環境影響報告受理條件公告

時間:2022-02-11 01:5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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環境影響報告受理條件公告

根據《國務院關于實施〈促進產業結構調整暫行規定〉的決定》、《國務院關于加快推進產能過剩行業結構調整的通知》和國家發改委、環保總局等八個部門《關于加快電力工業結構調整促進健康有序發展有關工作的通知》等要求,現就常規火電廠、煤矸石綜合利用電廠、熱電聯產新擴改建項目環境影響報告受理條件公告如下:

一、必須為列入國家《產業結構調整指導目錄》中鼓勵類或允許類,未列入限制類或淘汰類的建設項目。

二、必須為列入相應規劃或國家近期開工備選方案的建設項目:

(一)常規火電廠應為列入國家近年開工備選方案且列入所在省電力發展規劃的建設項目;

(二)煤矸石綜合利用電廠應為列入經批準的所在省煤矸石資源綜合利用規劃的建設項目;

(三)熱電聯產項目應為列入經批準的城市供熱總體規劃的建設項目;

(四)國家另有規劃或安排的火電廠、煤矸石綜合利用電廠、熱電聯產項目。

自本公告之日起,建設單位在報送常規火電廠、煤矸石綜合利用電廠、熱電聯產項目環境影響報告書時應提交上述相關材料。

三、項目二氧化硫排放總量必須符合下述要求:

(一)新建、擴建、改造火電項目必須按照“增產不增污”或“增產減污”的要求,通過對現役機組脫硫、關停小機組或排污交易等措施或“區域削減”措施落實項目污染物排放總量指標途徑,并明確具體的減排措施。

(二)總局與六家中央管理電力企業集團(以下簡稱六大集團)或省級人民政府簽訂二氧化硫削減責任書的脫硫老機組的擴建、改造火電項目,所涉及的老機組脫硫工程的開工、投產進度必須符合責任書有關要求。

(三)熱電站、煤矸石電廠、垃圾焚燒發電廠項目的總量指標必須明確總量指標來源。除熱電站、煤矸石電廠、垃圾焚燒發電廠外,其他新建、擴建、改建常規火電項目的二氧化硫排放總量指標必須從電力行業取得。

1、屬于六大電力集團的新建、擴建、改造項目,二氧化硫排放總量指標必須從六大集團的總量控制指標中獲得,并由所在電力集團公司和所在地省級環保部門出具確認意見。

2、不屬于六大電力集團的新建、擴建、改造項目,二氧化硫排放總量必須從各省非六大電力集團電力行業總量控制指標中獲得,并由省級環保部門出具確認意見。

自本公告之日起,建設單位在提交項目的環境影響報告書時,應同時提供省級環保部門對項目污染物排放總量指標來源的確認文件,六大電力集團的新建、擴建和改造項目還應有所屬電力集團公司的確認意見。

(四)總量控制政策有調整時,我局將及時下發有關要求。

特此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