殯葬改革健康發展通知

時間:2022-10-31 09:52: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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殯葬改革健康發展通知

各街鎮鄉人民政府(辦事處),縣府各部門,縣屬各廠礦、中學:

為全面貫徹落實市政府《關于促進殯葬改革健康發展通知》(渝府發〔**〕75號)文件精神,進一步明確殯葬改革工作的指導思想,按照以人為本的科學發展觀、構建和諧社會和建設節約型社會的要求,積極穩妥地推進我縣殯葬改革工作,促進全縣殯葬改革健康發展,現將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進一步明確殯葬改革工作的指導思想和工作重點

殯葬改革工作的指導思想:堅持以人為本的科學發展觀,按照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和建設節約型社會的要求,使推行殯葬改革的進度與群眾的接受程度相適應;因地制宜,科學劃分火葬區和文明治喪示范區,實行分類指導,積極地、有步驟地推進火葬,改革土葬,大力引導文明治喪。

殯葬改革工作的重點:一是城鎮居民(非農業人口)死亡后,一律實行火葬;二是各街鎮鄉抓好農村居民(農業人口)死亡后的遺體土葬管理;三是主城區的棠香街道辦事處、龍崗街道辦事處、龍水鎮和各鄉鎮政府所在地以及其它中心場鎮,抓好文明治喪管理工作,逐步建立文明治喪服務中心,促進全縣殯葬改革健康有序推進。

二、依法行政,切實加強火葬區管理

按照**市民政局《關于轉達市政府同意大足縣“十一五”期間火葬區規劃方案的通知》(渝民發〔2006〕11號)要求,批準我縣城鎮居民(非農業人口)劃定為火葬區。火葬區內的死亡人員一律實行火葬。對城鎮居民違規土葬的行為,由接埋地政府(辦事處)責令限期改正;對拒不改正的,由接埋地政府(辦事處)按照《**市殯葬管理條例》和《**市殯葬事務管理辦法》的有關規定進行處罰,并依法強制改葬。

因患傳染病死亡的,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有關規定處理。

三、采取切實措施,積極穩妥地推進殯葬改革

(一)強化殯葬改革工作目標管理

為推進殯葬改革工作順利進行和健康發展,縣委、縣政府繼續將殯葬改革工作納入綜合目標考核,實行獎懲;由縣督查室進行督查。考核的重點是殯葬亂罰款亂收費治理情況、殯葬執法引發的惡性事件查處情況、亂埋亂葬治理情況、城鎮文明治喪規范管理情況、火葬區火化率完成情況。

(二)建設城區文明治喪服務中心

規范城區治喪活動秩序,解決主城區亂搭亂占用公共場所、亂設靈棚(堂)、噪聲擾民問題,今年在龍崗街道辦事處累豐村(原悼念廳)改建大足縣殯葬治喪服務中心。

(三)采取多種方式處理骨灰、遺體

積極探索不占地或少占地的骨灰、遺體處理方式。骨灰處理推行多樣化,大力倡導深埋不留墳頭,不立墓碑;積極推行樹葬、草坪葬等生態型葬法;城鎮居民死亡火化后,也可以將骨灰存放在殯儀館骨灰堂或進入公墓安葬。按照《**市殯葬管理條例》第二十條規定,禁止任何單位和個人在下列地區建造墳墓:(一)耕地、林地;(二)城市公園、風景名勝區和文物保護區;(三)水庫、河流堤壩、水源保護區五百米以內;(四)鐵路、公路主干線兩側。土葬區公民(農村居民)死亡后,允許在《**市殯葬管理條例》規定禁止埋葬區域以外地區實行遺體深埋不留墳頭。但不得將墳墓固化、硬化。禁止用水泥、石材等永久性建筑材料建墳造墓;禁止建活人墓、豪華墓;禁止在國道、省道視線以內埋葬遺體、壘墳立碑。

(四)建立火葬獎勵制度,落實殯葬改革工作經費

對土葬區人口死亡后自愿實行火化的,應當給予積極支持,他人不得干涉。對土葬區自愿實行火化的,各街鎮鄉要根據實際情況制定優惠政策,免收遺體火化費、遺體接運費;對五保戶、特困戶、低保戶、重點優撫對象給予遺體接運費、火化費減免照顧。縣鄉財政對推行殯葬改革解決必要的工作經費。

四、加強領導,落實責任

殯葬改革是黨和政府一貫倡導的一項社會改革。按照《**市殯葬管理條例》規定,對殯葬管理工作實行屬地管理、政府負責、相關職能部門各司其職的管理體制。

各相關職能部門要站在講政治、保穩定的高度,密切配合,狠抓落實。民政部門負責殯葬改革的宣傳,引導群眾文明治喪,負責殯儀館、殯儀服務站的服務管理,規范殯儀服務行為;負責經營性公墓和公益性公墓審批管理工作。國土房管部門對城鎮居民違規土葬的,應按照《土地法》的規定,依法進行查處。林業部門對城鎮居民違規占用林地、建墓毀林的,應按照《森林法》和《**市林地保護管理條例》的有關規定,依法進行查處。紀檢監察部門要按照管理權限,對全縣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在殯葬活動中的違規行為進行查處。人事、勞動保障局對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死亡后,要嚴格實行憑火化證、火化費收據或遺體捐獻證明,發放喪葬費、一次性撫恤金或一次性救濟金。勞動保障局對納入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的離退休(職)人員死亡后,應憑火化證、火化費收據按規定從基本養老保險基金中支付死亡喪葬費。縣精神文明建設委員會辦公室要將殯葬改革工作納入群眾性精神文明創建活動的重要內容,把移風易俗,革除喪葬陋習、倡導厚養薄葬作為創建文明單位、文明村鎮的重要指標予以考核。公安部門對在喪葬活動中搞封建迷信活動或者擾亂公共秩序、危害公共安全、損害他人合法權益及阻礙殯葬執法,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處罰法》的,要給予治安處罰。對觸犯刑律的應移交司法機關處理。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要依法查處,取締無照經營喪葬用品和封建迷信用品門店。市政部門要依法對占用街道、公共場所和市政設施搭設靈棚、停放遺體舉辦喪事活動的違規行為進行處罰。

本通知從2006年4月1日起執行。以前與此通知不相符的,以此文件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