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文化創意產業通告
時間:2022-06-14 05:34:00
導語:市文化創意產業通告一文來源于網友上傳,不代表本站觀點,若需要原創文章可咨詢客服老師,歡迎參考。
(一)自年起,建立縣文化創意產業發展專項資金200萬元,并根據實際需要逐年遞增,主要用于園區建設、產業孵化、項目推動、貼息與獎勵等。有條件的鄉鎮要在本級財政排文化創意產業專項資金。文化創意產業發展專項資金列入縣財政年度預算。
(二)鼓勵園區(企業)爭創國家、省級、市級、縣級文化(創意)產業示范基地或示范園區(企業),凡被認定為國家、省級、市級、縣級文化(創意)產業示范基地的,分別給予20萬、15萬、10萬、5萬元的一次性獎勵。
(三)設立縣文化創意產業園區項目(委〔2009〕5號六大園區及其他園區)發展成果獎,對年度評選出的園區項目發展優秀成果各獎勵2萬元(委〔2009〕5號六大園區獎勵資金在園區牽頭單位已有專項中列支)。對年度評選出的優秀創意人才獎勵1萬元(評選標準另定)。
(四)鼓勵園區內企業實施品牌發展戰略,特別是加大創意品牌推介力度,對企業因申報成功著作權、商標權等知識產權保護行為所發生的費用給予補貼。
(五)加快拉動文化消費,加大政府對自主知識產權和自主品牌的支持力度,對園區內企業自主創新的文化產品、知識產品和服務在同等條件下實行優先采購,培養文化市場新的消費增長點。
(六)鼓勵開發運營商和企業利用廢棄廠房等發展文化創意產業,對利用廢棄廠房等發展文化創意產業的企業(單位)實行房租補貼,使用面積在5000平方米以上的創意產業企業(單位)每年度補貼1萬元。
(七)對各文化創意園區在招商引資、管理服務、產業促進及發展總部經濟等各項指標進行綜合業績考核。考核優秀的推薦為發展文化創意產業先進單位,并給予一定獎勵,并推薦申報國家或省市級文化(創意)產業基地等。
(八)積極爭取國家、省、市對文化創意園區建設的大力支持,鼓勵企業爭取國家和省、市各類文化創意產業建設資金,全面落實地方配套資金。
(九)對社會資本投資文化創意產業項目,投資在3000萬元以上的項目,超出3000萬部分按1%標準獎勵(最高獎勵50萬元)。對從事研發設計以及經認定的文化傳媒、咨詢策劃等創意企業,年納稅達到20萬元、35萬元、50萬元及以上的企業(機構),分別按其當年對地方財政貢獻額的10%、15%、20%給予獎勵。
(十)承擔一定社會公益的文化服務型企業,其社會效益成效顯著,年實繳稅收首次達到3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的,給予一次性獎勵3萬元;實繳稅收首次達到50萬元及以上的,給予一次性獎勵5萬元。
(十一)在我縣注冊的創意團隊、公司除根據國家有關部門對原創性動畫影視等作品享受相關獎勵政策外,年起,對取材于和經申報,經國家有關部門批準播出的原創性動畫影視作品按實際情況給予配套獎勵。
二、落實稅收優惠政策,提升文化創意企業創新能力
(十二)積極支持文化創意企業申報國家高新技術企業,被認定的國家重點扶持高新技術企業,按15%的稅率征收企業所得稅。
(十三)對園區內符合條件的文化創意企業和個人,從事技術轉讓、技術開發業務和與之相關的技術咨詢、技術服務業務取得的收入,免征營業稅。園區內企事業單位的技術轉讓所得,一個納稅年度內不超過500萬元免征企業所得稅,超過500萬元的部分,減半征收企業所得稅。
(十四)創業投資企業采取股權投資方式投資于未上市的中小高新技術企業2年以上的,可按其投資額的70%,在股權持有滿2年的當年抵扣該創業投資企業的應納稅所得額,當年不足抵扣的,可在以后年度結轉抵扣。
(十五)鼓勵文化創意園區內企業自主研發,企業研究開發新技術、新產品、新工藝所發生的各項費用,不受比例限制,計入管理費用。企業為開發新技術、研制新產品所購置的試制用關鍵設備、測試儀器,單臺價值在30萬元以下的,可一次或分次攤入管理費用。企業當年實際發生的研究開發費用,在按規定據實扣除的基礎上,允許再按照研究開發費用的50%加計扣除。形成無形資產的,按照無形資產成本的150%攤銷。
(十六)鼓勵文化創意園區大力推動文化產品和服務出口,對園區內具有自主知識產權和自主品牌的文化創意產品和服務出口,按照國家有關政策法規規定享受出口退(免)稅政策。
(十七)對在境外提供文化勞務取得的境外收入不征收營業稅,其中符合國家規定的企業所得依法免征企業所得稅(此項政策執行期限按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十八)對重點文化創意產業園區,重大文化創意產業投資項目,經縣有關部門審核,在要素價格、稅收政策、審批辦證、獎勵標準、時間期限等方面的優惠政策采用“一事一議”。
三、落實土地管理政策,拓展文化創意產業發展空間
(十九)積極盤活存量房地資源用于發展文化創意產業,鼓勵園區利用空閑辦公樓、廠房、倉儲用房等存量房地資源興辦文化創意產業,對不涉及重新開發建設且無需轉讓房屋和土地產權的,經縣文化創意產業辦公室確認并報縣政府批準,屬于符合國家規定、城市功能布局優化及有利于產業升級的,可辦理土地和房產租賃手續,暫不征收原產權單位土地年租金或土地收益稅。
(二十)對園區利用依法取得的存量國有劃撥建設用地興辦文化創意產業的,且無需轉讓房屋產權的,其土地使用權類型和使用權人可不作改變,同時經縣政府批準可暫緩實行有償使用。
(二十一)對老城區原有工業功能區改造為文化創意產業園區的,不涉及重新開發建設且無需轉讓房屋產權和土地使用權的,土地用途和土地使用權類型可暫時保持不變。在以保護為主的前提下,允許產權人和使用人適度、合理地利用工業遺存、歷史建筑及歷史街區內的建筑發展文化創意產業。
(二十二)對文化創意產業園區項目建設確需占用農用地的,國土資源部門要優先排用地指標。對文化創意產業園區涉及經營性項目用地的,實行招拍掛方式公開出讓。鼓勵文化創意企業、團隊、傳媒集團利用非農建設用地設立創意園(工作室),經縣政府批準可暫緩實行有償使用。
四、完善人才開發政策,加強文化創意人才隊伍建設
(二十三)積極鼓勵從事創意產業的企業選送優秀員工參加縣內外高等院校和創意培訓機構組織的學習和培訓。對支持員工完成規定課程學習或取得相關從業或畢業(結業)證書的,經認定后,根據培訓的相關情況按有關規定給予企業或個人500—1000元的培訓補貼。
(二十四)鼓勵從事創意產業的企業引進高層次優秀文化創意人才。引進人才工作滿1年后,由縣政府給予一定的生活補貼,標準為:博士學位或正高職稱每人每年10000元,碩士學位或副高職稱每人每年6000元,為期3年;學士學位本科生或中級職稱專業技術人員,每人每年2000元,為期2年。
(二十五)鼓勵從事文化創意產業的企業為引進的高層次優秀文化創意人才解決住房。縣政府對引進人才實行租房補貼,補貼標準為:碩士學位或副高職稱以上的每人每年3600元,學士學位本科生或中級職稱專業技術人員,每人每年2400元,為期3年。
(二十六)創意企業引進人才在本縣范圍內首次購買商品房的,憑房產證由縣政府給予購房補貼,標準為:博士學位或正高職稱每人6萬元,碩士學位或副高職稱每人3萬元,學士學位本科生或中級職稱專業技術人員每人1.5萬元,分3年兌現。
(二十七)對國家級藝術家、作家、音樂家、畫家等杰出文化創意人士到設立工作室或其他文化創意機構,一年中在從事文化創意活動時間不少于3個月的,按創意企業博士和正高職稱待遇享受生活、租房和購房補貼。對在建立獨立工作室或企業的國家級工藝美術師等專業創意人才給予一次性創業獎勵5萬元(23—27條除創業獎勵資金外其他補貼資金在縣人才專項資金中列支)。
五、加強服務平臺建設,增強文化創意產業服務能力
(二十八)加快文化創意產業園區融資服務平臺建設,鼓勵園區與銀行、擔保機構、小額貸款公司等金融機構及創業投資基金合作。支持和鼓勵銀行、擔保機構等金融機構為文化創意企業提供融資服務。對投資項目在3000萬、5000萬元以上的文化創意產業項目發生的貸款業務,經有關部門認定,按銀行同期利率分別給予10%、20%的貼息補助。
(二十九)鼓勵工商、稅務、知識產權保護等部門為文化創意產業入駐企業提供便捷公共管理服務。建立健全知識產權保護機制,鼓勵園區建立知識產權保護聯盟、各種資質認證中心、版權資源信息中心和版權評價交易中心,建立維權舉報獎勵機制,加大對侵權行為打擊力度。
(三十)鼓勵文化創意產業企業的專利技術產業化,在專利產業化項目及各類科技成果轉化項目的排上給予重點支持。建立聯絡員制度,加強與各創意產業企業的聯系溝通,加快園區的知識產權糾紛案件的調處。鼓勵專利服務機構與園區結對服務,加強對園區內的專利申請、專利糾紛、專利技術交易等相關服務工作。
六、附則
本《政策》所需財政扶持資金,除原有政策和文中已明確資金來源外,均在縣文化創意產業專項資金中予以排。本《政策》與縣其他扶持政策有重復的,按就高獎勵或補助,并享受縣招商引資考評獎勵政策的有關規定。
本《政策》執行期間,如遇國家和省、市相關政策調整的,則按照國家和省、市調整后的相關政策執行。本《政策》自發文之日起生效,由縣財政局、縣文化創意產業辦公室共同負責解釋。
- 上一篇:水利局深化防汛抗災管理總結
- 下一篇:機關行政效能現場大會發言