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出報告制度通知
時間:2022-10-03 01:18: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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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鄉鎮黨委、縣屬各單位黨組織,仙都農管處黨總支:
為適應新形勢的需要,加強對縣管領導干部的管理,增強領導干部的組織紀律觀念,經研究決定,完善縣管領導干部離崗外出報告制度。
一、各部門、各鄉鎮的現職縣管領導干部需外出(出縣)開會、培訓、聯系工作、參觀考察、療養休假、出國(境)執行公務(考察)等,超過規定期限的,都必須辦理離崗外出審批手續。其中正職(含主持工作副職)外出3天以上(含3天),部門的正職(含主持工作副職)向縣分管領導報告并按規定到縣委組織部辦好有關外出審批手續,鄉鎮的正職直接到縣委組織部辦理外出審批手續。其他縣管領導干部(副職)外出5天以上(含5天),到縣委組織部辦好有關外出審批手續,不得擅自離崗外出。
二、不允許部門、鄉鎮擅自跨部門、鄉鎮組織縣管領導干部外出(包括縣內)參觀考察以及進行其他公務活動。縣分管領導帶隊的外出活動,縣分管領導請示縣委、縣政府主要領導同意后,由具體經辦單位填寫《組織領導干部外出活動審批表》,如實填報活動內容、目的,外出人數、地點、時間,以及費用處理辦法,報縣委組織部批準。
三、部門、鄉鎮組織本單位縣管領導干部離崗外出培訓、聯系工作、參觀考察(包括鄉鎮組織村干部)等在本省范圍內按第一條規定辦理審批手續;出省外的,應提前3天以書面形式向縣委組織部報告其外出地點、時間、外出人數以及外出活動內容、目的,待批準后方可外出。嚴禁以參觀考察為由組團外出進行旅游活動。
四、縣管領導干部因私離崗外出,參照第一條規定執行。
五、縣管領導干部因私出國(境)的,包括利用節假日、年休假出境旅游等,一律到縣委組織部填寫《縣管領導干部因私出國(境)審批表》,待批準同意后方可外出。
六、縣管領導干部需要參加學歷(專業證書)培訓學習的,要嚴格按縣委組織部(97)13號文件《關于領導干部在職參加學歷培訓的管理意見》的規定辦理審批手續;要參加省外人才公開招聘的,應提前5天向縣委組織部提出書面申請,待批準后方可外出。其他如外出報名、考試、面授上課等超過規定期限的,也應按第一條規定事先報告組織部審批。
七、以前有關文件與本規定不符的,以本規定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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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外出研學考察報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