探礦權采礦權管理通知
時間:2022-03-18 08:16: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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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縣國土資源局,廳屬各單位:
為進一步加強和規范探礦權采礦權(以下稱礦業權)管理,根據礦產資源法律法規、《國務院關于全面整頓和規范礦產資源開發秩序的通知》(國發〔20**〕28號)和國土資源部有關規定,結合我省實際,現就有關規定通知如下,請認真貫徹執行。
一、嚴格執行礦產資源總體規劃、專項規劃和礦業產業政策
(一)凡規劃確定為禁止勘查或開采區的,不得設立新的礦業權;在規劃批準前已經設立的,應按礦產資源總體規劃、專項規劃規定的時限,屆時依法注銷勘查許可證或采礦許可證。凡規劃確定為限制勘查或開采區的,除符合規劃規定條件外,不得設立所限礦種新的礦業權;規劃批準前已經設立的,在礦業權有效期屆滿時不予延續,并依法注銷勘查許可證或采礦許可證。凡不符合國家或省礦業產業政策的礦業權申請,一律不予批準。
按本條規定涉及關閉礦山企業的,均應按國務院和省政府規定,由當地政府統一組織實施。
二、嚴格規范礦業權審批行為,嚴禁越權審批采礦權
(二)各類礦業權的申請資料必須符合規定的要求,負責審批的機關不得以任何理由減少申報資料,降低申報的標準。嚴格礦業權審批程序,該會簽會審的事項必須會簽會審。所有礦業權管理資料按國土資源部統一規定整理歸檔,納入本部門檔案統一管理,嚴防礦業權檔案資料的損毀和丟失。
(三)市、縣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必須嚴格按照礦產資源法律法規和《國土資源部關于規范勘查許可證采礦許可證權限有關問題的通知》(國土資發〔20**〕200號)規定的權限審批采礦權。對已經越權發證的,發證機關應立即自行糾正。本通知實施后,對越權發證的,上級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應責令其立即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依法予以撤銷,并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三、加強和規范探礦權審批管理
(四)探礦權申請人(包括已設探礦權轉讓的受讓人)必須是企事業法人。凡申請探礦權,必須提交由具備地質勘查資質的勘查單位編寫的勘查實施方案。國家規劃礦區和重點勘查規劃區必須按規劃設置探礦權。申請探礦權,其勘查面積不得小于一個基本單位區塊。申請兩個或兩個以上礦種的探礦權,必須明確勘查的主礦種。申請探礦權的勘查范圍與已經設立的礦業權范圍空間重置或與已設采礦權毗鄰(指已設采礦權范圍內已經查明礦體或控礦、賦礦構造的自然延伸區域;自然延伸不清的,則為露天開采的地面安全警戒線或地下開采的地表錯動線圈定的區域)的,不予批準,但被確定為危機礦山尋找接替資源,且與本單位已經持有的礦業權重置的探礦權申請除外。
(五)申請《國土資源部關于進一步規范礦業權出讓管理的通知》(國土資發〔20**〕12號)(以下簡稱“部12號文件”)分類目錄規定的第二類礦產探礦權以及同時申請第一類和第二類礦產探礦權的,一律不予受理。對于第二類礦產空白區,根據市場需求,原則上由省級財政投資委托勘查單位進行必要的地質勘查工作后,再以招標拍賣掛牌方式出讓礦業權;近期內未安排地質勘查的,在國家沒有新的規定之前,暫按不同礦種的單位面積確定起始價后,再以招標拍賣掛牌的方式出讓礦業權(具體標準附后)。20**年1月24日部12號文件下發前已經取得探礦權的探礦權人,由第一類礦產申請增加第二類礦產的,必須按規定評估繳納探礦權價款后,方可辦理變更勘查礦種的登記手續。
(六)申請探礦權延續,同一個勘查階段只允許延續一次。提高勘查階段的探礦權延續,必須提交前一階段地質勘查報告,并附勘查單位的審查意見。探礦權人領取勘查許可證后每一個勘查年度,應依法向所在市、縣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提交年度報告。凡越界勘查、邊采邊探、以采代探行為的,國土行政主管部門應依法查處。
(七)探礦權人應當對勘查許可證確定的勘查區塊范圍進行整體勘查,分立探礦權的申請原則上不予批準。確需分立的,由登記管理機關組織專家進行論證,符合分立要求的,登記管理機關予以審理。
(八)繼續實行省級礦產資源勘查預留區塊制度,保障國家和省級財政出資的礦產資源勘查項目計劃的實施。在預留區內,除國家和省級財政出資勘查、國家和省重要基礎設施建設所需資源勘查、經批準的礦區規劃和大中型危機礦山接替資源勘查項目外,不受理其他探礦權申請,已設探礦權不批準其擴大勘查區塊范圍的申請。
四、加強和規范采礦權審批管理
(九)申請設立采礦權(包括探礦權人申請探礦權轉為采礦權),礦山開采規模不得小于國家和省規定的最低開采規模,其地質勘查工作程度應當符合開采設計要求,否則不予批準。對部12號文件分類目錄規定的第三類礦產,登記管理機關應當根據市場需求,委托勘查單位進行地質勘查并對采礦權價款評估確認后,再以招標拍賣掛牌方式出讓采礦權。
(十)凡屬下列情形的小型(不含小型)以下礦山,其擴大礦區范圍的申請不予批準:
1、不符合礦產資源總體規劃、專項規劃和礦業產業政策的;
2、未按經審查的開發利用方案開采的;
3、未按省礦產資源開發整合總體方案和市、縣級礦產資源開發整合實施方案規定進行資源開發整合的;
4、按當年生產能力其保有資源儲量能夠滿足3年及以上生產需要的(經批準實施資源開發整合的除外);
5、申請范圍內的礦體與其采礦權范圍內的礦體不直接相連的;
6、申請的范圍與他人礦業權存在空間重置或相隔距離不符合安全生產規定要求的;
7、申請范圍內的礦產資源勘查程度未達到開采設計要求的;
8、礦業權權屬糾紛沒有解決的;
9、采礦權人有違反礦產資源法律法規行為的。
五、加強和規范礦業權市場管理
(十一)出讓礦業權,必須嚴格執行部12號文件規定,應當以招標拍賣掛牌方式出讓礦業權的,不得以協議方式出讓。
(十二)切實加強礦業權二級市場管理,禁止以承包等名義非法轉讓礦業權。國有地勘單位轉讓國家出資勘查形成的礦業權,也應按部12號文件規定精神,以招標拍賣掛牌方式轉讓,并依法處置礦業權價款。礦山企業轉讓其整體資產涉及轉讓無償取得采礦權的(包括在采礦權范圍內,扣除其已實行有償后的剩余部分),應將采礦權與企業其他資產分別評估,所形成的采礦權價款依法處置后,再辦理轉讓手續。
六、切實做好礦業權登記發證信息的溝通與銜接
(十三)省國土資源廳審批設立礦業權和市、縣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審批設立采礦權或變更擴大采礦權范圍的,必須在批準前互相征詢意見。受詢的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必須在5個工作日內做出明確的書面答復。發證后,必須在5日內互相告知。凡未征詢意見或未互相告知而批準新設、變更擴大礦業權范圍,未按時回復書面意見或回復意見不準確,致使出現礦業權范圍重置等矛盾糾紛的,追究責任機關負責人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的責任。
七、嚴格規范地勘單位和中介機構行為
(十四)承擔礦產資源和礦業權管理過程中有關技術服務工作的地勘單位和中介機構,應該按照本行業規范開展業務工作。凡提供地質勘查實施方案、地質勘查報告、礦區儲量復核報告、儲量評審意見、礦業權評估報告等各專業技術成果報告資料的單位或機構,必須對其所提供資料的合法性和真實性負責,其法定代表人和技術負責人必須簽字認可。凡違反法律法規規定或者弄虛作假的,一經查實,嚴肅處理(包括在資質和準入上采取相應的處罰措施)。
八、其他規定
(十五)自本通知下發之日起,恢復受理除國土資源部《關于暫停受理煤炭探礦權申請的通知》(國土資發〔20**〕20號)規定之外的新設探礦權申請。
(十六)本通知自下發之日執行。省國土資源廳此前下發的相關規定與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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