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鄉規劃管理通知
時間:2022-10-29 08:13: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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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街鎮鄉人民政府(辦事處),縣府各部門:
為全面貫徹落實黨的十七大和市委第四次黨代會精神,緊緊圍繞建設“國際旅游勝地、五金汽摩重鎮、現代農業基地、生態宜居城市”的總體目標,不斷加快城鄉統籌發展步伐,全力推進城市化進程,進一步強化城鄉規劃管理工作,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等法律、法規和規范的規定,結合我縣實際,現就進一步加強城鄉規劃管理工作通知如下:
一、嚴格規劃調整。城鎮體系規劃、城市總體規劃、鎮總體規劃一經批準,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修改調整,以保證規劃的嚴肅性和連續性。因上級人民政府制定的城鄉規劃發生變更,提出修改規劃要求的;行政區劃調整確需修改規劃的;國務院批準重大建設工程確需修改規劃的;經評估確需修改規劃的;城鄉規劃的審批機關認為應當修改規劃的其他情形,由組織編制機關按照規定的權限和程序修改調整。
二、加強控制性詳細規劃的編制。控制性詳細規劃是建設項目規劃審批的依據,未編制控制性詳細規劃的不得進行項目審批,不得出讓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在城鄉規劃體系中,未編制縣城市控制性詳細規劃的,由縣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根據縣城市總體規劃的要求,組織編制縣城市控制性詳細規劃,經縣人民政府批準后,報縣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和市人民政府備案;各鎮人民政府也應根據各鎮總體規劃的要求,組織編制鎮的控制性詳細規劃,報縣人民政府審批。
三、規劃選址和規劃用地許可。按照國家規定需要有關部門批準或者核準的建設項目,以劃撥方式提供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的,建設單位在報送有關部門批準或核準以前,應向縣城鄉規劃主管部門申請核發選址意見書。除此以外的建設項目不需要申請選址意見書。在縣城、鎮規劃區內以劃撥方式提供國有土地使用權的建設項目,經有關部門批準、核準、備案以及縣土地主管部門的建設用地預審后,建設單位應當向縣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提出建設用地規劃許可申請,由縣城鄉規劃主管部門依據控制性詳細規劃核定建設用地的位置、面積、允許建設的范圍,核發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建設單位在取得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后,方可向縣土地主管部門申請用地,經縣人民政府審批后,由土地主管部門劃撥土地。
以出讓方式取得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的建設項目,在簽訂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后,建設單位應當持建設項目的批準、核準、備案文件和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合同,向縣城鄉規劃主管部門領取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
四、嚴肅建設用地規劃條件。在縣城、鎮規劃區內以出讓方式提供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的,在國有建設用地出讓前,縣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應依據控制性詳細規劃,提出出讓地塊的位置、使用性質、開發強度等規劃條件,作為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的組成部分。未確定規劃條件的地塊,不得出讓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規劃條件未納入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的,該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無效。
建設單位應當按照規劃條件進行工程項目建設,確需變更的,須向縣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提出申請,變更內容符合城市(鎮)總體規劃及控制性詳細規劃的,由縣城鄉規劃主管部門報請縣政府審批;變更內容不符合城市(鎮)總體規劃及控制性詳細規劃的,縣城鄉規劃主管部門不得批準,經論證確需變更的,須按程序調整城市(鎮)總體規劃或控制性詳細規劃。縣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應及時將變更后的工程項目規劃條件函告縣土地主管部門并公示。建設單位應當及時將變更后的工程項目規劃條件報縣土地主管部門備案。縣土地主管部門根據函告內容,對增加容積率的土地依法向建設單位征收土地出讓金。建設單位補繳增加容積率部分土地出讓金,并完善相關手續后,縣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方可辦理商品房預售許可證。
在此前已出讓取得用地權屬,縣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未出具規劃條件的地塊,其容積率不超過2.5。
五、嚴格城市建設配套費的征收、使用和減免。城市建設配套費屬于財政收入,納入非稅征管。城市建設配套費必須堅持先征收、后安排的原則,所有建設項目必須足額征收,不得擅自減免、緩、抵扣。按政策規定或其他特殊原因確需減免的項目,由縣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審查,報縣政府審批同意后,先征收、后及時安排到項目。
六、完善市政基礎設施建設。在城市總體規劃中明確為城市(開發區)道路、公共交通、園林、環衛、污水處理、垃圾處理、防洪設施以及控制性詳細規劃中的城市(開發區)道路等建設項目,由縣政府統一組織,相關部門負責具體實施,建設所需經費在配套資金中統籌安排解決,除此以外的項目由開發建設單位負責實施建設。各建設單位應按建設程序,及時完善工程項目建設手續,按審核的工程施工圖組織實施,確保工程質量,有關部門按照行政許可的規定負責質量監督和把關驗收。
本通知自發文之日起執行。此前已獲得規劃許可但未完善相關手續的,依照本通知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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