計審查實施辦法通知

時間:2022-01-18 02:22: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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計審查實施辦法通知

中山市大中型建設工程項目初步設計

審查實施辦法

第一條為加強我市大中型建設工程項目初步設計審查管理,規范審查程序,提高工程質量,促進資源和投資節約,根據國務院《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建設工程勘察設計管理條例》、《廣東省建設廳大中型建設工程初步設計審查管理辦法》及《廣東省建設工程勘察設計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并結合我市實際情況,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在我市行政區域內從事建設工程初步設計審查及其相關活動,適用本辦法。

從事大中型建設工程項目均需編制初步設計文件,編制的初步設計文件需滿足編制施工圖設計文件和施工招標文件及主要設備材料訂貨的需要。

第三條下列建設工程項目初步設計文件編制完成后,建設單位應當按照分級審查原則和項目隸屬關系,向省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申請初步設計審查。屬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審查部分于20*年1月1日起在中山市行政服務在線

(一)關系社會公共利益和公眾安全的大中型基礎設施、公用事業等項目;

(二)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國有資金投資或者國家融資的大中型建設工程項目;

(三)使用國際組織或者外國政府貸款、援助資金的大中型建設工程項目;

大中型建設工程項目的具體劃分標準,按照現行國家建設項目設計規模劃分標準執行,建筑行業詳見附件1、市政行業詳見附件2。

第四條大中型建設工程項目初步設計實行省級和市級分級審查制。

(一)報省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審查的范圍:

1、國家、省參與投資或融資的跨地區基礎設施,基礎產業和支柱產業的重大項目;

2、對區域經濟發展特別是對珠江三角洲經濟發展有重大影響的項目;

3、超限高層建筑;

4、在我市建設的國家重點建設項目。

(二)除第(一)項以外的工程項目報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審查。

我市建設工程的水運、交通、電力、環保等由其所屬行業行政主管部門牽頭組織審查,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建設工程項目由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牽頭組織審查。

第五條建設單位申請初步設計審查,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一)中山市建設工程初步設計審查申請表(詳見附件3);

(二)有關部門批準文件(以下批準文件需提供2份):

1、項目立項批準文件;

2、項目建設用地批準文件(國有土地使用證);

3、項目建設用地的《規劃許可證》、《規劃建設設計要點和三線圖》;

4、市規劃局的規劃建筑方案審批意見;

5、方案設計中標通知書;

6、經專家評審的中標方案修改意見書;

7、環保、消防、人防、安全生產、衛生防疫等行政主管部門批準文件。

(三)技術文件。主要包括:

1、擬建設場地工程地質勘察報告2份;

2、地震安全性評價報告(按國家相關規定提供)2份;

3、初步設計文件(包括節能設計專篇的設計說明書、圖紙、概算書等)。

注:初步設計屬大型工程20份、中型工程12份、特殊工程項目另定。

第六條初步設計文件編制的內容和深度應當符合國家有關規定和要求;其中建筑工程應當按照《建筑工程設計文件編制深度規定》執行;市政公用工程應當按照《市政公用工程初步設計文件編制深度規定》執行;其他行業工程按照國家有關行業主管部門的規定執行;沒有規定的,可以參照相近行業主管部門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七條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對建設單位報送的申請材料進行審核,符合法定條件的,按照分級審查的原則,屬于省級審查的建設工程項目,由建設單位報省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審查;屬于市級審查的建設工程項目,由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牽頭組織有關部門和專家召開初步設計審查會議進行審查,并形成書面審查意見。

第八條經審查符合規定條件的,屬省審查項目審查所需時間由省確定;屬市審查項目審查所需時間自進入窗口受理申請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作出書面批復(屬于特殊工程的,經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人批準后,可在30個工作日內進行批復)。

第九條初步設計審查包括下列主要內容:

(一)初步設計的主要指標是否符合立項批文的總建筑面積規模、總投資規模要求;

(二)設計單位是否嚴格執行有關行政主管部門的審批意見;

(三)各有關專業工程技術規范和標準的執行情況,重點是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條文的執行情況;

(四)是否滿足國家規定的有關初步設計階段的設計深度要求;

(五)有關專業重大技術方案是否進行了技術經濟分析比較,是否安全、可靠;

(六)初步設計文件是否滿足編制施工招標文件、主要設備材料訂貨和編制施工圖設計文件的需要;

(七)工程概算編制是否按照國家和廣東省現行有關規定進行編制,深度是否滿足要求;

(八)初步設計內容是否合理。主要包括:

1、各有關專業設計是否符合經濟美觀、安全實用、節能減排、保護環境的要求;

2、采用的新技術、新材料是否適用、可靠;

3、設計方案是否進行了優化設計,是否有利于清潔生產、資源節約和綜合利用;

4、市政、公用設施配套建設是否落實;

5、工藝方案是否成熟、可靠、選用設備是否先進、合理,是否優化。

第十條設計單位應按照審查意見進行修改,并報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進行告知性備案。

第十一條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對建設單位報送的申請材料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將作出不予同意的批復意見,并責令改正:

(一)設計依據不正確或不充分的;

(二)不符合國家現行建設工程設計文件編制深度規定要求,有重要缺項的;

(三)不符合國家現行建設工程強制性標準,以及采用落后、淘汰技術、設備或材料等不符合現行技術產業政策和管理規定的;

(四)設計存在嚴重不合理問題的;

(五)違反國家現行基本建設程序的。

第十二條初步設計一經批準,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修改,確需修改的,應由原設計單位修改或由具有相應資質的單位進行修改,建設單位將修改后的初步設計報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重新審查。其中,涉及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建設規模、投資規模、規劃等主要內容的修改,須經市發展和改革局及有關部門同意后,再辦理有關修改初步設計審查的有關手續。

第十三條建設單位應對申請資料的真實性和時效性負責。

第十四條建設單位對應進行初步設計審查而未報審查的,不得辦理施工圖審查等手續。

第十五條由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牽頭組織審查的建設工程項目,根據該項目的行業屬性由其行業主管部門審查初步設計中工藝和設備的合理性、先進性。

第十六條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組織初步設計審查不收取任何費用,專家的審查費用由建設單位直接向專家支付,支付標準可參照國家計委制定的《建設項目前期工作咨詢收費暫行規定》(計價格[1999]1283號)

第十七條各行業主管部門應建立初步設計審查專家庫,屬特殊行業的可另聘請專家參加審查。

第十八條有關部門和單位從事建設工程初步設計審查及相關活動違反有關規定的,按照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予以處罰。

第十九條本辦法從20*年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