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然水域春季禁漁通知

時間:2022-10-30 03:1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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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然水域春季禁漁通知

各區縣(自治縣)人民政府,市政府有關部門:

根據《漁業法》的有關規定,我市從上個世紀八十年代開始實行禁漁區、禁漁期制度,2000年開始率先在全國實施天然水域禁漁,2003年農業部實行長江禁漁期制度后,統一每年的2月1日0時至4月30日24時對天然水域開展禁漁活動。禁漁制度的有效實施,對保護和恢復漁業資源,實現漁業經濟持續、健康發展起到了積極作用。為鞏固天然水域禁漁成果,促進漁業資源恢復,現就我市進一步加強天然水域春季禁漁工作通知如下:

一、提高認識,強化領導

實施天然水域春季禁漁是保護和恢復漁業資源、維護生態平衡和水生生物多樣性、逐步修復漁業生態環境、維護廣大漁民長遠利益、促進漁業經濟可持續發展的的重要政策措施,也是全面貫徹落實“十七大”精神,建設生態文明的具體體現。各地要深化對禁漁工作的認識,克服松懈、麻痹思想,切實加強領導,組織、協調有關部門,制定切實可行的實施方案,確保禁漁期工作的順利實施。要建立領導負責制和目標管理責任制,將各項管理措施和任務落實到單位、責任到人,實現“船入港、網入庫,江中無漁船、市場無河魚”的禁漁工作目標。漁業、公安、工商等相關部門要密切配合,形成合力,保證各項禁漁措施落到實處。市政府督查室等有關部門要對各地禁漁工作情況進行不定期暗訪和督查。對禁漁措施不到位、工作力度不大、禁漁效果不好的單位,予以通報批評和問責,對發現嚴重問題的地方要限期整改,以保障正常的漁業生產秩序。

二、廣泛宣傳,加強監管

(一)廣泛宣傳。各地要充分利用廣播、電視、報刊、網絡等主流媒體對禁漁工作進行廣泛宣傳,將禁漁管理宣傳活動貫穿于禁漁期始終。到港、上船、進村、入戶,采取召開漁民會、印發資料、書寫標語等多種形式向廣大基層干部和漁民群眾宣傳春季禁漁的重要性和必要性,普及相關法律知識,不斷增強漁民群眾守法意識和保護資源環境的自覺性。要結合監督檢查,將禁漁工作宣傳到村社、碼頭、船頭、水產品市場,營造輿論氛圍,形成共識和合力,爭取漁民群眾和社會各界的理解、支持和配合。

(二)加強管理。禁漁期間,禁止在河道從事采砂作業,禁止非法從事江河捕撈活動,捕撈漁船按當地漁政部門指定的地點停靠,所有網具一律封存。因資源監測和科研等需要在禁漁期從事江河捕撈的,須在市漁業行政主管部門取得特許捕撈證后,方可在指定的水域和時間內作業。建立健全禁漁應急反應機制,對違法違規現象做到早發現早處理,將違法現象消除于萌芽狀態。要建立舉報制度,向社會公布舉報電話,接受社會各界和新聞媒體的監督,對舉報的違法行為,要及時認真查處。

(三)嚴格執法。漁業、公安、工商等相關部門要密切配合,依法對轄區內的水面、碼頭、市場、車站、餐館等場所實施監督檢查,做到江上無漁船、市場無河魚。對重要漁業水域、交界水域要定期和不定期進行突擊檢查。要依法嚴厲打擊電魚、炸魚、毒魚和無證捕撈等違法行為,查處違禁捕撈和經營江河魚類的行為。

三、落實政策,心系漁民

各區縣(自治縣)政府要從全面貫徹落實十七大精神,站在構建和諧社會的高度,堅持以人為本,以社會穩定的大局為重的原則,心系漁民,主動關心、深入了解禁漁期間漁民特別是專業捕撈漁民的生產生活情況,妥善解決專業漁民遇到的困難和問題,按照**民發〔2005〕112號文件精神,落實專業漁民在禁漁期間的最低生活保障問題,同時要引導漁民停捕轉產,廣辟生產門路,拓寬就業渠道和收入渠道,維護社會穩定。

四、增殖放流,養護資源

開展漁業資源人工增殖流放是主動修復水生生物資源和水域生態的有效措施,各地要認真貫徹落實《中國水生生物資源養護行動綱要》,積極開展漁業資源人工增殖放流,采取多渠道籌集資金,增加放流投入,擴大放流規模,主動修復水生生物資源和水域生態。要認真總結經驗,科學制定增殖放流方案,加強規范管理,做好增殖放流效果評價工作,確保增殖放流取得明顯效果,漁業資源進一步恢復,廣大漁民真正得到實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