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登記條例問題通知

時間:2022-10-23 01:48: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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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登記條例問題通知

為了認真貫徹實施《婚姻登記條例》,規范婚姻登記管理,實現我省婚姻登記工作規范化、法制化、制度化,現就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進一步規范婚姻登記機關的設置

婚姻登記機關是依法履行婚姻登記行政職能的機關。各縣、市、區民政部門設置婚姻登記處,負責集中辦理本地居民婚姻登記。在交通不便、人居分散的大山區,按照便民、利民的原則,由縣級民政部門委托鄉鎮相應的政府機構辦理婚姻登記;開發區、國營農場,按屬地管理原則,由本轄區的縣級民政局婚姻登記處委托相應的政府機構辦理婚姻登記。

各婚姻登記處的職責是:辦理婚姻登記;補發婚姻證;出具婚姻登記記錄證明;撤銷受脅迫的婚姻;宣傳婚姻法律法規,倡導文明婚俗。

根據新的《婚姻登記條例》規定,婚姻登記不屬于行政審批范疇,因此,婚姻登記場所不宜安排在行政審批大廳,應由民政部門設置專門的場所,便于當事人辦理結(離)婚手續,充分體現人文關懷。

二、進一步規范婚姻登記工作

要規范婚姻登記程序。結婚登記應當按照初審—受理—審查—登記(發證)的程序辦理婚姻登記。重點要查驗按規定應當提供的證件和證明材料;詢問申請人的意愿,告知申請人雙方登記后的法律關系以及法律對雙方權利與義務的規定;見證申請人本人親筆簽名或按指紋;頒發婚姻登記證書。

要規范婚姻登記管理。加強婚姻登記工作規范管理,實行政務公開,接受群眾監督。公開的內容包括:公開婚姻登記處的管轄權及依據;《婚姻法》的基本原則以及夫妻的權利、義務;結婚登記、離婚登記的條件與程序;補領婚姻證的條件與程序;無效婚姻和可撤銷婚姻的規定;婚姻登記當事人需要提交的證件和證明材料;收費項目與收費標準;婚姻登記員職責、照片、姓名及編號,辦公地點、時間和服務電話,以及其它各項規章制度。婚姻登記機關辦理婚姻登記,嚴格按規定每對收取9元的工本費,不得收取任何其它費用。

三、妥善解決婚姻登記機構人員編制和工作經費問題

根據國務院法制辦和民政部《婚姻登記條例釋義》的規定:婚姻登記作為政府行為,理所當然由政府機關工作人員即公務員來承擔責任。各縣(市、區)機構編制部門應當根據轄區婚姻登記數量,在現有行政編制中調劑核定婚姻登記員的編制,其人員工資和工作經費,列入同級財政預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