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權屬意見通知

時間:2022-01-22 02:1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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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權屬意見通知

為了加強我省法院執行工作制度化建設和土地管理工作,進一步規范執行秩序和土地市場,現就人民法院在執行案件中涉及土地使用權的若干問題,提出如下處理意見:

一、人民法院對土地使用權裁定查封或進行實體處分前,應向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查清該土地使用權的歸屬。

二、土地權屬的確認以土地所有者、使用者和他項權利者在土地行政主管部門的登記或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提供的土地權屬證明為準。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尚未確定土地權屬的,人民法院認為確有必要采取控制性措施的,可以通知土地行政主管部門進行備案查封的登記:

1、涉及違法用地的;

2、土地權屬糾紛的;

3、土地使用權改變用途的;

4、土地使用者未按土地出讓合同交足出讓金的;

5、土地所有者、使用者尚未申請辦理士地使用權證的;

6、土地行政主管部門確權工作尚未完成的;

7、需在地上物竣工驗收后才能核發土地使用權證的;

8、其他情形。

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在土地使用權確認后應及時將確權情況函告人民法院。

四、人民法院可以對被執行人以出讓、轉讓方式依法取得的國有土地使用權(包括以土地為載體的各種權利、義務)作出查封、轉移裁定。

五、當事人部分交納土地出讓金但未取得土地使用權證的,對允許分割土地使用權的,按已交付的出讓金,由土地行政主管部門確認被執行人的土地使用權,人民法院可對確認后的土地使用權裁定查封、轉移。對不能分割的,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應按已交付的土地出讓金確定被執行人的土地使用權份額,人民法院可對確定的土地使用權份額裁定查封、轉移。

六、人民法院裁定查封地上物的同時應對該地上物使用范圍內的土地使用權予以查封。

裁定查封土地使用權的同時應對該土地使用權范圍內的地上物予以查封。

七、兩家以上人民法院分別查封地上物和該地上物使用范圍內的土地使用權的,在處分查封標的物時應協商解決;如協商不成的,應報共同的上級法院協調解決。

八、人民法院在執行中轉移地上建筑物、附著物的所有權涉及有關土地使用權時,應裁定該地上物使用范圍內的土地使用權同時轉移;涉及處分以行政劃撥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權時,應與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取得一致意見后,再行裁定轉移。

九、人民法院對經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抵押登記的集體土地使用權,可直接裁定予以處分,但應告知權利受讓人補辦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手續,補交出讓金等有償使用費。

對于未經抵押的集體土地使用權,必須按《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等有關法律。法規規定轉為國有士地后,方可處分。

十、同一宗地已被人民法院全額查封的,其他人民法院不得再予查封。

十一、兩家以上人民法院對一宗地作出多次查封的,以通知土地行政主管部門進行土地查封登記時間先后為準;處分時應按《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執行工作若干問題的規定(試行)》的有關規定精神辦理。

十二、人民法院依法對土地使用權進行查封時,應做好查封筆錄或清單;在向當事人送達查封、轉移裁定書的同時,應以有效法律文書形式通知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否則,視為查封、轉移不成立。

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接到人民法院的查封、轉移裁定和協助執行通知書后,應按《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有關規定直接辦理查封、轉移裁定的登記。

十三、人民法院應明確告之當事人在收到土地使用權轉移裁定之日起30日內到土地行政主管部門申請辦理變更土地登記。對不申請辦理變更登記或逾期申請的,由土地行政主管部門依法處理。

十四、人民法院在案件執行完畢后,應在一個月內對未予執行的土地使用權裁定解除查封。

十五、人民法院變價執行土地使用權,應委托由國土資源部或省土地行政主管部門確認的具有土地評估資質的評估機構進行評估。

十六、土地使用權價格的評估結果應由當地土地行政主管部門依法確認。

十七、人民法院對土地使用權進行變價執行時,應依照有關法律規定委托有拍賣土地使用權資質的拍賣機構組織拍賣。

十八、被執行人不能以金錢形式履行債務時,經申請執行人和被執行人同意,可以不經拍賣、變賣,直接將被執行人以出讓方式取得的國有土地使用權經評估變價交申請執行人抵償債務。對剩余債務,被執行人應當繼續清償。

十九、被執行人以出讓方式取得的國有土地使用權無法拍賣、不適于拍賣或變賣時,經申請執行人同意,人民法院可以將該項權益經評估作價后交付申請執行人抵償債務,或者交付申請執行人管理;申請人拒絕接收或管理的,退回被執行人。

二十、已經土地行政主管部門辦理抵押登記的土地,人民法院在處分時,應保證抵押權人的優先受償權。未在土地行政主管部門辦理抵押登記的土地,人民法院在處分時,不得接抵押財產處分。

二十一、已被人民法院采取查封等控制性措施的土地使用權,被執行人隱瞞真實情況,且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在接到法院的查封、轉移裁定和協助執行通知后仍辦理抵押、租賃、轉讓等手續的,人民法院應裁定其行為無效,并可視情節輕重,依法追究有關人員相應的法律責任。

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應按人民法院的裁定撤銷不合法的抵押、租賃、轉讓等登記;并注銷所頒發的證照。

二十二、在執行本意見過程中,未盡事宜或人民法院與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有分歧的,應上報省高級人民法院和省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協調解決。省高級人民法院和省土地行政主管部門的協調意見,有關法院與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應遵照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