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建設用地審批問題通知
時間:2022-03-18 09:09: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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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國土資源廳(國土環境資源廳、國土資源局、國土資源和房屋管理局、房屋土地資源管理局),解放軍土地管理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國土資源局:
《國務院關于加強土地調控有關問題的通知》(國發〔20**〕31號,以下簡稱《通知》),按照權責一致的原則,對報國務院批準的城市建設用地審批方式進行了調整。為貫徹落實國務院《通知》精神,規范城市建設用地審查報批工作,經國務院同意,現就調整報國務院批準城市建設用地審批方式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審查報批工作總體要求
按照《通知》規定,在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確定的城市建設用地范圍內,依法由國務院分批次審批的農用地轉用和土地征收,從20**年起調整為每年由省級人民政府匯總后一次申報,經國土資源部審核,報國務院批準后由省級人民政府具體組織實施,實施方案報國土資源部備案。報國務院批準城市建設用地審批方式調整后,省級人民政府將對城市建設用地負總責,有利于加強土地宏觀調控,強化省級政府責任;有利于減少審批環節,提高行政效能;有利于國土資源部轉變職能,強化用地監管。各級國土資源管理部門要高度重視,恪盡職守,共同做好城市建設用地審查報批工作。
國土資源部依據規劃和計劃,對城市農用地轉用和土地征收方案審查把關;指導、監督與核查地方組織實施工作。省級國土資源管理部門按照有關規定和省級人民政府要求,負責本行政區內城市農用地轉用和土地征收方案的審查匯總上報;農用地轉用和土地征收實施方案的審核、實施、監督檢查和報國土資源部備案等工作。有關城市國土資源管理部門按規定要求,負責農用地轉用和土地征收方案與實施方案的編制與報批;具體實施征地與供地及報省(區)、國土資源部備案等工作。
二、報批程序與實施步驟
報國務院批準城市建設用地審批方式調整后,城市建設用地報批和實施,按照報國務院批準農用地轉用和土地征收、省級人民政府負責組織實施、城市人民政府具體實施三個階段組織進行。
(一)報國務院批準農用地轉用和土地征收
1.依法需報國務院批準建設用地的城市國土資源管理部門,在提出土地利用年度計劃建議時,就根據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確定的中心城市建設用地范圍內實施城市規劃的用地需求,編制農用地轉用和土地征收方案,在上級機關正式下達計劃指標后,填報《××市××年度農用地轉用和土地征收方案表》(表樣式見附件1),報城市人民政府審核同意后,由城市人民政府一次性向省級人民政府申報,同時抄送省級國土資源管理部門。
2.省級國土資源管理部門依據國家產業政策、經國務院批準的城市土地利用總體規劃、下達的中心城市年度用地計劃指標以及新增建設用地的有關規定,對農用地轉用和土地征收方案進行審查,提出書面審查意見。
省級國土資源管理部門將本行政區域內所有需報國務院批準的城市建設用地請示匯總,填報《××省××年度國務院批準建設用地城市農用地轉用和土地征收方案申報匯總表》(表樣式見附件2),連同對各城市農用地轉用和土地征收方案書面審查意見,報省級人民政府同意后,由省級人民政府一年一次性呈報國務院,同時抄送國土資源部和派駐地區的國家土地督察局。
3.國土資源部收到國務院辦公廳轉來的省級人民政府關于城市建設用地請示后,根據國家宏觀經濟政策、土地管理法律法規和有關規定要求,依據土地利用總體規劃與城市總體規劃及年度用地計劃,重點對農用地轉用和土地征收方案中涉及的城市新增建設用地的規模、區位、規劃用途以及征地補償安置、補充耕地進行總體審查,形成審查報告,呈報國務院審批。
4.城市建設用地經國務院批準后,國土資源部辦理建設用地批復文件,有針對性地批復有關省級人民政府,同時抄送派駐地區的國家土地督察局。省級人民政府應及時通知有關城市人民政府,組織實施農用地轉用和土地征收方案。
(二)省級人民政府組織實施農用地轉用和土地征收
1.根據國務院已批準的農用地轉用和土地征收方案,城市國土資源管理部門按照城市人民政府的要求,分期分批地確定劃撥用地項目和有償出讓土地范圍,落實具體地塊或區位,在進行建設用地勘測定界、履行征地前期規定程序、落實征地補償資金、確定征地安置方案、完成先行補充耕地、擬定供地方式后,填報《××市農用地轉用和土地征收實施方案表》(參考表,表樣式見附件3),由城市人民政府審定后上報省級人民政府,同時抄送省級國土資源管理部門。
2.省級國土資源管理部門根據國家產業政策、土地征收和土地利用等有關規定,對城市人民政府報送的農用地轉用和土地征收實施方案進行審核;符合國務院批準的農用地轉用和土地征收方案與有關要求的,建議省級人民政府予以同意;在城市人民政府按有關規定繳納了新增建設用地土地有償使用費后辦理回復文件。
3.省級人民政府在審核同意城市農用地轉用和土地征收實施方案后,應將有關情況報國土資源部備案,同時抄送派駐地區的國家土地督察局。由省級國土資源管理部門于每季度第一個月10日以前,匯總城市上一季度實施方案審核同意情況,填報《××省××年××季度國務院批準建設用地城市農用地轉用和土地征收實施方案備案表》(表樣式見附件4)并附標注申請用地和補充耕地位置的標準分幅土地利用現狀圖、建設用地勘測定界技術報告和勘測定界圖(電子軟盤)報國土資源部。
(三)城市人民政府具體實施征地和供地
1.城市農用地轉用和土地征收實施方案經省級人民政府審核同意后,由城市人民政府予以公告,國土資源管理部門具體實施,按國家有關政策組織征地和供地。
2.城市國土資源管理部門按照《關于進一步完善和嚴格執行建設用地備案制度的通知》(國土資發〔2003〕400號)和《關于報送建設用地備案數據有關要求的通知》(國土資廳發〔2004〕38號)規定要求,按季度匯總城市建設用地的具體供應情況,填報城市建設用地供應情況有關備案表,由城市人民政府于當年第二、三、四季度第一個月的10日前和下一年度1月15日前將上一季度匯總情況和備案表分別報省級人民政府和國土資源部備案。
三、報批與實施必需材料
(一)省級人民政府向國務院呈報城市建設用地請示時,需提交以下材料(隨抄送的請示送國土資源部,文字資料2套、圖件1套):
1.省級人民政府關于××年度城市建設用地請示文件;
2.省級國土資源管理部門對××市××年度建設用地審查意見;
3.××省××年度國務院批準建設用地城市農用地轉用和土地征收方案申報匯總表;
4.××市××年度農用地轉用和土地征收方案表;
5.標注申請用地位置的標準分幅土地利用現狀圖;
6.標注申請用地位置的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確定的中心城市建設用地范圍控制圖;
7.上一年度城市農用地轉用和土地征收方案的實施情況說明。
(二)城市人民政府向省級人民政府申報農用地轉用和土地征收實施方案時,需提交以下材料:
1.××市建設用地請示文件;
2.××市農用地轉用和土地征收實施方案表(參考表);
3.標注申請用地和補充耕地位置的標準分幅土地利用現狀圖;
4.建設擬征(占)地土地權屬情況匯總表;
5.建設用地勘測定界技術報告和勘測定界圖;
6.其他有關資料(由省、自治區、直轄市確定)。
四、有關工作具體要求
(一)抓緊組織制定貫徹落實措施
報國務院批準的城市建設用地審批方式調整后,在城市建設用地審查報批工作中,各省(區、市)和有關城市的國土資源管理部門負有重要責任,應認真貫徹落實國務院《通知》精神,按照本通知要求,結合本地區實際情況,進一步研究制定加強城市建設用地審查報批工作措施,確定具體操作辦法。對相關機構和業務人員要充實力量,加強培訓,明確要求,確保新的城市建設用地審批方式順利施行。
(二)嚴格依據規劃計劃審查報批用地
報國務院批準的城市建設用地審批方式調整后,城市國土資源管理部門要根據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和城市規劃、城市發展需要以及存量土地的利用狀況,做好用地預測工作,統籌協調,區分輕重緩急,科學合理確定新增建設用地規模和布局。申報城市新增建設用地應嚴格控制在當年中心城市土地利用計劃指標內。申報居住用地的,要貫徹落實《國務院辦公廳轉發建設部等部門關于調整住房供應結構穩定住房價格意見的通知》(國辦發〔20**〕37號)要求,切實保證經濟適用住房、廉租住房和中低價位、中小套型普通住房用地不低于居住用地供應總量的70%。所有申報用地區位不得突破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確定的中心城市建設用地范圍。省級國土資源管理部門對城市申報用地要嚴格審核把關,必要時組織實地踏勘論證,以確保用地的合法性、合規性和合理性。
(三)切實搞好用地批后實施管理
省級國土資源管理部門要在城市農用地轉用和土地征收方案依法批準后,及時指導城市國土資源管理部門組織編制和申報實施方案。征地補償安置、補充耕地、土地用途、供地方式、利用程度、依法繳費等是實施方案的重要內容。對于不符合國家產業政策的用地,征地補償標準不合理、安置途徑不可行、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費用不落實、補充耕地不到位、土地供應和利用等不符合有關規定以及未繳納新增建設用地土地有償使用費的,不得審核同意實施方案和辦理回復文件。在編制實施方案時,由于建設項目選址或工程設計特殊,或規劃依法進行了調整,可以對原批準的用地區位作局部調整或改變土地用途,省級人民政府在審核同意后,將調整和改變情況報國土資源部備案。
(四)大力加強城市用地監督檢查
國土資源部和省級國土資源管理部門在嚴格城市新增建設用地審查報批的同時,要通過土地變更調查、遙感監測、批后核查等方式和手段,及時、準確掌握城市用地批后實施動態,同時充分發揮派駐各地的國家土地督察局的作用,切實加大城市建設用地的監督檢查力度,發現問題及時采取措施。農用地轉用和土地征收實施方案經省級人民政府審核同意后,3個月內未實施征地或實施征地后2年內未供地的,應暫緩受理該城市申報新增建設用地。對于未按規定要求將國務院批準的城市農用地轉用和土地征收方案實施情況報部備案的,暫緩受理該省份申報城市新增建設用地;對于城市未按規定要求將建設用地批后供地情況報國土資源部備案的,暫緩受理有關省份申報該城市新增建設用地。
報國務院批準的城市建設用地審批方式調整后,依法由省級人民政府批準城市建設用地的審批方式不得改變。各省(區、市)和有關城市國土資源管理部門,要按照國家法律規定和有關要求,切實搞好城市建設用地審查報批工作,加強批后監督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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