切實做好農民工通知

時間:2022-11-03 03:09: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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切實做好農民工通知

各區、縣人民政府,**管委會,市政府各部門、各直屬機構:

為認真貫徹落實《國務院關于解決農民工問題的若干意見》(國發〔**〕5號)和《**省人民政府關于進一步做好農民工工作的通知》(皖政〔**〕52號)精神,結合我市實際,現就切實做好全市農民工工作的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依法規范農民工勞動管理

(一)嚴格執行勞動合同制度。各地要以貫徹落實黃辦〔**〕41號文件精神,推進勞動合同制度三年行動計劃實施為突破口,加強對用人單位訂立和履行勞動合同的指導和監督,推動各類用人單位按照平等自愿、協商一致、依法訂立的原則與農民工簽訂勞動合同,并在30日內到勞動保障部門辦理用工登記手續。勞動合同的內容應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等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用人單位招用農民工需確定試用期的,要嚴格執行國家和省有關規定,并在勞動合同中予以明確。勞動合同必須由用人單位與農民工本人直接簽訂,不得由他人代替。對以招用農民工為主、承攬建筑勞務分包工程的勞務企業,勞動保障、工商和建設部門要加強監管,對不具備承擔農民工工資支付、社會保險、用工管理、安全管理能力或者采用掛名承包工程的,要依法嚴肅處理。

(二)合理確定和提高農民工工資水平。要以全面實施《**省工資支付規定》為契機,加強對企業工資分配的調控和指導,抓好最低工資保障制度的落實,嚴格執行非全日制小時最低工資標準,合理確定和提高農民工工資水平,切實改變農民工工資偏低、同工不同酬的狀況。工資要以現金發放,不得以實物相抵,更不得克扣、拖欠。用人單位不得以實行計件工資為由拒絕執行最低工資制度,不得利用提高勞動定額變相降低工資水平。嚴格執行國家關于工作時間和休息休假制度,對延長工時或安排休息日、法定節假日工作的,用人單位應依法支付加班工資。

(三)依法保障農民工職業安全衛生權益。嚴格執行國家有關職業安全和勞動保護規程及標準,強化用人單位職業安全衛生的主體責任。用人單位要向新招用的農民工告知勞動安全、職業危害等事項,發放符合要求的勞動防護用品,對從事可能產生職業危害作業的人員定期進行健康檢查。安全生產監督和各企業主管部門要切實履行職業安全和勞動保護監管職責,嚴格執行高危行業和特種作業持證上崗制度,督促用人單位進行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杜絕無證上崗現象。

(四)切實保護女職工和未成年工權益。用人單位要依法維護女職工和未成年工的特殊權益,不得安排女職工和未成年工從事禁忌勞動范圍的工作,并在工作時間、勞動強度和勞動保護等方面嚴格執行國家有關規定,不得以女職工結婚、懷孕、生育、哺乳為由,降低其工資水平或單方面解除勞動合同。用人單位招用未成年農民工須到當地勞動保障部門辦理登記備案手續,并實行定期健康檢查制度。嚴禁使用童工,對介紹和使用童工的違法行為,要嚴格按照有關法律法規處罰。

二、做好農民工轉移就業服務和培訓工作

(五)加快鄉鎮勞動保障服務機構建設。認真落實省委辦公廳、省政府辦公廳《關于進一步做好農村勞務輸出工作的通知》(皖辦發〔2003〕18號)和省編辦《關于鄉鎮勞動保障機構編制問題的通知》(皖編辦〔2003〕118號)精神,加快鄉鎮勞動保障服務機構建設,建立健全農民工轉移就業管理服務組織體系。進一步明確鄉鎮負責勞動保障事務的機構和工作職責,配備1-2名專兼職人員,負責農民工及勞動保障等有關工作。

(六)積極開展農民工就業服務工作。在我市范圍內登記求職和務工的本省內農村富余勞動力,可以到戶籍所在地或就業所在地的市、區縣勞動保障部門所屬的公共就業服務機構,登記申領《**省就業服務卡》,按規定享受免費職業介紹、一次性職業培訓(或創業培訓)補貼和一次性職業技能鑒定補貼等就業服務政策。各級公共就業服務機構要開辟專門窗口,為農民工提供免費職業介紹,同時免費提供求職登記、職業指導、培訓申請、鑒定申報等“一站式”就業服務,最大限度地方便農民工。

(七)建立健全農民工職業技能培訓體系。各級政府要加強對農民工培訓工作的組織指導和統籌協調,建立部門分工負責、相互協作的工作推進機制,實行責任目標管理。要把農民工培訓工作與轉移就業工作緊密結合起來,提高培訓后的就業率。督促用工單位依法履行職工教育培訓義務,強化用人單位對所用農民工的崗位技能培訓責任,將農民工的崗位培訓列入職工教育培訓計劃并認真組織實施。督促用人單位落實提取和使用職工教育培訓經費的規定。加快**技師學院的籌建工作,大力加強農民工職業技能培訓。

(八)加大對農民工培訓的支持力度。各級財政要安排專項資金,對參加培訓的農村勞動力,給予培訓補貼;對初次參加技能鑒定取得職業資格證書或單項職業能力證書的,給予鑒定補貼;對接受中等職業教育的農村貧困家庭學生補助其培訓學費,并對其中的住校生按月給予生活補助。要增加對公共實訓基地的資金投入,集中力量建設有特色的面向農民工培訓的公共實訓基地。整合教育培訓資源,發揮整體功能,抓好生源組織,不斷擴大培訓規模。要堅持以市場和我市企業用工需求為導向,積極開展定向、訂單式培訓。繼續實施農村勞動力轉移培訓“陽光工程”,充分利用實訓基地和多媒體、遠程教育等先進的現代化培訓手段,提高農民工培訓質量。

三、積極穩妥地解決好農民工社會保障問題

(九)大力推進農民工參加企業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工作。在我市境內招用農民工的單位,應當依法為農民工辦理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參保手續,履行繳費義務,使其享受城鎮企業職工同等待遇。農民工參加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后,與用人單位終止或解除勞動關系的,可以根據本人申請,將其個人帳戶個人繳費部分一次性支付給本人,同時終止養老保險關系;也可以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保留其養老保險關系,保管其個人帳戶并計息,重新就業時由新用人單位接續繳費,繳費年限合并計算。農民工男年滿60周歲、女年滿50周歲、累計繳費年限滿15年以上的,按規定按月領取基本養老金。累計繳費年限不滿15年的,其個人帳戶全部儲存額一次性支付給本人,同時終止其養老保險關系。用人單位招用的農民工在合同期內因病或非因工死亡,由用人單位按規定標準發給喪葬補助費和一次性困難補助費。同時,按國家規定,積極做好農民工養老保險關系異地轉移和接續工作。

(十)重點推進農民工參加工傷保險工作。依法將農民工納入工傷保險范圍,全面實施農民工參加工傷保險的“平安計劃”。所有用人單位必須及時為農民工辦理參加工傷保險手續,并按時足額繳納工傷保險費。加快推進農民工較為集中、工傷風險程度較高的建筑等生產企業參加工傷保險。建筑施工企業在參加工傷保險基礎上,還應為從事特定高風險作業的職工辦理意外傷害保險。農民工發生工傷后,勞動保障部門、勞動能力鑒定機構要及時做好工傷認定、勞動能力鑒定和工傷待遇支付工作。因工致殘被鑒定為1-4級或因工死亡的農民工,本人(或供養親屬)自愿一次性領取待遇的,由用人單位按照省勞動保障廳《關于農民工工傷保險有關問題的通知》(勞社〔2005〕83號)規定的標準支付有關費用。未參加工傷保險的農民工受到事故傷害或患職業病,由用人單位生產經營地的勞動保障部門進行工傷認定,勞動能力鑒定機構負責勞動能力鑒定,由用人單位按照工傷保險規定的標準支付其費用。

(十一)抓緊解決農民工大病醫療保障問題。按照“低費率、保大病、保當期、以用人單位繳費為主”的原則,將農民工納入醫療保險范圍。對與用人單位建立較為穩定勞動關系的農民工,用人單位應為其辦理參加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手續,醫療保險費由用人單位和農民工按法定比例繳納,農民工享受與用人單位其他職工同等的醫療保險待遇。對于在城鎮自謀職業、從事個體經營活動的農民工,可按規定參加醫療保險,享受相應的醫療保險待遇。對于在建筑施工、旅游服務等用人單位階段性工作的農民工,以解決其在用人單位工作期間的大病住院醫療保障為重點,由用人單位為其辦理參加醫療保險手續,繳納相應費用。具體保障的項目、標準、參保繳費辦法,由勞動保障部門根據實際另行制定。完善醫療保險結算辦法,為大病后自愿回原籍治療的參保農民工提供醫療結算服務。

四、切實維護農民工合法權益

(十二)保障農民工依法享有的民主政治權利。招用農民工的單位,職工代表大會要有農民工代表,保障農民工參與企業民主管理的權利。在評定技術職稱、晉升職務、評選勞動模范和先進工作者等方面,要將農民工與城鎮職工同等看待。農民工戶籍所在地的村民委員會,在換屆選舉或決定涉及農民工權益的重大事務時,應及時通知農民工,確保他們依法行使民主權利。

(十三)保護農民工土地承包權益。各地要切實解決外出務工經商人員家庭承包地閑置、拋荒等問題,可根據不同情況,在依法、自愿、有償、規范的前提下,通過代耕、轉包、租賃、置換、土地入股等多種方式,促進耕地向生產能手、種植大戶集中創造條件,逐步發展農村土地適度規模經營。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以農民進城務工為由對未改變戶籍關系的農民收回承包地,也不得截留、扣繳或以其他方式侵占土地流轉收益。

(十四)進一步完善防范拖欠農民工工資機制。各地、各有關部門要認真落實《**省人民政府關于建立長效機制防止拖欠工程款和農民工工資的通知》(皖政〔2004〕51號)和《**市人民政府關于印發**市建設領域建立長效機制防止拖欠工程款和農民工工資實施辦法的通知》(黃政〔2005〕26號)精神,建立健全工資支付監控制度,完善工資保障金制度。在對建筑施工企業實行工資保障金制度的同時,要對交通、電力、通信、水利、鐵路等施工企業實行工資保障金制度。規范用人單位工資支付行為,確保農民工工資按時足額發放給本人,做到工資發放月清月結或按勞動合同約定執行。勞動保障等有關部門要重點監控農民工集中的用人單位工資發放情況,建立工資月報制度或欠薪報告制度。要加大對拖欠農民工工資的用人單位的處罰力度,除責令其限期支付工資報酬外,還要按照應付金額50%以上100%以下的標準,向農民工加付賠償金。

(十五)加大勞動保障監察執法力度。各級勞動保障部門要加大維護農民工權益工作力度,進一步加強勞動保障監察機構與監察隊伍建設,公布投訴舉報電話,加強日常巡視檢查和投訴舉報專查工作。重點檢查勞動密集型和使用農民工較多的單位遵守勞動合同、工資支付和社會保險等有關法律法規情況,對侵害農民工合法權益的違法行為,要依法從快從嚴查處。

(十六)妥善處理農民工勞動爭議案件。針對農民工集中在加工制造業、建筑業、采掘業及環衛、家政、餐飲等服務行業從業的特點,各地要通過建立行業性、區域性調解組織,及時調解用人單位與農民工發生的勞動爭議。對農民工申訴的勞動爭議案件,勞動爭議仲裁機構要依法及時進行處理,對生活困難的農民工,酌情減免應由其承擔的仲裁費。

(十七)發揮群團組織依法維護農民工權益的作用。各級工會組織要依法加強對用人單位履行法律規定義務的監督,完善群眾性勞動保護監督檢查制度,加強對安全生產的群眾監督。大力推進行業、企業工會吸收農民工加入工會組織,指導企業工會開展維護農民工權益活動,充分發揮工會組織的監督檢查作用。勞動保障部門要指導、協調用人單位與企業工會或職工推舉的代表在平等協商的基礎上簽訂集體合同,并對集體合同的履行情況實施監督。同時,充分發揮共青團、婦聯組織在農民工維權工作中的作用。

(十八)加強對農民工的法律援助服務和法制宣傳教育工作。各地要將農民工列為法律援助的重點對象,法律援助機構對農民工申請支付勞動報酬和工傷賠償的事項,要開設“綠色通道”;對農民工申請其他法律援助事項的,要簡化程序,快速辦理。各地要組織開展一系列服務于農民工的法制宣傳教育活動,教育引導農民工增強法制觀念,知法守法,學會利用法律、通過合法渠道維護自身權益。

五、落實農民工返鄉創業政策

(十九)引導和鼓勵農民工返鄉創業。各地、各有關部門要積極引導和鼓勵農民工中有一定資金、技術和經營管理經驗的人員返鄉投資創業。各地可以根據需要,結合小城鎮規劃,開辟農民工返鄉創業的經營場地,鼓勵和支持他們在小城鎮集聚創業。各級工商部門要為農民工返鄉創業提供指導及相關政策、法規和信息咨詢服務,對符合條件的,及時依法核準登記、辦理證照。各級財政部門要逐步建立農民工創業扶持專項補助資金,為農民工返鄉創業提供支持。

(二十)落實有關稅收減免政策。對農民工返鄉創辦服務型企業(廣告、房屋中介、典當、桑拿、按摩、氧吧除外)吸納下崗失業人員或農村富余勞動力,并與其簽訂1年以上勞動合同的,按實際安置人數定額依次減免其當年繳納的營業稅、城市維護建設稅、教育費附加和企業所得稅。

六、切實為農民工提供相關公共服務

(二十一)保障農民工子女平等接受義務教育。各級政府要切實承擔農民工子女義務教育的責任,將隨父母進城的農民工子女義務教育納入城鎮教育發展規劃和財政經費預算,按照實際在校人數撥付學校公用經費。要逐步清除農民工子女在城市接受義務教育的一切歧視性規定,實行就地入學,以全日制公辦中小學為主接收農民工子女入學,與城鎮學生享受同等待遇。對委托承擔農民工子女義務教育的民辦學校,要在辦學經費、師資培訓等方面給予支持。教育部門要清理取消城市公辦學校對農民工子女的各項不合理收費。鄉鎮政府和村委會要認真解決好農民工留守子女的義務教育、心理疏導等問題,確保他們健康成長。

(二十二)加強農民工疾病預防控制和適齡兒童免疫工作。衛生部門要加強農民工疾病預防控制工作,強化對農民工的健康教育,普及健康防病知識,提高其自我保健意識。落實國家和省規定免費治療特定傳染病的政策,強化對農民工聚居地的疾病監測,防止傳染病傳播蔓延。把農民工子女中適齡兒童免疫預防接種納入當地工作規劃,確保適齡兒童及時得到免疫預防接種服務。

(二十三)進一步搞好農民工計劃生育管理和服務。實行以輸入地為主、輸出和輸入地協調配合的管理服務體制。用人單位要依法履行農民工計劃生育相關管理和服務職責。輸入地要為農民工提供國家規定的計劃生育、生殖健康等免費服務項目和藥具,建立流入已婚育齡婦女檔案。輸出地要做好農民工計劃生育宣傳、教育和技術服務工作,轉變農民工婚育觀念,免費發放《流動人口婚育證明》,及時向輸入地提供農民工婚育信息。

(二十四)多渠道改善農民工居住生活條件。用人單位要保證農民工居住場所符合基本的衛生和安全條件,嚴防疫病傳播和食物中毒事件發生。各地要向農民工開放圖書館、文化館等公益性文化體育設施,豐富農民工的業余文化生活。

七、加強和改進對農民工工作的組織領導

(二十五)統籌規劃農民工工作。各地、各有關部門要把統籌城鄉就業和促進農村勞動力轉移列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的中長期規劃和年度計劃,全面做好農民工的管理和服務等工作。要建立農民工管理和服務工作的經費保障機制,將涉及農民工的勞動就業、權益維護、計劃生育、子女教育、治安管理等納入財政預算支出范圍。

(二十六)完善農民工工作協調機制。各地要盡快建立農民工工作組織領導機構,完善推進農民工工作的協調機制。各有關部門要按照職責分工,加強協調配合,落實各項政策,形成政府統一領導,部門各司其職,通力協作,齊抓共管的工作機制。要進一步完善各項制度,明確目標責任,將農民工工作納入整個就業工作的考核體系,實行目標責任管理。要抓緊建立農民工聯席會議制度,明確聯席會議主要職責和議事規則,大力推進農民工工作的開展。

各地、各部門要認真貫徹落實國家、省、市制定的解決農民工問題的各項法律、法規和政策,按照本通知的要求,結合實際制定和完善配套措施及具體辦法,積極研究解決工作中遇到的新問題,確保涉及農民工的各項政策落到實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