營業稅征收工作通知
時間:2022-03-29 05:26: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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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區縣稅務局,各財稅分局:
為支持本市現代服務業的發展,進一步明確和規范本市舉辦或組織會議業和展覽業(以下簡稱“會展業”)的營業稅征收。根據營業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及其他有關規定,經研究,對本市舉辦各類會展業業務的營業稅征收問題明確如下:
一、對主辦(組織)、承辦會展業務的單位,其直接向參展商、參會方等單位收取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可按扣除支付給第三方的場租費、場地搭建費、廣告費、食宿費、門票費及交通費后的余額依“服務業一一業”稅目征收營業稅。
對主辦(組織)會展業務的單位,委托承辦單位(其他單位)承辦會展業務的,可按扣除支付承辦單位(其他單位)相關費用后的余額依“服務業一一業”稅目征收營業稅。
二、對承辦單位(其他單位),可按向主辦(組織)會展業務的單位收取的全部費用,扣除支付給第三方的的場租費、場地搭建費、廣告費、食宿費、門票費及交通費后的余額按“服務業一一業”稅目征收營業稅。
三、上述食宿費、門票費及交通費是指統一支付的團體費用。
四、凡需按本規定實行差額征稅的主辦單位、承辦單位或其他單位,應向主管稅務機關提供書面申請,申請備案。
五、對按本規定實行差額征稅的主辦單位、承辦單位或其他單位,應在營業稅納稅申報的當月,提供與開展會展業務相關的書證(如合同、開具給第三方的支付憑證、第三方開具的發票等)。
六、對按本規定實行差額征稅的主辦單位、承辦單位或其他單位,各主管稅務機關應在征管系統中做好標記,并要求主辦單位、承辦單位或其他單位按照新營業稅納稅申報表的要求,如實填列附表八。
七、以前本市有關會展業營業稅征收規定與本規定有不一致的,一律以本規定為準。
八、本規定從年9月1日起執行。
市地方稅務局
年九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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