。

第二條實施“510優秀人才培養工程”(以下簡稱“510工程”),旨在五支人才隊伍一起抓,選拔培養一批政治素質好、業務水平高、開拓意識強的高素質黨政領導后備人才、高級經營管理人才、高級專業技術人才、高級技能人才和優秀鄉土人才,為構建“人才特區”,推進富民強區,實現“兩個率先”提供堅強的人才支撐。

第三條“510工程”以兩年為一個實施周期,每個周期分別選拔高素質黨政領導后備人才、高級經營管理人才、高級專業技術人才、高級技能人才、優秀鄉土人才各10名,進行重點培養和跟蹤管理,促進各類優秀人才脫穎而出。

第四條“510工程”培養對象的選拔、培養和管理遵循以下原則:

(一)黨管人才原則;

(二)德才兼備,群眾公認原則;

(三)公開、平等、競爭、擇優原則;

(四)分級負責、動態管理原則。

第二章培養對象選拔的條件和程序

第五條除高素質黨政領導后備人才外,“510工程”其他四類培養對象的選拔面向社會公開進行,不受學歷和人員性質的限制,不搞平衡照顧,注重實績,好中選優。培養對象以中青年為主體,對個別獲獎等級較高、貢獻突出的人員,年齡可適當放寬。

第六條高素質黨政領導后備人才必須具備下列基本條件:

(一)現任區機關、鎮(街道)正科職干部;

(二)工作實績突出,群眾公認度高,近三年年度考核至少有一次“優秀”或“嘉獎”;

(三)具有較強的開拓創新意識、組織協調能力和良好的團隊合作精神,具備擔任上一級領導職務的基本條件。

(四)具有大學本科以上學歷;

(五)年齡在45周歲以下。

第七條高級經營管理人才應在我區各類企業中擔任高級管理職位或在招商部門專業從事招商引資工作且任職一年以上,并符合下列條件之一:

(一)懂經營,善管理,守法律,重誠信。所在企業年銷售總額、利稅總額在全區名列前茅;或企業經營管理水平、核心競爭力、可持續發展能力在全市企業或在全省同行業名列前茅。

(二)遵紀守法、素質全面,在招商引資工作中成績顯著,特別是在引進高質量大項目方面作出突出貢獻。

第八條高級專業技術人才應在我區企事業單位工作滿一年或兼職兩年以上,并符合下列條件之一:

(一)獲得國家發明獎或國家科技進步四等獎以上,省科技進步三等獎或地市級科技進步獎以上獎勵項目的主要完成人,其成果經實際應用后對我區經濟發展產生重要影響且效益顯著。

(二)在完成區以上重點工程、重大科技攻關、企業技術改造中,創造性地運用國內外先進技術,解決了重大技術難題或關鍵性問題,或在專業技術發明、推廣、應用、改造、創新上取得顯著經濟效益,對推動全區科技進步,促進生產力提高作出較大貢獻。

(三)醫療技術精湛,臨床經驗豐富,成功地診治疑難、危重病癥,得到專家認可,在市內有一定影響的學術、技術帶頭人。

(四)在教育教學實踐中做出優異成績,并有創造性成果,經市級以上教育行政部門鑒定并得到推廣,成效顯著,獲市級以上表彰的優秀教育工作者。

(五)在其他專業技術工作中,為我區“三個文明”建設作出重要貢獻,具有明顯的經濟和社會效益,在常州市同行中享有較高的聲譽。

第九條高級技能人才應在我區企事業單位工作滿一年或兼職兩年以上,并符合下列條件之一:

(一)獲得部、省級行業技能比賽前十名,或地市級行業比賽前五名,或區級比賽前三名。

(二)具有技術革新成果、發明創造以及在省級以上專業刊物、論著,且有地市級以上專業主管部門核發的證書,具有明顯的經濟和社會效益。

(三)參與科研項目工作,在高技能崗位上有顯著成績,并有地市級專業主管部門核發的證書,具有明顯的經濟和社會效益。

(四)省技能行業有一定的知名度或在常州市范圍內是本行業的工種帶頭人。

(五)在技術比賽中獲得“中華技能大獎”、“全國技術能手”、“省技術能手”及多次在國家、省級競賽中獲得優秀成績者。

(六)經常州市高技能評審委員會評審產生的“有突出貢獻的技師、高級技師或技術能手”。

第十條優秀鄉土人才應在我區農村工作滿一年,并符合下列條件之一:

(一)技術革新或發明在推廣、轉化、應用中取得顯著的經濟和社會效益,其成果得到區以上主管部門認可的。

(二)在生產經營或從事技術、管理工作中,有較豐富的實踐經驗和較高的技術水平,率先應用先進實用技術,并幫助群眾共同致富,成績顯著的。

(三)創辦、領辦經濟實體,在安置本區農村富余勞動力、上繳國家稅收等方面貢獻突出的。

(四)在種植、養殖、農副產品加工、市場營銷等農業產業鏈上有一技之長且幫助群眾共同致富成績顯著的能工巧匠。

(五)在農村科普工作中通過實驗示范和傳授技術等方式,向農民傳播科技知識,帶領群眾共同致富,在群眾中有較高威望和較大影響的科技帶頭人。

(六)在解決“三農”問題、帶領群眾致富、建設社會主義新農村中做出較大貢獻,走在全區前列的村級班子帶頭人。

第十一條推薦選拔“510工程”培養對象采取自下而上、逐級進行的方法,基本程序是:

(一)推薦:選拔對象人選一般由所在單位根據選拔條件集體研究推薦,也可由本人自薦,經主管單位黨(工)委或黨組審核后,填寫《高新區(新北區)“510工程”培養對象推薦表》,連同被推薦人的相關材料一同報區委人才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

(二)考察:區委人才工作領導小組組織有關單位對上報的推薦對象進行審核篩選、逐人考察,核實其政治表現、成果和業績等方面情況。

(三)評審:區委人才工作領導小組組織成立高新區(新北區)“510工程”人才評審委員會,在綜合考察的基礎上,確定初選名單。

(四)公示:通過一定方式將各類培養對象初選名單進行公示,接受群眾監督。

(五)審定:區委人才工作領導小組對各類培養對象初選名單進行審定,并發文公布。

第三章培養和使用

第十二條關心培養對象政治上的進步。培養對象所在單位、所屬鎮(街道)及協管單位要主動關心他們政治思想上的進步,對要求入黨的對象,進行重點培養,符合條件的要及時吸收入黨。對政治素質高、管理能力強、符合選拔任用條件的各類培養對象,可優先選拔到各級領導崗位。

第十三條加強培養對象的教育培訓。區委組織部會同培養對象的協管單位負責對各類培養對象進行政治理論教育培訓。優秀人才所在單位每年要安排他們進行一定時間的業務學習和外出考察,有條件的可選送到院校、科研機構或國外進修。鼓勵培養對象參加學歷、證書教育,所在單位應在經費和時間上給予必要的幫助。

第十四條優化培養對象創業創新環境。有計劃地選調高素質黨政領導后備人才到上級有關部門、基層和企事業單位交流掛職,以促進其整體素質的提高。區、鎮兩級政府可聘請培養對象擔任經濟、專業技術、“三農”問題等方面顧問,使他們為我區經濟社會發展充分貢獻才智。高級專業技術人才、高級技能人才所在單位和協管單位要優先安排他們從事重點項目、課題的研究,優先給予經費扶持。優秀鄉土人才在同等條件下,可優先申請農貸資金,享受貸款貼息。

第十五條加大宣傳力度,營造“尊重知識、尊重人才、尊重勞動、尊重創造”的良好氛圍。各單位、各部門、各級組織要牢固樹立“人才資源是第一資源”和開發人才、經營人才、服務人才的新理念,大力宣傳各類培養對象在我區經濟和社會發展中的重要地位和作用,大力營造有利于人才實干興業的良好環境,形成人才集聚效應,吸引和帶動更多的人才投身于我區的建設之中。

第四章組織管理

第十六條對培養對象的管理實行由區委人才工作領導小組主管、區直有關部門協管、人才所在單位直接管理的分級管理體制。其職責分工是:

(一)區委組織部在區委人才工作領導小組的領導下,負責牽頭抓總,宏觀協調和督查指導;負責搞好調查研究,制定有關政策;組織實施培養對象選拔、培養、使用、管理等工作。

(二)區委宣傳統戰部負責黨的人才政策、培養對象先進典型事跡的宣傳;負責調查研究非黨優秀人才隊伍建設情況,反映意見,協調關系,聯系黨外培養對象,發現、培養非黨優秀人才;區委黨校負責培養對象的計劃調訓、政治理論培訓。

(三)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經發局、財政局、社會事業局、科技局、農林局、總工會、團區委、區婦聯等單位根據本部門工作職責和特點,負責做好培養對象的協管工作,開展相關的業務培訓和管理工作,掌握與培養對象有關的動態情況,協調解決培養對象的有關突出困難。

(四)人才所在單位負責會同有關部門落實好各項培養措施和管理制度,及時向區委人才工作領導小組匯報培養對象的思想、業績等方面的情況。各鎮黨委(街道黨工委)負責本轄區優秀鄉土人才的直接管理工作,組織他們進行政治理論學習,并為他們開展業務交流和科研工作創造條件。

第十七條建立和完善培養對象管理制度

(一)建立目標管理制度。在兩年培養期內,培養對象應根據自己所承擔的工作任務制定總體工作目標和年度工作計劃,所在單位可與培養對象簽訂雙向目標責任書,并報有關協管部門備案。培養對象每年均應填寫《“510”工程培養對象考核表》。

(二)建立實績考核制度。按照年度工作計劃和考核目標,由相關管理部門會同所在單位對培養對象進行考核,并寫出考核報告,報區委人才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期滿時,由區委人才工作領導小組對培養對象進行全面考核,重點考核培養對象的工作實績和創新成果,并將考核結果作為選拔任用和是否繼續列入培養對象名單的重要依據。

(三)建立動態管理制度。

1、對高素質黨政領導后備人才在考核的基礎上每年進行滾動調整,具體操作參照后備干部工作的有關規定執行。

2、對其他四類培養對象實行“全出競進”的動態管理辦法,每兩年選拔一批。對在培養期內犯有嚴重錯誤,或因個人責任給單位和群眾造成重大損失和嚴重后果者,以及其它原因不宜繼續作為培養對象的,由所在單位或鎮(街道)提出意見,經有關主管部門審查同意,報區委人才工作領導小組批準,及時調整出培養對象名單。對培養對象工作調動、獎懲任免等重大變化情況,須及時與區委人才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通氣并備案。

第五章待遇和獎勵

第十八條“510工程”培養對象享受下列待遇和獎勵:

(一)自批準之月起,每人(不含高素質黨政領導后備人才)每月享受500元人才津貼,經費從區人才開發資金中列支。

(二)對培養期內取得市級以上重大科研成果或受市級以上獎勵的培養對象,區財政給予等額的配套獎勵。

(三)對連續兩期被確認為培養對象的人員,可享受一次不少于7天的休養,費用由區人才開發資金和所在單位各承擔50%。

(四)培養對象的未成年子女入托、入學由區教育行政部門根據其意愿優先安排,有關單位不得收取政府規定以外的費用。

第十九條培養對象在培養期滿后或被調整出培養對象名單即不再享受有關待遇,但可參加新一輪“510工程”培養對象的推薦、選拔。

第六章附則

第二十條本辦法由區委人才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負責解釋,自印發之日起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