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規范性文件清理通知

時間:2022-11-04 06:05: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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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規范性文件清理通知

各縣區人民政府,市府各部門,市直各單位:

為了更好地適應加快建設法治政府的需要,根據《國務院辦公廳關于開展行政法規規章清理工作的通知》(國辦發〔2007〕12號)和《浙江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開展規章和行政規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通知》(浙政發〔2007〕38號)要求,市政府決定,對行政規范性文件進行一次全面清理,同時對浙江省人民政府規章(以下簡稱政府規章)提出我市的清理建議?,F就清理工作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清理工作的原則和任務

1.行政規范性文件按照“誰主管、誰清理”的原則進行。凡與現行法律、法規、規章相抵觸的,與上級政策規定相違背的,無法定依據擅自設定行政許可或規定權利義務的,以及所規范的事項已完成、適用期已過,實際上已經失效的行政規范性文件,均應予以修改或廢止。

市政府(含市政府辦公室)印發(轉發)的行政規范性文件,根據清理原則,由市政府相關主管部門負責按市政府法制辦公室提供的文件目錄,逐個進行清理,提出“繼續執行”、“修改”、“廢止”的清理意見及修改或廢止的理由(兩個以上部門聯合起草、共同負責實施的,由主辦部門負責)。填寫《行政規范性文件清理意見反饋表》,于2007年7月15日前報送市政府法制辦公室(徑送行政中心2號樓6樓行政法規處)。市政府主管部門對認為需作修改的規范性文件,應及時重新起草并附上修改說明,按行政規范性文件批準程序,上報市政府,經批準后重新;對需要廢止的行政規范性文件,由市政府法制辦公室對廢止理由進行審核,報市政府批準后予以公告廢止?!?*市人民政府關于廢止和修改部分行政規范性文件的通知》(湖政發〔2007〕1號)中已明確要求修改但至今尚未完成修改的規范性文件,有關責任部門應一并清理并抓緊完成修改稿的起草和上報。

清理后現行有效的行政規范性文件目錄,由市政府法制辦公室負責向社會公布。

市政府各部門自行制定的行政規范性文件,按本通知要求,由各制定機關自行清理和公布。2007年7月31日前將部門行政規范性文件目錄和清理工作總結報市人民政府(徑送行政中心2號樓6樓行政法規處)。

2.政府規章按照“誰執行、誰清理”的原則進行。市各職能部門應先對所執行的政府規章進行疏理匯總,再按下述要求逐一提出清理建議:主要內容與法律、行政法規相抵觸的,或者已被新的法律、行政法規所替代的,提出明令廢止建議;適用期已過或者調整對象已消失,實際上已經失效的,提出宣布失效的建議;個別條款與法律、行政法規不一致的,提出予以修改的建議;發現政府規章與國務院部門規章對同一事項的規定不一致的,提出予以處理的建議。填寫《政府規章清理意見表》于2007年7月15日前報送市政府法制辦公室(徑送行政中心2號樓6樓行政法規處),由市政府法制辦公室研究審核歸納,經市政府批準后上報省政府。

3.各縣、區政府應按浙政辦發〔2007〕38號文件和本通知要求,對政府規章和本級政府及其所屬工作部門制定的行政規范性文件作出清理部署,并對市政府(含市政府辦公室)印發(轉發)的行政規范性文件提出清理建議。于2007年7月31日前將市政府行政規范性文件的清理建議,8月31日前將縣、區政府行政規范性文件目錄和清理工作總結報市人民政府(均徑送市政府辦公室行政法規處)。

二、清理工作組織和要求

這次清理工作是按國務院和省政府統一部署和要求進行的,時間緊、要求高、工作量大。各地、各部門要把開展這次清理工作作為貫徹落實國務院《全面推進依法行政實施綱要》,加快建設法治政府,全面推進依法行政的一項重要任務,認真制定工作方案,組織力量,落實清理工作責任制。為確保清理工作順利進行,由市政府辦公室(市政府法制辦公室)牽頭,成立清理小組,市政府副秘書長、市政府辦公室主任陳亞明為組長,市政府法制辦公室副主任王武元為副組長。清理小組負責政府規章、行政規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組織領導以及對全市清理工作的督促指導。各地、各部門要確定分管領導,成立清理小組,集中力量,抓好落實,保證質量,按時完成。對因組織領導不力或部門利益驅動,致使清理工作不落實,在行政管理活動中仍使用與法律、法規、規章或上級政策規定相抵觸的行政規范性文件,造成行政行為侵害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合法權益,引起群眾上訪或行政行為被依法撤銷、行政機關敗訴的,要追究有關行政機關領導和直接責任人員的行政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