礦產開發整合方案通知

時間:2022-12-25 02:46: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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礦產開發整合方案通知

各州、市人民政府,省直各委、辦、廳、局:

《****省礦產資源開發整合總體方案》已經省人民政府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對礦產資源開發進行整合是集中解決礦山開局不合理,實現資源規模化、集約化開發的重要手段,是從源頭有效治理礦業秩序混亂的基礎性工作,是調整礦業結構、促進礦業經濟增長方式轉變的有效途徑,對建設資源節約型環境友好型社會,走新型工業化道路具有重大意義。各地、各部門要按照《國務院關于全面整頓和規范礦產資源開發秩序的通知》(國發〔20****〕28號)和《國務院辦公廳轉發國土資源部等部門對礦產資源開發進行整合意見的通知》(國辦發〔20****〕108號)要求,高度重視,加強領導,認真做好我省礦產資源開發整合工作,實現資源優化配置、礦山開發合理布局,增強礦產資源對經濟社會可持續發展的保障能力。

****省礦產資源開發整合總體方案

為深入推進全省礦產資源開發整合工作,切實解決礦產資源開發中存在的礦山布局不合理、浪費資源、破壞環境、影響安全生產等突出問題,促進礦業經濟增長方式轉變和資源節約型環境友好型社會建設,根據《國務院辦公廳轉發國土資源部等部門對礦產資源開發進行整合意見的通知》(國辦發〔20****〕108號)要求,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方案。

一、指導思想

以鄧小平理論和“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為指導,認真貫徹黨的全會和省八次黨代會、省委八屆二次全會精神,全面落實科學發展觀,綜合運用經濟、法律和必要的行政手段,結合產業政策和產業結構調整需要,按照礦業可持續發展的要求,通過收購、參股、兼并等方式,對礦山企業依法開采的礦產資源及礦山企業的生產要素進行重組,逐步形成以大型礦業集團為主體,大中小型礦山企業協調發展的礦產資源開發新格局,實現資源優化配置、礦山開局合理,增強礦產資源對經濟社會可持續發展的保障能力。

二、目標任務

通過對重要礦種和重點礦區礦產資源開發進行整合,使礦山企業“多、小、散”的局面得到明顯改變,礦山開局趨于合理,礦山企業結構不斷優化,礦產資源開發利用水平明顯提高,礦山安全生產條件和礦區生態環境得到明顯改善,促進我省由礦產資源大省向礦業經濟強省轉變。

(一)礦山開局明顯合理。按照礦產資源自然賦存狀況、地質條件、礦產資源規劃和礦區生態環境狀況,合理編制礦業權設置方案,重新劃分礦區范圍,科學確定開采規模,一個礦區只設置一個采礦權,徹底解決大礦小開、一礦多開等問題。通過整合,重點礦區和重要礦種的礦業權設置符合規劃要求。

(二)礦山企業結構明顯優化。按照我省產業結構調整的要求,以優并劣,扶優扶強,礦產資源向開采技術先進、開發利用水平高、安全生產裝備條件好和礦區生態環境得到有效保護的優勢企業聚集。凡生產規模達不到最低開采規模的礦山企業,要進行整合或者依法予以關閉。通過整合,使礦山企業規模化、集約化水平明顯提高。整合后,礦業權數量原則上要減少20%以上。

(三)開發利用水平明顯提高。采用科學的采礦方法和選礦工藝,使礦產資源開采回采率和選礦回收率達到設計要求,共生、伴生礦產得到綜合利用,廢石、尾礦等礦業固體廢物得到安全存放和二次開發。凡是開采技術和選礦工藝落后,資源利用水平達不到國家規定指標,資源浪費嚴重、環境問題突出的礦山企業,要限期整改,整改期滿仍達不到要求的,要依法關閉。通過整合,使整合區域內的礦產資源開發利用率提高10%以上。

(四)安全生產狀況明顯好轉。認真執行安全生產法律法規,強化安全監管監察,落實礦山企業安全生產主體責任,提高礦山企業安全生產技術裝備水平和從業人員安全素質,改善礦山安全生產條件,遏制重特大事故發生。凡是存在重大安全事故隱患的礦山企業,安全監管部門要責令限期整改,整改后仍達不到要求的,依法予以關閉。通過整合,使因礦山開局不合理引起的安全隱患基本消除,礦山安全事故發生起數和傷亡人數降低10%以上。

(五)礦山生態環境明顯改善。按照財政部、國土資源部、環保總局《關于逐步建立礦山環境治理和生態恢復責任機制的指導意見》和《****省礦山地質環境恢復治理保證金管理暫行辦法》的要求,進一步完善管理制度,狠抓落實,督促礦山企業制定生態保護與污染控制綜合治理方案。通過整合,實施固體廢棄物集中貯存、處置,污染物集中治理并達標排放,重點礦區污染物排放明顯減少,環境污染事故和生態破壞事件得到預防與控制。

三、基本原則

(一)統一規劃,分步實施。按照礦產資源規劃、國家對有關礦產資源總量控制和產業結構調整及產業發展規劃等規定,綜合考慮開發現狀、資源條件、市場需求、地質狀況和礦區生態環境等因素,科學合理地編制整合方案,有計劃地分步實施。

(二)以大并小,以優并劣。根據資源自然賦存狀況,遵循市場經濟規律,結合企業重組、改制、改造,以規模大和技術、管理、裝備水平高的礦山作為主體,整合其他礦山。

(三)突出重點,分類指導。重點整合影響大礦統一規劃開采的小礦、小礦密集區,對國民經濟發展有較大影響的重要礦種和優勢礦產。根據不同礦區、不同礦種和礦山企業的具體情況,因地制宜、因勢利導地做好整合工作。對同一礦區內有多個開發主體、布局不合理的,要采取收購、參股、兼并等方式進行整合。

(四)政府引導,市場運作。以資源為基礎、礦業權為紐帶,堅持政府引導和市場運作相結合,綜合運用經濟、法律和必要的行政手段,依法推進整合工作。

(五)統籌兼顧,公開公正。礦區整合方案要廣泛征求礦山企業的意見,兼顧各方利益,依法保護采礦權人的合法權益,積極穩妥推進,維護社會穩定;公開礦區整合的實施方案,公開整合過程,廣泛接受社會監督。

四、整合范圍

(一)重要礦種。重點整合煤、磷、銅、鉛、鋅、鎢、錫、鈦、金,以及其他對各地經濟社會發展具有較大影響的礦種。

(二)重點礦區。影響大礦統一規劃開采的小礦,一礦多開、大礦小開的礦區,小礦密集區,位于地質環境脆弱區范圍內的礦區。

我省需要進行整合的重點礦區為:曲靖恩洪煤礦區、曲靖慶云煤礦區、富源老廠煤礦區、宣威羊場煤礦區、宣威田壩煤礦區、宣威來賓煤礦區、鎮雄煤礦區、威信煤礦區、彝良小發露煤礦區、圭山煤礦區、華坪煤礦區、祥云賓川煤礦區、昆陽晉寧磷礦區、西山海口磷礦區、安寧縣街磷礦區、澄江磷礦區、思茅大平掌銅礦區、景谷民樂銅礦區、鎮康蘆子園鉛鋅礦區、蘭坪菜籽地鉛鋅礦區、彝良洛澤河鉛鋅礦區、麻栗坡南溫河鎢礦區、迪慶麻花坪鎢礦區、瀘水石缸河錫鎢礦區、馬關都龍錫礦區、武定鈦砂礦區、富民祿勸鈦砂礦區、元陽大坪金礦區、鎮源金礦區。

(三)其他礦山。開采方法和技術裝備落后,資源利用水平低的礦山;生產規模達不到設計要求,管理水平低、存在安全隱患,社會效益、環境效益較差的礦山。

各州、市要根據上述要求,結合當地資源現狀和開發情況,確定州、市整合的重要礦種和重點礦區。

五、工作安排

礦產資源開發整合工作,以州、市行政區域為單元,以縣(市、區)為重點和責任主體。各州、市要在20****年7月25日前,完成資源整合總體方案和重點礦區整合實施方案的編制、備案或報批;在20****年底前,完成重要礦種和重點礦區的整合工作。在2008年底前,基本完成整合工作。整合工作分為編制總體方案、制訂實施方案、方案實施和檢查驗收4個階段。

(一)編制整合總體方案。各州、市人民政府要組織有關部門和縣(市、區)人民政府,對礦產資源開發現狀進行摸底調查,根據全省資源開發整合總體方案,編制州、市礦產資源整合總體方案,并報省國土資源廳、發展改革委備案。州、市礦產資源整合總體方案應包括需要進行整合的重要礦種和重點礦區、整合目標、進度安排、任務分工和責任落實等內容。整合區域跨州、市行政區域的,由相關州、市協商編制總體方案。協商不一致的,由省國土資源廳商省發展改革委根據礦產資源自然賦存狀況和地質條件協調確定。

(二)制定實施方案。各州、市人民政府要在編制整合總體方案的基礎上,制定重點礦區整合實施方案,報省人民政府批準后實施。重點礦區整合實施方案應包括整合礦區礦產資源概況、已有礦業權設置情況、參與整合的礦業權人、整合后擬設置礦業權方案、整合工作進度及保障措施等內容。

(三)方案實施。一是縣(市、區)人民政府按照經批準的礦區整合實施方案,確定整合范圍和整合后的主體,由整合主體與其他參與整合者簽訂整合協議。二是根據整合后擬設置采礦權的礦區范圍,按照基本建設程序編制礦山整合技術改造設計方案,重新編制礦產資源開發利用方案等資料,換發采礦許可證等相關證照(煤礦企業還應重新取得煤炭生產許可證)。三是對整合后礦山的生產系統進行停產改造,經驗收合格后,按整合后礦山生產技術方案組織生產。生產技術方案要充分采用能夠節約資源、清潔生產和減少生態破壞的新技術、新工藝。

(四)檢查驗收。各州、市人民政府要在20****年11月底前向省整頓和規范礦產資源開發秩序領導小組提交整合工作總結報告。省整頓和規范礦產資源開發秩序領導小組將對全省礦產資源整合工作進行檢查驗收,并向省人民政府作出報告。

六、工作要求

(一)各州、市、縣(市、區)人民政府對礦產資源開發進行整合要實事求是、因地制宜,注重運用經濟手段和法律手段,輔以必要的行政手段,確保整合工作依法、有序開展。

(二)繼續嚴肅查處并取締整合礦區內各種無證勘查開采礦產資源的違法行為,堅決關閉按照法律法規應予以關閉的礦山。因非法采礦和其他被依法關閉的礦山,不得參與整合,其資源需要重新開發利用的,按照經批準的礦業權設置方案,按規定的權限審批探礦權和采礦權。

(三)在礦產資源規劃中設定為禁止開采區域以及各類保護區禁采區內設立的礦山,不得參與整合,其采礦許可證到期后不予延續,由當地人民政府按照有關規定組織關閉。

(四)參與整合的礦山必須是合法礦山,生產規模低于礦山建設最低開采規模和保有資源儲量不足的礦山企業,不得確定為整合后的主體。

(五)對影響大礦統一規劃開采的小礦,凡能夠與大礦進行整合的,由大礦采取合理補償、整體收購或聯合經營等方式進行整合。國有礦山企業之間的整合可在國有資產管理部門的監管下,采用資產整體劃撥的方式進行。

(六)整合礦山原則上不得擴大礦區范圍,確需擴大的,必須符合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經批準的礦區整合實施方案和礦業權設置方案。整合后礦山的設計生產能力不得低于規定的開采規模要求,礦區范圍不得重疊、交叉。一個礦床(礦體)原則上不得設置多個采礦權。

(七)按照實施方案列為整合對象,但不愿參加整合的礦山,相關證照到期后,有關部門不得再為其辦理證照延續、變更手續,由當地人民政府依法收回納入整合范圍。

(八)凡屬政府出資探明礦產地的采礦權,整合前無償取得的,整合時要按現行規定對采礦權價款依法進行處置。

(九)由省、州、市列為重點整合的礦區,在完成整合工作以前,暫停整合區域及其毗鄰地區內的探礦權、采礦權審批。

(十)煤礦資源整合按照省政府的有關規定執行。

(十一)各地要按照國務院、省政府的相關要求,科學、合理地確定整合范圍,不得擅自擴大整合范圍,嚴禁借資源整合越權違規配置礦產資源和處置礦業權,損害礦產資源國家所有者權益,嚴防以整合之名侵犯探礦權人、采礦權人的合法權益。

七、保障措施

(一)加強領導,確保實施。各州、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是礦產資源開發整合工作的責任主體,具體工作由各級整頓和規范礦產資源開發秩序領導小組負責,各成員單位按各自職能具體組織實施,同時加強協作,及時研究解決整合工作中出現的重大問題,確保整合任務落到實處。整合后的礦山在辦理相關證照時,有關部門要提高工作效率,在符合法律規定的前提下加快審批進度。

(二)明確分工,落實責任。各級國土資源部門負責對整合區域內的資源和礦業權設置情況進行調查摸底,劃定礦區范圍,依法辦理采礦許可證。工商部門負責對擬設礦山企業依法辦理企業名稱預核準和注冊登記手續。環保部門負責對嚴重破壞生態、污染環境的礦山企業依法提請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予以關閉,對整合后礦山的環境影響評價報告進行審批。安全監管部門、煤礦安全監察機構負責礦山安全生產監管監察工作,對不符合安全生產條件的礦山提請當地人民政府予以關閉,對整合后礦山的安全生產條件進行審核,依法辦理安全生產許可證。煤炭行業管理部門負責對整合改造后的煤礦依法辦理煤炭生產許可證。公安部門負責整合礦山爆炸物品管理工作,嚴格按照《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條例》的要求,及時依法核準整合后礦山的爆炸物品使用資質,并按生產需求審批購買爆炸物品;對已明確關閉的礦山,公安機關要依法吊銷其《爆炸物品使用許可證》,并會同有關主管部門,對遺留的爆炸物品逐一進行清點造冊,由經營部門有償收回。監察部門負責會同相關部門加強監督檢查,對整合工作中存在的濫用職權、失職瀆職、徇私舞弊、弄虛作假等違法違紀行為進行查處,并追究有關人員的責任。

(三)加強督導,健全制度。各級人民政府要組織有關部門建立監督管理和責任追究制度,加強督促檢查,及時發現和解決有關問題,推動整合工作扎實開展,嚴防整合礦山弄虛作假、超能力生產。省整頓和規范礦產資源開發秩序領導小組辦公室要加強督促檢查,及時協調解決發現的問題。凡不能按期完成整合任務的地區,暫停探礦權、采礦權等相關證照的審批。各地要加強政策研究,總結和推廣典型經驗,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和《****省人民政府關于印發****省探礦權采礦權管理辦法等四個文件的通知》(云政發〔20****〕102號),進一步健全和完善礦產資源規劃、礦業權市場準入、礦業權市場配置、礦產資源有償使用費征收與使用、礦產資源開發管理和礦山生態環境恢復補償等配套制度,切實加強對整合后礦山企業的監管,鞏固整合成果,提高礦產資源管理水平,促進礦業經濟持續健康發展。

(四)廣泛宣傳,營造氛圍。各地要充分利用廣播、電視、報紙等媒體,采取多種形式,大力宣傳礦產資源整合的重要意義,宣傳礦產資源整合的相關政策,在全社會營造良好的資源整合工作氛圍,為礦產資源整合工作的順利推進創造良好的外部環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