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信社改革過渡時期通知
時間:2022-12-04 01:05:00
導語:農信社改革過渡時期通知一文來源于網友上傳,不代表本站觀點,若需要原創文章可咨詢客服老師,歡迎參考。
各銀監局:
目前,8省(市)深化農村信用社改革試點工作已取得階段性成果,在認真總結改革試點工作的基礎上,將擴大改革試點面。在改革過渡時期,要穩定農村信用社干部職工思想,嚴禁突擊進入、突擊提干、突擊花錢,防范各類道德風險,要保持管理和服務工作的連續性,防范交付風險和各類案件。為此,現就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嚴格制度,加強檢查,保證各項管理工作不斷檔
改革過渡時期,各級信用合作管理部門要保持管理隊伍不散,管理力度不減,工作秩序不亂。要加大對縣(市)聯社和農村信用社各項內控制度落實情況的檢查力度,督促經營機構嚴格執行。要明確稽核檢查崗位責任,加強對規章制度落實的稽核檢查,對案件高發單位和易發崗位增加檢查頻率;要做好檢查督促工作,檢點應放在內控制度落實、業務經營管理和干部使用管理上,要在查清查實存在問題的基礎上,督促縣(市)聯社和農村信用社制定相應的整改措施,限期整改。
要加大對農村信用社違法違紀案件的查處力度,重點查處管理和經辦人員濫用職權、違規操作、賬外經營、非法開具金融票證、挪用侵占資金等違法違紀案件。對已發案件,要依法嚴肅追究直接責任人員的責任,特別是要追究主要負責的高級管理人員的責任,重大案件還要追究上一級機構領導和相關人員的責任。要加強對員工的法制教育和道德教育,深刻剖析已發案件的原因,總結經驗教訓,抓好警示教育,防范各類案件的發生。
要加強農村信用社各項費用開支的管理,堅決制止和糾正費用開支中的違章違規行為。要嚴格按照有關規定籌集、使用管理費,不得擅自提高管理費籌集比例或超范圍開支管理費。要嚴格按照財經紀律審核各項財務開支,不得以任何名目亂發錢物。對于在改革過渡時期違反財經紀律、突擊花錢的行為,一經查實即按有關規定嚴肅處理。要嚴格固定資產投資行為的管理,在改革過渡時期不得購置辦公用房、培訓中心和小汽車等固定資產。
二、控制提拔任用,禁止私招亂雇,加強員工管理
要嚴格控制干部的提拔任用,除因領導干部退休、不勝任工作、違法違紀等原因造成領導班子無法正常運轉,必須提拔個別干部充實領導班子外,一律暫停縣(市)聯社中層以上領導干部和農村信用社正、副主任的提拔任用工作。對個別必須提拔的干部要報省級信用合作管理部門批準后實行公開競聘。
繼續對農村信用社員工實行“總量控制、調整結構、規范管理、提高素質”的管理政策,從嚴控制員工數量的增加,努力保持員工總量的負增長。各銀監局信合辦、省級聯社和省級協會要指導農村信用社積極推行競爭上崗和全員勞動合同制,按照農村信用社機構定員和業務工作需要核實員工數量的余缺,對員工數量富余的,采取有效措施進行精簡分流。農村信用社確需補員的,數量原則上不能超過上年減員人數,由縣(市)聯社提出計劃,各銀監局信合辦、省級聯社和省級協會統一將全省(區、市)農村信用社需要補員的數量匯總報銀監會核準。農村信用社補員要以調整結構,充實急需的金融、經濟、財會、法律和計算機等專業人員為主,今年新錄用人員必須具有大專及其以上學歷。農村信用社招聘人員要堅持公開和擇優的原則,采取統一組織,筆試和面試相結合,面向社會招收聘用。各銀監局信合辦、省級聯社和省級協會負責統一組織筆試,按照一定的比例予以推薦,由縣(市)聯社和用人信用社面試后按招聘計劃擇優聘用,省級和地(市)信用合作管理部門不得干預。凡已接納更名城市信用社人員的省份,要按銀發[2001]105號文件對更名城市信用社進行定員,對工作人員進行考試考核,對超定員使用人員、不符合用人條件和考試考核不合格人員要進行清退。
各銀監局合辦、省級聯社和省級協會要加強對農村信用社干部提拔任用和補充員工工作的管理,對借改革之機突擊提拔任用干部、擅自私招亂雇人員以及不按條件和標準進入的,除進行糾正和予以清退外,還要追究有關管理人員的責任。
三、端正經營方向,堅持服務“三農”,切實防范各類業務風險
各地農村信用社要堅定信貸支農的服務理念,始終以支持糧食生產、支持農業和農村經濟發展、支持農民增加收入作為業務經營的首要任務。貸款投向應遵循優先“三農”的原則,合理安排順序。首先要確保農民種植糧棉油生產資金的需要,其次應主要支持農民從事農產品加工、流通等多種經營活動,發放農村助學貸款和消費貸款,支持以地區資源為依托、以公司帶農戶為主要形式的產供銷一條龍、貿工農一體化經營,支持能夠增加農民收入的農產品企業、批發市場、合作組織等各種類型、各種所有制的農業產業化經營龍頭企業等。在上述類型的有效資金需求滿足后資金確有富余,可適度支持轄內符合國家產業政策、產品有銷路、效益有保障的其他中小企業。
農村信用社開展經營活動要提高防范各類業務風險的意識,防止業務管理松懈和信貸崗位責任考核不落實引發新的風險。嚴格禁止向一些與國家宏觀調控政策相悖的過熱行業發放貸款,嚴禁涉足風險集中程度高、超出自身管理和風險控制能力的業務領域。要繼續做好不良貸款“雙降”工作,注意維護自身經營自主權,防止借款人借改革之機逃廢農村信用社債務。管理部門應采取有效措施降低農村信用社大額貸款風險,堅決查處違現發放關系人貸款、關聯企業貸款和跨區域貸款行為,嚴禁越權發放貸款和突擊發放貸款。
四、落實監管責任。做好風險防范和處置工作
各級監管部門和監管人員要落實監管責任,加強對農村信用社的合規監管和風險監管。重點督導農村信用社建立和認真執行各項內控制度,改進和完善自我約束機制。同時要加強現場檢查工作力度,對內控制度貫徹落實不力,管理存在嚴重漏洞的農村信用社及時提出警告,限期進行整改。對整改不力的,要取消高級管理人員的任職資格,問題嚴重的要堅決實行停業整頓。要加大對農村信用社營業網點的現場檢查力度,及時發現問題,堵塞漏洞。
要做好農村信用社風險防范和處置工作,進一步加大對重大風險事項的監管力度。對監管工作中已經發現的少數行業、少數關聯企業和少數業務品種的重大風險事項,及時預警,集中力量研究,有效化解。對已經實施改革試點的省市,農村信用社的風險防范和處置工作要按照國辦發[2004]48號文件明確的職責分工,在省級人民政府的領導下進行。各銀監局要做好日常風險監控工作,發現問題及時報告和預警,并督促農村信用社進行整改。對即將進行改革試點的省份,要加強宣傳引導,制定防范突發性支付風險預案,加強與當地政府和人民銀行分支行的協調,密切關注并及時化解農村信用社支付風險。
本通知中有關進人、提干等相關要求的政策時限自本通知下發之日起實行。尚未進行改革試點的省(區、市)要嚴格按照本通知要求執行,已經進行改革試點的省(市),除對農村信用合作社(農村合作銀行、農村商業銀行)各級領導班子配備根據改革進展需要,按正常程序選配外,其他各條比照執行。
- 上一篇:信用社領導干部帶班制度通知
- 下一篇:科學發展觀大討論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